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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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1 适用范围1.1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中类、项的划分和品名的编号。

1.2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 分类2.1 危险货物分为九类2.1.1 第1类爆炸品(explosives)2.1.2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ompressd gases and liquefied gases)2.1.3 第3类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2.1.4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flammable gases when wet)2.1.5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2.1.6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poisons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2.1.7 第7类放射性物品(radioactive substances)[ZK]]2.1.8 第8类腐蚀品(corrosives)2.1.9 第9类杂类(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ZK]]2.2 各类可分为若干项(division)3 第1类爆炸品3.1 本类货物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3.2 本类货物按危险性分为五项。

3.2.1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mass explosion hazard)3.2.2 第2项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projection hazard but not a mass explosion hazard) 国家标准局1986-10-07发布1987-07-01实施3.2.3 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fire hazard and either a minor blast hazard or a minor projection hazard or both , but not a mass explosion hazard)3.2.4 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present no significant hazard) 本项货物危险性较小,万一被点燃或引燃,其危险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装件内部,而对包装件外部无重大危险。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第2部分:分类),与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范本》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代替gb 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本标准与gb 6944-1986的差异如下:——修改和补充了原标准中不同危险货物类、项的判据和定义;——适当调整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第7类“放射性物品”,根据gb 11806的规定进行了重新定义;——修改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品名的编号方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平、顾慧丽、褚家成、陈正才、张海峰、王小兵、李运才、范贵根、孙庆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6944-1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编号。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下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2000年7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GB191-2000(等效采用ISO780-1997)《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2000年12月1日日开始实施。

现将标准的主要规定及新增图形标志的解释概述如下:1 标志的颜色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底色。

应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橙色或黄色。

2 标志的使用方法2.1 标志的打印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

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省略。

2.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2.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2.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a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b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c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d集装单元体贴物,应位于四个侧面。

2.2.3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a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1相同的位置上。

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接近包装箱角。

c标志“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

d标志“由此夹起”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2)标志应标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叉车司机的视线范围内。

e标志“由此吊起”至少贴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

1、易碎物品运输包装件内装易碎品,因此搬运时应小心轻放。

2、禁用手钩搬运运输包装时禁用手钩。

3、向上表明运输包装件的正确位置是竖直向上。

4、怕晒表明运输包装件不能直接照射。

5、怕辐射包装物品一旦受辐射便会完全变质或损坏。

6、怕雨包装件怕雨淋。

木箱包装储运标志位置示意图

木箱包装储运标志位置示意图

木箱包装储运标志位置示意图注:标志位置如重心点、起吊标志刷写在特定位置上木箱包装储运标志名称和图形序号标志名称标志图形含义1 易碎物品运输木箱包装件内装易碎品,因此搬运时应小心轻放2 禁用手钩搬运运输木箱包装件时禁用手钩商品标志木箱包装储运标志如:易碎、防潮、此端向上等标志国内铁路到站、收货人临时标志箱体相邻两侧面均喷刷3 向上运输木箱包装件的正确位置是竖直向上4 怕晒运输木箱包装件不能直接照晒5 怕辐射木箱包装物品一旦受辐射便会完全变质或损坏6 怕雨木箱包装件怕雨淋7 重心一个单元货物的重心8 禁止翻滚不能翻滚运输木箱包装9 此面禁用手推车搬运货物时此面禁放手推车10 禁用叉车不能用升降叉车搬运的木箱包装件11 由此夹起装运货物时夹钳放置的位置12 此处不能卡夹装卸货物时此处不能用夹钳夹持13 堆码重量极限该运输木箱包装件所能承受的最大重量极限14 堆码层数极限相同木箱包装的最大堆码层数,n表示层数极限15 禁止堆码该木箱包装件不能堆码并且其上也不能放置其他负载16 由此吊起起吊货物时挂链条的位置17 温度极限运输木箱包装件应该保持的温度极限。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1 适用范围1.1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中类、项的划分和品名的编号。

