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赴海外上市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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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

2. 境内上市: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可以选择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即境内上市。境内上市的企业需符合一定条件,如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连续盈利等。

3. 主板和创业板:境内上市分为主板和创业板。主板适用于具备一定规模、盈利能力和成熟经营模式的企业,而创业板则适用于高科技和新兴产业的初创企业。

4. 发行方式:境内上市的企业可以选择发行新股,也可以选择发行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发行新股的企业需要通过发行上市审核,获得IPO批文后方可公开发行。

5. 境外上市:中国企业也可选择在境外上市,如香港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境外上市需要符合相关地区的上市规则,并经过审核批准。

6. QFII和RQFII: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合规申请获得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

资格,分别称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RQFII)。

以上是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的基本规则,具体操作细则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国赴欧美上市的问题与挑战

中国赴欧美上市的问题与挑战

中国赴欧美上市的问题与挑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选择赴欧美上市,获得更广阔的市场和更多的资金支持。但是在此过程中,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本文将探讨中国赴欧美上市的问题与挑战。

一、审查和监管

赴欧美上市的公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监管。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会对公司进行审查以确保其财务状况真实可靠,并提供完整的披露信息。在欧洲,也有类似的监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核。此外,公司还需要遵守当地的证券法规和规定,包括会计准则、报告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审查和监管措施虽然有助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保护,但同时也增加了赴欧美上市的成本和复杂度。

二、市场竞争

在欧美市场,公司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这意味着公司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竞争力和可持续的增长潜力才能在市场中站稳脚跟。此外,公司还需要注意当地的市场趋势和投资者需求,以及与其他公司的竞争策略和战略合作等问题。

三、语言和文化差异

赴欧美上市的公司需要面对语言和文化差异的挑战。在欧美市场,公司需要使用当地的语言和遵守当地的商业文化和准则,以便更好地与当地的投资者和客户进行交流。语言和文化差异也会影响到公司与当地政府、监管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合作关系,因此在跨境上市过程中,公司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努力。

四、管理和人才

要在欧美市场取得成功,公司需要有完善的管理和人才体系。在公司落地欧美并实现上市后,公司需要雇用当地的员工和管理人员,以适应当地的管理、法律和文化环境。此外,公司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团队合作机制,以确保公司的运营和管理顺畅和高效。

五、股东和投资者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一、境外上市简介

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

反思与重构: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路径

反思与重构: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路径
的私利 . 在 私利 与社会 公共 利益 之 间寻求 一 种平 衡 。 并
外 上 市 应 建 立 平 等 保 护 市 场 主 体 ,坚 持 依 法 监 管 和 多
层 次的理 性法 制监 管理念

为 了监 管 者 的 个 人 利 益 和 部 门 利 益 .监 管 者 可 能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 在 伦 理 上 可 能 是 不 道 德 、 公 平 的 , 在 这 不 但
间 的 制 衡 关 系 决 定 着 公 司 运 营 的 有 效 性 我 国境 外 上 市 的 公 司 在 这 方 面 存 在 许 多 问 题 .虽 然 上 市 时 按 照 境
则指 司法救 济 的方式
二 、 府 公 权 监 管 与 行 业 自律 政 在 监 管 领 域 .政 府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关 系 也 就 是 监 管
中 国证 券 市 场 是 典 型 的 新 兴 市 场 .政 府 是 市 场 的
代 表 .其 基 本 职 责 是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最 大 化 .运 用 法 律 、 收 等 措 施 , 构 私 人 市 场 的 结 构 与 秩 序 , 除 市 税 重 消 场 失 灵 . 进 证 券 市 场 的健 康 运 行 。 共 利 益 理 论 关 注 促 公
外 证 交 所 的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了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上 市 后 。 但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法律问题_20100729(金杜周蕊)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法律问题_20100729(金杜周蕊)
KING & WOOD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
周蕊 合伙人律师 手机:13923718387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0-07-29
KING & WOOD
目录
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概述 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方式、条件及程序 三、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法规体系及主要法律问题
KING & WOOD
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概述
境内注册公司,境外上市 -- 直接上市
由境内企业作为发行主体,直接申请在香港、纽约或新加坡或其他境外 证券市场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分别称之为H股、N股或S股,以下统称 “H股”)从而实现在境外上市。 中国石油化工、TOM在线、汉铭科技分别为在香港、纽约和新加坡上市 的H股、N股或S股。(青岛啤酒、上海石化、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 国电信 )
创业板较主板外的额外要求
KING & WOOD
2、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条件
--新加坡主板
➢ 公司过去三年从事大体相同的业务,且管理人员无重大变动。 ➢ 董事会要求至少于有两名独立董事,自2003年起,董事会至少须
有三分之一成员为独立董事。 ➢ 盈利、资产规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过去三年累积税前盈利至少达新币750万元,过去三年中的年税后盈 利至少达新币100万元;
KING & WOOD
境外上市法律法规体系(续2)

