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人治与法治是法的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畴。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人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
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手段更是目的。
人治社会,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传统中国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
根据现代法学,国家权力和政务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
而在唐、明、清三朝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中,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的皇权的合法性,在传统中国是普遍存在的。
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同时起源并建立在性善论与性恶论结合的哲学基础上。
在现代哲学视野中,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律中的人治精神渐趋加强。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
法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
如何运用法律来实现有效的治理,答案即是三权分立。
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贯彻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
在现代社会,由于深受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相信,法治总体而言要优于人治。
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精选文档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中国的基层官员经常为这样的情况而烦恼,即面对一些上访群众的极端行为,如果满足其诉求,又会催生更对极端行为;如果置之不理,又会积累社会矛盾、影响长治久安。
处理也不对,不处理也不对。
这种进退失据的困境,反映了我国法治意识的缺失。
那么中国为什么法治意识相较于西方显得那么单薄呢?这恐怕要对比中国与西方传统政治文化的源头,从中或许我们可以找到些许原因。
一、中西政治传统中对“人治”与“法治”理解存在巨大差异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来源于法家之言,它的含义是指用法律来治人,即把法律当成治人的工具;而在西方传统的政治中,法治的含义是“Rule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意味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任何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核心在于权力制约,亦即治官,而后者的核心在于治民。
儒家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代表。
儒家崇尚人治论,主张贤人政治,认为道德高尚的人应居于王位。
人治论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认为人可以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因此,儒家在政治上寄希望于统治者的道德自律,对统怡者的人性采取了一种非常信任的态度,而忽视了对统怡者的外在制约。
儒家的贤人政治学说为最高统治者赋予了最好的德性,同时也赋予其最高的权力。
尽管儒家“圣王”说的初衷是只有圣人才有资格做王,而在政治实践中则是王最有资格做圣人。
与儒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法治理论中的“中人”说,其不承认有什么道德超人,统治者与普通人的道德水平并无区别,而且都存在着人性的弱点。
因此,西方“法治”两个基本点:一是保权即保护人民的权利(Right),二是限权即限制统治者的权力(Power)。
正是因为中西传统文化的差异,对“人治”与“法治”的理解相距甚远,导致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思维的单薄,人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很差。
究其原因,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 同时,马克思也曾说:“君主政体的原则总地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
法治,人治,德治三者关系辨析
三者关系:德治是人治的最高目标,而在人治的过程之中部分领导者会滥用职权赚取利益,于是产生法治以束缚领导者与被领导者。
历史发展:中国古代推崇德治,认为要以德治国。
谓“为政以德”。
实行德治的手段是人治。
而回看历史可见若遇上明主国家就会强盛,可若遇上昏君国家就十有八九的灭亡了。
再加上世袭制阻碍部分出身卑微的贤才君子当政,历朝历代更是难以持久统治。
而后来出现了法治,但在古代没有极力地宣扬,谓根据法律治理国家。
与“人治”相对。
《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
”《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邹韬奋《抗战以来》六二:“在此种惨酷压迫之情况下,法治无存,是非不论。
”亦指依法处治。
《史记·蒙恬列传》:“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法治之。
”不过好在现代推崇法治,讲究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一点看法:儒家的目标是德治,是三皇五帝来的,他们认为那时的人们都善良,谓“人性本善”,自己能管得住自己。
我认为不然,因为那时没人竞争,经济都不发达,没有诱惑,每天能活下来就足够了。
再说,黄帝大战蚩尤不就是战争,若是人性本善,他们一定和平相处。
所以德治在历史上都不一定存在过。
而人治更是等级分化与欲望的产物。
看看古代的人治,不管中国或是外国都是国王或是天子居于高位,皇亲国戚腰缠万贯,而平民百姓却要劳苦种田,不管国家收多少税也要交。
(插句题外话:为什么秦王收税行暴政就有人起义,为什么王安石变法时就没人起义呢?)不过人治并不是完全不好,也得分是谁。
