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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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则案例研习

德国民法总则案例研习

阅读感受
书中的案例并不仅仅局限于民法领域,还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商法、继承法、 公证法等多个相关领域,展示了法律体系的整体性和相互关联性。这一点使我认 识到,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具体的法律领域,而应该具有 全局观,能够将各个法律领域的知识融会贯通。
阅读感受
在阅读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丰富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我学会了如何 分析和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书中的案例分析方法论对于培养我的法律逻辑思维 和分析复杂案例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运用这些方 法论去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精彩摘录
“代理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允许当事人通过代理人行使自己 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并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行事。”
精彩摘录
“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当事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 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的违反民事义务的情况,民事责任的形式也有所 不同,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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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总则案例研习》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书籍。它不仅提供了丰富 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它教会了我如何思考和解决问题。我相信,这本书将 成为我未来学习和工作中的重要参考书目。
目录分析
目录分析
《德国民法总则案例研习》是一本深入浅出地介绍德国民法总则的书籍,通 过案例解析的方式,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德国民法的核心概念和原则。在这篇文 章中,我们将对这本书的目录进行分析,以了解其结构和内容。

《民法典》观后感个人心得十篇

《民法典》观后感个人心得十篇

《民法典》观后感个人心得十篇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字典,重在保护私权利,人因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密切关联,我们日常生活中发生依各类纠纷和矛盾的解决均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的据和支撑。一起来看看《民法典》观后有感观看心得个人心得学习素材五篇,欢迎查阅!

《民法典》观后有感观看心得个人心得1

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越来越美好,涉及到的形形色色也越来越复杂。《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党和政府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市场监管更加深入人心。这部具有中国内涵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即将精彩亮相。《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开启了维护我区公民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消费市场,基本保障了人民的权益,用权利本位构建起整部法典的逻辑主线,必定能够基层干部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贷款坚实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万法之母,是生活的百科全书,一个人从出生到遇害都离不开民法,可以说,民法是社会变革生活领域最重要最基础的法律,关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关乎国家的经济制度建设,关乎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明确住宅70年后自动续期,老人再也不用担心养老问题;设置30天“离婚冷静期”;人格权法及独立成编;放宽对收养条件差别待遇;扩大扶养人的覆盖范围;明确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到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等覆盖面积几大内容。除此之外,民法典还涉及优良家风入法继承人宽恕制度老年人居住权等内容,充分体现了权利和以人为本的精神,既有法律的庄严,又充满着人性的温度,这也说明我国在立法技术层面又有了新的提升。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2)经济原因。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3)思想原因。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4)文化原因。中国古代的社会文化以宗法制为核心,宗法制的内在精神就是区分人们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从而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原则。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极不发达,这就使得以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民法失去了存在的土壤。(二)清末法制变革后至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民法清末法制变革后,中国民法开始走上了法典化的进程。可以说,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开端。清末法制变革以引进西方先进法律,进行法典化运动为基本特点,其结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订的民法典草案尽管因辛亥革命而没有正式颁行,但对中国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法典的修订工作也没有中断,但起草工作进展缓慢。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由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称为《民法修正案》,又称《第二次民律草案》。这部民法草案曾经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但终因没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为正式民法典。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起草民法典,并于1929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民法起草委员会依“民法各编立法原则”,经两午完成民法典的整个起草工作,并分编公布施行,是为《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现仅在台湾省适用。总结这一时期中国民法的发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民法法典化是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中国社会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但始终没有放弃民法法典化的工作,因此,应当说中国是有民法法典化传统的。(2)吸收先进法制是民法科学化的保证。在中国历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中,都十分重视吸收国外先进的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大清民律草案》就十分“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吸收了许多大陆法系的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中华民国民法》也着重参考了德国、日本、瑞士的民事立法经验,并参考了苏俄民法典和泰国民法典。1(3)保持固有法制传统是民法

2024年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本(2篇)

2024年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范本

学习《民法典》的心得体会优秀,以下是3000字的具体内容。

一、学习《民法典》的背景意义

《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民事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学习《民法典》,对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次重要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

