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邻接权)【圣才出品】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2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责任:概念、内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概念、内容刑事责任:概念、内容【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责任1.概念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它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主要的法律责任。
2.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这一规定表明:(1)凡是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害。
(2)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损害赔偿额为被侵害的经营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既包括财产权(如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也包括人身权(如企业名称权和姓名权),故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二、行政责任1.概念行政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内容(1)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
《巴黎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专利国际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专利法条约》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 《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国际公约 《商标注册条约》《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商标法日内瓦条约》概述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的公约》 《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入重复征税多边公约》 《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的《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 TRIPs 协定与 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 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公约》 传统知识的保护及传统知识的保护 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及独立原则。
这些规定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大大便利了专利技术在国际上的转让活动。
《巴黎公约》是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中要求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公约。
中国加入的是《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我国对该公约第28条第1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2)《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该协定按照不同国家保护外观设计制度上的差别把成员国分为两类:①未批准日内瓦议定书的国家。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主体)【圣才出品】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作者法律规定自然人为作者,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与肯定。
在特定情况下,在法律上也可以把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视为作者。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关于如何认定作者,法律通常以署名为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者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概述和我国的规定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定作作品的著作权 视听作品的作者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视听作品的著作权2001年《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二、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这里的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的著作权在权利人去世以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在此情况下,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即在特定条件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1.概述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
确认合作作品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文学艺术作品的合作创作,不仅要求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一致或相近,还要有共同创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确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1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这种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对作品的发表权。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合作作品的作者中个人无权独自行使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把合作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不仅侵犯了其他合作人的发表权,还侵犯了署名权。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指那种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冒充为自己的作品加以使用的行为。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著作权的保护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属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特征:(1)侵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不同于违反合同的责任。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①责任基础不同。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不存在合同关系,仅因一方的侵权行为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在违约前就存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圣才出品】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
1.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1)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
一件作品完成以后,无论什么时间、地点,作者只要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披露出来,发表权、署名权著作人身权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品收回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 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 著作财产权 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汇编权、追续权 著作权的取得: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著作权的期间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置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即行使了发表权。
同一作品不存在再次甚至反复行使发表权。
另外,发表权通常不能单独行使,需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任何一种一起行使。
(2)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
发表作品既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活动。
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发表,应由作者本人判断和选择,不宜由他人代行。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比如人物特写摄影作品或人物肖像作品,都会涉及作品中人物的肖像权问题。
要发表这类作品,通常应当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2.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不署姓名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之一,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也不等于没有或放弃作者身份,更不等于不享有或放弃所有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1)署名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
