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省级有关部门:为完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体系,加强管理和指导,在总结第一批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专家和部分企业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共同对《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厅二○○八年五月十五日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建设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建设行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建设行业企业技术进步水平,建立和规范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53号令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技术进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从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的转变的重要内容。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
省有关部门予以省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省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建设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表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表技术领域(TDF731): 1.电子信息 2.先进制造 3.航空航天 4.现代交通 5.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 6.新材料7.新能源与节能 8.环境保护 9.地球、空间与海洋 10.核应用技术 11.现代农业企业名称:(TDF730)(盖公章) 联系电话:(TDF740) 负责人:(TDF750)注:各类孵化器在孵和毕业企业均填本表!填写完成后加盖公章,传真或报送创新中心. 南区:刘芹 李娜 传真; 起步区:徐传斌 李刚: 传真:; 西区:曾娣琼 淳朴 传真表 号:GZ -007F1 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134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10年12月指标说明在孵企业R&D投入:指在统计年度内在孵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只要实际用于上述三类项目经费支出都应计算在内。
企业法人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事业)法人代码。
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 - 89),由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给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企业成立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企业入驻时间:指被孵化企业正式入驻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时间。
获天使或风险投资额:指本统计年度内在孵企业获得的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总额。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企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行业类别:主要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填写。
多种经济活动并存时,请填写最主要的一类。
高新技术企业: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对企业进行审核,获得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温政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2〕10号)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性孵化器是面向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服务机构,其中心任务是转化科技成果,培育高端的、前瞻性的、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科技企业,培养科技企业家。
孵化器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载体,已成为各地政府推动科技、经济持续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源泉。
加快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对我市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工作方针,大力推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区域统筹、陆海统筹和经济社会统筹的要求,把孵化器建设作为推进科技创新、培育高新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为加快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突破口,遵循“突出政府引导、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宏观管理、注重分类指导”的建设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围绕重点产业和工业园区新建一批有特色、专业化孵化器,打造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的孵化服务能力,推动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组织体系网络化、创业服务专业化、服务内容国际化的孵化服务体系,形成孵化器可持续发展机制,进一步推动我市孵化器发展。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08月31日 16时06分 367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科技企业”“孵化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17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6]4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第四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等。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09.17•【字号】甬科高[2008]128号、甬财政教[2008]782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高〔2008〕128号、甬财政教〔2008〕782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行政部门、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市科技局、财政部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二○○八年九月十七日附件: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技术、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推动科技创新与创业的重要平台,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国家逐步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部分:认定办法一、认定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科技创新的需求以及孵化器的发展情况。
孵化器必须与国家重点科技任务和产业政策紧密结合,积极支持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和培育。
二、认定条件1. 孵化器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孵化器要能提供合适的场所设施,并具备科研实验、办公和交流会议等场所。
3. 孵化器要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项目,并有能力提供创业孵化的相关服务。
4. 孵化器要有一支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并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作为顾问。
5. 孵化器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并且能确保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的保密。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一、管理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由科技部负责,设立管理机构进行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1. 编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2. 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及时公示认定结果。
3. 指导和监督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加强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指导。
4. 组织评估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孵化器予以续期或者取消认定。
5. 加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
三、管理要求1. 孵化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诚信经营,促进创新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2. 孵化器应定期与入孵企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其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3. 孵化器要建立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4. 孵化器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入孵企业的合法权益。
结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创新创业的深入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激发民间活力和创造力,着力破解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参与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等重大战略,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融资创新(一)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社区支行、小微专营支行和科技支行等各类特色支行,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实行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
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法人银行机构切实做到“三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引导商业银行改革考核机制,将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列入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创新小微企业用款还款方式,推广无还本续贷类、随借随还循环类和中长期流动资金类贷款产品,有效解决贷款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
进一步规范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机制,完善地方政府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推行市场化运行,提高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暂时困难企业的贷款周转支持。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模板
XX省
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孵化器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组织管理单位(盖章):
推荐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XX省科学技术厅
填报说明
一、管理单位是指孵化器的运营单位;
二、推荐单位是指孵化器所在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经开区、国
家高新区管委会;
三、创投风险资金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其上级单位)为支持在孵
科技企业前期创业所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
四、综合型孵化器是指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功能等面向所有技
术领域的孵化器;专业型孵化器是指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功能等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孵化器;
五、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六、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在产业集中度较高或具有一定产业优势的
行业构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试验、推广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等公共技术支持系统;
七、孵化器主要领导是指高层管理人员;
八、纸制申报材料应与电子版数据内容一致,胶装,一式三份;
九、此申请书将作为认定依据,务必认真填写,填报数据力求翔实、
准确。
一、孵化器基本信息表
二、孵化器孵化场地概况
3
三、孵化器服务条件与环境情况
四、孵化器运行情况
五、孵化器自成立以来的运行情况简介
表一
科技企业孵化器近三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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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近三年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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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一览表
表四
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一览表
表五
科技企业孵化器淘汰企业一览表。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高〔2016〕102号杭财教会〔2016〕71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推进我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行动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5〕15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导和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孵化器的认定和功能(一)孵化器是指以企业孵化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创业人员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二)孵化器应具备的功能: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企业孵化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