二、学习《民法典》的准备工作

学习《民法典》要有良好的学习计划和学习环境,首先要熟悉《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了解各条款的精神和立法意图;其次要找到相关学习资料,如课本、法律解释、案例分析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另外要做好学习笔记,将自己的理解和心得记录下来,方便深入思考和复习。

三、学习《民法典》的方法和技巧

学习《民法典》要注重方法和技巧,首先要善于通过案例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能更加生动形象地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解释;其次要善于思辨思维,通过不断地提问和思考,能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深层含义和立法精神;另外还要善于与他人交流,通过与同学和老师的讨论,能更广泛地了解和领会《民法典》的精髓。

四、学习《民法典》的心得体会

学习《民法典》给我带来了很多启发和思考,以下是我在学习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1. 法律的立足点是人民。《民法典》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学学生,要时刻把法律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断思考和探索如何更好地服务人民、保障人民的权益。

2. 法律是一种规范,但也是一种道德。法律的本质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但也不可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要意识到法律规定背后的道德价值观念,要有正确的法律道德观。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摘要】死者作为特殊的一个主体,其作为物质载体的人身随着生命的终结而消亡,但其生前所取得利益,却作为人类既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客观存在。死者的人格利益事关人格尊严和善良风俗,民法应当予以保护。其保护的方式便是仅仅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独立保护的直接保护,和当侵害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行为同时侵害了其近亲属的人格权,通过保护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实现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间接保护相结合,来实现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合理有效保护。

【关键词】死者;人格利益;权利能力;保护

一、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学说

“有生者必有死,有始者必有终,自然之道也。”死亡,是每个自然人不可抗拒的规律。但是,并不能因为自然人的死亡而抹杀其生存时的价值,其所创造和享有的精神、物质财富,于是便存在这样的问题:死者的人格利益是否应该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

我国在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问题上与西方国家相比,虽然起步较晚,但也采取积极的态度,并且经过学界的讨论,一致认为:死者人格利益应当受民法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观点:

(一)死者权利保护说

该学说观点是,自然人死亡后,仍可以继续享有某些人身权。如有的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仍部分继续存在,如死者名誉权。有的认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可以分离,即尽管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但自然人仍然可以在死后享有某些民事权利。即死者可以成为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人身权、隐私权的权利主体,直接受法律保护。

(二)死者法益保护说

该学说观点是,自然人死亡后,不能成为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享有人身权。对于死者,法律保护的是法益,而不是权利。法律不仅仅保护权利,而且还保护超出权利范围的合法权益,保护死者的法益,这不仅仅是死者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且是社会利益的需要。“因此,死者名誉应该作为一种合法利益而存在,并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未来民法总则如何对待间接代理

未来民法总则如何对待间接代理

未来民法总则如何对待间接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代理方式与直接代理不同,直接代理中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直接承担法律后果。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和本人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本人需要通过代理人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目前,民法总则对于间接代理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民法总则只是简单规定了间接代理的概念和特征,对于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民法总则对于间接代理的承认和保护还存在争议,有些人认为间接代理不符合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不应该被承认和保护。民法总则对于间接代理的具体应用还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和纠纷。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建议和思考。民法总则应该明确间接代理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对于其法律地位和基本原理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民法总则应该承认和保护间接代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于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进行充分肯定。民法总则应该完善间接代理的具体应用规则,对于其操作流程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间接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方式,它与直接代理有所不同。未来民法

总则应该承认和保护间接代理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完善其具体应用规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民法总则还应该继续间接代理问题的发展动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具体来说:

全面性原则。民事责任制度应当涵盖所有民事主体、客体和内容,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在民事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债务责任。同时,对于传统民事责任制度中未涉及到的领域,如网络交易、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活动形态,也应当纳入到民事责任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

