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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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的开题报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的开题报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出现和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成熟。

然而,随着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一些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导致公司倒闭,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

这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开始对公司进行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其独立的法人责任制度对于债权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自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一方面可以有效约束恶意催收、欠薪违约等行为,增强了债务人诚信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时间较短,加上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因此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进行深入的探究和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次研究旨在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况进行探究和研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了解公司法人人格的概念和本质,探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背景和意义;2. 分析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司法实践情况,重点关注其适用范围、程序及其具体效果;3. 探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实际应用中的存在问题和瓶颈,如何完善和优化相应制度;4. 基于研究成果,提出相应建议和对策,以推动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实践。

三、研究方法本次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旨在全面、细致地探究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情况和存在问题,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同时,还将结合相关立法、法律文书等实践案例进行分析,探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局限性和争议点,以期建立相应的合理解决方案。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作者:钱建平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民事强制执行程序;适用在民事强制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来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该规避执行行为缺乏规定,法院在处理时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导致大量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境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为此,从解决法院“执行难”、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填补法律漏洞,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在眉睫。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从法律上第一次确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但由于该制度属于实体法上比较原则的规则性规定,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又至今未出台,导致司法实践中,实务人员往往陷入操作困惑,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别是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经常面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人去楼空、财产转移及未经正常注销等情况而陷入的执行困境,急需在执行程序中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追索公司背后的股东及其他控制人,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和司法权威。

一、公司利用法人人格独立规避执行的各种方式(一)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虚假设立公司,在实践中主要包括:1.虚假出资,即应当缴纳出资而未缴纳或者交纳出资后抽逃资金的行为,其实质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和对法人的债权人的欺诈;2.出资不足,当公司股东未足额缴纳资本时,不仅应负资本填补义务,其他股东亦应对该出资人未交付的出资负连带责任;3.虚设股东,是指公司的股东并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而采取虚设的方法来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的要求,表现为名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实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

(二)公司“脱壳”经营所谓“公司脱壳经营”是指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原公司主要人、财、物与原亏损公司脱钩另行组成新的公司进行独立经营,原公司债务新公司不承担,使新设公司脱掉亏损企业这个“壳”而独立经营的一种公司运行方式。

浅析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姓名:徐叶学号:2009064113学院:管理学院年级专业:2009级会计浅析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摘要]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无不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往往成为股东降低风险,获取利益的工具,因此,我国现行《公司法》也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文在此对这一制度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规缺陷我国现行《公司法》在理论上有许多突破,制度上有许多创新。

比如,突破了公司法人的固有观念,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下面就这一制度的确立、基本含义、适用以及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存在缺陷及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些浅述。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及其基本含义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 它是在公平基础上建立了出资者利益与债权利益的两极平衡体系, 即出资者放弃对自己出资( 指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 下同) 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 债权人放弃直接向投资者追索债务权, 各自丧失一定利益。

但是, 公司法人制度在实践中却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完美。

从公司法人制度产生的那天起就明显地成为经济的催化剂, 能够提高经济效益。

但由于在实践中制度本身对于股东不放弃或者虚假放弃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没有很好的设置预防和制约措施, 以致在实践中出现股东滥用其对公司的财产支配权和控制权, 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于此, 被侵害者由于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而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

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而产生。

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 这就是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 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 责令公司的股东( 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及其完善

