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服务简介
rothwell和zegveld简介
ROTHWELL和ZEGVELD简介一、ROTHWELL的背景介绍ROTHWELL是一家知名的国际研究和交流公司,总部位于英国伦敦。
公司成立于1990年,拥有超过30年的研究和交流经验,致力于为全球各行业的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战略规划和市场分析等服务。
ROTHWELL的客户遍及全球各地,涵盖了金融、制造业、零售业、科技和医疗保健等领域,深受客户好评。
二、ROTHWELL的业务范围1. 职业培训服务ROTHWELL致力于帮助企业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供定制化的培训课程和工作坊,涵盖了领导力培训、团队协作、交流技巧、项目管理等方面,帮助企业提升组织绩效和竞争力。
2. 战略规划交流ROTHWELL拥有一支高效专业的交流团队,专门为客户提供战略规划、市场定位分析、业务发展规划等服务,帮助客户制定长期发展策略和实现可持续增长。
3. 市场分析与调研ROTHWELL聘请了一批经验丰富的市场分析师和调研专家,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市场分析和行业趋势研究,帮助客户把握市场动向,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提升品牌竞争力。
三、ZEGVELD的背景介绍ZEGVELD是一家国际知名的法律交流公司,总部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
公司成立于1995年,拥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国际企业的法律事务,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交流和诉讼服务。
四、ZEGVELD的法律服务范围1. 企业合规交流ZEGVELD有一支资深的企业法律顾问团队,能够为客户制定合规政策和程序,确保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符合当地和国际法律法规,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2. 合同起草与审查ZEGVELD的律师团队在合同起草和审查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合同起草、审查和谈判服务,确保客户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
3. 诉讼代理ZEGVELD的律师团队擅长处理涉及国际法律的诉讼案件,能够代表客户进行法律诉讼,并力求为客户争取最有利的法律利益。
五、ROTHWELL和ZEGVELD的合作ROTHWELL和ZEGVELD在业务范围上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双方于2005年开始合作,在培训、市场分析和法律合规等方面展开了深入合作。
论英国法律援助制度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论英国法律援助制度贺丹青一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无论在国内外,对于 法律援助 的内涵颇有争议,如有的认为 法律援助 是帮助弄清、避免、获得或者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的一种司法制度。
显然,这样界定 法律援助 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不仅指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给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而且还包括非法律机构给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帮助和支持,例如公民咨询局、工会以及专家咨询服务等等。
而大多数学者认为, 法律援助 指的是由政府拨款组织律师服务机构,专门负责为那些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需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又无法承担昂贵的诉讼费用的公民,提供法律上、经济上、人力上的援助。
简言之,即指由政府出钱帮助经济困难的公民打官司。
它是为了达到公平审判的目的而给当事人提供的一种司法保障机制。
本文所述的即是特定意义上的 法律援助 制度,不包括社会团体或个人出于伸张正义或者其他目的施行的法律援助。
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但那时的 法律援助属于政治上的特权。
而在中世纪时期,它属于道德的范畴,是慈善的行为。
法国大革命后,法律援助权利才被引入司法领域,认为这是所有公民必须公平审判的原则体现。
由于那时所有的公民必须首先自己进行辩护,法律援助权利对许多人来说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已。
理论上,法律援助属于一种善意的行为,给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崇高职责。
这种观念一直延续至20世纪,而且法律援助主要的仍限于庭审阶段,当今的意大利和比利时依然如此。
法律援助权利近来才发展起来。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法律援助看作是政府对诉讼中的贫困当事人所承担的财政责任,是法治社会的人权保障。
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已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而且被载入 世界人权公约 等国际条约中,成为缔约国的一项国际义务。
现代意义上的 法律援助 制度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后来英国、荷兰、美国、法国等纷纷仿效。
英国银行法
英国银行法
《英国银行法》详解
简介:
《英国银行法》是英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监管和保护银行业,确保金融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法律的核心内容包括银行的注册、经营、监管、合规和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1. 银行的注册和经营
《英国银行法》对银行的注册和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法律,银行必须根据相关法规注册,并获得适当的执照。
只有获得执照的银行才能进行合法经营,并在合规的前提下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2. 银行的监管
《英国银行法》对银行的监管安排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本法律,英国金融管理局(FCA)负责监管和监督银行业。
FCA对银行的经营行为、合规事宜以及风险管理进行监管,并确保银行不会存在违规行为。
3. 合规要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英国银行法》规定了银行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该法律要求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服务质量和金融产品的安全性。
此外,银行还需要确保适当的披露和信息透明,以便消费者了解风险和收益。
4. 违规处理和罚款
《英国银行法》对银行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理和罚款规定。
当银行存在违规行为时,FCA 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对违规银行进行罚款。
这些罚款旨在惩罚违规行为,并保护金融市场的公正竞争。
结论:
《英国银行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保护银行业、金融稳定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法律的规定和监管,可以确保银行业在合规的框架内运营,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金融服务。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罚款规定,促使银行行业保持公正竞争和良好的道德标准。
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服 务 委员 会 为 主体 的 法 律援 助 机 构 管理 体 制 、
法 律援 助 费 等资 源 配 置机 制 、 民事 法 律 援助 计 划、 刑事 法律援 助计 划 、 律援 助 质量 控制 管理 法 机 制及 以市场机 制 为基础 的 法律 援助 的改 革与
发 展等 , 英 国法 律 援 助 制度 的发 展 脉 络和 制 对 度框 架进 行总结 梳理 。
过政 府 提 供 财 政 支持 , 助 私人 执 业 律 师为 广 资
大经 济 困难 群 体 提供 法 律援 助 , 在 所 有法 院 要 均开 展 法 律 援 助 服务 , 建 议 由法 律 专业 界 而 并 非 由政府 部 门或 地方 当局开 展对 法律援 助 工作 的管 理 和实施 工作 。拉 什克 利夫 提 出的法 律援 助制 度 建 议 只 有 部 分 被 政 府 采 纳 , 写 入 了 并
