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确保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高中年级学生,包括新生、转学生、借读生、休学生、复学生、退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四条新生入学时,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标准,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生学籍号由学校统一编制,终身不变。
学籍号包括年级、班级、学号等要素。
第六条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及时变更学籍状态。
第七条学生转学、借读,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复学,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九条学生退学,应向学校提交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登记表、学籍变动登记表、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学生本人可查阅、复印自己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终身,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印。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实施学籍管理制度;(二)审核、批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等申请;(三)建立、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四)协调各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学生成长,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一)弄虚作假,骗取学籍的;(二)旷课、早退、迟到、请假的;(三)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违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管理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学校的发展,江苏省教育厅出台了《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该规定明确了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即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为准绳,以学务管理为中心,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服务学生为宗旨。
二、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范围
该规定明确了学籍管理的主体和范围。
学籍管理的主体为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的范围为学生的入学、转学、退学、复学、毕业和学籍档案管理等方面。
三、学籍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该规定还明确了学籍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学生入学时,应进行身份证件、户口簿、学籍档案等方面的审核和登记;学生转学或退学时,应实行网上查询和双向转移学籍;学生复学时,应做好复学手续和学籍恢复工作;学生毕业时,应进行毕业审核和学籍销号等管理措施。
四、学籍管理的考核和监督
该规定还强调了学籍管理的考核和监督。
学校应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确保规定的实施效果。
五、附则
该规定最后还列明了一些相关的附则。
例如,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将会给予相应的资助;学生出现考勤不合格的情况,学校应及时联系家长,进行必要的辅导和教育等。
综合而言,《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领域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有利于学校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学生和家长。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的 执行机构
学校教务处和班主任是学 籍管理规定的执行机构, 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学生 的学籍管理工作。
● 02
第二章 学生考勤管理
学生考勤管理的 重要性
学生考勤管理是学籍管理 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 于学校了解学生的学习情 况和出勤情况。这对学校 能够及时发现学生学习习 惯的问题,促进学生成长 和发展至关重要。
奖励方式
表扬
通过口头或书面形 式对学生进行肯定 和赞扬,鼓励其继 续保持优秀表现。
荣誉称号
给予学生特定的荣 誉称号,如优秀学 生、优秀团员等, 以表彰和鼓励学生
的优秀表现。
奖学金
以金钱形式奖励学 生的优秀学业成绩 或其他优异表现, 激励学生努力学习。
惩罚方式
警告
对学生不当行为进 行口头警告,提醒 其及时改正错误。
03 学生自律重要环节
培养学生自我管理和纪律意识
学生考勤管理的重要性
学生考勤管理是学校管理中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它不仅仅是 对学生出席情况的记录,更是对学生学习态度和纪律的考核。 通过学生考勤管理,学校能够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发 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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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行为规范管理
03 教育引导
奖惩制度不仅仅是对学生行为的约束,更应该注重 教育引导,引导学生正确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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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科成绩管理
学科成绩管理的 目的
学科成绩管理旨在对学生 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和指 导,帮助学生提升学习成 绩。通过对学科成绩的管 理,学校可以更全面地了 解学生的学习水平,为学 生提供更好的学业辅导和 支持。
普通高中学籍管 理规定的意义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是 学校管理的基础,对学生 的成长和学业发展起着重 要作用。通过学籍管理规 定,学校能够有效监督学 生的学习过程,为他们提 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支持。
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注册与变更1. 学籍注册(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籍注册,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2)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就读年级、班级等。
2. 学籍变更(1)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变更。
(2)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学籍管理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2. 学校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3.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1)学籍登记表、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等原始材料;(2)学生个人学习档案,包括成绩单、奖惩记录、休学、复学、转学等相关证明材料;(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四、学籍撤销与恢复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撤销其学籍:(1)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逮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2)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学校开除学籍的;(3)学籍信息造假,经查实的。
2. 撤销学籍的学生,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学校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五、转学1.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审批转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六、休学与复学1.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审批休学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七、奖励与处罚1. 学生在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表现优秀,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处罚:(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2)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3)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中学校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及有关教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高中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需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程序和标准,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颁发学籍证明。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为其分配班级,并颁发学号,学号终身不变。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原因、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休学、复学者,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转学学生须提交转学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休学学生须提交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复学学生须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科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体育健康标准。
第十三条学科成绩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
第十四条综合素质评价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团队合作、社会实践等方面。
第十五条体育健康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执行。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六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十九条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二十条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且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毕业者,可申请结业。
第二十二条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高中学校教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高中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教务学籍工作,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教务管理1. 教务处负责学校高中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教学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 教务处负责课程设置、教学进度安排、课堂教学管理、考试安排、成绩评定等工作。
3.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认真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确保教学质量。
4.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课外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5. 学校定期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三、学籍管理1. 学生入学后,教务处应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登记表、成绩单等。
