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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关于《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明确地下空间产权关系,我局经充分调研,在系统研究有关信息资料、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作为城市的自然资源,在经济建设、民防建设、环境建设及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深圳的土地资源日渐稀缺,人口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城市空间容量不足与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直接影响了深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城市竞争水平,也不符合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要求。

为有效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深圳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必然由平面化走向立体化,转向地下空间开发。深圳属于国内较早开发地下空间的城市之一。目前,全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约917.33万平方米,人均地下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全市人口以827万计)。其中,人防建设量290万平方米,约占地下总建筑量的30-40%。概括而言,深圳地下空间利用规模过小,地下空间资源使用率低下,功能单一,建设水平不足。

目前,我国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十分薄弱。国家层

面,新《物权法》第136条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的用地使用权制度,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法律,其他相

深圳市人民防空办法

深圳市人民防空办法

深圳市人民防空办法

我国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人民防空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

原则。深圳市又是如何对人民防空进行规定的呢?下文是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作应当遵循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防空防灾防恐一体

化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防灾救灾及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要求相协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

空工作。

市、区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依法确定的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下,指定机

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军政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

空和防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本行

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人民防空要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保证地下空间利用与人民防空建设相协调。

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探索

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探索

地下空间确权登记探索

吴春岐;李磊

【期刊名称】《国土资源》

【年(卷),期】2018(000)011

【总页数】3页(P42-44)

【作者】吴春岐;李磊

【作者单位】北京城市学院众城智库(中国不动产登记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在地方政府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推动下,地下空间确权登记取得了长足进步。不动产登记机构从类型化地下建筑物、宗地确定、登簿表达三方面着手,寻求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权的落地路径。但是,基于二维平面的登记技术仍不能适应立体土地开发的现代化趋势。为了满足实践发展需要,笔者建议民法典物权编将空间利用权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开来,并在用益物权编修订稿中用以囊括地下空间的其他利用关系。

实践现状及疑难问题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地下空间确权登记实践较少,上位法依据不足。无论是《土地登记办法》还是《房屋登记办法》都主要是针对平面土地和房屋之上的权利登记进行规定,缺少针对地上地下空间和建(构)筑物登记的具体规则。虽然地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践发展的倒逼下纷纷开展地下空间登记方案,但统一规则的缺失增加了地方登记机构的工作难度。不同登记机构也产生了分化,土地登记机构基本没有开展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工作,房屋登记机构则对地下建筑物的登记发证进行了探索。为了协调部门关系,解决登记前端的规划、土地出让和建筑工程管理等问题,各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效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为登记机构探索地下空间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扫清了部分制度性障碍,有力地推动了地下空间确权登记的实践探索。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紧缺,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具有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面对土地、资源、环境、人口四个“难以为继”发展瓶颈,必须在紧约束条件下求发展,全面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

新形势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深发[2005]17号),加强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后全市土地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市以来,我市积极探索和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率先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使用;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在全国首先建立了国土资源三级垂直管理架构,推进了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率先实现所有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的市场化配置取得新的突破,培育和规范了土地要素市场;宝安、龙岗原集体所有土地全部转为国有,实现了土地管理从二元制向一元制的转变;等等。这些举措强化了全市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管理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不断增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源保障。但是,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粗放式的土地利用方式还未完全改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还有待提高,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现象还未完全根治,土地资源与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在四个“难以为继”中尤为突出,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初稿)

第一章总则

【宗旨、调整对象和依据】

第一条为统筹土地和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和城市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为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制定空间战略和空间政策、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应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废止。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城市建设行为应服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取得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批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城市规划地位】

第五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第六条市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协调和统一。

第七条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各类专项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统筹。

【基本原则】

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正,鼓励和保障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保证全体市民公平地享受城市建设和发展成果。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遵循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原则,遵循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

【空间管制制度】

第十条市政府可针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市水系保护等重大问题及特殊地区空间管制制定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深圳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研究

深圳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研究

深圳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研究

谭国威;宗传苓;王检亮

【摘要】分析了深圳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融资模式,深入阐述了深圳市"轨道+物业"投融资模式的法律政策、融资框架、实施路径,结合深圳市土地资源紧缺等问题,提出深圳地铁四期工程应在"轨道+物业"投融资模式基础上,发展公私合营(PPP)等市场化的投融资模式,实现轨道交通交通建设、运营的可持续发展.%The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mode for Shenzhen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is analyzed,the legal policy,financing framework,implementation path in Shenzhen"Rail+Property"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model are elaborated in depth. For problems like the shortage of land resources,the fourth phase project of Shenzhen metro should explore other market - ori-ented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models such as PPP on the ba-sis of "Rail + Property"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mode,so as to achiev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ail transit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09

•【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

•【施行日期】2021.08.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37号)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覃伟中

2021年6月9日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近期应当充分开发利用浅层、中层空间,远期逐步探索深层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利用、公益优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拆除重建区域地下空间利用探索——以深圳白石洲重点更新单元为例

