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存在的问题及治理路径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存在的问题及治理路径宋兵兵摘要:对国际公约关于船舶AIS相关要求进行梳理,结合海事日常管理实际,对船舶AIS在海事监管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剖析。
借鉴国内外相关经验,寻求解决船舶AIS问题的路径,基于船舶AIS如何让海事监管更趋智能,提出可行建议。
关键词: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水上交通安全;治理D0I:10.16176/ki.21-1284.2021.02.0081997年IMO的航行安全分委员会在第43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球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性能标准的建议案》,标志着AIS正式进入航海界。
由于AIS是基于VHF通信技术的系统,其不需要额外接收、发射设备投入,又能在船舶自动识别、协调避碰和船舶跟踪管理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因此得到广泛应用。
从水上交通管理角度出发,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我国在各个水上交通要道都设有V TS(交管中心),例如长江口、成山头等。
随着信息技术 的发展,特别是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航海领域应用,为提高VTS精准监管和服务能力,对船舶AIS数据真实性和完备性的要求越来越高。
但是,新事物的出现总是会伴着各种问题,船舶AIS自身存在设计、安装和性能等多方面的缺陷,导致设备存在随意拆卸、开关和改装等问题;船舶AIS在生产、销售、维护等方面不规范,导致设备存在随意买卖、质量不合格、静态数据随意改等问题。
诸多问题得不到解决给船船、船岸间信息互通、协调避碰带来极大困难。
《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指出,到2035年交通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建成,交通关键装备先进安全。
船舶AIS数据作为海事监管服务体系的信息基石,在远程动态感知、建设水上交通安全一体化防控体系、推进智慧海事建设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所以加快解决船舶AIS信息不准、多套设备、随意开关机等诸多问题对建设交通强国十分必要。
一、船载AIS及配备要求(一)船载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是指一种应用于船和岸、船和船之间的海事安全与通信的新型助航系统,常由VHF通信机、GPS定位仪和与船载显示器及传感器等相连接的通信控制器组成,能自动交换船位、航速、航向、船名、呼号等重要信息。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在严重缺 陷、客船 配员或船 员履 职能
力 严 重 不 足 、客 运 码 头 重要 设 备 及 应
能,交通 运输 部海事局决定开展 国 内
彳 亍 船 自 A I 名 按 装西 己 备和使用专项
申 请 ,也不得 以其他形式 变相 审批 。
急设备存在严 重缺 陷或 故障、水上客 运生产经 营单位违 法经营 、作业 、水 上客运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管理存在严
理、加强装备建设 为主要任 务 ,要求
《 关于加强三项海事行政许可取 消 后事 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证》,确保信息系统中已有历史数据
信 息 的船 舶 方 可换 发 、补 办 、注销
各单位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兼
顾 ,协 调推 进 、评 估 完善 ,务 求 实
效 ,全 面 加 强 基 层 执 法机 构 “ 三化”
路运输 管理部 门通过 水路 运输建设综
况 、有 关船舶信 息的录入 情况 、船 员 的操作情 况等 ,要加 大宣传力度 ,及
时向 辖 区 内航 运 企 业i R-  ̄ I " 监 督检 查 的
事系统推进 “ 三化”建设取得的经验 和成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研究制定
了《 关于加强全 国海事 系统基层执 法 机 构建设的意见 》。此 意见以坚持 目
标 导向、 坚持 问题导 向、坚持 因地制
宣传 工作 ,要 求航运 企业做 好 自查 自
合管理信 息 系统办理相关业务须 由省
级水路运输 管理部 门负责人签发 ;水
检工作 ;在检 查过 程 中 要 注意收集典
型 案 例 ,通 过 宣传 媒 介 对船 舶 违 法 违
路 运 输 建设 综合 管 理信 息 系统 设 定
船舶安全隐患排查表
5
救生管理
一、救生筏
1.救生筏是否有检验合格证书
2.救生筏外壳是否完好
3.救生筏必须放置在易于安全下水的位置
4.登筏梯是否完好,没有缺损、退化。
5.救生筏自动释放系统是否可靠,并定期检查
二、救生装备
1.是否指定正确的应急集合场地;
2.应急集合点是否明确标示
3.救生圈、救生灯、求救烟雾弹、应急释放设备是否可靠,且定期进行检验。
2.评价海水管线包括消防用水管和消防栓发生故障导致水滴喷溅至发电机、配电板或电机的风险。
3.定期检测各机电设备电路绝缘。
4.配电盘前后有合适的绝缘保护且状态良好。
5.动力装置的电动机应有防水保护。
三·、舱底水
1.舱底水系统是否良好。
2.舱底应没有油的痕迹。
3.泵处于可操作状态。
4.舱底系统的舷外排放管路阀门已铅封。
4.航海日志是否规范填写。
5.船长指令簿船长的指令是否执行。
6.航行设备是否符合船舶要求并状况良好。
7.确保使用的海图是按照最新版本统一更新过的。
8.磁罗经和电罗经的误差校对记录是否有效。
9.无线电通讯设备是否状况良好。
4
总体船况
一、船体
1.船体无可见的大面积的油漆脱落。
2.船体无可能严重削弱结构强度或影响水密完整性的破裂、凹痕等。
1.消防水泵
2.消防栓
3.皮龙箱
4.国际通岸接头
二、火灾报警系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手操报警按钮功能正常
2.探测器功能正常
3.声光报警及显示屏显示正常
4.主副电源切换正常
三、防火应急设施
1.防火门门体完整,自闭装置正常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本一、目的与范围船舶安全检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保护船员和船舶财产的安全,以及预防和降低事故风险。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的使用和运营。
