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附件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县级市级省级1专业抢救设备及器械1.1胎心监护仪若干若干若干1.2多普勒胎心监护仪若干若干若干1.3产包若干若干若干1.4清宫包若干若干若干1.5缝合包若干若干若干1.6宫纱(或水囊)若干若干若干1.7产钳若干若干若干1.8胎头吸引器若干若干若干1.9阴道拉钩若干若干若干1.10宫颈钳若干若干若干1.11新生儿抢救台≥1台≥1台≥2台1.12新生儿监护仪≥1台≥1台≥2台1.13新生儿转运暖箱≥1台≥1台≥2台1.14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1台≥1台≥1台1.15新生儿呼吸机≥1台≥1台≥2台1.16T组合复苏器(新生儿复苏囊)≥1台≥1台≥2台1.17新生儿低压吸引器≥1台≥2台≥2台1.18胎粪吸引管若干若干若干2ICU基本设备2.1床头设备带或吊塔(含吸氧、负压吸引、压缩空气,UPS、漏电保护装置等)≥床位数100%≥床位数100%≥床位数100%2.2ICU专用病床(含床头桌、防褥疮床垫)≥床位数100%≥床位数100%≥床位数100% 2.3中心监护系统≥1套≥1套≥1套2.4床旁监护系统(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模块)≥床位数100%≥床位数100%≥床位数120%2.5呼气末二氧化碳检测仪不要求≥1台≥1台2.6连续性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测设备(心排量测定仪)不要求≥1台≥1台2.7呼吸机≥床位数80%≥床位数80%≥床位数80% 2.8便携式呼吸机≥1台≥1台≥1台2.9便携式监护仪≥1台≥1台≥1台2.10除颤仪≥1台≥1台≥1台2.11体外起搏器≥1台≥1台≥1台2.12纤维支气管镜≥1台≥1台≥1台2.13心电图机≥1台≥1台≥1台2.14血气分析仪(床旁)≥1台≥1台≥1台2.15输液泵≥床位数100%≥床位数200%≥床位数200%2.16注射泵≥床位数200%≥床位数300%≥床位数300%2.17输血泵≥1台≥2台≥2台2.18肠内营养输注泵≥床位数50%≥床位数50%≥床位数50%2.19防下肢静脉血栓发生的器械若干若干若干2.20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含急救器械)≥1台≥2台≥2台2.21电子升降温设备≥1台≥1台≥2台2.22输液加温设备≥1台≥1台≥2台2.23空气消毒净化设备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2.24血糖仪≥1台≥1台≥1台2.25床旁彩超≥1台≥1台≥1台2.26血液净化仪不要求≥1台≥2台2.27床旁X光机≥1台≥1台≥1台。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2021年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完整word版)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指南
第十五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设有危重抢救设备设施齐全的抢救病房或病区。抢救病房或病区应当设置于方便危重孕产妇转运、检查和治疗的区域,以邻近产房、手术室、急诊室为宜。救治中心抢救病房具体建设标准参照综合医院ICU建设标准,并满足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和突出产科特色。救治中心工作用房应当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护理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九条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接诊任务,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置。鼓励三级医疗机构牵头组建产儿科专科联盟,以专科协作为纽带,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大力发展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的产儿科远程医疗协作网,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1.呼吸监测设备:包括呼吸机、氧气吸入器、功能监护仪等。
呼吸机用于人工辅助通气,氧气吸入器用于提供高浓度氧气给患者,功能监护仪用于动态监测患者的呼吸情况和氧气饱和度。
这些设备可以帮助医生监测孕产妇的呼吸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呼吸窘迫等问题。
