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有什么区别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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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
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热门城市:岳阳律师江苏律师聊城律师绵阳律师通化律师云浮律师衡阳律师东营律师陕西律师淮安律师在实践中,虽然合同终止和合同中止都会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两者还有很多其它相似的地方,但它们并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
那么,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有什么区别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有什么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
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二、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
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
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是什么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是什么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哪些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1、通知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提存的地点和领取方式。
2、协助的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
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
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3、保密的义务
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
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因此,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幻灯片PPT
内蒙古某公司(卖方)
案情简介:某县生产队向内蒙古某公司购买100匹耕马,约定: 买方购马款100250元先存入卖方帐户,耕马由卖方送至海拉 尔市耕马服务部交货。合同约定后,买方按约定交付了马款, 卖方则运送这批耕马起程,沿着有水草的历年起运路线前进, 半个月后,当途经某旗某公社时,突然遭到特大暴风雨袭击, 有87匹耕马被卷进水池中淹死。事后买方只收到13匹活马,买 方认为,由于其余87匹马未送到,影响了队里的生产,故向法 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卖方返还除13匹耕马的价钱外的其他 已付款项。本案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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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 1)协商解除的程序 ▪ 达成合意,有要约和承诺;
▪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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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 1.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 合同至始未成立。 ▪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 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 我国合同的溯及力具体分析如下: ▪ 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履行为一次 性的合同); ▪ 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履行在一定继 续的时间内完成,如租赁、仓储合同); ▪ 3)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合同解除原则上 无溯及力; ▪ 4)协商解除的溯及力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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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 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见第103条)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 提存机关有保管的权利义务(保管、拍卖、保价、 承兑、领取、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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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 (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 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 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 要求应当拒 绝其领取提存物。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1. 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在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关系得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终止的情形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履行完毕、解除合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2.1 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此时,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2.2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经过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手续。
2.3 抵销抵销,是指合同双方相互享有债权、债务,且债权、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可以相互充抵。
抵销后,合同关系得以终止。
2.4 提存提存,是指合同一方按照约定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终止合同关系。
提存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2.5 免除免除,是指合同一方放弃对方的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从而终止合同关系。
免除应当通知对方,对方收到通知后合同关系终止。
2.6 混同混同,是指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且合同标的物归一方所有,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3. 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合同终止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4. 合同终止的程序合同终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合同终止的事由;2.依法办理合同终止的手续;3.合同终止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清理;4.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不得再行要求对方履行已经终止的合同义务。
5. 法律责任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合同终止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附则本文档旨在阐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仅供参考。
具体合同终止事宜,请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精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履行。
法定解除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破产或被吊销 营业执照等。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 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案例结论
当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如果另一方同意解除,则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案例三:法定解除的案例
案例描述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国家政策调整,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合同无效。在本案例中,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 家政策调整的规定,因此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相互返还因 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即恢复到合
同签订前的状态。
如果一方未能返还财产,另一方 有权要求其返还,并可请求赔偿
因未返还造成的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恢复原状可能无 法实现,例如合同标的物已被消 耗或损坏,此时应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
赔偿损失
一方因对方违约而终止合同,有权要 求对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任何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均需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其强制性规定。
如果合同终止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或被撤销,并对各方产生相 应的法律责任。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 俗,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的重要基础。
VS
任何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均不得违背 公序良俗,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 社会舆论的谴责。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合
同的结束和中止,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合同范本中,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条款需要清晰明确,以确保在合
同关系出现问题时双方能够依法处理。
一般而言,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到期或者双方达成协议终止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指因合同违约或者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提前终止。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包括合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效果,以及
解除的原因、程序和责任等条款。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争
议情况,包括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和客户的需求,
定制合适的终止与解除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我会清
晰地解释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帮助客户理解并制定合适的终止和解
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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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稳定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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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的咨询,欢迎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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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解除)
本条与旧法相比,新增第二款
本条解读
审判实践中最大争议往往是合同目的是否已不能实现。
这个问题还是只能回到交易的常识常理、诚信原则、公 平原则去个案具体判断,不可能有统一划断的标准。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 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 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 使的,该权利消 灭。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 使期限,期限届满当 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 对方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的方式依法主张 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 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 对方时解除。
本条解读:通知解除效力到底为何?
