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中央财经大学法硕专业考研复习规划-考研考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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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财法硕考研英语复习有什么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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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财法硕考研英语复习有什么好的建议中财法硕考研英语复习有什么好的建议?1、联想记忆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英语的学习,例如背一个单词,你可以通过一个词缀联想到几个单词,然后再将它们分类,从他们的词性,用法,所用的场合等各个方面着手,就像是凯程老师说过的一样,考研英语复习的时候最重要的方法就是从一个词想到一大对词,从一句话想到一整篇文章,这样不仅能锻炼自己的英语思维能力,还对英语阅读理解有很大的帮助,凯程老师总结出的考研英语,就是考词、句和逻辑。

所有的题型,包括作文,都是对前边三点的考察,只是考察的要求程度不同。

比如完型,就是重点考察词的用法和上下文的逻辑;作文就是考察用词句来表达思想;阅读就考想英语思维能力。

2、分析案列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专业课来说的,多分析题,分析出题人的意图,将每道题中的各个例子中考的重点知识点都做笔记,重点部分的知识的掌握不能局限于指南,要加深。

还有一个关键是辅助大量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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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构建框架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政治的学习,正如凯程老师所说:“政治的正确学习方法,就是应该“重基础,整框架,多做题”。

”如果能够建立框架的学习方法,然后层层细化知识点,你会发现政治其实很好记,框架就是知识脉络,就是联系和逻辑,人的记忆一定是按照逻辑来的,只要我们的大脑中形成了一个知识框架,需要用什么知识就在自己大脑中形成的框架下找,不仅思路分明,还能做到高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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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财法律硕士考研英语复习方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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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财法律硕士考研英语复习方法技巧中财法律硕士考研英语复习方法技巧1、联想记忆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英语的学习,例如背一个单词,你可以通过一个词缀联想到几个单词,然后再将它们分类,从他们的词性,用法,所用的场合等各个方面着手,就像是凯程老师说过的一样,考研英语复习的时候最重要的方法就是从一个词想到一大对词,从一句话想到一整篇文章,这样不仅能锻炼自己的英语思维能力,还对英语阅读理解有很大的帮助,凯程老师总结出的考研英语,就是考词、句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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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财法硕考研英语复习有什么好的建议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央财法硕考研英语复习有什么好的建议中财法硕考研英语复习有什么好的建议?1、联想记忆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英语的学习,例如背一个单词,你可以通过一个词缀联想到几个单词,然后再将它们分类,从他们的词性,用法,所用的场合等各个方面着手,就像是凯程老师说过的一样,考研英语复习的时候最重要的方法就是从一个词想到一大对词,从一句话想到一整篇文章,这样不仅能锻炼自己的英语思维能力,还对英语阅读理解有很大的帮助,凯程老师总结出的考研英语,就是考词、句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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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析案列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专业课来说的,多分析题,分析出题人的意图,将每道题中的各个例子中考的重点知识点都做笔记,重点部分的知识的掌握不能局限于指南,要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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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商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商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商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央财经大学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第四部分商法学(3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公司合并2.一致行动人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简述我国公司法上公积金的含义及其类型。

2.简述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披露规则。

参考答案中央财经大学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第四部分商法学(3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公司合并答: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的法定方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有四个特点:(1)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情况下公司均归于消灭。

(2)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

(3)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

(4)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

合并是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种市场行为。

2.一致行动人答: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便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14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考研复试分数线

14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考研复试分数线

【2013年喜报】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7人考入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历年复试分数线2013年复试分数线2012年复试分数线2011年复试分数线【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专业课--刑法1、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行法定原则(2)刑法刑法适用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及其体现?(1)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内容:1】法定化,即对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事先明文规定2】明确化,即对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3)体现:1】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含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法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2】刑事司法方面,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遵守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3、犯罪客体的种类?(1)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利益,它既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也是理解刑法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概念,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有重要意义(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犯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包括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两种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1)两者的联系1)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2)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2)两者的区别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利益或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具体的事物(人、物、信息),两者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素之一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犯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5、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6、不作为犯罪人的义务来源?(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7、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三种情况?(1)不负刑事责任情形。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01经济学宏观部分考研重难点分析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01经济学宏观部分考研重难点分析