论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及其完善

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
公 司 人格 否 认 制度 ,又 称 揭 开 公 司 面纱 或刺 破 法 人 面纱 ,指 的 是 当公 司 股 东滥 用 公 司 法 人独 立地 位 和股 东 有 限 责 任 , 避 债 务 。 重 损 害 公 司债 权 人利 益 时 , 了 逃 严 为 保 护 公 司债 权 人 、 害 关 系 人 的利 益 和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利 法
的不 同法 院 , 因承 办 法 官 的 不 同做 出完 全 相反 的判 决 。 这
2 我国《 公司法 l 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积极意义
我国《 司法》 公 引入人格否认制度 的意义 主要体现在 种状 况 一 旦 出 现 ,对 于 维护 法 律 和 司 法 的 权 威 将 是很 不 因此 , 人格否认制度 的适用情 况要进 一步具体化 、 如下几方面 : ①有效弥补了公 司有限责任制度 的弊端 , 为 利的。 尽量把法官 自由裁量的弊端缩到最小。 债权 人 利 益 的保 护 提 供 了法 律 保 障 ,可 以最 大 限度 地 保 标准化 , ③ 司法 适 用 过 程 中 , 原 则 适 用 尺 度 的过 宽 或过 严 , 该 护 自身的利益 , 弥补 了有 限责任的弊端。 ②使得我 国公司 都会 影响公司制度的发展 。 由于《 司法 》 公 对于人格否认 在 度 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 制度。 我国《 公司法 》 引入该制度 制度适用情形规定得不够 明确具体 , 司法适用过程 中 , 审 判者 就 面临 着 一 个或 宽 或 严 的 度 的把 握 。这 个 宽 严 度 是对我 国公司制度架构的完善 ,是公 司法立法体 系的一
要 : 章进 一 步 探 讨 判 决 的有 效 执 行 方式 并 上 升 至 法律 的 高度 。 得 从 审判 到 执 行 可 以 贯彻 到底 , 阐述 了我 国 文 使 并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及完善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及完善
】 43
东 的有 限责任 , 责令公司 的股东 ( 包括 自 然人股东和法人股
东 )对公 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以实现公平 、正义
目 之要求而设立 的一种法律措施。 l 标 【 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
对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全面否定 , 而是指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收稿 日期 :2 1-0 - 1 01 1 2 作者 简介 :毛磊军 (9 2 ) 18 - ,男 ,江苏丹阳人 ,中国 海洋 大学 20 0 9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向为经济 法。
保 护的利益提供 更好 的救济手段 , 是一种对失衡 的公司利益 关系的事后 法律规制 。
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的现象也越来越 多, 严重损 害了公 司 债权人利益、其他利 害关系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 虽然新 公 司法 的颁布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 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 限 责任 作出了原 则性 的规定 , 但滥用法人人格行 为往往形 式多 样, 纷繁复杂且措施 隐蔽 , 易认定 。因此 , 不 有必 要在 目前
第3 2卷 第 5期
21 年 5 u n l f n n Un v ri f ce c n g n ei g o r a a i e s y o in ea dEn i e rn o Hu t S
、).2No5 1 . 3
M a .0 1 y2 1
董事、 经理等 高级 管理人 员虽有滥用行为但并非公司股东则 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 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
( ) 避 义 务 型 一 逃
逃避义务 型滥 用行 为集 中体现在 利用公司行为逃避法
律规定 或者合 同约定义务 的行为 。 股东利用新开设公 司或既 存公 司的独立人格 ,人为改变强制性 法律规范适用 的前提 , 从而达到规避 法律义 务之 目的的行为 , 国际避税、股东虚 如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是一类经济组织,根据资本的实力,正式成立的企业承担着社会职责,因此,建立制度保护公司的权利,保护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公司法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则是企业人格否定,即公司虽然为一类法人,但它与个人无法完全同等对待,也不能归入私人物权。

本文就特定企业法人权,讨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以及其现行制度、利弊与评价。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相对于个人权利而言的,指的是企业法人不享有某些个人权利,因此不能拥有一般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承受的义务。

以法律形式将企业法人及其行为与个人进行区分,确立企业法人所需要依从的法规与权利,以保护企业法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行制度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总体原则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人行使、受益或者承担的民事权利义务,均以公司的名义行使、受益或者承担。

即,公司是一家经济组织,其中的法人权利只能以公司的名义行使,而不能以股东或者董事等个人的名义行使,神仙也难给予个人权利。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措施(1)投资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财产,除了满足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外,不得以股东、董事等个人的名义投资或者买卖行为。

(2)担保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负有担保责任时,其担保人的责任也属于企业法人,而不能以股东、董事等个人的名义担保责任。

3、国家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完善为了有效地保护公司法人权利,维护企业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我国政府在发展法律实务中更加加强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更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加得力地保护企业当事人。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与评价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利于企业发展,如担保责任,买卖行为等;二是不利于股东的权利。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评价从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保护企业当事人的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是现代企业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实践制度,对于鼓励企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分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分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现状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源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历程,该诉讼制度在19世纪的美国得到初步建立。

19世纪末美国发生经济危机,市场经济十分混乱,各大公司为争夺市场、资源、资金而逐步走向集中结合,伴随这种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过程,出现大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法院以判例法的形式专门建立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该制度一经问世,就引起其他国家的关注。

在接下来的一百年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和采纳。

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出台了体现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理念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1986年国务院6号文件《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是我国第一次出现体现该制度精神的文件,根据该规定,直接批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与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该法规的制定者显然已经注意到,对债权人的保护如果只追究企业的责任,对债权人不公平,因而有必要否认这种独立性。