汉文帝、汉景帝治国国家富强安康,因为他们能够实行仁政,能够做出智慧的判决,听的进贤臣的谏言。
同时也不会遇到更改制度的麻烦,不会遭到无知的人反对,由此也不会舍大利而逐小益。
毕竟改制更法时总会伤害到部分人的利益。
但这是政权落到明君手中,如果是暴君或是昏君,那就要相提并论了。
为了制止这样的事情发生,百家中出现了法治的说法或学派但都遭到种种阻挠。
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人治人治与法治谁优谁劣,向来存在争论。
主张人治的人说,人与人不同,有一部分人因为得到了上天的授权,或者因为本身的杰出素质而取得管理另一部分人的权力;主张法治的人说,世上从来就没有什么大彻大悟者能永远不犯错误地引领人们永远沿着正确的方向行走。
在人治者眼里,法律是智者调度别人的工具,是统治者手持的利器;而法治论者则告诉人们,法律本身就是政治,它自己就代表着公平、正义、平等和自由,它要求一切人都平等地臣服于自己。
从表面上看,法治似乎博得了人民的普遍认同,但人治却从来就没有消失过。
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这两种治理模式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人治通过动员社会、任免官吏、立军令状、隔离观察等方式控制疫情,法治则通过对现有法规作出及时的修改、补充、解释消除隐患。
人治与法治好比两个势均力敌的拳击手,谁也没办法轻易打倒对方。
它们之间的斗争并没有结束。
新千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作重要讲话,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这一主张被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
在理论界,法治论的统治地位受到置疑,德治、人治、法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开始困扰着人们的心灵。
本文试图从法治取代人治的历史进程入手,以自己不成熟的见解,澄清一些理论上的悬案,回答以上问题。
在介绍若干人治论和法治论方面的专家学说和社会实践的同时,笔者也想指出人治与法治两种模式各自存在的利与弊,让读者看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确立是来之不易的长期以来,人们总觉得法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而将人治、德治避而不提。
最近,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从而使人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本文试图从人治与法治之争着手,在理清了二者的关系之后,再讨论德治,以期获取解决这一问题的一条捷径。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由抗击非典斗争引出对法治优越论的置疑,并联系江泽民的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主张,提出法治存有不足,人治法治各有所长,应从历史角度加以审视;第二至四部分是正文,分别探讨中西方古代、中世纪及近代、现代这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治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主要介绍了古希腊和中国先秦时期、罗马帝国和中国封建社会、中世纪及近代西方、近代中国、前苏联和新中国这几大块的人治、法治之争。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法治和人治都有局限性和优势,应该辩证的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的学理基础是法学,强调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人治的学理基础是管理学,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法学和管理学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不能单独的强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制度而否定管理学的合理性,也不能单独强调以管理学为基础的管理技巧而否定法学的合理性。
现代的科学管理强调科学有效的管理技巧,也重视制度的作用,两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
现代的法学理论强调良法善治,管理学和法学的理论目标是相通的,不能割裂的看待两者的问题。
首先,要了解法治、人治的概念。
法治: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知乎用户:法律与政治的关系?20 赞同·0 评论回答在不同的时代,人们赋予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在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中,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人治:与法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这种对立在古代和近代史上,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不尽相同的。
在古代中国,法治论者强调把社会关系纳人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这种法治论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际上属于法制的范畴。
人治论者则认为“为政在人”(出自《论语·为政》),强调重视人的作用。
在古希腊,法治强调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的指引作用,人治则强调圣贤的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个别指引作用。
其次,要理解法治、人治的区别。
论法治与人治
1.有关“人治”与“法治”的争论由来已久。
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人治”思想逐步被否定,“法治”观念渐入人心。
1999年三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宪法。
这是党和人民对法治在认识上的深化和实践上的突破,同时也体现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和信心。
