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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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廷杖的暗语和暗号操纵一个犯人的生与死

明朝廷杖的暗语和暗号操纵一个犯人的生与死

明朝廷杖的暗语和暗号操纵一个犯人的生与死

廷杖虽然起源于汉代,但是在明朝最恐怖。在明代,往往廷杖由厂卫执行。皇帝杖打臣子,就像老子打儿子一样,天经地义,就像主人打狗一样,没有原因,没有理由,打不打死全凭皇帝一个眼色。生死悬于一线,这一线掌握在皇帝手中。

执行一般是锦衣卫,但是皇帝要派心腹太监在一旁监督。这里面充满潜规则,当然太监有时候处于私心,有时候出于皇帝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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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的办法就是暗语。举例说明:对某个犯人,用轻刑或假打,就说“打着问”。要见血带伤,就说“好生打着问”。要下死手,就说“好生着实打着问”。七个字一出口,犯人就没有活命的机会。

后来,这一套暗语被识破,就换了一套暗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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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明朝越来越黑暗,原来那种轻打或者假打,基本就不存在。只有狠手和死手,太监就把暗语改成暗号。行刑人看太监的动作,如果太监脚跟并拢,脚尖张开,就是狠手。如果太监脚尖并拢,就是死手的意思。

这一套,平时训练有素。据说,先用牛皮做成一个假人,里面塞砖头,然后练习往死打,直到打完牛皮上没有一点痕迹,揭开牛皮,里面砖头粉碎。

再练习打不死,在牛皮上裹一层宣纸,然后挥汗如雨地打,打完宣纸不破就行。

明代廷杖制度的危害探析

明代廷杖制度的危害探析

明代廷杖制度的危害探析

作者:李晗

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3年第07期

摘要:廷杖作为一种针对朝臣的刑罚在明朝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廷杖贯穿于明王朝始终,到明后期逐渐规模化、制度化。廷杖是一种法外之刑,是皇帝便捷的镇压工具,这种酷刑加剧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离心倾向,对明王朝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关键词:明朝;廷杖;危害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1-0082-01

廷杖,就是皇帝在宫廷上杖打因进谏触怒自己或有过失的官员。在明代以前,廷杖的数量和规模都比较小,历史鲜有记载,但这一折辱士大夫的残酷的刑罚从明朝朱元璋开始却又死灰复燃,并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明代的律令对廷杖没有明确的规定,它是一种法外刑,《明史·刑法志》中说:“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洪武八年,朱元璋杖死刑部主事茹太素,开了明朝廷杖朝臣的先例,以后明朝的各位皇帝纷纷效仿,甚至到南明小朝廷时这一残酷的刑罚都依然存在。廷杖这种法外酷刑给明王朝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一、皇权的膨胀和言路的阻塞

明代的廷杖制度促使皇权膨胀、士大夫阶层地位和素质的下降以及言路的阻塞。皇帝利用廷杖为所欲为、滥施淫威,只要大臣所言不合自己心意,就可以当廷杖责大臣,是轻是重全凭皇帝个人喜恶。廷杖作为一种法外刑却成为常例,被制度化,直接用于宫廷甚至金銮殿上,这象征着皇权的极度膨胀。皇帝通过廷杖的方式,用无数朝臣的鲜血和生命铺就了皇权高度集中的道路。而对大明王朝忠心耿耿的士大夫们,在强大的皇权面前只能显示诚惶诚恐的神态和绝对服从的作风,士大夫阶层的地位急剧下降。

从“廷杖”看惩罚和激励

从“廷杖”看惩罚和激励

从“廷杖”看惩罚和激励

作者:刘文瑞

来源:《销售与管理》2008年第08期

廷杖是惩罚,却激励着明代的大臣前仆后继。在管理中,组织的惩罚措施如果与社会公认的伦理准则不一致或者相反,那么,这种措施就可能由惩罚变为激励。

许多人认为惩罚只是“负强化”,其实不然。惩罚的初衷通常是禁止某种行为,但是有些惩罚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却是激励。例如,明朝对有忤于皇帝旨意的大臣实行“廷杖”。明武宗时,因谏止南巡,廷杖达一百四十六人,杖死十一人。嘉靖三年因争大礼,廷杖一百三十四人,杖死十六人。万历五年,首辅张居正的父亲去世,按礼制应去职守丧三年,但古代有“夺情”一说,即令孝子留任为朝廷效忠而放弃守丧。张居正也不大愿意离开政务中枢。就在这节骨眼上,监察官吴中行、赵用贤等,坚守儒家的纲常伦理,坚决反对张居正夺情留任,先后上书弹劾。惹恼了万历皇帝,对上书弹劾者施以杖责,打得皮开肉绽。吴中行当场气绝,后来被抢救过来,但终生残疾。赵用贤比较幸运,虽未残疾,却也休养了一个多月才得以复原。这些官员,虽然都挨了板子,但却成为海内敬仰的楷模,“直声震天下”。值得深思的是,赵用贤的妻子把丈夫受杖形成的痂疤烂肉收集起来,做成“腊肉”,当作传家宝来警示子孙。几十年后,崇祯皇帝的首辅杨嗣昌亦以“夺情”视事。赵用贤的孙子赵士春继承祖父遗志,上书弹劾:“臣祖用贤,首论故相夺情,几毙杖下,腊败肉示子孙。臣敢背家学,负明主,坐视纲常扫地哉?”坚守儒家伦理纲常的形象跃然纸上。

