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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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4大基本原则

《保险学原理》4大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购买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消费者的组成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
二、评估风险,制定购买计划
评估风险 见表 购买原则
1、适应性 (1)已有的社会保障 (2)雇主为你购买的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 疗保险) (3)按需 长期出差在外,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家庭的重要成员(自由职业者)无医疗保险,需 要购买大病医疗保险(健康险)
案例二:
某面粉厂在2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期限1年, 同年9月,一天夜里下起了大雨,当晚的风力很大,某 车间厂房的一角被破坏,雨水由破口淌进厂房,当时 车间的一部分职工正在上夜班,由于噪声大,为了赶 任务,一时并没有注意厂房进水,结果雨水淋入了正 在高速运转的3部电机内部,导致电机组烧坏,生产被 迫中断,造成财产损失,该车间的电机属于该厂投保 的固定资产的一项,根据当天气象部门测定,出险当 晚降雨一小时,降雨量12毫米(暴雨责任为每小时降 雨量16毫米以上),当晚风力为8级—9级(已属暴风 责任)。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
1、定义: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所
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 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不允许获得额外 的利益。(只见于财产保险) 2、补偿原则的限制 (1)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2)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3)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1、业务员承保绿色通道 2、高额件核保前置 3、业务流程透明 4、理赔预付赔款 5、全国通保 6、标准化柜面 7、电话保全 8、上门客户免填单服务 9、续期缴费电话提醒 10、运营服务满意度调查
阳光保险集团 财产保险 人寿保险
服务十承诺
1、新契约标准件3日出单 2、保全标准件1.5日出单 3、标准理赔申请2日结案 4、新契约100%电话回访 5、住院客户100%理赔探视 6、收付费零现金 7、柜面服务100%礼让客户 8、保单信息100%年度披露 9、个人寿险保单逾期理赔付利息 10、十日未结案件理赔人员电话通知

第五章保险基本原则之可保利益原则

第五章保险基本原则之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保险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灭 失而消灭。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因继承、让与、破产 等而发生转移,因标的灭失而消灭;
•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涉及保险利益的转移, 仅在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中,保险利 益会随债权一同转让。
(2)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 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 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
自己的生命或身体;
具亲属血缘关系的人;
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
与投保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雇佣关系、 债权债 务关系)
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的,而不 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产 生的前提。
(2)保险利益具有哪些性质?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3)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产生于国家 制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 的有效合同;
思考: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 谁对谁具有保险利益?
当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时, 保险利益的确定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采用“利益主义原 则”;
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采用“同意主义原 则”。
我国采用的是“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 则。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

《保险学》名词解释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因素:又叫风险条件,是指导致风险事故发生或使损失增加的条件2、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3、损失: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的无形损失4、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5、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损毁、灭失、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动力的风险。

6、静态风险:由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人们的行为所引起,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

动态风险: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有关。

7、自然风险: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风险社会风险:过失行为、不当行为以及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政治风险:在对外投资或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订约双方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经济风险:因贸易条件变化、决策失误导致损失的风险8、风险管理: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并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期望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9、控制型技术:危险损失发生前采取,降低损失频率,减轻损失程度财务型技术:通过事先的财务计划筹措资金,以便对已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及时而充分的补偿10、可保风险: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承保的风险。

11、第二章保险的性质、起源与发展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发的经济需求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人员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本人及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政府提供其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的保障制度。

保险学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金额和保险利益三者中较低标准作为赔偿 限度。
三、派生原则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 则
• 重复保险有以下三种 分摊方式。
分摊的方式
比例责任制 限额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
1.比例责任
某保险公司 各 赔 某 家 款 保 保 额 险 险公 公司 司 总保 保 和 损 险 险失 金 金金 额 额额
2.限额责任
某 3.保 顺序险 责任公司 各 赔 某 保 款 保 险 额 险 公 公 司 司 额 赔 额 赔 总 偿 偿 损 和 责 责 失 任 任 金 限 限 额 这种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
的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 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有保 险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 一是防止赌博行为发生。 • 二是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三是限制赔付额度。
1.权利代位——代位追偿
• (1)代位追偿原则的概念
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保险关系双方以外 的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所致, 而损失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 可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向第 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 险人要求赔偿。
(2)代位追偿权成立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 损失赔偿请求权。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值或可估价的利益 •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和消灭 • 1.保险利益的存在 • 2.保险利益的转移

