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设标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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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建筑设计标准2018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2018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2018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是指在2018年制定的用于指导监狱建筑设计的一套规范和准则。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监狱建筑的安全、功能性和人性化,并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

从安全角度来看,监狱建筑设计标准2018强调了防逃脱和安全措施,包括高墙、围墙、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

这些措施旨在防止犯人逃脱,确保监狱的安全。

从功能性角度来看,监狱建筑设计标准2018考虑了监狱的各项功能需求,包括犯人的居住、休息、就餐、医疗、教育和娱乐等。

标准要求监狱建筑能够提供合适的空间和设施,满足犯人的基本需求,并有助于他们的改造和复员。

从人性化角度来看,监狱建筑设计标准2018强调了人权和尊严的尊重。

标准要求监狱建筑提供适当的照明、通风和卫生条件,以及合理的隐私保护措施。

此外,标准还鼓励创造一个积极的监狱环境,提供心理辅导、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项目,帮助犯人重返社会。

除了上述方面,监狱建筑设计标准2018还考虑了可持续性和环境保护。

标准要求监狱建筑在能源利用、水资源管理和废物处理等方面采取可持续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总结而言,监狱建筑设计标准2018综合考虑了安全、功能性、人性化、可持续性和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这些标准的目的是确保监狱建筑能够提供一个安全、合理、人性化的环境,促进犯人的改造和复员,并尊重他们的人权和尊严。

轻型监狱建设标准

轻型监狱建设标准

轻型监狱建设标准摘要:I.引言A.背景介绍B.目的和意义II.轻型监狱建设标准概述A.定义和分类B.设计原则III.选址与规划布局A.选址要求B.规划布局要点IV.建筑标准A.建筑要求B.建筑类型及特点V.安全警戒设施A.安全设施要求B.警戒设施要求VI.场地及配套设施A.场地建设B.配套设施要求VII.结论A.总结B.展望正文:轻型监狱建设标准是我国监狱建设标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轻型监狱的设计、施工和管理提供依据。

本文将从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配套设施等方面对轻型监狱建设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轻型监狱建设标准概述轻型监狱是指主要用于关押轻罪犯的监狱,其目的是通过相对宽松的管理方式,对罪犯进行改造。

根据功能和设施的不同,轻型监狱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开放式监狱、半开放式监狱等。

在设计轻型监狱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满足关押、改造、教育、劳动等基本功能需求;2.注重人性化设计,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3.实现安全与舒适的平衡;4.符合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

二、选址与规划布局1.选址要求轻型监狱的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1)地形地貌适宜,地势平坦,环境优美;(2)交通便利,远离居民区,易于管理;(3)基础设施齐全,供水、供电、通信等条件良好;(4)具有较好的社会协作条件。

2.规划布局要点轻型监狱的规划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1)功能分区明确,满足罪犯改造需求;(2)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实现绿化与美化的有机结合;(3)建筑布局紧凑,充分利用空间;(4)道路系统完善,满足运输和管理需求。

三、建筑标准1.建筑要求轻型监狱的建筑应满足以下条件:(1)结构安全,满足防灾减灾要求;(2)建筑造型美观,符合监狱形象要求;(3)建筑功能完善,满足罪犯改造需求;(4)建筑节能环保,降低运行成本。

2.建筑类型及特点轻型监狱的建筑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监舍楼:主要用于罪犯居住,要求通风、采光良好;(2)教育楼:主要用于罪犯接受教育、培训,要求空间宽敞;(3)劳动楼:主要用于罪犯进行劳动,要求设施齐全、安全;(4)食堂、浴室等配套设施:要求卫生、舒适。

监狱设标准标

监狱设标准标

监狱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o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馳以关押職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监狱建设标准

监狱建设标准

监狱建设标准————————————————————————————————作者:————————————————————————————————日期:ﻩ监狱建设标准(2002年12月3日经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布,2003年2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监狱建设的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监狱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和改造罪犯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

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六条本标准确定的参数是监狱建设的下限值,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按本标准参数提高30%作为上限。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 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 3001-5000人。

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部分包括:罪犯用房、干警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和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

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

监狱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o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馳以关押職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 —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监狱建设标准

