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附件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解决生育难题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这些技术能够得到合理、安全和可持续的应用,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进行详细讨论,包括技术的定义、适用范围、条件限制、安全措施等方面。
技术定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通过科学手段辅助实现人类的繁衍和生育目的的技术。
它包括体外授精、试管婴儿、胚胎移植等多种方法,并且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的生育问题,也适用于单身、同性伴侣等多样化群体。
适用范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用于以下情况:1.夫妻之间存在生殖障碍或不育症,无法自然怀孕;2.单身或同性伴侣希望有自己的孩子;3.基因缺陷、遗传疾病等问题,需要选择可遗传性的胚胎;4.存在特殊精神或身体状况,不宜自然怀孕的情况。
条件限制在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满足以下条件限制:1.必须经过医生的诊断和评估,并根据个体情况制定适宜的辅助生殖方案;2.在技术实施之前,应充分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风险、成功率以及后续的后果,并取得其知情同意;3.年满法定婚龄,持有夫妻关系或单身证明;4.对参与技术实施的人员要求高度保密,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道德和伦理规范。
安全措施为了确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在技术实施前,对技术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认证,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2.对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确保每一步都按照规定进行,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外部审核;4.对技术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5.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对可能出现的纠纷或不良反应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
结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制定对于确保技术的合理、安全和可持续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建立条件限制和安全措施,我们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为需要的人提供可靠的生育帮助。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简称ART)是指在实验室环境下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辅助人类实现受孕和分娩的技术,主要包括体外受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等。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ART已经成为了许多不孕不育夫妇解决生育问题的重要手段。
然而,ART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为了确保ART的安全和合法,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一、立法背景我国关于ART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等。
此外,各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孕者和新生儿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维护社会的道德和伦理标准。
二、管理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尊重和保护受孕者的权益和利益。
这包括受孕者在选择ART技术及医院时应有自主权和知情权,医院应当为受孕者提供全面、准确、科学的诊疗意见和技术方案,保护受孕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等。
2. 确保ART技术安全、有效和高质量。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体系,保证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同时定期进行技术水平评估和质量监控,确保技术的安全和有效性。
3. 依法开展ART技术研究和应用。
医院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顺应医疗科技的发展趋势,积极开展相关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不得违反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
三、管理措施为了确保ART的安全和合法,国家实行了以下相关管理措施:1. 资质管理。
医院必须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和执业许可,才能从事ART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医院应保证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报告相关信息和数据。
2. 技术规范。
医院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ART技术的安全和有效性。
医院应对受孕者进行配偶血型、生殖系统检查和基因组检测等科学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合适的技术方案。
3. 信息公开。
医院应对受孕者和社会公众公开ART技术的信息、流程和安全措施,让受孕者和公众更好地了解和理解ART技术的优缺点和风险。
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发文日期:2003-07-10实施日期:2003-10-01发文机关: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内有关司局:年月日,我部以第号和第号部长令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同年月日以卫科教发()号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
两个《办法》和《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实施以来,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特别是保护妇女和后代的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国内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精子库技术和生命伦理学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特别是从两年来在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情况看,《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局限性也逐步显现出来,需要及时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更符合技术发展的要求,并以此促进技术应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自年月以来,我部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参考和借鉴先进国家的相应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结合我国实际,对原《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进行了修改。
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能安全、有效地在我国全面实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修改稿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应用相关技术的机构设置标准、技术实施人员的资质要求及技术操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技术实施中的伦理原则。
同时,为了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切实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维护人的生命伦理尊严,把该技术给社会、伦理、道德、法律、乃至子孙后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修改稿对控制多胎妊娠、提高减胎技术、严格掌握适应症、严禁供精与供卵商业化和卵胞浆移植技术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规范、更具体的技术和伦理要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20•【文号】卫生部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现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张文康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报告;(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量管理方案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量管理方案英文回答:Quality management is crucial in the field of 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 to ensure the safe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procedures. As a professional in this field, I have developed a comprehensive quality management plan that covers various aspects of ART.Firstly, it is important to establish standardized protocols and guidelines for all ART procedures. This includes protocols for ovarian stimulation, oocyte retrieval, embryo culture, and embryo transfer. These protocols should be based on evidence-based medicine and best practices in the field. For example, in the case of ovarian stimulation, the protocol should specify the dosage and timing of gonadotropin administration, as well as the monitoring of follicular development. By following standardized protocols, we can minimize variations in the procedures and ensure consistent quality of care.Secondly, regular training and education should be provided to all staff involved in ART procedures. This includes embryologists, nurses, and physicians. Training should cover not only the technical aspects of the procedures but also the ethical and legal considerations. For instance, embryologists should be trained on the proper handling and culture of embryos, as well as the documentation and