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标准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冀人口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冀人口发﹝2007﹞1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6]7号),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快形成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具体意见如下:一、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部门和组织(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行政村(居)委会。
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都要公开。
二是真实公正的原则。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制度背景与目的 • 制度内容与要求 • 制度实施与监督 • 制度评价与完善 • 相关案例与实证研究 • 相关附件与参考文件
01
制度背景与目的
背景介绍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提高计划生育政务透明 度,加强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制定《计划生育政务公 开制度》。
有限,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有待加强。
未来发展方向与建议
加强监督与考核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 核,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完善反馈渠道
拓展公众反馈渠道,建立健全的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加强政 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强化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内容、形式、时间等要求 ,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02
制度内容与要求
公开的范围与内容
公开范围
涉及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优惠政策等领域的政务信息。
公开内容
包括政策法规、工作计划、行政审批、执法结果、公共服务项目等。
公开的方式与时间
公开方式
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告栏、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 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
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公开,如政策法规在发布后7个 工作日内公开,工作计划在每年初公开。
3
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 反映。
违规处理
违规行为认定
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认定程序,对违反《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进行 认定。
处理措施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 销荣誉称号等。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各种制度也逐渐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国家对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公开、透明及公众参与的制度。
本文将主要围绕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意义、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进行论述。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向社会公众传递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信息,使社会公众了解政策调整的情况以及调整原则和调整目的,还能减少政府对社会的不信任,增加政府与民众间的联系和信任。
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是维护政府良好形象和政治稳定的重要手段。
实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经验有目共睹。
通过实行政务公开,社会公众依法参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而使政府的工作更加透明和规范。
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社会信任也得以增强,对于加强政府执政合法性,维护政府与公众和睦相处至关重要。
然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制度落实不力,公开信息质量不高。
有的地方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不够笃定,处理不当,将实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抛在脑后。
同时,公开信息质量也参差不齐,公开信息不完整,甚至存在着虚假信息的现象。
这种情况会导致起落不一的社会评价,严重扰乱社会的公众信仰,挫伤公众参与意愿和热情,从而具有极坏的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如何加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并提供更加全面、准确和客观的信息,提高公平公正度,成为当前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首先,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落实好计划生育政策,并提高公开信息质量。
服务保障大众应成为中心,提高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实际感受。
政府可以使用更为广泛的社会媒体,通过各种渠道快速且充分地传达信息,树立政府形象,吸引公众参与。
其次,需要对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建立高效的监管机制。
政府可以加强对企业的内部审查和合作伙伴关系的管理,逐步将公共资源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
二十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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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事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权限内)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垫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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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123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序号一级事项二级事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全社会特定群体主动依申请县级乡级010101行政许可类事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lt
计划生育公开公示制度
东郭村计划生育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原则
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
二、公开公示内容
1、年度内生育指标审批、出生情况;
2、计划生育“七不准”内容。
3、生育政策,再生育的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奖励扶助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4、有关办事规定及流程。
5、人民群众关注的计划生育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建议意见等。
6、其它应该和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公开公示时间
经常性工作年初公开,阶段性工作在开始前一周公开,重大事项、临时性工作及时公开。
四、公开公示形式
1、在村固定的公开栏内公开。
2、在村工作室、协会活动室公开:
3、编印办事须知、宣传手册等文字资料。
东郭村计生协理事议事制度
1、协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研究工作,汇报交流。
2、常务理事每季度向会长汇报一次工作。
3、发挥理事人才优势,每年集中1-2次,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优生优育优教活动,扩大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4、平时根据各自工作岗位和特长,为计划生育各尽所能。
计生协会组织流程。
计生委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制度
计生委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制度一、背景计划生育是中国全面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历经几十年的实践,经过多次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逐渐成为了一个比较成熟和稳定的系统。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的人口形势也发生了变化,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利,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计生委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和制度迫在眉睫。
二、政务公开的意义政务公开是现代化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政府公信力,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政务公开将通过信息让公众更好地参与监督和参与政府工作,从而实现政府与民众的合作、共赢。
三、计生委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一)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计生委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制定并公布相关政策、规章。
公开工作分为主动公开和接受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包括网站公示、公开声讯电话、宣传栏、政务公开日等方式,接受申请公开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向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核查公民家庭计划生育登记资料。
(二)公开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重要数据。
计生委将重点公开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数据,让公众了解我国人口发展的基本状况和政府有关的方针、政策、措施等信息。
其中包括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普查等信息。
(三)加强舆情分析与应对。
计生委将认真研究各种舆情信息,加强舆情分析与应对工作。
计生委将着重强化对媒体、网络等新媒体的管理,及时发布承诺公布的政府信息,切实维护政府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
(四)加强信息公开培训。
