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邻接权)【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2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民事责任:概念、内容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概念、内容
刑事责任:概念、内容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责任
1.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主要的法律责任。
2.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这一规定表明:
(1)凡是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害。
(2)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损害赔偿额为被侵害的经营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既包括财产权(如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也包括人身权(如企业名称权和姓名权),故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行政责任
1.概念
行政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内容
(1)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
30.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
《巴黎公约》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
《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专利法条约》
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 《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国际公约 《商标注册条约》
《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商标法日内瓦条约》
概述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 《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的《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 TRIPs 协定与 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 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公约》 传统知识的保护
及传统知识的保护 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1)《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及独立原则。这些规定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大大便利了专利技术在国际上的转让活动。《巴黎公约》是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中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公约。中国加入的是《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我国对该公约第28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10.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这种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发表权。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合作作品的作者中个人无权独自行使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把合作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不仅侵犯了其他合作人的发表权,还侵犯了署名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指那种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加以使用的行为。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著作权的保护
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属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主体)【圣才出品】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5.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作者
法律规定自然人为作者,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与肯定。在特定情况下,在法律上也可以把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视为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关于如何认定作者,法律通常以署名为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者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概述和我国的规定
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定作作品的著作权 视听作品的作者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2001年《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
二、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这里的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的著作权在权利人去世以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享有。在此情况下,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由国家享有。即在特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1.概述
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圣才出品】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
1.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
一件作品完成以后,无论什么时间、地点,作者只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披露出来,
发表权、署名权
著作人身权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品收回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 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 著作财产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汇编权、追续权 著作权的取得: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著作权的期间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
期间
置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即行使了发表权。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另外,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
(2)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
发表作品既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活动。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发表,应由作者本人判断和选择,不宜由他人代行。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比如人物特写摄影作品或人物肖像作品,都会涉及作品中人物的肖像权问题。要发表这类作品,通常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1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消极条件
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1)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作用以及完成发明的手段等若违反法律,则不得被授予
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消极条件 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
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范围和原因
新颖性的意义和判断标准
公开的概念和方式
新颖性 公开的标准: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规定 对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规定 抵触申请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 创造性的概念
创造性的判断:判断因素和判断标准
创造性 发明专利
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性:概念和判断标准 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并非所有发明创造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权利必须依照法律产生,法律在赋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时,应当考虑到法律体系本身的自洽性,即不能对违背法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2)直接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3)有的发明创造本身虽然不违背法律也无害于公共秩序,但从该发明的技术构成可以推知,如果将其公诸于世,任何人都可非常容易地将该发明创造运用于非正常使用的领域,且这种非正常使用可能对社会构成较大危害,对这类发明创造,在实务中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4)有些发明创造从其目的、构成和特性而言无任何不妥,其正常使用也不违法或有碍公德,但有可能被一些人作非常使用从而构成违法手段或工具。这类发明创造在审查时,如果权衡其利弊得失,其危害性不是特别大,还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1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权利范围的界定 (1)“中心限定” ①概念 “中心限定”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
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
②优缺点
这种做法在效果上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可以较好地覆盖
权利范围的界定:中心限定、周边限定和我国的做法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断
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
不服驳回专利申请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专利行政纠纷 强制许可决定
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费用裁定 专利权纠纷的解决 侵害专利权的纠纷:行政程序、司法程序 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
专利合同纠纷:协商和法律程序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方案的全部实质性特征。好处是可以给予专利权人以较为充分的保护。
缺点是可能导致公众在阅读了权利要求书之后仍无法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到底有多大,因为其边界处于模糊状态。这正是采用“中心限定”的最大弊端。
(2)“周边限定”
①概念
要求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
②优缺点
采用“周边限定”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相对清晰地了解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必作任何带有一定随意性的推测;但另一方面采用这种做法则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权利要求的撰写必须再三推敲、斟酌,否则专利权人则可能因其权利要求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技术不能得到充分保护。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注册商标无效)【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 注册商标无效
2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导致商标无效的情形
1.商标不适格或者商标申请手段不合法导致的商标无效
商标不适格是指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即违反了《商标法》
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中同时还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也可被宣告无效。
2.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的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商标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
商标不适格或者商标申请手段不合法导致的商标无效 导致商标无效的情形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的商标无效 注册商标无效 因商标不适格或者商标申请手段不合法而宣告无效的程序 宣告的程序 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宣告无效的程序 注册商标无效的追溯力问题 注册商标无效