2.心电监护设备:包括心电监护仪和除颤仪。
心电监护仪可以实时监测孕产妇的心率和心电图变化,及时发现和处理心律失常等问题;除颤仪用于处理突发心搏骤停时的心肺复苏操作。
3.血液监测设备:包括动脉血气分析仪、血压监测设备和中心静脉压监测仪等。
动脉血气分析仪可以监测血氧饱和度、二氧化碳分压和酸碱平衡等指标,帮助医生及时评估孕产妇的呼吸和循环功能;血压监测设备可以实时监测孕产妇的血压,帮助医生评估孕产妇的循环状况;中心静脉压监测仪可以监测孕产妇的中心静脉压力,帮助评估孕产妇的血容量和心脏负荷情况。
4.疼痛管理设备:包括静脉镇痛泵和硬膜外镇痛泵。
静脉镇痛泵用于给予孕产妇持续静脉镇痛药物,帮助孕产妇缓解疼痛;硬膜外镇痛泵用于给予孕产妇硬膜外镇痛药物,特别适用于产后麻醉和术后疼痛管理。
5.输液设备:包括静脉输液泵和输液监测器。
静脉输液泵用于控制输液速率,输液监测器用于监测孕产妇的输液情况,避免输液过多或过少。
6.输血设备:包括输血泵和血浆分离机。
输血泵用于控制输血速率,血浆分离机用于从全血中分离血浆,以便分离血小板和红细胞进行输血。
7.心肺复苏设备:包括除颤仪、自动体外心脏起搏器和呼吸急救设备。
在孕产妇突发心搏骤停的情况下,除颤仪可以进行除颤操作,自动体外心脏起搏器可以提供临时的心脏起搏功能,呼吸急救设备可以进行人工呼吸操作。
8.氧气吸入设备:包括氧气瓶、氧气流量计和氧气面罩。
氧气吸入设备用于提供高浓度氧气给孕产妇,帮助改善孕产妇的呼吸功能。
9.药物配制和储存设备:包括药物配制仪、药物储存柜和药物车。
药物配制仪用于配制药物,药物储存柜用于存放各类药物,药物车方便医生在急救过程中使用必要的药物。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附件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县级市级省级1专业抢救设备及器械1.1胎心监护仪若干若干若干1.2多普勒胎心监护仪若干若干若干1.3产包若干若干若干1.4清宫包若干若干若干1.5缝合包若干若干若干1.6宫纱(或水囊)若干若干若干1.7产钳若干若干若干1.8胎头吸引器若干若干若干1.9阴道拉钩若干若干若干1.10宫颈钳若干若干若干1.11新生儿抢救台≥1台≥1台≥2台1.12新生儿监护仪≥1台≥1台≥2台1.13新生儿转运暖箱≥1台≥1台≥2台1.14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1台≥1台≥1台1.15新生儿呼吸机≥1台≥1台≥2台1.16T组合复苏器(新生儿复苏囊)≥1台≥1台≥2台1.17新生儿低压吸引器≥1台≥2台≥2台1.18胎粪吸引管若干若干若干2ICU基本设备2.1床头设备带或吊塔(含吸氧、负压吸引、压缩空气,UPS、漏电保护装置等)≥床位数100%≥床位数100%≥床位数100%2.2ICU专用病床(含床头桌、防褥疮床垫)≥床位数100%≥床位数100%≥床位数100% 2.3中心监护系统≥1套≥1套≥1套2.4床旁监护系统(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模块)≥床位数100%≥床位数100%≥床位数120%2.5呼气末二氧化碳检测仪不要求≥1台≥1台2.6连续性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测设备(心排量测定仪)不要求≥1台≥1台2.7呼吸机≥床位数80%≥床位数80%≥床位数80% 2.8便携式呼吸机≥1台≥1台≥1台2.9便携式监护仪≥1台≥1台≥1台2.10除颤仪≥1台≥1台≥1台2.11体外起搏器≥1台≥1台≥1台2.12纤维支气管镜≥1台≥1台≥1台2.13心电图机≥1台≥1台≥1台2.14血气分析仪(床旁)≥1台≥1台≥1台2.15输液泵≥床位数100%≥床位数200%≥床位数200%2.16注射泵≥床位数200%≥床位数300%≥床位数300%2.17输血泵≥1台≥2台≥2台2.18肠内营养输注泵≥床位数50%≥床位数50%≥床位数50%2.19防下肢静脉血栓发生的器械若干若干若干2.20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含急救器械)≥1台≥2台≥2台2.21电子升降温设备≥1台≥1台≥2台2.22输液加温设备≥1台≥1台≥2台2.23空气消毒净化设备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2.24血糖仪≥1台≥1台≥1台2.25床旁彩超≥1台≥1台≥1台2.26血液净化仪不要求≥1台≥2台2.27床旁X光机≥1台≥1台≥1台。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1
2.8
便携式呼吸机
≥1台
≥1台
≥1台
2.9
便携式监护仪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台
≥1台
≥1台
2.10
除颤仪
≥1台
≥1台
≥1台
2.11
体外起搏器
≥1台
≥1台
≥1台
2.12
纤维支气管镜
≥1台
≥1台
≥1台
2.13
心电图机
≥1台
≥1台
≥1台
2.14
血气分析仪(床旁)
≥1台
≥1台
≥1台
2.15
输液泵
