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有关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05
•【字号】忻政办发[2011]181号
•【施行日期】2011.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1〕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有关工作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合同管理等工作,按时兑现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并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等工作程序,参照《关于加快推进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36号)文件精神,结合忻州实际,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岗位设置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是全市人社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市直各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文件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完成首次岗位设置。
(二)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设置需提供的材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6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抓紧做好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66号二000年七月十日)
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已经陆续下发。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安排和“三定”方案要求,抓紧做好人员定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报送人员定岗工作方案。人员定岗工作是机构改革的关键环节,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公务员队伍的结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紧抓好。凡接到“三定”方案的单位,要尽快制定人员定岗工作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核批复后迅速组织实施;“三定”方案尚未下达的部门,也要及早动手,草拟人员定岗工作方案,积极做好人员定岗各项准备工作。力争8月中旬各部门人员定岗工作基本结束。
二、大力推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是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形成富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机关干部的整体素质。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组通字〔1998〕33号)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大力推行竞争上岗,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在机构改革中实施竞争上岗,是中央和省委提出的刚性原则,各部门必须积极推行。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各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原则上都要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其中,副职也可以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人选,有条件的部门,竞争上岗的范围还可以扩大到处级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人事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人员聘用的公开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保障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山西省范围内的各类事业单位对人员进行聘用的活动,包括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
第三条人事部是本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聘用流程
第四条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分为公务员招录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两种形式。公务员招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由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五条其他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流程如下:
1.编制计划。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配置情况,确定编制计划并上报人事部备案。
2.岗位发布。事业单位将拟聘用岗位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辟布,接受应聘者报名。
3.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面试环节。
4.面试评审。进行面试评审,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5.录用审批。事业单位将拟录用人员的材料上报人事部进行审批。
6.聘用签约。事业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7.人员报到。拟聘用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入职手续。
第六条公务员招录的流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流程由人事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
晋人字【2008】111号
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厅、局、办人事(干部)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事业单位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全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维护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根本利益出发,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8.21
•【字号】晋市政办[2003]120号
•【施行日期】2003.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3]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晋城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晋城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制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推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不同岗位人员分类管理体制和具体人事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加大综合配套改革力度,激发事业单位内部活力,增强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为推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克服论资排辈、能上不能下等现象,接受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其它类型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和最高职务设置的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要,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第五条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和审定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调整以及最高职务的设置,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的结构比例或岗位数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最高职务设置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制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晋人职字[2009]9号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为了更好地规范山西省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制度,提高公平性
和透明度,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以下是该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该暂行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
及其授权委托的组织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人事代理机构。
二、聘用方式:实行公开招聘和定向聘用相结合的方式。公开
招聘是指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竞争选拔人才;定向
聘用是指根据特定需求和条件,直接聘用人才。
三、聘用条件:人员聘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聘用条件和资格要求。
四、招聘程序:公开招聘按照招聘计划、发布公告、报名、初审、笔试、面试、体检、考察、体检等流程进行。定向聘用按照特
定需求和条件,经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行。
五、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待遇,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六、考核评价:聘用人员应接受岗位业绩考核和聘用期满后的评价。表现优秀的人员可以继续聘用,表现不佳的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七、聘任职称:聘用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八、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聘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聘用工作的规范运行。
九、违纪违纪处理:对违反聘用制度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该《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摘要仅为了方便查阅,具体内容以正式法规为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3.07
•【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27号
•【施行日期】2011.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1]2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
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卫生厅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加快全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总体目标,根据《山西
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晋政办发[2003]1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
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市政办[2004]14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
知
正文: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4〕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去年以来,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在部分系统和单位正式启动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一年来,各试点单位以推行全员聘用制、转换用人机制为重点,积极推进用人制度的改革,同时结合各自实际,探索分配制度改革的有效方式,试点工作收到了明显成效,为全面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进一步推动和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规范、健康、顺利地进行,根据省、市《试点工作方案》和全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组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围绕总体目标,全面推进改革
2003年,省政府明确提出了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省事业单位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服务体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建立适合教育、科研、卫生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和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同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晋政办发[2003]1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
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晋人职字[2009]9号
晋人职字[2009]9号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三日
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施范围内
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具体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5、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只能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术三类岗位中,确定其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主系列只能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类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相一致的系列之一。各类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按以下办法确定。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一、引言
近年来,山西省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管理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为了提高事
业单位岗位聘用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效率,山西省人事厅制定并发布了《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二、背景
山西省事业单位是公共服务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全省人民的切
身利益。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存在不规范、不透明、不公正等问题,导致了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山西省人事厅主动出击,制定了新的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招聘流程规定
规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招聘流程,包括职位发布、报名条件、笔试和面试
等环节。其中,职位发布将在事业单位官方网站及人事厅官方网站公示,报名条件将根据不同职位的需求进行严格限定,笔试和面试环节将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
2. 评审标准设定
明确了岗位聘用的评审标准,包括学历、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通过科学合理的评审标准,确保了选聘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3. 明确岗位聘用的时间要求
规定了岗位聘用的时间要求,包括聘用程序的时限、结果公示的时限等。以确
保招聘程序的顺利进行,并提供给申请人一个合理的时间期限。
4. 严格追责机制
建立了严格的追责机制,对违规招聘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取消招聘资格、限制招聘、停职、降职、开除等。
5. 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和舆论监督。
四、意义和影响
《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促进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公
山西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山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优化队伍结构,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为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招聘要在单位编制限额内,按照省里下达
的年度招聘、录用计划进行。
招聘工作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结合,统一规
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公开招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有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
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
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3]4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26
【实施日期】2003.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
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4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规范、健
康、顺利地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3年将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1]10号)、《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3]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在总结我省部分系统、单位前几年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现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推行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不同岗位人员分类管理体制和具体人事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加大综合配套改革力度,激发事业单位内部活力,增强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为推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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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晋政办发[2003]13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
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升招聘。
第八条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不含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到12个月,特殊情况的人员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
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3年以下)、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
限。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六条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对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员,聘用单位可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应给予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择业流动期满后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合同制职工,原签订的合同与本办法不符的,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也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职务、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和任务完成情况灵活确定工资待遇,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一条根据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聘用单位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受聘人员可给予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