中央财经大学801经济经济学院+内部资料+最后押题三套卷+公共课阅卷人一对一点评=3000元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01经济学考研辅导讲义第十九章国际经济部门的作用第一节汇率与对外贸易一、汇率及其标价(了解)1、汇率2、表示方法注:本书使用直接标价法。

汇率上升意味着贬值,汇率下降意味着升值。

二、汇率制度: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三、自由浮动汇率制下汇率的决定:由供需决定注:书上的例子使用的是间接标价法。

影响外汇供求的因素:进出口、国际借贷与直接投资、投机。

四、购买力平价理论:内容:五、实际汇率1、概念2、公式六、净出口函数1、净出口函数2、马歇尔—勒纳条件第二节国际收支的平衡一、国际收支的概念二、国际收支平衡表(了解)三、净资金流出函数四、国际收支平衡——BP曲线1、BP曲线的含义:2、P曲线的推导(了解)3、BP曲线的移动第三节IS-LM-BP模型一、开放经济条件下IS曲线的推导二、IS-LM-BP模型1、模型方程:2、含义:第四节资本完全流动下的IS-LM-BP模型一、资本完全流动下的BP曲线:一条水平线:r=r W二、固定汇率下的资本完全流动(04年简述)结论:一国无法实行固定的货币政策三、浮动汇率制度与资本完全流动结论:出口增加对均衡产出没有持久影响第五节开放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与货币政策一、浮动汇率制下的财政政策1、LM曲线比BP曲线陡峭2、BP曲线比LM曲线陡峭二、浮动汇率制下的货币政策1、LM曲线比BP曲线陡峭2、BP曲线比LM曲线陡峭三、固定汇率制下的财政政策1、LM曲线比BP曲线陡峭2、BP曲线比LM曲线陡峭四、固定汇率制下的货币政策:与BP、LM曲线的斜率关系无关第六节调整内部均衡与外部均衡的政策一、不均衡的几种情况二、调整政策第一类:改变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第二类:调整支出政策:经济政策与直接干预第三类:抵消国际收支盈余的其他金融政策情形一:国际失衡及其调整浮动汇率制下国际收支顺差的调整过程(03年考了顺差情形)情形二:同时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和充分就业均衡的调整总结:从原理上说,在低于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逆差同时出现的情况下,政策方针时,可以通过紧缩性货币政策和扩张性财政政策进行调整。

14年中央财经大学法硕专业考研考点分享-考研重点笔记

14年中央财经大学法硕专业考研考点分享-考研重点笔记

【2013年喜报】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7人考入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历年复试分数线2013年复试分数线2012年复试分数线2011年复试分数线【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法硕专业课—民法1、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2)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限定(3)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4)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利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4】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4、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资格,要想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前提(3)具有行为能力,则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内容的必要条件5、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和程序?(1)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2)宣告失踪的条件1】须有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两年的事实2】须由厉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3)宣告失踪的程序1】先由厉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由人民法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2】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3】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接满后,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相应的终结审理的裁定或宣告失踪的判决,并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6、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和程序?(1)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2)宣告死亡的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1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期间满4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其计算○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当事人不可能生存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立即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2】须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厉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等补充:前顺序人未申请,后顺序人不得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7、宣告死亡的结果?(1)民事主体资格消失(2)民事权利能力终止(3)婚姻关系自动解除(4)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8、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2)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3】个体工商户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6】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9、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3】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的基础是承包合同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10、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人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2)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6】个人合伙应当经过核准登记,并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11、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的基本特征1】法人一种组织体,区别与自然人2】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自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作为民事主体,法人不仅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责任使法人与其成员在人格上分离,也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相区别)4】法人的成立还须依据法律的规定12、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年龄、亲属关系等产生的权利义务(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不违反法律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1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发生,同时消灭的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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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法学考研经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经验(中央财经大学)漫长的岁月悄然走过,距离20xx年中央财经法学考研落寞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回首这一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的复习旅程,有辛酸,有庆幸!很感谢凯程教育对我一路的帮助,凯程教育对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和xxxx其他法学院法学辅导做的很专业,我是去年三月份来过凯程教育的办公室才决定报的专业课辅导,事实证明我的选择是正确的。

说说我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初试是考9本书,要看的东西很多,没有重点漫无目的看是在浪费时间,幸好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的9本书中不是全考,刑法只考总论;民法不考侵权和继承、婚姻、人身权;济法只考总论和财政法和反垄断法;商法只考公司法和证劵法。