国际经济法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
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充分披露相
关信息,不得隐瞒欺诈。

2.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以防止道德风险和非法行为。

3.近因原则: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应当根据近因原则确定
事故原因和责任,以保障公平合理。

4.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应当在损失发生时进行合理补偿,
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5.适用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保险业务中,应当遵循国际
惯例和国际标准,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合作。

第05章-财产保险

第05章-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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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保险的保险方式 2.定值保险
例5-2:某公司将一批精密仪器出口产品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
保险,投保时确定的保险价值是5 0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 5 000万元。后来,轮船遇大风沉没。经过鉴定,仪器的损失程 度为100%。 如果货物在出事地市价为4 000万元,则应该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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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责任 险种:
• 基本险:承保意外事故、三停责任、施救费用 • 综合险:基本险+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 附加险:营业中断险;盗抢险等等,但不能独
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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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责任
基本险保险责任:
• 1、火灾、爆炸、雷击
• 2.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全部保险金额,即5 000万元×100%=5 000万元。
如果货物在出事地市价为6 000万元,则应该赔偿多少? 尽管超过了保险金额,但是还是应该赔偿5 000万元。
如果货物在出事时市价为4 000万元,残值1000万元,则赔偿 金额为多少? 如果货物在出事地市价为6 000万元,残值1000万元,则赔偿 金额为多少?
基本除除外责任还包括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
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陷 等12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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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金额
对于不同的资产,其投保金额是不相同的。
1.固定资产投保时按账面原值或由被保险人与保
险人协商按重置重建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2.流动资产投保时,可按最近账面余额或最近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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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non-life
包括实物和 非实物标的引 起的直接和间 接损失
二、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保险学》课后习题答案

《保险学》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一、单选1-5ABCDD 6-10 ACCAD二、多选1ABC2 AD3ACD4AB5CD6ABCD7ABCD8ABC9ABCD10ABCD三、判断题对对对对错对错错错错第二章保险的基本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A2.D3.B4.A5.D6.B7.A8.A9.B 10.D二、多项选择题1.ABC2.BC3.ABCD4.ABCD5.ABCD6.ABCD7.ABCD8.ABCD9.AB 10.CD第三章保险产生与发展一、单选题CBBAC BABBB二、多选题CD BCDE ABCD ACDE ABCDE ABCDE ABD AD AB AB三、判断题X√X√√XXX√X第四章保险合同一、单选题DABDB BDCAA二、多选题ACD BD AB BC AC ABCD BD ABCD AD ABD三、判断题√XX√√√X√√√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答案一、单选A B D D B B D B C A二、多选CD ACD ABC ACD BCD ABC AD AD BCD ABCD第六章一、单选1-5CBABB 6-10CCDDB二、多选1BC2ABCD3BD4BCD5ABD6ABCD7AB8AD9BC10BCD11AB12ABC第七章人身保险一、单选题ABABC DCCBD二、多选题ABCD AB ABC BC ABCD ABCD ABC AB ABCE ABD三、判断题XXX√X XX√√√第八章一、单选题1-5BDCBD 6-10AADBA二、多选题1ABCD2ABC3ABCD4ABC5ABC6ABCD7ABCD8AB9ABCD10ACD第十章一、单选1-5CCCDB 6-10ABCAD二、多选1ABCD2ABCD3ABC4ABC5AB6ABCD7ABCD8ABC9ABC10ABCD。

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我国采取询问告知的方式。主要告知内容包括:
➢ 保险合同订立时的重要事实; ➢ 保险标的风险增加 ➢ 保险事故发生后 ➢ 重复保险 ➢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权益变动
4. 告知的形式
(1)无限告知义务又称客观告知义务,即法律对 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自行尽量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有关重 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一)可保利益的含义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 》第12条)。
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 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而遭 受经济上的损失。
1.可保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 2.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3.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本章知识点
1.可保利益的性质及意义 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确定 3.可保利益的存在和转移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4.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与运用 5.如何运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 6.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和补偿方式 7.代位追偿、物上代位和委付的含义 8.在重复保险条件下的分摊原则如何实施
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 包括:
1.各种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对其顾客、观众具 有可保利益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可保利益
3.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可保利益
4.各种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 责任具有可保利益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

