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是指利用一系列医学技术帮助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实现生育的方法。由于ART涉及到生命的产
生和发展,所以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和伦理道德原则。以下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要求。
首先,ART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国家和地区有
关ART的法律法规不同,但都应包括一些基本的要求。例如,医生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经过专门的培训才能从事ART工作。此外,对于ART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规定,包括患者的申请程序、实施环境的卫生条件和操作要求等。
其次,ART必须严格遵循医学伦理。医生必须尊重患者的自
主权和隐私权,充分告知患者ART的风险和效果。患者必须
经过适当的咨询和辅助,理解利弊和后果,并在明确无法自然受孕的情况下,做出明智的决策。同时,医生还应当保证患者的信息安全,确保患者的个人和隐私权不受侵犯。
另外,ART的实施必须以患者的利益为中心。医生必须根据
患者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根据患者的身体状况和治疗效果进行调整。此外,医生还应当尽可能减少对患者的身心健康的影响,减轻治疗的痛苦和负担。
此外,ART的实施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和方法。医生必须进
行充分的病例分析和评估,包括患者的生殖健康状况、遗传因素、心理因素等。在ART的实施过程中,医生必须严格执行
操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实验室
操作环节中,医生必须遵循高标准的操作规范,确保胚胎生长和培养的质量。
最后,ART的实施必须注重长远效果和社会影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追求生命诞生的手段,但也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和长远效果。例如,在选择性别、遗传基因改造等方面必须注意伦理和科学的道德底线,以防止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产生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DOC38页)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DOC38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
发文日期:2003-07-10
实施日期:2003-10-01
发文机关: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含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与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下列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要紧包含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者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
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务必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者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务必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与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机构务必设有妇产科与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与条件;
(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下列称临床)与体外受精实验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解决生育难题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这些技术能够得到合理、安全和可持续的应用,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进行详细讨论,包括技术的定义、适用范围、条件限制、安全措施等方面。
技术定义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通过科学手段辅助实现人类的繁衍和生育目的的技术。它包括体外授精、试管婴儿、胚胎移植等多种方法,并且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的生育问题,也适用于单身、同性伴侣等多样化群体。
适用范围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用于以下情况:
1.夫妻之间存在生殖障碍或不育症,无法自然怀孕;
2.单身或同性伴侣希望有自己的孩子;
3.基因缺陷、遗传疾病等问题,需要选择可遗传性的胚胎;
4.存在特殊精神或身体状况,不宜自然怀孕的情况。
条件限制
在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满足以下条件限制:
1.必须经过医生的诊断和评估,并根据个体情况制定适宜的辅助生殖方
案;
2.在技术实施之前,应充分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风险、成功率以及后续
的后果,并取得其知情同意;
3.年满法定婚龄,持有夫妻关系或单身证明;
4.对参与技术实施的人员要求高度保密,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道德和
伦理规范。
安全措施
为了确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在技术实施前,对技术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认证,确保其具备
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2.对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确保每一步都按照规定进行,并定期
实施辅助生殖技术(ART)技术人员行为准则
实施辅助生殖技术(ART)技术人员行为准则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二、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
三、必须尊重患者隐私权;
四、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
五、禁止实施代孕技术;
六、禁止实施胚胎赠送;
七、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
八、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杂交;禁止人类体内移植异种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异种体内移植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
九、禁止以生殖为目的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
十、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
十一、在同一治疗周期中,配子、合子必须来自同一男性和同一女性;
十二、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和胚胎转送他人或进行科学研究;
十三、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办法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十四、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十五、禁止克隆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简称ART)是指在实验室环境下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辅助人类实现受孕和分娩的技术,主要包括体外受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ART已经成为了许多不孕不育夫妇解决生育问题的重要手段。然而,ART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为了确保ART的安全和合法,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一、立法背景我国关于ART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此外,各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孕者和新生儿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维护社会的道德和伦理标准。
二、管理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尊重和保护受孕者的权益和利益。这包括受孕者在选择ART技术及医院时应有自主权和知情权,医院应当为受孕者提供全面、准确、科学的诊疗意见和技术方案,保护受孕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等。
2. 确保ART技术安全、有效和高质量。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体系,保证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同时定期进行技术水平评估和质量监控,确保技术的安全和有效性。
3. 依法开展ART技术研究和应用。医院应遵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顺应医疗科技的发展趋势,积极开展相关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不得违反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
三、管理措施为了确保ART的安全和合法,国家实行了以下相关管理措施:
1. 资质管理。医院必须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和执业许可,才能从事ART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医院应保证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报告相关信息和数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是一种技术,主要用于帮助生育困难夫妇通过医学技术辅助获得孩子。它不仅可以帮助夫妇解决生育困难,而且可以使生育质量更高。因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普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政府在各个国家制定了规范。首先,应该规定参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和医生必须有足够的资格,以确保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次,应该提出严格的质量标准,确保辅助生殖技术的质量。此外,应该对技术的实施、操作和管理进行规范,确保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此外,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以确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严格实施。政府应该通过定期检查和认证,以确保所有参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医生按照标准实施技术。
总之,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国政府应该制定规范,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以确保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帮助夫妇解决生育困难,提高生育质量。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
(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