2.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3. 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手续,按学校规定办理。
休学、复学、转学学生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 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由教务处负责。
学生毕业前,需完成所有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5. 学生学籍档案归档,按国家规定执行。
学生毕业后,其学籍档案可转至就读的高一级学校、就业单位或由学校保存。
四、奖惩与监督1. 教务处对教学、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2. 教师在教学、学籍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3. 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学、学籍管理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所有。
3.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篇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篇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籍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学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三)建立和完善学生学籍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四)对学生学籍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三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入学体检报告;(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况:(一)转学:因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等需转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二)休学:因疾病、家庭原因等需休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四)退学: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需退学的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九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一)死亡;(二)被开除学籍;(三)自动放弃学籍;(四)被学校强制退学。
第十条学籍注销程序:(一)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注销学籍申请;(二)学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三)学校审批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应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档案的准确、完整、安全。
第十三条学籍档案的查阅、复制、借阅等,需经学校审批。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确保学生的学籍记录及相关事项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学籍的定义和构成学籍是对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各项个人信息和学业情况进行综合记录的档案。
学籍由个人基本信息、入学与毕业情况、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组成。
二、学籍的登记1. 招生登记:学校在每年招生前,对拟招收的学生进行登记。
提供申请入学的学生个人信息资料,并进行审核。
2. 入学登记:学生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办理学籍登记。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文件。
3.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校期间,如有学校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肄业等情况,需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籍信息的保密1. 学籍信息仅限于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查询使用。
学生及家长要妥善保管学籍信息,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2. 学校对学籍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四、学籍管理的责任1. 学校要成立学籍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2.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分工和流程,保证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严密性和规范性。
3. 学校要定期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和更新,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学籍的使用与转换1. 学生在毕业后,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学籍证明或相关材料。
2. 学生如需转学,须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书面证明。
原学校应尽快办理学籍转出手续。
六、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学生和家长对学籍管理有任何疑虑或投诉,可向学校进行反映。
学校应积极解决,及时回复,并建立投诉处理的机制。
2. 学校要定期组织学籍管理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开相关信息。
以上是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学生及家长应严格遵守,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管理的工作,确保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籍的管理,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为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指导。
2. 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2.1 公平原则学籍管理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保障每个学生的权益,不因性别、种族、政治立场等因素进行歧视。
2.2 全面发展原则学籍管理应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不仅注重学术成绩,还应关注学生的品德、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发展。
2.3 综合考核原则学籍管理应采用综合考核的方式,包括考试成绩、平时表现、课外活动等方面的评价,综合衡量学生的综合素质。
2.4 领导责任原则学校领导和教职员工应共同肩负起学籍管理的责任,保障学生的权益。
3. 学籍管理的内容3.1 学籍登记学校应对每个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时间、家庭地址等,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3.2 学籍异动管理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情况,并将异动情况及时上报教育管理部门。
3.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妥善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表等。
学籍档案应保存至少五年,以备学生日后参加升学或就业需要。
3.4 学籍信息保密学校应严格保护学生的学籍信息,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
只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向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学籍信息。
3.5 学籍质量监控教育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4. 学籍管理的责任分工4.1 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应制定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学籍管理工作负总责。
4.2 教职员工教职员工应遵守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做好学籍登记、异动处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4.3 学生及家长学生及其家长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5. 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教育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在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三、转学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第八条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第九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四、借读第十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第十二条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会考,会考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会考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储存;借读学生的会考成绩单或会考合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五、休学和复学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取消其学籍;第十六条学生路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六、退学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第十八条学校处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七、成绩考核第十九条学校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规定的全省会考;第二十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会考考试成绩采取等级制形式,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考查成绩记合格和不合格两等;第二十一条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八、毕业、修业、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九、奖励和处分第二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档案;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第二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第三十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着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第三十二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第三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十、附则第三十四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委;第三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十六条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第三十七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委;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高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高中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中学生的行为,维护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成长,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高中学校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是高中学生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国际班等各个类型的学生。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籍注册是学生入学后的第一步,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注册时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
