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一、引言合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其中也包含了一些分则,以更具体、细致的方式规定了合同的相关事项。
本文将对合同法分则进行概览和分析,以加深对该法律的理解。
二、合同法分则的分类和内容合同法分则主要按照不同的合同种类进行划分,其中包括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担保合同等。
以下将对其中几个常见的分则进行简要介绍。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国界进行货物交易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
在成立方面,要求双方就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在履行方面,要求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交付和付款;在变更和解除方面,规定了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2.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等方面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范围、履行方式、质量标准、验收等事项。
在合同范围方面,要求明确工程的具体内容和标的;在履行方式方面,要求按照约定的施工进度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在验收方面,规定了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3.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指货物运输方面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运输方式、费用分担、风险转移等事项。
在运输方式方面,可以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距离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在费用分担方面,要求合理分担运输费用;在风险转移方面,规定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的时机。
4.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进行的合同。
该分则主要涉及合同的种类、效力、担保方式等事项。
在种类方面,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在效力方面,规定了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担保人的责任;在担保方式方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要求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
三、合同法分则的意义和启示合同法分则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相关分则
合同法相关分则引言合同法是一套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法包括多个相关的分则,用于具体详细地规定各类合同的内容和要求。
本文将着重介绍合同法相关的几个分则,并进行详细阐述。
分则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1 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对方在接受要约的基础上,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素:•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定明合同所需要的主要条款•对标的物的身份和数量有明确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1.2 合同效力的形成合同效力是指当某个合同符合法定要求后,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各自的义务。
只有合同效力形成后,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各方才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分则二:合同的解除和变更2.1 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通过某种方式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协商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实现•法定解除事由发生•违约等2.2 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对原始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订立附属合同的行为。
合同变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符合其他约定或者法定条件分则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3.1 合同履行的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相互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按时支付合同款项•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产品或者服务•履行其他约定义务3.2 合同违约的后果合同违约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违约的后果包括以下几种:•赔偿损失•履行债务•解除合同•请求交付定金或者履行债约分则四:合同的终止和清算4.1 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的法律关系被终止,双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合同期满•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法定终止事由发生4.2 合同清算的程序合同清算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对已经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结算的过程。
第七章合同法分则.pptx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 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 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
物的使用费。
• (二) 样品买卖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 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 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 由乙承担。 •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牛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
4、在试用期间,乙将牛卖给丙,该合同是否有 效?为什么?
• 合同无效。 • 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乙对没有所有权的标的物
无权进行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 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 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乙一方面没有取得处分权,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 甲的追认,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 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 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 第147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 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 转移。
• 第149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 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在试用期间的某天,牛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 责?为什么?
• 损失由乙承担。 •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 此也无另外的规定,因此,乙将牛牵走,该风险已经转 移给了乙,所以,牛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
合同法分则
第三部分合同法分则第十章转移财产的合同一.买卖合同:1.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特征:.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1)交付标的物的方式①现实交付,即移转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②观念交付: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卖合同生效时即视为交付。
③占有改定:由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这样,在买卖合同生效时,即视为交付。
④拟制交付,是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3.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概念: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条件①须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②须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若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则出卖人不构成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③须在标的物交付时权利瑕疵仍未消除④须有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4.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品质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负有的保证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的义务。
5.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二)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检验、通知和保管义务二.赠与合同:1.赠与合同GN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2.特征: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赠与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赠与财产并转移该财产所有权2.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合同的终止: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依其自己的意志而撤销赠与合同。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关于合同法分则的几点说明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结构来看,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可以区分为三个部分,即总则、分则和附则。
一、合同法分则承担的功能:1.将合同法总则中所作的一般规定,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几种典型的交易类型,予以具体化;2.结合各种具体交易类型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总则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