(2)署名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或改变,行使署名权应当奉行诚实的原则,应当符合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否则会导致署名无效的后果。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消极条件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1)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作用以及完成发明的手段等若违反法律,则不得被授予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消极条件 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范围和原因新颖性的意义和判断标准公开的概念和方式新颖性 公开的标准: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规定 对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规定 抵触申请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 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判断:判断因素和判断标准创造性 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性:概念和判断标准 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并非所有发明创造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权利必须依照法律产生,法律在赋予发明创造专利权时,应当考虑到法律体系本身的自洽性,即不能对违背法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2)直接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3)有的发明创造本身虽然不违背法律也无害于公共秩序,但从该发明的技术构成可以推知,如果将其公诸于世,任何人都可非常容易地将该发明创造运用于非正常使用的领域,且这种非正常使用可能对社会构成较大危害,对这类发明创造,在实务中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4)有些发明创造从其目的、构成和特性而言无任何不妥,其正常使用也不违法或有碍公德,但有可能被一些人作非常使用从而构成违法手段或工具。
这类发明创造在审查时,如果权衡其利弊得失,其危害性不是特别大,还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2.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科学发现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不能对其授予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1)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没有利用自然规律,故不能被授予专利。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驰名商标及其保护)【圣才出品】
第二十四章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2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
驰名商标依是否为注册商标,可分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1.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决定着一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2001年修改《商标法》,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第14条专门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 分类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我国目前立法规定 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驰名商标的保护 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1)分类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①被动认定方式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②主动认定方式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2)我国目前立法规定①2001年《商标法》实施后,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执时才能向商标局提出认定其所有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不仅确认了人民法院可依法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而且确立了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驰名商标认定进行司法审查的地位。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圣才出品】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1.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的特点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的区别关于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关于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 著作权的继承 关于著作财产权的继承关于合作作品的继承 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国家的著作权问题担保 信托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破产财团强制执行的对象离婚时如何分割著作财产权承担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 免除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方式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著作权合同纠纷的仲裁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如下几个特点:(1)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是在约定的期间和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
(2)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①被许可人不得以未被许可使用的方式使用作品。
②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将获得许可的权利转移给第三人。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但要求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所享有权利的范围。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不得侵犯演绎作品中的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
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无论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都不能进行分许可,即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对象)【圣才出品】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本质是单纯的技巧展现,而丌是借助技巧传达思想戒情感,这一点区别二音乐、舞蹈、戏剧 等表演艺术作品。杂技所借助的艺术形式可能是舞蹈的戒是戏剧的,但这幵丌会产生一种独 立的艺术形式。因此,抂杂技规为一种作品类型,既缺乏艺术理讳的支持,也丌符合立法惯 例。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摄影作品
对
电影等视听作品
象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重点难点归纳】 一、作品的概念 1.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幵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就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 他人创作迚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戒者迚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丌规为创作。
1 / 12
圣才电子书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
2.特征 (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丌是思想、情感本身 思想,应当包括对物质存在、客观亊实、人类情感、思维方法的讣识,属二主观范畴, 是第一性的被描述、被表现的对象,而丌是描述和表现本身,它丌叐法律的保护。基二思想 的自由以及人类基本情感的共通性,对同样的思想戒情感,人仧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加以表 现和利用。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丌保护思想,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乊一即思想/表达事 分法。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标准首先要求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丌是抁袭而来。著作权法允讲作品的耦合, 如果两个作者互相独立地完成作品,由二巧合两部作品相同戒实质相似,幵丌影响作品的独 创性,可以各自产生独立的著作权。 其次,作品应当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这里的创造性是指形式上的独创,丌是指思想戒理 讳观点上的创新。就是说,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叏舍、安排、讴计、综 合、描述的结果,既丌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丌是依既定的程式戒程序(又称手法) 推演而来。 (3)该表现形式属二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表达只是单纯地满足人仧的审美戒获叏信息的需求,著作权 的内容主要是控制作品的传播,作品通过传播为众人感知,是作品价值的基本实现方式。技 术収明戒产品讴计也是一种表达,其创造目的幵丌是满足人仧的感知需求,而是要在产业中 实施。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1-10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本质与范围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述,基本揭示了知识产权的本质,界定了它的范围。