至此,“人治”“法治”之争始有定论。
一、人治是一种普遍的历史现象它产生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最高统治者个人意志实施国家管理国家。
在实行“人治”的国家中,一切依最高掌权者个人意志甚至个人的喜怒哀乐为转移,国家的安危治乱,盛衰兴亡完全取决于最高掌权者是否“贤明”。
它有如下一些特征:第一,国王或皇帝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实行个人专制或独裁;第二,国王或皇帝“言出法随”、“口含天宪”、“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第三,国王或皇帝凌驾于国家和法律之上,行使权力不受任何制度和法律的限制;第四,法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国王或皇帝是否重视法律,以他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实际上这种存在了几千年的“人治”向人们展示的仅仅是这样一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或制度:掌握国家权力的国王或皇帝个人决定着国家的盛衰兴亡,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马克思曾对普鲁士封建专制制度下国王一人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的治国原则,作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
他指出,普鲁士国王的“心意和愿望”就是“国家的根本法律”。
事实上,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惟一的政治人物。
总之,一切制度都有由他一个人决定。
“他所做的和所想的”就是“普鲁士国家所做的和所想的”,统治着他的全体臣民的,不是那合理化的法律,而是那充满了感情的国王的活的心灵。
这就是马克思对封建制度下“人治”的生动而真实的描绘。
马克思还分析了封建专制及其人治产生的经济根源——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
“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
”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提纲:1.人治与法治的概念2.当今社会对人治与法治认识存在的误区3.人治的优点与缺点4.法治的优点与缺点5.结合xx具体国情谈人治与法治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做了经典的表述。
但是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你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人治,即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
依据法理学理论,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治国方式。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从古至今一直未停息过,百家争鸣时期有儒家法家之争,古希腊时期有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之争,在当今社会,国家治理到底是采用人治还是法治仍是学者争论的焦点。
基于特定的国情,在现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武断地认为法治就是进步的、拥有绝对优势的,而人治就是落后的、封建的、一文不值的。
很明显这种观念是非常片面的。
人治和法治同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法,是不存在优劣之分的。
它们之间只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适不适用的区别。
所以作为一名法律人士我们必须理性客观的看待“人治与法治之争”,而不能带上有色眼镜去武断的评价。
人治的历史要远比法治更为久远。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文化,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提出哲人治国论,主张建立哲学王统治。
人治的主要特征就是权力一元化。
它是一种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线状”控权模式。
其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并且重复存在过。
我们可以推断,当某一种制度或是方法在人类发展进程中长期占据主要地位,并为多个国家长期反复采用,其本身一定具有某些优点,有着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
这一点也能合理地反驳完全否定人治的观点。
人治与法治的比较-PPT文档
我们这个时代,真话像我们吃的食品越来越少; 假话像那些花花绿绿的泡沫,全面开花越来越多;而笑 话已不用再刻意去编,几乎是俯拾皆是。即使是季羡林 这样的大家,他也只能要求自己“假话全不说,真话不 全说”。温家宝接受新华社独家专访时说“把真实情况 向人民讲清楚,这是我的义务”。总理一直在讲真话, 可惜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假话掩盖了。 从“躲猫猫”开始,上海钓鱼执法,重庆高考状元 因民族加分,都涉及公务人员造假。中国政府公权力担 当者说假话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人民公仆在执行公务过 程中说假话,你说该怎么处理?当假话越来越多的时候, 人们就失去了指责的兴趣,而把它当成笑话。坊间云: “说真话领导不高兴,说假话群众不高兴,说个笑话大 家都高兴”。但现实中的话有时又并非那么分明,往往 弄不清到底是真话、假话还是笑话。《资阳日报》报道 说“四川一精神病院举行唱红歌比赛”,我就没弄清这 是真话假话还是笑话。
五、法治的局限性及其反思
• 法律不是万能的,只做份内之事 • 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刚性,
遇到特殊情况难以灵活处置 • “徒法不足以自行”:
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阶层与现代公民Biblioteka • 偏重形式正义与程序正义
不能保证个案的实质正义都能得到实现 • 法律运作需要较高成本,穷国无法治
反思:法治必将取代人治
• 法治的优点胜于缺点 • 人治的缺点胜于优点 • “法律无用论” 或 “法律万能论”都是有害的 • 中国如何由人治社会 迈向法治社会?