延杖之罚不可谓不严,廷杖之辱不可谓不重。然而明代的士大夫们如此前仆后继,不惜“以身试法”,原因何在?实际上,这跟社会公认的伦理准则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学逐渐成为历朝历代官员们信奉的正统思想,儒生们宣扬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观念成为整个社会的伦理规范。在士大夫们眼中,敢于“犯颜直谏”者,都是三纲五常的忠诚卫士;一味逢迎皇帝之人,必为误君误国的奸佞。所以,“犯颜直谏”的行为,哪怕受到皇帝的严责,也是传统政治伦理中的高尚行为。而杖责越重,行为难度越大,道德水准就越高。由此一来,表面上是惩罚忤逆皇帝旨意者的延杖,实际上却成为了士大夫们敢于“逆龙鳞”,刚正不阿的直接标志。极端的例子如赵用贤的妻子,不仅不把受杖视为耻辱,反而以此为荣,甚至成为教育后代的榜样。

廷杖制度与明朝的衰亡

廷杖制度与明朝的衰亡

廷杖制度与明朝的衰亡

作者:王润芳

来源:《领导科学论坛》2013年第11期

明洪武八年,朱元璋杖死刑部主事茹太素,开了明朝廷杖朝臣的先例,以后明朝的各位皇帝纷纷效仿,甚至到南明小朝廷时依然存在。廷杖这种法外酷刑对明王朝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一、皇权膨胀、言路阻塞

皇帝利用廷杖为所欲为、滥施淫威,只要大臣所言不合自己心意,就可以当廷杖责大臣,轻重全凭皇帝个人好恶。廷杖直接用于宫廷甚至金銮殿上,这象征着皇权的极度膨胀。皇帝通过廷杖的方式,用无数朝臣的鲜血和生命铺就了皇权高度集中的道路。而士大夫们,在强大的皇权面前只能流露诚惶诚恐的神态和绝对服从的作风,士大夫阶层的地位急剧下降。

王阳明是明代著名的理学大师,其思想影响了明代的学风和士气。然而这样一个人物却也摆脱不了被廷杖的命运。武宗刚当政时,王阳明上奏营救南京科道戴铣、薄彦徽等,被廷杖四十,贬为贵州龙场驿驿丞。明朝东林党人顾宪成提倡经世致用,标榜气节,对于扭转明朝士风起了积极作用。他因言事忤旨受廷杖,被打得血肉模糊奄奄一息。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士大夫学会了规避朝政的敏感问题,或是选择缄默无语,或是选择投帝所好。他们处处迎合皇帝的心意,以此来赢得自身生命的安全和地位的稳固。于是柔媚谄谀之士日炽,正直敢言之士日稀,举国上下,政治热情低落,社会开始走下坡路。

二、大臣与皇帝间矛盾激化

在一次次惨烈的廷杖后,大臣与皇帝的对立情绪已非常严重,二者进行了一次次的直接较量。明代廷杖使用最频繁的当属正德和嘉靖两个时期。武宗和世宗大发脾气而廷杖众臣,虽出于不同的目的,但二人同样面临反抗。部分官僚,尤其是以内阁大学士为主导,两京科道员为主体的官僚们结成一个形式上较为松散的官僚集团,并且官僚集团集体上书,给皇帝造成很大的压力和恐慌。皇帝又老调重弹,用廷杖侮辱他们,然而那些士大夫们却桀骜不驯,廷杖越是残酷,他们越是不低头。万历五年的“夺情”之争和嘉靖时的“礼仪”之争,是士大夫与皇帝或权臣之间情绪上的对立,是对擅权专横行径积怨的累积,是对现实政治黑暗、世风日下的强烈不满。

明朝廷杖制度

明朝廷杖制度

明朝廷杖制度

明朝时期,廷杖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方式。廷杖是指在朝廷或官府进行的公开鞭打刑罚,以示警戒和惩罚。这种制度在明代得到广泛应用,对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明朝廷杖制度的实施需要符合正当程序。按照明代法律,被判处廷杖刑罚的人必须经过公正的审判程序,确保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法官必须依法审理案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只有在确凿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判决。

其次,明朝廷杖制度的实施注重量刑适度。在明代,廷杖的次数和力度是有严格规定的。一般来说,官员的廷杖次数要比普通百姓多,以示法律对他们的严格要求。同时,判决廷杖刑罚时,法官还需考虑被告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因素,确保刑罚的公平合理。因此,廷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刑罚者的痛苦,同时也起到了警戒他人的作用。

