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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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0•【文号】国资发改革[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二十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指导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通过董事会试点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科学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国资委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职权,指导公司董事会运作,鼓励董事会探索有效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党建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党建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党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与党建◎国有独资和全资公司董事会除均应有职工代表外,还提出了外部董事应占多数,加强外部董事队伍建设。

强化董事会和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要求国有企业的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对经理层负责。

并且要求董事会审议和批准企业的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的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则要求国有企业董事会设立三个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职责定位为董事会的咨询机构。

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外部董事组成。

◎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不同,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党组织是公司治理的法定主体,并且通过公司章程这一“宪法性”文件加以实现。

一、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及机制(一)股东会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

对董事会实现规范运作且外部董事占多数的国有独资企业,出资人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2、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同股同利,国有股东按照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股权多元化企业履行股东职权。

股权多元化企业的国有股东依法委托代表参加企业股东会会议,受托代表必须根据国有股东的授权发表意见并参与表决。

对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东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在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要占据多数,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外派财务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配置方面要体现话语权,在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中要体现和落实国有股东的控制权,同时要依法保障其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对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以所持股权比例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产权代表,并通过完善公司章程或各项制度设计,防止其他股东侵害国有股权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13•【文号】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施行日期】2009.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月十三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50问

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50问

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50问〃正所谓伟大的董事会创造伟大的公司。

〃董事会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公司治理制度完善的关键。

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公司治理模式,董事会的质量都是决定公司治理水准高低的核心'要素。

企业能否具有活力、能够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关键在于董事会。

正确处理好董事会与各层之间的关系,不断完善符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的董事会运行机制,是一个企业得以长久屹立之根本所在。

1、董事会的基本解读?答: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体系中,董事会是链接股东和管理层的”桥梁〃,是其他治理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也是基础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内部控制系统。

所以,董事会的质量是决定一个公司未来业绩好坏和股权回报的重要指标。

董事会作为一个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主要由董事们组成。

除了董事,董事会还有一些附属机构或者岗位,比如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这些机构与岗位都由董事会组建或者任命,辅助董事会开展具体决策与经营活动,对董事会负责。

2、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以及功能?答:在整个公司治理内部机制中,董事会治理居于核心地位。

作为股东利益代表的董事会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作为经营者要负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制定政策和制度;对全体股东负责和向股东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以确保公司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规;雇佣管理人员经营公司而使股东的资产增值;另一方面要履行监督职责,监督经理人员的行为,防止其损害股东利益。

董事会的功能定位是由股东(股东会)赋予的,而董事会会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以及董事会的情况,将股东会授权给自己的部分权力再次授权给经理层,从而形成多层级委托代理行为。

从这方面来看,经理层是向董事会负责,而不是向股东会负责的。

《公司法》对董事会角色定位:1)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股东会的要求、授权开展工作的机构。

2)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运营中,董事会必须从经济,战略和效率三个方面着眼,以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2004年6月7日)为指导大型中央企业开展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董事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职责(一)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1.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下同),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建议决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以及公司对外担保;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董事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1.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2.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3.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制,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实施进行监控;4.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5.除依照《条例》规定须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批准外,决定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6.除依照《条例》规定须由国资委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事项;7.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2015年12月30日)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有针对性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划分类别立足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需要,根据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范围,将国有企业界定为商业类和公益类。

商业类国有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其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为目标,重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安全效益的有机统一。

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必要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以由政府调控;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

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经营机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必须自觉服务国家战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问题及建议(五篇材料)

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问题及建议(五篇材料)

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问题及建议(五篇材料)第一篇: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问题及建议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问题及建议对于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而言,董事会的建设尤为关键,一方面既体现了股东国有资产的管理,另一方面也是“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表现。

规范董事会建设尤为重要。

根据对多家中央企业的研究,现实操作过程中对董事会的规范化建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认识。

1.应强化董事会作用,规范董事会建设。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了实质上的股东会功能。

