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最新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统筹管理,促进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上划定的地下范围以及城市内地下建设的各类设施和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做到综合规划、统筹管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城市功能、保障城市安全为基本原则,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利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其划归城市建设用地,由政府进行行政管理。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地下空间的规划范围和功能布局。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的地质、水文、生态等情况,保障地下空间的安全稳定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注重与地上空间的衔接,形成统一的城市发展格局和空间结构。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注重人文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十条地下空间规划应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开发强度和容积率。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规划应注重灵活性和可持续性,为未来城市的发展留下充分的空间和条件。
第三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按照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审批程序,取得相应的开发利用权利。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根据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等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注重可持续发展,采用节能环保的建设方式和技术手段。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注重与地上空间的协调和衔接,形成统一的城市形象和功能。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重视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社会和居民的利益。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注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维护城市的历史和文化传承。
深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探讨
深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探讨夏昌琼【摘要】城市地下空间是城市建设的新型国土资源.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必将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格局.城市地下空间的科学开发利用将成为城市发展的新动力.通过介绍深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践,分析了影响深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因素,进而从法律制度、组织体系、技术理论研究和投融资模式等四个方面对深圳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提出了改进的思路和建议.【期刊名称】《城市轨道交通研究》【年(卷),期】2010(013)006【总页数】4页(P14-17)【关键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开发保障【作者】夏昌琼【作者单位】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518026,深圳【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84.11+3Author's address Shenzhen Metro Co.,Ltd.,518026,Shenzhen,China伴随着城市人口密度的提升以及稀缺土地资源的快速消耗,许多城市的现有土地资源愈加难以支撑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拓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已成为城市发展面临的新课题。
正如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梦恕所言,“21世纪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年代,地下空间开发是历史的责任,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办法”。
深圳也面临着城市发展空间不足,城区交通日益拥堵等系列问题,已成为制约深圳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2008年,深圳建设用地面积达到 968.93 km2,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9.6%,可建设后备土地资源非常紧张。
因此,大力拓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是深圳未来发展的关键之所在。
1998年以来,深圳大规模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带动了沿线土地开发及车站腹地地下空间的开发。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面积近4万m2,主要包括地铁站厅商业和通道商业、地下商业街以及地下商铺开发等。
2004年,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建成后,一期工程中12个车站的核心腹地由市场自发进行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其开发范围达154万m2,总建筑面积230万m2,功能定位为地下停车库、商业设施、地下人行通道和人防。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24年主要内容解读
2024年5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应用历程•对建筑屋面构架、幕墙等高度按照主体高度24 米、150米、250米实施分级控制•加强工业建筑管理、地下空间层高限定•细化玻璃幕墙设计要求•重点应对面积管控、讲求公共利益,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和规范化,取得了较好的管控效果•核增、核减建筑面积的引用,鼓励建筑方案设置架空绿化休闲空间,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控制偷面积•修改厂房层高限制表述•对半地下停车库上方,提供露天公共绿化活动场地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覆盖率和基底面积。
•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中涉及“公寓式办公”相关内容删除,同时删除第6.7“公寓式办公建筑”整个章节。
2015年11月2022年1月2024年5月2019年1月第二次修订(深规土〔2018〕1009号)全面检讨和修订2014年7月发行8月实施《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第一次修订(深规土〔2015〕757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次修订修编目的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增加民生福祉、优化营商环境、繁荣建筑创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我局完成《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规则》)修订,现予公布实施。
助力民生高质量发展,优化面积计算,提高市民获得感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风貌,繁荣建筑创作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建筑设计标准,推动工业上楼本次修编内容的亮点及特色一、注重建筑设计精细化规划管理要求,删除与规划管理无关条款,简化规则内容,条款清晰明确、易操作,为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
二、为了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优化了城市公共通道、架空绿化/休闲等核增空间要求,增加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附属设施、防坠落设施等核增功能。
三、结合高密度、高容量发展下的城市建筑现状及设计创新,优化了绿化覆盖率、建筑覆盖率等计算方式。
四、随着建筑后期监管方式的完善,优化建筑面积管控方式,简化凹槽、室外透空等条款。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4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和目标。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和目标,包括地下设施建设、地下商业、地下停车场等。
2.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程序和标准。
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审核、审批、备案等程序,并规定相关的技术、安全、环保等标准。
3.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4.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益和责任。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开发商、业主、租赁方等。
5.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和检查措施。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6.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处罚和纠纷解决机制。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建立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的纠纷。
综上所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确保城市地下空间的良好运营和维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提高城市地下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和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指位于城市地下的各类设施、管网、交通、建筑等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应当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管,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和执法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确保与地上建设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深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众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中“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调整为“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地下空间与地下综合管廊的协调与衔接”。
说明
卓越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
1.