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争议很大
本条解读:通知解除效力到底为何 ?
九民会纪要46条实质废除了解释二24条
本条第二款与旧法相比,无变化
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 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 限 。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 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 期 限。
本条解读:抵销的行使方式
多种方式均可:通知、抗辩、反诉
本条解读:赔偿损失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 九 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 方当事 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本条解读
第十一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二)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 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由于此种方式是合同成立 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订 立时约定解除权,因此又称为事后协商解除。协 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 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 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 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第十一章合同权利义务 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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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第十一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终止,
是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或出现而使合同权 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 存在。合同关系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其本 身性质决定它不能永久存续,是一种动态 关系,有着从发生到消灭的过程。
(二)合同关系的终止,合同的担保及其他 从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 金债权、利息债权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 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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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三)合同关系终止后,一切有关合同关系 的手续失去效力。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 销。负债字据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四)合同关系中之后,依据诚实信用原 则及交易惯例,合同当事人还负有一定后 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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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法律效力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主体权利义务消灭; 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保密、协助和通知等义务依然存在。
二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2、合同解除的特征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合同解除须有解除合同的行为;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是( )
A、只需通知甲 B、不用通知,自动抵销 通知并征得甲同意 属于不同种类物,因此不能抵销
甲向乙借大米1吨(市价为1800元)乙向甲借钱1800元。在乙的债务到期时,乙主张抵销,乙应当( )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归提存人
所有 标的物在提存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
(二)提存的要件
四、提存
01
02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由提存人提出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的受领人,不知受领人的,应说明不知受领人的理由)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须经法定程序。
输入标题
不能预见
输入标题
输入标题
输入标题
不能避免
任何合理的人都无法预见
不能克服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符合下列哪些条件的客观情况?
案例分析题
A省经纶公司与香港中发公司于1994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购销马口铁的合同。合同约定马口铁价格条件为CIF天津746美圆/吨,总价款为250万美圆,装运期限为1994年10月10日之前。合同还约定,付款条件为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数量的通知之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中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同年9月19日经纶公司请上海A银行开出以香港中发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撒消的信用证并支付了开证费用。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课件(共32张PPT)《经济法基础》(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二)提存的方法
•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提存书上 应载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 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
• 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 议程序。
•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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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混同
• 1.混同的概念 • 2.混同的成立 • 3.混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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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同的概念
• 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 债权人于债务人系处于对立状态,法律乃在于规范此类对立的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并非逻辑的必然,仅仅 是在通常情况下,处于这种状态下的债权继续存续,已经没有法 律上的需要,法律规定它因混同而消灭,效果更佳。
• 请问这种约定是否可以产生合同终止的效果,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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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销的概念
• 二人互负债务且其给付种类相同的情形,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 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 抵销的目的在于避免双方当事人分别请求以及分别履行所带来的 不便及不公平,通过抵销,双方当事人就可以不必履行各自的债务, 从而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 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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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同的效力
• 概括承受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绝对地消灭。在特定承受的情况 下,狭义债的关系消灭,未让与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债务继续存在, 未转让的债务和与之相对应的债权亦然。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 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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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解除
• 解除合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4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2.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1)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2)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
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如标的物灭失无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行费用过高,这时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物履行的办法,达到债务消灭的目的;(3)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债务归于消灭。
