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_31978
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中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3、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20家以上,累计孵化毕业企业5家以上(专业技术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家以上,累计孵化毕业企业3家以上),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应占总面积的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6、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7、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8.12.14
•【文号】国科发区〔2018〕300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2018年12月14日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
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浙科发政[2003]4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
(浙科发政[2003]41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促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对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定条件
(一)申报认定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以转化农业科技成果,孵化农业科技企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创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领导班子健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且实际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
4、当地政府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出台有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了孵化器种子资金。
5、综合性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建筑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
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20
•【字号】温政发[2012]10号
•【施行日期】2012.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温政发〔2012〕10号)
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性
孵化器是面向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服务机构,其中心任务是转化科技成果,培育高端的、前瞻性的、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科技企业,培养科技企业家。孵化器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载体,已成为各地政府推动科技、经济持续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源泉。加快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对我市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
撑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工作方针,大力推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区域统筹、陆海统筹和经济社会统筹的要求,把孵化器建设作为推进科技创新、培育高新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为加快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发挥积极作用。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1.10.31
•【字号】温科发〔2021〕31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温科发〔2021〕31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予印发《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31日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三章备案与管理
第四章促进与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温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是我市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属于专业孵化器。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3.12.26
•【字号】杭科高〔2023〕118号
•【施行日期】2024.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杭科高〔2023〕118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经研究制定了《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6日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全链条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打造创新创业的新天堂,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市级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三)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的政策制定、认定考核和业务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的审核推荐、日常管理等工作。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
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
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
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10
•【字号】浙政办发〔2021〕15号
•【施行日期】202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
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21〕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文件精神,推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省级创建高新区,以下统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担当科技自立自强使命,坚持“又高又新”,聚焦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打造现代化经济体系,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提升自主创新力、产业竞争力、引领辐射力和国际影响力,为浙江率先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战略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新发展格局支撑平台,勇当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
———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汇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平台,实施一批战略性重大科技项目,攻克一批支撑产业和区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新增一批自主可控、国际领先的高新产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形成一批标志性高新产业链和创新型产业集群。高新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8%左右。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
法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杭州“创新创业新天堂”行动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5〕15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导和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营造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孵化器的认定和功能
(一)孵化器是指以企业孵化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创业人员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二)孵化器应具备的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企业孵化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
2.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所需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融资、咨询和辅导等的预孵化和孵化服务,开展法律、管理、财务、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开展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孵化服务活动。
4.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积极设立用于对在孵企业投资的.创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链和金融链的有机融合。
5.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积极推进扶持在孵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三)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同一主体不能重复申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6〕4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
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
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等。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管理[试题]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管理
附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
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
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
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
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
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
第五
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
1. 落
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
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 落
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
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丽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丽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众创空间管理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浙科发高〔2015〕19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5〕51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6〕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团队)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
《2024年杭州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范文
《杭州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现状及对策建议》篇一
一、引言
杭州,作为中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发展对于推动当地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旨在分析杭州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杭州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现状
近年来,杭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数量快速增长,形成了以阿里巴巴、字节跳动等大型企业为引领,众多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的孵化体系。这些孵化器为初创企业提供了场地、资金、人才、技术、市场等多方面的支持,有效推动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政策环境的变化,杭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一方面,孵化器的运营管理还不够成熟,服务水平和质量参差不齐;另一方面,部分孵化器存在资金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制约了其发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运营管理不够成熟:部分孵化器的运营管理不够规范,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待提高。
2. 资金不足:部分孵化器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难以支持企业的长期发展。
3. 专业人才缺乏:孵化器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来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但目前这方面的人才还比较缺乏。
4. 政策支持不足:虽然政府对孵化器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但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对策建议
1. 加强运营管理:建立健全的孵化器运营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可以通过引进专业人才、加强培训、优化流程等方式来提升孵化器的运营能力。
2. 拓宽资金来源:通过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拓宽孵化器的资金来源。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对优秀的孵化器和项目给予支持和奖励。同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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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txt26选择自信,就是选择豁达坦然,就是选择在名利面前岿然不动,就是选择在势力面前昂首挺胸,撑开自信的帆破流向前,展示搏击的风采。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08月31日 16时06分 367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科技企业”
“孵化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17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
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6]4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
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
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等。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申报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正确;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管理制度完善,切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孵化绩效良好;
4.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重视、支持孵化器建设工作,已制定出台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政策,并设立种子或孵化专项资金;
5.综合性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对在孵企业的年服务于投资收益占全孵化器总收入的50%以上;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6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2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15家以上)。
第八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址及办公场所应是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内,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时间不足3年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在300万元以下;
2.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必须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4.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员工队伍结构合理,科技人员占企业员工总人数的30%以上;
5.企业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或成果转化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第九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经省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要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市或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与每年的3月底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核情况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对有异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符合认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绩效考评,对运行绩效突出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2次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半年报制度。于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辖区内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上年度和当年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给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支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根据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孵化器运行管理等绩效考评情况,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论证或评估的基础上,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在孵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资助和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等,并按照省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六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牵头申报的省级行业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引进推广项目,经立项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立项支持。
第十七条对获得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和其它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应给予配套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和资助的,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杭州、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施意见》(浙科发政[2003]41号和《浙江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