该暂行办法主要从宏观控制及编制、审批层面提出了要求,但缺乏具体指标性的控制要求。目前关于地下空间利用能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很少,仅有2014版《深标》第9章,以及201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第九条《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地下空间有关事项的请示》。建议进一步细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规定,结合实际城市开发建设要求,修订《深标》条款。
这条可行性比较差。可能与上位法物权法相违背,实施难度大,除非是公共利益项目,不同宗地地下空间空间建设应该互不干涉互不影响为原则。
采纳
地下空间权利范围本办法已做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地下空间建设应互不干涉,但涉及公共利益情况下,地下空间权利人应提供便利条件。
22.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多数都是规定政府部门的,对用地单位的规定比较少,城市更新的项目情况复杂,没有特别规定,总体感觉规定比较空洞,针对性不强。
采纳
我委正在研究制定的《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中,第二章技术文件、规划研究报告、功能控制等都增加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内容。
3.
建议在“第五条【开发方向】”中补充如下内容:绿地与广场用地、教育设施用地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用地周边停车需求,适当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因为有些项目因为地下停车问题致使项目推进困难,而周边绿地等地下空间利用不足。)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利用地下资源,保障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下通道、管线等。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明确开发范围、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开发强度、环境保护、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优先满足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产权管理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产权归属应依法确定,产权人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产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产权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深圳地下空间资源规划
地下空间是城市重要的空间资源。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伴随轨道交通的大规模建设,深圳市也将进入地下空间资源利用的快速发展阶段。
为科学有序地开发利用深圳城市地下空间,建构地下空间利用的管理平台,编制《深圳市地下空间资源规划》并纳入到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实现城市地下空间的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使深圳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城市的社会、经济、环境保持协调发展,并促进深圳城市发展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1、总则第1条规划意义城市快速发展,导致用地规模和空间容量需求不断扩大。
空间资源的紧缺已经成为制约深圳市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
城市地下空间不仅是有效的防护空间,还是完善步行网络,安排基础配套设施的重要领域以及城市更新的重要空间资源。
有序、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有助于提升城市功能,提高土地价值,缓解深圳市前25年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土地和交通压力,是实现城市循环经济、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58号令,1997(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依法行政手册》(1996.10)(5)《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6)《深圳市2030城市发展策略》,2005(7)《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10),2006(8)《深圳市轨道交通远期线网规划》(2006-2030)(9)《深圳市整体交通规划》(2005-2010)(10)《深圳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2000第3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整个深圳市域范围,约1952.8平方公里范围。
研究深度以浅层(-10米)空间为主,重要或特殊地区涉及次浅层(-10~30米)及中层深度(-30米以上)。
第4条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
其中:近期:2006-2010年远期:2010-2020年远景:2020-2050年第5条规划指导思想(1)审慎合理地利用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手段。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建设的管理,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沿线的综合开发。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地铁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工程的进行。
第四条地铁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机构。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办)在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地铁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二)审核地铁建设规划,审议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的年度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投资安排及资金组合方案,报经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三)研究审核地铁建设、运营、开发以及对外采购、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理地铁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安全质量工作,指导地铁国产化工作的实施;(五)协调解决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交通、城管以及涉及各部门的相关问题;(六)处理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布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零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4月16日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提升质量的原则。
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管线使用地下空间的,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从事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维护及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保密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五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的信息管理。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和目标。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和目标,包括地下设施建设、地下商业、地下停车场等。
2.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程序和标准。
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审核、审批、备案等程序,并规定相关的技术、安全、环保等标准。
3.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4.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益和责任。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开发商、业主、租赁方等。
5.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和检查措施。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6.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处罚和纠纷解决机制。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建立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的纠纷。
综上所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确保城市地下空间的良好运营和维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充分利用、合理分配、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依法进行,保护环境,确保公共利益。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安全有序,充分发挥其功能。
第二章开发规划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保开发利用活动有序进行。
鹏城俯飞_再展宏图——深圳市规划引导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打造立体城市纪实
他山之石深圳市是探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先行者”,从2000年首部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印发,到2023年新版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完成,深圳市创造了集约高效用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立体城市典范,特别是在综合交通枢纽、站城一体化开发、地下空间规划和政策引导等方面,更是走在全国前列。
统筹协调 分层规划开启地下空间智慧化探索深圳市的地下空间规划与开发利用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2000年,深圳市编制完成首部地下空间专项规划《深圳市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发展规划》;2006年,深圳市致力编制新一轮《深圳市地下空间资源规划(2006—2020年)》,确定福田中心区、华强北商业区等8个地区为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域;2008年,深圳市颁布实施《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明确把地下空间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结建式地下空间,并推出地下空间分层利用方案,对地下空间进行合理布局。
为保障地下空间品质,深圳市将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建设规模等要求纳入空间出让条件,通过探索三维地籍管理和分层登记管理,全面保障地下空间合法权益。
2021年8月,《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施行,明确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在用地管理上,明确规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区,未来将通过进一步编制重点开发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提供规划依据。
穿山越海 打通“捷径”加速构建城市立体交通网地铁,被称为深圳市轨道交通的主动脉。
“地下轨道线网和线路布局需综合考虑城市空间结构、土地利用等多种因素,在统筹站点周边开发建设及用地开发利用方面,自然资源部门发挥了助推和保障作用。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人说。
1998年12月,深圳市地铁一期工程开工建设;2002年2月,罗湖口岸/火车站地区改造工程开工;2011年6月,深圳市地铁二期全网开通试运营,形成“四横三纵”网络结构;同年,地铁三期工程开工建设,线路总长175.5千米;2018年1月,深圳市轨道交通四期工程开工;2020年6月,科苑大道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及13号线共建综合管廊项目开工,实现地下行走空间与地铁车站的无缝衔接。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土地空间。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国防、民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基本制度)地下空间属于国家所有。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
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防、民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原则)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国土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市民防管理部门负责用于民防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原则和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的标准和准则,应当体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七条(全市性专项规划的编制)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等。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初稿)第一章总则【宗旨、调整对象和依据】第一条为统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和城市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市行政区为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制定空间战略和空间政策、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应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废止。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城市建设行为应服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取得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批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规划的地位】第五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第六条市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协调和统一。
第七条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项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筹。
【基本原则】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正,鼓励和保障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保证全体市民公平地享受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成果。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遵循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的原则,遵循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
【空间管制制度】第十条市政府可针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市水系保护等重大问题及特殊地区的空间管制制定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可制定旧村和旧城改造等城市更新规划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城市更新。
