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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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129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29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成都铁路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中国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四川电网直供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含趸售工商业电价)按川发改价格〔2016〕6号规定每千瓦时降低0.6分;四川电网直供区大工业用电价格(含直购电、留存电量等特殊电价)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228号)有关规定执行每千瓦时降低2.01分政策;按川发改价格〔2016〕1号规定暂停四川电网销售侧丰枯电价、上网侧火电丰枯峰谷电价和水电峰谷电价政策;对生产过程中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即按自发自用电量每千瓦时0.015元收取。

自2016年4月起,调整用电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用电企业对变压器容量报停或减容每月可申报一次,减轻企业基本电费负担。

暂停对四川电网及地方电网供区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的工业企业(含直购电、留存电量用户)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2016年1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电价政策,涉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清退电费的,应于2016年5月底前完成清退。

抄表核算收费员技能提升培训班理论测试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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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表核算收费员技能提升培训班理论测试卷及答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2020年富余电量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369号)未纳入全省输配电价核定范围的独立地方电网企业,其大工业用户打捆参与富余电量交易,输配电价按()执行,基本电价标准为()。

A、0.105元/千瓦时、0.076元/千瓦时(正确答案)B、0.0849元/千瓦时、0.076元/千瓦时C、0.135元/千瓦时、0.067元/千瓦时D、0.076元/千瓦时、0.105元/千瓦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73号)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所有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力用户,不含趸售用户,应收电费在到户电价水平基础上按95%计收。

执行时间为()。

A、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6月30日B、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C、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D、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正确答案)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生产用电采取“欠费不断供”措施(管理要求:形成跨月欠费须报省公司审批后答复客户申请),最长不超过()个月。

A、1B、2C、6D、3(正确答案)丰水期低谷时段弃水电量到户电价由弃水电量交易价加输配电价构成,弃水电量交易竞价区间不作限制,执行单一制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含线损)。

A、0.0765元B、0.0849元C、0.135元D、0.105元(正确答案)依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川价工[2002]148号)规定,对城乡临街居民住户前店后家的用户,营业面积在()的,其用电量暂按城乡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A、5平方米以下B、10平方米以下(正确答案)C、12平方米以下D、8平米以下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或低压受电应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67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67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67号)【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56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1.16【实施日期】2016.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67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16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6年11月16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修订稿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修订稿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分/kWh,如下表所示。

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目录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6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文件,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各降低25%,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提高燃煤电厂标杆电价。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至今,已经有22个省份陆续公布了本省的燃煤标杆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调整情况。

这22省的燃煤标杆电价提高了0.14-2.28分/kWh,如下表所示。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未调整省份的燃煤标杆电价,如下表所示。

2.销售电价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省份的销售电价有所调整,调整电价省份见下表。

截止到目前(8月17日)未调整销售电价省份见下表。

2.1新疆2015年4月14日,新疆发改委发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自2015年4月15日执行。

2.2青海青海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3甘肃甘肃省发改委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6〕510号)。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2.4江苏江苏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7]12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5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954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6安徽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6]1号)。

关于转发四川电网2020—2022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四川电网2020—2022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四川电网2020—2022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经发局,国网广安供电公司,广安爱众股份公司: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6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安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支持产业发展,化解四川电网与广安爱众电网同城不同价的矛盾,经与广安区发展改革局、广安爱众股份公司研究,广安爱众股份公司供区内的农业生产用电、工业生产用电(两部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价格参照四川电网同步调整。

即:(一)10KV电压等级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为0.4973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二)10KV大工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为0.5402元,基本电费按四川电网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10KV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为0.6022元。

(四)电压等级差价、丰枯峰谷电价、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政策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二、请岳池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岳池县爱众电力公司妥善编制价格调整方案,及时降低工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避免发生价格矛盾。

同时,加快输配电价成本监审,为降低办公照明和经营服务业用电价格,实现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合并创造条件。

