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程序的正义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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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的正义与效率

20世纪60年代最先从美国兴起的经济分析法学出现为法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审视视角,以科斯、布坎南、贝克尔、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自生产以来就发展的十分迅速,加之微观经济学的快速发展,使其在法律实务中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我国现在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司法资源有限而社会矛盾尖锐成为主要特征,本文将通过探讨如何通过法律的经济分析来提高司法效率。

一、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经过两次工业革命后全球经济迅速发展,而在20世纪初资本主义世界先后两次经济危机,自亚当斯密以来以市场无形之手调节的有序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即所谓的“市场失灵”。市场的先天不足使政府的介入成为必然之选,然而这种宏观干预必须有法律加以限制和引导,于是大量的经济立法开始涌现。但是,到了20世纪60年代,政府宏观调控之“有形之手”也暴露出其缺点,市场效率低下,经济停滞不前。经济关系成为社会关系中的突出问题,而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会关系的这种变化也就催生了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诞生。

1960年,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标志着经济分析法学产生,该文中的科斯定理,不仅仅是经济学中的重要原理,更是经济分

析法学派得以构建的基石。这也是下文进行分析的一个基本立足点。科斯定理的主要内涵是交易成本的降低可以提高效率,所以如果我们可以找到一种降低诉讼成本的法律制度,则法律制度的权利分配的效率也可以最大化。

如果说科斯为经济法学派打下基石,那么接过科斯手中的接力棒,将经济法学派的大厦的骨架搭建好的就是波斯纳。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是经济分析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在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一书中,首要的关键词便是效率的最大化。波斯纳曾经指出,“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是最普遍的涵义——是效率。”在该书的第一章中波斯纳先对于经济学的基础性概念供需,均衡,效率,机会成本等进行了简明的介绍。波斯纳赞同绝大多数的经济学家的观点,认为人总是“追求最大化地满足自己”,由此波斯纳推导出他的三大定理:

(1)就消费者而言,其将设法以有限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满足;

(2)就出售者而言,其希望以最高价出售获得最大的利润;

(3)就自由市场而言,资源将自动的流向对其最有效率的运用者手中。

然而人的欲望无限而资源有限,在经济学追求如何把蛋糕做大的同时,法律需要做的是采用最低的成本将蛋糕按每个人应有之份进行分配,即追求效率的最大化。正如波斯纳在他的另一部著作《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所说的“应当明了,如果市场交易没有费用,经济学家就不会关心某种权利起始应该授予谁。……如果交易费用为正,财富最大化原则就要求把权利初始授给那些可能是最珍惜这些权利的人,以此来使交易费用最小化。”

波斯纳的法律思想中的第二个关键词就是实用主义。他本人也曾公开表示过他是实用主义者。就其个人经历来说,应该是受其长期进行法律实务工作的影响,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发现经济分析法学的本来就孕育在资本主义对于效益追求的母体中,所以自其出生之日起就带有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这也是其广受攻击的一点。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实用主义是波斯纳法律体系的哲学基础,然恰好在20世纪70年代初罗尔斯对于功利主义发起正面的进攻,认为其是在以集体主义之名扼杀个人权利的狭隘观点。为了表示自己所提倡的效率最大化不同于功利主义者,在其另一部著作《法理学问题》中,波斯纳更是批判形式主义是“不必运用法律人的法律训练和经验之外的论证方法或证据,就可以确定地或至少是令人满意地解决哪怕是最困难的法律问题,这和形式主义有着某种契合。因为形式主义的精髓就是将法律理解为观念之间的一个关系系统,而不是一种社会实践。”

法律的经济分析之所以能够成为众多法学派中的一枝独秀,并在法律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就在于其分析具体法律时的独到之处,它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提示了法律现象背后深藏的经济原因。

二、我国当下的司法程序的问题

我国当下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冲突此起彼伏,加之近几年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公民维权意识急速增强,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诉讼案件的数量快速增多。20世纪70年代,美国也曾经出现了同样的状况,诉讼激增,法院案件堆积如山,美国法学家将之称为“诉讼爆炸”。现今的中国面临的状况似乎更为严峻,基于其巨大的人口基数,没有一个国家的诉讼量可以和中国同日而语,但是由于政府的资金在各个部门之间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的,在我国的当前的经济条件下,司法部门获得的资金和技术支援都极为有限,可以说我国的“司法之车”现在而且在一段时间内都必须进行超负荷的工作,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司法实务问题中的当务之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是明确我国当前司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从起诉阶段来看,“小额诉讼”、“滥诉”等现象浪费了大量的不必

要的资源。正如上文中提到的,我国现出现了诉讼爆炸的现象,从受理的民事一审案件来看,平均每年上升9.9%,从我国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来看,平均每年上升7.9%;从受理的经济一审案件来看,平均每年上升12.2%,这其中当然有一部原因是社会转型期中各种利益之间难以避免的摩擦和损害,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其中有许多诉讼的提出根本不是出于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有些债务人用诉讼的方式来拖延时间,有些人用诉讼的方式来损害对方当事人的社会声誉,甚至有人用打官司的方式来一举成名,台湾的大法官陈计男教授曾经感叹到:“从自己办了十几年的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来看,我感觉中国人打官司大多数都是在打面子,不打事理,为了这个面子花多少钱打官司都无所谓。……在这种心态下,如果你要劝当事人和解是相当困难的。”我们鼓励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人提起诉讼,例如2006年上海曾经有市民认为ATM机跨行查询收费的规定不合理,提出诉讼请求返回的0.6元的服务费,赔偿2分钱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案件虽然诉讼标的看起来少的可怜,但并不是滥诉其背后代表了许多使用者的实体利益。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个人的自由不是无限制的,当行为人有损害公众利益时,就应该受到约束。与之类似,还有“滥讼”、“缠讼”等现象,都是有损诉讼效率的现实现象。从诉讼阶段来看,诉讼成本过高。其实,相对于其他纠纷的解决方式来说,诉讼成本总是较高的,关键是这笔花费是否能得合理的收益。从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来看就是,“成本—效益”的关系是否合理。诉讼成本,也即诉讼耗费,是指因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而消耗的社会社会资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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