监狱建设标准

监狱建设标准LT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和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监舍楼包括寝室、盥洗室、厕所、物品储藏室、心理咨询室等;学习用房包括图书阅览用房、教学用房等;文体活动用房包括文体活动室、礼堂等;其他服务用房包括理发室、浴室、晾衣房等。

2、干警用房包括:干警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干警管理用房、干警备勤用房、干警学习及训练用房。

干警办公用房包括监狱领导及职能部门办公室;公共用房包括会议室、干警文体活动室、干警食堂、干警浴室、干警医务所、老干部活动室等;特殊业务用房包括警械装备库、总监控室、电化教育室、罪犯档案室、计算机室、暗室、器材存放室、检察院驻办公室等;干警管理用房包括监区、分监区干警值班室(监控室)、分监区教育谈话室、分监区干警办公室及干警卫生间等。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等。

第十二条监狱安全警戒设施包括:大门、围墙、岗楼、电网、照明、通讯、监控、报警装置、狱门值班室、隔离带等。

第十三条监狱的场地主要包括干警及武警训练场、监狱停车场及罪犯体训场。

第十四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干警办公设施,罪犯生活教育、劳动改造设施,道路系统,消防、给排水、供暖、变配电、电信、煤气、有线电视、环保等以及场地绿化、美化。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五条新建监狱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监狱建设应选择邻近经济相对发达、交便便利的城市或地区。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监狱应选择经济相对发达、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建设(社会条件)。

2、新建监狱选址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活动性质,结合劳动改造需要,选择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地段;新建监狱严禁选在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且足以危及监狱安全的地区。

(自然条件)3、新建监狱应选择在给排水、供电、通讯、电视接收等条件较好的地区。

监狱建设标准 (建标[2002]258号)

监狱建设标准  (建标[2002]258号)


编 制 说明
编制说明
监狱建设标准 是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
二 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 的通
知 建标
号 的要求 由司法部负责主
编 具体由司法部哈尔滨设计院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
究 认真分析了国内已建监狱的统计资料 总结了以
往建设的经验教训 在此基础上完成的征求意见稿
征求了各有关部门 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并最终经有
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 总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
成 选址与规划布局 建筑标准 安全警戒设施 场
地及配套设施等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 在执行过程中 请各单

监狱建设标准
位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
之处 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地址
第十四条 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干警办公设施 罪 犯生活教育 劳动改造设施 道路系统 消防 给排 水 供暖 变配电 电信 煤气 有线电视 环保等 以及场地绿化 美化

监狱建设标准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新建监狱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建监狱建设应选择邻近经济相对发达 交

第六条 本标准确定的参数是监狱建设的下限 值 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按本标准参数提高
作为上限 第七条 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 还 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 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监狱建设规模按罪犯人数 划分为大
中 小三种类型

算 从事农业劳动的监狱建设用地标准可按实际情况
确定
第十七条 监狱的总平面布局应分为罪犯生活
区 罪犯劳动改 造区 干警 行政办公 区 干警生活

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

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

监狱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o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馳以关押職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2018)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2018)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2018)技术报告一、引言监狱建筑设计是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满足现代监狱管理的需求,提高监狱建筑的品质和安全性,我国制定了《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2018)。

本技术报告将详细介绍该标准的内容和意义。

二、标准概述《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2018)是我国监狱建筑设计的重要规范,涵盖了监狱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

该标准旨在确保监狱建筑的安全性、功能性、舒适性和人性化,为监狱管理提供良好的硬件环境。

三、主要内容1.建筑布局与规划监狱建筑应合理规划布局,确保各功能区域的安全与便利。

建筑设计应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同时考虑囚犯的日常生活和心理需求。

2.建筑设计监狱建筑的设计应注重实用性、经济性和人性化。

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确保建筑结构安全、耐久。

同时,建筑设计应考虑囚犯的心理健康需求,避免过度压抑和刺激。

3.建筑施工与验收监狱建筑的施工应严格遵守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

验收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建筑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安全。

四、意义与影响《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2018)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监狱建筑的品质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该标准为监狱建筑设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建筑质量。

同时,该标准的实施也有助于提升囚犯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结论《监狱建筑设计标准》(JGJ446-2018)是我国监狱建筑设计的重要规范,对于提高监狱建筑的品质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该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囚犯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未来,我们应继续关注并不断完善该标准,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

