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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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国际业务和对外交流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 部、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纳入 人事管理的人员按照《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既要满足公司业务实际需要,又要注重实效和节约,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行程和选派人员。

四、管理职责(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行前教育工作和涉密教育;、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公示和报备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涉密人员护照(港澳通行证)工作;、负责对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申报审批管理及涉密管理。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总额控制和经费核销管理。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条件(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忠于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本职工作,组织纪律性强;、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和公司的荣誉、安全和利益;、专业对口,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执行出国任务;、在以往临时出国(境)项目活动中,没有违纪行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不属于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或已确定要调离公司的;、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未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涉密手续及行前教育和保密教育的;、赴较高风险以上国家执行公务,未参加防恐安全培训的;、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公司规定的其他不许出国执行公务的。

六、申报与审批(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一律实行申报、审批管理。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2002]314号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治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因公派出的出国代表团组的外汇开支。

第三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刻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五条各单位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必须贯彻“小、少、精’’的原则,发扬“勤俭办外事”的精神,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操纵出国时刻,严禁绕道旅行,幸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七条出国用汇统一从财政部门下达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具体购汇手续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用汇不得使用其他外汇。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出国团组在取得出国任务正式批件后,必须由专人到指定供汇部门(中央单位在本单位的外事财务部门、地点单位在当地财政厅局)办理外汇申请手续。

第九条出国团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须携带下列证件:1.有权审批出国部门开出的出国任务批件;2.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4.国外邀请函(或出国培训协议、会议通知书、人事组织部门的行政审批件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十条出国团组编制用汇预算应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治理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出国团组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能够申请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1.都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都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依照外方邀请函和批准的出国活动路线,参照有关资料和惯例供汇,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2.出国团组在国外确需开支的翻译费、宴请费等费用,必须随出国任务申请一起报批。

3.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定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因公出国管理制度1第十八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部门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使用情况。

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

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四)使用虚假的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第三条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

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条第一种情况:(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区外经贸委批准后递交市外经贸委。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化,大学教师、学生因公事需要出国境的情况越来越多。

为了规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性,我校制定了本《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学生因公事需要出国境,并需要用汇的情况。

三、用汇申请程序1.教师、学生出国境因公需要用汇时,需要提前填写《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表需注明出国事由、出国时间、预计费用、用汇金额等必要信息。

3.申请表需由所属院系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在申请表上签字。

4.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请人可凭借申请表办理用汇手续。

四、用汇额度及审核1.教师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

2.超过以上额度的用汇申请,需提交详细的出国事由及费用预估,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申请表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出访邀请单位证明等。

五、用汇手续及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用汇手续。

2.申请人应确保汇款信息准确无误,如有错误导致资金无法汇出或其他问题,责任自负。

3.汇款手续完成后,申请人需将汇款凭证及相关材料交回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六、违规处理1.如申请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超出用汇额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如有资金被滥用、挪用、侵占等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件•附件1: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以上就是我校制定的《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的内容。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我们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情况,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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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外交往活动日益频繁,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相应增多。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各级党委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及外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不得将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

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

二、加强因公出国(境)的计划管理(一)计划报批。

由公司组织部门每年12月底前商有关部门制定下年度出国(境)计划,经公司研究审核后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备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包括出国(境)团组批数和人员数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培训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

需要公司组团出访的,按照省、市外事部门要求报送团组年度出国(境)计划。

(二)计划执行。

计划内出国(境)人员接到出国(境)任务后,先征得所在单位(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报请省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

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经公司研究,可在年初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三、加强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管理(一)实行统一审批。

公司党委统一管理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组团出访,个人不得私自接受邀请、参加外部出国(境)团组,不得私自通过外部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严格控制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22020年4月19日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它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山东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2)

山东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2)

山东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2016-11-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范全校师生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具有教育部授予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教育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审批本校师生部分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

我校审批工作的归口部门为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事务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山东大学在职教职工非因个人目的(如旅游、探亲等)出国(境),且在外时间少于90天(含)的出访活动。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临时出国(境)的,可参考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审批范围第四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外国国籍者,下同)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经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考察、访问、与会、培训等涉及官方交往的活动,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在港澳停留时间超过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任教、学术研究、工作、就读等活动,由港澳地区相关机构办理签注,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七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台湾地区,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国际事务部视不同情况分别上报教育部或山东省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八条根据出国(境)人员身份以及在外时间等内容,审批程序如下:1、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事务部审批;2、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国际部审核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3、现任校级副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报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上述各类人员(非涉密)的因公出国境获得审批、备案后,由国际事务部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确认件适用于随上级或外单位组团已取得任务批件者)。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金普新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金普新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金普新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根据《大连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及省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管理意见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大外组发〔2014〕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控制出访1.严格控制和降低出访总量。

按照控制并降低因公出访总量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同一部门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2.严格限量限期出访。

出访1个国家不得超过5天,出访2个国家不得超过8天。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

团组人数控制在6人以内。

3.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出访。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原则上不组织双跨团组出访。

4.严格实行出访计划制度。

每年12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因公出访计划,由新区商务局审核汇总,上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大连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审定。