学者虽然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都持肯定态度,并对各项构成要件提出不同的主张和观点,但该制度真正以成文法的方式予以确立是在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中。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立法现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首行使权利应当合乎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其次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最后如果违背该法条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还专门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作了规定。

即在一人公司发生财产混同的时候,对举证责任进行倒置,由股东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私人财产相独立。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有关管辖的规定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五十五条,根据这两条规定,公司纠纷管辖适用一般民事诉讼规定,同时如果公司滥用独立人格制度损害公共利益时,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也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显著。

但由于无法对股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所以无法解决公司股东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公司制度。

该制度旨在矫正公司法人自身的缺陷,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意义重大。

本文将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入手,介绍法人人格适用情形和世界各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情况。

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探究,发现其中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2、适用情形3、制度考察4、缺陷完善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依法成立后,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就特定得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旨在防止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社会公共和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交易。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无视公司人格的存在,使公司人格背后的股东对自己承担非有限责任,在个案中如何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追求的是关注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超过公司的保护,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所以漠视公司法人人格是一时的,对公司法人人格所作的临时性剥夺,是个案无视,被个案否认法人人格的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仍然具有法人人格。

【1】(二)与法人人格否认相关的概念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浅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黄宁(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11级政法干警研究生班学号:116100011)[摘要]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我国公司法立法史上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

本文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及法律实践,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进行了再思考,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引言公司作为有效的资源配置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公司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而所谓的股东有限责任是指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公司相对于股东而言是独立的,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公司人格独立。

基于人性的本能,基于商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能,公司股东由此就有可能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

因此,为了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公平与秩序的价值,立法者在《公司法》中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一)保障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是其内在价值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从而使公司与公司法人制度设立时的初衷逆向而行时,利益相关方就可以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依据突破公司人格独立制度要求“隐藏”于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使意欲滥用自己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此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保障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的内在价值则就显而易见。

当然,这种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只是针对特定法律关系的否定,并没有动摇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的基石,反而弥补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保障公司法人制度的有效运行为其内在价值(二)平衡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其基本价值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股东在追求自己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试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运用

试论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运用
制 度 ” 而在 深 受 德 国 影 响 的 1本 则 有 “ 视 理 论 ” 称 。公 , 3 透 之
足 、 司法 人格 形骸 化 、 用公 司人格 回避合 同和侵权 债务 公 利
以 及 利 用 公 司人 格 规 避 法 律 义 务 等 情 形 。这 几 种 情 形 在 许 多 论 著 中都 有 详 尽 的论 述 , 而 在 此 笔 者 仅 就 母 子 公 司 与 一 因
21 0 0年 1 2月
河南 工程学院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J U N LO E A S IU E O N IE R N ( O ILS IN EE II N) O R A FH N N I TT T FE G N E I G S CA CE C DTO N
De . C 201 0

法人面纱 , 直接否定股东有 限责任 , 因此 , 只有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公 司才存在着股东利用有限责任达到逃避法律规制的 情形。其次 , 股东必须实施 了滥用法人格独立制度 的行为 , 且

公 司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之 理 论 概 述
给债权人造成 了严重损 害。行为的实施是责任承担的先决条
第2 5卷
试 论 我 国公 司法 人 人 格 否 认制 度 的 司 法 运 用
丽君
( 国政 法 大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 京 10 8 ) 中 北 00 8
摘 要 : 国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 新《 司法》中得 以确认 , 我 公 实现了我 国公 司法律制度 的新突破 。但 是寥寥两 条法律条款显得粗放 而概括 , 不统一 的适 用标 准也给实践操作带来 一定 困难 。理论的完善 不仅有助 于完善立 法 , 更 有助于推动实践 的进 步。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尚处 于建立 之初 , 其立 法 的完 善与制度 的健 全不仅需 要理论 的有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1.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否定公司独立于其所有人的法人身份,将公司的债务和责任直接追究到其实际控制人身上的一种法律规定。

这一制度旨在防止公司滥用法人地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在实践中,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公司债务追诉如果一家公司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违规经营,涉及债务追偿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否认该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追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责任。

这一做法有效地避免了公司通过倒闭或破产来逃避债务的情况。

公司避税和逃税的打击为了避税或逃税,一些公司可能会采取人为制造亏损、转移利润等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否认该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追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责任。

