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受害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被扶养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生活费,但侵权人已支付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除外。
受害人死亡,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关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相关费用的除外。
第五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七条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一
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一
2011年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一)
一、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是否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浦东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认为,在适用该条规定时,提出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合同法第96条及99条关于合同解除及债务抵销的条件,即必须具备合同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或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前提;其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若具备上述条件,另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则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若一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解除合同或抵销债权的条件的,则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二、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是否应当支持?(徐汇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
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只是法官调整违约金所考量的因素之一,但若一方当事人违约但并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并非排除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只是根据违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适当调整违约金数额。
侵权责任法核心内容总结
第一季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
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适用无过错、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
(2)责任主体不同
一般:个人责任;特殊:替代责任
(3)构成要件不同
一般:满足一般构成要件
特殊:不要求具备一般构成要件
(4)证明责任不同
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特殊:证明责任倒置
(5)适用法律不同
一般:适用一般侵权规则
特殊:适用法律特别规定
侵权损害的责任分担机制
(1)自己的责任
(2)管理的责任
(3)减轻的责任
(4)侵权责任与社会保障制度
(5)侵权责任与保险制度
历史渊源(论述)
1、从复仇到赔偿
2、从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
3、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
(1)损害赔偿的社会化(风险分担、公平责任)
(2)保护范围扩大化(权益泛化)
(3)损害后果规模化(食品安全、环境污染)
(4)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多样化(直接、间接、推定:关联性)
(5)归责原则多元化(过错、过错推定、严格责任)
(6)过失的客观化(非心理状态:合理的注意)
(7)免责事由的限制严格化(意外事故、自助行为)
(8)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侵权之债、精神性责任、惩罚性赔偿)(9)对人格权的救济(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季
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
(1)举证责任不同: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
(2)能否确定过错的轻重程度不同:
(3)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能否确定双方的过错程度不同:
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并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中难以确定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李建伟:侵权责任法
新修《侵权责任法》必考考点解读
众合教育:李建伟
考点一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重点条文】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和自己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目前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家庭雇用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情况已非常普遍,对于在劳务期间发生的纠纷如何解决,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三审之前,草案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纠纷。在侵权责任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都建议,对个人之间因劳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做出规定,从而为解决此类纠纷确立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期间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许多媒体将侵权责任法草案对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等造成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范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报道。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
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主要表现在:(1)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规范和调整。(2)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但本条仅调整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3)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不是接受劳务一方的职工,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4)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比如,国家没有规定要求居民必须为其雇用的保姆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5)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中断劳务关系,但没有用人单位对职工处分等权利。用人单位对职员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等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6)劳务关系中,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当然,如何界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公司安排的上门服务,比如,某人购买了空调或者家具后,厂家派工人上门安装,那么在安装期间工人不慎将工具掉到楼下砸到一行人,那么系工人因工作造成他人伤害的情形,应当由工人所在的工厂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2015最新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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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六、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这是继四年前杭州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对于去年民事审判工作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
如下: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审理家事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注意家事审判的特殊性,积极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密切配合反家暴立法,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2、要加强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监护人实施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或者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严重侵害或者影响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依法负有赡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赡养、抚养费用。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引发监护资格被撤销的事由消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
作者:刘华高泽留发布时间:2013-04-03 09:3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富,外延广泛,通过对它的解读,在此谈谈对其浅显的理解。
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的个人劳务关系的含义。个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或其他形式。
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存在的不足。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形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的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致的,但却没有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那样规定雇主的追偿权。也就是在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接受劳务的一方是否对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有认真完成雇主所指示的工作的义务,同时应负有照顾自已的义务,否则一旦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不问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有过错,接受劳务一方都得承担责任,显失公平。但该条并未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存在不足。同时该条亦未规定劳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的一方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的追索选择权,亦未明确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以及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实践中这种情形是非常多见的。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