二、检查内容1. 船舶设备和机械检查:a. 确保船舶的主要设备和机械工作正常,包括发动机、传动装置、推进器等;b. 检查锚、绳索、卷扬机、起重机等设备是否完好,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c. 检查导航设备和通信设备是否完好并正常运行;d. 检查船舶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是否齐备有效。
2. 环境和安全检查:a. 检查船舶的船体和舱室是否有漏水、裂缝等结构问题,确保船舶的结构安全;b. 检查船舶的消防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检查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是否畅通;c. 检查船舶的垃圾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d. 检查船舶的货物储存和处理方法是否合规,避免危险品和易燃物品的存放和操作不当。
3. 人员和培训检查:a. 确保船员数量符合船舶的安全要求,并检查船员的资质和培训证书是否有效;b. 检查船员的工作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确保船员能够正确使用船舶设备和救生设备;c. 进行应急演练和逃生训练,提高船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4. 文件和记录检查:a. 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和操作记录是否完整和准确;b. 检查船舶的维护保养记录和检修报告是否按时进行;c. 检查船舶的证书和牌照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更新。
三、检查程序1. 定期检查:a. 船舶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具体频率根据船舶类型和使用环境而定;b. 检查应由专业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确保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c. 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中,并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2. 不定期检查:a. 在船舶使用和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故障或有异常情况,应进行不定期检查;b. 不定期检查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事故再次发生;c. 不定期检查应由船舶管理人员或安全人员组织,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
海船安全检查方案
海船安全检查方案1. 引言海船的安全检查是确保船舶及其乘员的安全的重要步骤。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详细的海船安全检查方案,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
2. 检查前准备在进行海船安全检查之前,船舶管理人员应该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确保船舶的相关文件齐全,包括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确保船舶的航海设备完好,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理;•向船舶乘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使其熟悉应急程序和使用安全设备的方法;•检查船舶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是否齐全,并确保其正常运作。
3. 检查项目3.1 船舶结构和设备检查在海船安全检查中,应该对船舶的结构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具体的检查项目包括:•船体结构的完整性:检查船体是否有裂缝、变形等结构损坏情况;•船舶建造材料的船舶:检查船舶建造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密封性能:检查船舶甲板、舱室等是否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起重设备:检查起重设备的工作状况是否正常;•导航设备:检查导航设备的性能是否正常,包括雷达、GPS等;3.2 安全设备检查海船必须配备一定数量和种类的安全设备,以保障乘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在安全设备检查中,应该关注以下项目:•救生艇和救生筏:检查救生艇和救生筏是否完好,并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救生圈和救生衣:检查救生圈和救生衣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备:检查消防设备的数量和性能是否满足要求,包括灭火器和自动灭火系统等;•逃生设备:检查逃生设备的数量和性能是否能够帮助乘员迅速逃生;3.3 人员培训和应急程序船舶乘员的安全培训和应急程序是确保乘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行动的关键。
在安全检查中,应该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乘员培训记录:检查船舶乘员的培训记录,包括救生技能训练、消防演习等;•应急程序:检查船舶是否制定了详细的应急程序,包括疏散计划和通讯流程;•乘员装备:检查乘员是否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如救生衣、安全带等;4. 检查结果处理在进行海船安全检查后,船舶管理人员应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范文一、前言为了确保企业船舶的安全运营和保护船员及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旨在规范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企业所属船舶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本企业所有国内外注册航行船舶、港口码头、仓储、港口设施等。
三、管理标准3.1 船舶检查频率1.所有船舶应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船舶下船员准备离岗时,应进行离船检查,确保没有遗漏或未及时处理的安全问题。
3.2 船舶安全检查要求1.船舶安全检查包括船舶设备、消防器材、安全设施、船舶航行状况等方面。
