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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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

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一、前言

二、建设要求

1.医疗队伍:具备一支高水平的医疗团队,包括有经验的产科医生、

儿科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

2.設备設施:配置先进的医疗设备,如产科监护仪、呼吸机、婴儿暖

箱等,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3.空间环境:建设舒适、洁净、安静的病房,为患者提供良好的治疗

环境和居住条件。

4.院内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救治制度,确保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能

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5.协作机制:与相关科室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切实做好患者转诊、转

运等工作。

三、管理要求

1.领导管理:配备有经验丰富的行政人员,确保医疗质量和人员安全。

2.人员培训:定期进行医疗团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

应急处置能力。

3.质量控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过程和

结果的监控与评估。

4.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5.患者服务: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医疗服务,关注患者的身心健康需求。

四、工作流程

1.严格入院评估: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确定

治疗方案。

2.快速救治: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确保治疗响应时间在规定时间内。

3.多学科协作:医疗团队之间需要紧密配合,进行多学科的协作,确

保患者能够得到全方位的治疗。

4.信息化管理:借助信息化技术,建立病历系统和医疗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在治疗中的准确性。

五、质量控制

1.治疗过程: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进行全程监测,及时纠正治疗中

的错误和不适当的处理措施。

2.治疗结果:对患者的生存率、生活质量等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救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1.医疗技术和专业能力: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有一支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妇产科医生、麻醉师、产科护士、重症医学护士等,并具备相应

的学科背景和业务水平。医疗团队应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和应对危急情况

的能力。

2.设施和设备: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有适当的物理环境和现代化的

医疗设备,包括产妇监护仪、血氧监测仪、血压计、心电图机、呼吸机等。同时,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药物,以便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3.治疗和护理流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建立规范的治疗和护理流程,包括病情评估、诊断与治疗、手术和麻醉操作、护理和康复等环节。

流程应明确分工、协调配合,确保危重孕产妇能得到及时、精准和全面的

医疗服务。

4.多学科协作:危急孕妇的病情常常需要跨学科的协作和配合。危重

孕产妇救治中心应与相关科室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如重症医学科、心血管科、呼吸科等,以便及时寻求专业建议和进行会诊。

5.疾病监测与预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建立科学的疾病监测和预

防机制,对孕妇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预

防危重病情的发生。

6.医患沟通和心理支持: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医务人员应与患者及

家属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和信任关系,详细了解患者的需求和期望,并提

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关怀,缓解患者和家属的紧张情绪。

7.教育和培训: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积极开展医疗人员的教育和培

训工作,不断提升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使其具备应对各类疑

难危重情况的能力。

8.质量管理和绩效评估: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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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

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

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关系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承

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救治中心建设标准

第五条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

第六条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第七条县级救治中心应当依托具备一定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设立。

第八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一定的床位数,省级救治中心不少于30张,市级救治中心不少于20张,县级救治中心不少于10张。

第九条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包括产科床位、ICU床位、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抢救设备等。

第十条救治中心应当具备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

产科医生、内科医生、麻醉医生、护士等相关人员。

三、救治中心管理工作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系统指南设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系统指南设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与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如此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当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如此。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

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展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假如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与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如此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如此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附件3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县级市级省级1专业抢救设备及器械

1.1胎心监护仪若干若干若干

1.2多普勒胎心监护仪若干若干若干

1.3产包若干若干若干

1.4清宫包若干若干若干

1.5缝合包若干若干若干

1.6宫纱(或水囊)若干若干若干

1.7产钳若干若干若干

1.8胎头吸引器若干若干若干

1.9阴道拉钩若干若干若干

1.10宫颈钳若干若干若干

1.11新生儿抢救台≥1台≥1台≥2台

1.12新生儿监护仪≥1台≥1台≥2台

1.13新生儿转运暖箱≥1台≥1台≥2台

1.14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1台≥1台≥1台

1.15新生儿呼吸机≥1台≥1台≥2台

1.16T组合复苏器(新生儿复苏囊)≥1台≥1台≥2台1.17新生儿低压吸引器≥1台≥2台≥2台1.18胎粪吸引管若干若干若干2ICU基本设备

2.1床头设备带或吊塔(含吸氧、负压吸引、压缩空气,UPS、

漏电保护装置等)

≥床位数100%≥床位数100%≥床位数100%

2.2ICU专用病床(含床头桌、防褥疮床垫)≥床位数100%≥床位数100%≥床位数100% 2.3中心监护系统≥1套≥1套≥1套

2.4床旁监护系统(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

压力监测模块)