1.2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 分类2.1 危险货物分为九类2.1.1 第1类爆炸品(explosives)2.1.2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ompressed gases and liquefied gases)2.1.3 第3类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2.1.4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flammable solids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flammable aseswhenwet)2.1.5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2.1.6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poisons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2.1.7 第7类放射性物品(radio active substances)2.1.8 第8类腐蚀品(corrosives)2.1.9 第9类杂类(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2.2 各类可分为若干项(division)3 第1类爆炸品3.1 本类货物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3.2 本类货物按危险性分为五项。

3.2.1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mass explosion hazard)3.2.2 第2项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projection hazard but not a mass explosion hazard)3.2.3 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fire hazard and either a minor blast hazard or a minor projection hazard or both, but not a mass explosion hazard)3.2.4 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present no significant hazard)本项货物危险性较小,万一被点燃或引燃,其危险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装件内部,而对包装件外部无重大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c) 标志7“重心”应尽可能标 在 包 装 件 所 有 六 个 面 的 重 心 位 置 上,否 则 至 少 也 应 标 在 包 装 件 2 个 侧 面 和 2 个 端 面 上 (见 表 1 中 标 志 7 的 说 明 及 示 例 );
d) 标志11“由此夹起”只能用于 可 夹 持 的 包 装 件 上,标 注 位 置 应 为 可 夹 持 位 置 的 两 个 相 对 面 上, 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作业人员的视线范围内;
标志的底色。 必要时,标志也可使用其他颜色,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 免 采 用 红 色、橙 色 或 黄 色,以 避 免 同 危 险
品标志相混淆。
4 标 志 的 应 用 方 法
4.1 标 志 的 使 用 可采用直接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印制 标 志 时,外 框 线 及 标 志 名 称 都 要 印 上,出 口
货 物 可 省 略 中 文 标 志 名 称 和 外 框 线 ;喷 涂 时 ,外 框 线 及 标 志 名 称 可 以 省 略 。 4.2 标 志 的 数 目 和 位 置 4.2.1 一 个 包 装 件 上 使 用 相 同 标 志 的 数 目 ,应 根 据 包 装 件 的 尺 寸 和 形 状 确 定 。 4.2.2 标 志 应 标 注 在 显 著 位 置 上 ,下 列 标 志 的 使 用 应 按 如 下 规 定 :
3 向上
表明该运 输包装件 在运输时 应竖直 向上
a) b)
4 怕晒
c)
表明该运 输包装件 不能直接 照晒
5 怕辐射 2
表明该物 品一旦受 辐射会变 质或损坏
标志 序号
名称
图形符号
表 1(续)
标 志
含 义
6 怕雨
表明该运 输包装件 怕雨淋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2000年7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GB191-2000(等效采用ISO780-1997)《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2000年12月1日日开始实施。

现将标准的主要规定及新增图形标志的解释概述如下:1 标志的颜色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底色。

应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橙色或黄色。

2 标志的使用方法2.1 标志的打印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

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省略。

2.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2.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2.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a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b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c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d集装单元体贴物,应位于四个侧面。

2.2.3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a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1相同的位置上。

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接近包装箱角。

c标志“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

d标志“由此夹起”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2)标志应标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叉车司机的视线范围内。