2.安全检查应包括现场检查和文案检查,确保细节问题得到全面关注。
3.船舶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完整性、漏水情况、电气设备可靠性、火灾预防装置、船上救生设备完善性、工作区域安全等。
4.安全检查应由专业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进行,并将检查结果写入检查记录。
3.3 安全隐患整改要求1.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优先整改,确保船舶安全。
2.安全隐患整改应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按期落实。
3.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应由检查组进行跟踪并记录,确保整改有效完成。
3.4 安全记录和报告1.所有安全检查记录和报告应如实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2.定期将安全检查记录和报告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确保信息共享和上级监督。
四、考核标准为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对参与安全检查的人员进行考核,以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4.1 考核内容1.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方法是否规范、检查记录是否准确完整、整改措施是否得到执行等。
2.考核内容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不同船舶类型的安全检查要求。
4.2 考核方法1.考核采用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确保考核公平公正。
2.抽查的对象应包括船舶安全检查员、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管理人员等。
4.3 考核结果1.考核结果按照不同等级划分,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等。
船舶安全巡检规程
船舶安全巡检规程船舶是一种特殊交通工具,为了确保船上人员和货物的安全,船舶安全巡检是非常重要的。
船舶安全巡检规程旨在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遵守相关的海事规定和国际标准。
本文将从船舶结构、消防安全、航行设备、人员安全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船舶结构巡检船舶结构巡检是确保船舶完整性和航行安全的基础。
在巡检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方面:1. 船体外观:巡检时,应仔细检查船体外观是否有破损、锈蚀、变形等情况。
如果发现损坏,应及时采取修复措施,以确保船体的强度和稳定性。
2. 舱室密封性能:检查船舱门、油舱盖、货舱门等密封件的完好性,确保它们能够有效地防止水、油等物质的渗漏。
3. 舵机系统:查看舵机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并确保舵机油箱的油位和质量符合规定。
二、消防安全巡检船舶在海上航行期间,消防安全是非常关键的。
船舶应当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
1. 消防设备:确保船上的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喷淋系统以及火焰探测器等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遵循消防安全标准。
2. 防火隔离:检查船舱、船舶设备和机舱是否有良好的防火隔离措施,确保火灾的扩散被最大限度地限制在受影响的区域。
三、航行设备巡检航行设备是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关键。
巡检航行设备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 导航设备:确保船舶上的导航灯、雷达、GPS和罗盘等导航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进行定期的校准和维护。
2. 通信设备:检查无线电设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员个体通信设备等通信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四、人员安全巡检人员安全是船舶运营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巡检人员安全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船员培训和执照: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培训和合格的执照,并定期检查其证书的有效性。
2. 人员逃生与救生设备:检查船舶上的逃生通道、救生艇、救生桶和救生圈等逃生与救生设备的完好性并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
3. 船舶安全制度:检查船上的安全制度和紧急情况演练是否符合规定,并确保所有船员都了解和熟悉这些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模版
船舶安全检查制度模版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利用航行资源,维护船舶运营秩序。
适用于所有船舶的日常运营和安全检查。
二、定义1. 船舶:指所有在水上运行的载运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商船、客船、渔船等。
2. 安全检查:指对船舶进行定期、临时的检查和评估,以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运营可靠。
三、主要内容1. 船舶日常安全检查1.1 船舶外部设备检查- 检查船体结构和船壳是否完好无损。
- 检查船舶灯光、标志和信号是否正常。
- 检查锚、锚链、舵和螺旋桨等设备是否完好。
- 检查救生艇、救生圈和救生衣等救生装备是否齐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1.2 船舶内部设备检查- 检查船舶机舱、舱室和甲板等区域是否整洁、清爽。
- 检查主机、辅机和电力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 检查消防设备、通风系统和燃气探测器等安全设备是否正常。
1.3 船舶人员检查- 检查船员的证件和资质是否完善。