与 发展 等 , 英 国 法律 援 助 制 度 的发 展 脉 络 和 制度 框 架 进 行 总 结 梳 理 。 对
【 键 词 ] 国 ; 律援 助 制 度 ; 理体 制 ; 关 英 法 管 民事 、 事 法 律 援 助 ; 量 监 督 刑 质 【 图分类号] F5 中 D 8 【 献标 识 码 】 文 A
1 9世纪 6 0年 代 初 , 律 援 助 事 域 的 民事 案件 , 括 在 郡 包
法 院 和 裁 判 法 院 开 展 的 相 关 诉 讼 事 宜 。 1 6 97
年 5月 , 司法部 长要 求 , 国拉 什克 利夫委 员 应 英
围绕 法 律 援 助 相 关 问题 进 行 了 广 泛 的 调 查 研 究 , 为应 扩 大广 大 公 民向法 庭 寻求 平 等 的 司 认 法救 济 , 实现 社会 司法 公正 、 障公 民享 有充 对 保
知乎英国行政法
知乎英国行政法英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背景,同时也拥有卓越的政治制度。
从古至今,英国的君主政体更新改革的结果,一直保持一种融合的行政法制。
在不同时期,英国的这一行政法制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一直延续到现在。
在英国,行政法是由行政部门执行的法律规定。
它们包括英国的立法立法机构制定使得有利于社会保持和谐的法律。
行政法的另一部分是行政会议政府部门的最高权威,负责制定有助于实施政府政策的行政法规。
行政部门只能执行批准的法律,但它们可以在立法的道德范围内制定更多的举措。
例如,政府可以制定法律来改善公共卫生,同时也可以拥有其他规定,比如公共假期、行政费用等等。
福利社会也由行政部门直接实施,例如残疾人福利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补贴。
行政部门服务的客观性,也被包括在英国的行政法中。
服务的客观性要求行政机关把国家的法律当成最高标准,只做法律允许的事情。
由于行政部门服务的客观性,法庭可以审查行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以便确保它们不会与立法有任何冲突。
英国的行政法中还有一个关于审查制度的条款,即行政部门即使是行政机关,也受到立法机构和公民社会的监督。
它们不能自由地违反法律,必须遵守依据法律制定的一切规定,而且还要向政府报告自己的行为,以便进行审查。
行政部门也受到公民社会的控制,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及其他公民社会机构。
这些机构有权通过司法和其他审查机制,要求行政部门依法行事,以确保依法行政作为的实施。
综上所述,英国的行政法规定了有关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权力分配,行政机构必须执行法律,行政机构和公民社会必须受到审查,行政部门执行的政策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以及政府服务的客观性。
这些规定定义了英国与众不同的行政法制,并为它提供了司法保护,确保政府和公民社会都遵守法律,实现社会和谐与发展。
英国竞争执法和消费者保护基本情况
英国竞争执法和消费者保护基本情况1、执法体制一元化设置,实行统一执法。
英国竞争法主管机构一直是二元化设置,由公平交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和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共同负责竞争执法,机构之间职权交叉,分工不甚明确。
1998年以后,英国政府以欧共体模式为榜样,通过提升公平交易局的地位,使其不再附属于国务大臣,以及赋予公平交易局新的调查权、制裁权,增强其执法权威等方式,逐步理顺竞争管理体制,使公平交易局逐步成为执行竞争法的核心机构。
2014年4月1日,英国政府合并公平交易局和竞争委员会,组建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统一负责英国竞争事务。
据介绍,新组建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拥有7项职能,主要包括,规制可能限制竞争的企业合并,查处限制竞争的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对违反卡特尔刑事制裁制度的自然人进行调查和诉讼,对可能排除、限制、扭曲英国竞争秩序的市场状况展开市场调查,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等。
基本职能是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
2014年竞争与市场管理局的组建,标志着英国实现了竞争管理体制的一元化。
2、法律适用以成文法为主,执法依据比较完善。
英国是普通法系的代表,判例法是其主要法律渊源,但在竞争法的适用上,仍以成文立法为主。
据介绍,1948年以来,英国出台了10余部竞争法律文件,对市场竞争关系予以规范。
现行有效的执法依据主要是,1998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1998)、2002《企业法》(Enterprise Act 2002)、2013年《企业和监管改革法》(The Enterprise and Regulatory Reform Act of 2013 )。
竞争主管机构依据这些法律规范,对企业的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企业合并行为进行规制。
英国司法制度史
英国司法制度史篇一: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英国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制度英国律师制度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尊重的法律制度之一。
英国律师制度建立在一个由律师行会、法庭和教育机构组成的体系之上。
这个制度确保了公平的司法程序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英国律师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律师行会。
律师行会是英国律师的代表组织,负责管理和监督律师的行为。
律师行会确保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律师行会还负责提供培训和继续教育课程,以确保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最新。
英国律师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庭系统。
英国的法庭系统分为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分部和下级法院。
高级法院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而下级法院处理较小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法庭系统为律师提供了一个公正和独立的环境,以解决争议和追求正义。
英国律师制度的第三个关键组成部分是律师教育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培训新律师,并提供他们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律师必须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才能成为合格的律师。
这项考试非常具有挑战性,要求律师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
英国律师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和公正。
它确保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和代表。
无论是个人、公司还是政府机构,每个人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需求的律师。
律师在英国的职责是代表和保护客户的权益,为他们提供法律建议和解决纠纷的方法。
英国律师制度的其他特点包括律师的独立性和追求正义的承诺。
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是代表客户并为客户辩护,而不是根据个人观点来判断案情。
律师必须遵守有关保密和客户权限的严格规定,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的来说,英国律师制度是一个历史悠久、专业化和高度合规的法律体系。
它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正,并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英国律师制度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声誉,并为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模板。
法律援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法律援助制度的创立,是为了保障所有的人都能够同等地获得与享受公平、正义、平等。
对困难群体而言,法律援助伸出的是无偿援助之手,体现的是政府的慈爱之心,提供的是社会稳定的保护之盾。
从一定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水平和实施的水准,是其法治落实与否的测量指标之一。
法律援助制度简介法律援助是指在免费或者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