公司董事会更应突出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担负着战略制定、重大投融资决策、经营监督以及对经理层任免、考核与薪酬的决定权。

在决策重大事项的同时更应对事项后期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与考核,也是强化董事会作用的现实要求。

2.应规范提案管理,明确董事会的严肃性。

从众多的提案中可以看到,重大融资、重点项目等提案的严谨性不足,有些提案往往是寥寥几句话,可行性报告以及风险管控等方面内容欠缺,提案的随意性以及无计划性提案现象时有发生。

董事尤其是外部董事在参加董事会之前并不能及时得到表决所需的详尽资料和信息,对所表决的事项缺乏足够的研究,从而使得董事对董事会的表决意见缺乏科学性,造成了董事会决议与经营实际的脱节,也进一步削弱了董事会在企业中的权威性。

提案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提案人对董事会的认识不清,也是责任心不足的表现。

3.股东(国资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手册。

企业在经营中不免遇到决策束缚的问题,虽然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权限分立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但在实际操作中距离达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管理目标还有差距。

现实中经理层与董事会的矛盾重重,越权以及业务叠加表现尤为突出。

股东(国资管理部门)出台明确的具有可操作的职权手册将会更好地理顺公司管理。

4.应加大重点项目以及重大事项的风险管控。

董事会应关注公司重点项目及重大事项的监督,董事会应该从“签字”以及“图章”的形象中走出来,落实到具体的后期跟踪、监督与考核上,毕竟签字要负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董事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董事制度
外部董事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应存在任 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本 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两年内未曾在公司和公司的全 资、控股子企业任职,未曾从事与公司有关的商 业活动,不持有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在与 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 职等。
外部董事应是公司主营业务力资源管 理等某一方面的专家或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士。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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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董事制度
毕淑婷 法硕1班 2010020254
一、外部董事的概念
外部董事是指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依法聘用、由任职公 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时间:2004-06-10 文章来源:国资委企业改组局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为指导大型中央企业开展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董事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职责(一)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1.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下同),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建议决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以及公司对外担保;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董事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1.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2.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3.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制,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实施进行监控;4.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5.除依照《条例》规定须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批准外,决定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6.除依照《条例》规定须由国资委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事项;7.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国资委关于公布现⾏有效的规范性⽂件⽬录的公告⽂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颁布⽇期:2010-12-24执⾏⽇期:2010-12-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现⾏有效的规范性⽂件⽬录公告如下:2003年1.关于进⼀步明确国有⼤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作规则(国资法规〔2003〕30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作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作⽅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5.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6.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7.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核实⼯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8.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9.关于在财务统计⼯作中执⾏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327号)2004年1.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2004〕4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级政⼯师任职资格评审和审批权限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4〕7号)3.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作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8号)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资委监管企业⼥职⼯⼯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2004〕21号)6.关于⾼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7.关于严格执⾏国家退休制度及时办理到龄⼈员退休的通知(国资党办⼲⼀〔2004〕29号)8.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深⼊实施职⼯素质⼯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群⼯〔2004〕36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才⼯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2004〕48号)10.关于实⾏中央企业领导⼈员廉洁谈话制度暂⾏规定的通知(国资党委纪委〔2004〕65号)11.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作的通知(国资党委⼲⼀〔2004〕123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1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1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作的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180号)15.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作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16.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办法》有关⼯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17.关于印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领导⼈员培训⼯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党建〔2004〕204号)18.关于中央企业利润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9号)19.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作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20号)20.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薪酬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21.关于中央企业建⽴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作的通知(国资发改⾰〔2004〕229号)22.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2004〕232号)23.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2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2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26.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资发⼲⼀〔2004〕341号) 27.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业协会⼯作暂⾏办法》的通知(国资研究〔2004〕834号)28.关于加强⼈⼯成本控制规范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29.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2005年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5〕39号)3.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企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宣传〔2005〕62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后评价⼯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8.关于贯彻落实《建⽴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5〕93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10.关于中央企业试⾏企业年⾦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11.关于委托中央企业对部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进⾏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193号)12.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偿划转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1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14.关于进⼀步规范国有⼤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1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2005〕293号) 16.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304号)2006年1.关于对中央企业发展规划进⾏滚动调整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5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7号)3.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4.国资委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10号)5.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董事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资发群⼯〔2006〕21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23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纲(修订稿)》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6〕26号)8.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69号)9.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外事〔2006〕70号)10.关于印发《“⼗⼀五”中央企业⼈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国资党委⼲⼀〔2006〕79号)11.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国资发改⾰〔2006〕108号)1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2006〕131号)1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1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16.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作的若⼲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17.