心得体会

在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之后,我深刻领悟到我们国家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视和对于全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体现公民基本权利及义务的同时,也体现了监管机关的职责和社会责任。以下是我的一些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在阅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时,我对于国家法治建设的认识更加深入。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公正、平等、自由的基础,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作为普通公民,我们要学会尊重和遵守法律,同时也要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正确性。精通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可以保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避免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这也是全民法制教育所追求的目标。

其次,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核心思想是公正、平等和自由。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人都不能动摇法律的权威、阻碍正义的实现。法律也是平等的,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强壮还是虚弱、年轻还是老年,法律都是公正适用的。法律也是自由的,任何人都有权利享有同等的自由和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我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时候,突出了其中一些重点内容。例如,“人民有平等的婚姻自由和家庭

自主权”、“人民有健康的生存权和环境权”、“公民听从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爱护祖国的荣誉和利益”等等。这些内容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不仅是实践中必须遵循的要求,也是我们公民学习的重要内容。

第四,思辨能力对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是不可或缺的。法律的提高和完善需要公民参与,需要人们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时,我们也要注意思辨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丰富自己的深层次思考。这也不仅是学习法理知识的需求,更是公民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最新5篇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最新5篇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最新5篇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有哪些?新时代的中国,需要一部这样的《民法典》,让她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给社会生活提供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最新5篇,欢迎查阅!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1

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一天之内,时时都在面临着和他人签合同的场景。例如买东西那就会面临一个买卖合同,搭乘公交车就是一个运输合同,租房子住就会面临一个租赁合同,向他人借款就形成一个借款合同等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整个《民法典》,“准合同”这一法律术语,仅在《民法典》目录及分编条目出现两次,具体的法律条文中都直接使用了准合同的两个子概念,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扩大了无因管理人的债权请求权益范围,包括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因管理实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因管理实务受到的损失(适当补偿原则);该条第二款对“非善意”的无因管理人的权利做了限制: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该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管理人不享有相应债权。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一定能够正确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2

因为在《民法典》确定不设立债法总则的前提下,所以就有必要引入准合同的概念。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之债的具体规则是非常复杂的,对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民法典》合同编第三分编对准合同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

大学生民法总则与生活心得体会10篇

大学生民法总则与生活心得体会10篇

大学生民法总则与生活心得体会10篇

大学生民法总则与生活心得体会1

有人说:“平凡的大学生有着相同的平凡,而不平凡的大学生会有不平凡的辉煌。”开始我选择我不平凡的我,但我最后却选择平凡的我。因为我发现我是有限,当我选择的东西,它却不选择我。来到大学沃有好多第一次,但结果我都失败了。我很失望,很低落,很不开心。我被打击了一次,但是又站起来了,因为机会还是有的,下次要比这次做得好就行了。但是不知什么时候我对我的大学生活的那份热情不知在哪里去了?我发现自己懒散了很多,很多。可能自己的身边出现了很多对生活没有希望的人吧!然而我也慢慢的有所改变了,变得越来越不像我了。发现时间很快,很快,我快追不上它了,明明知道自己要看书,要抓紧时间看书,但是就是让一件东西吸引了,结果没有看成。有时真的好害怕到了世界末日的时候我会这么样。所以我要控制我的自制能力,我相信自己能行的,只要相信自己,相信自己是没有问题的。

虽然我这个学期没有比上个学期积极,但我相信在这个学期会比上个学期更加清楚自己的去向。人们常说,大学的生活是异常轻松和自由的,我也觉得的确是这样。但时间总是宝贵的,我再也不想成为虚度光阴的人,不想自己在老的时候后悔自己这样浪费时间。为了改正我以上不珍惜时间的缺点,我决定给自己制定以下一些措施,以便更好的督促自己。具体包括这几点:

(1)星期六和星期日尽量多到图书馆去看书,还要多到一些城市去看看,增长自己的见闻;

(2)每个礼拜都要复习老师这个礼拜讲了什么课,如有自己不懂的,就请教同学或老师;

(3)在老师布置作业五天内必须完成,当然论文除外了;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吸收等调整和变化。本文尝试通过梳理《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学习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

《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够紧密,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