≥床位数100%
阴道拉钩
若干
若干
若干
1.10
宫颈钳
若干
若干
若干
1.11
新生儿抢救台
≥1台
≥1台
≥2台
1.12
新生儿监护仪
≥1台
≥1台
≥2台
1.13
新生儿转运暖箱
≥1台
≥1台
≥2台
1.14
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
≥1台
≥1台
≥1台
1.15
新生儿呼吸机
≥1台
≥1台
≥2台
1.16
T组合复苏器(新生儿复苏囊)
≥1台
≥1台
≥2台
1.17
新生儿低压吸引器
≥1台
≥2台
≥2台
1.18
胎粪吸引管
若干
若干
若干
2
ICU基本设备
2.1
床头设备带或吊塔(含吸氧、负压吸引、压缩空气,UPS、漏电保护装置等)
≥床位数100%
≥床位数100%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附件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一、机构基本能力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酌情调整。
二、人员基本技能(一)救治中心相关医护人员应当接受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胜任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各项监测与治疗的要求。
(二)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经过相关学科轮转培训,完成专科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具备高危妊娠和重症医学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重要脏器和系统的相关生理、病理及病理生理学知识、救治中心相关的临床药理学知识和伦理学概念。
(四)救治中心妇产科医师应当掌握高危妊娠的基本理论知识:1.妊娠及分娩并发症(妊娠高血压疾病、胎儿窘迫、产科出血、休克、DIC、羊水栓塞、严重感染、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2.妊娠合并症(心脏病、肝脏病、肾脏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多脏器功能衰竭、外科合并症等);3.妊娠合并性传播疾病/艾滋病;4.阴道助产技术;5.新生儿急救的基础理论;6.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知识。
(五)救治中心重症医学医师应当掌握重症患者重要器官、系统功能监测和支持的基本理论知识:1.复苏;2.休克;3.呼吸功能衰竭;4.心功能不全、严重心律失常;5.急性肾功能不全;6.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7.严重肝功能障碍;8.胃肠功能障碍与消化道大出血;9.急性凝血功能障碍;10.严重内分泌与代谢紊乱;11.水电解质与酸碱平衡紊乱;12.肠内与肠外营养支持;13.镇静与镇痛;14.严重感染;15.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16.免疫功能紊乱。
(六)救治中心相关医师应当掌握孕产妇危重症诊疗和救治的基本技能:1.分娩期并发症包括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子痫前期、子痫及其并发症、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及其并发症等处理措施;2.产后出血及失血性休克防治措施;3.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各种救治技能;4.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及早产儿处理:5.危重孕产妇救治需要的其他技能。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
危重孕产妇评分细则
查看现场,不具备通风、采光条件扣5分; 查看近1年空气净化和消毒效果监测记录,缺少一次扣1分。
6.3每床净建筑面积为抢救单元≥6m2,其他床位≥3m2:床间距应≥0.9m。
10
每项不符合要求扣3.5分。
6.4每个房间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包括洗手池、非手触式水龙头、清洁剂、干手设施和洗手流程图等,每床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20
现场查看抢救车和转运药品箱药品备用情况,提问使用情况。无抢救车扣10分,无转运药品箱扣10分,药物不齐全,每少一项扣2分,存在过期药品每种扣5分,使用不规范
5.技术水平
(280分)
