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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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规范的执行要点

1、08规范认真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成果,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全过程进行规范的国家标准。0 8规范的出台对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于没有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08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3、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审查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5、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至于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决。

二、对08规范中有关内容的明确和调整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1、措施项目清单

①对08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的序号。

②“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增加“10.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11. 副食品调节基金”和“12.赶工措施费”。

③安装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3.15脚手架”项目。

④市政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4.11模板”项目。

⑤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5.1脚手架”、“5.2模板”、“5.3支撑与绕杆”项目。

2、其他项目清单

①暂列金额中增列“优良工程增加费”,招标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地市级及以上优良标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计算“优良工程增加费”。

②材料暂估价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格表中列出暂估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合计中。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①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于分部分项工程和技术措施综合单价应为计取风险费用,属以直接费(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的工程按2%的费率执行,属以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的工程按6%的费率执行。投标人应结合市场情况自主确定风险费用。

②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承包人可承担10%以内(含10%)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发包人承担10%幅度以外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

③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人工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④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臵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

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XX图集或XX图号的方式。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3、措施项目费在执行国家08规范和省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补充计价规定如下:

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属框架结构的按0.8%、属砖混结构的按0.6%的、属市政工程的按0.8%的费率,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技术措施费合计为基数计取。该项费用也可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但检测试验不合格导致重复检测试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②副食品调节基金属市区和已经开征的县市的工程项目按0.2%的费率,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技术措施费合计为基数计取。

③当招标文件要求工程工期比照定额工期缩短15%以上(不含15%)的,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技术措施费合计为基数计取1%赶工措施费。

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①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进行估算,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5%~10%计取。工程变更、签证等费用从此项扣支,余额归发包人。

②招标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地市级及以上优良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优良工程增加费,地市级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合计数乘以3%的费率计算,省、国家级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合计数乘以4%的费率计算,如工程质量未达到招标人提出优良标准的可按合同金额的3%进行罚款处理。

③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项列支,如塑钢门窗、玻璃幕墙、防水等,价格中包含除规费、税金外的所有费用。

④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5、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报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

6、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不得出现任意一项单价重大让利,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臵、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投标报价。

7、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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