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

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是为了规范监狱建设和管理,保障囚犯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囚犯的生活和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因此,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首先,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要求监狱的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监狱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囚犯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安全需求。

其次,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要求监狱的管理制度必须健全完善。

监狱的管理制度包括囚犯的生活管理、安全管理、教育改造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囚犯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保证监狱的安全稳定。

另外,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还要求监狱的人员配备必须到位。

监狱的工作人员包括监狱警察、医生、教育改造人员等,他们的数量和素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监狱的正常运转和囚犯的正常生活。

此外,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还要求监狱的设施和设备必须完备。

监狱的设施包括囚舍、食堂、医疗室等,这些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囚犯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监狱的设备包括监控设备、通讯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齐全有效,保证监狱的安全和管理。

最后,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还要求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必须得到重视。

监狱不仅仅是一个惩罚囚犯的地方,更是一个教育改造囚犯的地方。

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必须得到重视,包括对囚犯进行法律法规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帮助囚犯重新融入社会。

总的来说,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是为了规范监狱建设和管理,保障囚犯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监狱建设标准的执行对于监狱的正常运转和囚犯的教育改造至关重要,必须严格执行,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和囚犯的正常生活。

轻型监狱建设标准

轻型监狱建设标准

轻型监狱建设标准一、建筑结构安全1. 轻型监狱的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结构安全的相关规定,能够承受各种可能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影响。

2. 轻型监狱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保证其坚固、稳定、耐久,并能够满足各种安全防范要求。

二、基础设施完善1. 轻型监狱应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暖、通讯、消防、安防、通风等设施,以满足日常运营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2. 轻型监狱的基础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三、环保及卫生1. 轻型监狱应遵守国家环保法规,采用环保材料和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轻型监狱应具备符合要求的卫生设施,保持环境整洁、卫生,防止疾病的传播。

四、智能化管理1. 轻型监狱应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2. 智能化管理系统应包括安全监控、人员管理、物资管理、应急救援等功能,并与城市监控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处置。

五、安全性与防护1. 轻型监狱应具备完善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机制,对各类危险源进行及时排查和整改,确保监狱的安全运营。

2. 轻型监狱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技术手段,防范罪犯的逃脱和暴动等行为,确保监狱的安全和管理秩序。

六、法律援助及教育1. 轻型监狱应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2. 轻型监狱应开展思想教育和文化教育,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其文化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3. 轻型监狱应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为罪犯回归社会和就业创造条件。

4. 轻型监狱应积极开展社会帮教活动,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和沟通,为罪犯改造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5. 轻型监狱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保障罪犯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6. 轻型监狱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罪犯改造工作。

【标准】监狱建设标准

【标准】监狱建设标准

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旧的监狱使用功能和场地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各地一些监狱陆续进行了改建、扩建,使得监狱功能更完备,设施更完善,管理更方便安全,更人性化,与社会的发展相适。

监狱的特点是占地处偏僻、面积大,容积率低,安全是首要问题,必需具备备用电源。

根据上述特点,它的供配电与民用建筑不同,必须采取新的配电思路和方式来满足其功能的要求。

2005年我负责设计XX监狱扩建的电气设计,在供配电设计中,力求做到符合监狱特点和环境的要求。

下面谈一下我在XX监狱的电气施工设计中的体会。

二、设计依据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45-95;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6.《监狱建设标准》。

三、供电选择XX监狱占地65560m2。

因为监狱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狱的供电必须保证连续性、安全性、可靠性,2002年版的《监狱建设标准》第三十七条:监狱的供电电力负荷等级宜为一级,并应附设备用电源手应急照明器材。