- 检查船员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合规。
- 检查船员的工作状态和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2. 船舶定期安全检查2.1 物料和货物装载检查- 检查货物的稳定性和堆放情况。
- 检查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
- 检查船舶的容积和载重限制是否符合规定。
2.2 船舶设备维护和保养检查- 检查船舶驱动设备的润滑和冷却系统是否正常。
- 检查船舶的电气设备和通信设备是否正常。
- 检查船舶的航行控制和导航设备是否准确可靠。
2.3 船舶安全管理检查- 检查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执行。
- 检查船舶的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是否齐备。
- 检查船舶的航行记录和航行日志是否完整和准确。
四、责任和监督1. 船舶所有人负责制定和执行本制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 相关船舶检查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整改措施。
3. 船舶运营单位和船员应积极配合船舶检查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营和合规性。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PSC检查的探讨
A S全 称 为 A T MA I D N T G C T A N I U O TC I E G I I A I O
4月 3 0日之前配备 ; 22 3 20 . . 0 2年 7月 1日后 建 造 的 5 0总 吨及 以上 0
的所有 非 国际航 行船 舶 (0 以上 ) 2m ; 2 24 在 20 .. 0 2年 7月 1日之前建 造 的非 国际航行
23 4 20 .. 04国 内航 行 海 船 法定 检 验 技术 规则 第 4
提高 AS I 应用效能 , 切实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 。 2 船 舶 AS设 备 的 功 能 、 I 配备 要 求 和 PC检 查依 S
据
2 1 船舶 A S设 备 的功能 . I
AS在航 海上 的最大 用途 就 是 在 一定 区域 内 自 I
S SE Y T M。随着 《 O A S L S公 约 20 00修 正 案 》 正式 的 生效 , 舶安装 AS成为 强 制性 规 定 , 舶 安装 AS 船 I 船 I
的巨大益处在于为船舶间提供 了全新的语音和文本 通信 的方 法 , 需人 为介 入 实 现 船舶 问 的 自动 识别 不 和“ 互见 ” I 船舶 问相互 提供 航 行信 息 的助航 。AS是
5 8
天 津航海
20 0 8年第 4期
AS内部存储 和 向外发送 的信 息包括静态 信 I
息 、 信息 和 航 次 信 息 三 种 ,P C检 查 中 经 常 发 动态 S
现的 问题 有 : Fra bibliotek() 6 他船发送的安全电文信息提示报警。
3 32 在 P C检查 中常见 的 问题 .. S
使用功 能 , 高 船 舶 避 碰 的 成 功 率 , 要 我 们 PC 提 需 S 检 查人员 加强检 查 , 高船 员 AS的实 际操作 能力 , 提 I
船舶安全检查自查指南
救生艇筏登乘装置1安装位置在艇筏附近,2每一艇筏(或相邻艇筏)有一登乘梯
0640
船用烟火信号:1数量种类与船检证书登记一致2无过期
0641
抛绳设备:1数量种类与船检证书登记一致2
0650
救生圈及属具1外观完好无开裂老化 2数量足够3不能用绳索固定 4反光标完好5一面标编号船名船籍港汉字另一面拼音 6.近海航区L<100配8只,100-150m4kg
0651
救生衣:1存放点有标示2配件齐全(灯、哨、反光带) 3值班地、独立报务室内
存放一件4在一分钟内穿妥5标有船名船籍港汉字6.张贴救生衣穿着图解
0660
救生艇筏双向无线1有三块备用电池且有效和一块平时测试用电池。
0661
船令广播系统:③
0695
训练手册:1.当前最新为2003版2.第一页填写船名等信息 3.手册内容应包括全船设备,不适用内容划去。
1551
白昼信号灯:1
1560
海图:1.配有最新齐全的港口图2
1570
航海出版物/航行资料1最新版2
1575
测深设备:1数字显示正常2打印记录良好3有侧深手锤52米标志绳
1581
舵角指示器:1正舵时无误差2实际舵角与指示器0度时相差大于1度,0- 5度允许不大于度误差,5~35度时不大于度误差3.指灯正常4.指示器故障3.驾驶台与舵机间指示器指示一致。
船舶安全检查自查指南
〔2010修订版〕
0100
船舶证书及有关证书
0101
0110
船检证书:1.所有登记的设备必须配齐 2.打印无误3.有MMSI证书
0120
DOC副本:年度签注失效
0121
SMC证书:1.证书失效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配备相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配备相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沪海船舶[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配备相关规定的通知(沪海船舶〔2008〕9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沿海航行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船舶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改善沿海通航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部分沿海航行船舶安装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的通知》(海船检〔2005〕406号),要求沿海航行的所有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危险化学品船、集装箱船必须于2006年4月30日之前配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实践证明,AIS的配备对防止船舶碰撞,尤其是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避免船舶碰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由于上海港水域船舶密度不断增加,航道复杂,导致上海港水域发生船舶碰撞事故的风险急剧增加。
为尽最大可能降低碰撞的风险,增加航行安全系数,提高船舶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改善上海港的通航秩序,现通知要求如下:一、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规定,对于所有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海船检〔2005〕406号文所要求除外的船舶)不迟于2008年7月1日完成配备一台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请相关单位做好规范实施的准备工作。