二、规范安排因公出访团组—5 —1.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

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责相称,非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海外侨团的邀请出访。

2.凡未列入出访计划的团组原则上不予安排。

对特殊情况未列入计划的出访活动,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同意后,可在本部门、本单位或新区出访计划总量内调剂,并按要求上报,由新区商务局或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普湾经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四大功能区)外事部门严格审核。

3.及时报送因公出国(境)请示件。

副市级团组的审核和审批预留时间不少于35个工作日,其他职级团组的审核和审批预留时间不少于25个工作日;以上时间不含办理护照签证时间。

三、加强经费预算管理1.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持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示意见及经新区商务局或四大功能区外事部门确认的《因公出访审批呈报件》,到新区财政金融局或所在功能区财政部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明确公务目的和内容,严禁改变出访日程、线路和经费预算;确需改变日程应提供经新区商务局或四大功能区外事部门签批同意的说明材料。

大连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全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应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三条校领导因公临时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制定。

每年年初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定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要任务事项,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在校长办公会上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进行讨论,确定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人选建议。

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团组出访。

校党委书记、校长年度出访计划应在每年年初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教育部;每次出访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有关程序上报教育部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

不同校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组出访,也不得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四条实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开与共享。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校领导出访计划应事先在机关党委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校领导出访团组归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机关党委网站公布团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

第五条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和在外停留天数。

校党委书记、校长出访团组不超过6人,其他校领导团组人数不超过5人。

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随行。

第六条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提前申报制度,不接受事后补报申请。

出国(境)前未申报者,归国后将不予以报销出国(境)费用。

集团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二章 出国及赴港澳台
第四条 赴港澳台审批及办理 (一)各部门提出赴港澳台申请,须填写《中国***股份有限 公司出国及赴港澳台申请表》(简称*电脑出国赴 港澳台申请单), 在外公务活动要以公司相关业务及项目为中心, 安排紧凑合理的出差时间,如外出期间涉及顺道探亲、访友、旅 行等私人事务的,必须在申请单上说明,并在出境前履行请假申 请手续,该期间发生的费用将不纳入报销范畴,如有作假情形, 将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电脑出国赴港澳台 1
表》,《出国境人员备案表》等,如果是涉密人员,还需提交《涉
2
密人员出国(境)同意派出函》、《因公出国(境)人员保密义务 承诺书》;
2 所有申报资料经公司领导审批签署意见; 3 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公司办公室审验并加盖公司 印章; 4 人力资源部将申报资料向*的外事办提交办理《因 公赴港澳 证件》的申请,等待批复办理。
(二)审批资料交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签批,呈有外事签批权 的公司领导审签。
(三)人力资源部按需求分别向相关外事机构(主要是 * 外事办、*市外事办、*市公安局等)申请办理赴港澳台证 件。
1.因公普通港澳证件办理 (1)*外事办与*外事办均可办理公务普通港澳通行证, 申报 资料(以*外事办作为参考),表格包括《邀请函》、《申请 报告》、《* 因公出国、赴港澳团组任务审批表》、《出国人员名单
4
由申请部门总经理及上级主管领导签名并出具意见,派出单位要 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1 出国参加培训,提供外派培训申请报告; 2 出国参加展会,提供参展的申请报告、组团单位下发 的确定 参展通知;
3 持有某国大使馆和领事馆发放的多次入境签证,因业务 需要,须再进入该国执行任务,要重新填报《*电脑出国及赴 港 澳台申请表》进行审批; 4 出国补贴参照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布的《因公临时出 国经费 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 号)》,如果确有特殊原因,住 宿超 过标准,要在申请表中费用预算栏详述理由; 2. 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的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对申 请表统一编号、核实各项资料; 3.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审核后,呈报公司有外事签批权的领导 签批意见; 4. 公司领导签批同意后,人力资源部向外事机构申请办理护 照、签证; 5. 持因私护照出国、赴台人员需与公司签订《持因私护照出 国人员承诺书》,凭已签订的承诺书,领取出国签证护照并出访执 行公务;

医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因公临时出国(音)经费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因公出国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三条各部门报销的临时出国经费必须有其经费来源,不得无预箕或超预算安排出国活动,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实行事前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出国人数、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r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佥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六条因公临时出国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如下.类别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一类1.院级领导2.正高级职称人员软卧,全列软席列车/高铁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二类其余人员硬卧,全列软席列车/高铁二等座三等舱经济舱第七条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符合上述规定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机票,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机票款原则上通过公务卡、银行方式支付。

第九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内的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境外生活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二条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三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应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避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四条外事处、港澳台办和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中出国由外事处负责管理,赴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台办负责管理。

第五条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

第六条外事处、港澳台办编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应按照《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标准制订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预算,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一)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可参照有关资料和根据惯例制订预算,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二)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三)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由外方负担的有关费用应从供汇预算中扣减。

(四)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提供预算(毗邻国家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出国团组向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真实。

第八条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提供资助;人民币经费预算是否已落实。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10.25•【文号】银发[1995]294号•【施行日期】1995.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8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94号1995年10月25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行属院校:为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总行曾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定。

