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2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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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齐齐哈尔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齐发改发〔2020〕34号

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齐齐哈尔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齐发改发〔2020〕34号

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齐齐哈尔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齐齐哈尔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齐发改发〔2020〕34号各县(市)及梅里斯发改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行为,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激发有效投资,各县(市)及梅里斯发改局应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承诺制的通知》(黑政规〔2017〕25号),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7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备案实行承诺制,即企业在投资项目开工前出具备案承诺书后,不再履行项目备案手续。

二、备案实行承诺制的投资项目,由企业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备案承诺书,并对承诺书内容负责。

三、企业可以在项目开工前任何阶段出具承诺书。

四、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原则,对违反承诺或虚假承诺的企业,项目备案部门依法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性质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附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8月17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图及其相关行政审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图及其相关行政审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图及其相关
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0]74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24
【实施日期】2010.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图及其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0]74号)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审批总流程图、齐齐哈尔市土地收储子流程图、齐齐哈尔市房地产开发子流程图和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制度等情况汇总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工程审批流程图和情况汇总表,明晰了审批程序,明确了牵头部门和部门内部的牵头科(处)室,也规定了审批时限。

通过梳理与完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在原有流程的基础上,审批环节明显减少,审批时限大大压缩,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

各涉及工程审批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在按流程和权限开展审批的同时,还要明确以下几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齐齐哈尔市2020年第一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齐齐哈尔市2020年第一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齐齐哈尔市2020年第一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齐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齐齐哈尔市2020年第一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齐政办发〔202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齐齐哈尔市2020年第一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通过市政府第16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好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管理,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并将项目信息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上报市发改委,2020 年 6月30日前未开工的项目取消当年投资计划。

二、齐齐哈尔市2020年第一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向原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上级资金未确定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联系人:苑艳鹏;联系方式:0452—2790608;电子邮箱:******************。

附件:1.齐齐哈尔市2020年第一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新建).doc2.齐齐哈尔市2020年第一批政府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表(续建).doc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6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齐政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齐政办发〔202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市监联〔2020〕15号)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目标引领(一)努力实现预期目标。

2022年底前,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为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明确审查范围(二)应当审查范围。

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时,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正文:----------------------------------------------------------------------------------------------------------------------------------------------------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年2月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3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09年4月1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以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下列内容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落实、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交纳,节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8日市政府第16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2021年3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6届44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9部政府规章:(1993年11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公布)。

一、《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二、《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2014年11月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公布)。

三、《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年8月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四、《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公布)。

五、《齐齐哈尔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2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公布)。

六、《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15年8月1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公布)。

七、《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04年3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2001年7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公布)。

八、《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九、《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年12月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地方性法规、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地方性法规、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7]28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6【实施日期】2017.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7]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6日齐齐哈尔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的要求,为落实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专项清理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及任务(一)清理范围根据国家、我省“放管服”改革决定和有关工作部署,对2017年5月31日前我市制发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任务1.按照国办发〔2017〕40号文件关于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清理要求,在历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2013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改革决定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重点清理与2016年12月以来国家、我省发布的改革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并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

对涉及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有关改革决定,应予修改、废止但尚未修改、废止的也应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确保清理全面、到位。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从严控制投资概算和建设规模,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实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公用事业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政权建设等非经营性社会服务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则第一章总为规范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第一条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万元以上5000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是指总投资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国债、中央预算内以及中央专项资金、基金;(二)省级配套、省预算内以及省级专项资金、基金;(三)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及专项基金;(四)纳入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或以政府信用担保的资金;(五)占有、使用、报损、报废国有资产,或者出租、转让、出售、置换国有资产及其占有权、使用权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六)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性质分类,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周转金、政策性减免、转贷和贷款贴息等。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投资方向,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专项规划及规定。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充分,并且资金来源基本落实。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公开、公正、高效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风险可控原则;责任追究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立项审批、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以及协调监督项目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经委、农委、交通、水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各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齐政办文〔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文〔202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日齐齐哈尔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政务公开各项重点任务落实,提高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用权公开(一)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公开。

[牵头单位:市营商局负责市政府和各部门权责清单完善并公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政府和各部门权责清单完善并公开;配合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按权限督促本级政府部门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并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二)以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为抓手,加强权力运行过程信息公开。

抓紧构建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凡是直接涉及相对人权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应以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8〕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8〕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六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和十三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平台、集中交易、管办分离、全程监管”,建立“一委一办一中心”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管理的体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齐政规〔2020〕4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齐政规〔2020〕4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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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齐政规〔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深入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如下:
一、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1号)予以废止。