除厂房、教学楼为三级负荷外,其它单体建筑的用电均按一级负荷考虑。

由于现场只有一回路市电电源,故需设置一台柴油发电机。

变配电房的选址:由于监狱的特殊性,监狱的供电必须保证连续性、安全性、可靠性,为了便于管理,有问题时随时进行检修,所以不宜设置户外箱式变电站。

XX监狱变配电房设在监区大门综合楼内,市电用电缆引至变配电房。

监狱分为以下几种负荷计算:大门、岗楼、围墙及室外照明,加工厂房照明,加工厂房动力,教学综合楼,监舍综合楼,禁闭室,犯人伙房,污水处理站,监区办公楼。

监狱的单位负荷率的计算数值与民用建筑是不同的,查设计手册没有明确的监狱的负荷数值,而且监狱的单体建筑数量较多,计算总负荷时重复的计算过程占了不少时间。

为得到每一项的单机容量、计算系数普遍通用数值,我三次到A监狱和B监狱实地参观考察,详细记录了监狱的特点,并认真听取了业主的对设计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调查了解到加工厂房有少许动力负载,一般民用建筑的动力电是另计收费所以另用需另引动力电源,但监狱的特殊情况实际,一般情况下动力负载不需另引动力电源,仍包含在照明负载中。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2018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2018

监狱建筑设计标准2018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监狱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一个合理、安全的监狱建筑设计标准是保障囚犯人身安全和社会安全的基础。

因此,制定监狱的建筑设计标准至关重要。

一、性质定位监狱建筑作为特殊用途建筑,其性质定位首先是“罪犯的拘禁场所”。

监狱应当坚持法律的原则,正确对待和定位罪犯的身份。

此外,监狱还兼有改造、教育、治疗的功能,因此,监狱的建筑设计应更强调人性化管理和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二、空间布局监狱的建筑设计要求合理的空间布局,包括主体园区、辅助用房和后勤保障设施。

主体园区应明确划分为高度安全区、中度安全区和普通安全区,分别用于拘禁重刑犯、刑事犯和轻罪犯。

辅助用房和后勤保障设施包括医疗保健中心、教育培训中心、运动场馆、图书馆等,以满足罪犯的基本需求和改造教育的要求。

三、人员流线监狱建筑的人员流线设计应考虑安全和便捷性。

主要人员流线包括罪犯的进出、工作人员的进出以及与外界的联系。

罪犯入监后,需要经历安全检查、体检、接收和分级等程序。

工作人员包括监狱警察、看守人员、教育改造人员等,他们的流线应与罪犯的流线分开,以确保安全。

与外界的联系包括律师会见、家属探望、文化教育等,应设置相应的场所,并保障安全性。

四、安全设施监狱作为极高安全需求的场所,其安全设施是建筑设计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安全设施主要包括围墙、监视系统、控制设备和报警系统。

围墙应具备防逃脱和防翻越的功能,同时要考虑外部环境的美观。

监视系统应全天候、全方位监控监狱的各个区域,为监管人员提供及时的情报。

控制设备包括门禁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等,用于管理罪犯的出入、监控和记录。

报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保障安全。

五、环境设施监狱的环境设施要求舒适、卫生和安全。

建筑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系统,以保证罪犯的舒适度和健康状况。

卫生设施应完善,包括公共卫生间、洗浴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等。

此外,监狱也应提供相应的娱乐和文化设施,以满足罪犯的精神需求,如绘画室、音乐室和图书馆等。

监狱建设标准

监狱建设标准

监狱建设标准(2002年12月3日经建设部、国家计委批准发布,2003年2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为监狱建设的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监狱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和改造罪犯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

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六条本标准确定的参数是监狱建设的下限值,经济技术条件较好的地区可按本标准参数提高30%作为上限。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 1000-2000人;2、中型监狱 2001-3000人;3、大型监狱 3001-5000人。

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部分包括:罪犯用房、干警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和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监舍楼包括寝室、盥洗室、厕所、物品储藏室、心理咨询室等;学习用房包括图书阅览用房、教学用房等;文体活动用房包括文体活动室、礼堂等;其他服务用房包括理发室、浴室、晾衣房等。

监狱建设标准最新版

监狱建设标准最新版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 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 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 的社会协作条件。
监狱建设标准(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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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 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3、大型监狱3001~5000人;
第十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 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 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 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2、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 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
3、武警用房建设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 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 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
第十二条监狱安全警卫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 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大门武警哨位、隔离和防护设施 以及通讯、监控、门禁、报警、无线信号屏蔽、目标跟踪、 周界防范、应急指挥等技术防范设施。