二、航经上海港水域300总吨至500总吨的海船和3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建议配备一台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三、在上海港从事港内作业的所有客船、交通船、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建议配备一台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四、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输入信息准确,不得故意关闭AIS。
五、船公司或船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保证相关人员能熟练掌握AIS操作。
二OO八年二月三日。
苏政发〔2010〕13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索引号:SJ046-B0600-2010-012实行日期:2010-11-01发布机构: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编号:苏政发〔2010〕136号公开日期:2010-11-02发布日期:2010-11-01苏政发〔2010〕1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适应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治本力度,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改善安全环境,规范安全行为,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落实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治久安。
(二)主要任务。
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船舶、冶金、海洋渔业等行业(领域)为重点,通过落实更加明确的岗位责任和安全规范,推进更加完善的技术保障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实行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提升企业防灾抗灾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事故处置能力“三个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三化管理”,构建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三张网”,加快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规范船舶交通服务,促进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直属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
江苏海事局分支、直属派出机构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根据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VTS用户指南》,明确各VTS系统覆盖水域的范围、船位报告线或船位核对点的位置、船舶报告和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方式等事项,并对外公告。
第二章船舶报告第五条下列船舶在经过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时,应当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二)客船;(三)1000总吨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四)16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船舶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上的拖轮船队(港作拖轮除外)。
第六条外国籍船舶和3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在经过沿海船位报告线时,应当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
第七条船位报告的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籍港(中国籍船舶)、船长、总吨、吃水、载货情况、始发港或上一港、下一港以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它信息。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在保证该设备正常运行和输入数据及时、准确的情况下,可仅报告船名(呼号)、国籍。
第八条符合本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一)通过船位核对点;(二)靠离泊(浮筒)、抛起锚;(三)试航、试车前后;(四)进入单向控制航段前;(五)进出沿海港口航道。
全球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安装及检验
2 AIS 的功能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由舰船飞机之敌我识别器发展而成,具有操作简单、传输信息 量大、抗干扰能力强、定位精度高、实时显示船舶运动趋势等特点。在不需要人员操作的情 况下,该系统通过配合全球卫星定位导航系统(GPS)将船位、船速、改变航向率及航向等船 舶动态信息结合船名、呼号、吃水及危险货物等船舶静态资料由甚高频(VHF)频道自动连续 地向附近水域船舶及岸台广播,并接收和处理附近50nmiles 范围内其他船舶和岸台所发出 的同类信息,使邻近船舶及岸台能及时掌握附近海面所有安装此套系统船舶之动、静态资讯, 得以及时互相通话协调,并采取合理必要的避让行动,防止船舶碰撞。
