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管理系统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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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的管理,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建筑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包括选择建筑用地、编制建筑规划方案、审批建筑项目等环节。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应根据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建筑规划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筑用地的选择

第五条城市建筑用地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理布局。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则,选择适宜的地块作为建筑用地,避免集中建造、过度开发。

2. 保护环境。选择用地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

3. 充分利用。利用已有的建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避免浪费。

4. 综合考虑。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综合考虑交通、市政设施、生活配套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建筑用地。

第六条建筑用地的选择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建设规划部门进行用地调查,了解土地资源情况,包括土地用途、地质条件、生态环境等。

2. 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建筑用地的范围和用途。

3. 进行环境评估,评估用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经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建筑用地。

第七条建筑用地的选择应进行公开、透明,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建筑规划方案的编制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正文:

----------------------------------------------------------------------------------------------------------------------------------------------------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最新武汉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武汉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武汉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本规范旨在明确武汉市最新的面积计算标准,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和指导,确保面积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一、计算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武汉市各类建筑物、土地和房产的面积计算。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商业大厦、工业厂房、公共建筑等。

二、面积计算方法

1. 建筑物室内面积计算方法:

- 正常情况下,室内面积计算以墙体内侧作为计算基准,包括房间、厅、厨房、卫生间等空间。

- 阳台、露台、楼梯、电梯间、走廊等不计入室内面积计算范围。

- 如遇到大型设备,如管道、空调设备等凸出墙体的情况,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2. 土地面积计算方法:

- 土地面积计算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明为准。

- 如遇到不规则形状的土地,可将其分割成规则的几何形状,然后分别计算,最后相加得到总面积。

- 如遇到不同性质的土地,如绿化地带、公共设施用地等,可按照实际用途进行面积计算。

3. 房产面积计算方法:

- 房产面积计算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为准。

- 如果房产是独立的建筑物,面积直接按照建筑物面积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 如果是房产是位于多层建筑中,则将其所在楼层的建筑面积乘以其相对高度所占比例进行计算。

三、计算结果与验收

1. 面积计算结果应以数字形式准确呈现,并注明面积单位(如平方米)。

2. 面积计算结果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四舍五入,保留适当的小数位。

3. 在完成面积计算后,应进行验收和核对,确保计算结果准确

无误。

四、法律依据和处罚

如遇到面积计算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或不当操作,相关行业将根

据武汉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9.21

•【字号】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

•【施行日期】2018.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武汉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

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武土资规发〔2018〕168号

全市国土规划、房管系统各处室、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中统一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制定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9月21日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3.1一般规定

3.2计算细则

3.3特殊规定

1总则

1.0.1为了统一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借鉴相关城市经验与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环节中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报批、规划条件核实和房产测量,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规划>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城市规划>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城市规划)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

试行版)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

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2003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联法规: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

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

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

(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

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优先发展生态文明,注重人文关怀,提高城市品质,推进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合理和环境质量提升。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的战略性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长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定位,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生态绿地等,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筑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市发展及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有实际可行性。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土地用途和规模布局的控制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提供合理便利的交通条件,保障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规划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环节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五条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和本规定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功能,是否有开敞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建筑物确因结构安全需要搭结的结构板、结构联系梁,在后期使用中不能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具有相应资质图审机构出具证明文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发布稿)

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发布稿)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11 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2.0.12 夹层
建筑物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建筑物整体结构的 局部楼层。 2.0.13 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4 设备层
是指建筑物内用作水、电、暧、卫生等设备安装或结构转换的层 次。 2.0.15 避难层 (间)
1
2术 语
2.0.1 建筑物 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活动的空
间。 2.0.2 构筑物
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 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2.0.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 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2.0.4 建筑空间
11
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6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
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顶 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 2.1 米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 米以下、1.2 米及以上的,应计算 1/2 建 筑面积;结构净高在 1.2 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1 一般规定 ···································· 8 3.2 计算细则 ···································· 9 3.3 特殊规定 ····································20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20181023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81023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编制背景
一、编制背景
2、新政策,新问题,新要求。 新政策。2015年至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市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市国土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停车设施审批管理 的通知》等国家、省、市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建筑产业化、机械式停车、超配停车等有关建筑面 积计算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新问题。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的商办改“类住宅”、地下停车产权纠纷、化工企业容 积率管控空白等问题,严重挑战了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阻碍了城市发展遵循城市规划蓝 图有序推进。 新要求。城市形象和品质的提升对建筑规划方案提出新要求,建筑设计新产品不断涌现,大 量地标性建筑不断创建,城乡规划管理对建筑规划方案功能、布局、形态、尺度、使用、立面、 天际线、视线通廊和开敞空间等方面的提出更高要求,有必要为提升城市空间形态、形象和品质 的创意设计提供弹性空间。
7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 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建筑 物顶部因造型需要设置的开敞的、未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面构架,不计算建筑面积。楼梯下、坡道下等类似坡屋顶 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坡屋顶标准控制。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试行)

2013-10-22来源:本站

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三条居住建筑层高不应超过3.2米,且最低不应低于2.8米。

学生公寓层高按上述规定执行,如采取高低床布置形式时,层高可不超过3.6米。

居住用地内的住宅底层配套公建、小型商业或配套公建建筑,居住与其他混合用地内的住宅裙房,首层层高不应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应超过4.8米。