e标志“由此吊起”至少贴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

1、易碎物品运输包装件内装易碎品,因此搬运时应小心轻放。

2、禁用手钩搬运运输包装时禁用手钩。

3、向上表明运输包装件的正确位置是竖直向上。

4、怕晒表明运输包装件不能直接照射。

5、怕辐射包装物品一旦受辐射便会完全变质或损坏。

6、怕雨包装件怕雨淋。

7、重心表明一个单元货物的重心8、禁止翻滚不能翻滚运输包装。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3.2标准版商品条码 bar code for modity
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和统一代三委员会(UCC)规定的、用于表示商品标识代码(3.1)的条码,包括EAN商品商品条码[E]AN-13 商品条码(3.2.1)和EAN-8 商品条码(3.2.2)和 UPC 商品条码(UPC-A 商品条码(3.2.3)和UPC-E 商品条码(3.2.4)]。
表1标志名称和图形
序号
标志名称
标志图形
含义
备注/示例
1
易碎物品
运输包装件内装易碎品,因此搬运时应小心轻放
2
禁用手钩
搬运运输包装件时禁用手钩
3
向上
表明运输包装件的正确位置是竖直向上
4
怕晒
表明运输包装件不能直接照晒
表1(续)
5
怕辐射
包装物品一旦受辐射便会完全变质或损坏
6
怕雨
包装件怕雨淋
7
重心
表明一个单元货物的重心
4.1.1 前缀码
前缀码由2-3位数字(X13X12或X13X12X11)组成,是EAN分配给国家(或地区)编码组织1)的代码。前缀码由EAN统一分配和管理,见附录A。EAN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前缀码由3位数字(X13X12X11)组成。
4.1.2 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分配和管理,由7-9位数字组成。
第四章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等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
第一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X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名称、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Packaging-Pictorial markingfor handling of goodsGB 191-2000代替GB 191-1990前言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780-997《包装——搬运图示标志》。

包装标志标准是基础性标准,因此应尽可能与国际标准一致,以尽快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

相对于GB191-1990,本标准中有以下几点做了适当的修改:1、依据新的国际标准,将标志由原来的12个增加到17个,考虑到标准使用的方便性,将个别标志的使用方法在标准中加以说明。

2、本标准主要包括标志图形、颜色、尺寸以及标志的使用方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91-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本标准同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铁路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全军包装工作办公室、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机械部机械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锦、熊才启、郭宝华、李建华、黄雪。

本标准1963年10月首次发布,1973年9月第一次修订,1985年6月第二次修订,1990年12月第三次修订。

ISO前言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各国国家标准化机构(ISO成员团体)共同组织的世界性联合机构。

国际标准的制订工作是由ISO各技术委员会进行的。

每一成员团体都有权派代表参加其所关心的课题的技术委员会。

各政府性或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凡与ISO有联系的,也都参加这项工作。

有关电工标准化方面的内容,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紧密合作。

技术委员会通过的国际标准,在ISO理事会采纳为国际标准以前,先分发给各成员团体征求意见。

按ISO程序,至少应有75%成员团体投票通过。

ISO780国际标准是由ISO/TC 122包装技术委员会制订的。

此第四版取消和代替了第三版(ISO 780:1985),作了技术性修改。

本标准中的附录A只作为提示性文件。

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第2部分:分类),与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范本》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代替gb 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本标准与gb 6944-1986的差异如下:——修改和补充了原标准中不同危险货物类、项的判据和定义;——适当调整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第7类“放射性物品”,根据gb 11806的规定进行了重新定义;——修改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品名的编号方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平、顾慧丽、褚家成、陈正才、张海峰、王小兵、李运才、范贵根、孙庆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6944-1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编号。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下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2005代替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Classification and code of dangerous goods自2005-11-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第2部分:分类),与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范本》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代替GB 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本标准与GB 6944-1986的差异如下:——修改和补充了原标准中不同危险货物类、项的判据和定义;——适当调整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第7类“放射性物品”,根据GB 11806的规定进行了重新定义;——修改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品名的编号方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平、顾慧丽、褚家成、陈正才、张海峰、王小兵、李运才、范贵根、孙庆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6944-1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编号。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下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 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1 适用范围1.1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中类、项的划分和品名的编号。

1.2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 分类2.1 危险货物分为九类2.1.1 第1类爆炸品(explosives)2.1.2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ompressd gases and liquefied gases)2.1.3 第3类易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s)2.1.4 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flammable solids sub-stances liable to spontaneous combustion and substances emitting flammable aseswhenwet)2.1.5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oxidizing substances and organic peroxides)2.1.6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poisons and infectious substances)2.1.7 第7类放射性物品(radio active substances)2.1.8 第8类腐蚀品(corrosives)2.1.9 第9类杂类(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stances)2.2 各类可分为若干项(division)3 第1类爆炸品3.1 本类货物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3.2 本类货物按危险性分为五项。

3.2.1 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mass explosion hazard)3.2.2 第2项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projection hazard but not a mass explosion hazard)3.2.3 第3项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have a fire hazard and either a minor blast hazard or a minor projection hazard or both,but not a mass explosion hazard)3.2.4 第4项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substances and articles which present no significant hazard)本项货物危险性较小,万一被点燃或引燃,其危险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装件内部,而对包装件外部无重大危险。