拆除重建区域地下空间利用探索——以深圳白石洲重点更新单元为例

城市建设

拆除重建区域地下空间利用探索

—以深圳白石洲重点更新单元为例

■ 甘 露

随着城市建设从增量扩张进入到以存量提质为主的精明增长阶段,城市更新成为了各大城市重点关注的发展方向。针对特征不同的城市建成区,可以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等方式完善城市功能、消除现状安全隐患。其中,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在成片城中村、旧工业区改造中应用广泛,成为促进城市发展和转型的重要途径。在拆除重建区域的更新活动中,受到稀缺的土地资源制约,地上功能空间布局紧张,周边地区交通需求显著,因而地下空间作为潜在空间资源愈发受到重视,在城市更新中价值与作用非常突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将成为实现更新区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构筑城市活力中心的有效途径。

一、拆除重建区域特征与更新要点

(一)拆除重建区域特征

1.多为高密度城中村,居住品质低下,存在消防隐患

满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条件的区域一般位于城市建成区,作为城中村或棚户区,房屋密度大、质量差、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狭窄的楼间距导致恶劣的通风采光条件及不满足要求的消防扑救条件。由于高密度低强度的布局,区域内难以提供满足居民日常休闲娱乐需求的公共空间,生产或生活品质低下。

2.交通系统与市政配套设施难以满足使用需求

此类城市更新地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交通方面主要受制于狭窄、曲折、不成网络的内部路网,公交设施难以进入区域内部,缺乏必要的停车设施,人车干扰严重;配套设施方面学校、医院、菜场等各项设施种类和规模严重匮乏,管道管线敷设凌乱、管径偏小,与高密度大体量人口总数之间存在显著矛盾。

市政设施地下化发展现状及对地下空间发展思路研究

市政设施地下化发展现状及对地下空间发展思路研究

市政设施地下化发展现状及对地下空间

发展思路研究

摘要:市政设施地下化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城市景观,优化城市环境,降低噪声污染,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本文着眼国内外两个视角,对市

政设施地下化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通过从国内外市政设施地下化在管理体制、

政策法规、规划体系等底层设计及实施层面进行优势提炼和分析对比,找出当下

我国城市发展在地下空间利用发展瓶颈及存在问题,初步提出一些在规划体系、

制度建设和统筹力度方面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地下空间市政设施制度政策管理体制

一、引言

被称为“高铁院士”的王梦恕亦曾预言,“21世纪末,将有三分之一的世界

人口工作、生活在地下空间中。利用地下空间起源于市政设施,早期巴黎的地下

排水沟、地下暗河等,是为了解决城市污水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生活

品质。市政设施地下化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城市景观,优化城市环境,降

低噪声污染,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国内外市政设施地下化发展情况

(一)国内外市政设施总体发展情况及典型案例

国外总体情况及典型案例

1863年,世界上第1条快速轨道交通地下线(地铁)在伦敦正式运营,开启

现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先河。多年的积累使国外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具有

完善的法律法规、先进的设计理念、成熟的建造技术以及科学的管理经验。

1.新加坡。受限于国土面积狭小,地下空间开发注重长远规划,地下空间开

发利用水平世界一流。新加坡政府在提出“在地下再建立一个新加坡”,地下空

间进行垂直开发利用,浅层地下空间主要是地下交通设施和地下综合体,如公交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建设的管理,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沿线的综合开发。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地铁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工程的进行。

第四条地铁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机构。

深圳市地下空间规划的若干思考

深圳市地下空间规划的若干思考
3 、 规 划 实施
段, 与发 达国家相 比还存在较 大差距 , 迫切需 要制 定完善 符合
城市发展需求 的地 下空 间利用规 划 , 为有计划有步骤推动 地下
空间利用作好准备。


深圳 地 下 空 间规 划 的 现 状 和 成 就
深圳地下空 间规 划实施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 面 , 一是依托轨 道 交通进行地 下空 间建 设 。深圳地 铁一 、二 期工程 共形成 了
化、 地下交通 和城 际交通的地下化 、 设计施工技术手段 先进化 、
市政公用隧道( 共同沟 ) 应用广泛化等的发展趋势。
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作了原则性和程序性规定 。 在规
划编 制的技术 规范方面 , 深圳 市规划主 管部门主持 编制 了《 深 圳市地下 空间设计 指引》 , 并通过修订《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
展趋势 , 甚至成 为衡量城市现代 化的重要标志 。1 8 6 3 年英 国伦 敦建成世界上第一条地铁 , 拉开了现代城市地 下空间利用 的序 幕, 1 5 0年来 , 已形成地下 交通 、 城 市管 网 、 地下 能源 、 水源储备
地面至地 下 1 0 m 以上 , 是人 员活动 最频繁的地 下空间 ; 次浅层
1 、 地 下 空 间规 划 体 系
深圳 已基本 建立总 体规划—专 项规 划一 详细规 划的规 划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

(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

(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65号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零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2014年4月16日

深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下管线管理,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但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管线以及海域范围内的地下管线除外。

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石油管道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面以下的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

计、施工、测绘、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建设工程实体。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以及桥梁、隧道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信息共享、保障安全、提升质量的原则。

