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邻接权)【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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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邻接权

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邻接权的概念

1.概念

邻接权,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在国际上是指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邻接权界定为:“表演者防止未经其同意而固定、直接播放或公众

邻接权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表演者权 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表演者和著作权人的关系

与著作权人

与相关权利人 和表演者

法定许可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复制权 发行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节目享有的权利 出版合同

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邻接权

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或禁止复制其录音制品和进口、发行该录音制品的未经授权的重制物的权利;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转播、固定和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2.历史发展

英国较早地规定了保护邻接权的制度,于1911年、1925年和1956年分别制定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人、艺术表演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益的法律。同一时期,奥地利和意大利等一些国家也相继开始保护邻接权。1961年10月通过《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形成了国际间对邻接权的保护。

二、表演者权

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表演、演唱、演讲、朗诵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还包括演出单位。表演者必须是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因此不是对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进行表演的人。

1.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1)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示姓名的权利,类同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

②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所表现的艺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不同于表演者日常生活中的本来形象。前者是表演者权的问题;后者属于公民肖像权问题。

(2)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①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这种权利一般称为现场直

播权,即许可他人通过广播或电视系统等通信手段把现场表演直接传送给用户的权利。

②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③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

④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表演者的机械表演权和出租权。机械表演权是指表演者从机械表演其录音录像制品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出租权是指表演者从录音录像制品的租用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根据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3条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2.表演者和著作权人的关系

(1)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表演者所表演的作品是在原作基础上经改编、翻译、注释或整理而成,表演者除了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外,还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主要表现为唱片、录音磁带和激光唱片等。录音制品作者,是指最初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人。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像制作者,是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1.录音录像制作者与相关权利人

(1)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著作权人

①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表演者

①表演者的表演艺术水平,直接影响录音录像制品的市场大小。一方面,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表演者双方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另一方面,双方要订立合同,约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向表演者的付酬标准和方法。

②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与录音制作有关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要注意该条规定的特别之处:

①该规定专门针对音乐作品的录制,不能适用于其他作品,如戏剧作品、电影作品等。

②适用该项法定许可的前提是有关音乐作品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

③该法定许可不能延伸到录像制品。

④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没有禁止性声明。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复制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复制,包括全部复制,也包括复制其中的一部分;既包括录音录像制品的直接复制,也包括通过录制包含录音录像制品的广播、电视节目复制。

(2)发行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进行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出租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原件和复制件享有许可他人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出租权不受发行权用尽规则的限制。

(4)信息网络传播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录音制品的机械表演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就此作出规定。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1.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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