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述廉议廉⼯作的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6〕174号)18.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19.关于中央企业计提技术奖酬⾦和业余设计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6〕243号)20.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2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2007年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8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级政⼯师评审⼯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意见(试⾏)》的通知(国资政职〔2007〕16号)3.关于进⼀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7〕32号)4.关于中央企业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38号)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博⼠服务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7〕45号)6.关于中央企业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7〕60号)7.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的通知(国资发改⾰〔2007〕71号) 8.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9.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10.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11.关于进⼀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12.关于建⽴和完善中央企业职⼯代表⼤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2007〕120号)13.关于中央企业试⾏企业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14.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68号)15.关于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07〕182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规范⾏业协会运作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7〕199号)17.关于中央企业应付⼯资余额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212号)18.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第⼆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分配〔2007〕229号)19.关于中央企业⼚办⼤集体改⾰试点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7〕891号)2008年1.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2.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产经营指标报送⼯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4号)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系统职⼯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2008〕28号)4.关于建⽴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5.关于中央企业安全⽣产隐患排查治理⼯作实施意见(国资发考核〔2008〕44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46号)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8〕53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70号)9.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紧急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8〕87号)10.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95号)11.关于落实中央企业法制⼯作三年⽬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信息化⽔平评价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2008〕113号)13.关于贯彻落实《建⽴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纪检〔2008〕122号)1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15.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的通知(国资厅发考核〔2008〕126号)16.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2008〕139号)17.关于整体上市中央企业董事及⾼管⼈员薪酬管理的意见(国资发分配〔2008〕140号)18.关于进⼀步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143号)1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2008〕166号)20.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2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22.关于贯彻落实《关于电⼒系统职⼯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2008〕323号)2009年1.关于印发《企业主辅分离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7号)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评价操作指南(试⾏)》的通知(国资纪发〔2009〕12号)3.关于进⼀步加强中央企业⾦融衍⽣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号)4.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22号)5.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偿划转⼯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6.国资委党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2009-2013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作规划》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09〕30号)7.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2009〕45号)9.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2009〕49号)10.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履职⾏为规范》的通知(国资发⼲⼀〔2009〕50号)11.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群⼯〔2009〕52号)1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董事履⾏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群⼯〔2009〕53号)13.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级管理⼈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14.关于继续做好规范国有企业职⼯持股、投资⼯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改⾰〔2009〕78号)15.关于印发《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管理⼯作规则(试⾏)》的通知(国资发收益〔2009〕84号)1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100号)17.关于进⼀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作的意见(国资发〔2009〕102号)18.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19.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为的若⼲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3号)20.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21.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22.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126号)23.关于印发《关于进⼀步加强地⽅国有资产监管⼯作的若⼲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24.关于印发《关于进⼀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00号) 25.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资发⼲⼆〔2009〕301号)26.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27.关于印发《国资委履⾏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2009〕322号)28.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级管理⼈员经营业绩考核⼯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09〕335号)29.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作规则(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9〕337号)30.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2010年1.关于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2.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3.关于进⼀步规范中央企业党费收缴、使⽤和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党办组织〔2010〕16号)4.关于建⽴国资委联系⾏业协会⼯作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研究〔2010〕24号)5.关于新形势下加强中央企业办公室⼯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38号)6.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7.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核准⼯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8.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总额预算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9.关于印发《关于建设规范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作关系的意见(试⾏)》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0〕82号)10.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评价⼯作的通知(国资厅发〔2010〕91号)11.关于中央企业建设“四个⼀流”职⼯队伍的实施意见(国资党委群⼯〔2010〕91号)1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综合〔2010〕115号)13.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作的通知(国资发改⾰〔2010〕148号)14.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业协会换届选举暂⾏办法》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0〕154号)15.关于建⽴国有企业改⾰重⼤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0〕157号)16.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外事⼯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外事〔2010〕165号)17.关于中央企业⼯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整改⼯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纪检〔2010〕171号)18.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党委纪检〔2010〕177号)注:以上⽬录不包括涉密⽂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的通知⽂号:国资发改⾰[2007]71号颁布⽇期:2007-04-28执⾏⽇期:2007-04-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董事会试点企业:为规范推进中央企业建⽴和完善董事会试点⼯作,实现对董事会试点企业履⾏股东职责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资委董事会试点⼯作领导⼩组第七次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00七年四⽉⼆⼗⼋⽇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为规范推进中央企业建⽴和完善董事会试点⼯作,实现对董事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履⾏股东职责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建⽴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作报告专题会议制度(⼀)股东(⼤)会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每年召开⼀次专题会议,听取试点企业董事会报告上⼀年度⼯作。