关于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权属与估价讨论

关于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权属与估价讨论

(上接第101页)关于城市地下空间权的权属与估价讨论

田小转智瑾(华北科技学院)

摘要: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权的权属问题以及深入探讨地下空间权价格评估有利于推进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开发利用。

关键词:城市地下空间权权属与估价

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对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①缓解土地供需矛盾,②优化城市环境,③改善城市交通状况,④丰富城市生活层次,⑤促进防空、防灾工作。随着《物权法》出台,原则上规定了可以创设地下空间权。而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权的权属问题以及深入探讨地下空间权价格评估有利于推进城市地下空间权的开发利用。

1地下空间权权属模糊不清

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确定地下空间的所有权。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但是《物权法》的现有规定显然过于简略,未能明确地下空间权的概念及创设的方式、方法,对于地下空间权的登记、转让、抵押等亦未做规定。

目前,地方法规中《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值得借鉴,该法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地下空间规划实施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的一整套程序性规定。

当然,城市地下空间权开发利用离不开法律,国家和地方城市应尽快研究制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加快立法步伐,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法可依,实现依法建设,保障地下空间权价格评估合理、有序、规范、健康进行,为地下空间权的转让、租赁、抵押等服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摘要:随着现代人类社会的高度发展以及人类生存空间的日益拥挤与环境恶化,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发展。可以说,19世纪是桥梁的世纪,20世纪是高层的世纪,21世纪将是地下空间的世纪!本文以深圳市福华路地下商业街为例,分析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并提出了加强与完善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的建议。

关键词:地下空间;基础设施;地下化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开始成为一种以科技促发展的新理念,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目的是为了人们的出行更便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目标是为了城市地面环境更美好。那么,我们该如何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抓住这一历史新契机呢?下文结合以深圳市福华路地下商业街为例,分析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并提出了加强与完善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的建议。

一、工程概况

福华路地下商业街位于规划中的深圳市中心区南片区,是深圳中心区地下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总平面图见图1。拟建人防工程项目为福华路地下商业街的一期工程项目。全长600米,总宽度A段为12米,附在益田站厅北侧;B 段为41米;C段考虑到与中心区中央浮岛的衔接略有加宽。总建筑面积为29794米2,拟建工程战时可提供12个防护单元,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为13717米2。

工程位于中心区福华路地下,地铁隧道线之上,福华路道路红线宽为64米。道路两侧现多为空地,北侧建有邮电枢纽和大中华广场两幢大楼,西端为深圳市购物公园,东端为金田站。地下街出入口与周围建筑和道路的矛盾不大,但在今后两侧路段的开发建设中,需做出一定的配合。

鹏城俯飞_再展宏图——深圳市规划引导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打造立体城市纪实

鹏城俯飞_再展宏图——深圳市规划引导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打造立体城市纪实

他山之石

深圳市是探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先行者”,从2000年首部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印发,到2023年新版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完成,深圳市创造了集约高效用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立体城市典范,特别是在综合交通枢纽、站城一体化开发、地下空间规划和政策引导等方面,更是走在全国前列。

统筹协调 分层规划

开启地下空间智慧化探索

深圳市的地下空间规划与开发利用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2000年,深圳市编制完成首部地下空间专项规划《深圳市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发展规划》;2006年,深圳市致力编制新一轮《深圳市地下空间资源规划(2006—2020年)》,确定福田中心区、华强北商业区等8个地区为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域;2008年,深圳市颁布实施《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明确把地下空间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结建式地下空间,并推出地下空间分层利用方案,对地下空间进行合理布局。

为保障地下空间品质,深圳市将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建设规模等要求纳入空间出让条件,通过探索三维地籍管理和分层登记管理,全面保障地下空间合法权益。

2021年8月,《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施行,明确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用地管理上,明确规定地下空间建设用

地区,未来将通过进一步编制重点开

发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为地下空

间开发建设提供规划依据。

穿山越海 打通“捷径”

加速构建城市立体交通网

地铁,被称为深圳市轨道交通的

主动脉。“地下轨道线网和线路布局需

综合考虑城市空间结构、土地利用等

多种因素,在统筹站点周边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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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日期:2014-04-29 【字号大中小】【内容纠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

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防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进行,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的规范和准则时,应当体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七条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

(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

(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

(六)地下空间利用的人民防空要求;

(七)地下空间利用中环境保护特殊要求和保障措施;

(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

(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城市重要地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规定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并明确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使用性质、平面及竖向布局、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者其他专项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制订与修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地下空间规划实施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第十二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以依法采用划拨的方式。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并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的,视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取得该宗地表以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明确的结建地下建(构)筑物外围实际所及空间范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作出赔偿。

第十五条申请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决定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方案图。地下空间范围通过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确定,用地方案图通过投面绘制。

第十六条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方案图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制订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对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人民防空要求及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向民防、消防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消防报建审核。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设施等市政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和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

第二十条附着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其相关行政许可应当随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第四章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尽量减少对地面交通运输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

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等,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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