GB6944和GB12268 及相关标准最新修订版解读

GB6944和GB12268 及相关标准最新修订版解读

预防措施加以控制。

4.6 危险货物在其数量、物理状态、包装、运输条件等不同的情况下危险性 有所不同。适用于某些危表的 条目包括以下四类
“类属”条目
“未另作规定
的”特定条目
“未另作规定 的”一般条目
UN 1090 丙酮
“单一”条目
UN 1194 亚硝酸乙酯溶液


类属和未另作规定的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一览表
类属和未另作规定的危险货物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未 具体列出名称的物质或物品。这些物质或物品应按照GB 6944和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 手册》(第5修订版)进行分类。在确定其危险性质后,应
使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最恰当描述该物质或物品的名称。 具有或被怀疑具有爆炸性质的任何物质或物品,首先应考
虑划入第1类。

危险货物品名表分为7栏:

危险货物品名表分为7栏:


与2005版的区别
——采用新修订的GB 6944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

——对《危险货物品名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增加“特
殊规定”栏; ——取消“备注”栏;



——参照《规章范本》对原标准中危险货物进行了适当调整;
——删除附录中“爆炸品配装组划分方法和爆炸品危险性项别 与配装组的组合”和“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先后顺序”等内容;


对《危险货物品名表》内容的调整
为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新标准在内容上与《规章范本 第 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特殊规定和例外》尽可能一致,
按照“危险货物一览表”,对原标准(2005版)中的危 险货物进行适当调整,并对《危险货物品名表》结构进行 了补充,增加“特殊规定”栏目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单位为毫米
序号 图形符号外框尺寸 标志外框尺寸
1
50X50
50X70
2
100X100
100X140
3
150X150
150X210
4
200X200
200X280
3.2 标志的颜色
标志颜色一般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 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黑色标志最好以白色作为标 志的底色。
向上
4 怕晒
表明该
运输包
装件不
能直接
怕晒
照晒
序 标志名 号称
5 怕辐射
图形符号
6 怕雨
表1(续)
标志
怕辐射
含义
表明该 物品一 旦受辐 射会变 质或损 坏
表明该 运输包 装件怕 雨淋
怕雨
说明及示例
序 标志名 号称
7 重心
图形符号
表1(续)
标志
重心
含义
说明及示例
表明该 包装件 的重心 位置, 便于起 吊
4.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 4.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 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确定
4.2.2 标志应标注在显著位置上,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
a)标志1“易碎物品” 应标在包装件所有的端面和侧面的左上角 处(见表1标志1的说明及示例);
b)标志3 “向上”应标在与标志1相同的位置[见表1中标志3示例a) 所示]。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接近包装箱角[见 表1中标志3示例b)所示];
c)标志7 “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 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2个侧面和2个端面上(见表1中标志7的 说明及示例);

4.3.3运输包装标志

4.3.3运输包装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是依据商品特性,用醒目、简明的文字和图形构成特殊 标志符号,表明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是为了对 易燃、易爆、易腐、有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起警示作 用,而在运输包装上加印的 特殊标记,由文字和图形构 成。
国际海运标志
联合国政府海事协商组织对 国际海运货物运输规定了国 际海运指示标志与国际海运 危险品标志。我国出口商品 包装可同时使用两套标志。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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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务职业学院
运输包装标志
运输包装标志
收发货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 标志

危险货物包装 标志
国际海运标志
收发货标志
商品运输收发货标志是 指在商品外包装上的商 品分类图示标志、文字 说明、排列格式和其他 标志的总称。
收发货标志
商品分类图形标志(代号FL)是按照国家统计目录分类,规定用几何图形加 简单文字构成的特定符号,如图所示,同时按商品类别规定用单色印刷。

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第2部分:分类),与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其有关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范本》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代替gb 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本标准与gb 6944-1986的差异如下:——修改和补充了原标准中不同危险货物类、项的判据和定义;——适当调整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第7类“放射性物品”,根据gb 11806的规定进行了重新定义;——修改了原标准中危险货物品名的编号方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工程研究院、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湖南湘铝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维平、顾慧丽、褚家成、陈正才、张海峰、王小兵、李运才、范贵根、孙庆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6944-1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编号。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下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94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94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944-86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 780-1985《包装--货物搬运图示标志》。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货物的运输包装。