二、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18号)第九条中的“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修改为“应当向行政区内政务服务大厅申请”;“监督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验”修改为“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结束——。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04
•【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施行日期】2013.09.0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3年8月29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齐齐哈尔市人
民政府令第3号2013年9月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关于清理和修改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的通知》(黑政法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修改下列政府规章的条款内容:
一、删去原《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二、将《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擅自从事高危性体育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可能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3年修正本)(略)
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本)(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
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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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3日市政府第16届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
2018年9月10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6届1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5部政府规章:
(1991年8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
二、《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3年1月2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三、《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5年11月1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四、《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五、《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0年8月1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齐政办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3日齐齐哈尔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监管企业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国有资产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市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属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实行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相结合,依据相关规定落实出资人监管责任和企业经营责任。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五条根据市政府授权,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机构按照市政府的授权也可以代表市政府对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以及被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六条市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指导部门,与被授权的其它部门、机构按照权责清单履行职责。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0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6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一、删去《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城市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二、将《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删去第二十八条。

三、将《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会计档案,应参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资、合作企业销毁到期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同意批准后进行监销。

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删去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四、将《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屠宰活动的,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备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齐政规〔2020〕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齐政规〔2020〕5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意见齐政规〔20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规范我市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企业投资等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则和流程,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塑营商新环境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规范公共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和标准。

按照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2017)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2017)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2017)【发文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3【实施日期】2017.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业经2017年8月7日市政府十六届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玉刚2017年8月23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届六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增加第(九)项:“审计机关对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有权对项目后期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有权对项目未完工程、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各有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

审计人员对重大问题和重点环节,应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对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应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纳入跟踪审计范围:(一)批复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项目;(三)关系国计民生的其他项目和市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项目。

”三、删去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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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2009.08.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7月2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7月3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09年8月3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节约、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下达项目目录;(三)协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四)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处理有争议的评审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五)安排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和处理。

依法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负有监督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的经营性、非经营性支出项目;(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投资的支出项目;(三)国债及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投资的支出项目;(四)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的支出项目;(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齐政办发〔2020〕7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齐政办发〔2020〕7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齐政办发〔2020〕7号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按照国家和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总体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经面向社会和各部门征集并进行充分论证后,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20年立法计划通知如下:一、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一)正式项目1.《齐齐哈尔市燃气管理条例》(责任部门:市住建局)2.《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任部门:市城管局)(二)立法调研项目《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责任部门:市住建局)二、市政府规章项目(一)正式项目1.《齐齐哈尔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城管局)2.《齐齐哈尔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责任部门:市交通局)(二)立法调研项目1.《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市总工会)2.《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责任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3.《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责任部门:市科技局)4. 《齐齐哈尔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办法》(责任部门:市交通局)三、工作要求(一)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计划。

对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组织专门力量,落实责任,制定详细的考察、论证计划,全力做好起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二)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要从服务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出发,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杜绝部门利益法制化,进一步提高制度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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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年3月1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7年8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十六届六次常务会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以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是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和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
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下列内容的审计监督。

(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落实、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交纳,节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九)审计机关对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有权对项目后期交付使用资产、移交手续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有权对项目未完工程、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检查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的政策、资金情况。

第六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
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各有关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

审计人员对重大问题和重点环节,应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对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应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纳入跟踪审计范围:
(一)批复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
(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项目;
(三)关系国计民生的其他项目和市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项目。

第七条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事项组织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决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在企业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登记、监管情况;
(四)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以及环境指标,评价政府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住建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项目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提供给同级审计机关,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依此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条审计机关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采取下列方式:
(一)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二)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三)要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对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经审计机关书面同意,可以由其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后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政府建设项目立项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需要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十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十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审计方式和审计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上述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七)政府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九)工程竣工决算表;
(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论。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由社会审计组织出具审计结论。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计结论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
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向审计机关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通过定期评价等方式依法对社会审计组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对经审计机关公告有隐瞒审计查出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行为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五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审计机关报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资料或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损毁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社会审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不具有法定资质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法定资质的;
(二)在招标中恶意串通哄抬标价或者压价抢标的;
(三)通过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为隐瞒审计事实故意损毁相关资料的;
(六)应当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处罚的;
(五)未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影响审计公正的;
(六)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使用社会捐赠性资金和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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