在英格兰,自1495年起即承认穷人享有凭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权利。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国际公认的法律制度,在许多国际公约以及中外司法协助条约中得到体现。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以宪法或法律的形式,直接、明确地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
1994年,我国司法部提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试点,最初的工作集中在大中城市。
1996年,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1997年,司法部又发出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程序,以及法律援助的资金。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均有关于法律援助的明文规定。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至今,广东、浙江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条例或者办法。
上海是率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城市之一。
1995年8月,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成为全国首家正式挂牌的法律援助机构。
1997年6月,经市政府批准,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
2001年,法律援助中心建设被列入市政府实事工程项目,建立了市区县两级20个法律援助中心。
2002年又在全市所有街道(乡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成为全国第一个建立完善的市、区、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网络体系的城市。
法律援助的责任归属和管理模式(一)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从世界各国对法律援助的定义看,在文字表达上各有差异,但是,确认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的责任却是同一的。
英国律师种类范文
英国律师种类范文
2. 大律师(Barrister):大律师是英国法律界的上流社会人士,主
要负责在法院上进行诉讼辩护。
他们通常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或直接由当事
人雇佣,出庭辩护案件。
大律师在法庭上扮演着法律专家的角色,他们负
责聆听争议双方的论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并且代表客户进行辩护。
4. 皇家律师(Advocate General for Scotland):英国苏格兰地区的
一种律师类型,主要职责是在苏格兰法庭中代表英国政府提供建议、提出
观点,并辅助苏格兰公正专员(Scottish Law Officers)进行法律事务。
5. 法官(Judge):法官是指在法庭上负责主持审判并做出判决的专
业人士。
英国的法官根据不同的法庭和职位有多个不同的称谓,例如最高
法院的法官叫做「大法官」,州地方法院的法官称为「首席法官」或「高
级法官」。
6. 仲裁员(Arbitrator):仲裁员是专门负责处理争议解决的专业
人士。
仲裁可以代替通过法庭审理解决争议,一般用于商业、合同或劳动
纠纷等领域。
仲裁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和争议解决技巧,并且要根据当事
人协议或法律规定进行程序性要求。
英国的仲裁员通常由当事人双方共同
推选或由仲裁机构委派。
总结来说,英国律师种类很多,包括律师、大律师、事务律师、皇家
律师、法官和仲裁员等。
每类律师的职责和权限各不相同,但都以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基础,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解决争议。
无论选择哪
种类型的律师,都需要根据个人需求和专业要求来做出准确的选择。
英国收养法
英国收养法简介英国收养法是指英国国内关于儿童收养的法律和制度。
作为一个发达国家,英国在儿童保护和福利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其收养法也非常完善。
英国收养法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提供一个安全、稳定和有爱的家庭环境。
收养法的历史背景英国的收养法起源于19世纪末,当时社会对于儿童福利的关注度逐渐增加。
最早的收养法规定了一些基本的收养程序和要求,但是在20世纪初,由于收养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不完善之处,法律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在20世纪中期,英国发生了一系列丑闻和争议,揭示了一些收养机构存在的问题,包括虐待儿童和不当处理收养程序等。
这些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政府的重视,促使英国政府对收养法进行全面改革,确保儿童在收养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经过多次修订和改进,英国的收养法逐渐完善,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为先进和人性化的收养法之一。
收养的类型根据英国的收养法,收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全面收养(Full Adoption):全面收养是指收养人完全代替生父母成为孩子的法定父母,收养人取得了与生父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全面收养中,收养人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决策都承担着完全的责任。
2.特殊收养(Special Guardianship):特殊收养是指收养人代替生父母成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但与全面收养不同的是,生父母仍然保留一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特殊收养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生父母无法照顾孩子但仍希望保持一定的联系。
3.寄养(Fostering):寄养是指孩子在一段时间内居住在寄养家庭中,但生父母仍然保留监护权。
寄养通常是临时性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孩子一个暂时的安全环境,直到他们能够返回生父母家庭或者找到合适的永久收养家庭。
收养的程序和要求英国的收养程序和要求非常详细和严格,旨在确保儿童的利益和福祉。
以下是一般的收养程序和要求:1.申请:有意收养的人需要向当地的收养机构或者政府部门提交一份收养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家庭背景、收养动机等相关材料,并接受面试和背景调查。
英国心理健康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英国心理健康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英国心理健康法是指英国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旨在保护和促进公民心理健康,提高心理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普及率。
这些法律涵盖了心理健康服务的提供、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问题的预防等方面。
本文旨在对英国心理健康法进行全面的介绍和分析,探讨其背景、主要内容和规定,以及对心理健康的影响。
同时也将探讨心理健康法实施中存在的挑战,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通过对这一重要领域的研究和讨论,可以更好地了解英国心理健康法的意义和影响,为不断提升心理健康服务水平和保障公民心理健康提供参考依据。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中,将概述英国心理健康法的重要性和背景,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中,将详细探讨英国心理健康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规定,以及对心理健康的影响。
在结论部分中,将分析心理健康法的意义,讨论实施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以及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这三个部分的内容,读者可以全面了解英国心理健康法的相关信息,以及其在心理健康领域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1.3 目的目的部分:本文的目的在于介绍和分析英国心理健康法,探讨该法律对心理健康领域的重要性和影响。
