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风险管理:关于抵押权的实务问题分析解答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策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策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中最基本最直接的风险。
信用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被迫违约。
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房产后,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实际支付能力下降,无法继续正常向商业银行按照规定还本付息,被迫对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进行违约的行为。
(2)理性违约。
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从财务核算的角度出发,当发现抵押物的重置成本小于其住房按揭贷款的剩余本金时,放弃原来的抵押物购买新房比继续供款保留原抵押物更“合算”,从而主动终止履行贷款合同还款计划的违约行为。
当房价迅速下跌或利率上升幅度较大,继续还款的成本大于放弃还款的收益,借款人会理性违约。
(3)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指借款方在还款期未到之前即先行偿还贷款的行为。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款、提前部分还款且贷款期限不变、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缩短贷款期限三种类型。
提前还款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借款人收入有了较大提高,资金富足,希望提早结束贷款时,就可能发生提前偿还贷行为。
另一种是当市场利率低于合同利率时,提前偿还贷行为也有可能发生。
提前还贷一方面使商业银行损失原合同利率带来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得遭受为还贷资金寻找合适投资渠道的损失。
(4)恶意骗贷。
一般称其为“假按揭”,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是指导开发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作为购房人,借购房之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实际借款人将套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用于风险更高的投资,如挪用到房地产开发,或者进入资本市场,导致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2、抵押风险(1)抵押处置风险。
当抵押物变现渠道窄、成本高,商业银行不能顺利、足额、合法变现,就会遭受抵押处置风险。
我国住房二级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法规不完善,手续繁琐,交易费用高,导致银行的抵押物变现困难。
(2)抵押物价格风险。
包括抵押物价格市场风险和抵押物价格人为风险。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
在担保实务中,不动产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措施。
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注意解决。
以下是不动产抵押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1. 权利人不同意抵押: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有权处置不动产的权利人可能不同意将其不动产进行抵押。
解决方法是与权利人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增加债务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来解决,例如增加担保责任人或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
2. 抵押范围问题:不动产抵押应该明确确定抵押的范围,包括具体的不动产和相关附属设施等。
解决方法是明确抵押的范围,并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抵押物评估问题: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定价值。
如果评估价值与要债主张的债权金额相差较大,可能会导致抵押物无法完全覆盖债权。
解决方法是进行准确的评估,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的价值。
5. 不动产权属证明问题: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需要提供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
如果无法提供或证明文件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抵押的效力受到影响。
解决方法是办理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手续,并确保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6. 不动产后续权益转移问题:在进行不动产抵押后,债务人可能会转移不动产的权益,例如出售或转让。
如果债务人转移不动产的权益,可能会导致抵押权失效。
解决方法是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得转移不动产的权益,并在转移时进行相应的抵押物注销手续。
在进行不动产抵押时,需要注意上述问题,并逐一解决。
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抵押合同的条款和约定,确保担保措施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为提高资产质量,抵押贷款作为了一种防范贷款风险的有效措施。
由于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商业银行贷款法律追索难度加大或贷款法律追索无望,不良贷款比例上升,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
本文从合法合规角度出发,探究贷款抵押品风险成因,寻求防范抵押风险措施。
一、抵押的概念及抵押财产范围1995年,我国颁布了《担保法》,成为我国担保制度的主要法源,《物权法》的出台则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
《物权法》所称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品管理存在问题风险分析第一,不动产抵押是贷款人采用的最主要的贷款担保方式之一,通过签订合同、资产评估、办理抵押登记,为银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在实践中,不动产抵押一般是房地产和土地一并进行抵押,相关法律条文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由于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分设,因此难免会出现使用权和房产分别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无论是抵押在先的债权人还是抵押在后的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都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给银行带来了潜在风险。
第二,一手楼抵押贷款未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部分经营机构在办理一手楼抵押贷款时,限于某些主、客观原因,未及时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现象;有的经营机构虽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督促借款人到当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近年来,房地产交易市场蓬勃发展,连带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蓬勃发展。