效力问题是合同关键,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界。把握了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从两个角度梳理和讨论合

《民法典》学习心得精选4篇学习啦

《民法典》学习心得精选4篇学习啦

《民法典》学习心得精选4篇

《民法典》学习心得1

全面深化改革不仅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还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重视与人的权利保护相关的立法工作,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民事单行法,如1980年的婚姻法、1985年的继承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1991年的收养法、1995年的担保法、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权法、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等。这些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比较零散、衔接不够等问题。

编纂民法典,既“编”又“纂”。“编”就是将原有的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法律和制度进行综合,进行科学化、体系化的整理。“纂”就是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来确立新制度,从而把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提升到新高度。民法典的制度和规则设计致力于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广泛多样的利益需求,始终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在物质需求方面,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基本的衣食住行问题,民法典都有充分体现。比如,物权编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效率,依法保护农民集体所有和使用的耕地、林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的各项权利。合同编完善了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新增加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这对于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日益增长,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加体面的生活,对人格尊严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全面确认个人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利,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了民事基本法依据。针对网络诽谤、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侵权等问题,民法典积极应对,构建起预防与救济制度体系。人格权编细化对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利的保护,并对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5篇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5篇

Without saliva and sweat, there would be no tears of succ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5篇

民法典心得体会(一)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不由让人畅想当“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

当“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更加齐头并进,让生活更美好。脱贫攻坚是我们彻底解决绝对贫困问题的最后一战,全面小康是“国家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都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改善”。人们常说,人活一口气。这口“气”是拼搏之气,也是顺畅之气。有时候,在拼搏中虽然有了成果,但可能仍感觉“不开心”。因为除了有成果的收获,更在乎被周围环境所“尊重”。比如工作了一天回到屋里,忽然接到房东电话让明天搬走,一看租期还有半年才到期,那心里的憋屈怎么办?看到小区电梯里打的五花八门的广告,回想到这笔收益去哪里了?越想越生气。好不容易刚处了个对象,在路上散步,突然一条狗扑了上来,狗主人却没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是挥拳相向还是保持绅士风度?让人着实为难。十几岁的孩子偷

偷拿着父母的积蓄在网上打了“赏”,父母该怎么办?不用怕,在《民法典》里都能找到答案。有时候,苦一点累一点倒不怕,怕的是被人、被周遭所“忽视”。虽然要想有“存在感”,就要不断去拼搏,但大环境的塑造也很重要。当“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让群众在关注小康社会“物”的同时,更有“神”,更有“感”,就如同“骨骼”和“血肉”,“有力”而“优美”。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精选5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精选5篇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

删)

__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

会精选5篇

__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1】

建立健全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以良好民法保障民事善治,是新时期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将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编纂成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于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讨论、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是今年全国两会的重头戏。经过一代代民法学者接力奔跑,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即将诞生,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我国将告别“散装”民法时代,迎来新的民法典时代。

先哲有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是市民法、权利法,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典就是要将这个“总和”,尽可能囊括到一部成体系的法典之中。民法

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最基本的职能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遵循。

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民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标志。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伴随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形成并

2023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精选9篇)

2023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精选9篇)

2023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精选9篇)

2023民法典学习篇1

谈起民法典,勾起了我遥远的记忆,早在20__年至20__年期间,我在华东政法大学,当时叫华东政法学院,读本科的时候,大一至大三学习了民法总则、人身权法、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等十几二十个课时的民事法律。可以选择的老师有好几个,由于当时我选择的授课老师是德国的博士毕业,他课上不讲课本,不讲我国当时现行各种民法法条,只讲当时正在编纂过程中的《民法典草案》,同时对照德国民法典比较分析。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这种教学方法虽然对司法考试和期末考试没有用处,但是向我们灌输了源自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治理念,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0__年12月,第__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20__年11月,党的__届__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20__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开始着手第一步民法总则制定工作。20__年3月4日,__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

20__年6月,__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20__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20__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__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悟5篇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悟5篇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悟1