通过实行否认制度,可以有效打击非法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公平和秩序。

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当一家公司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如贩毒、走私等,法院可以通过否认其法人人格,追究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这种制度的实施,使得实际控制人无法逃避刑事惩罚,增加了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公司资本追踪和担保责任在公司破产或倒闭时,债权人可能需要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资本追踪,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时,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的担保责任,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公司合同违约责任追究当一家公司故意违约或无力履行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否认该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责任。

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追究合同违约责任,保护合同订立方的权益。

结论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避免公司滥用法人地位,保护债权人和受损害方的利益。

它涵盖了公司债务追诉、公司避税和逃税的打击、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公司资本追踪和担保责任、公司合同违约责任追究等多个应用场景,并为各方提供了法律保护。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为 “ 揭开公司的面纱 ,是指为阻止公司 济欺诈活动 在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
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就具体 个 方面 :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一种情况是指公司的资本低于法定限额. 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认公司与股东各 自独立人格及股东的有限
不到赔偿:3 公司的空壳化. () 如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 业务混同. 财产 混同 .账簿混同等,使公司徒有其表面而无法实行其本来之宗旨。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
【] 5郭 明 李 光等 :0 5 试论 公 司法人人格 否认 制度 .和 田 师 20 .
《 公司法》 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在实践中. 由于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然是弥补公司法人制度缺陷的良方 . 但 债权人对公司经营过程不了解 对公司内部信息无从准确掌握.导致 在适用时必须十分谨慎 . 如果任意滥用 . 将会危及整个法人制度的稳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 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 定。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范专 科 学校 学报 ,2 ()4 ~4 5 5 :2 5 [】 桂霞 :05 浅谈 公 司法人 人格 否认制度 .河 南财政 税 务高等 6 张 20. 专科 学校 学报 , 1 () 7 9 2 :3 —3 9
O 场 化0 1(刊第期 Ⅸ现 62上 ) 4 商代 2 月旬总8 0 年 7
就意味着公司的独 债权人的利益 ,因而应对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我国 《 公司法》第 股东在某些要素上无法有效区分,甚至台二为一. 立人格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 此时就应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 , 让股东 2 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0 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 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利用公司形态规避合同义务或债务 如特定的人或者公司为逃 .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奠他股东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 避自身的债务.成立一个受其控制的公司 ,转移财产。这种行为会造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在商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因此需要进行改进。

本文将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及改进进行浅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不清晰。

目前我国有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法规较为笼统,缺乏细化的条款。

这就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较多,难以确定具体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2. 侵权行为责任难以确定。

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由于法律规定不清晰,侵权行为的责任难以确定,导致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难以追究。

3. 法律适用不足。

当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领域上存在着不足之处,无法涵盖更多的公司行为,因此无法很好地保护权益。

1. 完善法律规定。

应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标准,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可靠性。

2. 加强法律适用。

应该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大,使其能够涵盖更多的公司行为,提高司法保护的覆盖面。

3.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应该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建立完善的侵权行为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解释。

法律部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手段,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从而使其在实际应用中能够更加清晰、稳定。

通过以上的改进措施,可以更好地解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各种缺陷,提高其操作性和可靠性,更好地保护商事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商事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

为了提高其适用性和保护力度,我们需要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加强法律适用、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等措施来进行改进。

相信在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将更好地为商事活动服务,推动我国商务环境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建议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建议

我国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法建议⼈⼈格否认制度已经引⼊我国《公司法》。

但是,我国《公司法》只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案件的审判中还存在⼀定的⽋缺。

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已有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制传统和现实情况,采取制定法的形式,不只对其进⾏原则上的笼统规制,还应在民法⼀般法、公司法、诉讼法中分别规定相应的规范,从⽽形成⼀套⽐较完整、详尽的制度。

⼀、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法价值(⼀)公平正义是公司法⼈⼈格否认制度追求的最⾼价值⽬标。

对⽴法和司法⽽⾔,正义是重视法律追求的永恒⽬标。

公司⼈格否认制度⾸先承认公司⼈格独⽴作为⼀种准则,以维护公司⼈格独⽴的社会价值,保证投资⼈在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上⼤胆进⾏投资,实现⼀般正义或者说是社会正义;但是法律⼜必须同时保证投资⼈不得在享受有限责任特权的同时滥⽤公司⼈格,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个别正义。

