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近因原则
案例
近因原则: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 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损失 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
决定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因素,但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
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如大树遭雷击而折断,并压坏了房屋,屋中的电器因 房屋的倒塌而毁坏,那么,电器损失的近因是?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
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 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
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 抗辩。
案例:危险程度增加,但保费未增加的理赔纠纷案
1998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 60万元。同年8月,该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 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
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轿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 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1999年9月,双方到
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2000年初,在保险期间,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事故, 车辆遭到严重损坏,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
保险学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5.某投保人以价值50万元的货物分别向甲、乙、 丙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保 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因恶劣气 候导致货物损失30万元,请按比例责任计算各保 险公司的赔付额。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值或可估价的利益 •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和消灭 • 1.保险利益的存在 • 2.保险利益的转移
• (1)继承 • (2)让与 • 3.保险利益的消灭
扩大,则新介入的原因为近因。
A
B
……
损失
X(新)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范围内的
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时,被保险人可 以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并且这种补偿刚 好弥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保险金额内的损 失。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规定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时按实际损失、保险
则该原因即为近因
(二)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各原因之间无先后之分,之间无因果关系,
则这些原因均为近因。
A
损失
B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 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连续发生不间断, • 则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损失赔偿原则
(四)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五)损失赔偿原则的例外
第三节 损失赔偿原则
三、损失赔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求偿原则 1、代位求偿的含义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 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 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法律赔 偿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保险人的这种权利, 称为代位求偿权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限制 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对于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限制是通过列举式进行 规定的。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五、保险利益的变动与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单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 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规定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 利益,但索赔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第三节 损失赔偿原则
案例分析: 这种说法不正确。 因为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
用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死亡保 险金,但无权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 此等额的赔偿金。张某的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 给付保险金的同时,也能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 单位索要赔偿。
第5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分解
3)抵押权、留置权:都是一种债的担保。抵押人为债务人,抵押
权人为债权人。抵押担保不转移所有权或占有权,只是当债务人不能 如约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有权处置抵押财产。留置与抵押的区别在 于债权人在债务受偿前拥有对抵押物的占有权或者说留置权。
4)委托保管权
2.期待利益:指被保险人基于对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上的现
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保证
1.定义: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对某 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与不 存在作出许诺。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保险人以此 作为承保或者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Eg,某人在为其房屋 投保火灾保险时,在合同内保证了不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 爆品,保险人以此作为承保和收取稍低额保费的依据,如 果此人违反了以上保证,就增加了房屋发生火灾的风险概 率,之前保险人承保及所使用的费率条件就改变了。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 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 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于保险合同双方具有 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二、内容
(一)告知
1.定义: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之时和之后,
投保方应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 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保险方也应将与投保方利益相关的实质性重要 事实如实通告投保方。
保险学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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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将价值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同时 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甲保险公司承保2000万元,乙保险公司 承保400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后使3000 万元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根据按比例分 摊赔偿责任条款计算,甲、乙保险公司应 分别赔偿多少万元?如果改用限额责任分 摊方式,那么甲、乙保险公司应分别赔偿 多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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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 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 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合同签订时只载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 高限额。 适用于房屋保险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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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 ——定值保险
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 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 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 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 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其计算公 式为: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如市 价跌落,则保险金额可能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弃权与禁止反言
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 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 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 保 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 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 不知其虚伪。 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 应 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 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 完成。
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
案例2:张某于1998年2月3日为其妻李某购 买了一份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 金额为1万元,合同中指定张某为受益人。 1998年9月1日双方离婚。1998年12月4日被 保险人李某遭遇车祸导致身亡。张某向保 险公司提出索赔。试分析保险公司应如何 处理此案?为什么?
案例分析
案例3:王某,男,24岁,某厂工人。1995年12月1 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 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 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被保险人身 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 月按时交费。2005年2月5日王某因病死亡。保险公 司调查发现,王某曾于1994年10月在县人民医院就 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肿瘤医院进行激光 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为什 么?