另外,明朝廷杖制度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具有威慑作用。明代社会有许多严重犯罪行为,如盗窃、杀人等。通过公开进行廷杖刑罚,向社会传递了一种强烈的信号:任何人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这种威慑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然而,尽管明朝廷杖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廷杖刑罚的公开执行容易引发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公众的情绪激动和动荡。其次,由于廷杖刑罚带来的身体伤害,可能导致被刑罚者身体健康受损,甚至有生命危险。因此,在明朝后期,廷杖制度逐渐减少,逐渐被其他刑罚方式所取代。

综上所述,明朝廷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通过正当程序和量刑适度的要求,廷杖刑罚在警戒和惩罚犯罪分子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它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改进和调整。毕竟,我们应该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人道的法治社会。

明代廷杖制度

明代廷杖制度

明代廷杖制度

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着非常显著的特点。在明代的政治制度中,廷杖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罪犯、保障人民安全等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廷杖制度是指在明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对于一些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制度。在明代中,廷杖制度是非常严格的,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也非常严厉。在明代中,廷杖制度的实施是非常严格的,一旦有人犯罪,就会被送到廷杖场进行惩罚。

廷杖制度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廷杖场来进行的。在明代中,廷杖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场所,它是专门用来进行廷杖惩罚的地方。在廷杖场中,有着专门的廷杖官,他们负责对于犯罪者进行惩罚。在廷杖场中,犯罪者会被绑在柱子上,然后进行鞭打。在明代中,廷杖的鞭打次数是非常多的,一般都会达到数百次,甚至上千次。

廷杖制度的实施,主要是针对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在明代中,轻微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赌博、私通、骂人等。这些犯罪行为虽然不是非常严重,但是也会对于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明代政府采取了廷杖制度来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

廷杖制度的实施,对于明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廷杖制度的实施,使得社会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在明代中,由于廷杖制度的存在,犯罪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社会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其次,廷杖制度的实施,使得人民的安全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在明代中,由于廷杖制度的存在,犯罪行为得到了有效的惩罚,人民的安全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最后,廷杖制度的实施,对于明代政府的权威和威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明代中,由于廷杖制度的存在,政府的权威和威信得到了有效的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得到了有效的提升。

廷杖

廷杖

“廷杖”是对朝中大臣实行的一种惩罚。那时,皇帝明面上也倡导文武百官以至平民百姓上书“进谏”。但是,敢于直言批评皇帝的少,歌功颂德、拍马屁者甚多。因为封建独裁者大多喜欢听颂扬,“劝谏”批评皇帝是要冒风险的。虽然皇帝标榜纳谏,但大臣在进谏时稍有不慎,龙颜大怒,就要在午门前罚跪、打棍子,这叫作“廷杖”。有些大臣罚跪几天,再被杖责几十大棍,轻的皮开肉绽,重的就一命呜呼。

据《明史》记载,“正德十六年,为谏止南巡,廷杖舒芬、黄巩等百四十六人,死者十一人”。据《明史》说,明朝皇帝武宗当年要巡游江南,有大臣107人谏阻,触怒皇帝,这些人在午门前被罚跪5天,后又杖责30到50杖,有的人甚至被活活打死。

明嘉靖三年(1524年),由旁系坐上皇位的朱厚熜一心想使自己成为正统的皇帝,硬是要把他母亲的尊号“本生圣母章圣皇太后”中的“本生”二字去掉。此举在百官中引起轩然大波,众官不断上书阻止,甚至集合在大左顺门前哭谏。朱厚熜对此大怒,几次下令将劝阻的大臣们关入牢房,200多名重臣遭到“廷杖”,严刑致死者达17人,那些侥幸熬过“廷杖”的人,也受到了停俸、除官、充军的处分。

民间传说和小说戏曲中常有“推出午门斩首”的说法。实际上,紫禁城之内从不斩人,午门之外并非刑场。但在明代,大臣如果触怒皇帝,常受“廷杖”的刑罚。封建社会开明“纳谏”的皇帝并不多见,这也是其皇座“短命”的原因之一。

“献俘”始于清代。凯旋的军队将士为显示战果,要在午门前举行“献俘礼”。献俘是把抓住的俘虏押解到北京,在午门前向皇帝报功,兵部再把俘虏交给刑部,判罪或处死。

在明朝时被廷杖是一种怎样的体验?这里头可是大有学问

在明朝时被廷杖是一种怎样的体验?这里头可是大有学问

明朝的廷杖有什么特别之处?据说光培训打人就达半年之久

我们都知道,在古代,如果有犯人犯了错而不肯招认的话,那是要挨板子的,在电视剧里,县官动不动就会喊上一句,“来啊,给我打三十大板”,然后就看见两个衙隶拿着个碗口粗的板子,在大庭广众之下,扒下裤子,露出白花花的大屁股,几棍子下去,皮开肉绽。相信这就是大多数人对于打板子的印象。