通过对心理健康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规定以及对心理健康的影响进行详细的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深入了解英国在促进和保护公民心理健康方面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同时,本文也将探讨心理健康法在实施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以期为心理健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心理健康法的分析和评价,进一步探讨在当今社会中如何更好地保障每个人的心理健康权利,促进社会的心理健康和幸福。
2.正文2.1 英国心理健康法的背景英国心理健康法的背景主要是考虑到人们对心理健康问题的日益关注和重视,以及对精神疾病患者权益的保护和支持的需求。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英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心理健康问题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因此开始加强对心理健康领域的立法和监管。
英国的立法制度
英国的立法制度英国作为一个古老的国家,立法制度也是一直受到重视,被誉为是“民主立法国家”。
英国立法规章体系是由国王,议会及法院三权分立的协调共存结构体系统成的。
英国立法制度诞生于中古时期至今,在历经不同历史时期和制度变革中经历了多次演变。
几百年来,英国的立法制度一直坚持着“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
英国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三权分立”。
国王代表立法机关的最高权力,可以出具法令,即立法。
议会是英国立法机关的次高权力,英国议会由英国国会(即下议院和上议院)构成,它们决定国家政策及法律,制定法律法令,但这些法令只有经过国王的批准才能生效。
法院负责对法律的进行解释和执行,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和行为的合法性。
英国的立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从而形成了现今的英国法律,主要是受到三权分立的理念的指导。
从中世纪以来,英国的立法越来越重视民意,以满足人民对于“政治公正”“社会公正”的追求。
此,英国立法制度经历了多次演变,发展出适应新形势及新要求的法律体系,体现了英国传统的司法制度,为市民提供了公平的司法服务。
英国的立法法本以及宪法的基本规则是经过不断的修改而发展而来的。
根据《大宗法》(Magna Carta)的原则,改革者爱德华一世(Edward I)制订了一套法律,就是炎黄子孙熟悉的《黄金法》(Golden Charter)。
就是现在英国各项法律的根基。
此后,英国政府不断修订,并施行了很多法律,包括《英格兰法》(English common law),《成文法》(statutory law),《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税法》(Tax law)和《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经过不断演变,加上英国的法官发挥的重要作用,英国的立法体系也不断得以完善,政府也越来越重视议会的作用,以保证民意的代表性,实现立法制度的民主化。
受到三权分立原则及各种法律的制定,英国秉承了民主政治原则,法律来源于其他国家,吸收其他政治理念,从而形成了它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制造出兼容且合理的法律系统,实现了人民的政治及社会权利,而这也正是《黄金法》提倡的“行政公正”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英国合同法
英国合同法简介英国合同法是指适用于英国境内的合同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规范了商业和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工具之一,它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双方的权益保护。
英国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和多次修订,以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变化。
合同的要素根据英国合同法,一个合同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意愿和同意:合同双方必须是出于自愿,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愿才能成立合同关系。
强迫、欺骗等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
2.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反公共政策或法律规定。
如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3.对价:合同必须涉及对价,即一方提供一定的物品、服务或金钱作为交换。
对价可以是有形的或无形的。
4.法定能力:合同双方必须具备法定能力,即双方都必须是成年人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或有精神障碍的人将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的形成在英国合同法中,合同的形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邀约: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请,表达出达成合同的意愿。
邀约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
2.要约:当对方接受邀约时,邀约就成为要约。
要约必须明确、具体,并表达出接受邀约的意愿。
3.接受:当一方接受要约时,合同就形成了。
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符合要约的规定。
4.考虑期限:在某些情况下,要约可能会设定一定的考虑期限。
在考虑期限内,要约方有权撤回要约。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根据英国合同法,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关系中的重要问题。
1.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执行合同。
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或分期的。
2.违约: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条款时,将发生违约。
违约可能会导致受损方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3.救济措施: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受损方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措施,如要求赔偿、要求履行、要求解除合同等。
合同的解除和修订英国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和修订合同的情况和程序。
1.解除:当合同中的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可能会导致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
英国社区法律咨询服务概述
( ) 区法律 服 务 网站 。该 网站 通 过 为登 录 一 社
人 提供免 费优 质公 平 的法 律 咨 询 服 务 , 帮助 登 录 以
人及 时处 理遇 到 的问题 。为 了满 足不 同语 言背景 的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挥 着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⑤。 发
w y euao .s? r a/ d ct njp i 4 3 i d=56 。
事 辩 护 服务 (r nldf s evc) 主 要 提 供 刑事 方 面 的法 律 援 助 服 务 。 ci a e nesrie , mi e
⑤ 公共法律教育( u l ea e uai )公共法律教育起源于 l p bi gl dct n : cl o 9世纪 6 0至 7 O年代的加 拿大。当时 , 各类特殊社会群体 发现法律对其
日常工作生活产生着直接影响 , 而需要从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获得有关法律信 息知识 的帮助 , 公共法律教 育制度应运而生 。1 9世纪
7 O年代 中期 以来 , 在加拿大联邦和各省级财政支持下 , 公共法律教育制度进一步拓展和完善 。目前 , 该制度 已成为 了英国 、 国、 美 澳大利亚 、 南 非、 印度等国和地区法律援助机构 日常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 , 对于帮助广大 困难群体在 日常工作生活及时了解、 预测并 自 助解决常见法律问题 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中图分类 号 : 9 3 9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0 8—6 5 (0 9)5— 14— 5 D 2. A 10 9 120 0 0 0 0
英 国社 区 法 律 咨 询 服 务 ( o mu i ea a — cm n y l l d t g