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个人按揭住房贷款、房地产项目贷款和以房地产抵押为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
由于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一个基本依据,所以抵押房地产价值的科学评估对于合理有效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构筑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屏障,进而有效防范银行体系风险和金融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1.1以市场比较法为主的评估体系导致抵押物高估风险《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规定, “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该房地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较低者为准” ,房地产估价师应“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
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住宅类房地产,无论是商业银行内部协议评估还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一般都只是采用市场比较法,并没有同时运用其他方法进行计算、 ,然后按权重取值,而且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阶段、抵押物处置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也未作充分的考虑和分析。
在这种评估模式下,抵押物的市场交易价格越高获得的贷款额度就越高,当房地产市场过热、投机盛行、房价虚高时,就会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
1.2指定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利于保证估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在银行抵押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往往是从内部确定的估价机构库中选取一家或几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客户并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
这些指定的评估机构,虽然原则上是银行在考虑评估机构资质、信誉等因素后认为风险性最小的评估公司,但在当前评估市场供给过剩、不当竞争多发的情况下,这种指定评估机构的做法也会为银行内部人员的腐败提供机会,增加了抵押贷款的风险性。
信贷实务测试题及答案
信贷实务测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信贷业务中,以下哪项不是信贷产品的基本要素?A. 贷款金额B. 贷款利率C. 贷款期限D. 贷款用途2. 根据信贷风险管理原则,以下哪项不是风险控制措施?A. 信用评级B. 抵押担保C. 贷款保险D. 贷款利率3. 信贷审批流程中,以下哪个环节不是必须进行的?A. 客户调查B. 信用评估C. 贷款审批D. 贷款发放4. 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信贷风险?A. 信用风险B. 市场风险C. 操作风险D. 利率风险5. 信贷产品定价时,以下哪项不是考虑的因素?A. 成本B. 风险C. 竞争D. 客户关系6. 信贷合同中,以下哪项条款不是必要的?A. 贷款金额B. 还款方式C. 贷款期限D. 贷款利率7. 信贷业务中,以下哪种贷款不是常见的贷款类型?A. 个人住房贷款B. 企业经营贷款C. 消费贷款D. 股权质押贷款8. 信贷风险评估中,以下哪项不是评估指标?A. 偿债能力B. 信用记录C. 贷款金额D. 贷款用途9. 信贷业务中,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违约行为?A. 逾期还款B. 提前还款C.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D. 未按约定金额还款10. 信贷业务中,以下哪项不是贷后管理的内容?A. 贷款监控B. 风险预警C. 贷款审批D. 贷款回收答案:1. D2. D3. D4. D5. D6. D7. D8. C9. B 10. 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信贷业务中,以下哪些因素会影响信贷产品的定价?A. 资金成本B. 市场竞争C. 客户信用等级D. 银行利润目标12. 信贷风险管理中,以下哪些措施可以降低信用风险?A. 增加贷款利率B. 要求客户提供抵押物C. 进行信用评级D.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13. 信贷审批过程中,以下哪些信息是必须收集的?A. 客户的财务状况B. 客户的信用记录C. 客户的还款能力D. 客户的贷款用途14. 信贷业务中,以下哪些行为属于信贷风险控制?A. 贷款审批B. 贷款担保C. 贷款保险D. 贷款监控15. 信贷合同中,以下哪些条款是常见的?A. 贷款金额B. 还款期限C. 违约责任D. 贷款利率答案:11. ABCD 12. BCD 13. ABCD 14. ABCD 15. 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信贷业务中,贷款利率越高,银行的利润就越大。
中小企业抵押担保贷款的问题及对策
抵押担保贷款的对策 (一)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建立完备的担保融资体系。首 先,改进完善抵押担保的法律制度环境。贷款抵押担保 业务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支持,其抵押权的设定、担 保人资格的
确定和抵押权的归属等方面都需要法律制度的规范。其 次,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则,督促企 业及时披露贷款人、担保人、债务人等的财务信息以及 资信情况信息,并与银行机构之间建立信
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特点专门设计的融资产品相对匮乏, 方面,各地金融机构根据本地经济特点和企业发展现 状自主研发的产品相对缺乏。另一方面,从现有的中小 企业抵押担保融资产品来看,其涉及面
相对较窄,对企业的支持力度较为有限。 (二)中小企业可抵押品少,抵押能力受限。当前,国内中 小企业办理抵押担保时,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品主要是 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但对于中小企业而言
特点和要求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能够根据这一评 定标准对企业的信用资质进行客观评估,能够对银企之 间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风险实现有效防范。再次,建立 一个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一个高效规范
的审批机制可以提高银行信贷效率,降低信贷交易成本, 控制信贷风险。由于中小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具有频 率高、数量小的特点,因此银行机构的贷款审批机制在 有效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还应当通过
企业的信用等级低于大型企业,因此中小企业非常难以 获得授信额度较高的信用贷款,需要提供担保。而由于 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低,很难找到信用等级足够高的企 业作保证人进行担保,大都只得以自身的
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获得抵押贷款。当前抵押担保 成为中小企业获得信贷的主要方式。 当前中小企业抵押担保贷款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缺乏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抵押担保融资产品。 目前,金
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提高担保中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完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银行机 构应当建立一套与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相适应和匹配的信 贷组织体制和信贷管理机制。