• 法治的实质要素
维护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法律的精神 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而兼顾实质正义
• 形式法治、实质法治与非法治的分歧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 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 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 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 制权力,以及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自己的个人事 务。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人都 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法治的理想 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 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 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人治大于法治的例子
人治大于法治的例子
人治大于法治通常指的是在一些情况下,个别领导人或权力集团的个人意志和权谋对法律和法治原则的影响更大,法治的实施和效果受到较大的局限。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法律的执行不公正、滥用权力和腐败。
以下是一些人治大于法治的例子:
1.政治专制和权威主义:在一些国家,领导人或政治权力集团可
能通过强化自己的权力,减弱司法独立性,从而在法治面前拥
有更大的影响力。
这可能导致法院无法有效制衡政治权力,使
法治受到威胁。
2.司法腐败:当司法系统受到腐败的影响时,法治就容易受到侵
害。
有些国家可能存在收买法官、检察官,或通过政治压力操
纵司法决策的情况,从而使法治机构失去独立性,成为个别人
或政府的工具。
3.法律不平等: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被用来服务特定的政治
或社会利益,而不是公正地为所有人提供保护。
这可能表现为
对特定群体的歧视,或者在司法判决中显示出政治动机的存在。
4.个人威权:领导人或权力集团可能通过强化个人威权、违反宪
法和法律规定来行使权力。
这可能包括滥用紧急状态、镇压政
治异议等手段,使法治受到侵害。
5.不公正的法律执行: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被不公正地执行,
特别是对于有特殊背景或特殊关系的人。
这可能导致对法律的
信任下降,同时增加了人治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人治大于法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具体表现可能因国家、地区和时期而异。
建立强大而独立的司法体系、强调法治原则以及推动透明度和反腐败措施都是减轻人治大于法治问题的重要途径。
法治与人治的联系
法治与人治的联系
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
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1、\t概念不一样
2、\t历史背景不一样
3、\t与人治联系不一样
法治治外,德治治身内,二者具备互补性。
1、概念不一样:
德治,建议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特别注意五育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召促进作用;注重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法治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
法治特别强调务要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备最低的地位。
2、历史背景不一样:
德治就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就是儒家学说提倡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制度统治
者长期遣为正统思想。
儒家学说是由春秋时期鲁国人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
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法治,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特别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环境治理中的权威地位。
3、与人治联系不一样:
德治就是人治的理想模式。
要想充分发挥人治的优点,政府官员应该勤奋、敬业和具有高尚的人格魅力。
法治相对于人治更平衡;法治特别强调的就是权力分权、法律救济。
辨析法治与人治
辨析法治与人治在古代中国,我们讲“人治”,所有事情都是皇帝一个人讲的算,皇帝被称作天子,把“奉天承运“当做自己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一直到公元前500多年,我们出现了成文法,从此“刑可以知,威可以测”,开创了法律公开的先河,铺就了“法治”的道路。
到了现代,我们讲“法治”,治理国家的变成了固定的法律,国家的长治久安被维系在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之上,于是有了我们“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大家都会说法治好,然而事实真的会是这样吗?“人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人治是同君主专制相联系的,可以说人治是封建等级、特权的产物。
在中国古代,虽然也有法律,然而由于君主一人独揽大权的缘故,他的话往往比法律更具有权威性,也就是说在“人治”的背景下,君主一言,往往可以有破律的效果。
只是,身在神州,千年传承,人性有多少弱点,人治就有多少缺点,在这里混的人都明白,我就不细说了。
这也是为何“人治”在现代被抛弃的原因吧,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人治使得治理国家变得高效率,简便,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至于“法治”,并不就意味着排斥领导人的权威和作用,但这种权威和作用必须被置于法律之下。
这里我们可以讲一下人治和法治的分歧,它并不在于治国的过程中要不要法律,也不在于要不要领导人的权威,而在于法律和领导人的权威哪个更大。
领导人的权威至上便是人治,法律至上便是法治。
二者必居其一,不可能平分秋色。
所以,所谓“法治”,在我看来,就像是西方的民主,领导人的神圣光环不复存在,领导人的产生全靠选民的选票,而想获得选民的选票则需要自己做出各种各样利民的承诺,并且在当选之后还要做出令人满意的政绩才有希望获得连任。
另一方面,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最高的权威性,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法律秩序,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
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便贵为国家元首也必须服从法律以及根据法律做出裁判。
人治与法治的比较
• 法治的实质要素
维护人的自由、平等与尊严:法律的精神 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而兼顾实质正义
• 形式法治、实质法治与非法治的分歧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
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 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 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 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 制权力,以及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自己的个人事 务。因为立法者以及那些受委托执行法律的人都 是不可能不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法治的理想 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 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 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怎样理解法治的涵义
进步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
“治治国之人,非治被治之人”
理性的办事原则和生活方式 民主的法制模式:众人之治 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和谐:自由与秩序的平衡
四、法治的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 • 法治的形式要素
有法可依(立法者之治) 法律制度本身具备八大内在道德 法律权威:独立的司法与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法治是“另一种人治”——法官之治
我们这个时代,真话像我们吃的食品越来越少; 假话像那些花花绿绿的泡沫,全面开花越来越多;而笑 话已不用再刻意去编,几乎是俯拾皆是。即使是季羡林 这样的大家,他也只能要求自己“假话全不说,真话不 全说”。温家宝接受新华社独家专访时说“把真实情况 向人民讲清楚,这是我的义务”。总理一直在讲真话, 可惜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假话掩盖了。 从“躲猫猫”开始,上海钓鱼执法,重庆高考状元 因民族加分,都涉及公务人员造假。中国政府公权力担 当者说假话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人民公仆在执行公务过 程中说假话,你说该怎么处理?当假话越来越多的时候, 人们就失去了指责的兴趣,而把它当成笑话。坊间云: “说真话领导不高兴,说假话群众不高兴,说个笑话大 家都高兴”。但现实中的话有时又并非那么分明,往往 弄不清到底是真话、假话还是笑话。《资阳日报》报道 说“四川一精神病院举行唱红歌比赛”,我就没弄清这 是真话假话还是笑话。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从古到今,人治与法治都是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而且我相信以后还会继续被人们探讨下去,那什么是人治?什么是法治?我们的社会是采取人治好还是采取法治好呢?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又是什么呢?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在这里我将发表一下我粗浅的认识。