计生委将加强政务公开的培训,提高其公开工作的水平,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计生委还将加强公开监督和评估,对公开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并对存在问题的地方实施纠正措施。
四、计生委政务公开的制度(一)政务公开责任制。
计生委通过文件规定政务公开人员的职责,明确各负其责,厘清公开工作的职责关系,确保政务公开的有机衔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管结合简化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各地 推进执行公开 。推进重大决策执行全 各单位要推动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政务大厅延 伸 ,推广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 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努 力使群众少跑腿甚至不跑腿。继续深入推进医疗
过程公开,对于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政府 常务会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作出的各项有关卫 生计生的决策部署,特别是深化医改等重点工作 要建立任务调度清单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分工
_ 、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一 )
和限要求,定期通报进展。建立重点工作落实
情况综合督查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主动向社 推进决策公开 。凡涉及群众企业利益 会公开督查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按照统一部署 和要求,做好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开。 (三 ) 推进管理公开 。各地各单位要全面推
或各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重要决策事项,均要 公开征求意见,公布决策草案、背景、依据和主 要内容等。进一步健全卫生计生立法以及行政法 规、 部 n 规章立项、 起草、 论证、 协调、 审议机制, 引入第三方评估,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问卷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做好规范性 文件合法性审查,坚持开展卫生计生系统重大决 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坚持重大决策通过党组会、 委务会或者委主任会等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发挥 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卫生计生重大决策和推进 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各地各单位要完善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 录 ,并保持动态更新,对凡是涉及群众企业利益 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向社会公开。按照条例要求 办好政府公报,建立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 时公开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清理信息。2017 年底前, 完成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以后定期开展,并及时公开清理结果。 (二 )
策解读工作的流程,按照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 同步安排的要求,在政策文件发布的同时开展政 策解读。要规范政策解读的范围、 内容与形式, 邀请政策制定者和有关专家学者参与在线访谈阐 释政策, 充分利用新闻发布、 政策吹风、 接受访谈、 发表文章等方式解读政策,精心编制解读材料, 利用数字化、 图表、视频音频等方式解读政策内 涵 ,切实提高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 有效性,确保公众听得懂、能明白,为政策措施 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遇有卫生计生重 大突发事件和广泛社会关切时,主要领导要当好 “ 第一新闻发言人”,带头接受媒体采访,及时 发声,表明立场态度。 (三 ) 扩大公众参与 。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探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一)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程序:1、所需证件及表格: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已婚育龄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手册》;《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审查表〉》2、夫妻双方带以上资料及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夫妻合影照片到街道办事处当日免费办理。
(二) 办理《生育证》申请的审核、报批程序:个人申请→提交证件→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梨园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 20日内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10日内予以审批、答复,合格的发给生育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不批准的理由→通知街办,通知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张榜公布、政务公开→将生育证和书面答复理由发给本人。
应提交以下有关证件和证明: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2、双方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子女的证明;3、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4、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行免费审批办理、查验:1、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赴奎文、潍城潍坊城区以外务工、经商或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十八至周十九岁育龄妇女,凭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流出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已婚育龄妇女流入本街道辖区,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免费查验,出具相关证明,建立微机信息档案。
也可由村居计生主任代为办理。
(四)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子女的,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当日免费办理。
(五)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查证违法生育当事人的违法证据,严格按执法文书、程序,协助区计生局对违法生育的夫妻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2011年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依法为育龄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特做服务承诺:一、热情接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国卫办政务函[2013]501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3〕5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深化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工作,我委决定成立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及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12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主要职责和工作机制一、组成人员(一)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斌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副组长:李熙中央纪委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组长崔丽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成员:于学军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主任金小桃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司长侯岩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司司长李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务司司长张春生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梁万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张宗久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任于竞进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局长王羽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局长杨青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司长张世琨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司长苏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司长薛晓林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局局长郑宏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司长杨文庄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司司长王海东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司长王谦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司司长毛群安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司长王辰国家卫生计生委科教司副司长任明辉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司司长杜治琴国家卫生计生委保健局局长张旭光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张斌国家卫生计生委离退局局长王大方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原卫生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杨云凯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王宇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苏阳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主任刘金峰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孟群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主任王宇东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主任、党校党务副校长胡光国家卫生计生委机关服务局局长李长宁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副主任王硕健康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张汉湘中国人口宣教中心党委书记、主任仪宏伟中国人口报社社长兼总编辑罗玲中华医学会副秘书长杨维中中华预防医学会副秘书长(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和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为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一)研究制订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司局(单位)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统一审核、编号和送达。