第五章_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_保险的基本原则

•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 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 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保险人要 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 尤其是责任免责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 要明确说明
最大诚信原则内容
• (二)保证 •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 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 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 真实性 • 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 需投保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求偿与委托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 系而 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 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 件。 • 我国新《保险法》 共187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 具有经济上的利益。
• 财产的价值一般是可以估算的,否则补偿 就难以计算。因此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一定的经济上的利益。只有如此,当 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可 能据以赔偿。 • 某些物品,如聘书、借据等对持有人虽然 具有一定利益,但是因为无法用货币来表 现其价值,因此也难以构成保险利益。 •
启示
•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时,首先 应该检查自己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上文 所述,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首先应该具有合 法利益。这是成立保险利益的前提条件。
• 除此之外,投保人还应该注意: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确定的利益。 所谓确定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如因对 某财产具有所有权而产生的利益)和预期 利益(如产品销售商对产品的预期利润 等)。这种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 是仅凭主观臆断、推断就可以得到的。

保险学原理第五章-PPT精品文档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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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保险金给付案例
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刘女士与丈夫施先 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13岁的儿子归施先 生抚养,夫妻两人仍然保持着联系。一个月前,施 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他的去世使 原本就支离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考虑到儿子今后 的生活问题,刘女士决定要回儿子的抚养权。在办 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刘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 一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受益人之受益权的特点
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时,保险金 作为遗产处理 ,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 取。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
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无 需交遗产税、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及 所欠税款。
当受益人是多人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 定分配方式(顺位、均分、比例)。
保险学原理
主讲:林 慧
第五章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承保人: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拥有要求投保人缴 费的请求权 。 投保人—要保人:申请订立合同并有缴费义务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组织、自然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和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人身保险中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多受益人分配案例
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后妻私自与保险公 司进行协商,将两份保单保险金索赔金 额由十万元降为九万元后全部领取,现 其子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保险公 司在索赔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保险 公司给付其保险金。
受益人一栏空白的保险金的给付
2019年3月,姚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 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受益人一栏 为空白,保险金额为16万元。2000年5月,姚 某与郑某结婚。郑某为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 子,但没有在一起生活。2019年2月,姚某在 家中阳台晾晒衣服时,不慎失足坠楼,在送 往医院途中死亡。姚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 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二分 之一部分。而郑某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 保险金的一半,剩下的8万元再由其本人及其 与前夫的儿子与姚某的父亲三人均分。

第5章保险理论

第5章保险理论

• 赔偿责任额度
– 实际损失、保额和可保利益的综合考虑
• 赔偿方式
– 第一赔偿方式:损失额或保额 – 比率赔偿方式: 赔偿额=损失额
保额 财产实际价值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 例外
– 人身保险:按保额赔偿 – 定值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 重置价值保险 – 施救费用
•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 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 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 违反的方式
– 疏忽告知和误告 – 隐瞒和欺诈
• 后果
–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不予承担责任
案例2
• 杨芝田于1997年11月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营业部投保死亡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已连续缴纳3期保 险费。2000年3月17日杨遇车祸身亡,受益人王桂兰向 保险人索赔。保险公司向其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理 由是杨芝田投保时隐瞒了自己的健康状况,故应解除保险 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王多次找保险公司论理,后将条件 降到索还保险费放弃赔偿金,仍遭拒,王桂兰遂提起诉 讼。 保险公司抗辩提出:杨芝田于1992年5月19日至同 年6月5日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治病时被诊断患有II型 糖尿病,但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书中对上述事实作如实告 知。按有关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保险合同无效。 你认为保险公司该赔偿吗?
权力代位
• 代位追偿的对象及其限制
– 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和不利、不当行为导致的保险标的 损失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 第三者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而承担的 赔偿责任 – 其它法律规定的,第三者承担的责任(如共同海损)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 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保 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 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五章 保险利益