第七条学生注册时需提供家长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学校在紧急情况下联系家长或监护人。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需要办理学籍转入手续的,需提供原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和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第九条学生须提供近期照片,作为学籍注册的重要材料之一。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需缴纳相关费用,包括学费、教材费等,方可完成学籍注册。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学生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课程安排,不得擅自缺课或早退。
第十二条学生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文艺活动、体育活动等,不得擅自缺席。
第十三条学生在课堂上需遵守纪律,不得扰乱课堂秩序,不得在课堂上与他人打闹、交谈或使用手机等。
第十四条学生需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保持校园环境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第十五条学生须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夜不归宿,不得熬夜玩游戏。
第十六条学生尊敬师长,与师长交往时要保持礼貌,不得对师长不敬,不得与师长发生冲突或矛盾。
第十七条学生在学校内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不得参与赌博、吸烟、酗酒等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内不得进行暴力行为、欺凌行为,不得侮辱他人,不得传播不良信息。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内不得擅自离校,必须获得教师或班主任的允许,方可离开校园。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行为,确保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及其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学籍定义学籍是记录学生入学至毕业期间在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其变化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学籍管理原则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人本、公平、公正原则,贯彻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培养创新人才,打造世界一流教育。
第二章入学与转学管理第五条入学报名普通高中的入学报名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获取入学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 2. 入学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正常招生计划的规定; 3. 严格执行入学准入标准; 4. 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贿赂。
第六条入学考试普通高中的入学考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坚持高考考试原则,创新招生考试形式; 3. 不得有弊、不公现象。
第七条转学管理普通高中的学生转学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学生转学需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2. 学生须持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手续; 3. 学籍管理部门应妥善处理原籍学校、目标学校、学生转学手续等实际操作。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八条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指学生进入学校至离校期间所形成的个人学习、成长、评价等方面的记录文件。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重视予以认真开展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以严格规范、保护好高中学籍档案为原则,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并得到保密。
第四章学籍异常处理第十条异常情况高中学籍异常来源于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2. 学生因疾病、复旦、因私等原因应停学成等; 3. 学生因家庭变故、消费过度等原因欠费。
第十一条异常处理高中学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学籍管理问题进行相应处理,其中: 1. 违法违规的学籍管理应进行严肃处理; 2. 疾病、复旦、因私等原因而停学成住校的学生,其学籍不列入正常状态; 3. 学生欠费情况应及时通知家长,予以妥善处理。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高中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条例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
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
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
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教育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新生、转学生、休学生、复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招生与学籍注册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录取新生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籍登记表、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生档案袋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1. 学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2. 初中毕业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3. 学生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
第七条学籍注册后,学生获得学籍编号,学籍编号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身份识别的唯一标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需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转学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 转学申请;2. 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转入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休学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 休学申请;2. 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休学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复学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 复学申请;2. 休学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3. 学校出具的复学通知书。
第十二条退学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 退学申请;2. 学校出具的退学通知书。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籍档案进行分类、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基本信息;2. 学籍变动情况;3. 成绩考核;4. 奖惩情况;5. 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应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第五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对学籍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更新。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6篇】
中学学籍管理制度【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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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
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
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
在省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
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
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
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
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办好。
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
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
四、借读
第十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
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
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会考,会考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
会考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储存。
借读学生的会考成绩单或会考合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
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学生路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学生在一年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六、退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八条学校处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七、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规定的全省会考。
第二十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
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
会考考试成绩采取等级制形式,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考查成绩记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第二十一条学生操行按《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
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
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档案。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
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
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十、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委。
第三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委。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