(⼆)试点企业为多元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多元股东公司)的,董事会向股东会或股东⼤会报告年度⼯作;试点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向国资委报告年度⼯作。

(三)试点企业为多元股东公司的,专题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全体成员和董事会秘书参加,监事会主席和其确定的监事会成员列席。

召开专题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于会议召开15⽇前通知;股份有限公司于会议召开20⽇前通知。

各股东出席专题会议的⼈数⾃定,但所需交通、住宿、饮⾷费⽤⾃理。

(四)试点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专题会议由国资委召集并于会议召开15⽇前通知董事会,会议由国资委领导同志主持,参加⼈员包括:试点企业董事会全体成员和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和其确定的监事会成员,国资委董事会试点⼯作领导⼩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及规范运行的指导意见(20页)

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及规范运行的指导意见(20页)

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及规范运行的指导意见(20页)目录一、总则二、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三、董事会工作机构四、董事会的职权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六、董事会的运行机制七、董事会与市国资委的关系八、董事会与党组织的关系九、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关系十、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十一、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评价十二、董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十三、附则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出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一)董事会一般由5—11人组成,国有企业应有外派董事,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外派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外派董事兼任不同企业董事或者监事,原则上不超过三户企业。

外派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公司外部委派或推荐,在公司除担任董事职务外,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董事。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国资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选由股东方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公司原则上决策层与执行层分开,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经理人员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

(五)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董事每届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董事会的工作机构(一)董事会专业委员会1、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二级子(分)公司中,资产规模达10亿元,员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企业,董事会应设下属专业委员会,一般可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专业委员会。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董事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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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篇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时间:2资发改革〔20xx〕229号
为指导大型中央企业开展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董事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十五)确定外部董事的薪酬应充分考虑其担任的职务和承担的责任。外部董事薪酬由国资委确定,由所任职公司支付。外部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比照本公司非外部董事待遇执行。除此以外,外部董事不得在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1.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数量界限(指可量化的标准,下同),其中重大投融资应有具体金额或占公司净资产比重的规定。公司累计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比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项目等决策的程序、方法,并确定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
3.对决策所需信息的管理。其中提供信息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对来自于公司内部且可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应承担责任;对来自于公司外部且不可控的信息的可靠性应进行评估;

23-6_关于规范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1]

23-6_关于规范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1]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董事会决策效率,规范董事会日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指导、规范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