英国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制度简介英国律师制度是英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一系列法律职业和法律机构组成。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英国律师制度的相关内容。
英国律师制度的历史英国律师制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以下是英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要点:1. 古代英格兰古代英格兰的司法系统以乡村法庭为基础,由法官和律师共同参与。
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
2. 中世纪的律师行会在中世纪,律师组织开始形成。
这些组织被称为律师行会,其成员通过学徒制度接受培训。
律师行会对律师的资格和规范进行规定和管理。
3. 议会的干预16世纪至17世纪,英国议会开始对律师制度进行规范。
议会颁布法律,规定只有通过学术考试的人才能成为合格律师。
4. 19世纪的改革19世纪,英国律师制度进一步改革,出现了专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概念。
成立了律师调查局,负责对律师实施监管。
英国律师制度的组成和职能1. 工作类型英国律师制度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主要包括:•执业律师:担任案件的辩护和法律咨询。
•企业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代表。
•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
2. 律师机构和协会英国的律师机构和协会起到了重要的监管和管理作用,包括:•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监管律师和提供法律服务。
•英国律师协会:代表律师利益,并提供专业支持和发展机会。
3. 律师职能英国律师的职能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建议和咨询。
•辩护案件并代表当事人。
•准备法律文件和合同。
•参与诉讼和调解。
英国律师制度的教育和资格1. 律师培训成为一名合格律师需要接受系统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法学学士学位: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是成为律师的第一步。
•法律职业课程:接受法律职业课程的培训,获得法律专业资格证书。
2. 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是成为合格律师的关键步骤,主要包括:•文书考试:主要测试法律写作和研究能力。
•诉讼考试:主要测试法庭技巧和口头辩护能力。
3. 进阶培训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律师可以选择进一步的培训和专业发展,包括:•进修课程:提供更深入的法律知识和专业领域的培训。
试述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
试述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
英国律师制度的演变历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
起初,律师是由国王或国王的代表任命的,以代表国家出庭。
在14世纪,律师行业逐渐发展起来,成为一项受人尊敬的职业。
在16世纪,律师开始组成自己的行会,称为律师公会。
律师公会通过规定律师的资格和行为准则,控制了律师行业,并确保律师受到公正的对待。
18世纪,律师公会成为一种职业组织,其成员必须通过考试才能成为合法律师。
这项考试涉及法律、语言和一些基本学科,是非常严格的。
通过考试的人可以获得律师资格证书,并被授权出庭代表当事人。
19世纪,英国律师运动开始呼吁对律师行业进行改革。
他们希望降低律师资格的门槛,使更多的人能够成为律师。
此外,他们还呼吁开放更多的法庭和改变法庭的程序,使它们更加公正和透明。
20世纪,英国律师制度得到了进一步改革。
1989年,英国通过《法律服务法》,建立了法律服务委员会,以监管律师行业。
该法还规定了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建立了律师投诉机制。
近年来,英国律师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和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和法律环
境。
例如,在2011年,英国律师公会成立了一个在线法律服务,使人们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得法律咨询和支持。
英国房产公证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海外投资,其中英国房产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教育资源、医疗体系等优势,成为众多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然而,海外房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法律、税务等问题较为复杂,因此,英国房产公证员这一职业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英国房产公证员的职责、工作内容及职业前景。
二、英国房产公证员的职责1. 协助客户了解英国房产交易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英国房产交易流程较为复杂,涉及合同签订、过户登记、税务缴纳等多个环节。
作为房产公证员,需要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咨询,确保客户了解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2. 查证客户身份及房产信息在交易过程中,房产公证员需要核实客户的身份证明、房产权属证明等材料,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协助客户办理过户手续英国房产过户手续较为繁琐,房产公证员需要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填写过户申请表、缴纳税费、提交申请材料等。
4. 协调各方利益,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在交易过程中,房产公证员需要协调买卖双方、银行、税务部门等各方利益,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5. 提供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房产公证员需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客户规避法律风险。
三、英国房产公证员的工作内容1. 接待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房产公证员需要热情接待客户,详细询问客户的需求,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2. 查证身份及房产信息核实客户的身份证明、房产权属证明等材料,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协助客户填写过户申请表、缴纳税费、提交申请材料等,确保过户手续的顺利进行。
4. 协调各方利益与买卖双方、银行、税务部门等各方沟通,协调各方利益,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5. 提供法律意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客户规避法律风险。
6. 跟进交易进度,及时反馈跟进交易进度,及时向客户反馈相关信息,确保客户对交易情况有充分了解。
四、英国房产公证员的职业前景1. 市场需求旺盛随着海外房产投资的不断升温,英国房产公证员的市场需求将逐渐增加,职业前景广阔。
英国的法律和司法ppt
Civil court
• England &Wales:行使民事司法权的主要是郡 法院county court • Scotland :民事法院包括郡法院sheriff court (主要的地方法院)和巡回法院the court of session(最高中心法院,只服从伦敦的上议 院) • Northern Ireland:郡法院主要是民事法院, 审理案件金额达15000英镑以上的案件
• 成文法-议会法案和经议会授 权制定的补充法规 • 大量的”不成文“法或称习惯法, 源于法院或其他许多判决 • 横平发-对习惯法中没有包括 到的那些案例的一种补充性法 律手段 • 欧洲共体法-英国加入欧盟要 遵守的法律,主要局限于经济 和社会问题
Criminal Proceedings
• It is the law through out the UK that as soon as anyone is arrested , he must be charged and brought before the court with the least possible delay. Unless the case with which an arrested person is charged is very serious, he will usually be granted bail(保释) if he cannot be brought before court within a day.