普华永道分析中国企业海外上市7问题

普华永道分析中国企业海外上市7问题

普华永道分析中国企业海外上市7问题

普华永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全球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雷熙文在此间举行的首届中国合肥国际资本交易大会上指出,中国企业海外上市过程中,包括公司治理、独立经营原则、法律架构重组、税务会计等在内的七大问题是主要障碍。

雷熙文分析说,在公司治理方面,中国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董事局架构、未能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及程序、缺乏良好的内部审计系统、企业没有完全符合国家法律及规则(如:以前年度没有审计)会引致额外的工作而拖延上市计划。企业管理层须逐步建立对小股东负责任的态度,并提高企业的透明度以建立企业良好的公众形象

在独立经营原则上,中国相当部分的企业未能以个体独立经营、须依赖其他企业生存,有违独立经营的原则;企业及股东私人业务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未能清晰地予以辨别和未能在不同的企业分开处理

同业竞争上,大股东一般在内地拥有不同的业务,上市计划可能只包括某种业务中的一部分(如某一地区),在这情况下,准备上市的企业和非上市的业务可能存在着同业竞争。企业领导必须在上市前小心部署上市的业务组合,妥善安排核心业务与非核心业务的剥离需要在招股书中披露。

法律架构重组问题,上市前企业股权的证明文件及资料不全或不完善;资产产权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不全;业务关系在法律上未规范化(如:缺乏适当的合同或不同文件内所载的资料不一致)

关联交易问题,关联交易定价的原则不清晰,对审核及披露有关的交易造成很大困难;如果属于一般日常运作的关联交易,这些交易必须符合商业运作原则,还有必须按与第三者交易相同的条款进行;当关联交易条款与第三者交易条款存在很大差异时,可能需要计算及披露有关的财务和税务影响;未能与关连方建立适当的交易合同,须由律师重新起草合同;需详细地在招股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

IPO论文:中国企业赴美IPO上市利弊分析

IPO论文:中国企业赴美IPO上市利弊分析

IPO论文:中国企业赴美IPO上市利弊分析摘要:文章结合实际现状分析出我国企业赴美ipo上市制度方面的优势,同时,从法律和食物链机制两个方面总结出了赴美上市存在的风险,以促进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ipo;上市;利弊

2009年10月我国专门针对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推出了创业板,然而众多互联网企业却纷纷选择赴美上市,针对这种现象,文章从赴美上市利弊面分析是否赴美上市是更优的选择。

1在美上市的制度优势分析

首先,在中国,股票上市实行的是审批制,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报经证监会核准,从而人为地制造紧张和寻租。在美国上市实行的是注册制,在注册申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监管机构拒绝注册,就可以进行证券发行,无须再经过批准。因此相对中国而言,在美上市不用经过漫长的排队等审批,上市更容易。其次,在中小板上市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整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创业板上市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且持续增长。而在美国上市对企业盈利与否没有硬性要求,只要求股东权益达到1500万美元,最近一个财政