复式(跃层式)住宅起居室、餐厅可通高,不计算计算建筑面积,除起居室、餐厅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上述超层高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居住建筑层高超过上述层高规定时,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S=s×H/h

(S:计算建筑面积s: 本层水平投影面积H:设计层高h:规定层高)

第四条商业建筑层高不应超过6.0米。

单一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层高不应超过9.0米。

商业建筑层高超过上述层高规定时,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S=s×H/h

(S:计算建筑面积s: 本层水平投影面积H:设计层高h:规定层高)

第五条办公、酒店建筑层高不应超过4.5米。

办公、酒店建筑裙房首层层高不应超过6.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应超过5.4米。

办公、酒店建筑层高超过上述层高规定时,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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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独立柱、单排柱门廊、连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计算;
单排柱车棚、货棚应具备相关同意建设文件,且层高在2.20米及其以 上,则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二分之一计算建筑面积。
C
未封闭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计算;
开敞式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与上盖水平投影重合部 分计算二分之一建筑面积。
2.20m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及其楼梯间和电梯间等;
第15页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普通要求 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范围
I
房屋间永久性封闭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架空通廊是指建在两栋房屋之间供人们通行空中水平通道。 封闭是指已用玻璃、砖石等建筑材料围闭,已类似房屋。
第16页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普通要求 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范围
J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对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及其以上,按其外墙(不包含采光井、防潮层及
第10页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普通要求 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范围
D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楼梯是房屋各层间上下步行垂直通道, 电梯是房屋各层间上下电动垂直通道, 提物井是房屋各层间垂直升降物品通道井, 垃圾道是房屋各层倾倒垃圾通道井, 管道井是房屋各层各种管道(上下水管、暖气管、电缆、通信线等)上下集中经过井道,

武汉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严格按照相关审批要求控制建筑容积率,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武汉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现予以印发,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技术问题由建筑与城市设计处负责解释。

附:《武汉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民用、工业与农业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工业与农业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则,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术语

2.0.1 容积率

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2 建筑密度

在一定范围内,各类建筑外轮廓的垂直投影线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0.3 建筑面积

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4 开间

建筑物纵向两个相邻的墙或柱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一般也是指房间的宽度。

2.0.5 进深

建筑物横向两个相邻的墙或柱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一般也是指房间的长度。

2.0.6 层高

建筑物各楼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对于平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的高度;对于坡屋面,屋顶层的层高是指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坡屋面的结构面层(上表面)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质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防范和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

第四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应当包括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等环节。

第七条建设项目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方案图、道路交通方案图、给排水及供电方案图、环保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图、结构工程施工图、暖通空调工程施工图、给排水工程施工图、供电工程施工图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依法发放相关证书和文件。

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性质应当明确,用途分类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应当经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确定使用人。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未取得使用权的,不得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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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发布实施的通知

2014-09-26 来源: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设计机构、测绘机构、开发单位:我局编制的《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正式发布,在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开,并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2014年10月1日之前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继续沿用原国家和地方建筑面积计算相关规定。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

划局

2014年9月19

武汉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规划审批、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环节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市有关技术规定,不得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五条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和本规定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功能,是否有开敞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建筑物确因结构安全需要搭结的结构板、结构联系梁,在后期使用中不能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具有相应资质图审机构出具证明文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八条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第九条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第十条住宅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米,且最低不应低于2.8米。结构层高大于3.6米且不大于5.8米(3.6+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5.8米且不大于8.0米(5.8+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0米的,以此类推。

宿舍,公寓,除商业、市政公用设施外的居住配套公建结构层高均按住宅结构层高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跃层式住宅门厅、起居室、餐厅的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0%且高度不超过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0%或者高度超过7.2米的,按照第十条规则计算建筑面积。除门厅、起居室、餐厅、阳台之外的其他部分出现通高情况的,按照第十条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商业结构层高不应超过6.0米。结构层高大于6.0米且不大于8.2米(6.0+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2米且不大于10.4米(8.2+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10.4米的,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办公、酒店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5米。结构层高大于4.5米且不大于6.7米(4.5+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6.7米且不大于8.9米(6.7+2.2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大于8.9米的,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工业厂房因使用功能、工艺要求以及技术经济条件的需要,建筑层高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结构层高超过8米的,按该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形式的工业厂房参照办公标准控制。

第十五条住宅、商业、办公、酒店等建筑首层门厅、大厅、中庭等公共空间,办公和酒店的会议厅、宴会厅及单一空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且有较高层高要求的集中商业等功能空间,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不受上述层高规定控制。对于建筑存在多种功能的情况,参照建筑功能相对应的建筑层高予以控制。

第十六条建筑物形态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

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十七条构筑物形态的机械式停车库建筑面积按单个泊位的面积与总泊位数的乘积的1/2计算。

第十八条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地下室、半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否则视为地上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空间开发利用依据《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1/2,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地下室、半地下室除地下车库出入口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平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

第二十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架空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开敞面积不得少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2;结构层高不低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作为休闲、绿化景观等公共空间使用。

建筑物顶部局部设置的用于观景、休闲活动的构筑物形态的开敞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计算参照架空层标准控制。

第二十二条设备层、结构转换层按外墙围护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三条避难层按外墙围护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净面积、楼层及配套设施设置等满足规范要求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层高控制可在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基础上增加1.5米;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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