浅谈信贷抵押物价值评估风险及防范
浅谈信贷抵押物价值评估风险及防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信贷业务实际办理情况看,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基本上能反映该抵押物的公允价值。
但外部评估机构评估的抵押物评估价值虚高、脱离估值公允区间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操作风险,而且可能形成现实的资产风险,“高估抵押物价值后再抵押给银行”的行为严重侵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根基,提高抵押物价值评估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一、常见的银行抵押物价值评估存在风险1.错选评估方法。
目前,押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等三种,收益法主要用于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市场法主要用于活跃市场上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而成本法则是以再取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的评估方法。
三种方法各有侧重,适应于不同的押品评估。
但在实际工作中,为达到提高押品估值的目的,存在人为错选评估方法的现象。
2.成本法中成本构成过大,导致估值不客观。
成本法中最常见的是通过增大成本或增加重置成本,达到提高抵押物价值的目的。
土地评估,特别是重估时,应特别注意市场因素、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程度对价值的影响,合理确定重估价值,避免因素分析不透,多年一个价值或价值过度虚涨。
3.市场法参考标的物选取不客观。
所谓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
《押品估值手册》就收益法适用问题明确指出:“(1)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在功能上具有可比性,包括用途、性能上的相同或相似;(2)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面临的市场条件具有可比性,包括市场供求关系、竞争状况和交易条件等;(3)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时间不能过长,应在一个适度时间范围内,同时,时间对主观价值的影响是可以调整的。
”人为提高押品估值,最简单方法的是给押品选取一个价值更高的参照物,以此所确定的押品估值就大大高于押品的客观价值,如某市郊外农村区域的土地,外部评估机构评估时却以市区工业园的土地价值作参考,结果评估价值明显高估。
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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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与租赁权关系的法律条款包括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 记的抵押权。”担保法第四十八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 原租赁合同连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连 续有效。”
是应逐条审核租赁合同的条款,查看合同中是否明确告知租赁物已被抵押及相关的抵押物处
发放贷款。
置风险、租赁期限是否设置合理、租金支付方式是否为按月(季)定时分期支付等。
四是办理好抵押登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方可对抗在后
最终,实行针对性的掌握措施是关键。虽然在后成立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在先登记设立
(二)抵押人向银行申请出租抵押物。 银行在接到此类申请后,如一律持否定态度则会使抵押人闲置的抵押物无法体现其经济 价值,对抵押人来说不仅有失公正,也会对抵押人的还款力量产生不利影响。银行在确保抵 押人诚信的前提下允许其出租抵押物的,可同时实行以下措施防控风险: 1.除从前在签订抵 押合同时设定的出租抵押物应经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款外,还应在抵押合同中补充商定对抵 押人的租金收取进行监控的条款,要求抵押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租金收取专用账户。当贷款消 失不良时,银行可自行从该账户扣划资金优先用于归还贷款。 2.要求抵押人将租赁合同交由银行审核,确保合同中包括以下风控措施:租赁物已被抵 押及有关承租风险的告知;租赁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匹配,不得长于借款期限;租金分时(段)给 付,不得一次性支付;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即时无条件自动终止(解除);租金收取专户设在 贷款银行并由银行监管,当贷款消失不良时,银行有权扣划租金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不动产抵押是担保实务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措施,通常指的是将不动产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以保障借款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抵押可能涉及到一些常见问题,包括抵押物的选择、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的优先顺位等等。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担保实务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一、抵押物的选择在不动产抵押中,抵押物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
借款人往往要将自己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贷款人则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是否足以覆盖借款金额。
在选择抵押物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不动产的稳定性:选择抵押物时需要考虑其价值是否稳定,是否易于变现。
比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不动产比较稳定,而工业用地、农田等就不太稳定。
2.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抵押物的价值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评估价值要比市场价值略低一些,以防止市场波动对抵押物价值的影响。
3. 抵押物的质量:抵押物的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抵押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影响到抵押物的稳定性和价值。
二、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手续,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抵押登记手续需要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办理,程序较为繁琐。
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供不动产的权属证明,以证明借款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
2. 贷款合同: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供贷款合同,以证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3. 抵押登记手续费:抵押登记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也是需要考虑的成本之一。
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才能确保抵押权的效力,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才能得以保障。