案例4
1998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促销高考书 籍和软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 ,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1998年 12月,获赠保险的客户万某发生意外事故 死亡,其母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投保人对 被保险人不具保险利益,遂以此主张拒赔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得知这个消息后,王丽伤心欲绝,随后想到半个月 前曾为雷松投保的人寿保险,于是她便携带着有关 的证明及资料,到了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保险 金2万元。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得知雷松这份人寿 保险是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丽擅自买的 ,于是便以王丽违反了保险利益原则为由发出了拒 赔通知书。王丽想不通了:保单签了,保费也交了 ,我该履行的义务都履行完毕,轮到保险公司履行 义务时,却推三阻四找这么个违反保险利益的理由 来搪塞人。一气之下,她走上了法院将保险公司给 告了。
第五章_保险基本原则之可保利益原则
第五章_保险基本原则之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的长期实践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行业规范和业
务处理的原则。这些原则先后被各国有关法律吸收,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
动的准则,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保险利益原则(inurable
interet);最大诚信原则(utmotfide);近因原则(pro某imatecaue);
损失补偿原则(indemnity).
学习目标:
通过这一部分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
行中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
补偿原则(其派生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概念、订
立本原则的意义及内容,要明确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这几个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
义
2、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产生于国家
制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合同;保险利益必须是经
济上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保险利
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3、保险利益的作用?保险利益是投保人的必备条件;保险利益是保
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4、保险利益和保险合同的利益(保险的利益)的区别?利益载体、利
益主体、利益大小等
5、确定保险利益大小的依据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
保险: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被保险人的
需要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6、什么叫保险利益原则?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
第五章_保险的基本原则
•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 保险风险 单一原因 近因
除外风险 保险人不赔付
保险人赔付
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
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
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
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 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 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 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
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
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 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 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
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
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
启示
•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时,首先 应该检查自己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上文 所述,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首先应该具有合 法利益。这是成立保险利益的前提条件。
• 除此之外,投保人还应该注意: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确定的利益。 所谓确定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如因对 某财产具有所有权而产生的利益)和预期 利益(如产品销售商对产品的预期利润 等)。这种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 是仅凭主观臆断、推断就可以得到的。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保证的形式 2.默示保证 国际惯例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 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 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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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 1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 事实如 实申报; 实申报; 保证则强调守信, 恪守诺言, 言行一致, 保证则强调守信 , 恪守诺言 , 言行一致 , 承诺的事 项与事实一致。 所以, 项与事实一致 。 所以 , 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 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 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 2 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 危险; 危险; 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保证则在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除默示保证外, 3 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 除默示保证外 , 均须列入保险合同中; 均须列入保险合同中; 告知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所作的陈述, 告知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所作的陈述 , 并不是保险合 同的内容。 同的内容。
4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三、保险利益原则 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和同的过程中,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 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 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学(5)
法律认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货币计算或估价 客观存在/可实现
经济上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 无论何种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 为前提条件
(四)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与赌博行为从 本质上划清界限
控制保险金额, 核定赔偿金额
3
2
防止道德 风险的产生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
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 责任利益 合同利益
保 险 利 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自己 配偶、子女、父母 与投保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 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我国主要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 险人同意的方式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告知 形式 明确 列示
我国实行 此种方式
明确 说明
(二)保证
1、保证的概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保险期 间内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存在或 不存在作出的允诺
2、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 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 的保证 承诺保证:投保方在保险期间内对将来某一约定事项 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确认保证: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 不存在的保证 默示保证 并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方应保 证的事项 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济大保险学第五单元——损失补偿原则
(四)损失赔偿原则的赔偿额计算
限额赔偿方式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便约定一 个限额(有时为成本)作为赔偿的依据,保险 人仅负责赔偿实际价值与标准限额之间的差 额,便是限额赔偿方式。 保险赔偿额=标准限额—实际价值
例如,保险双方约定收获量限额为700公 斤,投保当年遭受灾害,实际收获量只有 400公斤,保险人赔偿:700-400=300 (公斤)
b.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 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 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 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c、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即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的追偿还要求是在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 赔偿时才能行使。当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 赔偿权时,保险人不享有代位追偿权。如果在保险 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就放弃了向第三者的 赔偿请求权利的,保险人也无需对被保险人进行保 险赔偿;如果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是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请求 赔偿的权利的。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二)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保险利益为限
第5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含答案)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练习题(含答案)
一、填空题
1、可保利益构成的三大条件是:、、。
2、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3、告知的立法形式,国际上主要有两种:、。
4、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可分为:、。