我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复习的大概流程是:首先用半个月的时间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教材大概的浏览一遍,知道书中的大概内容,熟悉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教材的行文模式,结合自己大学期间学习的法学知识,对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有了一个整体的认识。

接下来的复习就进入了具体知识点的学习理解,结合凯程教育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真题解析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高分讲义自己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教材上找到重点,进行标注,一段话中肯定有废话,找到重要的字眼,进行理解。

这样结合凯程教育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真题解析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高分讲义又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教材仔细过了一遍,通过听凯程教育的视频课程和看凯程教育的历年真题解析再加上自己的主观判断,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可能出现的题,全部写到一张纸上,可以时常进行回忆,如果准备司法考试的同学就应该在5月份准备司法考试了,不准备司法考试的话,暑假时间可以把中央财经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教材和凯程教育的高分辅导讲义,再看两遍,做到书上的知识自己差不多都熟悉的程度,但还是不能精准的记忆,看书一定要用心的看,如果不用心的看还不如不看,一定要有效率,不要边玩边看,这只会毁了你自己。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612法学综合知识一(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612法学综合知识一(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612法学综合知识一(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央财经大学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一(612)刑法学(4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1.减刑2.紧急避险3.犯罪过失二、简答题(10分)简述犯罪预备。

三、论述题(15分)试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中央财经大学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一(612)刑法学(4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5分)1.减刑答: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2.紧急避险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中避险意图、避险起因、避险时间、避险对象、避险限度、避险限制和避险禁止是构成紧急避险的七个必备要件,缺一不可。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也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过失答: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中财大法律硕士考研高效英语复习建议

中财大法律硕士考研高效英语复习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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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析案列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专业课来说的,多分析题,分析出题人的意图,将每道题中的各个例子中考的重点知识点都做笔记,重点部分的知识的掌握不能局限于指南,要加深。

还有一个关键是辅助大量的案例。

在案例中学活死的知识,在案例中理解知识点,在案例中化知识的抽象为具体,在案例中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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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构建框架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政治的学习,正如凯程老师所说:“政治的正确学习方法,就是应该“重基础,整框架,多做题”。

”如果能够建立框架的学习方法,然后层层细化知识点,你会发现政治其实很好记,框架就是知识脉络,就是联系和逻辑,人的记忆一定是按照逻辑来的,只要我们的大脑中形成了一个知识框架,需要用什么知识就在自己大脑中形成的框架下找,不仅思路分明,还能做到高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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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612法学综合知识一(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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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612法学综合知识一(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央财经大学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一(612)法理学部分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10分)1、规范性法律文件2、调整性规则二、简答题(10分)论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三、材料评析题(10分)材料一: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推进民主立法,应当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

要完善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表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二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这些年来,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比如: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听证会等。

要进一步健全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重视网络民意表达,认真归纳整理分析,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尤其是设定普遍性义务的法律法规草案,要适时围绕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深入讨论。

三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要在立法工作中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特点、优势和作用,办理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把办理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

在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中,邀请代表参与有关立法活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

四要完善法律起草、审议的协调协商机制。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在立法工作中,要广泛听取并认真对待各方面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充分尊重、合理吸收各种建设性意见建议。

对于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商,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凝聚智慧。

”材料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发布2013年6月21日发布公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安排,拟7月下旬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第一部分民法学(6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诉讼时效2.排除妨害请求权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2.简述地役权的概念与特点。

三、论述题(15分)试述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行为形态体系及其违约救济方式。

四、案例分析题(15分)乙建筑公司向甲建材公司发出传真,表示“急需0号水泥100吨”。

甲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回电表示没问题,并开始安排货源。

但三日后,当甲公司询问如何发货时,乙公司表示已经购得,不再需要该种水泥。

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若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则甲乙之间是否已经成立合同?为什么?(2)若双方就究竟是甲公司送货还是乙公司自提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若双方就价款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4)若甲公司收到传真后没有回复,而是直接将100吨0号水泥送至乙公司的某工地,乙公司已经接受,现在双方就价款发生争议,则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第一部分民法学(6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诉讼时效答: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利行使期限的规定,该期限具有如下特点:①期限的法定性。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以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就会发生减损的效果。