record-keeping requirements. By ensuring that all staff are well-trained and up-to-date with the latest developments in the field, we can enhance thequality and safety of ART procedures.Furthermore, a robust quality control system should be in place to monitor the performance of ART procedures. This includes regular monitoring of success rates, such as pregnancy rates and live birth rates, as well as the incidence of complications. By analyzing these data, we can identify areas for improvement and take corrective actions if necessary. For example, if the pregnancy rates are lower than expected, we can review the protocols and procedures to identify any potential issues and make necessaryadjustments.In addition, patient satisfaction should be an important aspect of quality management in ART. Regular patient feedback should be collected to assess their experience and satisfaction with the services provided. This can be done through surveys or interviews. By listening to the patients' perspectives and addressing their concerns, we can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care and enhance patient satisfaction.中文回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质量管理至关重要,以确保这些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年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报告;(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研究动物生殖过程和遗传基因的一种技术,它允许把单个未受精的卵子或者单个未授精的精子合并在一起,以实现胚胎移植,从而让一对无法孕育的家长带来生育孩子的希望。
为了保障健康快乐地引人孩子,我们制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旨在解决医学文化环境不协调,时间与空间距离障碍,状态间合法性和利益冲突,以及民权问题的问题。
首先,为了保障安全可靠的辅助生殖技术,每个支持辅助生殖技术机构都必须遵守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次,要健全辅助生殖机构与辅助生殖技术家庭的权利义务,重点强化工作人员的心理状态、技术能力、诊疗安全,确保不受贩卖器官、非法用药等非法行为的干扰;三是要健全辅助生殖机构的咨询流程与决策机制,特别是省部级农业局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之间的咨询机制,以便于做好遗传性疾病的检测,在合法范围内尽可能减少后续进行咨询的可能性。
最后,加强社会层面的监管,特别是媒体的监督,对监管的内容、期限、结果等进行及时公开,建立完善的信息及时释义机制。
以上,就是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你更好的了解这一技术,助力家庭幸福生活。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沪卫妇基[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制定印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4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妇幼保健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已经2004年6月29日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沪卫妇儿〔1997〕3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是指: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筛查)技术。
本办法中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夫精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人工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
第四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以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目的。
应当在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第五条市卫生局主管本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规划、机构和人员的条件与相关标准,以及各项技术服务规范。
辅助生殖技术护理管理
辅助生殖技术护理管理随着医学领域的不断拓宽,生殖医学也迈出了自己坚实的一步。
在我国生殖医学领域处于起步阶段,专科护理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模式。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治疗过程复杂,时间长,对专科护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使生殖医学专科的护理更加规范化,是对专科护理者的挑战,现将体会介绍如下。
1突出科室特点、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健全人员管理1.1突出科室特点: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给患者带来舒适的感受,运用色彩的巧妙结合为患者带来家一般的温馨,用宝宝照片做展示,为患者树立成功的信心。
随手可拿的宣传手册,第一时间解答患者心中的疑问。
操作时要完全保护患者隐私,打消患者抵触情绪积极配合治疗。
全方位提供人性化服务,将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渗透到辅助生殖技术的各个环节。
1.2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工作的标准是由制度评价的,是检查工作的依据,是医院正常运转的保证,也是消灭差错事故,提高护理质量的重要措施[3]。
根据卫生部要求,建立生殖中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手术室工作制度、手术室和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仪器管理工作制度、材料管理工作制度、病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患者随访制度、工作人员自查制度等,从而规范了护理管理,保证了护理工作的连续性,使护士每天的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1.3专科护士管理:根据卫生部对ART的要求,护理人员合理配备。
制订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工作质量审核标准,根据审核标准定期对各个岗位护士进行质量控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以保证护理质量。
生殖中心护理工作相对复杂,对护理人员要求高。
要掌握现代辅助生育技术、基础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基础知识。
必须具备生殖医学专科基础知识,包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要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章制度等必备的专科要求。
同时必须具备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对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
要有娴熟的技术、良好的沟通能力以及要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规定为规范和促进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加强对上述技术应用的管理与监督,提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依据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和规定。
一、培训基地认可标准1、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具有正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并规范开展上述技术2年以上。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妇产科或相关学科硕士或博士学位授权点,或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实验室。
3、近3年来获得过至少1项省级及以上相关课题的科技奖励,或承担至少2项省级及以上相关学科科技计划课题。
4、近2年来举办过本学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承担过不少于50人月的上述技术的进修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良好。
5、能够按照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规范开展相关技术工作,且无任何违规行为,实施的相关技术数量能够满足培训要求。
其中,申请作为常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以下简称IVF-ET)培训基地的机构开展IVF-ET不少于500个周期/年,其中,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以下简称ICSI)不少于120周期/年;申请作为供精人工授精技术(以下简称AID)培训基地的机构开展AID不少于200个周期/年;申请开展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技术(以下简称PGD)培训基地的机构开展PGD不少于10例/年;申请作为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的应具备同时接收10人以上培训的实验室。
6、有专人负责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有相应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合理的师资队伍和现代化教学、实验设备和条件。
二、申请、审批程序1、拟申请成为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人类精子库技术培训基地的机构,应填写《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人类精子库技术培训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后,由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前报卫生部科教司。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与管理,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所有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活动。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ICSI)、胚胎冷冻与复苏、胚胎赠予与收养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科研单位以及涉及此类技术的相关人员。