7.5在确认系统已连接的情况下,可通电并进行下述试验: 1)检查 AIS 相连接的外围设备如 GNSS、电罗经等是否工作正常; 2)利用 AIS 设备内部的自检功能(BIIT)作自检测试,确认其结果正常; 3)确认在外部传感器具有有效输入信号时,AIS 设备应在2min 内正常工作并按照规定的 报告速率发射本船信息; 4)确认 GNSS 及电罗经等适用设备所显示的数据与 AIS 内部采集的数据完全一致,数据 精确应符合前述 AIS 性能标准要求; 5)按照提供的“AIS 初始化数据清单”,确认 AIS 已正确输入本船的静态和/或与航次 有关信息,应注意核对输入的 MMSI 码、GNSS 安装位置等数据是否正确; 6)在 AIS 正常工作情况下,开启驾驶台有关设备,建议开启中高频及雷达等设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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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提高海上人命安全、提高航行安全和效率、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AIS 的使用 在船舶的导航、通信、监视、搜救等方面将产生非常重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5.28•【文号】海船舶[2012]37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海船舶〔2012〕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保障国内船舶航行安全,提高船舶导航技术水平,我局全力推动船载自动识别系统(简称AIS)设备在国内航行船舶的普及和应用。
为落实相关工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重点开展国内航行船舶AIS设备安装配备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海船舶[2010]156号)的有关要求,督促有关船舶安装符合要求的AIS设备。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对AIS设备的检查应纳入国内航行船舶日常安全检查范围。
对国内航行船舶船载AIS设备的检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可参照《B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检查指南》(见附件)进行处理。
三、各海事管理机构重点检查设备的安装和配备、设备证书的持有情况、有关船舶信息的录入情况、船员的操作情况等。
对未按规定配备合格设备的船舶,应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
四、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辖区内航运企业做好监督检查的宣传工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检查指南本指南供现场检查人员对国内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和1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航行船舶开展检查时使用。
考虑到上述船舶大多数安装的是B级AIS设备,因而本指南的内容主要针对B级AIS设备。
除本指南以外,检查员在检查时还应该参考下列文件:(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通函 MSC.1/Circ.1252;(二)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2.09•【文号】海船舶〔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舶[201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主权,服务行政相对人,我局制订了《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主权,服务行政相对人,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航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第四条拟停航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
第五条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停航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船舶拟停泊地点、值守船员配备情况等);(二)船舶签证簿(如适用);(三)船舶国籍证书(如适用);(四)所有权证书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五)船舶停航已报备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如适用);(六)值守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水手机工的服务簿);(七)已进行洗舱、测爆合格的书面证明(如适用);(八)主动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如适用);(九)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十)管理人保证落实船舶停泊期间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书面声明。
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后,对满足条件的,在船舶签证簿备注栏中予以签注。
船舶四小证知识更新题库
船舶四小证知识更新题库
船舶四小证知识更新题库如下:
1. 船舶四小证是指哪四证?
答:船舶四小证是指《船舶电台执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四证合一的简称。
2. 船舶四小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船舶四小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但也有其他情况,例如:《船舶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3年、《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等。
3. 船舶四小证需要年审吗?
答:是的,船舶四小证需要年审。
根据相关规定,船舶四小证每年都需要进行一次年审,以确保证书的有效性。
4. 船舶四小证年审的内容是什么?
答:船舶四小证年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船舶设备、船舶管理、船员配备等方面的检查和审核,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和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5. 船舶四小证年审的流程是什么?