(1)“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劳动成果”划清了界限。
(2)“创造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慧”“智力”划清了界限。
(3)“创造成果”的概念也使之与“创造活动”划清了界限。
(4)“创造成果”概念中的“创造”一词的限定,使之将非创造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5)知识产权之所以将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并列,是因为创造成果权的概念不能覆盖工商业标记权的内容。
(6)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二、知识产权的对象1.知识产权的对象、客体(1)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
知识产权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专指那部分合于法律规制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2)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施加的、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
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是两个不同的事物。
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是具体的、感性的、客观的范畴,是第一性的事物,是法律关系发生的客观基础和前提。
客体是抽象的、理性的范畴,是利益关系即社会关系,是第二性的。
只有借助于作为权利客体的“行为”,才可以产生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权利发生的前提或基础,也即权利的对象或标的,并非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权利、义务所能指向的唯一事物,只能是权利人或义务人各自的行为,它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主体施加于对象之上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客体是权利与对象的中介。
2.“知识”的本质、存在方式和社会功能(1)知识的本质知识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成果,它通过各种不同方式的描述得以表达。
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都属于“知识”范畴。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不正当竞争行为)【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27.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假冒的概念:直接的虚假表示、间接的虚假表示 有关国际公约及各国、各地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行为的规定 商品表征的假冒行为假冒行为 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营业或服务表征的假冒行为 主观要件假冒行为的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侵害客体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 概念有竞争关系存在 商业诋毁行为 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 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的概念非周知性或秘密性价值性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实用性侵犯商业秘 采取保密措施密的行为 侵权法及合同法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假冒行为1.假冒的概念假冒,是指行为人进行某种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行为人的营业、商品或服务与被假冒者具有某种关系的虚假表示。
这种表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1)直接的虚假表示,是指行为人对其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或营业之归属关系进行直接的虚假表示。
(2)间接的虚假表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商标、商业包装、厂商名称或其他商业表征。
2.有关国际公约及各国、各地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假冒行为的规定(1)《巴黎公约》第10条之2规定了假冒行为——“以任何方法造成与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与商业活动相混淆的一切行为”。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第2条对“造成与他人的企业或者活动相混淆”的行为作了规定,在工商业活动中,引起或可能引起与他人的企业或活动,尤其是该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的任何行为或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该条还列举了容易引起混淆的事项,包括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商号、商标或者商号以外的商业标识、产品外观、产品或服务介绍以及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人物。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商标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 商标法概述1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商标概述商标的概念 商标的特征商标概述 识别功能商标的功能 品质保证功能广告及竞争功能商号商品的包装与装潢地理标志与产地标记其他商业标记 商务标语通用标记特殊标志因商标注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商标法概述 因商标使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因商标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因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共同利益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注册原则商标法的 申请在先原则基本原则 审查原则自愿注册原则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 商标的起源与发展及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之沿革 商标法概述1.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这一定义说明:(1)商标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是而且只能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
(2)商标是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的标记。
其标志物是商品或服务,标志的目的在于出售自己的商品或向消费者提供某项服务。
(3)商标是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是商标最主要的功能。
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不一定就是商标,只有用以标明这一商品或服务并区别于他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才是商标。
(4)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和声音,也可以是上述这些要素的组合。
2.商标的特征(1)商标必须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
未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的符号,可以是作品,或者是其他商业标记,但尚未构成商标。
(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只有附着在商品或服务之上,用来表明其来源并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才是商标。
因此,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
(3)商标是一种可以为人所感知的符号。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著作权的限制)【圣才出品】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前提下,无偿使用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且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
2.“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应当注意三点限制:“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我国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限制①限制使用著作权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能用来出版、出租、出借和作其他营业性的使用。
②限于满足个人实现上述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等。
③限定主体和作品的范围,应当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①要认定引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说明自己的思想观点或情感而引用。
②要符合“引用”的要求,应当比例适当,如果“引用”比例失当,则很可能转化为抄袭。
③要求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引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有可能导致侵犯他人对其作品的发表权。
④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项合理使用应当明确:①使用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
②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③符合“引用”的数量和比例限度。