5.1救治中心医护人员应接受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须掌握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具备相应资质,以胜任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各项监测与治疗的要求。
5.5定期派专家到辖区医院指导。中心医护人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省级及以上妇产科和(或)重症医学相关专业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学习, 不断加强知识更新。
40
查看到辖区医院指导的记录或图片,未进行指导或无相关记录资料等扣15分;查看救治中心医护人员继续教育学份证、进修证或其他支持材料,学习次数不够者每人扣5分,其中未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参加省级进修培训或培训不合格每人次扣10分,直至扣完。
6.医院感染防控
(60分)
6.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5分),做到布局流程合理(2分)、洁污分区明确(2分),标识正确清晰(1分)。
10
不符合要求扣相应分数。
6.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病房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每季度进行空气净化与消毒效果监测。
30
查看相关文件材料,未成立者不得分,组成部门缺1个扣5分,职责不明确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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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1台
≥2台
2.22
输液加温设备
≥1台
≥1台
≥2台
2.23
空气消毒净化设备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根据具体房屋面积确定
2.24
血糖仪
≥1台
≥1台
≥1台
2.25
床旁彩超
≥1台
≥1台
≥1台
2.26
血液净化仪
不要求
≥1台
≥2台
2.27
床旁X光机
≥1台
≥1台
≥1台
2.3
中心监护系统
≥1套
≥1套
≥1套
2.4
床旁监护系统(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模块)
≥床位数100%
≥床位数100%
≥床位数要求
≥1台
≥1台
2.6
连续性血流动力学与氧代谢监测设备(心排量测定仪)
不要求
≥1台
≥1台
2.7
呼吸机
≥床位数80%
≥床位数80%
≥床位数80%
2.8
便携式呼吸机
≥1台
≥1台
≥1台
2.9
便携式监护仪
≥1台
≥1台
≥1台
2.10
除颤仪
≥1台
≥1台
≥1台
2.11
体外起搏器
≥1台
≥1台
≥1台
2.12
纤维支气管镜
≥1台
≥1台
≥1台
2.13
心电图机
≥1台
≥1台
≥1台
2.14
血气分析仪(床旁)
≥1台
≥1台
≥1台
2.15
输液泵
≥床位数100%
阴道拉钩
若干
若干
若干
1.10
宫颈钳
若干
若干
若干
1.11
新生儿抢救台
≥1台
≥1台
≥2台
1.12
新生儿监护仪
≥1台
≥1台
≥2台
1.13
新生儿转运暖箱
≥1台
≥1台
≥2台
1.14
新生儿喉镜(气管插管)
≥1台
≥1台
≥1台
1.15
新生儿呼吸机
≥1台
≥1台
≥2台
1.16
T组合复苏器(新生儿复苏囊)
≥1台
≥1台
≥2台
1.17
新生儿低压吸引器
≥1台
≥2台
≥2台
1.18
胎粪吸引管
若干
若干
若干
2
ICU基本设备
2.1
床头设备带或吊塔(含吸氧、负压吸引、压缩空气,UPS、漏电保护装置等)
≥床位数100%
≥床位数100%
≥床位数100%
2.2
ICU专用病床(含床头桌、防褥疮床垫)
≥床位数100%
≥床位数100%
≥床位数100%
附件3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
县级
市级
省级
1
专业抢救设备及器械
1.1
胎心监护仪
若干
若干
若干
1.2
多普勒胎心监护仪
若干
若干
若干
1.3
产包
若干
若干
若干
1.4
清宫包
若干
若干
若干
1.5
缝合包
若干
若干
若干
1.6
宫纱(或水囊)
若干
若干
若干
1.7
产钳
若干
若干
若干
1.8
胎头吸引器
若干
若干
若干
1.9
≥床位数200%
≥床位数200%
2.16
注射泵
≥床位数200%
≥床位数300%
≥床位数300%
2.17
输血泵
≥1台
≥2台
≥2台
2.18
肠内营养输注泵
≥床位数50%
≥床位数50%
≥床位数50%
2.19
防下肢静脉血栓发生的器械
若干
若干
若干
2.20
心肺复苏抢救装备车(含急救器械)
≥1台
≥2台
≥2台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