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
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
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
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
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
而人治则是,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
要使道德制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
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要看国家治理者的道德水准。
从上面可以大致看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人治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人,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主要在于统治者对国家管理采取什么样的手段,统治者是暴力还是仁爱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管理效果,同样的把国家小化成一个企业或者组织,管理者对于下属是采取人性化的管理还是制度化的强硬管理。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用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去进行国家的统治,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一切的好坏基本上都是君主的一句话,所以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
社会秩序才会产生。
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
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
如果一个国家采取法治的方式管理国家,就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制度要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社会生活到社会经济,从教育文化到社会生产等等,如果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人就会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从事不好的行为,却不会得到处罚,这样就会危害到社会甚至危害到他人安全。
论人治与法治
论人治与法治【摘要】法治和人治之争古已有之,作为人类对价值认同的不同的发展阶段,二者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点。
本文从法治与人治的概念、基本的法律特征、法治对人治的批判等几个方面论述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主流的必然性。
【关键词】人治法治价值一、人治与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活动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一般说来,法治应当包含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法律的公正性是指法治的实现首先必须有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该法律能够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能够充分体现出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护;第二、法律的权威性是指法律一旦制定后,就应当获得人们的尊重,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和遵守,任何人或社会团体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办事,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制约性是指加强对国家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防止以言废法,以权凌法和司法腐败。
三者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制定一部良好的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是法治的本质要求和核心;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
人治是指统治者一人或少数人之统治,是一种统治者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方式。
它主张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的关键不在于有完美的法律制度,而在于有贤明的国家领导人,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有的学者指出:“划分人治与法治的根本标志,应该是在法律与个人意志(或少数执政者的意志)发生冲突的时候,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
”二、人治与法治的基本法律特征(一)人治的基本法律特征我们说,人治本质上乃是兽王之治。
但是这种兽性毕竟收到人类的人性的制约,并体现为价值形态。
这就使得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人治的基本特征进行探讨。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1、两者基础不同。
2、两者特点不同。
3、两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是根本区别和对立的,反映的是两种截然相反的主权性质和权力关系。
人治,是按照并非人民主权的执政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
法治,是按照由人民授权制定,并体现人类文明公理的客观法律制度治理国家。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
法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强调依法治理。
2、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体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弘扬民主,保障共和国体制。
3、两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主张因人而异。
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强调对事不对人,提供一般性原则法治与人治相比较,法治的优越性十分明显。
一般归纳为以下几点:1、法治优于人治,法律决策优于一人决策,法律不受人的感情因素的影响而能做出公正的裁决。
2、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力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3、法治能客观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
4、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没有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民主就没有保障,也不能发展。
法治与人治 优缺点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①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与独裁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
②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③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恐怕如今没有人不说法治好。
但是我们现在说的是学术评价。
在学术评价中,所谓的“法治”,如今自然就是“量化”──单位时间内发表了多少SCI、EI、CSSCI论文、出版了多少专著(许多地方还要统计字数)、得了多少数量多少级别的奖项、拿到多少“课题”、入账多少经费……,这些数据是“硬杠杠”,有了这些“硬杠杠”,往上一套,人人平等,似乎优劣立判。
各种各样的评估、申报等等,也都只看这些数据。
这套做法近年愈演愈烈,许多有识之士都已经指出其种种弊端。
然而维护这套做法的理由也很雄辩:你说这样不好,那怎样更好?!确实,在“法治”必然就好的思维定式之下,很难想出更好的办法。
于是因循下去,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没有办法改变。
然而,在学术评价问题上,“人治”的思路,就绝对不能考虑吗?让我们试着沿这条思路往下走走看如何?当年梁启超向清华校长推荐陈寅恪,校长问陈有何学位?,梁说没有;问有何著作?梁说也没有,校长表示,这就很难接受了。
但梁启超说,陈的论文,价值远在我梁启超的许许多多著作之上。
校长相信了梁启超的推荐,遂聘陈为导师。
在上面这个故事中,清华校长起先是打算“法治”的──讲学位、著作之类的“硬杠杠”,但最后他却采纳了“人治”──人治者,信任某些个人的判断力也。
梁启超学问深湛,名满天下,校长认为他的判断力是可以信任的。
梁既享此大名,自己亦必爱惜羽毛,决不至于胡乱推荐。
沿着这个故事往下思考,我们可以看到“人治”和“法治”的两种结果。