所以,要将公司⼈格否认作为对公司法⼈制度的必要补充,由此形成法⼈制度中保护股东和债权⼈利益互补的两个⽅向。

公平作为正义的核⼼,始终是法律所应当奉⾏的⼀种价值观。

公司法⼈制度在公司的出资⼈和债权⼈之间建⽴起了⼀种利益和负担均衡分配的平衡体系,也是⼀种公平的社会秩序。

然⽽这种公平的社会秩序可能被公司法⼈制度中位于优势地位的公司股东的违章⾏为所破坏,为了消除公司股东和债权⼈的冲突,必须建⽴新的法律规则与之平衡,公司⼈格否认制度就是试图矫正这种失衡的利益关系,也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公司法⼈⼈格否认制度是实现衡平的最佳⽅式。

公司⼈格否认制度法理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并且作为衡平法上的⼀项司法原则⽽存在。

公司⼈格否认制度作为衡平法原则的运⽤,是通过法院的判例决定的,来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衡平是实现“矫正的公平”的基本⽅式。

在现实中,法律不可能被制定得完美⽆缺,可以严格地适应到属于法律规范之内的⼀切实际情况,所以法官必须拥有⼀定的⾃由裁量权,⽤来缓和法律规定所固有的刻板性,⽽平衡的最终作⽤就是⽤于使某些法律规则效⼒的⼀般原则特定化,即具有修订、补充、完善法律的功效。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实际控制人的适用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实际控制人的适用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实际控制人的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实际控制人的适用引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视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主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追究和责任追溯。

这一制度旨在避免法人对于违法行为的免责,防止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出现。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何对实际控制人进行适用,却存在诸多争议和难题。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与意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主要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一种补充与修正。

传统法人制度强调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分离,并赋予法人独立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自然人通过建立法人来逃避法律的制约和追责,滥用法人人格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则是对这一问题的回应,试图建立更加合理和公正的责任追溯机制。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是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虚化关系。

虚化关系主要表现为实际控制人在实际上对法人拥有真实、实质性的控制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将法人与实际控制人视为同一主体,进行责任的追究和追溯。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法犯罪行为:当法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追究和追责。

这样可以避免法人通过滥用法人人格来逃避法律的制约。

2.违反合同义务:当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实际控制人也应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样可以避免法人通过巧妙设计合同来规避责任。

3.滥用权利:当法人滥用权利时,实际控制人也应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样可以避免法人通过滥用权利来达到个人目的。

然而,应当指出的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把握得当。

过分泛化和滥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对企业经营和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难题与争议尽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遏制滥用法人人格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适用难题和争议也不容忽视。

1.确定实际控制人的难度: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难以确定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和地位是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雹^H EBEINONGJI摘要: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中增加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让社会经济生活中多了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它既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也对社会资本的运作起到了活跃的作用。

但是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使得随意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就比其他公司要高得多。

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我国《公司法》制定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让债权人有更多自我救济的途径。

本文试图找出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现状和发展不足,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公司法我国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任雪菲1我国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殊性与必要性1.1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特殊性我国《公司法》第20条作为普遍原则既适用于一人公司又适用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而第63条规定仅仅是针对一人公司适用的,是对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方面的法人人格否认。

我国《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与普通公司相比有其存在的特殊性,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自然人并且该自然人拥有公司所有股权,股东除了需要履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股东义务外,还增加了一项非必需义务,即有证据证明自身财产完全独立于公司。

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与普通公司不同,它存在自证财产独立的独特的举证责任分配形式,股东必须自证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存在。

另外,它的责任形式特殊,一人公司出现自然人人格和公司混淆为一的现象,当否认法人人格后,自然人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公司承担责任后果,这也是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别之处。

1.2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我国的《公司法》在确立一人公司制度的同时也给传统公司带来极大的影响,这大大冲击了传统公司社团至上的特征。

公司制度中社团至上的受限,也发展了现代公司制度。

然而无论是何种制度都有其二重性,一人公司制度本身就具有的特殊性,对于股东来说是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减少经营决策分歧,但同时又不得不承担更多其他的风险,比如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一、本文概述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快速发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逐渐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不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追究公司背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分析其在不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存在的问题。

文章首先介绍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其定义、历史发展和理论依据。

然后,通过国内外典型案例的对比分析,揭示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适用标准。

文章还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适用中面临的困境和挑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化、统一化,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或相关机构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视为与公司同一实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公司法中,公平正义要求股东在享有公司有限责任利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法律责任时,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和维护。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股东享有公司有限责任带来的利益,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从事不法行为时,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其逃避法律责任行为的制约和纠正,使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对等。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现代公司不仅仅是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还应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当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否认公司人格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强调和实现,促使公司及其股东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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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及对策
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范玉顺
前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随着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重视和适用,对规范市场轶序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同时该制度也存在被扩大使用的趋势,尤其是在执行程序中被直接适用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