年或最近3年中的两年拥有1000万美元的税前收入。因此在美国上市条件更为宽松,这对于还处在亏损状态的发展阶段的公司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纽交所等平台提供的层次丰富多样的融资工具方便企业募集后续发展的资金。相比之下,a股市场再融资有连续三年盈利的硬指标,尽管创业板再融资管理办法仍未出台,但鉴于创业板超募严重,监管层可能倾向给创业板再融资门槛再加码。对于创业阶段的公司,正处于一个高增长,高负债,盈利低,资金需求量大的阶段,再融资的高门槛瘫痪了创业板市场的再融资功能。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主要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主要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及融资 主要法律问题及对策
中银律师事务所
TANG LAW GROUP
目录
一、境外上市概况 二、境外“首发”(IPO)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三、境外上市(IPO)中律师的作用和服务 四、 如何准备并创造境外上市条件 五、中银律师事务所介绍
中银律师 事务所
TANG LAW GROUP
一、境外上市概况
中银律师 事务所
TANG LAW GROUP
二、 境外首次公开发行的主要法律问题
中银律师 事务所
TANG LAW GROUP
二、 境外首次公开发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IPO中涉及的管辖法律 (二)IPO中涉及的中国法律法规 (三)IPO中涉及的审批备案手续 (四)IPO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1 主要条件 2 产业限制 3 关联交易 4 同业竞争 5 拟上市股份公司的独立性等 (五) 其他境外上市方式中可能涉及的问题 1 以股权作为出资在上市和并购中的意义 2 自然人投资者作为外资企业股东在境外上市和购并审批中要 注意的问题
12% 5% 5% 5% 7%
9% 12%
22% 23%
制造业 通讯/IT 食品/农业 药业/保健品 电子 能源 房地产/房代 运输 其它
中银律师 事务所
TANG LAW GROUP
2004年新加坡上市公司行业分布情况

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概要

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概要

厦门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姓名:陈翔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朱孟楠

20061001

摘要

摘要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现象,在这个现象背后隐藏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与企业融资需求的矛盾,隐藏着国内、国外两个资本市场无序竞争的矛盾,隐藏着中国金融外向型运行轨迹和风险管理的矛盾。在充分利用外部金融资源的情况下,如何更为理性地对待国内企业海外上市,避免出现国内资本市场的空心化和边缘化,防止金融市场在微观和宏观层面的不公平和无序运转,成为一个事关国民经济全局、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问题。

本文从近年来来海外上市的热潮这一现象出发,通过大量的数据和比较分析对海外上市的基本概况、特点和企业选择海外上市的根本原因及动机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大量企业海外上市热潮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国民经济带来的巨大隐忧。特别地,本文根据近一年来资本市场的重大变化和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全新市场环境对企业海内外上市所涉及的上市成本、发行市盈率及上市后的表现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总结,为企业海外上市这一研究课题在新的制度变化下的发展拓展了空间。

面对海外上市的热潮,我们在发挥其利用外资、提高公司治理功能的同时,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高度重视利益外输、价值低估、隐性腐败、金融安全等问题。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都为优质企业在国内市场上市融资拓宽了渠道。国家的十一五规划当中也提出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的战略目标,这些都为吸引优质企业在国内上市和已经在海外上市的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国内证券市场回归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

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

厦门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

姓名:陈翔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朱孟楠

20061001

我国企业海外上市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

2004年的海外IPO数量为81家,筹资金额约为111.51亿美元;2005年的海外IPO数量为70家,筹资金额约为21230亿美元。在海外IPO数量方面.2004年比2003年增长了约69%,2005年比2004年减少了约14%;在筹资额方面,2004年比2003年增长了约59%,2005年比2004年增陡了约90%。图21显示2005年海外IPO的中国企业的数量有所减少,但是筹资额却大幅度增加。这说明随着q,国经济的持续增K,中国企业海外IPO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海外IPO的巾固氽业的规模越来越人,品质越来越高。