所谓廷杖,也就是打板子,不过这里打的可不是普通老百姓,而是只有在京为官的人挨打才能配得上“廷杖”二字。

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明朝时是如何对待官员进行廷杖教育的,这里头的学问可是大了去了。不过这里头的被打可与你小时候在家挨打不一样。想象一下,碗口粗的棍子以每秒N米的加速度向你的屁股落去,那滋味,简直是酸爽的不要不要的。就连孔圣人都说过这样的一句话,“小杖则受,大杖则走”,所以,挨打逃跑也不是什么丢人的事情。

在明朝,有一种特产叫做锦衣卫,锦衣卫的职责有很多,例如搜集情报,监视官员,还包括与太监死磕,当然,锦衣卫也是廷杖教育的主要实施者。能值得锦衣卫动手的人,大都是一些犯了事的达官显贵。要知道,锦衣卫作为明朝的情报机构,分分钟都能查你个底朝天,更不用说诬陷几个官员了。不过话说回来,也不用诬陷,能禁得住查的明朝官员也不多。不过各行有各行的难处,表面上看来锦衣卫风光无限,其实背后也是吃了很多苦的。就拿打板子这事来说吧,也是要经过严格的训练的。

在训练锦衣卫打板子的时候,首先在砖头上面垫一张宣纸(用过宣纸的人都知道,一戳就破),

然后用棍子猛击宣纸,要做到宣纸不破,而砖头尽裂,如果砖头没碎,纸却裂了,那么就不合格,重新练,这为第一层境界,想要达到这一层境界,没个三五个月的苦练还真出不了师,练完这一境界,别急,还有一层境界呢,要做到纸裂而石头完好,按说这很容易办到啊,随便喊个三岁儿童随便打就能把纸打破,哈哈,不过可别高兴的太早,要不怎么说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是伟大的呢,这一层境界是必须要在上一层境界之后才能练的,因为我们都知道,人不光有思维惯性,还有行为惯性,练习第一层境界要会使用内力,也就是暗劲,当习惯了发出暗劲之后,再想收回来可就难了,而这第二境界就是要会收,只有这样,有打有收,方为最高境界,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出师了,担任一名优秀的美学与力学相结合的廷杖人员了。

明朝廷杖制度的发展

明朝廷杖制度的发展

明朝廷杖制度的发展

1.引言

1.1 概述

明朝廷杖制度是明代时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朝廷对犯罪分子进行体罚的一种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明朝廷杖制度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演变。从最初的简单刑罚到日益完善的体系,这一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

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较为稳定和繁荣的时期,但社会上仍有一些犯罪现象存在。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明朝政府逐渐建立了严格的刑罚制度,其中就包括了廷杖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体罚的方式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

初期的明朝廷杖制度主要针对的是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欺诈等。随着社会治安的进一步恶化,禁令的执行也不断加强,廷杖范围逐渐扩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也不断加强。此外,明朝廷杖制度还逐渐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程序和规定,包括对犯罪分子的审判程序、杖刑的执行方法等,使得该制度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性质。

明朝廷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效果。然而,由于杖刑过于严酷,常常导致受罚者身体受伤甚至死亡。这也引发

了一些社会问题,如滥用杖刑、冤假错案等。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明朝廷杖制度逐渐减弱,最终在明朝末年被废除。

综上所述,明朝廷杖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明代的社会治安维护和犯罪打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犯罪者的体罚,该制度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然而,由于其过度严酷和滥用的问题,该制度最终被淘汰。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明朝廷杖制度的发展历程仍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提醒我们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要注重人权保护和法治建设。

从明朝“廷杖”制度入手,来聊聊明朝是如何加强“君主专制”的

从明朝“廷杖”制度入手,来聊聊明朝是如何加强“君主专制”的

从明朝“廷杖”制度入手,来聊聊明朝是如何加强“君主专

制”的

序言:

据《明史·卷九三·刑法一》中的记载,朱

元璋在建立明朝政权之时,为了“惩元纵驰之

后,刑用重典”。意思就是以严酷的刑罚来治

理当时“朝臣散漫”的政治局势,从而实现加

强“君主专制”的目的,而在明朝时期那种种

严酷的“刑罚”中,又尤以“廷杖制度”最具

代表意义。

即将被执行“廷杖”的明朝官员剧照插图

先来说说什么是“廷杖”制度?