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对郑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中,以财产混同为理由,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追加该公司的股东郑州市路桥投资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对本案中的1000多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路桥投资集团公司虽多方申诉,仍未逃脱被执行的命运。

由此引发了笔者对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利弊的思考,随成此文,仅供参考。

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对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持肯定者认为直接适用能提高执行效率,减少诉累,节约司法成本,有利于解决目前的执行难。

其理论依据是效率优先原则和判决效力扩张论,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认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反对者认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该制度属于滥用,势必损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现代公司制度。

客观地讲,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前者从现实角度出发,对提高执行效率、解决执行难,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

后者从战略角度出发,用长远眼光分析问题,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两大基石不动摇。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呢?应对直接适用的利弊作客观理智的分析,才能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直接适用于执行程序之利。

执行程序中直接否认法人人格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而且能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经济生活中滥用法人人格独立侵害债权人的行为俯拾皆是,“脱壳经营”“空壳经营”“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财产混同”“人格混同”“逃避清算义务”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些行为不论形式如何,其目的是逃废债务,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将应由其自身承担的市场和交易风险转嫁他人,其结果是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必将损害社会利益,因此这些行为是法治社会绝对不充许的,这些不法行为的大量存在致使严肃的法律文书成了“法律白条”,造成了执行难,直接威胁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从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来看,当涉及新的当事人承担责任时,一般应当经过审判程序作出判决来确定,但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制度尚不发达,审判力量还受至种种因素的限制,通过提起审判程序来认定法人资格存在与否,并进而决定是否变更被执行主体,显然徒增
讼累,增加诉讼成本。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否认法人人格,将滥用法人人格的巧诈舞弊者直接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并责令他们承担实体责任,可以迅速有效地打击滥用法人人格的不法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及时实现,从而加强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直接适用于执行程序之弊。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主从关系,众所周知,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人类在短短几百年当中创造出比以前任何社会生产力总和多得多的生产力,该制度居功至伟,以致于美国著名学者巴特尔将其产生意义喻为“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反其道而行再设定一个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呢?这是因为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设计有其先天不足,再加上经济发展过程中公司数目过度膨胀,导致良莠不齐,出现了大量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逃废债务的现象,立法者创设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之良好本意,反成为巧诈舞弊者之护身符,亵渎了社会公平和正义,在积极寻求补充和完善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过程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便应运而生,成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以外的必要补充。

如果把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比作一棵参天大树,那么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就是树身上的蛀虫,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从树身上凿洞取虫,表面看好像是在伤害大树,而实质上是为了大树更加茁壮成长。

显然,前者始终属于本位的主导性规则,后者是适用于特定场合和特定事由的例外性规定而已,后者是前者的补充,是为前者服务的。

由此我们不难判断,在司法实距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绝对不能损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这是基本原则和底线,否则就会本末倒置。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极容易造成办案人员为了追求个案的解决而滥用该制度,势必会动摇并削弱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这种担心决不是杞人忧天,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三、执行程序中直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原则和制度设计。

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从长远来看,从法治的目的来看,有它的致命缺陷,但从目前经济秩序混乱、执行难的现实来看,有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笔者认为在执程序中应有限制地直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坚决禁止滥用,强调执行高效的同时,更需要强调和重视公正。

为确保上述原则的贯彻,应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利用司法解释明确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范围,将经济活动中大家已共同认可的、事实认定比较直接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明确规定下来,发生了此范围内的法律事实可以直接适用,除此之外,未经审判程序,均不得直接否认法人人格。

2、建立公开规范的执行听证和复议制度,以保证当事人获得充分的权利救济。

具体设计为:
①、听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具有审判取资格的执行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

②、召开听证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执行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的事由、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法律后果。

③、当事人在听证会上享有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答辩、辩论、申请和解的权利。

④、所有听证相关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的依据。

⑤、当事人不服裁定,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复议,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组成合议庭并作出维持、撤销、发还的裁定。

⑥、当事人对生效的裁定应当自觉履行,仍不服的享有申诉权,但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力。

结语:在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利有弊,不能因利就全盘肯定,更不能因弊就全盘否定,应扬长避短,客观评断,只要理论联系实际,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问题,一定能找到两者兼顾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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