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的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规定了个人间劳务的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劳务分为了雇佣关系和帮工关系,在对外责任上除由接受劳务人承担责任外,还规定了提供劳务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接受劳务人可以要求追偿或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对内责任上则不分过错一律由接受劳务人承担。个人间劳务关系所引发的侵权纠纷呈增长趋势,如何界定个人间劳务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在此笔者想就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的认定谈几点意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什么是个人之间的劳务
个人之间的劳务,如何理解,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只得从逻辑上进行论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与个人间劳务的侵权责任。准确地说用人单位为劳动法的概念,侵权责任法将劳动关系与个人间劳务关系规定为两种并列的法律关系。由此可知,提供劳动力的法律关系分为劳动合同关系与个人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包括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穷尽了用人单位的外延。据上可以得出,个人之间的劳务即是自然人之间的劳务,由此形成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一方都不会是用人单位。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实,外延广泛。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渊源、该条文的劳务关系的含义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有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精神。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关系
(一)从立法阶位上讲,《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阶位低于《民法通则》。因此,《民法通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①。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在适用低阶位的《侵权责任法》时,如与高阶位的《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从《民法通则》中独立出来的单行法律,具有《民法通则》中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特别法性质,又由于该法是《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积累丰富和完善,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个别出现的法律冲突,按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
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颁行于现有的司法解释之后,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必然会出现与相关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的法律阶位低于《侵权责任法》,且《侵权责任法》又属新法,无论按法律阶位抑或按新旧法适用的原则,都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现有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规定,应不再适用。当然,由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规定必然用语简约,无冲突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从外延上对其规定有具体化诠释的作用,因此,现行司法解释仍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渊源和依据。
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完整目录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六、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这是继四年前杭州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对于去年民事审判工作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会议认为,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性阶段、社会转型和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步伐不断加快,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人民法院面临的基于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之大前所未有,民事审判面对的工作任务之重前所未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确保民事审判始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以司法政策的方式指引民事活动,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 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 其他方式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案例10
高达回家途中看到邻居小芳与路边卖水 果的小贩发生争执,就上前劝架。后来小贩 抄刀要砍小芳,情急之下高达上前推了小芳 一下,结果小芳躲过一劫,刀却砍在了高达 的手上。小贩见势不妙扔下刀跑了。高达看 病花了5000多元,因为砍人的小贩是流动商 贩,高达根本没法找到他,但被救的小芳高 达是认识的,高达是否可以让小芳承担部分 医药费。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 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 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 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
案例8
范某被张某驾驶的轿车撞成重伤,张某 逃逸。幸好路过事故发生地的出租车司机袁 某及时将范某送到医院抢救,但是抢救无效, 范某死亡。袁某代范某支付了2000元抢救费。 因范某一人到该市打工,无法联系其家人, 也不能得知其财产所在,袁某垫付的2000元 抢救费没有着落。事后,公安机关将张某逮 捕归案。出租车司机袁某能否要求张某归还 其支付的抢救费用。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 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 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 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 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案例21
袁某到某县出差,住进一家旅馆,该旅 馆规模很小,且房间的隔音设备不好。袁某 睡后,隔壁房间有四个人开始打麻将,将其 吵醒。袁某敲门进行交涉,谁知招致对方四 人殴打。旅馆服务员听到声音即赶来,但是 没有及时出手制止,也没有报警。后来袁某 被打伤,四人逃之夭夭。袁某认为旅馆工作 人员没有及时制止,造成自己身体受到伤害, 旅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5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5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会议认为,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性阶段、社会转型和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步伐不断加快,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人民法院面临的基于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之大前所未有,民事审判面对的工作任务之重前所未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确保民事审判始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以司法政策的方式指引民事活动,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切实加强公正司法,确保民事审判始终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适应依法治国方略对什么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守法治原则不动摇,运用法治理念看待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切实强化严格司法,确保民事审判始终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形势下,要积极应对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审理在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过程发生的各类民事案件,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确保民事审判始终实践群众路线。科学把握新形势下人们群众司法需求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加强诉讼服务性建设,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维护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切实推进改革创新,确保民事审判始终坚持改革与发展协同并进。积极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推动民事司法活动阳光化;努力实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着力拓宽多元化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科学谋划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监督指导;合理发挥人民陪审员审判、监督、联络、宣传作用;严格遵循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逐步完善审判权利运行机制。——切实重视基础建设,确保民事审判始终倾注基层、强基固本。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基层法院和人民法院培训
浅谈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适 用
根据 《 解释 》 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从 事雇佣活动,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 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 雇 员 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 但其表 现形式是履 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 系的, 应当 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笔者认 为,实践 中, 对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的界定 , 可以依据该 规定 , 主要考察双方之间是否为提供劳务和 接受劳务的关系, 包括与提供劳务有 内在或 必然联系的行为,同时可以结合承揽关系、 劳动关系 的特点进行综合分析。
一 一
一wk.baidu.com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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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承担侵权责任 。 提供 劳务一方 因劳务 自己受到损 害的,根据双方各 自的过错 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本条 中 “ 提供 劳务一方” 、“ 接 受劳务一方” 、“ 劳务” 、“ 劳务 关系”
实质上与司法实践 中 “ 雇 员” 、“ 雇主” 、“ 雇佣” 、“ 雇佣 关系”的含 义是一致的。因而。本条的理解和适用与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 害赔偿 案件若干问题 的