(四)组织编制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司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
各司局(单位)应当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行为,正确行使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单位制定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政府网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事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纳入年终综合考评指标。
第五条未按要求将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制度一、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1、《行政执法证》持有人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方可依法施行行政执法行为。
2、《行政执法证》严禁伪造、涂改、转借、变造、毁损,严禁持《行政执法证》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活动,工作变动必须将证交回原发证机关,遗失应公告作废,申请补办。
3、《行政执法证》每年须经发证机关年审和审验,未经年审或查验的无效。
4、《行政执法证》持有人在依法行政检查过程中,必须对当事人出示本证,表明身份。
5、《行政执法证》持有人在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中,如有违法或越权,将收回本证,取消执法或监督资格。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七不准”的规定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及其家属;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庄稼、房屋;3、不准不以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诛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要求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在政治、思想上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能正确理解、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3、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热爱本职工作,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实事求是,作风民主,深入实际,走群众路线,善于做群众工作。
4、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行政工作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
5、能够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为政清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
6、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增强服务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职责1、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管理职能。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务公开内容也在不断扩大和完善。
这些政策的公开内容对于保护国家的人口资源、发展经济和社会稳定大有裨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以及其重要性。
一、人口信息公开人口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资源,其信息的公开对于国家制定相关政策非常重要。
人口信息包括人口的数量和分布、性别比例、年龄分布、人口流动等等。
不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会定期发布人口普查的数据,以便于制定人口政策。
而且人口信息公开也可以帮助维护人口的权益,例如为少数民族、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和就业机会等。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开内容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其公开内容对于广大群众的生育计划和生育保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开内容主要包括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计划生育技术的应用方式和相关规定、生育保健的医疗服务、计划生育政策的奖惩措施等等。
这些内容的公开可以增加民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了解,避免因为缺乏信息的误解,进而有效地促进国家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重要性1. 为防止政策误解和不当行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就是政府推行的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措施和政策。
这些内容的公开有利于防止广大群众因为缺乏相关信息而误解政策,也有利于防止有些人以种种非法的手段从事违规行为,从而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公民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开内容可以帮助公民更加理解国家的政策意图,从而增加他们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也可以检查政府是否在各个方面合理地推进计划生育政策。
3. 提高人民满意度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开内容可以为政府创造信任和透明度,并通过政府的切实管理,为人民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服务,进而提高人民对政府的满意度。
总结起来,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对于保障国家的人口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大有裨益。
计划生育便民服务政策
计划生育便民服务政策一是全面加强政务、村务公开,积极推进诚信计生、阳光计生。
统一了办证流程,公开了办事程序,将办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相关证明材料、服务承诺、咨询电话等信息在政务信息公开栏中全面公开,方便了群众了解有关事项,做到办事心中有数、手中有备。
二是实行集中办证。
设立了标志鲜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选派了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计生干部担任窗口工作人员,公开身份、挂牌上岗,推行一站式服务。
对办理《生育一孩登记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证件,实行集中办理,切实做到服务热情、办证规范、便捷高效,让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三是简化办证程序。
坚持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当事人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坚持限时办结,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对于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办结的具体时间和理由,对于流动人口、人户分离、集体户等信息核实存在困难的,实行承诺式办证服务,不让群众受为难,走弯路。
四是落实首问负责制。
对群众首次提出办理相关证件(明)的,由首接工作人员问明事由,详细登记,全程办理,负责到底。
有关材料需要异地提供且本人却有困难无法联系的,首接者负责联系沟通。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一地的,以群众方便办理地为主,实行谁接谁办、谁受理谁负责,有效地防止了相互推诿、扯皮,确保群众办事不跑冤枉路、不被踢皮球。
五是积极探索为民代理服务。
对当事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明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对办证、领证等过程中有特殊情况的困难群众,实行上门办证,服务到家。
结合办证服务,开展“三送一核对”活动(即:送宣传、关爱广大计生家庭;送服务、关爱已婚育龄妇女;送温暖、关爱困难计生家庭;入户核对、采集人口信息,于管理与服务之中),既方便了群众办事,又促进了人口计生工作的开展。
技术服务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我委制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00九年二月三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第五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重点公开以下信息:(一)依法登记的执业许可证明;职能科室设置;服务项目和时间;(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三)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四)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五)监督方式和监督电话;(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的建议。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开。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内容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内容●省人口计生委内设机构和主要职责一、省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95号规定,省人口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二)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编制全省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工作。
(三)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健康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制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规划。
(六)编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及避孕药具需求计划。