(二)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规范公司董事会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市国资委依法规范行使出资人职权与公司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2. 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3. 坚持公司董事会决策权与经理层执行权分开的原则;4. 坚持法人治理结构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原则。

二、市国资委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核批准董事会制订的公司章程、章程修改方案。

(二)受理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对董事会年度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三)推动董事会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

(四)按照管理权限,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

(五)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考核和评价。

(六)决定对董事的报酬及奖惩事项。

(七)组织对董事的培训,提高董事履职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一)董事会成员应当为7至13人。

其中,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人。

(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至2人。

(三)公司经理层成员进入董事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

(四)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职工董事1名,职工董事应当按照市国资委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浅谈国有企业如何发挥董事会决策机构作用

浅谈国有企业如何发挥董事会决策机构作用

浅谈国有企业如何发挥董事会决策机构作用摘要:健全我国特色的现代公司体制,促进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建尽建,有效履行企业股东职责仍然是未来几年的国企体制改革大方向之一。

而随着这几年的央企、国企相继进行了公司制改制和董事会建设,但由于行政性的管理体系,导致了国有企业董事普遍虚置,无法全面地充分发挥其行政决策功能。

因此针对这一问题,根据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部分成功实施,试图对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虚置现状,和其如何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并充分发挥政府决策功能,加以分析。

关键字:公司;股东;虚置;最高决策机关一、引言二零一七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各地市也于同年陆续发布了相应《落实若干意见》。

截至目前,央企和三十一个地方国有参股企业正有序启动履行董事长职责试点工作,通过授权董事长经理层选聘、工资分配等《公司法》赋予的规定权限,确定其决策机构作用;并相应制定了股东和董事考核方法、新股东选择方式等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董事长职责[1]。

二、国有企业董事会虚置现象2.1出资人权利行使不规范(1)单纯套用党委领导人员干部选拔方式任用企业董事长和总会计师。

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推举并派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产生,副经理则由经理提请决定任用或者解聘。

在各地企业的创始人和负责人,一般都与政府出资人"同纸任命",同是处级或科级的领导人员职工。

而政府出资人并不能直接对任何总裁和主管负责人进行任职,这也从客观上导致了一方面创始人和负责人所属的同级政府领导分工不明,另一方面其余总裁、主管成员又因无相应的行政级别而无法或不能依法担当任务,这也是长期以来各地企业创始人无法真正有效产生作用的症结所在[2]。

(2)由于党政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兼职,衍生的董事虚挂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关于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不能在企业兼职其他的工作有关要求,部分地方政府为了顺利完成企业清理节点工作,"一刀切"的将原来担任的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职务工作人员全部召回,同时将所属单位企业合同制人员派出顶替各董事、监事甚至总经理岗位空缺。

外部董事制度的作用

外部董事制度的作用

外部董事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是国有大企业加强董事会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符合国务院关于以建立健全国有大型公司董事会为重点,抓紧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的精神。

需要说明的是,外部董事的范畴是包括独立董事的,两者的区别在于独立董事还独立于股东。

关于外部董事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现企业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

对于大企业来讲,重大决策要集中集体的智慧,强调制衡,不能搞一个人负责制;执行性事务要提高效率,令行禁止,下级服从上级,强调个人负责,不能互相掣肘。

因此,大企业的决策层与执行层的运行规则是不一样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应当分开。

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大多数董事不在执行层兼职,不负责执行性事务,决策权与执行权就能分开。

二是实现董事会集体决策。

如果没有外部董事,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即使董事会采取了集体决策的形式,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的体制要求,也会影响董事行使表决权的独立性。

建立外部董事制度,除总经理外,董事与经理人员不重合,董事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行使表决权,从而保障董事会真正实现集体决策。

三是实现董事会管理经理层。

这是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根本制度。

其前提是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以避免董事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自己管理自己。