所谓“廷杖”,顾名思义,是由皇帝亲自下令,用“杖”击打官员的脊背或臀部,继而达到警示以及惩罚的目的,乃是封建时期明朝惯用的一种“酷刑”。

说到这里,不由的就让笔者想起了自己小时候,由于性格比较顽

皮的缘故,经常会犯一些很低级的错误,继而就会被老师用“教鞭”打屁股以示“惩戒”。

但对于老师而言,教鞭的作用也就仅限于“警示”罢了,并不会真的对笔者身体或心理造成什么严重的影响,该怎么皮还怎么皮,否则也就不会有现在的我了。

而封建时期明朝的“廷杖”制度则不同,在起到“警示”的作用之余,其对朝堂上那些曾挨过揍的臣子,在“心理”以及“生理”等多个方面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明朝官员被廷杖后的心情剧照

据《历代刑法志·刑法分考·十四》中的记

载:“凡杖者,以绳缚两腕,……逮赴午门外,

至杖所,列校百人衣襞衣,执木棍林立。

意思就是在明朝时期,但凡是被判处“廷杖”的官员,都会被绳子绑缚住手脚或是限制住其行动,然后拉到“午门”外的“杖所”,届时,周围那手持“木杖”的上百个校尉,首先在气势上就已经让即将挨罚的官员胆战心惊了。

另外,“逮赴午门外”,即代表着除了要经历“游街示众”以外,

明代的廷杖与谏诤

明代的廷杖与谏诤

作者: 李绍强

出版物刊名: 临沂大学学报

页码: 75-77页

主题词: 法外刑;朝堂;高颍;群臣;决罚;刑法志;左仆射;李时勉;开皇;朱元

摘要: 提起明代的廷杖,使人不禁联想起这样一幅图景:封建皇帝一怒之下,廷堂之上立刻大棍交加,被打之人血肉横飞,不死即残;其法外刑罚之酷烈,令人触目惊心,而犯颜直谏不惜身家性命的鲠忠之臣又令人钦佩不已。为了对这种历史现象有进一步的了解,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廷杖的开始及其形成 据《隋书·刑法志》记载,最早在殿廷上打人的是隋文帝,其稍有不悦,即于廷上打人,一天数次。开皇十年(509),尚书左仆射高颍等劝说隋文帝,认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庭非决罚之地”,但他拒不接受。高颍等群臣便采取了请罪辞职的谏诤办法,迫使隋文帝撤去刑杖,按罪各付所司处置。但此后不

浅议明代的权宦与廷杖

浅议明代的权宦与廷杖

浅议明代的权宦与廷杖

作者:李林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

【摘要】明代的廷杖制度在历史上可谓独树一帜,有别于他朝。廷杖作为一种针对朝臣的惩罚,实施次数之多,杖刑之惨,规模之大,影响之深远,反应了皇权的极端高压,更与权宦的存在不无关系。本文从廷杖在明代实施情况出发,介绍权宦在廷杖实施中的关系,并浅析其反映的内在君臣关系。

【关键词】明代;廷杖;权宦

廷杖之制,始于东汉光武帝刘秀杖打大司空刘据,其后的历朝历代也都有关于廷杖或与之相似的记载,但次数不多。时至明代,廷杖作为一种法外刑,“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①,愈演愈烈,不断规模化、制度化,将逐渐成为皇帝惩罚忤旨朝臣的一种平常手段。而在这并不和谐的君臣关系当中,不能不提的一个重要角色就是手握重权的宦官。一、廷杖在明代的实施情况

廷杖在明代实施的次数及规模的大致情况可概括为由少增多至高峰,再减少的趋势。而这样的变化与权宦在期间的作用紧密相关。(一)太祖洪武时期至景帝景泰时期

太祖时期,立国之初,太祖皇权揽于一身,皇威极高,主要决策均出于朱元璋自身,身边更无权宦。但廷杖在明代拉开大幕正是从朱元璋开始的。洪武八年(1375),刑部主事茹太素,陈时务累万言,言多忤旨,诏太素面诘,杖于朝②。这是《明史》记载的第一次廷杖。之后,十三年,永嘉侯朱亮祖父子皆鞭死。十四年,工部尚书薛祥坐累杖死,天下哀之③。洪武朝发生廷杖的次数较少,但后世多子孙效仿,情况大不同于此。建文、永乐、洪熙、宣德时期,史书中没有关于廷杖的确切记载。

正统、天顺、景泰时期廷杖偶有之。至正统中,王振擅权,尚书刘中敷,侍郎吴玺、陈瑺,祭酒李时勉率受此辱,而殿陛行杖习为故事矣④。此间有权宦王振,时常左右年少的英宗朱祁镇,乃至后酿成“土木堡事变”。也是明代权宦之一,但总体次数不多不及以后的刘瑾、魏忠贤二人。英宗复辟之后,天顺朝仍有杖打大臣的事件发生。景帝登上皇位后,英宗之子被贬为沂王,大理少卿廖庄亦以言沂王事予杖。左右言事由同倡,帝乃封巨梃就狱中杖之,同竟死⑤。