≥床位数100%≥床位数100%≥床位数120%

2.5呼气末二氧化碳检测仪不要求≥1台≥1台

2.6连续性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测设备(心排量测定仪)不要求≥1台≥1台

2.7呼吸机≥床位数80%≥床位数80%≥床位数80% 2.8便携式呼吸机≥1台≥1台≥1台

2.9便携式监护仪≥1台≥1台≥1台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方案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方案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方案

3、参与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专业技

术支持和指导,确保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4、开展危重孕产妇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

平和救治能力,促进团队合作和协作。

5、参与制定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基础设施建设

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病房、手术室、检查室、监护室、药房等。同时,应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如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血氧监测仪等,以确保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根据危重孕产妇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加强与其他科室的协作和合作,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的成功率和效率。

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救治能力,确保危重孕产妇得到最佳的医疗服务。

3、为了持续改进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我们成立了质量

控制小组,并制定了完善全过程质量控制相关制度和规范。定期分析医疗与护理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并落实。

4、我们充分发挥综合医院多学科诊疗优势,调动一切可

调动资源,全力参与全院危重孕产妇、新生儿的协同救治。我们提供最快速、最优质的诊疗方案,最大限度保障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5、我们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孕产妇和新生儿主

要死因,制订了应急预案。每季度开展至少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提高医护人员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我们努力控制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08

•【文号】

•【施行日期】2017.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8日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方案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方案

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

孕产妇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母婴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在过去几年中持续下降,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高龄孕产妇比例增高,孕产妇危重症救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提高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抢救质量,切实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健康安全,医院决定建设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二、目标和原则

(1)目标:建立一套完善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提高孕产妇危重症救治能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

(2)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为主,强化

救治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分级负责、上下联动、

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急救、转诊、会诊网络。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1. 硬件设施:依据《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

管理指南》,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救治中心应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胎心监测仪、新生儿抢救设备、孕妇急救设备等。

2. 人员配备:各级救治中心应配备一支专业化的

医疗团队,包括产科医生、护士、新生儿科医生、麻醉科医生等。同时,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治能力。

3. 救治体系:建立孕产妇五色风险评估管理、高

危妊娠管理、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孕产妇死亡评审等制

度。设立远程会诊及危重孕产妇实时救治网络中心,实现省、市、县三级救治中心的互联互通,形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救治体系。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以确保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加强对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救治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为了保证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有效运作和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建立完善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在确定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医疗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的实际需求。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还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具体而言,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

妇幼保健院或XXX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

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同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作为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同时,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产科床位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先在医疗机构内部调剂。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

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

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1.呼吸监测设备:包括呼吸机、氧气吸入器、功能监护仪等。呼吸机