答:船舶四小证年审的流程一般为提交申请、初审、审核、颁发证书等步骤。
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部门而有所不同。
6. 船舶四小证年审的费用是多少?
答:船舶四小证年审的费用因地区、部门和证书类型而有所不同,一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船舶配备的自动识别系统不正常使用(金地海罚〔2021〕4026)
船舶配备的自动识别系统不正常使用(金地海罚〔2021〕4026)【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发文案号】金地海罚〔2021〕4026【处罚依据】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78603044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处罚日期】2021.11.17【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溪市交通运输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金华市【处罚对象】陈关根【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35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11日15时44分,兰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兰溪市兰江建金高铁兰江特大桥水域对浙兰工程01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陈关根,船舶所有人是兰溪市顺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11月11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
11月17日兰溪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姜永锋、陶潇颖承办此案。
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陈关根身份证复印件、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AIS标识码证书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AIS正常使用照片、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陈关根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兰溪分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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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模版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模版一、概述船舶安全检查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可靠,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船舶安全检查的组织、责任、程序和要求,提高船舶安全检查的效率和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船员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船舶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四、主要内容1.船舶安全检查的组织与责任1.1船舶安全检查任务由船舶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并明确责任人。
1.2船舶安全检查的责任人要负责检查方案的制定、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及时报告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1.3船舶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4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1.5船员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材料。
2.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与要求2.1船舶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确保按要求及时检查船舶的各项安全工作。
2.2船舶安全检查应遵循“先人后物,先上后下”的原则,即先检查人员的安全措施,再检查设备和物品的安全状况。
2.3船舶安全检查应按照船舶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要全面、细致,确保不遗漏任何安全隐患。
2.4船舶安全检查要重点检查船舶的主要设备和系统,如发动机、舵机、锅炉、电气设备等,以及防火、防污染、救生等装置和设备的状态和功能是否正常。
2.5船舶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责任人要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3.船舶安全检查的记录与报告3.1船舶安全检查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并签字确认。
3.2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要分类保存,保密处理,以备随时查阅和审查。
3.3船舶安全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给船舶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确保重大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五、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与评估1.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船舶安全检查的监督由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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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一、活动目标本次专项检查活动旨在强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所属船员的责任意识,提高船员值班质量和部分船载航行设备的操作和使用能力,全力打击当前部分船舶值班高级船员人、证不符的违法行为,消除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信息录入不规范或不按规定使用的现象。
二、适用范围和活动时间(一)适用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明确要求安装AIS的船舶(包括国际航行在内的海船和内河船);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仅适用于中国籍沿海航行海船。
(二)活动时间:2010年6月15日至2010年9月15日。
三、活动安排(一)宣传准备阶段(2010年6月15日至6月20日)。
各单位应及时向辖区航运企业做好本次活动的宣传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自身辖区特点,制作宣传材料,对辖区内停泊、作业的船舶宣传相关法规及本次活动要求。
各单位应组织海事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专项检查活动指南》的内容,并熟练掌握本次检查所涉及的相关法规。
(二)活动实施阶段(2010年6月21日至9月15日)。
各单位对适用船舶实施专项检查活动。