三、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在不动产抵押中,抵押权的优先顺位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当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项抵押权时,需要确定各抵押权的优先顺位。
一般来说,先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顺位较高,先办理的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
在确定抵押权的优先顺位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 先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按照《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先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优先。
银行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挪移、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银行普通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普通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银行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银行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银行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允许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银行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银行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者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之规定,银行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银行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银行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银行就无法自行履行。
因此,如果抵押物拍卖成交后,抵押人反悔,不配合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过户手续或者腾空拍卖标的,银行就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贷款和抵押权问题解析
房屋买卖交易中的贷款和抵押权问题解析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贷款和抵押权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买卖双方需要了解贷款和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并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房屋买卖交易中贷款和抵押权问题进行解析。
一、贷款问题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常常需要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
贷款的相关事宜涉及到贷款额度、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方面。
买方首先需要确定自己能够承担的最高贷款额度,这可以通过与银行进行咨询和评估得出。
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收入水平以及征信情况等因素,买方可以选择合适的贷款额度。
另外,在确定贷款额度后,买方还需考虑还款方式。
常见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
等额本息是指每月还款金额相同,但还款金额中逐渐偏向于还本金;等额本金则是每月还款本金相同,但还款金额中逐渐偏向于支付利息。
买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此外,贷款期限也是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贷款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还款数额和还款时间的长短。
一般来说,贷款期限越长,每月还款金额相对较低,但总还款金额较高;贷款期限越短,每月还款金额相对较高,但总还款金额较低。
买方需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来选择合适的贷款期限。
二、抵押权问题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抵押权是保障贷款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抵押权是指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在贷款人未得到偿还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取得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买方在获得贷款后,贷款人会在购房人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以此作为向银行提供担保的方式。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
首先,买方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料给贷款人,贷款人会进行相关审核和评估。
其次,贷款人与买卖双方签署担保合同,明确抵押物的详细情况。
最后,贷款人会向相关房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完成抵押权的登记手续。
抵押权除了保障贷款人的权益外,也有一定的影响买方的权益。
首先,在抵押权有效期内,买方无法对房屋进行其他抵押或出售,否则会涉及到违约问题。
如何应对银行抵押贷款风险
如何应对银⾏抵押贷款风险如果⾃⼰遇到了经济上的困难,需要⼀⼤笔资⾦却拿不出来的时候,刚好⾃⼰有房屋等等不动产,那么就可以利⽤这些不动产向银⾏申请抵押贷款。
⽬前申请银⾏抵押贷款的⼈也有很多,但要注意相应的风险。
看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如何应对银⾏抵押贷款风险(⼀)加强贷款审查的策略研究。
有关⾦融法律专业⼈⼠指出,应重新审视贷款安全观念与策略,将贷款安全重⼼置于第⼀还款来源上。
⾦融机构应消除贷款抵押担保⽆风险的观念和意识,改变追求抵押担保率⽽忽视风险管理的思想倾向,回归到正确的贷款安全观念上来。
(⼆)树⽴政策法律风险意识,建⽴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持续学习与应对研究制度,全⾯实⾏依法经营战略。
(三)在建⽴贷款抵押担保全⽅位动态管理机制上,要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岗位责任制,增强对贷款抵押担保全程及其各环节管理风险的控制能⼒。
(四)形成贷款抵押风险的补救控制措施机制。
在贷款抵押风险实际产⽣且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将风险降到最低、损失降到最⼩的补救控制措施,最⼤限度的保护⾦融资产。
⼆、银⾏抵押贷款风险有哪些?从银⾏业实践操作中发现的问题来看,银⾏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四个⽅⾯,下⾯就为您详细介绍:(⼀)银⾏贷款抵押优先权难以实现的风险。
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和借款⼈(或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的合同约定⽽产⽣的担保物权,它在⾏使顺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产⽣的法定优先权之后。
⼀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例中相遇,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从⽽可能导致银⾏贷款债权在⼀定程度上甚⾄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