用于人工辅助通气,氧气吸入器用于提供高浓度氧气给患者,功能监护仪

用于动态监测患者的呼吸情况和氧气饱和度。这些设备可以帮助医生监测

孕产妇的呼吸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呼吸窘迫等问题。

2.心电监护设备:包括心电监护仪和除颤仪。心电监护仪可以实时监

测孕产妇的心率和心电图变化,及时发现和处理心律失常等问题;除颤仪

用于处理突发心搏骤停时的心肺复苏操作。

3.血液监测设备:包括动脉血气分析仪、血压监测设备和中心静脉压

监测仪等。动脉血气分析仪可以监测血氧饱和度、二氧化碳分压和酸碱平

衡等指标,帮助医生及时评估孕产妇的呼吸和循环功能;血压监测设备可

以实时监测孕产妇的血压,帮助医生评估孕产妇的循环状况;中心静脉压

监测仪可以监测孕产妇的中心静脉压力,帮助评估孕产妇的血容量和心脏

负荷情况。

4.疼痛管理设备:包括静脉镇痛泵和硬膜外镇痛泵。静脉镇痛泵用于

给予孕产妇持续静脉镇痛药物,帮助孕产妇缓解疼痛;硬膜外镇痛泵用于

给予孕产妇硬膜外镇痛药物,特别适用于产后麻醉和术后疼痛管理。

5.输液设备:包括静脉输液泵和输液监测器。静脉输液泵用于控制输

液速率,输液监测器用于监测孕产妇的输液情况,避免输液过多或过少。

6.输血设备:包括输血泵和血浆分离机。输血泵用于控制输血速率,

血浆分离机用于从全血中分离血浆,以便分离血小板和红细胞进行输血。

7.心肺复苏设备:包括除颤仪、自动体外心脏起搏器和呼吸急救设备。在孕产妇突发心搏骤停的情况下,除颤仪可以进行除颤操作,自动体外心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位和职 责任 务 ,配合 危重孕产 妇救 治 中心开展 危重孕 产妇救 治、会诊和 转诊 工作 。二 级 以上 综合 医院重症 医学科要保 障危 重孕产妇救 治床 位 ,二级 以上妇 幼保 健 院 原 则 上 要 设 立 重 症 监 护 室。
第六条 承担危 重孕产妇救 治任务 的医疗机构 , 应 当具备较 强 的危 重孕 产妇 临床 救 治 能力。各级 危 重孕 产妇救 治 中心应 当具备 开展 危 重孕产 妇救 治工 作所 需 的设施 、设备 、人 员、服 务 能 力等基 本条 件(危 重孕 产妇救 治 中心服务 能 力基本要 求见 附件 1)。产 科床 位调 整应 当符合 区域 医疗卫生服务体 系规划 ,优 先在 医疗机 构 内部 调 剂 。
第七 条 地 方各级 卫 生计 生行政 部 门应 当建立 由卫 生计 生行政 部 门分 管领导 牵 头 负责 的保 障母婴 安 全协调 工作机制 ,明确职责任务 ,建立助产机 构、急 救 中心和血 站联动机 制 ,强化救 治、用血 、转运 等重点 环 节保 障 ,定期 召开会 议研 究 解决 工作 中的 突 出问 题 。组建 由妇产科 、儿科 、内科 、外科 、急诊科 、麻醉科 、 重症 医学科 、输血科 等相 关 学科 专 家组成 的区域危重 孕产 妇急救 专 家组 ,明确职 责和 任务 分 工,指导 参与 辖 区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治 能 力较 强 的 三 级 综 合 医院 、三 级 妇 幼 保 健 院 或 三 级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一、总则

为确保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救治水平,建立完善

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建设目标

1. 构建覆盖城乡的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实现救

治资源合理配置。

2. 提升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3. 提高救治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安全。

三、组织架构

1. 成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辖区内危重孕

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2. 救治中心可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三个层级,各级救治中心负责相应区域的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

3. 各级救治中心应设立救治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救治专家组等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设施设备

1. 救治中心应具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包括病床、抢救设备、监护设备、手术室等。

2. 各级救治中心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设施设备,确保救治能力。

3. 救治中心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技术力量

1. 救治中心应具备一支专业的医疗团队,包括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等相关专业的医护人员。

2. 各级救治中心应选拔具备丰富临床经验的高级职称医生担任救治专家组成员,负责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3. 救治中心应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救治流程

1. 各级救治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救治流程,包括急诊接收、评估、救治、转诊等环节。

2. 救治中心应设立绿色通道,确保危重孕产妇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3. 救治中心之间应建立转会诊制度,实现救治资源的共享和互补。

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

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

“降消项目”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

为切实加强“降消项目”县产科急救中心规范化管理,确保孕产妇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一、中心设置

1.项目县按人口服务半径合理选择1~2个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产科急救中心。

2.产科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综合抢救能力。除妇产科外,内科、外科、儿科、急诊科、麻醉科及检验科等均须具备与中心相适应的急诊急救能力。

3.产科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二、组织管理

产科急救中心设立急救小组,急救小组成员由医务科、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辅助科室等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急救小组承担现场抢救及转运任务。

三、制度建设

1.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建立妇产科急危重症管理制度和孕产妇急救小组工作制度,包括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孕产妇转运急救、高危妊娠管理、重症监护、会诊、新生儿窒息复苏、产儿科合作、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急救药品管理、危重病人抢救报告、抢救用血管理、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情况、孕产妇急救工作流程图及业务培训等内容。

2.建立基础信息登记:设立孕产妇急危重症接诊及出诊登记本、孕产妇急危重症抢救登记本,转运与反馈登记本、急危重症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业务培训登记本等。

四、知识技能

1.基础理论:熟练掌握高危妊娠的基础理论,重点掌握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晚期出血、胎儿宫内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

水栓塞、严重感染等)、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以及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

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评审标准(产科)

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评审标准(产科)

附件⑵

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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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一

一6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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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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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9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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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⑷

县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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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申请表

填报人:黄丽霖联系:8228781日期: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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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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