②期限具有可变性。

诉讼时效的期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③期限具有强行性。

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a.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b.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c.不允许当事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的利益。

中财大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参考书的方法

中财大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参考书的方法

中财大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参考书的方法中财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参考书的方法法律硕士是全国联考,考试师目如下:思想政治理论外语专业基础(包括刑法、民法,总分150,两师各占75分)专业综合(包括法理、宪法、法制史三部分,其中法理比重略高)。

中财法律硕士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的专业课的参考书:《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初期什么都不会时看看挺好,等有一定基础时就可以忽略了。

最有用的是刑法分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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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出版社,这个没什么好说的,看好理解好背诵好就一切都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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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复习有什么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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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复习有什么好的建议中财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复习有什么好的建议?1、分析案列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专业课来说的,多分析题,分析出题人的意图,将每道题中的各个例子中考的重点知识点都做笔记,重点部分的知识的掌握不能局限于指南,要加深。

还有一个关键是辅助大量的案例。

在案例中学活死的知识,在案例中理解知识点,在案例中化知识的抽象为具体,在案例中拓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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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建框架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政治的学习,正如凯程老师所说:“政治的正确学习方法,就是应该“重基础,整框架,多做题”。

”如果能够建立框架的学习方法,然后层层细化知识点,你会发现政治其实很好记,框架就是知识脉络,就是联系和逻辑,人的记忆一定是按照逻辑来的,只要我们的大脑中形成了一个知识框架,需要用什么知识就在自己大脑中形成的框架下找,不仅思路分明,还能做到高效学习。

3、联想记忆法: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英语的学习,例如背一个单词,你可以通过一个词缀联想到几个单词,然后再将它们分类,从他们的词性,用法,所用的场合等各个方面着手,就像是凯程老师说过的一样,考研英语复习的时候最重要的方法就是从一个词想到一大对词,从一句话想到一整篇文章,这样不仅能锻炼自己的英语思维能力,还对英语阅读理解有很大的帮助,凯程老师总结出的考研英语,就是考词、句和逻辑。

所有的题型,包括作文,都是对前边三点的考察,只是考察的要求程度不同。

比如完型,就是重点考察词的用法和上下文的逻辑;作文就是考察用词句来表达思想;阅读就考想英语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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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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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812法学综合知识二(经济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央财经大学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第二部分经济法学(3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经济法责任2.课税要素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简述我国转移支付的形式。

2.简述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参考答案中央财经大学二零一四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知识二(812)第二部分经济法学(3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1.经济法责任答: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亦或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例如,依据违反的经济法的具体门类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两类;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等等。

2.课税要素答:课税要素是决定征税主体能否征税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构成税收征纳实体法的必不可少的内容,也被称为税法中的实体法要素。

具体包括:①税收主体。

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②税收客体。

征税客体,也称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直接对象或称标的。

③税目和计税依据。

税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

计税依据,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亦即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④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

⑤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特别措施包括两类,即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

前者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为主要目标,并与一定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相关;后者是以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为目标而采行的措施,如税款的加成、加倍征收等。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简述我国转移支付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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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喜报】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7人考入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历年复试分数线2013年复试分数线2012年复试分数线2011年复试分数线【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案例53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

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

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

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

到1997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

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

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直至他两年后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

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叶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

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

叶老汉的两个儿子对此提出异议。

[问题]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

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解析53遗蹭扶养协议的效力1.叶老汉生前所立的遗嘱部分有效。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叶老汉对其所有的三间房屋的前后两次处分行为,应以其与村委会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为准,其生前遗嘱中由叶伟继承其三间房屋的部分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由长子叶军继承2500元,小儿子叶伟继承7500元。

因为叶老汉生前遗嘱中关于5000元存款由叶伟继承的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这5000元应按遗嘱继承办理,由叶伟继承。

对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均没有涉及的5000元,按法定继承办理。

叶军和叶伟作为叶老汉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继承,只能由其兄长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王忠堂死后,由王忠义继承遗嘱未处分的5000元,而后王忠义又意外死亡,发生转继承,由他的妻子继承他已经继承的份额,此处不要求具备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要件。

3.2000元的债务应当由王忠义承担。

《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本案中王忠义是王忠堂惟一的法定继承人,应从他继承的5000元中偿付债务后,由其妻继承3000元。