(⼆)银⾏发放贷款过程中审查不⼒的风险。
《商业银⾏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有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性进⾏严格审查的法律义务,以确保抵押对贷款的保障功能能切实有效和充分地发挥。
实践中银⾏贷款抵押审查业务操作问题众多,风险巨⼤。
较突出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有:⼀是权属错位悬空贷款债权;⼆是抵押物价值⾼估直接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权⾏使的可⾏性反⽐例地对贷款风险状况形成重⼤影响。
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
引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个人购房者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再用所购买的住房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长期贷款,然后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按月偿还本息的一种金融活动。
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或违反借款合同的某些规定,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并有优先受偿权。
处分抵押物后的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房地产事业的迅猛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成为了居民购房贷款的主要贷款方式。
加之国家的政策导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成为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但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还不健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漏洞,产生了一系列的贷款风险。
一、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现状目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消费信贷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
有关数据显示,2000年~2005年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占全国消费信贷余额比重均在74%以上,近两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占全国消费信贷余额比重再创新高,08年已超过82%。
另据笔者了解,在江西省某县建设银行,这个比重甚至达到了90%以上,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该行占到了极大的比重。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近些年无论是在增长速度上还是在总量上每年均发展迅速。
但伴随着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快速增加,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率也开始不断上升,2002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平均不良贷款率在1%左右,到2004年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贷款率达到1.5%左右,从07年开始,不良贷款率有所回落,近两年来大概为1%左右。
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中最基本最直接的风险。
信用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被迫违约。
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房产后,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实际支付能力下降,无法继续正常向商业银行按照规定还本付息,被迫对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进行违约的行为。
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几种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
张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业务部 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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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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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无法优先受偿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根据上述法律条例,抵押权人享有法定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然而,在几种特殊情况下,抵押权却无法得到优先受偿。作为担保从业人员,我们应当清楚了解这些潜在风险,尽量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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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三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案例: 某纺织厂于1995年向银行借款200万元,提出以纺织厂的厂区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并就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了登记。后来,企业因资不抵债,由法院宣告破产。银行向法院申请行使抵押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纺织厂建于50年代,其厂房土地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所以银行可以拍卖其土地使用权,但必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后,银行才能就其余额优先受偿。
分析: 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拍卖后的价款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则必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从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我国《担保法》第56条规定了以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进行优先受偿权,否则抵押权人不能就该部分资金优先受偿。与此同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如果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上述法律的规定,防止了抵押权人未缴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而直接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从而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银行抵押物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银行抵押物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分析作者:黄亚武来源:《科教导刊》2013年第27期摘要抵押是银行债权的重要担保方式,但抵押物管理中往往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本文从银行业务实际出发,归纳了银行抵押物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分析了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银行抵押物法律风险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1 转贷涉及的抵押问题转贷在银行业务中也称为借新还旧,法律并未禁止。
