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标准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范合同行为,制定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通则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互依存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解释和修订
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
面意思、交易目的和公平原则确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施。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包括履行完毕、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规定等。
第四章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等。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当事人可以选择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履行违约责任。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免除和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免除或者限制。
第五章特别合同
本章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第六章合同的效力确认和撤销
第一节合同的效力确认
合同的效力确认主要通过签订合同、交付合同标的物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合同的撤销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撤销权利行使等方式撤销合同。
第七章不当得利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第八章附则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暂行条例》。
合同法分则(一)——买卖合同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百度文库
B、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主要交易目 的,因此,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是出卖人的一项主要义务。
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在移转标的物占有 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 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依《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 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标的物 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可以有所不同。
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 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 单证和资料。
该项义务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 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 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
3、其他
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 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 同的性质、目的,负担通知、协助、保 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 法定义务。
(一)、 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 同义务,它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组成:其 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 所有权于买受人。
07合同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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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租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 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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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试用买卖合同
–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 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2)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的, 视为购买;
– (3)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如出 租、出售),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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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招标投标
– 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 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 – 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 –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
– 选项C: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 选项D: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
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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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合同
1、改变用途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 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
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
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
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
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
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
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
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订立方式】
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
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
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
的规定。
修改法条引用。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
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
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
将“但”改为“但
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是”。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
为“期限”;
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01 废止日期
03 法律全文
目录
02 修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
废止日期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
修订内容
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我国,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订立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 合同的含义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七合同法分则
七合同法分则
合同是人们在经济、商业交易等活动中最常用的一种法律工具。它
规范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中国,合
同法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为了进一步细化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我国制定了七个合同法分则,分别是买卖合同分则、租赁合同分则、借款合同分则、担保合同分则、合伙合同分则、建设工程合同分
则和劳务合同分则。
一、买卖合同分则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买卖合同分则主要规定了双方在商
品买卖中的权利和义务,涵盖了商品的交付、价格的支付、合同的履
行等方面的内容。在商品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约定交
付商品,并支付相应的价款;卖方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商品,并保证商品具有合格的质量。
二、租赁合同分则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特定的财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分则主要规定了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期限、租金的支付、租赁物的维护等方面的内容。在租
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租赁目的;
承租人则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保管好租赁物。
三、借款合同分则
借款合同是指一方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同类物品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则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
合同分则规定了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借
款金额、利息的计算、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内容。在借款合同中,借款
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出借人有权要求借
款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并获得约定的利息。
四、担保合同分则
担保合同是指债务人为了保证债权人获得债权而提供的财产担保的
合同法全文9篇
合同法全文9篇
第1篇示例:
合同法全文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是对合同关系规范的法
律文件。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自主意志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载体。合同法全文共分为十章,分别规定了合
同的一般规定、订立合同的基本要件、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合同的
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形式、无
效合同、撤销和解除合同以及特别合同的规定等内容。
合同法全文的第一章是一般规定,主要对合同的概念、基本原则
以及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
意志表示,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实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和有序诚信等。适用范围主要是指适用合同法保
护的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主体。
第二章规定了订立合同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要约、承诺等。当
事人意图达成一致,并对合同的内容、格式、标准等具有确定性,合
同才被视为有效成立。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问题,
包括要约的确定、接受、变更和撤销等。
第四章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范围、效力时
期等内容。第五章是合同的履行规定,主要包括履行义务的内容、方式、期限、地点等。第六章是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主要指当事人一方
变更合同内容或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
第七章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形式,包括普通和特殊形式。第
八章是无效合同规定,主要对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九章是撤销和解除合同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协商解除、要约方撤销
等情形。第十章是特别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
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1.1 买卖合同的定义
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将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卖方,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的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合同法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也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之一。
1.2 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
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标的物、价格和交付方式。
•合同当事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是买方和卖方,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
行为能力。
•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明确描述和确定标的物的性质、数量和质量要求等。