二 、归责原 则 ( 一) 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 适用无
过错责任 。 其责任构成的要件为 : 违法行 为、 损 害事实 和违法行 为与损 害事实具 有 因果 关 系。只要符合上述要 件 , 无论接受劳务一 方 是否有 过错 ,接受 劳务一 方均应 承担 责 任, 但提供劳务一方 的行为构成侵权是接受 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的前提 。 该原则与 《 解释》 第九条 “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 害的 雇 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无 区别 , 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 ( 二) 提供劳务一方 因劳务 自己受到损 害的, 适用过错责任 。 其责任构成的要件为 : 主观过错 、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 与损害事实具有 因果关系 。依照本条规定 。 提供劳 务一方 因劳务受伤 如果 自身存在 过 错 ,其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根据 《 侵权 责任法 》第 2 6条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
2015最新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完整版(带目录)
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完整目录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三、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五、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六、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这是继四年前杭州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对于去年民事审判工作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会议认为,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性阶段、社会转型和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步伐不断加快,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人民法院面临的基于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之大前所未有,民事审判面对的工作任务之重前所未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确保民事审判始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以司法政策的方式指引民事活动,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5.04.19
•【分类】
正文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法信”编辑标注:此为《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
征求意见稿)
这是继四年前杭州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对于去年民事审判工作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刻的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会议认为,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定性阶段、社会转型和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步伐不断加快,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人民法院面临的基于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
声之大前所未有,民事审判面对的工作任务之重前所未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切实增强大局观念,确保民事审判始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化解民事纠纷,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裁判尺度,以司法政策的方式指引民事活动,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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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虽用语简略,但内涵丰实,外延广泛。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渊源、该条文的劳务关系的含义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和法律适用,有助于准确、全面地把握第三十五条的法律精神。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关系
(一)从立法阶位上讲,《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法律阶位低于《民法通则》。因此,《民法通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法律渊源①。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在适用低阶位的《侵权责任法》时,如与高阶位的《民法通则》相冲突,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从《民法通则》中独立出来的单行法律,具有《民法通则》中侵权损害赔偿部分的特别法性质,又由于该法是《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积累丰富和完善,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对个别出现的法律冲突,按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适用《侵
权责任法》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颁行于现有的司法解释之后,如《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必然会出现与相关民事侵权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现有司法解释的法律阶位低于《侵权责任法》,且《侵权责任法》又属新法,无论按法律阶位抑或按新旧法适用的原则,都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现有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规定,应不再适用。当然,由于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法律,其规定必然用语简约,无冲突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从外延上对其规定有具体化诠释的作用,因此,现行司法解释仍是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律渊源和依据。
二、个人劳务关系的法律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个人劳务关系”,属于法条中的核心词语。有人认为,个人劳务是指在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接受一方创造经济效益以及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据此得到报酬②。与第三十五条文对照,该观点将个人劳务关系仅限于有偿个人劳务关系,有将第三十五条个
人劳务关系限缩和窄化之嫌。笔者认为,理解第三十五条文的个人劳务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应相对于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从劳务双方的主体资格上把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前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的用人单位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合伙经营组织和其它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主体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以及上述用人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短期劳动合同,可以几天、几月)。反之,不属于上述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主体资格范围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则为个人劳务关系。亦即接受劳务方一般不具有受劳动法调整或公务员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或不具有工商登记资格和社团法人登记资格。如个人之间、家庭与个人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个体工匠与学徒、帮工之间,为个人劳务关系。
(二)从劳务关系内容上把握。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务行为其目的是否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接受一方是否承受这种利益。至于其劳务行为实际上是否为接受一方带来利益,应在所不
问。
(三)属于履行劳务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即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务行为不存在以下情形:(1)超越职责行为;(2)擅自委托行为。未经接受一方授权,擅自将自己应做的事务委托他人去办;(3)违反禁止行为。接受劳务一方明令禁止提供劳务一方不得为之而为之的行为;(4)借用机会行为。提供劳务一方利用劳务方便趁机处理私事的行为。以上四种非劳务职责范围内的行为造成损害,接受一方应不负责任。
(四)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劳动关系中的劳务可以为无偿。
(五)个人劳务关系虽为个人雇用,但不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之间的关系主要为,(1)劳务行为受接收方支配或指挥、安排、控制、监督;(2)劳务仅是提供一方使用自己的劳力或个人技能;(3)劳务过程中的劳动工具和工作场地,由接受一方提供;(4)劳务事项不属于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事项。
综上,个人劳务关系的含义可以表述为,个人劳务关系是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的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劳务一方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的行为,目的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或者其它物化利益,接受劳务一方承受这种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得到相应报酬或无偿。
三、个人劳务损害赔偿责任及法律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前半段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半段规定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前半段规定的相应责任,应包括下列情形:(一)提供劳务一方造成劳务关系以外第三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提供劳务一方造成劳务关系以内的其它劳务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全部责任;(三)对劳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或劳务关系以内的其它劳务人受到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提供方有重大过失的,接受劳务方承担责任后,有追偿权。其后半段规定的相应责任,应包括下列情形:(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由提供劳务方负全部责任;(二)提供劳务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三)对提供劳务一方受到的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接受劳务方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根据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