有人认为转贷时贷款金额未变化,实际也未发放新的贷款,而且重新办理抵押涉及手续和费用问题,于是不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更不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这一做法将导致新贷款抵押权不成立,法律风险极大。
这是因为,转贷的实质是旧债权消灭,新债权产生,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消灭,故原贷款的抵押权已随原贷款的清偿而消灭。
如果原贷款的抵押物仍需作为新贷款的抵押担保,必须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2 抵押权行使期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物权法》的规定实际上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缩短了两年。
银行应当在主债权到期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中断主债权的诉讼时效,防止因主债权诉讼时效丧失而导致无法行使抵押权。
3 合同登记文本与实际文本的一致问题办理抵押登记时,银行向登记部门提交的主合同与抵押合同必须与实际签订的文本相同,否则抵押权可能落空。
实际中有先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办理登记,正式放款前再签订正式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的现象,这样就造成实际履行的合同与登记备案的合同不一致。
如果发生法律纠纷,极易被认定为登记的主合同未履行,而实际履行的主合同因与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法对应而不属于抵押担保范围。
浅谈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的改革,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同时房地产抵押贷款逐渐增加,已成为企业及个人在各商业银行担保贷款中举足轻重的部分,而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是各商业银行给贷款方提供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因此房地产抵押估价是否客观公正,关系到金融机构、借款人(抵押人)及评估机构的切身利益,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也变得十分重要,但我国房地产评估行业尚处于发展的阶段,在房地产抵押评估的同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又会或多或少的影响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因此解决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的问题,将会利于房地产抵押的发展.本文首先阐述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概念的基础,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基本评估方法及各方法的使用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叙述从各方面分析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及产生的原因,然后提出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其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有效可行的措施,以此来防范房地产抵押估价风险及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促进我国房地产估价业和房地产金融业的良性可循环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抵押估价;估价人员;金融风险Abstract:In recent years,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reform, China’s real estate industry, and real estate mortgage loans increased gradually,has become the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the commercial bank loan guarantees in the part of the enterprise and individual, and real estate mortgage appraisal results is the commercial banks for loans to provide an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amount of the loan, so real real estate mortgage appraisal is an objective and fair,to financial institutions,the borrower (collateral) and assessment agencies' vital interests,real estate mortgage loan evaluation has become very important,but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evaluation of China real is still in the development stage, at the same time assess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ortgage exist a series of problems, the risk of these the problem will be real estatemortgages more or less affected, so to solve the real estate mortgage assessment of the problem, will be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ortgage。
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防范
房地 产抵抨贷款 业务虽 已开 办多年 , 由 于许 多相关法规 、 度不完 善 , 制 实际操 作不规范 , 实践中还存在有许多有待改进 的地 方 , 中较为突出 的闸题主要表现在 其 i 重复抵押现象较 多。 复抵押是指 重 借款 人未经过席债权 人 , 即某金融机构 同 意 , 已抵押 的房 地产再 次抵押 给另一家 将 金融机构 以换 取贷款 , 地产价值远 不足 房 以保障各项借款的偿还。 一些借款 人钻抵 押时各有关部门不能同时到场的空子 , 把 房地产抵押给某个金融机构 , 向产权 部门 申报证 书遗失 , 在补 办新的权 证后 , 又向 另一家金融机构 申请贷款 。 这就造 成了同
重 复抵押 的信 息后 应及 时通知 相关金融
机构 。 房地产登记管 理部 门应加 强登记备 案工作 , 发现情况 及时向金融部门通报
2 .培 育拍 卖 市场 , 决奸 抵 押 房 地 产 解
处理难问题 。 随着住 房商品化进程 的推进 和土地 制度改 革的不断探 ^ , 育房地产 培 市场 . 特别是其 中的拍卖市场显得格 外必 要 首先 , 应企业改革 的需要 和 房地产 适 交易的需要 , 各大 中城市 应把 产权 交易市 场广泛 建立起来 . 井加强 臂理 , 使其能够 在产权 交易包括 房地产拍 卖方 面发挥作 用; 其次 , 中小城 市应 在建立 和完善房地 产市场方面下功夫 , 房地产 的需 求者可 让
一
争议很 大 . 发生纠 纷时很 容易 各执 一词 另外 , 还有 一些规定往往与现行怯 律相冲 突。 这就导 致实践 中常发生无法所依或依
法 不 当的 现 象 。
蜃 一 嚣 耩菰房地 产抵押贷 款业务的
卿 ≯ 0 .