(2)2005年中国企业海外【.『H与困内上『汀的横向比较

图222005年中国企业海内外IPO数量、筹资额比较

jl山海外_新l市公司数址(单位:家)一新上rH公司筹资额(单位:百万美元)

资料米源:新4#信m略}目镱管理咨惭研究《2:105年十冈☆n海外1PO年懂报*》,2005年1月

2005年海外新J-¨的公司数量和募集的资金量都远远大于幽内(公司数量4倍多,筹资额约3l倍)。由此可以推论出越来越多的中l±4企业(小仅仪是大{鬯的)更倾向于到海外卜市,这与海外资本市场巨人的资金存量以及阿内证券市场的低迷等因素是密不可分的。

(3)香港巾国股与幽内股lH整体融资颧比较(山丁2005年国内资水lh场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客则幽素影响,川T公司家数和融资颧都有大幅度萎缩,陶此选取截至2004年数据进行比较。)

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汇编.doc

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汇编.doc

国内公司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1、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 (2)

2、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 (2)

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4)

4、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8)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38)

6、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39)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43)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46)

9、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 (48)

10、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 (52)

11、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54)

12、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55)

13、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7)

1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59)

1、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

(证监会1993年4月9日)

国务院证券委:

最近一段时间,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文)公布以来,一些境内企业未经批准自行联系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一些单位和个人还组织研讨会,鼓动和引导企业通过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等途径,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我们认为,这些作法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应加以制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4.07.21

•【文号】证监发[2004]67号

•【施行日期】2004.07.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

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4]67号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境内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

二、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

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四)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五)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六)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

中国政府有关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相关规定的解读(5篇范文)

中国政府有关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相关规定的解读(5篇范文)

中国政府有关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相关规定的解读(5篇范文)

第一篇:中国政府有关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相关规定的解读

一、75号文解读

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75号文明确允许了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75号文以更具操作性的方式将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的跨境资本流动纳入监管范围。根据这份文件,境内居民设立/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股权融资、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内部发生重大资本变更事项等各个环节都必须进行登记,从而能够纳入监管,所需文件、办事程序比较明确。而且,“境内居民”的概念在此得到了明晰,有关当事人仍然不能通过转换为外籍身份而规避监管。

其次,“75号文”允许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180天内调回境内。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的境外投资资本流动管理政策得到了适度放宽,符合我国适度放宽对外投资管制的大趋势。这一点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审批改为登记。11号文第二条规定:“境内居民为换取境外公司股权凭证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资产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拥有的境内资产或股权为交易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而75号文规定的境内居民在设立/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股权融资、返程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内部发生重大资本变更事项等环节必须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的是登记手续。第二个方面是对有关企业资金

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

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

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

境外上市是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行为。当前中国企业寻求境外上市的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地点不断增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公司法中的境外上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

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

第五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建为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发

我国公司在国内和国外上市的利弊分析

我国公司在国内和国外上市的利弊分析

我国公司在国内和国外上市的利弊分析引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公司上市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的公司在国内和国外上市都有其利弊,本文将对这两种上市方式进行分析比较。

国内上市的利弊

1. 国内资本市场相对成熟,上市流程和要求较为熟悉,便于公司顺利上市。

2. 在国内上市后,公司能够更好地获得国内投资者的关注,提高知名度。

3. 国内上市后,公司能够更好地融资,便于扩大规模和进行新的投资项目。

4. 国内上市对于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市场份额的扩大有积极的影响。

1. 国内市场投资者数量较多,市场竞争激烈,公司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和压力。

2. 国内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相对较复杂,对于公司的监管较为严格,增加了公司的运营成本。