第五章 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3、保险利益的法律特征 (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legal interest) 保险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要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诉良俗, 否则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2、保险利益与保险契约利益 (1)二者意义不同。保险契约利益是指基于保险合同 而产生的权利。该权利主体可以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 受益人。 (2)二者性质不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条件。保险契约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合同当 事人基于有效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3)而至内容不同。保险利益可分财产及人身的保险 利益。但保险合同利益因主体不同而不同,有可能是保 险费请求权;也可能为保险金赔偿请求权。
(2)必须是确定的利益(definite interest)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是已经 确定或者可以确定。 确定的利益是既有利益,是现实中存在的利益, 如对财产的所有权、用益权等; 期待利益,是没有实际获得的利益,但是可以确 定的,如到期支付的运输费等,所以运费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都是直接以期待利益作为表现标的 的。
一、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双方在签定与履行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
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 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主要风险情况,保险人应向投保人 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对被保险人来说,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以下三 个方面: 1、告知 2、陈述 3、保证
补偿原则
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
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
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比较
共同点:都属于部分损失。 区别:

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由主观采取的措 施直接造成,单独海损则是客观的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直接造成。

损失的承担方不同。共同海损由获救收益方分摊, 单独海损则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案例一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

全部损失:被保险货物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
和推定全损之分。

部分损失则指损失未达到全损的程度,分为共同海损 和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损失 LOSS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共同海损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a.保险标的已经完全灭失 b.保险标的遭到严重损害,已经丧失原有形态和使用价值 c.保险人对被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的被完全剥夺 d.载货船舶失踪,并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推定全损: 货物虽未遭到全部灭失或损坏,但对残损货物的施 救、修复、整理或运送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获救货 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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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 证 (Warranty)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 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 许诺。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告知强调的是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 重要事实如实申报; 保证则强调守信,恪守诺言,言行一致, 承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 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更为严 格。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 费。
案例二
• 1998年12月,李先生的单位为全体职工投 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 月缴保险费30元。2000年5月,李先生因交通 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 金。保险公司在查验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李 先生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 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是64岁,实际上 投保时李先生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 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2、保险人的告知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 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
明确说明
在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 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 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 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 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 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 释。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 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
知; (2) 因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不知道、了解
不全面或不准确)导致的误告;——误告 (3) 隐瞒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 ——隐瞒 (4) 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欺诈 • 对于上述违反告知行为,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
(一)告 之(Disclosure)
• 1、投保人的告知
• (1) 狭义告之仅指投保人在合同订立前 和订立时,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 险人据实申报和陈述;
• (2) 广义告之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 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将有关实质性 重要事实据实申报和陈述;
重要事实的界定
所谓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对保险人决 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起影响作用 的事实,它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投 保人的投保和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是保险学原理的重要内容, 要求学生系统地掌握并深入地理解。通过对本章的 学习,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利益原 则的具体内容,理解近因的认定、掌握损失补偿原 则的具体内容、代位追偿原则的具体内容、重复保 险及其分摊原则的具体内容。
教学重点: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利益原 则的含义、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利益原则在各险 种的运用,近因原则的运用,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代位原则的运用,重复保险的计算。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 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 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起源
• 源于海上保险。 •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对最
大诚信原则作了如下规定:
告之内容
订立合同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 重要事实如实告之;(17条)
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当危险情况增加时, 应及时告之保险人;(37条)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 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8 条)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之 保险人。
《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 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 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 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 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中规定 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 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 除条款无效,即自保险合同成立时 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 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 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 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询问回答告知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 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
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 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 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 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 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 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 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2、保证的种类
(1)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
确认保证
Promissory Warranty
承诺保证
Affirmative Warranty
(2)保证存在的形式
明示保证 Express Warranty
教学难点:各原则的具体运用。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课堂练习。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赔偿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
“海上保险合同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合同, 任何一方如果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 一方可宣告合同无效。”
(三)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Disclosure)
(二)保证 (Warranty)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Waiver & Estop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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