第三章应用与管理第五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专业团队和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技术应用的合法性和伦理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对技术应用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确保技术应用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禁止行为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第九条禁止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十条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五章卫生部职责第十一条卫生部负责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国家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科研、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卫生部负责协调和指导地方行政部门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六章地方行政部门职责第十四条地方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和执行国家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政策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地方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检查,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地方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涉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审批条件第十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符合条件的医疗技术团队,包括至少一名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主任医师;(二)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条件;(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类辅助生殖工作制度
人类辅助生殖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合法、合规、安全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1.3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以医疗为目的,遵循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尊重和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组织管理2.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
2.2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操作和监护。
2.3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伦理审查和监督。
三、技术应用3.1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3.2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3.3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确保患者充分了解治疗方案、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4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建立健全配子、合子、胚胎管理制度,确保配子、合子、胚胎的质量和安全。
3.5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建立健全代孕技术管理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四、质量管理4.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评估和质量改进等。
4.2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估,确保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3 医疗机构应当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操作能力。
五、伦理管理5.1 医疗机构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进行伦理审查,确保技术的应用符合伦理原则和法律法规。
5.2 医疗机构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当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知情同意、配子、合子、胚胎管理等进行监督和评估。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Content-2193.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现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部长张文康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报告;(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卫生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I)两大类。
从事这些技术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遵守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___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2、在编人员要求机构设总负责人、临床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临床负责人与实验室负责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生殖医学机构的在编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临床医师不得少于6人(包括男科执业医师1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护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附件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人工授精技术规范人工授精根据精子来源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Insemination by DonorSemen ,AID)。
根据授精部位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Insemination,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Insemination,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mbal Insemination,ITI)等。
(一)基本要求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具有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2)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实施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证书;(3)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必须同获得《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的人类精于库签有供精协议;(4)具备法律或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2、人员要求(1)最少具有从事生殖医学专业的医师2名,实验室工作人员2名,护士1名,且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业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临床妇产科和生殖内分泌理论及实践经验,具备妇科超声经验。
负责人须具备副高及其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
实验室工作人员具有精液分析和精子处理能力。
护士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3、场所要求场所包含候诊室、诊室、检查室、B超室、人工授精实验室、授精室和其他辅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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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批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报告;(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第九条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
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第三章实施
第十二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十三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第十五条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
严禁私自采精。
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漏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进行医学业务和伦理学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卫生部指定卫生技术评估机构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质量监测和定期评估。
技术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影响。
监测结果和技术评估报告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
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按照本办法审查,审查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再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
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许可须知
一、办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上海市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
三、提供资料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须同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卫生部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以及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技术条件、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备的情况;
4、可行性报告;
5、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场所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7、相关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培训证书复印件、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8、辅助生殖技术的操作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