2.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所需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融资、咨询和辅导等的预孵化和孵化服务,开展法律、管理、财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开展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孵化服务活动。
4.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积极设立用于对在孵企业投资的创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链和金融链的有机融合。
5.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积极推进扶持在孵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同一主体不能重复申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2.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和我厅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24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一)申报对象符合《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认定条件并已按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火炬统计的省内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均可申报,其注册成立时间须在2022年7月31日之前。
(二)申报方式各申报单位通过“浙江科技大脑”(https:///stbrain/)进行申报,点击“办事大厅”专栏,搜索并选择“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点击“业务办理”,跳转至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成功后进入申报系统,点击左侧“业务填报”,再依次点击“开始申报【政府服务2.0】”—“在线办理”—“进入办事”,随后按照要求填报相关资料。
(三)申报程序1. 各申报单位请于2024年8月19日之前完成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 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在2024年8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推荐工作,同意推荐的在网上予以提交上报,在线导出《申报单位信息汇总表》,并将推荐函和申报单位汇总表盖章扫描件予以上传。
二、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一)申报对象符合《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备案条件并已按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纳入火炬统计的省内各类众创空间。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倍增目标,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三条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和督查,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请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开展认定工作。
具体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
企业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注册企业账户,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审核。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云平台提交上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原因。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定;(三)公示认定。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66号)、《宁波市科技企业“双倍增”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精神,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促进企业成长的支撑平台。
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孵化器和专业类孵化器。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按行业聚焦度分为综合类众创空间和专业类众创空间。
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布局合理、特色引领、动态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工作。
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牵头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对引领示范作用大、服务绩效突出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对于获得省级、国家级资格认定的,给予奖励补助。
第五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职责:(一)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二)负责引入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通过自建或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三)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四)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丽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5〕19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5〕51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6〕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团队)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第五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2、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准确。
3、孵化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50%以上。
(完整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绩效自评报告
(一)管理人员情况 管理人员总数(人) 姓名 主要
性别
大专以上学历人数(人)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称/职务
管理人员
(填不下,可 另加行)
专业领域
领导班子或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和主要业绩简介(限 800 字)
(二)孵化器公共技术服务条件与环境情况
总建筑面积
m2 直接用于入孵企业建筑面积
二、孵化器运行情况
孵化器自创建以来总收入(万元) 孵化器自创建以来总服务与投资收益(万元)
累计设立种子(孵化)资金的经费额度(万元/年)
上年度总收入(万元) 上年度年服务与投资收益(万元)
其中:上年度新增额度
孵化器自创建以来获得政府部门资金总数(万元)
其中:上年度获得资金
孵化器创建以来在孵企业累计获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 年月 日
注:填报的上年度新入驻企业、新毕业企业、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新增省级科技型企业需 附该企业营业执照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各 1 份。新入驻企业和毕业企业还需提供达到 入孵和毕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运行机制、管理水平和孵化器管理工作创新能力情况(限 800 字) (四)加快孵化器发展的措施和建议(限 800 字)
三、审核意见
所在区科技局审核意见 (对该孵化器的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和条件、以及对培育高新技术企 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所在市、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意见
主要产品
(或研发内容)
入驻时间
孵化面积 (m2)
注册资金 (万元)
上年度产值 (万元)
(六)上年度孵化器在孵企业获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项目情况(填不下,另加行)
序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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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txt26选择自信,就是选择豁达坦然,就是选择在名利面前岿然不动,就是选择在势力面前昂首挺胸,撑开自信的帆破流向前,展示搏击的风采。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08月31日 16时06分 367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科技企业”
“孵化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17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
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6]4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
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
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等。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申报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正确;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切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
4.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
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总收入的50%以上;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6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2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15家以上)。
第八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址及办公场所应是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时间不足3年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在300万元以下;
2.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必须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4.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合理,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的30%以上;
5.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或成果转化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九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经省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要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市或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与每年的3月底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核情况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
对有异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符合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绩效考评,对运行绩效突出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半年报制度。
于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辖区内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上年度和当年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给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支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
根据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孵化器运行管理等绩效考评情况,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论证或评估的基础上,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在孵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资助和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等,并按照省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六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牵头申报的省级行业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引进推广项目,经立项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立项支持。
第十七条对获得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和其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应给予配套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和资助的,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杭州、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浙科发政[2003]41号和《浙江省重
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资金使用办法》(浙科发高[2003]4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