《工程建设国标》监狱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国标》监狱建设标准

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旧的监狱使用功能和场地跟不上社会的发展,各地一些监狱陆续进行了改建、扩建,使得监狱功能更完备,设施更完善,管理更方便安全,更人性化,与社会的发展相适。

监狱的特点是占地处偏僻、面积大,容积率低,安全是首要问题,必需具备备用电源。

根据上述特点,它的供配电与民用建筑不同,必须采取新的配电思路和方式来满足其功能的要求。

2005年我负责设计XX监狱扩建的电气设计,在供配电设计中,力求做到符合监狱特点和环境的要求。

下面谈一下我在XX监狱的电气施工设计中的体会。

二、设计依据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45-95;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6.《监狱建设标准》。

三、供电选择XX监狱占地65560m2。

因为监狱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狱的供电必须保证连续性、安全性、可靠性,2002年版的《监狱建设标准》第三十七条:监狱的供电电力负荷等级宜为一级,并应附设备用电源手应急照明器材。

除厂房、教学楼为三级负荷外,其它单体建筑的用电均按一级负荷考虑。

由于现场只有一回路市电电源,故需设置一台柴油发电机。

变配电房的选址:由于监狱的特殊性,监狱的供电必须保证连续性、安全性、可靠性,为了便于管理,有问题时随时进行检修,所以不宜设置户外箱式变电站。

XX监狱变配电房设在监区大门综合楼内,市电用电缆引至变配电房。

监狱分为以下几种负荷计算:大门、岗楼、围墙及室外照明,加工厂房照明,加工厂房动力,教学综合楼,监舍综合楼,禁闭室,犯人伙房,污水处理站,监区办公楼。

监狱的单位负荷率的计算数值与民用建筑是不同的,查设计手册没有明确的监狱的负荷数值,而且监狱的单体建筑数量较多,计算总负荷时重复的计算过程占了不少时间。

为得到每一项的单机容量、计算系数普遍通用数值,我三次到A监狱和B监狱实地参观考察,详细记录了监狱的特点,并认真听取了业主的对设计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调查了解到加工厂房有少许动力负载,一般民用建筑的动力电是另计收费所以另用需另引动力电源,但监狱的特殊情况实际,一般情况下动力负载不需另引动力电源,仍包含在照明负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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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o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馳以关押職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 —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2、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

监狱建设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安全警戒设施第六章场地及配套设施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使监狱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监狱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监狱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监狱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査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中度戒备和高度戒备监狱建设。

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o 第四条监狱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监管安全、改造罪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应从监狱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达到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

第五条监狱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纳入当地城市和地区的总体规划,各项公用设施尽可能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新建监狱建设项目应一次规划,并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扩建和改建的监狱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有特殊要求的监狱建设项目,须单独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监狱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监狱建设规模按关押罪犯人数,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第九条监狱建设规模应以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5000人为宜,高度戒备监狱建设规馳以关押職人数在1000-3000人为宜,不同建设规模监狱关押罪犯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型监狱1000~2000人;2、中型监狱2001~3000人;3、大型监狱3001~5000人;第+条监狱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安全警戒设施、场地及其配套设施构成。

第+ —条监狱房屋建筑包括:罪犯用房、警察用房、武警用房及其他附属用房。

1、罪犯用房包括:监舍楼、教育学习用房、禁闭室、家属会见室、伙房和餐厅、医院或医务室、文体活动用房、技能培训用房、劳动改造用房及其他服务用房等。

2、警察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公共用房、特殊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备勤用房、学习及训练用房。

3、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辅助管理岗位人员用房、车库、仓库、配电室、锅炉房、水泵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污水处理站等。

理等功能用房,并设警察巡视专用通道;各功能用房之间应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

6、高度戒备监狱内各监区、家属会见室、罪犯伙房、罪犯医院、禁闭室等区域之间均应以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隔离,并用封闭通道相连;封闭通道与各区域的连通处应设置牢固的金属防护门;封闭通道内应根据监管安全的实际需要分段设置牢固的金属防护门。

7、中度戒备监狱内的高度戒备监区应自成一区,封闭独立,且应布置在武警岗哨观察视线范围内,与其他监区、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0m,并应以不低于4m高的防攀爬金属隔离网进行封闭隔离。