(七)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一)办公室(人事处)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文字综合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秘、档案、电子政务、信息、保密、信访、督办、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拟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工作。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简介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是指政府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向公众传达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计划生育经费支出情况等信息的制度。
该制度着重强调政府的公开透明,让公众更了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情况,以达到监督政府,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等目的。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重要性1.增强政府的公信度计划生育工作是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并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国家人口安全。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政府应该秉持公正、透明的态度,合法合规地开展工作。
如果政府不能及时披露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情况和政策,就会造成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甚至产生不信任的情绪。
因此,加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能够有效增强政府的公信度。
2.加强社会监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可以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信息,特别是政策制定、执行和经费支出方面的信息。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了解相关的政策和工作进展,以及政府在计划生育工作上的作为和成效。
这样可以便于社会公众对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促进政府更好地“公正用权,廉洁用权”。
3.优化计划生育工作加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可以让政府开展的计划生育工作更加透明、科学。
通过公开计划生育的政策制定和工作进展等信息,政府可以更广泛地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
同时,政府也可以依据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优化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1.计划生育政策的公示政府应该及时公示计划生育的政策,包括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的调整、优惠政策、扶助政策等。
有关政策应该及时在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之于众,让社会公众第一时间了解到相关信息。
2.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情况公开政府应该及时公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情况,包括计划生育的工作进展、工作成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信息。
政府可以通过不同的媒介公开信息,如政府官网、新闻媒体、政府公报等,让社会公众了解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进程和效果。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行为,正确行使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单位制定的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政府网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卫生计生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裁量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事项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纳入年终综合考评指标。
第五条未按要求将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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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类政务公开1、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一孩生育条件:第十七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2)、二孩生育条件: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3)、三孩生育条件:第二十一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2、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第六条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由实施机构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集体审核、诊断,出具医学鉴定证明。
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的鉴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设立专项举报奖励资金。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密。
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每例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年满60周岁。
4、少生快富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执行二孩或三孩生育政策。
(二)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三)自试点工作启动之日起,符合再生育政策,自愿少生孩子并落实长效节育、绝育措施。
(四)离异、丧偶的单亲家庭以及无生育史和因子女死亡、继发性不孕症等后天造成一个子女或二个子女家庭在试点期间不纳入。
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标准:(一)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自年满55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三)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四)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6、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二)女方年满49周岁;(三)只生育一个或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7、社会抚养费征收: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应当征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人口和计划生育程序类政务公开1、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七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
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
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育龄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可在其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到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3、病残儿医学鉴定调查、初审、上报程序:凡认为独生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户籍在迭部县的农业、非农业夫妇,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者,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办理程序如下:(一)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有关病史资料及甘肃省人口委统一印制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
(二)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加盖公章,上报乡(镇)计生办。
(三)乡(镇)计生办应对申请病残儿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和必要的社会、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组织县级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了解病残儿病史、进行病残儿体格检查、做出初级鉴定,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相关记录,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所有材料上报州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州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鉴定结束后,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类政务公开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组织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和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等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对育龄人群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向育龄夫妻提供环情、孕情定期查询服务,避孕药具发放,施行节育手术,术后与产后随访,妇女病普查普治等生育、节育技术咨询、指导和生殖保健服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维权类政务公开1、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群众工作纪律:一、不非法关押群众;二、不打骂侮辱群众;三、不损坏群众财产;四、不违规收费罚款;五、不强迫群众受术;六、不违背服务承诺;七、不刁难群众办事;八、不借机以权谋私。
2、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八不准”一、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二、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三、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四、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五、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六、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七、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八、不准强求已按期寄回有效孕环情反馈单的流动人口返乡接受孕环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