【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了解城市规划的内容,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提高城市地下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和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指位于城市地下的各类设施、管网、交通、建筑等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应当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管,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和执法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确保与地上建设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地质、地下水、空气质量等因素的影响,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项目的相关材料,应当提交给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章设计和施工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并经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查。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经专业承包单位的承接。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安全监控设备,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私自使用或转让。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地下空间进行保护和维护,不得损坏或改变空间结构。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深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保护、规划、开发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包括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结建式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不依附于地表建筑物建设的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或交通设施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基本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资源保护、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有偿使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上地下相协调的原则。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相协调。
第五条【开发方向】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
地下空间应当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人民防空、防灾减灾、地下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
禁止在地下空间建设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幼托、养老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职能分工】市政府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利用管理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负责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工程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的监督管理。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其辖区内地下空间具体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
人居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消防和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
为了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改善城市地下环境,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一、开发利用规划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参考城市建设布局、地下管网等相关要素,科学确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范围和定位。
2. 开发利用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的联动关系,合理规划地下通道、停车场、地下商业等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
二、开发利用管理机构1. 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市民参与的地下工程施工,做好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测。
2. 管理机构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地下工程的审批和监管,确保地下施工符合规划要求和安全标准。
三、开发利用审批程序1. 开发利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开发利用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的规划方案、建设设计、施工图等。
2.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规划要求对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使用权出让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可以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让使用权,容积率、租赁期限等制约条件应明确规定。
2. 出让方式应公平、公正,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
出让合同需合法、有效,明确开发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权益和责任。
五、资金管理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投资资金应列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由相关部门拨付。
投资资金的使用应经过监督,用于改善地下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六、安全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2. 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地下设施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环境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2. 完成开发利用项目后,应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恢复并维护地下环境的功能和生态平衡。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26•【文号】国函〔2024〕144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深圳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是经济特区,国家创新型城市,现代海洋城市,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全国性经济中心、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对外开放门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地等功能,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深圳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2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40万亩(含易地代保0.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72.02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94.2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130.74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1%;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低于43.8%(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用水总量不超过30亿立方米,其中2025年不超过24亿立方米;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市政府令第337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2021年6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近期应当充分开发利用浅层、中层空间,远期逐步探索深层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利用、公益优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地下空间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项目。
禁止地下空间建设住宅、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养老生活用房等项目以及中小学普通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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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2014-04-29 【字号大中小】【内容纠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
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防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进行,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的规范和准则时,应当体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七条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六)地下空间利用的人民防空要求;(七)地下空间利用中环境保护特殊要求和保障措施;(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城市重要地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规定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并明确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使用性质、平面及竖向布局、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者其他专项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制订与修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地下空间规划实施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第十二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以依法采用划拨的方式。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并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的,视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取得该宗地表以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明确的结建地下建(构)筑物外围实际所及空间范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作出赔偿。
第十五条申请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决定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地下空间范围通过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确定,用地方案图通过投面绘制。
第十六条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方案图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制订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对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人民防空要求及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向民防、消防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消防报建审核。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设施等市政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和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
第二十条附着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其相关行政许可应当随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第四章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尽量减少对地面交通运输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
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等,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五条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参照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附着地表建筑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注明“地下空间”。
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连为一体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共同登记。
不能与地表建筑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独立登记。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
第二十七条以协议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应当遵照现行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二十九条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内容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要保密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全市性或者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对经审定的全市性或者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未依法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前,未依法在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四)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房屋颁发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该出让合同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政府予以收回。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