5、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主要有:、、。
6、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单项选择题
1.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正确的说法是( )。
A.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B.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C.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D.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在判定投保人对他人的生命和身体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方面,英美国家采用的是( )。
A.利害关系论 B.同意论 C.承认论 D.利害关系论和同意论
3.财产保险中对保险利益时效的一般规定是( )。
A.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
B.只要求在合同终止时存在保险利益
C.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存在保险利益
D.无时效规定
4.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 )。
A.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
B.只要求在合同终止时存在保险利益
C.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存在保险利益
D.无时效规定
5.对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一般采取( )方式。
A.无限告知 B.有限告知 C.询问回答告知 D.客观告知
6.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主要约束( )。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我国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返回目录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 本篇目录 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 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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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1
1990年12月1日· ,某市李甲为李乙 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30年期的简易人 身保险,保险金额为4200元。1995年8 月20日,被保险人李乙因病死亡。随后, 李甲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 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 李甲和李乙为姨表兄弟,且投保单上并 无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从而认定李甲 对李乙无可保利益,拒绝给付保险金, 仅退还其所缴保险费。
返回目录 本篇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下一篇 退出
险合同无效。
(一)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 条件
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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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
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
(二) 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须是合法的利益
可保利益 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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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目录 本篇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下一篇 退出
投保时 — 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 保险中 —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情况 索赔时 — 保险标的受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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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 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 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 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 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中规定 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 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 除条款无效,即自保险合同成立时 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二)保 证 (Warranty)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 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 许诺。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 重要事实如实申报; 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 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 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更为严 格。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 费。
案例二
• 1998年12月,李先生的单位为全体职工投 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 月缴保险费30元。2000年5月,李先生因交通 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 金。保险公司在查验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李 先生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 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是64岁,实际上 投保时李先生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 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是保险学原理的重要内容, 要求学生系统地掌握并深入地理解。通过对本章的 学习,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利益原 则的具体内容,理解近因的认定、掌握损失补偿原 则的具体内容、代位追偿原则的具体内容、重复保 险及其分摊原则的具体内容。
教学重点: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利益原 则的含义、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利益原则在各险 种的运用,近因原则的运用,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代位原则的运用,重复保险的计算。
告之内容
订立合同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 重要事实如实告之;(17条)
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 应及时告之保险人;(37条)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 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8 条)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之 保险人。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 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
知; (2) 因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不知道、了解
不全面或不准确)导致的误告;——误告 (3) 隐瞒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 ——隐瞒 (4) 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欺诈 • 对于上述违反告知行为,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询问回答告知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海上保险合同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合同, 任何一方如果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 一方可宣告合同无效。”
(三)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Disclosure)
(二)保证 (Warranty)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Waiver & Estoppel)
2、保证的种类
(1)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
确认保证
Promissory Warranty
承诺保证
Affirmative Warranty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保证存在的形式
明示保证 Express Warranty
教学难点:各原则的具体运用。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课堂练习。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赔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 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 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 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 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 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 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 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 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 源于海上保险。 •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对最
大诚信原则作了如下规定:
2、保险人的告知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 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
明确说明
在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 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 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 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
(一)告 之(Disclosure)
• 1、投保人的告知
• (1) 狭义告之仅指投保人在合同订立前 和订立时,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 险人据实申报和陈述;
• (2) 广义告之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 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将有关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申报和陈述;
重要事实的界定
所谓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 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 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 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