案例54张富与妻子在农村务农,独生儿子张利志已婚,与妻子杨静及小孙子小宝住在城里。

1998年2月,恰逢农闲时节,张利志夫妇经商议,决定开车把父母从乡下接来小住数月,顺便也可帮忙照看其子小宝。

不料在返乡途中,刚拿到驾照的张利志缺乏经验,不慎将车开下悬崖,待发现时三人全部丧生。

张富夫妇听到消息后,伤心欲绝,于是草草变卖了张利志夫妇留有的全部财产加上存款合计4万元。

现杨静惟一的姐姐杨宁提出,她也是杨静的继承人,要求继承部分遗产。

[问题]1.请问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的死亡顺序? 2.此案遗产应作如何处理? 解析54辈分不同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继承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中,死亡的三人都有各自的继承人,但辈分不同,则应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人同时死亡,即张利志与杨静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而小宝作为晚辈被推定为后死。

2.因推定张利志与杨静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他们的遗产应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即张利志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和儿子小宝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杨静没有其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她的全部遗产由儿子小宝继承。

而小宝虽也在车祸中丧生,但被推定为后死,在他死后,因为已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其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的遗产则由他的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全部继承。

至于杨静的姐姐杨宁。

因她只是杨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杨静已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她没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案例55刘天顺老伴去世早,膝下无子女。

因考虑其身体欠佳,其兄刘天德经常让自己的儿子刘二和女儿刘兰照顾刘天顺的生活。

刘天顺很是感动,就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侄儿、侄女平分。

1996年,刘天德患肝癌死后,刘二便很少来照顾刘天顺,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

刘天顺觉得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了家中的电视机在其死后归刘二所有外,其他财产均由刘兰继承。

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刘天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

后刘天顺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天顺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刘兰继承。

刘二得知此事,不屑一顾,反而领着妻儿去外地游玩,三个月后返回,要求拿回应归他所有的电视机。

[问题]1.请问,本案中哪个遗嘱是有效遗嘱?应按哪个遗嘱执行? 2.刘二是否有权拿回电视机? 解析55遗嘱的效力及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条件1.三个遗嘱都是在形式上及内容上有效的遗嘱,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也就是说。

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本案中,被继承人刘天顺所立的三份遗嘱中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而不是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其证明力、真实性最强。

因此,刘兰并不能主张执行最后一个遗嘱。

2.刘二无权取得公证遗嘱中在刘天顺死后归他所有的电视机。

因为刘二、刘兰是刘天顺的侄儿、侄女,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刘天顺的法定继承人,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他们取得遗产并不是基于遗嘱继承,而是基于遗赠。

根据《继承法》关了遗赠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本案中,刘二在知道受遗赠三个月后才作出受遗赠的表示,已超过了法定期间,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而刘天顺又没有法定继承人电视机应收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案例56邵军为某村村民,父母早亡,由其姐姐邵红抚养长大。

因其家中贫穷,姐姐邵红一直没有结婚,二人相依为命。

1991年,姐姐把多年积攒的钱拿出来让邵军承包了村里的荒山种植果树,承包期为20年。

经过几年的经营,果园收益不错,年逾40的邵军才与邻村女青年刘玉兰结婚,但二人一直没有孩子。

1997年以来,邵军经常感到胃部剧痛,预感不久于人世,遂瞒着家人去公证机关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存款3万元在其死后由姐姐邵红继承,作为多年养育的报答,而未到期的果园承包权和家中其他财物由妻子继承。

1998年12月,邵军因胃痛被刘玉兰送入医院,已是胃癌晚期,一个月后,邵军死亡。

此时刘玉兰才发现已有四个月的身孕。

现村里要收回果园的承包权,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邵军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刘玉兰是否有权继续承包果园?为什么? 2.刘玉兰所怀胎儿是否参与继承?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56承包关系中的继承问题与胎儿的继承份额1.邵军所立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依承包合同办理。

也就是说,承包权本身是不能继承的。

刘玉兰如要继续承包果园,必须与村里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因此,本案中邵军在其遗嘱中处分承包权的行为是无效的,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2.《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而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因此,本案中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其遗产份额,应从其遗产中扣除胎儿的份额后,再由继承人继承。

但应注意的是,胎儿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对其保留遗产份额是对被继承人子女利益的特殊保护。

如果此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仍按遗嘱中确定的份额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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