I 加强对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登记 、 审 括 工作 : 办理抵 押 过程中 , 融机 构应 在 金 邀 请房地 产登记管 理部 门及其他有 关部 门同时 到场 , 肪止借款人以欺骗 的手法将 已抵押 的房地产再 欢办理抵押 如各方面 不能 同时到场 , 金融机构也直到房地产登 记 管理部 门进 行 查询 , 肪止重 复抵押 如 果是 分割抵押 , 金融机构应查询上 欢抵押
当前形势下银行信贷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形势下银行信贷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银行信贷风险持续暴露,大额不良贷款已成为信贷经营管理中的沉重负担。
从表面看,信贷风险的产生固然与外部经济环境和客户经营恶化等因素有较大关联,但内部管控失效、业务违规操作仍是导致资产损失的直接原因。
本文通过回溯贷款从申请到损失过程,反推当前形势下银行信贷管理面临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及建议,以供参考。
一、银行信贷管理面临的外部风险现状(一)经济增速下行压力显著。
目前,我国GDP增速长期处于平稳放缓预期,实体经济仍有待提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过程中,地方隐性债务风险开始显现,潜在“灰犀牛”、“黑天鹅”事件加速暴露。
(二)信用风险监管趋势依然从严。
因监管政策变化调整,金融市场在中短期内易产生一定波动,“股、债、汇”等领域风险加剧,客户相关风险由外向内传递,导致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滑。
(三)客户经营风险积聚。
民营企业仍是信贷风险高发客户群体。
民营企业天生的逐利性和客观存在的套利性,使得企业经营财务风险、对外担保风险、盲目对外投资风险成为企业出险的主要原因,较多客户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后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从而攫取高息差,使实体经济空心化。
(四)与区域产业结构相关的行业风险仍未完全释放。
产能过剩行业信贷风险持续暴露,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仍是风险最大的行业,一些与基础设施相关行业因投资超概算,经营未达预期等原因,风险开始显现。
二、银行信贷管理面临的问题及成因分析(一)信贷准入不审慎成为信用风险产生的问题根源1.客户选择和信贷准入偏离底线。
一些基层机构面对同业对优质客户的激烈竞争难免产生畏难情绪,但为满足短期业绩考核要求,在客户选择时“捏软柿子”,习惯营销“容易满足条件”的客户,且对部分有求于银行的高风险客户,则通过“包装”,“带病”准入,有些贷款首次发放后短期内即出现风险事项甚至不良。
2.关联识别和额度管控不力导致过度融资。
贷款申报过程中,一些客户经理尽职调查不作为,未有效识别关联关系虽是风险产生的主因,但一些基层机构为审批便利,刻意隐瞒关联关系,规避集团认定和统一授信,导致信贷风险扩大,最终形成损失。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潜在风险及防范解析
现代商贸工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潜在风险及防范解析黄秋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测绘规划队,福建宁德352000)摘要:所谓房地产抵押贷款,即银行、相关金融机构在得到借款人房产、地产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向其借款的一类抵押贷款方式,一般来讲,把房地产当作抵押贷款的贷款方式有三类,分别是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贷款°整个房地产抵押贷款模式中,所占比重最高的是房地产项目贷款、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以及流动资金贷款°因为对于房地产抵押贷款来讲,最终的贷款额度主要是分析抵押物的评估值°因此,科学合理化的评估抵押房地产价值能够更好地为银行信贷资金、房地产抵押贷款提供保障,减少各类不必要风险的出现°以此作为基础,本文就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和防范要点°关键词:房地产抵押贷款;潜在风险;提升途径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13.068近年来,房地产交易市场蓬勃发展,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市场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逐渐活跃与完善,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业务日益增多。
中国房地产业日渐成熟的发展,也推动了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发展,诸如与房地产密切关联的抵押贷款咨询业、评估业当下的整体发展速度即是十分迅猛的。
此类中介结构的出现与发展代表中国房地产行业的繁荣,然而因为中国中介机构整体的发展时间偏晚,且无科学化的管理机制,所以在发展中总会出现部分违规操作问题。
若房地产抵押价值偏高,即会导致信贷风险爆发,反之则抵押物的担保价值便无法展现。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中明确谈到:商业银行派发房地产抵押贷款之前,需首先明确出房地产在抵押方面的价值,以此当作核定贷款额度的参考。
由此,评估师是否能够准确、合理的明确出抵押房地产的相应价值,对于后续风险的把控来讲十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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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风险管理:关于抵押权的实务问题分析解答
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具体为物权担保方式),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债权人也乐于接受,素有“担保之王”之美称!下面,笔者就抵押权的疑难实务问题作下解析,以飨广大读者。
1成立抵押权的,抵押物是否需要转移?