•价格:买卖合同的价格是交易货物所对应的货币金额,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价格的
数额或者确定价格计算的方法。
•交付方式:买卖合同交付方式指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的方式。交付可以是物理交付,也可以是虚拟交付,具
体的交付方式可以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灵活确定。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2.1 买卖合同的成立
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买卖双方就标的物、价格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约定。
•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公序良俗相抵触。
•买卖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对房地产
买卖合同、拍卖合同等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2.2 买卖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合同各方应按照
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买卖合同的效力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补充协议。
1.1.2“合同双方”指甲方和乙方。
1.1.3“合同标的”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或交易对象。
1.2解释
1.2.1本合同的条款应参照合同的整体目的和意图进行解释。
1.2.2本合同中的和编号仅为方便阅读而设置,不影响合同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第二章合同标的
2.1合同标的
本合同的标的为(具体事项或交易对象)。
2.2合同标的的交付
2.2.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合同标的。
2.2.2乙方应在收到合同标的后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证明。
第三章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3.1合同价格
3.1.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3.1.2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3.2支付方式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1)首付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2)中期付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3)尾款: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第四章合同履行期限和地点
4.1履行期限
4.1.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完成合同标的的交付。
4.1.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
4.2履行地点
4.2.1甲方应在(具体地点)履行本合同的交付义务。
4.2.2乙方应在(具体地点)履行本合同的支付义务。
第五章违约责任
5.1甲方违约
5.1.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分则
(以上只是部分内容,若想要了解全文,建议到官方网站查询)
合同法总则
合同法总则
合同法
合同法总则
引言:合同法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立法目的
第1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二、合同主体、合同概念
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一)合同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
注意:“其他组织”中的商号、名称的使用与权利、义务的承担的分离现象
——商号可以使用于合同
——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为非法人组织的成员
(二)合同概念
1、“民事权利义务”,是指债权和债务——身份行为,不是《合同法》上的“合同”
2、“协议”,是指双方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双方法律行为:以合意为成立要件
三、合同法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自由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缔约能力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
第一节买卖合同
一、概念及性质: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特点:双务、诺成、不要式、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二、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
(1)交付时间:约定交付期间,随时要求交付,但应当通知;提前交付应取得同意,未经同意买受人可以拒收。
当事人未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协议补充;不能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予准备时间。(2)交付地点:约定-协议补充-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以下规定:
A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
B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在该地点交付;不知道在某一地点的,在出卖人营业地交付。
(3)交付质量:约定-质量说明-协议补充-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
(4)超额交付:多交,接受付钱,拒绝通知,不通知赔偿。
(5)包装方式:约定-协议-有关条款、交易习惯-通常标准-可以保护标的物。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注意:(1)所有权保留,非典型担保;(2)知识产权保留条款。
3、瑕疵担保责任
(1)物的瑕疵担保: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品质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准,致使该标的物的用途和价值降低或消失时,出卖人应当承担对买受人承担的责任。
构成要件:A标的物存在瑕疵;B标的物的瑕疵在转移风险时就已存在
C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D买受人在异议期间通知;
救济方式:A修理、更换B减少价款C退货D赔偿损失
合 同 法 分 则
难以 对抗善意第三人。
* (二)动产依当事人约定转移所有权
(三)特别情形 1.分期付款买卖 *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依当事人约定; * (2)无约定的,适用“交付主义”,即自交付标的物时转移于买受人。
* [例1] 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元,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 之间,
* [答案] D。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即享 有任意解除权 不以对方违约为要件。但出租人解除的,应于合理期限
前通知承租人。
承揽合同 人身性 (1) 承揽人负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亲自完成“主要”工作
的 义务; (2)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
* 3。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借款人未依借款用途而用款的 ,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回收借款; 3)解除合同
货币为占有即为所有
小偷偷钱和银行存款,当事人只有债权请求权 租赁合同 * 1.性质
(1)有偿合同 (2)诺成合同 (3)双务合同 (4)不要式合同; 换言之,城市房屋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城市房 地产管理法》 其他财产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情形。 除斥期间:6个月,自知道、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算(《合同
法》第 193条)。
* 三、解除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
《合同法》分则逐条释义
《合同法》分则逐条释义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其次,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一般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或者称要物合同。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第二十四页,共30页。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合同法》第200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 (ànzhào)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 息。”
(2)商业借贷是诺成(不要物)合同,民间 (mínjiān)借贷是要物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 供借款时生效。” 【讨论】
甲、乙为好友,9月1日约定甲借给乙 5000元,9月5日甲交钱给乙。该借款合同何 时生效?
第十九页,共30页。
(3)商业借贷是有偿合同,民间借贷若无特别约 无偿合同 《合同法》第211条:
第三页,共30页。
(二)赠与的撤销 1. 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jùyǒu)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 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页,共30页。
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晚会上, 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捐赠100万元。 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下列(xiàliè)意见正 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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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合同法(分则)
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1、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交付的时间:
(1)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即交付时间依生效时间定,物权法的简易交付)。
交付地点: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交付前后标的物的风险责任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应由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承担风险。
(3)出卖人出卖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标的物没有约定地点或不明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
担
(6)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例如发票、说明书、保修单等),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出卖人的义务
(1)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受人得知有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2)出卖人就标的物有质量负有瑕癖担保义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出卖人有包装标的物的义务
3、质量检验期间
(1)约定期间的,应在期间内检验,并将结果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合格(2)没有约定的,应及时检验,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限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两种情况除外:①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从其保证期②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构成欺诈
4、价款支付
地点:先按约定,约定不明,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地。
时间:先按约定,约定不明,应在收到标的物或单证时支付。
5、合同解除
(1)主物解除,及于从物,从物解除,不及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的,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付
①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②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6、特殊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2)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如买受人不知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该标的物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购买:①未表示是否购买的;②已无保留地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③将标的物出租、出售等。
(4)招标投标买卖的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与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二、赠与合同
总结: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总结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3)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5)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
赠与人的义务:
1、增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的撤销:
3、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4、法定撤销是指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何种情况,赠与均可撤销。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5、撤销期限:赠与人:应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6个月内行使
三、借款合同
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四、租赁合同
1、期限不超20年,超过不分无效,六个月以上应定书面合同,未定为不定期
2、权利与义务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