民法典正式实施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部民法典颁布生效以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参阅全文请百.度搜.索“新时代文库”)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改革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悟2

2020年5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一经公布,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热点。作为基层干部,就要蹭这个热点,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同时,做人民群众的知心人、带头人和老实人,让民法典根植于心、笃于行。

以人民为中心,问计于民、服务于民,做人民群众的知心人。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因涉及面广,涵盖面深,对每一个人的言行具有很强的约束意义。作为基层干部,是为基层人民群众服务的,是人民群众身边的知心人,一切工作都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始终做到人民群众在哪里、干部的心就在哪里,人民群众需要什么、干部就要去想什么,人民群众盼什么、干部就要干什么。只要时时处处想着人民群众,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忧,化人民群众之困,人民群众就会把干部的实干精神藏在心头、放在嘴上,干群关系就十分融

民法典公开课观后感心得体会300字左右10篇

民法典公开课观后感心得体会300字左右10篇

民法典公开课观后感心得体会300字左右10篇

民法典公开课观后感心得体会300字1

经过民法典公开课观的学习,《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至上〞,我们不仅要细细体会和思考背后的含义,更要时时去领悟和践行其中的真谛.

人民利益至上,举起法律武器维护人民利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民法典》增强了民事权力种类,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力,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回应了人民群众需求,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人民需求至上,建德治屏障增进人民福祉.公平正义是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前提.新时代下,人民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后,必然对公平正义有更好层次的需求.要顺应人民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民法典》确立了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及合同制度等相关民事法律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让《民法典》的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融入日常生活,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这部具有着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志的《民法典》必将助推〝中国之治〞跃上更高境界,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征程上树起又一座法制丰碑.

民法典公开课观后感心得体会300字2

看了民法典公开课,收益极为深刻.感到:

一.《民法典》是依法治国的思想结晶.把70年来所有的单项法律修改增删,编篡成一部《民法典》,凝聚了几代法律人心血,将对新时代依法治国产生深远的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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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有感

近日,我们小组读完了曾世雄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对台湾民法深有感触。

人类社会生活在公私两面,为国民一分子之社会生活面及为社会一分子之社会生活面。规律后者之法律,为私法。

内容简介

台湾地区之法制采大陆法系之体例,法律采以法典、条文之方出之。私法中最重要者,乃民法典。

从事法学或法律工作者,大体有其共同观念,认为民法典之文字优美、内容合宜。此一观念当然同样存在于民法总则之看法上。

民法典之文字优美,从各种不同之法律条文比较观察,当应肯定之。然而,文字是否优美,并非绝对重要事项,仅止于相对重要而已。民法典之绝对重要事项,与其他法律条文并无两样,乃其内容是否合中妥切。

民法总则是否合中妥切,包括二问题,其一为民法总则现有规定是否妥切之探讨,其二为民法总则应以何种事项为其规律之内容。前者属于民法总则含义解释之问题,后者则为民法总则应有架构之问题。

作者简介

曾世雄,学历:台湾大学法学学士,高等考试专门职业律师考试合格,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法学博士,西德富莱堡大学研究。

经历:执行律师业务,服政府机关公职,任台大中兴辅仁教职,现职政大法律学系、法学研究所教授。

著作:1、损害赔偿法原理;2、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3、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4、企业设计法。

读后感

“利益衡量,价值判断”贯穿该书的始终,对各种争议的观点,作者分析争议问题的法律关系,各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权衡,以期能找出兼顾各方利益的做法。这是我们进行学习和研究必须牢记的,也是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所在。正如作者所言,“法律学习,不能见树不见林,如果整天面对的,都是具体的学说争议与实务见解,无视法律背后的原理原则与基本价值判断,就像盲人摸象,对法律永远无法有整体的认知,与健全的法律感情。”一些问题,理论上进行探讨和区分,固属容易,但在实践中区分却非易事。如要约与要约邀请(书中称之为要约引诱)的区别,在实践中就较难操作,学者争议也较多。诸如此类的问题,教授认为,应就个案的具体情况定之,而不能确定一个整齐划一的标准。凡是原则皆有例外,绝对化的理论不存在,解决实际问题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也是民法理论运用于实践的不易之处。