解析:《物权法》第179条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这是抵押权一般定义的规定。
在这里,已经明确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占有使用。
这一点将抵押与质押(动产质押)区别开来。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据此,成立动产质(押)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付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
否则,动产质权不成立。
有人曾认为(或建议):成立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以转移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占有,由债权人(抵押权人)代为保管。
这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极容易导致抵押与动产质押的混淆!
2设立抵押权的,是否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解析:《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据此,设立抵押权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来订立抵押合同,即抵押权的设立是一种要式性法律行为。
根据《物权法》第185条第2款的规定: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④担保的范围。
但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并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是否成立?如果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与抵押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关系或者抵押人自认其与抵押权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关系的,应认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关系,抵押权成立。
也就是说,《物
权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是一种倡导性规定。
为了避免纷争,当事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解析:这是抵押权的标的(物)问题!根据《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此处一、二项说明:
A,根据“房地一体主义”的原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B,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C,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此处“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下面物权法第五项也有规定)可以抵押。
D,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不得抵押,否则抵押无效。
F,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其也可以设立浮动抵押(下面再作详述)。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这说明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正在建造过程的,也可以抵押。
⑥交通运输工具。
其主要包括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
⑦农作物。
但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⑧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是兜底条款的规定。
从该第七项的规定来看,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一般都可以成为抵押权的标的(物),进行抵押。
最后,值得和大家说一下的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抵押。
即:国家确定的入市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权,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1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1款)。
该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由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共同制定的,根据授权立法原理,其视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照规定设定抵押,是为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4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⑴土地所有权。
土地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所有权,自然不能用来抵押。
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耕地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一律不得抵押;耕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也不得抵押,但有例外情况: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可以用来抵押。
其主要有:①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但上述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可以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3条)。
在这里,有两个限制性条件:第一,非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财产;第二,须为自身债务,不得用上述财产为他人债务设定抵押。
⑷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这就要求抵押的财产必须为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无争议的财产。
否则,不得抵押。
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自不能用来抵押。
但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5条)。
也就是说,查封、扣押等措施在前,抵押在后的,是不允许的,在查封、扣押等期间内的抵押是无效的;而抵押在前,查封、扣押等措施在后的,则是允许的,抵押有效。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这是兜底条款的规定,须为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外,其他财产一般均可以进行抵押。
此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二)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三)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四)擅自改变用途的;(五)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
”这是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的特别规定。
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不能抵押,首先适用上述第6条的规定。
5什么叫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的设立条件包括哪些?
解析:首先,《物权法》新增一条规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181条)。
这是浮动抵押的规定。
也就是说,浮动抵押为《物权法》所增加的一种抵押形式(以前的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是没有规定的)。
上述规定也是浮动抵押定义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浮动抵押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
⑴主体条件: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应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其他的主体不得设立。
这是浮动抵押设立的主体要件。
⑵标的(物)条件: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标的物),应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这是浮动抵押设立的标的物要件。
⑶形式要件:设定浮动抵押的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
即设定浮动抵押的,当事人应在书面协议中予以明确,其中有设定浮动抵押的意思表示。
这就是浮动抵押设立的三个条件(要件)。
浮动抵押依法设立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方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这是浮动抵押权行使的条件(要件),包括两个: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这里的“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