明代廷杖制度的危害探析

明代廷杖制度的危害探析
为导 向, 以敕令 为形式来 实行 的。皇帝 想惩 罚谁 就惩 罚谁 , 根
二、 大臣与皇 帝间矛盾的激化
在一次次惨 烈的廷杖 后 ,大臣与皇帝的对立情绪已非常 本不用去寻找法律依据。 在朝廷 中只要朝 臣惹恼 了皇帝 , 不 管 严重 , 二者进行 了一次次直接 的较量 。 明代廷杖使用最频繁的 他们 的言语和行为是对还是错 ,皇帝就可 以凭个人喜好廷杖 当属正德和嘉靖两朝 。 武宗 和世宗大发脾气而廷杖众臣 , 虽出 于不 同的 目的 , 但二人 同样面临一个棘手 的事实 。部分官僚 ,
明确 的规定 , 它是 一种法外刑 , 《 明史 ・ 刑法 志》 中说 : “ 杀人至
惨, 而不丽于法 。” 洪 武八 年 , 朱元璋杖死刑部 主事茹太素 , 开 了明朝廷杖朝臣的先例 , 以后 明朝 的各位皇帝纷纷效仿 , 甚至 到南 明小朝廷时这一残酷 的刑罚都依然存在 。廷杖这种法外 酷 刑给明王朝产生了极其 恶劣 的影响 。
代 的学风和士气 。然而这样一个人物却也摆脱不 了被廷杖 的
忌, 由疑忌而不信任 , 而鄙视 、 对立 。
三、 宦官、 厂卫气 焰的嚣 张
宦官专权是明朝灭亡的一大原因。汪直 、 刘瑾 、 魏忠贤等 人为 了铲除异己 , 通过矫诏污蔑等方式借用廷杖教训政敌 。 廷 的条件 , 而宦官专权又加剧 了明朝政局的黑 暗和动乱 。
制度化。廷杖是 一种 法外之刑 , 是 皇帝便捷 的镇压工具 , 这种 酷刑加剧 了统 治阶级 内部 的 离心倾 向 , 对 明王朝产 生

制度内外:明代廷杖的制度属性试析

制度内外:明代廷杖的制度属性试析

制度内外:明代廷杖的制度属性试析

作者:彭勇黄谋军

来源:《中州学刊》2019年第02期

摘;要:廷杖是皇权高度专制的集中体现,是明代的“恶政”之一。实际上,廷杖并非明代的发明,它具备了制度的基本属性,皇帝不可以恣意滥施。廷杖的施行不仅要遵循基本的规定,大臣还努力将廷杖纳入国家正常的司法体系之中。中国传统末世的制度建设越来越精致,既具有近代性的因素,又深植于旧制度之中,蜕变过程极其漫长。

关键词:明代;廷杖;司法制度;锦衣卫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2-0126-06

廷杖被认为是明代特有的皇权凌驾于国家法制之上的恶劣刑罚,它是天子的震怒,属偶然或突发事件,故并无制度可言,但事实并非如此。从实际执行和管理程序看,廷杖具有制度的基本属性和规定性,包括制度运行的主体以及组织程序、运行过程等都有比较清晰的规定。明代的官员也一直努力把廷杖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中,使国家制度之外的皇帝“私法”转化为国家制度之内的“公法”。只不过,在皇权高度集权的时代,制度只能屈服于皇权之下,这既是廷杖制度的属性,也是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一、有关廷杖性质的讨论

廷杖是明史学界长期关注的热门话题。学人在从政治、思想和文化等角度研究时,对廷杖是现象还是制度,有不同的表述。曹国庆认为,廷杖“在有明一代,自太祖朱元璋至思宗朱由检,贯穿一朝之始终,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①。徐春燕认为,廷杖“殆近于一种制度”,是与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并列的秕政之一,它虽未被列入律典,“但自有一套程序”。②赵晓雷认为,“廷杖不见于明代法律,属于一种法外之刑”,是“明代特殊的政治现象”。③张靖胤称之为“廷杖现象”,而不是制度。④归纳起来,对廷杖属性的判断,大致有三种情况:第一,廷杖是一种政治现象;第二,它近似一种制度,或认为是不成文的制度;第三,径直称呼为廷杖制⑤。可以说,到目前为止,虽然学界内外对明代廷杖的关注度很高,学者的研究也有所涉及,尚没有对其制度属性进行专门探讨,也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分析。⑥

明代廷杖的规格

明代廷杖的规格

明代廷杖的规格

明代廷杖是一种特殊的刑具,用于对待犯罪者进行鞭打。它具有特定的规格和使用方法。在本文中,我将详细介绍明代廷杖的规格和相关信息。

明代廷杖通常由木质制成,长度约为6至7尺(约1.83至2.13米),直径约为1.5至2寸(约3.81至5.08厘米)。廷杖的形状为长而细长的棍状,两端没有装饰或刻字,整体呈现简洁的设计。廷杖的制作材料多为硬质木材,如楠木、黄杨木等,具有足够的坚硬度和耐用性。

廷杖使用时,犯罪者通常被带到指定的场所,如刑场或衙门前的广场。犯罪者被绑缚在柱子或刑台上,用绳子将他的双手和双脚绑紧,使其无法躲避或逃脱。廷杖执行者根据刑罚的轻重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对犯罪者进行多少次鞭打。每一次鞭打,执行者用力挥动廷杖,狠狠地抽打犯罪者的背部,直至达到刑罚的要求。