在这种意义上,合同法的分则在合同法的内部构成了合同法总则的特别规定。
在合同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出现矛盾或冲突时,我们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
二、对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15大类独立有名合同进行再分类的问题在合同法的分则里面,共规定了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
这15大类的独立有名合同中,又包括若干的具体合同类型。
第一类合同是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第二类合同是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这类合同在合同法中,主要包括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作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法》第212条作了明文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则比较特殊。
它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的独立有名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中,既有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又有财产使用权的移转。
我们之所以将其归为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主要是因为作为融资租赁交易核心的,是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的租赁合同。
第三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
这类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运输合同。
第四类合同是技术合同。
这类合同与其他类型合同的区别之处主要在于其标的物是无形的技术。
第五类合同是以特定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合同。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第六类合同是以特定的社会技能完成一定任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我们所提出来的这种分类,是为了揭示一项法律适用的规则。
合同法(分则)
二、赠与合同 (一)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 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单务、无偿、诺成。 赠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 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 法定撤销是指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撤销财产 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 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6个月)
参考答案: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1分)根据合同 法,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后 ,其毁损、灭失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1分) 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1分)。根据合同法,当货物 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以及托运人发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的 泥石流灾害属于不可抗力。(1分) 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1分)。乙公司的行为并不构 成不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 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而本题中乙公司仅仅是听信了甲公司竞争对手的片面之词。( 1分) 丙银行不可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的保证责任(1分)。根 据担保法,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该优先执行 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1 分)
合同法(分则)
• 案例分析:
• 1、李某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86条规 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 赠与。
• 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 规定,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 3、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规定,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 4、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 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彩电本身有瑕疵,李某在赠与后是否承 担责任?为什么?
4、如果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爆炸使章某受到损 失,并且李某曾经保证彩电没问题,李某是否应当 承担责任?为什么?
5、如果在彩电送给对方时,李某要求章某照顾 其父母,而彩电本身有瑕疵,李某是否承担责任? 为什么?
6、如果章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其父母,李某在 交付彩电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通常为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卖方、 买方) (一)出卖人 在我国现行立法上主要包括: 1、所有权人; 2、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人; 3、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和留置权人; 4、法定优先权人; 5、行纪人; 6、人民法院。
• 5、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 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 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 6、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 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义务。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 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 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经济法课件第四章合同法分则
经济法课件第四章合同法分则1. 引言合同法是现代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章主要介绍合同法中的分则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等方面的规定。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中的基本要素,一份合同经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后即可成立。
合同的成立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2.1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主要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等。
• 2.2 合同的形成合同的形成主要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电子合同等形式。
合同的形成必须遵守法定的合同形式要求,否则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 2.3 合同的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合同的表示意思必须真实,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 2.4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有违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条款。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合同的生效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生效,即合同产生效力。
• 3.2 合同的效力范围合同的效力范围是指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的约束力。
• 3.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合同当事人发生变更或需要解除合同时,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解除。
• 3.4 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得以完整执行的过程。
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 合同履行的时间和地点合同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 4.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的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协商确定。
• 4.3 合同的不可抗力当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免责或者解除合同。
• 4.4 合同的保证责任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尽到相应的保证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法分则
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归买受人所有。牛已经交付,其所生产的小牛归 乙所有。
3、在试用期间牛踢伤一人,该损害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 由乙承担。 ▪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牛3 已经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
的合同 。 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1款中规定附 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即如果试用 人乙不买,则甲与戊成立的合同生效。
▪ 2、戊不知道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按第三人善意
取得,合同成立并生效。
6、若甲乙约定,乙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 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 保留对牛的所有权。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 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这样的约定是 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行赠与。一中将其诉之法院,法院是否支持?
▪ 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
其生产经营或 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 义务。
某木材加工厂承诺赠与诏安一中课桌椅50套。
▪ 4、若加工厂赠与一中50套课桌椅,后学校发现
课桌有质量问题,加工厂是否应承担责任?