•
每当提起英国律师,人们脑海中往往浮现出戴白假发、穿黑法袍的形象。而英 国司法界领袖12日宣布,英国律师和法官将告别这一延续几百年的着装传统, 在非刑事案件中不戴假发出庭。→每年节省 万英镑 每年节省30万英镑 每年节省 巡回审判法官是个例外,他们将继续穿着现有的紫色长袍出庭。他们属于全国 性法院和皇家法院。英国司法界2003年曾展开调查,结果发现超过三分之二的 受访者希望在民事案件中摘掉假发,同时大多数人认为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 仍应戴假发。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官和律师认为,有着悠久历史的假发有利于维 护审判程序的严肃性,并可以防止被告把法庭看成公共场所或者自由市场 法庭戴马鬃制成的卷曲假发套传统始于17世纪。据说,法官、律师穿上黑袍、 戴上假发,就可以掩去其本来面目,去除私心杂念,成为法治的化身,成为真、 善、美的化身。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佩戴假发套是英国法庭最有特色的传统之 一。 对于假发套的退出,有支持也有反对。支持者认为,这一历史悠久的传统已 经过时,假发不卫生、昂贵、律师法官们还饱受着头皮发痒的苦恼;反对者则 声称,假发已成为行业的象征,“一个没有戴假发头套的律师就好像一个没有拿 听诊器的医生一样”。在反对者中居然有很多是年轻的法官和律师,因为他们更 需要这件行头所带来的权威感。 不管怎么说,假发的部分退出已成为现实, 历史翻开了它新的一页。正如英国《泰晤士报》评论说的那样,“假发的退场代 表着英国司法系统现代化的一个尝试”。
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服务国际经验与借鉴
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服务国际经验与借鉴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交流的不断增多,各国之间在法律服务领域的经验和借鉴变得尤为重要。
法律服务是指为个人、企业、组织等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代理等相关服务的工作。
本文将探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服务国际经验与借鉴,以期在提升我国法律服务水平方面有所裨益。
一、立法与法规制定法律服务国际经验表明,立法和法规制定是法律服务工作的基础。
各国普遍采取立法形式确保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例如,美国的《法律服务法案》确立了法律服务的范围和目标,并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了法律援助。
我国可以借鉴这种经验,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立法和法规制定,以提高公众对法律服务的信任和依赖。
二、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法律援助是法律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为经济困难、权益受损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或补贴的法律服务。
在国际经验中,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认为是较为成熟和完善的范例。
英国的法律援助系统覆盖了全国范围,通过社区法律中心、义务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律师等多种方式为需求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我国可以学习英国的制度建设经验,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体系,以便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职业培训与管理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职业培训和管理对整个法律服务体系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在国际范围内,律师职业培训和管理的模式五花八门,但值得借鉴的经验有很多。
例如,澳大利亚通过实行全国统一的律师职业培训模式,确保了培养出合格的律师。
我国可以参考澳大利亚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对律师职业培训和管理的监管,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四、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效率随着科技的发展,各国在法律服务领域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效率的经验值得我国参考。
例如,新加坡的电子诉讼系统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了诉讼流程的电子化,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我国可以借鉴这种经验,推行电子化诉讼系统,提高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五、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法律服务领域的国际间合作与交流对于各国的法律服务工作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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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律师服务简介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协会摘要●英国法律界●事务律师及出庭律师●教育及培训(包括大学预科法律学习)●法律服务法规改革●当前法律界架构●2007法律服务法案英国法律界●三地管辖权: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北爱尔兰●两大职业类型(大律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两类法律:普通法(适用于英格兰及威尔士、北爱尔兰)、苏格兰法(适用于苏格兰)●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占了整个英国律师的90%世界法律体系事务律师●为英国经济创造160亿的收入●占GDP的1.5%,高出会计师50%●286000人在法律行业工作●140000人在职事务律师●108000人支付执业费●25%的事务律师受雇于非事务律师雇主●事务律师——从公众及业务领域获得信息并提供建议——独立执业、合伙或以其它附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形式执业——一般执业除出庭辩护外的所有法律服务项目——从1994年开始,受训事务律师可以在各级法院出庭●出庭律师——由事务律师介绍案源——在英国几乎不直接与普通公民联系业务(2004年后,通过正常程序允许他们直接联系业务的除外)——在高级法院代理委托人诉讼——提供关于复杂法律事务的建议——独立工作,但在协会内部有交流法律意见●律师都可以提供法律意见,除了一些专门领域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业人员来提供法律意见:——诉讼,——为客户提供移民方面的法律意见或服务,——起草信托契约,——制作遗嘱,——产权转让以及证书制作。
●“事务律师”这个称谓,在1974年的律师法案中含义有所保留。
事务律师资格Ⅰ●主要来源——法学毕业生(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51%)——3年制法学学位(7门核心课程是取得学位的必修课)——1年的职业课程(法律实践课程-LPC)——两年的实习合同——专业技能课程(12天的训练和合同训练期间的考试)●非法学毕业生(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20%)——3年取得非法学学位——1年修完包括7门核心课程在内的过度课程(法学研究生)——然后参加法律实践课程LPC,两年的实习和专业技能课程事务律师资格Ⅱ●ILEX 途径(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2%)——是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法律领域的法律专业人员——通过夜间和周末课程以及考试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面向非大学毕业生开放。
——通过法律实践课程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至少5年的专业经验。
——基于专业工作经验,可以不经过实习合同阶段。