台湾地区通说认为,契约系双方互异而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构成。作者认为,该定义,对合伙就不适用,合伙,是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契约。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负担出资的义务,目的不是在交换其它合伙人的出资,而是在经营之共同也;合伙人有其共同经营的目的,而不是“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因此,作者提出“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也就是在通说的概念上去掉了“互异而相对立”。合同行

为,台湾学者多认为系方向相同的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行为。作者认为,真正的合同行为系同属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之间所为的行为。

似乎作者认为,当事人互相的意思表示合致为契约,而同属一方当事人间的多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合致则为合同行为,此界定与通说的界定着眼于当事人之间的立足点是不同的,通说的合同行为和契约行为可归为作者的契约行为,符合我国大陆不对此两概念加以区分的情况。但是,作者的合同行为的概念似乎就没必要确立,因此处的合同行为系一方当事人间的共同行为,可以准用民法上其它的共同行为的制度,如共有人间的制度,似无必要增加概念的复杂性和混淆性。民法上概念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并且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也逐渐被人们接受,肆意缩小或扩大相关概念,必引起适用的不适和混乱。

作者在该书中主要提出了以下建议:

1.发现问题、提供可能的答案

通过外国立法例(包括学说判例)与本国立法的比较,可以从两者的异同中发现本国法律在解释上的问题。从外国立法例,特别是有关的判例学说,可以为本国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不同的解释方案。其中的通说或有力学说,对本国相关法律的解释更是具有检讨和参考的价值。比如台湾民法就共同侵权行为所规定的“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共同”应如何解释,其有相同规定的德国民法与日本民法在判例学说上则采不同见解,前者采意思共同说,后者则采行为共同说。从德国日本在判例学说上的不同见解,就可发现台湾民法相关规定中存在一个问题,即所谓“共同”究竟应如何解释,同时外国立法例的不同见解也为台湾民法的解释提供了不同的答案以作选择。

2.将本国法的特定法律原则明确化

阐明特定法律原则的存在。对于某些法律原则,外国立法例设有明文规定,以作宣示或重申,而本国法律则未作明确规定,不过这些原则为本国法上的一般性原则的必然推论,或体现于各种具体规定之中。外国立法例的明文规定,则有助于发现这些原则,或使这些原则更加明确。比如关于契约原则,德国民法305条明文规定,“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债之关系及其内容之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契约为必要”,台湾民法无此明文,但此原则为意思自治原则的必然推论,法律未明定,但亦理应予以肯定,德国民法的规定即有助于此原则在台湾民法上的明确化。又如关于种类之债原则上不构成给付不能的原则,德国民法279条规定,“关于种类债权,债务人对于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主观不能不得免责”,台湾民法亦无此规定。即便缺此规定,亦不应否定此原则在台湾民法失其存在,理由在于给付既为种类给付,其种类特定部分的给付不能,并不导致该给付的完全不能,自不构成给付不能,德国民法的规定同样有助于此原则的发现及明确化。

3.阐明特定法律概念、规定的规范意义

对于一些其解释存在重大争议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外国法的有关规定或学说虽未必能直接澄清有关的争议,但仍可支持特定的解释。如对于台湾民法上悬赏广告究竟为单方法律行为还是要约,学说上存在激烈争论。王泽鉴教授则以德国民法的规定、瑞士学说及判例以及日本学说作为支持单方法律行为说的论据之一(“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研究》第2册)。又学说对台湾民法246条之给付不能是否包括自始主观不能存在分歧,王泽鉴教授则以德国民法的规定及学说上的通说支持其否定见解(“自始主观给付不能”《研究》第3册)。

(二)在法官造法上的功能

对于作为法律适用的另一项活动的法官造法,法律比较同样具有相当的功能。法官造法首先表现为法律漏洞的补充,此外还包括制度的创新。法律漏洞补充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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