▪ 第191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
任。附义务的 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 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 相同的责任。
▪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
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租赁合同
张三向李四租一店面。
1、因店面会漏水,张三将其维修,维修费用谁承担? 2、因生意需要,张三将店面进行装修,维修费用谁承担? 3、张三将店面转租给王五,但李四不同意。 4、张三将店面转租给王五后,王五对店面造成损失,谁向
七合同法分则
七合同法分则合同是人们在经济、商业交易等活动中最常用的一种法律工具。
它规范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中国,合同法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为了进一步细化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我国制定了七个合同法分则,分别是买卖合同分则、租赁合同分则、借款合同分则、担保合同分则、合伙合同分则、建设工程合同分则和劳务合同分则。
一、买卖合同分则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
买卖合同分则主要规定了双方在商品买卖中的权利和义务,涵盖了商品的交付、价格的支付、合同的履行等方面的内容。
在商品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约定交付商品,并支付相应的价款;卖方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商品,并保证商品具有合格的质量。
二、租赁合同分则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特定的财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分则主要规定了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期限、租金的支付、租赁物的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租赁目的;承租人则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保管好租赁物。
三、借款合同分则借款合同是指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同类物品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则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分则规定了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借款金额、利息的计算、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并获得约定的利息。
四、担保合同分则担保合同是指债务人为了保证债权人获得债权而提供的财产担保的合同。
担保合同分则规定了担保人和债权人在担保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担保方式、担保范围、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责任,保证债权人获得债权;债权人则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并在债务人违约时追究其责任。
五、合伙合同分则合伙合同是指两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业务、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
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基本要素1.1 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将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卖方,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的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也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之一。
1.2 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标的物、价格和交付方式。
•合同当事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是买方和卖方,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明确描述和确定标的物的性质、数量和质量要求等。
•价格:买卖合同的价格是交易货物所对应的货币金额,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价格的数额或者确定价格计算的方法。
•交付方式: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指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的方式。
交付可以是物理交付,也可以是虚拟交付,具体的交付方式可以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灵活确定。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2.1 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买卖双方就标的物、价格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约定。
•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公序良俗相抵触。
•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对房地产买卖合同、拍卖合同等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2.2 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合同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买卖合同的效力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合同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要求赔偿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对第三人具有相对效力。
买卖合同对第三人具有相对效力,即合同各方的权益和义务不会直接对第三人产生影响,但当第三人通过继承、受让等方式取得合同权益时,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买卖合同的效力可以依法被撤销或者变更。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分则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分则1
买卖合同
第一章 买卖合同
❖一 、买Leabharlann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特点: ❖ 1.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区别于租赁合同 ❖ 2.双务合同:最典型的双务合同 ❖ 3.有偿合同:区别于赠与合同 ❖ 4.诺成合同 ❖ 5.不要式合同
❖ 思考:耕牛死亡的风险应由谁负担?本案应如何处理?