事务律师资格Ⅲ●出庭律师获得事务律师资格(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3%)——职业行为的过渡考试——至少两年的法律实践(包括一年的见习期)事务律师资格Ⅳ●外国律师获得事务律师资格(占新从业事务律师的14%)——资格考试包括四方面:-所有权-诉讼-职业行为-普通法原则——非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的律师,在获得资格前需要一年的英国普通法实践——关于是否对非欧盟民事律师开放的问题正在讨论●其余10%新从业事务律师,其取得资格的方式未被研究机构统计出庭律师资格●主要来源——法学毕业生——3年制法学学位(7门核心课程是取得学位的必修课)——1年的职业课程(出庭律师职业课程:BVC)——1年见习期●非法学毕业生——3年取得非法学学位——1年修完包括7门核心课程在内的过度课程(法学研究生)——然后参加职业课程BVC和一年的见习法律服务制度改革●2001年设立公平交易报告办公室●2004年Clementi报告●法律职业制度的高度复杂性及不稳定性系统。
●需要增加法律服务的竞争性、灵活性和可选择性●对多个不同律师接到同一案件的投诉2007年法律服务法案●关键措施:——法律服务委员会(LSB):独立对经认可的不同法律职业的管理者的审核、监督——法律投诉办公室(OLC):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消费者投诉机构。
——法律实践机构的灵活性增强——对法律职业主体管理职能和代表职能的分离。
合伙律所法律要求●事务所中有不同执业领域的律师●有25%的非律师成员,被以律师的身份管理●可能是其他的专业人员●可能是行政管理人员或其他非律师关键成员●必须通过“SRA”设置的适应性考试其它业务结构●将允许律师开展集提供法律服务与非法律服务于一体的多学科业务●将允许非律师人员(包括商业组织)成里全资律所,提供法律服务●将会被“LSB”授权的一个作为许可机构的管理机构管理。
(“SRA”将成为被指定的管理者)●遵守法律从业人员和金融管理人员的相关职责●对外来投资者的全面审查●维护主要职业标准管理及代表机构——当前的状况●事务律师:——律师协会:代表事务律师——事务律师管理机构:管理事务律师——法律投诉服务:负责处理投诉●出庭律师:——大律师公会:代表大律师——大律师标准委员会:管理大律师律师协会●代表本地及国际事务律师;●法律改革角色:代表法律职业者进行宣传、竞选(例如:为《法律服务法案》的最终出台所做的努力)●法律服务方面的公共教育●对这一行业的培训和建议●对这一行业的研究●作为被授权的管理者有管理责任,但将制定规则的责任指定给SRA事务律师管理机构●处理所有有关管理和纪律的事项●律师协会将规则制定权指定给它●为跨英国和威尔士的律师设置标准并管理和实施标准●以公共利益为行动准则法律投诉服务——消费者投诉服务用以处理律师服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律师协会将投诉的处理职能指定给它——目标是迅速、有效地处理投诉事由——对客户的最高赔偿额可达15000英镑。
——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基础独立履行其职责——律师的不当行为将被SRA处罚立法解决方式:一种新的立法框架法律服务委员会●法律服务委员会于2010年初开始运作。
●作为那些被批准的管理者的监督者。
●其成员由上议院大法官(政府部门)任命●征求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独立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意见●大部分成员不是律师法律投诉办公室●法律投诉办公室(OLC)2010年后期开始运行●消费者可以对所有法律服务投诉●制度是以仍由被批准的管理者负责●补偿的限额增加至30000英镑。
●投诉事由不成立的,职业人员无需付费UK legal services—A Brief introductionThe law society of England WalesSummary●The legal profession in the UK●Solicitors and barristers●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cluding pre-university law studies)●Reform of legal services regulation●Current structure of the legal profession●The legal service act 2007The UK legal profession●3 jurisdictions: England & Wales,Scotland and Northern Ireland●2 different profession (barristers/advocates and solicitors)●Two types of law: common law (E&W,ireland)and scots law (scotland)●E&W represents 90% of all UK lawyersLegal systems of the worldThe solicitors’ profession● 16 billion in earnings for the UK economy●1.5% Of GDP,50% more than accountancy●,000 employed in the sector●140,000 solictors on the roll●108,000 paying PC fees●25% of the profession is employed by a non-solictors employerSolicitors-take instructions from and advise the general public and business-practice alone ,in partnership or other vehicles such as LLPs-traditionally practice all activities except advocacy-since 1994 trained solicitor advocates can appear in all levels of courtBarristers-Act on instructions from solicitors-Have little contact with the general public in the UK(unless they take a course to allow themdirect access available since 2004)-Represent clients in higher courts-Give opinions on complex areas of law-Practice alone but may share chambersProvision of Legal Advice●Anyone can provide legal advice except for advice on reserved areas which have to be provided by regulated professionals:-litigation,-advising on or acting for clients in immigration matters,-drafting trust deeds,-making probate applications;and-conveyancing.●The title ‘solicitor’ is a reserved brand under the Solicitors Act 1974 Qualification as a Solicitor Ⅰ●The mainstream route - law graduates(51% of new solicitors)-3 year law degree (7 core subjects must be studied to be a qualifying law degree)-1year vocational course(Legal Practice Course-LPC)-2 year Training Contract-Professional Skills Course (12 days of training and examinations during the Training Contract) ●Non-law graduates (20% of new solicitors)-3 year degree in a non-law subject-1 year conversion course covering the 7 core subjects (Graduate Diploma in Law)-Then join the mainstream route:LPC,2 year Training Contract and Professional Skills Coures Qualification as a Solicitor Ⅱ●The ILEX route(2% of new solicitors)-Legal executives are regulated legal professionals who are specialists in a particular area of law -Route to qualification as a legal executive by taking a mix of evening and week-end courses and examinations. Open to non-graduates.-Qualification as a solicitor by passing the LPC-At least 5-years professional experience-Can get exemption from Training Contract based on professional experienceQualification as a Solicitor Ⅲ●Re-qualification of Barristers(3% of new solicitors)-Transfer examination on professional conduct and accounts.