2 标志的图形和名称图示标志共12种,其图形和名称规定如下所示。

标志号:标志1标志名称:小心轻放标志图形:使用说明:用于碰震易碎、需轻拿轻放的运输包装件标志号:标志2标志名称:禁用手钩标志图形:使用说明:用于不得使用手钩搬动的运输包装件标志号:标志3标志名称:向上标志图形:使用说明:用于指示不得倾倒、倒置的运输包装件标志号:标志4标志名称:怕热标志图形:使用说明:用于怕热的运输包装件标志号:标志5标志名称:远离放射源及热源标志图形:使用说明:用于指示需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的运输包装件标志号:标志6标志名称:由此吊起标志图形:使用说明:用于指示吊运运输包装件时放链条和绳索的位置标志号:标志7标志名称:怕湿标志图形:使用说明:用于怕湿的运输包装件标志号:标志8标志名称:重心点标志图形:使用说明:用于指示运输包装件重心所在处标志号:标志9标志名称:禁止滚翻标志图形:使用说明:用于不得滚动搬运的运输包装件标志号:标志10标志名称:堆码重量极限标志图形:使用说明:用于指示允许最大堆码重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号:标志11标志名称:堆码层数极限标志图形:使用说明:用于指示允许最大堆码层数的运输包装件。

图中N为实际堆码层数,印刷或喷涂时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标志号:标志12标志名称:温度极限标志图形:使用说明:用于指示需要控制温度的运输包装件3 标志的尺寸、颜色3.1 标志的尺寸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

见表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以比表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3.2 标志的颜色图示标志的颜色一般为黑色。

如果包装件的颜色使图示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可选用其他颜色印刷,也可在印刷面上选用适当的对比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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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944-86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 780-1985《包装--货物搬运图示标志》。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种类、名称、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货物的运输包装。

2 标志的图形和名称
图示标志共12种,其图形和名称规定如下所示。

标志号:标志1
标志名称:小心轻放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碰震易碎、需轻拿轻放的运输包装件标志号:标志2
标志名称:禁用手钩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不得使用手钩搬动的运输包装件
标志号:标志3
标志名称:向上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指示不得倾倒、倒置的运输包装件标志号:标志4
标志名称:怕热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怕热的运输包装件
标志号:标志5
标志名称:远离放射源及热源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指示需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的运输包装件
标志号:标志6
标志名称:由此吊起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指示吊运运输包装件时放链条和绳索的位置
标志号:标志7
标志名称:怕湿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怕湿的运输包装件
标志号:标志8
标志名称:重心点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指示运输包装件重心所在处
标志号:标志9
标志名称:禁止滚翻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不得滚动搬运的运输包装件标志号:标志10
标志名称:堆码重量极限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指示允许最大堆码重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号:标志11
标志名称:堆码层数极限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指示允许最大堆码层数的运输包装件。

图中N为实际堆码层数,印刷或喷涂时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标志号:标志12
标志名称:温度极限
标志图形:
使用说明:用于指示需要控制温度的运输包装件
3 标志的尺寸、颜色
3.1 标志的尺寸
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

见表
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以比表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3.2 标志的颜色
图示标志的颜色一般为黑色。

如果包装件的颜色使图示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可选用其他颜色印刷,也可在印刷面上选用适当的对比色。

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和橙色。

粘贴的标志采用白底印黑色。

4 标志的使用方法
4.1 标志的标打,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

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

4.2 标志的数目及位置规定如下:
4.2.1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

4.2.2 下列规定适用于标志6和8。

标志6"由此吊起"应标打在包装件两个相对侧面的实际起吊位置上。

标志8"重心点"应标打在能正确标示出包装件实际重心位置的四个面上。

4.3 标志的文字书写应与底边平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外贸的有关规定办理;粘贴的标志应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

4.4 运输包装件需标打何种标志,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正确使用。

4.5 标志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

出厂后如改换包装,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和负责起草。

本标准1963年10月首次发布,1973年9月第一次修
订,1985年6月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锦、王巨钢。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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