廷杖的鞭打力度和次数有所不同,通常根据不同犯罪的情节和程度而定。普通的轻罪在10至20下之间,重罪可达到50至100下甚至更多。鞭打的力道和次数是由执行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来决定的,但一般都会遵循刑事审判的规定和程序,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廷杖刑具在明代被广泛使用,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手段,用于打击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廷杖的使用在现代社会已经被废除,因为它被认为是一种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方式。现代社会更加重

视人权和法治原则,倡导对犯罪者进行以教育、改造和康复为导向的惩罚方法。

总而言之,明代廷杖是一种用于鞭打犯罪者的刑具,具有特定的规格和使用方法。它由木质制成,具有一定的尺寸和形状要求。廷杖的使用是根据犯罪情节和刑事审判的规定来决定的,旨在给予犯罪者应有的惩罚。然而,在现代社会,廷杖已被废除,因其被视为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方式。

明朝庭杖制度

明朝庭杖制度

明朝庭杖制度

庭杖制度是明朝时期的一种特殊制度,它既是明朝的司法制度,也是明朝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在朝廷的公堂上执行杖刑,以惩罚那些犯罪的大臣和官员。

庭杖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明朝初期,当时朱元璋为了整顿朝廷的秩序,开始实施庭杖制度。此后,这一制度被历届明朝皇帝所沿用,并逐渐形成了完善的法规和操作规程。

在庭杖制度中,杖刑的执行地点是在朝廷的公堂上,受罚的对象主要是犯罪的大臣和官员。当朝廷发现有官员犯法时,会先进行审讯和调查,然后决定是否执行杖刑。如果决定执行杖刑,就会在公堂上当众执行。

在执行杖刑时,明朝有着严格的操作规程。首先,执行杖刑的官员必须遵循皇帝的命令,不能擅自决定执行杖刑。其次,执行杖刑的官员必须根据犯罪情节和罪行的轻重程度,合理地决定杖刑的力度和次数。最后,执行杖刑的官员必须确保

受罚者的安全,不能出现意外情况。

庭杖制度的实施,对于明朝的统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这一制度有效地遏制了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维护了朝廷的权威和尊严。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使得明朝的统治得以稳固。

然而,庭杖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这一制度的实施往往受到个人情感和主观判断的影响,有时会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另一方面,这一制度的实施也可能会引发官员之间的矛盾和纷争,不利于朝廷内部的团结和合作。

庭杖制度是明朝时期的一种特殊制度,它既是明朝的司法制度,也是明朝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明朝的统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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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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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廷杖,顾名思义于朝堂上行杖打人,是对于朝中官吏的一种惩罚,自东汉明帝(一说北周宣帝)始。但自明一代最为有名,甚至于后期愈演愈烈成为疏离君臣之间的工具;无独有偶,明代的“剥皮揎草”也被后人诟病不少。本文主要浅谈廷杖制度对于明代的影响。

廷杖制度始于东汉明帝。《后汉书》曰:明帝时,政事严峻,故卿皆鞭杖①。但真正被后人所知是在明一代。明代廷杖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明太祖鞭死开国元勋永嘉侯朱亮祖,《明史》记载:“帝寻悟,明年九月召亮祖至,与其子府军卫指挥使暹俱鞭死。”②其实朱亮祖父子是因自己作威作福,在坐镇广东的时候多行不法之事,但此后,太祖因开此先例,便乐此不疲,于是有了“工部尚书薛祥毙杖下,故尚书以大臣当诛不宜加辱为言。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③虽然到了永乐年间朱棣废除这一制度,但到了正统年间英宗又恢复了廷杖这一“法外刑”、“附加刑”可谓“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④廷杖一般是由栗木制成,击人的一段削成槌状,且包有铁皮,铁皮上还会有倒勾,行刑者一般一棒击下,还会顺势一扯,就将受刑人的身上连皮带肉撕下一大块来,不可谓不残忍。廷杖的执行方式,就是在朝门之外,当中杖笞获谴朝臣,由宦官监刑,锦衣卫行杖。这个廷杖制度有多么的残忍和毫无人性我们可以从明末清初散文家魏禧的《魏叔子集》中看到“:每廷杖,必遣大珰监视,众官朱衣陪列。左中使,右锦衣卫,各三十员,下列旗校百人,皆衣襞衣,执木棍。宣读笔,一人持麻布兜,自肩脊下束之,左右不得动。一人缚其两足,

四面牵曳。唯露股受杖。头面触地,地尘满口中。受杖者多死;不死,必去败肉斗许,医治数月乃愈。”⑤

廷杖也分“用心打”、“着实打”,至于采取何种打法似乎完全是按照监刑官和皇帝的命令所决定。如果着实打,那么监刑官就会脚尖张开,犯人会残废,但一般不会致死;如果用心打,那么监刑官就会脚尖闭合,这时候受刑大臣就必死无疑,明人朱国桢曾说;“成化以前。凡廷杖者。不去衣。用厚绵底衣重毡迭帊。示辱而已。然犹卧床数月。而后得愈。正德初年。逆瑾用事。恶廷臣。始去衣。遂有杖死者。又成、弘间下诏狱。惟叛逆、妖言、强盗、好生打着问。喇虎、杀人打着问。其余常犯。送锦衣镇抚司问。转法司拟罪。中间情重始有来说之旨。正德以后。一槩打问。无复低昂矣。”⑥可看廷杖制度的残忍性也是逐步发展的。