-At least 2 years legal practice (including 1 year pupillage)Qualification as a Solicitor Ⅳ●Re-qualification of foreign lawyers(14% of new solicitors)-Transfer examination on up to four topics- Property- Litigation- Professional conduct and accounts- Principles of common law-For non EU/EEA/Swiss lawyers, need for one-year experience of English Common law before re-qualifying-Consultation on whether to open it to non-Eu civil law lawyers●Remaining 10% of new solicitors, route to qualification is not docume nted by research unitQualification as a Barrister●The mainstream route – law graduates-3 year law degree(7 core subjects must be studied to be a qualifying law degree)-1year vocational course(Bar V ocational Course - BVC)-1year pupillage●Non-law graduates-3 year degree in a non-law subject-1year conversion course covering the 7core subjects(Graduate Diploma in Law)-Then join the mainstream route:BVC and 1 year pupillageReform of legal services regulation●2001 Office of Fair Trading report●2004 clementi Report●Over-complex and inconsistent system of regulation of legal professions●Need to increase competition, flexibility and choice in legal services●Complaints relating to a single case received by several different bodiesThe Legal Services Act 2007●Key measures:-Legal Services Board(LSB) –a single supervisory body to oversee approved regulators of the different legal professions-Office for legal Complaints (OLC) – a single point of entry for consumer complaints about legal services-More flexibility in legal practice structures-Separation of regulatory and representation powers within legal professional bodiesLegal Disciplinary partnerships●Firms involving different kinds of lawyers●Up to 25% non lawyer members but regulated as if lawyers.●Could be other professionals●Could be practice managers or other key non-legal staff●Must pass“suitability”test set by SRAAlternative Business Structures●Will allow lawyers to form multidisciplinary practices offering legal services inconjunction with non-legal services●Will allow non-lawyers (including commercial organisations) to own up to 100% offirms that provide legat services●Will be regulated by a regulator designated as a licensing authority by the LSB(SRAintends to become a designated regulator)●Compliance duties imposed on the Head of Legal Practice and Head of Finance andAdministration●Extensive checks for external investors●Core professional standards protectedRegulation & representation – the current situation●Solicitors:-Law Society: represents solicitors-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 regulates solicitors-Legal Complaints Service: for complaints●Barristers:-Bar Council:represents barristers-Bar Standards Board: regulates barristersThe law society●Represents solicitors at home and internationally●Law reform role: lobbies and campaigns on behalf of the profession (i.e. role in shaping final outcome of Legal Services Act).●Public education on legal services●Training and advice to the profession●Research into the profession●Regulatory responsibilities as approved regulator but delegated rule making responsibilities to the SRAThe 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Deals with all regulatory and disciplinary matters.●Rule making powers delegated to it by the Law Society.●Sets, monitors and enforces standards for solicitors across England and Wales.●Acts solely in the public interestLegal Complaints Service-Consumer complaints service to address issues of poor service by solicitors-Complaints handling function delegated to it by the Law Society-Aim to resolve any issue quickly and efficiently-Can give financial compensation to clients up to £15,000-Must exercise its functions independently in the public interest-Misconduct by solicitors is dealt with by the SRAThe legislative settlement: a new regulatory regimeThe Legal Services Board●The legal services board(LSB) operation by early 2010●Supervisor of approved regulators●Members appointed by Lord Chancellor (in Government)●Consultation with Lord Chief Justice (independent head of the judiciary) ●Majority of members are non-lawyersThe Office of Legal Complaints●The office for legal complaints (OLC) -operating by late 2010●Consumer complaints against all legal services●Disciplinary matters remain the responsibility of approved regulators●Compensation limit increased to £30,000●No charge to profession where complaint not uphe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