❖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 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 成的损失。风险承担,就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 担。
❖ 合同法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 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 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 第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 的质量交付标的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 第三,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 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 买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 责任。
❖ (二)买受人的义务 ❖ 第一,支付价款。 ❖ 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 ❖ 第二,受领标的物。 ❖ 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
❖ 《合同法》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 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 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
❖ 本案中,当奶牛交付给乙时,其财产已经转 移,乙已取得牛的所有权,合同即履行完毕。甲 将奶牛交付给乙时,未说明其中一头奶牛已经怀 孕,也未奶牛产下的小牛做相关的约定。因此小 牛归乙所有。
❖ 本案中,原告周国才与被告胡达辉签订的《集资房合同协 议条款》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协议并交了契税,现已 在该房居住。被告胡达辉与被告潘淑珍到房管部门办理房 产证时,没有提供双方的购房协议及依法能够办理房产证 所需要的其他有效证件,胡达辉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胡达 辉与潘淑珍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房屋 产权应归周国才所有。
合同法分则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1、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交付的时间:(1)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即交付时间依生效时间定,物权法的简易交付)。
交付地点:(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交付前后标的物的风险责任(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应由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承担风险。
(3)出卖人出卖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物没有约定地点或不明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7)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例如发票、说明书、保修单等),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出卖人的义务(1)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受人得知有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2)出卖人就标的物有质量负有瑕癖担保义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出卖人有包装标的物的义务3、质量检验期间(1)约定期间的,应在期间内检验,并将结果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合格(2)没有约定的,应及时检验,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限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
《合同法(分则)》课件
Part
05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 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否则将导致解除权消灭。
法定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 的情形,如不可抗力、一方严重 违约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协议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 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01
02
03
04
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 相互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或权利。
赔偿损失
如果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 同,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
造成的损失。
免除债务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解除可能 会导致债务的免除。
其他约定
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当事人可 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法律后果
。
Part
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向对 方支付对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 用合同等。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公证、登记等手续。
不要式合同
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即可成立的合同,如口头约定、书面协 议等。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仅有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有选择和决定与谁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和方式的自由。
合法合规原则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 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章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三)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 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成立, 并不以一方当事人标的物的交付或合同义务的 履行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因此,买卖合同为 诺成合同。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 输部门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产品 交付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除国家规定由买 受人提供的以外,包装物由出卖人提供,运 输包装上的标记由出卖人印刷。可以多次使 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 物回收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由买卖双方 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
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 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 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 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 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一) 标的 标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第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第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第三,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 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 列规定: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第20章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 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 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 称为买受人。出卖人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 所有权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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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合同法(分则)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1、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交付的时间:(1)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即交付时间依生效时间定,物权法的简易交付)。
交付地点:(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交付前后标的物的风险责任(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应由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承担风险。
(3)出卖人出卖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物没有约定地点或不明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7)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例如发票、说明书、保修单等),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出卖人的义务(1)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受人得知有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2)出卖人就标的物有质量负有瑕癖担保义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出卖人有包装标的物的义务3、质量检验期间(1)约定期间的,应在期间内检验,并将结果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合格(2)没有约定的,应及时检验,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限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
但两种情况除外:①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从其保证期②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构成欺诈4、价款支付地点:先按约定,约定不明,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地。
时间:先按约定,约定不明,应在收到标的物或单证时支付。
5、合同解除(1)主物解除,及于从物,从物解除,不及主物(2)标的物为数物的,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付①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②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6、特殊买卖合同(1)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2)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如买受人不知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该标的物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购买:①未表示是否购买的;②已无保留地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③将标的物出租、出售等。
(4)招标投标买卖的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与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二、赠与合同总结: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总结(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2)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3)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5)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赠与人的义务:1、增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的撤销:3、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4、法定撤销是指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何种情况,赠与均可撤销。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撤销期限:赠与人:应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6个月内行使三、借款合同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
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四、租赁合同1、期限不超20年,超过不分无效,六个月以上应定书面合同,未定为不定期2、权利与义务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7.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8.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实行“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定权利)4、解除合同(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原因使租赁物毁灭,可要求减少或不付租金,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
(2)租赁期限约定不明,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前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3)租赁物危机承租人安全或健康,即使订立合同时知道,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五、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由承租人负责。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
但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3、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支付,出租人可①要求支付全部租金②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4、期满租赁物归属:约定归承租人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无力支付剩余,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价值超过欠付租金和其它费用的,承租人可要求部分返还。
没有约定,归出租人。
5、承租人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节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六、承揽合同1、与第三人的关系:承揽人经同意可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要对其工作负责任,主要工作不经同意而交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共同承揽人对定做人承担连带责任。
2、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当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3、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4、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其他合同的随意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损失要赔偿;客运合同旅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借款人如果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解除之。
七、建设工程合同1、无效合同:(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超越资质但竣工前取得资质则有效(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无效合同工程竣工的处理:(1)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3)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也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3、分包转包限制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但不能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也不能再分包。
总承包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连带责任。
4、合同的法定解除1.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