④在报道中应当注明被引用的作品的出处。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关于此项合理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文章主题要求是政治、经济、宗教三个方面。
②文章性质必须是时事性文章。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1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专利权的内容1.专利权的属性专利权的属性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仅仅是一种禁止权制造使用:内容、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使用销售专利权的效力 进口:概念和平行进口许诺销售:概念和范围我国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专利年费、公开发明创造 保护期首次销售:概念、特殊规定、新增规定 善意侵权:概念和具体内容专利权的限制 先行实施:概念和内容临时过境:概念和渊源非营利实施为行政审批而实施:原因和法律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概念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 主许可和分许可的种类 交叉许可强制许可:概念、条件、费用负担、性质、政府征用许可 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其中不含任何人身利益:(1)从专利权的相关内容和效力可以看出,专利权所针对的行为都直接与财产利益相关。
(2)我国《专利法》第17条中所规定的有关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从其表现看,这种权利类似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但是该权利仅仅是发明人的权利,而非专利权人的权利,并不属于专利权的范畴。
2.专利权的内容(1)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独占性权利。
(2)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
(3)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的处分包含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放弃其专利权等。
(4)专利权的有关权能与所有权的权能存在着许多相关联的地方,但也有一些不尽相同之处:①占有是所有权权能之一,但专利权中却无此内容。
②所有权中的收益也与专利权的内容不协调。
3.专利权仅仅是一种禁止权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专利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需要明文确立的权利内容只需负面表述。
换言之,专利法仅仅需要将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实施专利技术加以规定即可,专利权甚至整个知识产权都是一种负面权利,即禁止权。
利权所指向的标的——专利技术本身是公开的,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地占有这项技术,权利人自然不会例外。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 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2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商标评审的一般规定1.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地位及其职责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商标确权程序中的复审机构。
它负责处理商标争议,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相互并无隶属关系。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分为以下几种:(1)对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2)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地位及其职责 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评审案件的受理 及商标评审的 商标评审程序 一般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的裁决 商标评审裁决的效力 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 商标复审裁决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 商标确权商标确权与商标确权终审制度 商标确权终审制度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3)对商标异议裁定的复审。
(4)审查有关商标无效宣告的请求,既包括对于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商标无效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也包括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而申请复审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5)对宣告商标无效的决定的复审。
(6)对撤销商标决定的复审。
(7)商标评审委员会还可以对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商标权作出予以确认、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
其中,“决定”适用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行政决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复审的案件,“裁定”适用于当事人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宣告商标无效的案件。
2.商标评审程序(1)商标评审案件的受理申请商标评审,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①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③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书件。
④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根据。
⑤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⑥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2)商标评审案件的裁决①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评审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理的方法进行。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主体)【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主体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1.发明人(1)概念发明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除发明之外,还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我国专利法上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称作设计人。
为叙述简便,将发明人:概念和条件概念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申请人 发明人与申请人分离的原因 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条件 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单位的业务范围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 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 职务发明人及 单位是否立项 其所在单位 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 我国专利法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 我国法律职务发明创造 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分类 的有关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委托发明的归属 自由发明:概念和权利归属专利权的归属 共同发明:概念和权利归属职务发明委托发明:概念和权利归属 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和设计人统称为发明人。
(2)条件①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②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只有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具体化提出了创造性见解的人才能被称作发明人。
③发明创造行为是一种具有探索性的智力劳动,需要进行创造性思维,故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由于发明创造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因而不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作为法律上的主体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他就可被认为是发明人。
2.申请人(1)概念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
通常情况下,各国专利法都承认发明人有权对其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2)发明人与申请人分离的原因①发明人以外有其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人处取得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②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③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
(3)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条件①该外国人在我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②该外国人的所属国同中国签订了专利保护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有关国际公约。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专利法概述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1.专利法的起源(1)13世纪,英国皇家开始以特许令的方式奖励在技术上有创新,并且为社会带来利益的人们。