廷杖还有有一番固定的程序,大体为皇帝下令,司礼监出帖并加盖印信,刑科给事中签批,然后厂卫去捉拿犯人。明人李清有云:“予入刑垣,见一切廷杖拿送并处决,必锦衣卫送帖至科,俟签押持去”,“非科签驾帖,则不得杖耳。”⑦

仅仅一个廷杖制度,就可以让我们看到明朝刑罚的严酷。廷杖对于明代官员的影响是巨大的。最直接的就是身体方面,不仅有朱亮祖,薛祥等等大臣惨毙于杖下,对于幸存者,也是一种巨大的痛苦。我们以崇祯年间的学者姜埰来看,“受刑,杖数折,公昏,绝不知人。公弟垓时官行人,口含溺吐公饮之。医吕邦相夜视公曰:‘杖青痕过膝者不治,吾以刀割创处,七日而痛,为君贺矣。’半月去败肉斗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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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乃甦。”⑧有的时候,即使官员已经提前知道了自己将要受刑并提前做好了准备,也还是被打的皮开肉绽甚至命丧于杖下,以至于当时还有一个十分有意思的事情,“明季顾宪成先生蹇谔不阿,以言事忤旨受廷杖。比曳出,已血肉模糊,奄奄一息。门人海忠介瑞伺于朝堂外见状,急刲活羊一口,裹附公身,百方调护,幸得不死。而自此羊毛参戎,遍于肌体矣。公无锡人,迄今数百年,凤光桥下顾姓,凡属公之嫡派,其身上必有白毛一簇以为标记。”⑨以致形成了士人的一种变态的心理:我打的越重我就越出名。明代皇帝所希望的以廷杖制度来惩罚约束官员,没想到官员们没有噤若寒蝉,没有畏惧,不少受过廷杖的官员,也许之前默默无闻,受刑后变得天下皆知,成为所谓的“名人”。那么廷杖制度也就不存在它本身的权威性和震慑性。

明代廷杖制度的建立,可谓是流毒颇深,给明代的社会政治带来了及其不好的影响。

首先,明一代的君主因为廷杖制度的存在,往往滥加使用。有这么一个记载,明武宗南巡被谏,一次便廷杖“百四十六人”,杖死十一人,却仍未改变其心意;宪宗朝施用廷杖 9 次,受杖人次 70 余,受杖者均为科道官或翰林部曹。即使到明后期皇帝不再热衷于廷杖,但大臣受刑一事仍屡见不鲜。这个时候所谓太祖朝“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的不折辱大臣的刑法办法已经彻底失去。

其次,明一代自太祖始就颇喜“乱世用重典”,于是太祖在他的《皇明祖训》⑩中说:“凡我子孙,钦承朕命,勿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即使他的后人对《皇明祖训》这种“祖宗之

明代廷杖制度浅谈 5 法”多家违背,但所谓“重刑治吏”却一直延续了下来。不可否认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对于整顿吏治,安抚民心等等具有一定的正面影响,但是这样也造成了许多隐患,对官员的过多杀戮导致官僚队伍的不稳定,官吏往往提心吊胆的上位,大部分人称病不出或者隐居山林,为了“躲得法去”,“一齐委屈规避”,这样的制度沉重打击了明代士人出仕的热情,同时也引发了君臣之间的猜疑和对立。举例来看,明思宗本来是一位想要励精图治做出一番事业的皇帝,但是他过于刚愎自用,“以重典绳下,逆党有诛,封疆失事有诛。一切诖误,重者杖死,轻者谪去,朝署中半染赭衣”⑪

最重要的是,廷杖制度摧毁了明代文人的精神,对于明代士林的精神走向是极其不利的。历代王朝,臣子死于君王的手里的不在少数,也有很多是枉死的,但在明代这一问题尤其突出,“朕非亡国之君,臣皆亡国之臣”⑫这句话便是崇祯亡国时对着臣子们说的,这句话也反应了明代皇帝不重视“待臣之道”。中国传统文人是接受儒家教育成长的,儒士的人格精神是极为重要的,但在明一代,皇帝不重视官员的人格,将廷杖制度滥用,摧毁了文人官员的精神优越感,疏远了君臣之间的精神联系,既然皇帝不能够尊重臣子,那么臣子自然不够尊敬和信服皇帝,这样便导致了君臣之间的裂痕越来越大。臣子们的心态也在逐渐改变,那份清高和儒家思想所秉承的“刑不上大夫”思想正在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受廷杖之刑是“气节清誉”的表征,这一点在前文中已经进行了阐释,明代士大夫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对于廷杖制度淫威的感受史。廷杖制度惨无人道,使得《明史》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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