先看“人治”:陈寅恪之受聘清华,果名副其实,则在校长为用人有方,在任公为荐贤有力;如其名不副实,则在校长为用人不当,在任公为荐人失误。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一、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它包括静态的法律规则、制度系统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及过程。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二、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涵,只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而法制和人治并不对立。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
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
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
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2.区别:(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
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提纲:1.人治与法治的概念2.当今社会对人治与法治认识存在的误区3.人治的优点与缺点4.法治的优点与缺点5.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谈人治与法治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是同人治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法治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个定义在形式意义上对法治做了经典的表述。
但是从实质意义来看,法治即“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你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人治,即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
依据法理学理论,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治国方式。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从古至今一直未停息过,百家争鸣时期有儒家法家之争,古希腊时期有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之争,在当今社会,国家治理到底是采用人治还是法治仍是学者争论的焦点。
基于特定的国情,在现代中国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往往武断地认为法治就是进步的、拥有绝对优势的,而人治就是落后的、封建的、一文不值的。
很明显这种观念是非常片面的。
人治和法治同时作为基本的治国方法,是不存在优劣之分的。
它们之间只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环境下适不适用的区别。
所以作为一名法律人士我们必须理性客观的看待“人治与法治之争”,而不能带上有色眼镜去武断的评价。
人治的历史要远比法治更为久远。
在中国,人治思想源于儒家文化,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提出哲人治国论,主张建立哲学王统治。
人治的主要特征就是权力一元化。
它是一种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线状”控权模式。
其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并且重复存在过。
我们可以推断,当某一种制度或是方法在人类发展进程中长期占据主要地位,并为多个国家长期反复采用,其本身一定具有某些优点,有着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
这一点也能合理地反驳完全否定人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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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前的法国是一个怎样的国家? 朕即国家”说明了什么? 革命前的法国是一个怎样的国家?“朕即国家”说明了什么?
探究问题2 法制是法治吗? 探究问题2:法制是法治吗?
古代罗马在法学上是出类拔萃的。 罗马法》 古代罗马在法学上是出类拔萃的。 《罗马法》是罗 马人留给后人的最重要的成就之一, 马人留给后人的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它泛指罗马社会的全 部法律制度。公元前450年,罗马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典, 部法律制度。公元前 年 罗马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典, 因其刻在十二块铜板上,被称之为《十二铜表法》。它主 因其刻在十二块铜板上,被称之为《十二铜表法》 要的法律精神在于保护私有财产和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它 要的法律精神在于保护私有财产和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是《罗马法》和欧洲法学的渊源。《罗马法》构成欧洲大 罗马法》和欧洲法学的渊源。 罗马法》 陆国家、 陆国家、拉丁美洲国家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现存法律 制度的基础。 制度的基础。
探究问题1 探究问题1:法家是法治吗?
说说古代中国法家思想及与现代法治思 想的根本区别。 想的根本区别。
强调法律的作用,依靠严刑酷法维护专制统治 强调法律的作用, 根本上为专制统治者服务, (根本上为专制统治者服务,现代法治则是建立 在主权在民,民主立法,司法独立的基础上) 在主权在民,民主立法,司法独立的基础上)
现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探索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文革在民主法治问题上的失误 (忽视民主法制建设、个人崇拜等) 忽视民主法制建设、个人崇拜等) 改革开放后中国实施“依法治国” 改革开放后中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实施
资 本 主 义 民 主 制 度 的 建 立
探究问题3:西方民主国家与法治 探究问题3
《权利法案》与法治 权利法案》
①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 凡未经议会同意, 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 ④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 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 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 法。…… 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兵, ⑥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兵,皆 属非法。…… 属非法。 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⑧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 ⑨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 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 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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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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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
组 阁 多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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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院
立 选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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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是什么?这一内容 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反映了法国大革命和启蒙运动有什么关系? 反映了法国大革命和启蒙运动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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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治,最基本的特征是法律能够约束国家权 力。即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 法律高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法律能支配权力。 “法律就是国王”。 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 之上,权力支配法律。“国王就是法律”。 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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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问题1:法家是法治吗? 探究问题1 法家是法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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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问题2:法制是法治吗? 探究问题2 法制是法治吗?