3. 国内投资者偏好业绩稳定的公司,对于新兴行业或创新型公

司可能会存在较大的认可度障碍。

国外上市的利弊

1. 国外资本市场相对成熟,上市流程和要求相对简单,便于公

司顺利上市。

2. 在国外上市后,公司能够接触到更多的国际投资者,扩大融

资渠道。

3. 国外上市可以增加公司的国际知名度和形象,有利于扩大海

外市场份额。

4. 国外资本市场对于创新型公司更为开放,有利于技术创新和

产业升级。

5. 国外上市可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1. 国外上市涉及跨国法律法规和文化差异,上市过程复杂且运

营成本较高。

2. 在国外上市后,公司会面临着外汇风险和汇率波动的影响。

3. 国外投资者对于中国市场和公司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投资者关系管理更加复杂。

4. 国外上市可能面临外部环境的不稳定性,如政治、经济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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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Share takeover and asset takeover 商务部审批 Subject to MOFCOM’s approval
❖ 关联并购(同一控制人)Connected acquisition ❖ 重点行业、经济安全、驰名商标 、中华老字号 Important industry, national
红筹上市基本模式
Basic Model for Red-chip
10号令
•商务部门
•证监会
•工商管理部门
境内股东
境内股东
境内企业 (主要权益)
股权转让 现金/股权 资产并购
企业合并
境外公司 (拟上市主体)
外资企业 (新设)
投 资 外 汇 登 记
文 ) : 境 内 居 民 境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
economic security, famous trademark and China Time-honored Brand ❖ 换股 Share swap
不享有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No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new FIE 证监会审批 Subject to CSRC’s approval 收购对价 Consideration
❖ 间接上市 Indirect Listing
红筹模式Red-chip
❖ 将境内企业的权益装入境外公司 Transfer the interest of a PRC company into an offshore company
❖ 上市主体为由境外公司 Listing applicant is an offshore company
❖ 2001年11月22日-《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Provisions for Merging and Splitting of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 97年5月28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Provisions for the Alteration of Investor’s Equity in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优先适用该等规定Acquisition of FIE is subject to this regulation first
❖ 评估作为定价依据 Based on valuation ❖ 民营企业的并购对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国有企业的并购对价不得低于90%
Not lower than valuation price for private company and not lower than 90% of the valuation price for state-owned company
主要上市模式
Major Listing Model
❖ 直接上市 Direct Listing
上市主体为境内股份公司 Listing applicant is a PRC company by shares
要求高,4、5、6的标准 High Prerequisites, 4-5-6 standards
❖ 2005年1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 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75号文”)Notice of the SAFE on Relevant Issues concerning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for Domestic Residents to Engage in Financing and in Return Investment via Overseas Special Purpose Companies (“Decree 75”)
我们的服务
Our Service (1/2)
❖ 前期咨询 Early consultation ❖ 参与设计上市方案 Involved in the design of listing
plan ❖ 重组企业架构 Organisational restructure
协助与政府部分沟通,草拟报批文件,取得相关政府的部分 的批准或登记备案 Assist in communicating with authorities, drafting application documents, getting approvals, registration, filing
related
国有资产 state-owned assets 集体所有资产 collectively owned assets
❖ 终级股东身份 Nationality of Ultimate shareholder ❖ 特殊目的公司 SPV
75号文 Decree 75
红筹上市前的重组
百度文库 法律规定及程序(1/2)
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s
❖ 2006年9月8日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0号 令”)Provisions on the Takeover of Domestic Enterprises by Foreign Investors (Decree 10)
反规避条款 Anti-dodge provisions 反垄断条款 Antitrust provisions
法律规定及程序(2/2)
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s
❖ 2006年9月21日-证监会关于小红筹上市审批指引 CSRC’s Guidelines for Red-chip Li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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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号
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Focused Legal Issues
❖ 外资准入(产业政策) Entry of foreign investor (industry policy )
❖ 外汇资金来源 Source of foreign exchange ❖ 注册资本是否到位 Paid-up of registered capital ❖ 公司是否涉及公有资产 Whether Public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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