其奖励方式是,由英王颁发诏书对新近的发明或者新引进英国的技术授予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
(2)1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贸易交往已日趋发达,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许多国家开始着手建立保护新技术的法律制度。
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国元老院专利法的起源 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专利法的发展近代中国有关专利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中国专利制度 民国时期的专利制度 新中国专利制度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专利制度的特征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自然权利说报酬说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 契约说发展经济说 专利法概述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3)1624年颁布、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的英《垄断法案》,以取代原有的英王依其个人喜好而授予特权的制度。
《垄断法案》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各国纷纷效仿,建立了各自的专利制度。
2.专利法的发展(1)19世纪专利法的发展一度在欧洲的一些地区出现倒退现象,专利法所授予的权利是一种在外在形式上具有垄断性的权利,故被斥为恶法。
(2)专利法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在那些坚持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得到了验证,那些没有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在国际贸易和人才竞争方面渐渐地感到了劣势,所以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数量仍然在缓慢地增加。
(3)20世纪,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创立了一套发明人证书制度,依照这种制度,发明人一旦获得了发明人证书,国家将给予发明人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奖励,但该发明的权利却归国家所有,该发明的实施亦由国家掌控。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由于市场的要求,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相继恢复专利制度的实施,进而废止了发明人证书制度。
(4)在西方国家,进入20世纪后对于专利制度本身的存在已经不再成为争议的焦点,但对于专利权的效力以及保护的力度的强弱,实践中却存在不同的做法。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十九章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2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是指不同的国家及政府、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缔结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内容的多边或双边的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特点(1)保护知识产权条约是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拘束力表现在,签署或者参加各该条约的成员受条约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承担适当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违反条约规定的义务的,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概念 具有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条约主体的广泛性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特点 保护对象及其内容的复杂性兼顾实体权利设定保护和获得 维持与实施权利的程序规定不同国际组织管理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分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 条约及其分类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影响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2)条约主体的广泛性。
条约的参加者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没有国家主权的单独的关税区,也可以是地区国际组织,还可以是国际组织。
(3)保护对象及其内容的复杂性。
(4)兼顾实体权利设定保护和获得、维持与实施权利的程序规定。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体系既注重保护实体权利,又对权利的获得和事实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分类1.不同国际组织管理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1)依条约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条约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UNESCO)管理的《避免对版权使用费重复征税多边公约》及其议定书(1979)、《官方出版物和政府文件交换国际公约》(1958)以及《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及未经授权复制其录制品公约》(1971,日内瓦)等。
(2)依保护对象分,有保护不同对象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和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3)依内容可分为关于实体权利的保护标准的条约和权利的获得与维持的程序性规范的条约。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的对象)【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对象1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发明1.发明的概念(1)发明的概念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发明的概念 包含创新发明的概念 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发明的特点 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 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 发明 具体的技术性方案已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发明的分类 本国发明和外国发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基本发明和改良发明 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制度的历史沿革 实用新型我国的实用新型制度:概念、与发明的区别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点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保护的历史发展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 专利权的对象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2)发明的特点①发明应当包含创新。
创新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并且有一定的进步或者难度,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作出改进。
②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从专利法的角度而言,不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的不能称之为发明。
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的结果,而没有利用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的方案则不属于技术方案,故而也不应称其为发明。
③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
④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现象、物质或规律的发现或认识。
无论是自然现象或物质,还是某种科学理论或规律都不是人类创造的,而是一种原本就存在的客观实在。
“发现”只是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并非人类的创造,故而不是发明。
⑤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具体”是指发明必须能够实施,达到一定效果并具有可重复性。
2.发明的分类(1)按发明的完成状况可分为已完成发明和未完成发明。
未完成发明不能被授予专利的,因为它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
(2)按完成发明的人数来划分,分为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
独立发明是指仅由一个发明人或者组织单独完成的发明,发明人或者完成该发明的组织拥有完全的支配权;而共同发明是指由数人合作、分工,共同完成的发明,其处分权由参与发明工作的发明人或者单位共有。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专利申请的原则1.书面原则书面原则 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概念和适用情形专利申请的原则 概念效力优先权原则 主体合格内容合格条件 申请合格领域合格时间合格 发明专利请求书发明专利请求书 权利要求书 专利申请文件 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的提出不审查制的分类和优缺点专利审查制度专利申请 审查制的分类的审批 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 专利的复审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1)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2)《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在我国书面原则不仅仅体现在专利申请过程中。