《汉谟拉比法典》(片段) 19. 倘藏匿此奴隶于其家而后来奴隶被破获,则此自由民应处死。 21. 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 22. 自由民犯强盗罪而被捕者,应处死。 25. 25. 若一自由民的房屋失火,另一前去灭火的自由民瞅见房屋主人的财 产,并将它占为己有,这个人应被扔进火中。 196. 196.如果一自由民毁坏一贵族的眼睛,他应将自己的眼睛弄瞎。 198.若他(自由民)毁坏另一平民的眼睛或打断他的骨头,该凶犯应赔 偿一米纳白银。 199.若他(自由民)毁坏另一自由民的奴隶的眼睛,或打断另一自由民 的奴隶的骨头,应折半赔偿。
婆罗门(第一等级) 祭司贵族 掌握神权 刹帝利(第二等级) 国王、武士、 国王、武士、官吏 把持国家军事和行政大权 吠 舍(第三等级) 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商人 农民、牧民、手工业者、 向国家纳税,向神庙上供,供养 一、二等级 首陀罗(第四等级)
梵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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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问题5 探究问题5:人治与法治
• 从中外历史上看,治理国家的方式有两种,即“人治” 从中外历史上看,治理国家的方式有两种, 人治” 法治” 以中国为例, 和“法治”。以中国为例,古代皇帝处理各项要务也依 据各项法律如《唐律》 汉律》 清律》 据各项法律如《唐律》、《汉律》、《清律》等,还有 八议制度规定了特殊的人犯法可以酌情减免。 八议制度规定了特殊的人犯法可以酌情减免。现阶段我 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 严格依法办事, 等,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 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和法律的特权。 • 阅读上述材料,并结合书本P100页第二、三段,回答下 阅读上述材料,并结合书本P100页第二、三段, P100页第二 列问题: 列问题: • ⑴我国古代属于“法治”国家吗?为什么? 我国古代属于“法治”国家吗?为什么? • ⑵人治社会最突出的表现是什么? 人治社会最突出的表现是什么? • ⑶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什么? 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什么?
建立在专制的基础上 建立在专制的基础上 专制 轻视法律;专制独裁; 轻视法律;专制独裁; 有法不依;人亡政息; 有法不依;人亡政息; 任人唯亲;朝令夕改; 任人唯亲;朝令夕改; 等等。 等等。 领导者个人的意志 体现等级与特权原则
法治
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民主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政治 民主;官员依法行政;民 民主;官员依法行政; 告官有法可循;等等。 告官有法可循;等等。 反映人民大众的法律
探究问题1:法家是法治吗? 探究问题1 法家是法治吗?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出处】《韩非子·有度》。 【大意】惩罚有罪过的人,即使大臣也不能 放过;赏赐做好事的人,即使平民百姓也不能漏 掉。 这句话强调,公正是执法的前提。在法治社 会,更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战国末期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提出”法治” 战国末期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提出”法治” 。 他认为君主应凭借权力和威势,保证法令的贯彻执行, 他认为君主应凭借权力和威势,保证法令的贯彻执行, 以巩固君主的地位。他还主张强化中央集权和君主权 以巩固君主的地位。 用严酷的刑罚镇压人们的反抗,以维护国家统治。 力,用严酷的刑罚镇压人们的反抗,以维护国家统治。
法治主义的奠基人洛克 1632年 1632年~1704
• 家虽然残破 但在国王代表的公共权力和国 家虽然残破,但在国王代表的公共权力和国 家威慑力面前,它却是独立的 有尊严的,不容 它却是独立的,有尊严的 家威慑力面前 它却是独立的 有尊严的 不容 侵犯的.王权受限 权力受限.国家实行宪政 王权受限,权力受限 国家实行宪政. 侵犯的 王权受限 权力受限 国家实行宪政 法律高于国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