(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
(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的办法。发布了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也取得了长足的
进步。人们可以通过试管婴儿、体外受精等方式实现生育的愿望。然而,由于涉及伦理、法律等多方面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实践中
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首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尊重生命。在进行试管受精等过程中,应当尊重胚胎的生命权,避免因为技术操作不当而对生命造成伤害。
同时,在临床实践中,医护人员应当坚守医德,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其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论是技术的
应用还是资源的分配,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因为财力、地域等
因素造成不公平现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技术
操作流程,保障每位患者的权益。
此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合法合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人类辅
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有具体规定,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不得擅自操作或者违规行为。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于违
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要考虑其长远影响。虽然这项技术可以
满足一部分患者的生育需求,但是其长期影响及伦理道德问题也需要
引起重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众的科技素养,引导
人们理性看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综上所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尊重生命、公平公正、合法合规、考虑长远影响是其中的重要原则。只有严格遵守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作用,造福广大患者。希望未来在这一领域的发展中,规范化建设能够更上一层楼,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年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年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研究动物生殖过程和遗传基因的一种技术,它允许把单个未受精的卵子或者单个未授精的精子合并在一起,以实现胚胎移植,从而让一对无法孕育的家长带来生育孩子的希望。为了保障健康快乐地引人孩子,我们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旨在解决医学文化环境不协调,时间与空间距离障碍,状态间合法性和利益冲突,以及民权问题的问题。
首先,为了保障安全可靠的辅助生殖技术,每个支持辅助生殖技术机构都必须遵守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其次,要健全辅助生殖机构与辅助生殖技术家庭的权利义务,重点强化工作人员的心理状态、技术能力、诊疗安全,确保不受贩卖器官、非法用药等非法行为的干扰;三是要健全辅助生殖机构的咨询流程与决策机制,特别是省部级农业局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之间的咨询机制,以便于做好遗传性疾病的检测,在合法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后续进行咨询的可能性。最后,加强社会层面的监管,特别是媒体的监督,对监管的内容、期限、结果等进行及时公开,建立完善的信息及时释义机制。
以上,就是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你更好的了解这一技术,助力家庭幸福生活。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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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
发文日期:2003-07-10
实施日期:2003-10-01
发文机关: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
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
(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与管理,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所有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活动。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胚胎冷冻与复苏、胚胎赠予与收养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科研单位以及涉及此类技术的相关人员。
第三章应用与管理
第五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专业团队和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技术应用的合法性和伦理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对技术应用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确保技术应用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禁止行为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第九条禁止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十条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五章卫生部职责
第十一条卫生部负责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国家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科研、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卫生部负责协调和指导地方行政部门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地方行政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地方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和执行国家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政策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地方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检查,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1. 什么是辅助生殖技术
辅助生殖技术(ART)是一项用于治疗不孕症的技术,目的是使没有生育能力的人有生育能力。它将卵子和精子单独收集,然后在实验室环境中实现受精,最终将受精的精子和卵子移植到女性子宫内,以帮助患者顺利怀孕。
2. 辅助生殖技术的分类
1)试管受精:试管受精是一种经典的辅助生殖技术,既可以采用自然受精(即由精子自然穿过卵子),也可以采用体外受精(即用针把从女性和男性精液中收集的精子和卵子结合在实验室环境中)。
2)卵子捐献:卵子捐献是一种允许一个女性提供健康卵子给一个需要它们的供货人的过程。它允许一个医生将被捐赠的卵子精心作为IVF 过程中的原材料,以帮助治疗不孕症的患者
3)体外除胚:体外除胚(PGD)是一种诊断技术,可用于检测胚胎是否有某种遗传疾病。它在IVF过程中去除着色体分离后经过融合的受精卵,用来识别胚胎中携带有某种基因疾病的可能性。
4)双性伴侣捐献:双性伴侣捐献是一种辅助生殖技术,目的是为了让
一对不孕的夫妻能够通过受精技术和移植技术来产生一个或多个孩子。男性伴侣将捐献精子,女性伴侣将捐献卵子,一对受精的卵子被移植
回女性伴侣的子宫,以产生有助于治疗不孕症的孩子
3. 辅助生殖技术的治疗
1)促排卵:促排卵是一种辅助生殖技术,目的是通过药物疗法来增加
卵子或卵巢组织中卵子分泌量来实现治疗不孕症的目标。它主要通过
向女性患者提供所谓的“多卵性激素”(如人类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卵
泡刺激素)来促进卵泡成熟和排卵,使夫妻双方能够顺利获得怀孕的
机会。
2)替代排卵:替代排卵(AI)是一种辅助生殖技术,主要是将精子直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开展必须条件【范本模板】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
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 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 AID)。根据授精部位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 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 Insemination, 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 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tubal Insemination,ITI)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
(1)必须是具有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
(3)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同获得《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签有供精协议;
(4)具备法律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第14 号
现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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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报告;(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第九条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第三章实施
第十二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十三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四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第十五条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
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漏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进行医学业务和伦理学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卫生部指定卫生技术评估机构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质量监测和定期评估。技术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影响。监测结果和技术评估报告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
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按照本办法审查,审查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再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