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年版本)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0.04.0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9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XXX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非现场处罚
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一、背景介绍
随着车辆数量的不断增长和交通拥堵的加剧,交通违章事件也逐渐增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各地交通管理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以便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惩罚。
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
2.1 违章行为通知
当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关于某辆车辆违章的举报或发现交通违章行为时,会向车辆的注册车主发送一份违章行为通知。违章行为通知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违章时间和地点 - 违章行为描述 - 罚款金额 - 违章处理方式
2.2 违章行为认定
车辆注册车主收到违章行为通知后,需要认定自己是否属实违章。如果车主认定违章属实,则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 直接支付罚款:车主可以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罚款支付给交通管理部门。 2. 申请听证:如果车主对违章行为并不认同或有异议,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或辩护理由。
2.3 违章处理
2.3.1 直接支付罚款
如果车主选择直接支付罚款,应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罚款支付给交通管理部门。一般来说,交通管理部门会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线上缴费、银行汇款等,方便车主进行缴费。
2.3.2 申请听证
如果车主对违章行为并不认同或有异议,可以申请进行听证。申请
听证需要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
明自己的无罪或辩护理由。听证会一般由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人员主持,并邀请相关当事人出席。听证会结束后,管理部门会根据听证结果进
行处理。
2.4 违章处理结果通知
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处理结果,将违章处理结果通知发送给车主。
公安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政策研究Policy Research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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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三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为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四是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新规定明确当事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程序,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
《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改革措施实施,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
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在全国全面实施。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为提升交通违法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关于公安部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解读
关于公安部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程序规定》作出修订,进一步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效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保障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便利租赁汽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等改革措施实施,更好地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为提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引言
道路交通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因为交通安
全违法行为的发生,不仅会产生直接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还会影
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发展。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交通安全法规
和措施,通过加强工作力度和完善处理程序,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
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定义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如果行人、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参与者通过违
反交通安全法规,包括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信号的,妨碍交通安全或者
扰乱公共秩序、制造交通事故、行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财产安
全等行为即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针对不同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理程序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此处以驾驶员超速行驶为例进行说明:
立案查处
当交通警察发现一名驾驶员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时,需要立即立案
进行查处。在立案的过程中,需要记录下时间、地点、车辆的种类以
及车辆号码等重要信息,作为后续处理的参考依据。
责令改正
在立案之后,交通警察会对超速行驶的驾驶员进行口头警告或书
面警告,并要求其当场改正错误行为。如果驾驶员能够及时予以纠正,就可以避免后续的处罚。
处罚决定
如果驾驶员无法在口头或书面警告后予以纠正,交通警察将根据
法规规定,以行政处罚形式进行严肃处理。具体的处罚形式包括但不
限于罚款、记分、吊销驾驶证等。
申诉和复议
在处理程序的最后一步,被处罚的驾驶员可以通过申诉和复议程
序进行维权,防止其受到不合理的处罚。驾驶员可以向上级交通部门
或其他有关机构申请申诉和复议,就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规定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七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最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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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 规章制
度
目录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分
第二节行政强迫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非现场处分
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迫排除阻碍
第四章处分的执行
第五章其
他规定
第六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施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本规定施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对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分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分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对处以撤消机动车驾驶证处分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分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分
第七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细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平安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根
公安部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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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 W—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
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 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 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 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 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要求。为提 升交通违法行为的告知率、处理的及时性,新规定缩 短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录入时限,由原来的十日减少 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 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机动 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时,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 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
二是增加了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为保障法 律文书能够得到依法、及时、规范、有效送达,新规 定在原有直接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文书的邮寄 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明确电子送 达方式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 信等方式,同时规定了公告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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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 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 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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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 平,提升公众参与度,新规定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 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同时,为 维护社会良好风尚,公安交管部门将通过严格规范群众举报的范围和 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恶意举报等方式,确保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得 到良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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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二击、此重处点编修辑订母 内版 容标题样式
• 1、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 交通违法行为。
• 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 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 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 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 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 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 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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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三章非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非现场处罚
第二节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四章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七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一、规定背景
道路交通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
了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政府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作
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各种违法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定。
二、违法行为分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
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种。
1. 轻微违法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是指对周围交通或行人安全造成轻微影响的行为,
主要包括: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线、转向灯转向造成轻微影响的行为;不按规定使用隔离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的行为;不按照规定使用临
时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器的行为。
2. 一般违法行为
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对周围交通或行人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主要包括:行车超速;违反禁止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的行为;醉
酒驾驶或饮酒后驾驶的行为;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行为;未随车携带
行驶证、驾驶证、车辆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的行为;不系安全带的行为;其他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3. 严重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是指对周围交通或行人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主要包括:危险驾驶的行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拒不接受检查的行为;逆向行驶、压线行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跨越式机动车道行驶的行为;机动车在道路上违法停车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设施指示禁止通行的行为;故意遮挡、损毁交通设施的行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行为;其他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规定
1. 轻微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2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20
一、2020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3、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二、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交通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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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
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
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