四是有利于更好地代表出资人利益,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

一般情况下,外部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对该职务没有依赖性,更多地是做贡献,除了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外,也无其他权力,在利益和权力上比较超脱。

这种角色,有利于其更好地代表出资人的利益,客观、妥当地处理出资人、企业、经理层、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一、外部董事制度概述外部董事制度,是国务院国资委为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进一步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所推出的一项重要创举。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其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03•【文号】国资发群工[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各试点中央企业: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意见第一篇:广东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意见广东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意见为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建设,改善董事会结构,健全董事会各项工作制度和机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董事会的组成(一)根据公司资产规模、行业特点和管理跨度,董事会一般由五至十三名董事组成。

原则上,内部董事二至六名(其中职工董事一名),外部董事三至七名,外部董事多于内部董事。

(二)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从内部董事或外部董事中产生,其提名、考察及任免,按照广东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决策层与经营层分开,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

除总经理可进入董事会外,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其他成员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

内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内部董事从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和职工中产生。

职工董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的选聘和管理,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他内部董事的提名、考察及任免,按照广东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部董事是指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选聘的外部董事必须熟悉公司所处行业的业务,具有法律、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

对于已在或者拟在境外开展一定规模业务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从境外大公司及其在境内投资的公司中选聘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外部董事。

公司法修订中不同的“董事”概念,你分得清吗

公司法修订中不同的“董事”概念,你分得清吗

59功能,通常认为董事是否在高管层中任职是判断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基本标准。

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一百二十四条首次在法律草案中提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概念,明确二者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是否参加公司经营管理。

对于非执行董事,虽然本次公司法修订不再着墨,但作为与执行董事相对的概念,其内涵的明晰依然重要。

一个常见的问题是: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有何区别?通常认为,执行董事在公司经理层担任职务,而非执行董事则不在公司经理层担任职务。

独立董事则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层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的董事,需要满足一系列独立性测试。

整体上看,执行董事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则起到监督和决策支持的作用。

因此,独立董事一定是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未必是独立董事,而执行董事则必然不独立。

更细化地说,独立董事是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但是非执行董事可能独立也可能不独立。

例如,《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明确地体现了上述包含关系。

不同于一般的上市公司,银行业保险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往往会很明确地将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分别进行标注。

又如,港交所在《董事会及董事企业管治指引》(简称“《指引》”)中明确,“执行董事参与发行人业务的日常运作。

执行董事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层的一分子,应确保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及最终对股东负责,并愿意聆听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与他们紧密合作。

”同时,《指引》进一步规定了独立非执行董事和非独立非执行董事,明确“非执行董事不属于发行人管理层,亦不视为独立。

独立非执行董事则是符合《上市规则》项下独立性准则的独立董事。

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未必是发行人业务的业内人士或专家,但可能具备其他方面(例如法律、会计、房地产及信息科技)的技巧及经验,有助强化董事会成员在技巧、经验及多元观点方面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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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指导大型中央企业开展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董事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职责(一为指导大型中央企业开展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董事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职责(一)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1.选聘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下同),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对总经理的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建议决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以及公司对外担保;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董事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1.审核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2.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3.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制,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实施进行监控;4.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5.除依照《条例》规定须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批准外,决定公司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6.除依照《条例》规定须由国资委批准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外,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事项;7.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三)国资委依照《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授予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另行制定)。

(四)董事会应对以下有关决策制度作出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其纳入公司章程:1.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数量界限(指可量化的标准,下同),其中重大投融资应有具体金额或占公司净资产比重的规定。

公司累计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比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项目等决策的程序、方法,并确定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3.对决策所需信息的管理。

其中提供信息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对来自于公司内部且可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应承担责任;对来自于公司外部且不可控的信息的可靠性应进行评估;4.董事会表决前必须对决策的风险进行讨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作出自己的判断;5.董事会对董事长、董事的授权事项应有具体的范围、数量和时间界限。