长期以来,大多数单位执行情况较好,但是,个别单位在因公出国(境)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违反政策规定,放松审批管理;不守纪律,擅自行事;盲目攀比,照顾出国;管理紊乱,临时动议,急件过多;不按规定渠道办事,说情风严重等等。

有些问题酿成不良后果,在国内外造成较坏影响,干扰了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纪律性和党风廉政建设十分重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问题的通知》(国外办字〔1995〕29号)的要求,现对《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20号)进行补充修订,正式下发执行。

新规定较之原规定在管理办法上有较大调整,强调了统一计划和归口管理。

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紧密围绕中央银行职能和实际业务,增强出访的目的性和实效性;高度重视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把它与反腐倡廉紧密结合起来,端正党风,切实改进出国(境)管理。

总行国际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本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从严管理本系统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制度大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及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云...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及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云南省、集团公司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研铂业、贵研所及由贵研所控股或贵研铂业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暂不含元江镍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所含内容为:1、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交流、访问;2、涉及国际经贸项目、跨国商务活动的临时出国(境)招商、参展、洽谈与研讨;3、涉外培训;4、国(境)外的有关国际会议;5、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四条贵研铂业外事办公室(简称外事办)是贵研铂业对外事务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外事办设在贵研铂业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团组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协调配合完成内部审批、政治审查、任务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审批权限第五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贵研铂业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包括对因公出国(境)事项进行任务审批和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第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政联席会负责审批。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原则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遵循务实、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坚持按需派出、讲求实效,切实符合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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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职责分工条党群工作部是公司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级领导年度出国预算编制。

(三)负责公司级领导出访手续办理。

(四)负责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出国信息新增或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预算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出国费用年度预算编制。

(二)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出国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财务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参照年度预算对本单位出国费用的批件、票据进行审核、报销。

(二)负责统计、汇总对本单位年度出国费用金额,协助预算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历史数据。

第十四条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办理签证所需各类申报资料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证照,到出访国使馆办理面试或签证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出国(境)其它事宜的办理。

(四)负责所在单位总经理部年度预算的编制。

第四章政审条件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政审条件(一)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二)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

(三)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在国(境)外坚持正常工作。

(四)参与刑事犯罪活动、经济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查的 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参与邪教组织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曾经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受到过纪检监察部门严重处分的人员,一般不得派第五章申报及审批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三) 《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日程安排》 。

(附件2)(四)非呈报单位人员出国,需提交《因公临时出国(境)随团人员审批表》。

(附件3)第十七条审批权限(一)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出国,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公 司董事会成员出国,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审批;公司经理 班子成员出国,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公司党委书记审 批。

公司级领导不能签发本人的出国请示文件。

(五) (七) 遣出国。

(一)《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邀请函》内容包 括:被邀请人情况(姓名、单位及职务)、出访目的、(停留期限),出访费用、发邀单位情况(名称、地址、 传真)、发邀人职务及签名。

出访时间电话、 。

(附件1)(二)其他岗位人员出国1.隶属于公司各大区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岗位隶属关系,逐级经所在单位总经理---大区总经理审核批准。

大区总经理不能签批本人的出国审批,须经直接上级进行审批。

2.所属职能部门、单体企业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岗位隶属关系,经本单位负责人---分管公司级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五)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九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注明,逐级审批。

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 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时,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 《航 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 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公司级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一等舱、火 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 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 t 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 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 (附件4)安排住宿,公司级领导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他人员住宿安排标准间,凭有效原始票据,在 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的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不予报销。

位。

来, 的, 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

未列入出国计戈1」、未经批准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批。

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条伙食费和公杂费依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进行补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公杂费和伙食费原则上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实行包干后不再报销餐费、购买食品、蔬菜、日常生活用品、矿泉水、书刊报纸、打车费用、停车费等项目开支。

高风险及特殊国家和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下不能实行包干的,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报实销。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国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三条出国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四条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五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六条没有开支标准的项目,本着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

境外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通讯费用、办公费等其它费用不包括在内。

七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经费的依据(一)出国任务批件。

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境)随团人员审批表》、护照签证或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二)票据凭证。

包括: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清单、各种有效原始票据,并注明中文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的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需按出国任务批件注明的国家数、人数、天数核销出国费用。

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未获出国任务批准的人员,各单位不得报销出国费用。

未经批准增加访问国家、延长在外天数或超标开支等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二十九条个人因出国旅游、探亲等非因公出国(境)事项产生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在外管理第三十条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 则,出国前,赴外人员直属上级要与其谈话,就完成好出访任 务、遵守外事纪律等进行提示和教育。

条 在国(境)外,团组长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 任,带领团组成员完成好出访任务,同时管理好团组成员。

条 团组成员要在团组长的领导下,努力完成各 自分担的任务,同时认真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严防违反夕、 事纪律的问题发生。

第八章附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经营行为等情形的,长期派驻人员各项经费、补助标准另 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到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出国规定,均以 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其它(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政策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或另行规定。

(二) 本办法解释权归党群工作部。

(三)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 第三 第三十三条公司级领导随市级以上代表团出国原则上第三十四条 在国外注册公司且已开展实质性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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