第32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的。
(2)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由于与在先权利人具有除代理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而将与该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
第三十四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
3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版权保护的范围
计算机程序
数据汇编(数据库)
发行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 出租权
织版权条约》的 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内容 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版权条约》的限制与例外 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
权利管理信息
关于条约适用的时限 关于权利的行使
公约的独立性 定义
公约保护的权利的受益人 国民待遇原则
表演者与人身相关的权利 表演者权 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 的财产权利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 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复制权、发行权 出租权
提供录制品权 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限制与例外 保护期
关于技术措施 权利管理信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1996年)
【重点难点归纳】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内容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版权条约》)确定的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如下:
(1)《版权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意义上的专门协定,并且,条约不与《伯尔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版权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3)《伯尔尼公约》系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
(4)关于复制权,《版权条约》规定,《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上的复制。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10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2.知识产权的本质与范围
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述,基本揭示了知识产权的本质,界定了它的范围。(1)“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劳动成果”划清了界限。
(2)“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慧”“智力”划清了界限。
(3)“创造成果”的概念也使之与“创造活动”划清了界限。
(4)“创造成果”概念中的“创造”一词的限定,使之将非创造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5)知识产权之所以将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并列,是因为创造成果权的概念不能覆盖工商业标记权的内容。
(6)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二、知识产权的对象
1.知识产权的对象、客体
(1)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知识产权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专指那部分合于法律规制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2)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的、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
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是具体的、感性的、客观的范畴,是第一性的事物,是法律关系发生的客观基础和前提。客体是抽象的、理性的范畴,是利益关系即社会关系,是第二性的。只有借助于作为权利客体的“行为”,才可以产生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权利发生的前提或基础,也即权利的对象或标的,并非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权利、义务所能指向的唯一事物,只能是权利人或义务人各自的行为,它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主体施加于对象之上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客体是权利与对象的中介。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不正当竞争行为)【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2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假冒的概念:直接的虚假表示、间接的虚假表示 有关国际公约及各国、各地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行为的规定 商品表征的假冒行为
假冒行为 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营业或服务表征的假冒行为 主观要件
假冒行为的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侵害客体
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 概念
有竞争关系存在 商业诋毁行为 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构成要件 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业秘密的概念
非周知性或秘密性
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实用性
侵犯商业秘 采取保密措施
密的行为 侵权法及合同法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行为
1.假冒的概念
假冒,是指行为人进行某种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行为人的营业、商品或服务与被假冒者具有某种关系的虚假表示。这种表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
(1)直接的虚假表示,是指行为人对其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营业之归属关系进行直接的虚假表示。
(2)间接的虚假表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商标、商业包装、厂商名称或其他商业表征。
2.有关国际公约及各国、各地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行为的规定
(1)《巴黎公约》第10条之2规定了假冒行为——“以任何方法造成与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与商业活动相混淆的一切行为”。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第2条对“造成与他人的企业或者活动相混淆”的行为作了规定,在工商业活动中,引起或可能引起与他人的企业或活动,尤其是该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的任何行为或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该条还列举了容易引起混淆的事项,包括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商号、商标或者商号以外的商业标识、产品外观、产品或服务介绍以及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人物。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前提下,无偿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且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
2.“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应当注意三点限制:
“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法定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我国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限制
①限制使用著作权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能用来出版、出租、出借和作其他营业性的使用。
②限于满足个人实现上述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等。
③限定主体和作品的范围,应当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①要认定引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说明自己的思想观点或情感而引用。
②要符合“引用”的要求,应当比例适当,如果“引用”比例失当,则很可能转化为抄袭。
③要求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引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有可能导致侵犯他人对其作品的发表权。
④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此项合理使用应当明确:
①使用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
②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③符合“引用”的数量和比例限度。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苏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硕复试笔记
知识产权法
目录
第一编知产导论 (1)
第一节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表达方式 (1)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对象、客体以及权利及其相互关系 (2)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无体性与无形性之争 (2)
第四节知识产权的分类 (3)
第五节知识产权发展史 (3)
第二编著作权法 (7)
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 (7)
第二章著作权的对象 (9)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13)
第四章著作权的主体 (20)
第五章邻接权 (24)
第六章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27)
第七章著作权的限制 (30)
第八章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和集体管理 (35)
第九章著作权的保护 (36)
第三编专利法 (40)
第一章专利法概述 (40)
第二章专利权的对象 (42)
第三章专利权产生的实质要件(第二道门槛) (49)
第四章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 (53)
第五章专利权的内容 (59)
第六章专利权的主体 (67)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71)
第四编商标法 (77)
第一章商标法概述 (77)
第二章商标权的对象 (80)
第三章商标权的取得 (83)
第四章商标注册 (85)
第五章商标权的内容 (91)
第六章商标权的行使 (93)
第七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95)
第八章商标评审和确权制度 (96)
第九章驰名商标(well-know trademark)及保护 (97)
第十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99)
第五编反不正当竞争法 (104)
第一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04)
第二章反法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 (105)
第三章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 (107)
第四章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 (11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 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
2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商标评审的一般规定
1.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地位及其职责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商标确权程序中的复审机构。它负责处理商标争议,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相互并无隶属关系。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分为以下几种:
(1)对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2)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地位及其职责 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评审案件的受理 及商标评审的 商标评审程序 一般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的裁决 商标评审裁决的效力 驳回复审
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复审裁决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 商标确权
商标确权与商标确权终审制度 商标确权终审制度
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