(五)董事会履行以下义务:1.执行国资委的决定,对国资委负责,最大限度地追求所有者的投资回报,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2.向国资委提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3.向国资委提供董事会的重大投融资决策信息;4.向国资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财务和运营信息;5.向国资委提供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实际薪酬以及经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或解聘的程序和方法等信息;6.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和用户的合法权益;7.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委规章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董事及外部董事制度(六)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董事会的有关活动行使权利。

(七)董事履行以下义务:1.讲求诚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2.忠实履行职责,最大限度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3.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行使职权;4.关注董事会的事务,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分析,独立、谨慎地表决;5.努力提高履行职务所需的技能。

(八)董事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对失职、失察、重大决策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违反《公司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个人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免除个人责任。

(九)外部董事指由非本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外部董事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近两年内未曾在公司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企业任职,未曾从事与公司有关的商业活动,不持有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在与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等。

(十)专门在若干户中央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的为专职外部董事。

除外部董事职务外,在中央企业或其他单位还担任其他职务的为兼职外部董事,该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职务并在工作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效文件。

外部董事本人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该职务。

(十一)国资委选聘外部董事,可以特别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可以从中央企业有关人员中挑选;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逐步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制度,向全社会、国内外公开信息,自愿申请入库,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入库,国资委从人才库中选聘外部董事。

(十二)除特别邀请的外部董事外,外部董事任职前需参加国资委或国资委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任职培训。

(十三)外部董事应是公司主营业务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会计、金融、法律、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家或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士。

(十四)除专职外部董事外,外部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的为自动解聘,国资委不承担为其另行安排职务的义务。

(十五)确定外部董事的薪酬应充分考虑其担任的职务和承担的责任。

外部董事薪酬由国资委确定,由所任职公司支付。

外部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比照本公司非外部董事待遇执行。

除此以外,外部董事不得在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三、董事会的组成和专门委员会(十六)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不少于9人,其中至少有1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试点初期外部董事不少于2人。

根据外部董事人力资源开发情况,在平稳过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

(十七)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委指定。

(十八)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5.在重大决策、参加对外活动等方面对外代表公司;6.《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但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

(十九)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董事任期届满,经国资委聘任可以连任。

外部董事在一家公司连任董事不得超过两届。

(二十)建立董事会的同时,要加强党的建设。

公司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进入董事会;非外部董事中的党员可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有关规定进入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

(二十一)董事会应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可设立法律风险监控委员会等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董事长和外部董事的作用。

(二十二)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公司所持股权、企业改革等重大决策,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草案。

该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若干董事为成员。

(二十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方法以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包括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

该委员会由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担任召集人,由该董事长和外部董事组成。

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由外部董事担任召集人。

(二十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订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以及对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建议并提交董事会;拟订非外部董事的薪酬方案以及对其考核与奖惩、续聘或解聘的建议,并提交国资委。

该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担任召集人,外部董事为成员。

非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但不兼任总经理的,可作为该委员会的成员,并可担任召集人。

(二十五)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十六)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

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二十七)拟提交董事会表决的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公司所持股权等重大决策草案,聘请咨询机构咨询的,外部董事应当阅研咨询报告、听取有关咨询人员关于决策的风险评估,并就该风险在董事会发表意见。

(二十八)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与董事、外部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工作提供服务等事项。

(二十九)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并列席董事会,负责作董事会会议记录。

(三十)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企业管理、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经验。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四、董事会会议(三十一)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公司章程应对定期董事会会议的内容、次数、召开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1.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2.监事会提议时;3.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4.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

(三十二)公司章程应对董事必须亲自出席的董事会会议的性质、内容等作出规定。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会形式举行,只有在时间紧急和讨论一般性议题时才可采用可视电话会或制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方式开会及对议案作出决议。

(三十三)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在章程中另定通知时限。

会议通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时间、地点、期限、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事先向董事提供充分的资料,公司章程应对资料的充分性和提前的时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阅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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