(二)合同解除1.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2)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
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其他违约行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3.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
四.须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 包括:负担数项债务;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负担同一项债务并需要 给付利息及相关费用。
五.须数宗债务为同种类;
六.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 【问题】
– 1.乙与商场购买戒指的债务因何种原因而终止?为什么? 2.甲欠乙的1000元借款的债务因何种原因而终止?为什么? 3.甲主张与乙的医药费债务抵销能否成立?为什么?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和方式
○ 清偿,是指能达到债权消灭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清偿的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特殊:代物清偿)
➢ (三)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 (四)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
– 在合同解除前,当事人一方已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影响。
– 在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中,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无约定的,不影响。
第四节 抵销
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制度。 广义包括: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3)解除权人明确表示抛弃解除权的。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四.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 一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即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 ○ 二是已经履行的,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但是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
状的法律后果)。 ○ 解除有溯及力,取决于两个方面:
– 1、法定解除权
➢ 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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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债务人借米、面各50斤,债务人若 提出偿还50斤米时,不发生抵充问题。若 债权人先订购某种书籍100册,后又追加50 册,此时债务人只送交50册,即发生抵充 的效果。
(三)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 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 发生抵充问题。
与此不同,《德国民法典》要求当事人为 抵销的意思表示,此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第388条)。
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2款前段规定,当 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显然是 采后者的模式。
对此《合同法解释(二)》(以下简称“法释 [2009]5号”)第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 法第九十二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 支持。
第二节 清偿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
行为。 清偿与履行的意义相同,只不过合同履行
是从合同效力、合同的动态方面观察,而 清偿则是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的 消灭的角度着眼的。
二、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是指清偿由第三人代而为之的 制度。其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如作为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 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 人代为清偿的约定,即使有约定,也必须 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抵销的功能。 二、抵销的要件 (一)法定抵销的要件 按照《合同法》第99条规定,抵销必须具
有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对此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 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不能有效 存在,就当然不能抵销。
清偿抵充的方法有三种:
(一)合同上的抵充。
(二)清偿人指定的抵充。
(三)法定抵充。
第三节 抵销
一、抵销概述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 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相对人的 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自动债 权或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叫做被 动债权(受动债权或反对债权)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 销和合意抵销两种。
主动债权
抵销
被动债权
法定抵销,是指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 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合同法》第99 条)其中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 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 成权。
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 为的抵销。(《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 订立的这种合同叫做抵销合同,其效力是 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种类、品质 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须双方债务均适于抵销
根据第90条但书,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 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不得抵销。不得 抵销的债务,主要有三种情形:
(1)依债的性质不得抵销。例如,相互不 得竞业的不作为债务,或者提供劳务的单 纯不作为债务,均为性质上不得抵销的债 务。
此外,《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 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例如,离职的受雇人仍应为厂家或其它雇主保守 营业秘密;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仍应 允许承租人在适当位置张贴移居启事等。当事人 违反上述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应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就主动债权而言,必须有请求权存在, 请求力被排除的不完全债权,不得作为主 动债权而主张抵销。
(3)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 债权,否则无疑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
(4)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 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即为剥夺 相对人的抗辩权。
(5)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 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
(2)依特约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之间 有禁止抵销的约定的,债务不得抵销。
(3)法律禁止抵销的债务。
(二)合意抵销的要件
依据《合同法》第100条,当事人双方通过 缔结抵销合同而相互消灭债务,其要件一 般如下:
1. 抵销合同的成立原则上要以二人互负债 务为要件。
2. 二人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可以 不同。
3.双方的债权或一方的债权,虽未届清偿 期,仍得以合同为抵销。
4.当事人不独得依抵销合同减轻法律上抵 销的要件,也可以依合同加重其要件。
三、抵销的方法
对于抵销,《法国民法典》采取当然抵销 主义,即双方债权适于抵销状态时,无须 当事人就此为任何行为,依法律规定自动 发生抵销的效果(第1290条)。
第十一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 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 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 他情形。
按照课程体系安排,上述情形中,合同解 除(第2项)已经在前一章加以介绍,本章 仅讨论清偿(第1项)、抵消、提存、免除、 混同等其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 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 偿的意思。
三、清偿费用
对于清偿费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 又无约定的,由债务人负担。
四、清偿的抵充
清偿抵充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 宗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