三、广能集团华蓥四方电力公司、华蓥市地方电力公司相关价格待省发展改革委明确后另文下达。

四、国网广安供电公司、国网邻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四川省供电公司武胜县供电分公司及广安爱众股份公司电网调整后的各类用电价格统一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7日(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272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272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电价优惠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化肥优惠电价。

四川电网直管直供区化肥生产用电(含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相同用电类别和电压等级的大工业或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2016年6月1日起,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0.87分钱,趸售工商业电价同步调整,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调整后的四川电网销售电价表和趸售电价表详见附件1、2。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利用本次趸售工商业用电降价空间,相应制定落实当地地方电网工商业电价调整具体方案。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并做好舆情监测、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

有关供电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1.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四川省电网趸售电价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16日。

四川水利控制价

四川水利控制价


m m³ m³
480
1120 480 480
24.61
50 24.61 11.64
1.18
5.60 1.18 0.56
(一) 项目建设管理费 (二) 工程竣工验收费 二 三 四 招标代理服务费 技术经济咨询费 工程建设监理费 科研勘测设计费 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 工程勘测设计费 其他 工程质量检测费 工程保险费
完全使用水利工程量清单模板
措施项目清单
序号 1 1.1 1.2 2 2.1 2.1.1 2.1.3 2.2 2.3 进退场费 进场费 退场费 临建措施项目 施工交通工程 施工道路 道路维护及管理 施工供电工程 施工供风工程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位
合价(元)
备注
项 项
1.00 1.00
12314 425251
(二) 建筑工程预算表
编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防洪堤工程 耕作土开挖 砾石土开挖 砂砾石开挖 堤身砂卵石碾压填筑(利用) 堤身砂卵石碾压填筑(运距7km) 大卵石回填 M7.5浆砌卵石边墙 M7.5浆砌卵石底板 M10水泥砂浆抹面 C20砼排水沟(厚0.2m) C20砼路缘石 C20砼防浪墙(厚0.3m) 草皮护坡 泥结碎石路面(厚15cm) 沥青木板 一般模板制安 建筑物工程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计(万元)
67.02 11.13 9.85 1.28 3.30 4.28 8.59 35.64
土石方回填(利用)
硬质塑料管φ=200mm 围堰填筑(利用开挖料) 围堰拆除 二 施工交通工程 新建施工公路(宽度3.5m) 三 施工场外供电工程 10KV输电线路 变配电设施 四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仓库 文化生活福利(租用民房) 五 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其他施工临时工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18•【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四川电网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通知(2012年6月18日川发改价格〔2012〕56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集团公司: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机制对用电需求的调节作用,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消费电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我省召开了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调整听证会,在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调整方案。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决定完善四川电网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适当调整居民电价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阶梯电量档次和电价标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省从2006年开始执行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对四川电网“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将其月用电量由四个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并对各档电量和电价标准进行调整。

四川电网新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为:(一)月用电量在180度及以下部分,用电价格为0.5224元/度;(二)月用电量在181度至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1元,用电价格为0.6224元/度;(三)月用电量高于28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3元,用电价格为0.8224元/度。

(四)继续保留我省实行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低谷时段电价优惠,低谷电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顺加国家规定的2.4分/度。

即:丰水期(6月-10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照0.175元/度执行,枯、平水期(11月-次年5月)的低谷时段电价按照0.2535元/度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精神,为促进减轻企业负担、节能减排和工业结构调整,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同意,决定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9分钱(含税,下同),调整后四川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为每千瓦时0.4012元。

四川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6分钱(直供区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除外),趸售工商业电价同步调整,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次趸售工商业降价空间,相应制定落实当地地方电网工商业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