而且贯穿于专利权的产生、存续直至消灭的整个过程中。
(3)专利申请中,书面原则具体落实在专利申请文件上。
2.先申请原则(1)先发明原则①概念先发明原则是指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主题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将按完成发明创造构思的时间来决定专利权授予何人,在具体操作上,确定专利权归属时还将参考发明人是否热心或积极地去完成其发明构思。
②与现代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不和谐之处a.在出现申请抵触时,申请人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或聘请律师或亲自取证,以证明自己是先发明人,这种运作方式从宏观角度看是非常不经济的。
b.采用先发明原则不利于促使技术的早日公开。
c.对于取得专利权的人而言,在一段时期内其权利状态未必稳定,随时都可能有他人以先发明人的名义提出相同内容的专利申请,从而启动抵触程序。
(2)先申请原则①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②判断申请时间先后的标准有两个:一个以时刻为单位,另一个是以日为单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六章 邻接权
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邻接权的概念
1.概念
邻接权,原意是指相邻、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
在国际上是指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邻接权界定为:“表演者防止未经其同意而固定、直接播放或公众
邻接权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表演者权 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表演者和著作权人的关系
与著作权人
与相关权利人 和表演者
法定许可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复制权 发行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节目享有的权利 出版合同
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邻接权
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或禁止复制其录音制品和进口、发行该录音制品的未经授权的重制物的权利;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转播、固定和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
2.历史发展
英国较早地规定了保护邻接权的制度,于1911年、1925年和1956年分别制定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人、艺术表演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益的法律。
同一时期,奥地利和意大利等一些国家也相继开始保护邻接权。
1961年10月通过《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形成了国际间对邻接权的保护。
二、表演者权
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表演、演唱、演讲、朗诵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
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者”还包括演出单位。
表演者必须是对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因此不是对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进行表演的人。
1.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1)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
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表示姓名的权利,类同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
②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所表现的艺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不同于表演者日常生活中的本来形象。
前者是表演者权的问题;后者属于公民肖像权问题。
(2)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①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这种权利一般称为现场直
播权,即许可他人通过广播或电视系统等通信手段把现场表演直接传送给用户的权利。
②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③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
④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表演者的机械表演权和出租权。
机械表演权是指表演者从机械表演其录音录像制品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出租权是指表演者从录音录像制品的租用中获取收益的权利。
根据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3条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2.表演者和著作权人的关系
(1)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表演者所表演的作品是在原作基础上经改编、翻译、注释或整理而成,表演者除了应当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外,还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专门录音,主要表现为唱片、录音磁带和激光唱片等。
录音制品作者,是指最初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录制下来的人。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录像制作者,是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1.录音录像制作者与相关权利人
(1)录音录像制作者与著作权人
①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表演者
①表演者的表演艺术水平,直接影响录音录像制品的市场大小。
一方面,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表演者双方要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另一方面,双方要订立合同,约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向表演者的付酬标准和方法。
②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3)与录音制作有关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要注意该条规定的特别之处:
①该规定专门针对音乐作品的录制,不能适用于其他作品,如戏剧作品、电影作品等。
②适用该项法定许可的前提是有关音乐作品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
③该法定许可不能延伸到录像制品。
④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没有禁止性声明。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复制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复制,包括全部复制,也包括复制其中的一部分;既包括录音录像制品的直接复制,也包括通过录制包含录音录像制品的广播、电视节目复制。
(2)发行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进行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出租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原件和复制件享有许可他人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出租权不受发行权用尽规则的限制。
(4)信息网络传播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录音制品的机械表演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就此作出规定。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1.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其他主体间的关系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
付报酬。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述使用方式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2.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节目享有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享有邻接权,具体可以分解为:
(1)转播权。
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电视组织同时播放另一个广播电视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
转播强调“同时”,不同时的再播放属于重播而非转播。
(2)录制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还享有将其录制在音像载体上的权利。
(3)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复制已经录制的音像载体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上述各项权利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五、出版者的权利
1.出版合同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图书出版合同一般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应当明确约定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以下主要权利和义务:
(1)著作权人拟交出版的作品的名称和种类。
(2)作者名称。
可以是本名或别名,也可不署名,出版者应尊重作者选择的署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