第十九条监狱内各建筑之间及狱内建筑与狱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日照、通风、防噪声和卫生防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监狱的标志应醒目、统一,标志上宜有警徽及监狱名称的中文字样;在有少数民族文字规定的地区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监狱内的道路应使各功能分区联系畅通、安全;应有利于各功能分区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应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结合监狱的特点,选择安全、便捷、经济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新建监狱绿地率宜为25%,扩建和改建监狱绿地率宜为20%。

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二十三条监狱的建筑标准,应根据监狱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不含武警用房),应不超过表1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1监狱综合建筑面积控制指标用房类别中度戒备监狱高度戒备监狱小型中型大型小型中型罪犯用房(m2/罪犯)21.41 21.16 20.96 27.09 26.80警察用房(m2 鑛)36.92 35.71 34.50 42.57 41.36其他附属用房(m2/? 察) 6.33 5.19 4.31 6.33 5.19注:本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视地方财力可能适当降低。

第二十五条监狱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应参照表2、表3、表4确定。

表2监狱罪犯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罪犯)3、表4确定。

表2监狱罪犯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罪犯)用房用房名称中度戒备监狱高度戒备监狱类别小型中型大型小型中型监舍楼 4.66 4.66 4.66 9.47 9.47罪犯用房教育学习用房 1.17 1.07 0.96 1.72 1.59禁闭室0.12 0.11 0.10 0.12 0.11续表2用房类别用房名称中度戒备监狱高度戒备监狱小型中型大型小型中型罪犯用房家属会见室0.81 0.81 0.81 0.59 0.59伙房和餐厅 1.14 1.08 1.03 1.14 1.08医院或医务室0.65 0.60 0.60 1.00 0.94文体活动用房 1.55 1.55 1.55 0.90 0.90技能培训用房2-30 2-30 2.30 2-30 2.30劳动改造用房7.60 7.60 7.60 7.60 7.60其他服务用房 1.41 1.38 1.35 2.25 2.22男监合计2L41 21.16 20.96 27.09 26.80注:1、女子监狱厕所增力卩0.04m2/罪犯;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学习用房面积乘以1.5系数;在冬季需要储菜地区伙房和餐厅增加0.5m2/罪犯储菜用房面积。

2、关押老病残罪犯的监狱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剂各功能用房面积。

3、本表未含罪犯锅炉房的面积,如需要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表3监狱警察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警察)用房类别用房名称中度戒备监狱高度戒备监狱小型中型大型小型中型警察用房警察办公用房 5.83 5.83 5.83 5.83 5.83公共用房8.75 8.65 8.55 8.75 8.65縣业务用房7.44 6.33 5.22 7.44 6.33警察管理用房 3.61 3.61 3.61 7.22 7.22警察备勤用房7.76 7.76 7.76 9.80 9.80学习及训练用房 3.53 3.53 3.53 3.53 3.53合计36.92 35.71 34.50 42.57 41.36表4其他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察}用房类别用房名称中度戒备监狱高度戒备监狱小型中型大型小型中型其他附属用房其他附属用房 6.33 5.19 4.31 6.33 5.19注:本表未含污水处理站的面积,如需要设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监狱房屋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建设条件、建筑层数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综合考虑。

第二+七条监狱围墙内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且不应超过24m。

第二+八条监狱监舍楼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间寝室关押男性罪犯时不应超过20人,关押女性罪犯和未成年罪犯时不应超过12人,关押老病残罪犯时不应超过8人。

高度戒备监狱每间寝室关押罪犯不应超过8人,寝室宜按5%单人间、30%四人间、65%六-八人间设置,其中单人间应设独立放风间。

2、寝室内床位宽不应小于0.8m;床位为双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4m,床位为单层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

监舍楼内走廊若双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4;若单面布置房间,其净宽不应低于2m。

寝室窗地比不应小于1/7。

3、采暖地区监舍楼建设,应加设机械通风系统,换气次数按有关规范计算确定;风口应采用扁长型风口,以防罪犯爬入;彩暖负荷计算时应考虑通风所损失的热量。

4、盥洗室排水立管及地漏应在设计确定的基础上加大1号管径。

5、监舍楼内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夜间照明灯具,各房间及走廊的照明均应在警察值班室的控制之下,监舍楼内配电箱应设在每层的警察值班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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