调整后的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和趸售电价表详见附件2、3。

三、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每千瓦时提高4厘钱。

直购电量、留存电量、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均按每千瓦时1.9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区按每千瓦时1.8分钱)缴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五、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0.18•【字号】川价字工[2000]190号•【施行日期】200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川价字工[2000]190号二000年十月十八日)省电力公司: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为充分利用我省的电能优势和解决电力的相对富裕,扩大电力市场,使我省的企业和居民用上便宜的电价,带动四川的经济发展,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西部大开发,经省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在今年年初采取若干电价优惠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现有的高耗能产品用电,继续按省物价局川价字工(2000)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优惠电价。

二、对超过99年基数电量的用户(核定范围为:直供的普通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装见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及超99年基数的高耗能产品用电,按每千瓦时0.25元执行。

三、对99年以后的新增用户,依照上述核定范围,按用电类别,执行相应目录电价。

四、对居民生活用电,丰水期(6--10月)降为每千瓦时0.25元,丰水期低谷时段(23:00--7:00)再下浮50%。

五、城市“光彩工程”用电每千瓦时0.23元,丰水期低谷时段每千瓦时0.08元。

六、对今后新引进的外资企业用电一律按每千瓦时0.25元执行。

七、取消二级均摊地区的二级均摊加价;取消代购代销的综合销价。

代购代销电量上网后均执行目录销价。

八、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相关电价政策,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若与国家出台新的电价政策不相符时,按国家规定办。

九、以上价格从二000年十月二十日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1 / 1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价字工[2000]19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10.18
【实施日期】2000.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川价字工[2000]190号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为充分利用我省的电能优势和解决电力的相对富裕,扩大电力市场,使我省的企业和居民用上便宜的电价,带动四川的经济发展,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西部大开发,经省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在今年年初采取若干电价优惠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的高耗能产品用电,继续按省物价局川价字工(2000)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优惠电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法规类别】石油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26【实施日期】2014.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90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73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3月26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4〕73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川发改价格[2015]228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228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关发电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降低四川省级电网大工业用电类别目录电价和到户电价。

四川省级电网大工业用电类别目录电价和到户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0.0201元。

即执行大工业电价类别的用户,包括四川省级电网现行大工业电量中的直购电量、留存电量、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执行特殊电价的用户(814厂、中小化肥用电除外),均在现行到户电价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01元。

此次大工业用电类别电价降低不含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代管供电公司和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地方电网企业。

二、分步取消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优待电价。

本次调整电价,四川电网销售电价中,将大工业用电类别中小化肥用电的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中小化肥用电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趸售电价中,中小化肥用电执行工商业电价标准。

三、根据全省地方电网供区工业经济发展、电压等级提升的情况,为降低地方电网供电成本,在四川电网趸售电价表中增设110千伏电压等级,相应安排趸售电价标准。

四、根据近两年发电用煤价格变动情况,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5元。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涉外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32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4.13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外送电价格管理的通知
(2012年4月13日川发改价格〔2012〕328号)
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四川外送电价格等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1〕1638号)精神,为了促进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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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5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5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645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5号2012年7月10日)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改局(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17号)(见附件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一)。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二。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2〕117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及时通知成品油经营单位,保证调价政策传达执行到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11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11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114号)【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11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14【实施日期】2017.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114号)(川发改价格〔2017〕114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以及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现将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7年3月14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讯《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97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97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97号)【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石油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5]597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04【实施日期】2015.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597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477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8月4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5〕477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2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2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23号)【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石油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5]62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18【实施日期】2015.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623号)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5〕491号)(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我省三个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相应调整(见附件1)。

二、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公布后,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我省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见附件2。

合同未约定配送部分的费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川价电发〔2010〕27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

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15年8月18日24时起执行。

六、其余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5〕49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供应。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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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免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农村及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居民生活用电不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汶川地震重灾区大工业(含子类别)、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子类别)可再
附件1
四川
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按0.018元/千瓦时执行。

附加,其销售电价标准在表列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标准基础上提高0.01元/千瓦时。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
单位:元/千瓦时
瓦时。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一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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