(3)对商标异议裁定的复审。
(4)审查有关商标无效宣告的请求,既包括对于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商标无效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也包括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而申请复审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5)对宣告商标无效的决定的复审。
(6)对撤销商标决定的复审。
(7)商标评审委员会还可以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商标权作出予以确认、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其中,“决定”适用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行政决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复审的案件,“裁定”适用于当事人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宣告商标无效的案件。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主体)【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主体
1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1.发明人
(1)概念
发明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除发明之外,还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我国专利法上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称作设计人。为叙述简便,将
发明人:概念和条件
概念
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申请人 发明人与申请人分离的原因 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条件 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单位的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 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 职务发明人及 单位是否立项 其所在单位 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 我国专利法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 我国法律职务发明创造 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分类 的有关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委托发明的归属 自由发明:概念和权利归属
专利权的归属 共同发明:概念和权利归属
职务发明
委托发明:概念和权利归属 专利
权的主体
发明人和设计人统称为发明人。
(2)条件
①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②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只有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具体化提出了创造性见解的人才能被称作发明人。
③发明创造行为是一种具有探索性的智力劳动,需要进行创造性思维,故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由于发明创造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因而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作为法律上的主体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他就可被认为是发明人。
2.申请人
(1)概念
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通常情况下,各国专利法都承认发明人有权对其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十九章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
29.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是指不同的国家及政府、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缔结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内容的多边或双边的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特点
(1)保护知识产权条约是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拘束力表现在,签署或者参加各该条约的成员受条约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承担适当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违反条约规定的义务的,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概念 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条约主体的广泛性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特点 保护对象及其内容的复杂性
兼顾实体权利设定保护和获得 维持与实施权利的程序规定
不同国际组织管理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分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 条约及其分类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影响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
(2)条约主体的广泛性。条约的参加者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没有国家主权的单独的关税区,也可以是地区国际组织,还可以是国际组织。
(3)保护对象及其内容的复杂性。
(4)兼顾实体权利设定保护和获得、维持与实施权利的程序规定。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体系既注重保护实体权利,又对权利的获得和事实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分类
1.不同国际组织管理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1)依条约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条约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UNESCO)管理的《避免对版权使用费重复征税多边公约》及其议定书(1979)、《官方出版物和政府文件交换国际公约》(1958)以及《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及未经授权复制其录制品公约》(1971,日内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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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邻接权
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邻接权的概念
1.概念
邻接权,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在国际上是指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邻接权界定为:“表演者防止未经其同意而固定、直接播放或公众
邻接权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表演者权 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表演者和著作权人的关系
与著作权人
与相关权利人 和表演者
法定许可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复制权 发行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节目享有的权利 出版合同
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邻接权
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或禁止复制其录音制品和进口、发行该录音制品的未经授权的重制物的权利;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转播、固定和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2.历史发展
英国较早地规定了保护邻接权的制度,于1911年、1925年和1956年分别制定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人、艺术表演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益的法律。同一时期,奥地利和意大利等一些国家也相继开始保护邻接权。1961年10月通过《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形成了国际间对邻接权的保护。
二、表演者权
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表演、演唱、演讲、朗诵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还包括演出单位。表演者必须是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因此不是对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进行表演的人。
1.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1)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示姓名的权利,类同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
②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所表现的艺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不同于表演者日常生活中的本来形象。前者是表演者权的问题;后者属于公民肖像权问题。
(2)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①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这种权利一般称为现场直
播权,即许可他人通过广播或电视系统等通信手段把现场表演直接传送给用户的权利。
②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③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
④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表演者的机械表演权和出租权。机械表演权是指表演者从机械表演其录音录像制品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出租权是指表演者从录音录像制品的租用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根据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3条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2.表演者和著作权人的关系
(1)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表演者所表演的作品是在原作基础上经改编、翻译、注释或整理而成,表演者除了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外,还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主要表现为唱片、录音磁带和激光唱片等。录音制品作者,是指最初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人。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像制作者,是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1.录音录像制作者与相关权利人
(1)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著作权人
①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表演者
①表演者的表演艺术水平,直接影响录音录像制品的市场大小。一方面,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表演者双方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另一方面,双方要订立合同,约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向表演者的付酬标准和方法。
②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与录音制作有关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要注意该条规定的特别之处:
①该规定专门针对音乐作品的录制,不能适用于其他作品,如戏剧作品、电影作品等。
②适用该项法定许可的前提是有关音乐作品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
③该法定许可不能延伸到录像制品。
④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没有禁止性声明。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复制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复制,包括全部复制,也包括复制其中的一部分;既包括录音录像制品的直接复制,也包括通过录制包含录音录像制品的广播、电视节目复制。
(2)发行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进行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出租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原件和复制件享有许可他人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出租权不受发行权用尽规则的限制。
(4)信息网络传播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录音制品的机械表演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就此作出规定。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1.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