部海事局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和专项检查工作研讨会,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思路。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0年9月30日前)各单位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部海事局。
四、具体要求(一)总体要求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结合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一并实施。
如有证据显示已接受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的船舶存有配员不足或人、证不符的行为,海事执法人员可对前述船舶及其船员实施重复检查。
AIS设备专项检查活动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在检查中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在专项活动期间对AIS设备的检查须作为船舶初始检查的必查内容之一,各单位一般不对活动期间已接受检查的船舶实施重复检查。
(二)关于船舶安全配员的特别要求1.实施船员名单申报制度。
活动期间,船舶在办理进出港签证时,须提交《船员名单》。
《船员名单》一式两份,加盖船章和船舶签证章后,海事签证机构和船舶各留存一份。
签证后船员发生变动,需向原海事签证机构提交原《船员名单》和更新后的《船员名单》,海事签证机构对更新后的《船员名单》签章和留存,并在原船员名单上“人员变更”标注“√”并加盖船舶签证章。
《船员名单》应随船舶签证簿一同保存。
船舶应确保提交船员名单真实准确。
2.各航运企业应确保所属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员足够合格适任的船员。
船长应认真履行职责,在船舶开航前检查船舶配员情况,对于不满足配员要求,坚决不能开航。
3.船舶应加强船员证书的管理,船舶不得使用不在船工作的船员证书办理签证手续,船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个人证书。
4.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大抵港船舶和离港前船舶的抽查比率。
海事执法人员应注意核对船舶实际配员与《船舶签证报告单》和《船员名单》中所记录的船员名单是否一致。
对船舶配员不足或用虚假配员信息骗取签证的情况,应对船舶予以滞留和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盗用或冒用他人适任证书骗取签证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活动期间,对违法船舶的行政处罚原则上适用处罚上限,对违法活动负有责任的船长,海事管理机构应予以一次违法记分15分处理,并将情况及时通报船员发证机构。
5. 海事执法人员应根据《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检查表》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
对于本次专项检查应设有工作台帐(统计表详见附件3)。
各单位应于活动开始后每15天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在之后5日内上报部海事局。
(三)关于AIS设备的特别要求1.对于外国籍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参照IMO MSC.1/Circ.1252执行,检查结束后将发现的缺陷和其他检查项目缺陷一并填入《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对于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机动船的检查,参照《AIS 设备专项检查表》。
检查结束后将发现的缺陷和其他检查项目缺陷一并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同时为船舶签发《AIS设备专项检查表》供船上留存备查。
检查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上注明“2010AIS设备专项检查”的字样,并加盖安检专用章部分覆盖前述标注。
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进行处理。
如发现船舶AIS设备在配备上存在缺陷,则应参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依照适用AIS的等级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附件1:船员名单船长签字及船章海事机构签章年月日时年月日时注:签证后人员发生变动,需重新提交此表,并在旧表□划“√”加盖签证章附件2: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检查表附件3: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统计表联系电话:填报日期:7附件4: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指南本指南提供给现场检查人员在开展检查时使用。
除本指南以外,检查员还应该参考下列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下适用于中国籍船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本次集中大会战的检查表中共8个问题,给每一问打“是”或“否”时,应考虑下列各点的要求。
如果回答是“否”,应在缺陷情况表述中注明。
(一)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与船舶国籍证书保持一致,证书应保持在有效期内。
(二)船舶实际配员是否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相符?船舶离港前以及在整个航行过程中,船舶实际配员人数或组成是否与配员证书相符。
如果不符,应对该轮进行滞留,并进行行政处罚。
(三)所有船员是否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文件?核实船上要求持证的船员是否持有与其职务相应的资格证书或有效的免除文件,证书是否真实,无变造涂改现象,核查证书是否保持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可向证书发放机关征询核实情况。
(四)是否按要求提交了船员名单?船舶在办理进出港签证时,须提交船员名单。
《船员名单》一式两份,加盖船章和船舶签证章后,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各留存一份。
签证后船员发生变动,需向原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原《船员名单》和更新后的《船员名单》,海事管理机构对更新后的《船员名单》签章和留存,并在原船员名单上“人员变更”标注“√”并加盖船舶签证章。
《船员名单》应随船舶签证簿一同保存。
船舶应确保提交船员名单真实准确。
签证后船员发生变动,船舶不能提交更新后的《船员名单》的或提交的《船员名单》不准确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相关船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督检查船舶。
(五)船员是否按照值班规则的要求值班?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1.值班船员是否做好与航行安全有关的动态和工作的正规记录;2.船舶应考虑到在不同条件下和不同水域内航行,而采取的相应的值班措施;3.无线电值班人员应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保持在所指定的频率上。
所有遇险和安全无线电设备、备用电源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4.值班船员应对与其职责相关的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并进行正规记录;5.所有主管机关规定的文件、船舶航行通告和主管机关要求的附加文件是否备妥。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有明显理由认为持证人未能保持值班标准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对持证人保持值班标准的能力和资格进行专业性评估: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2.在航行、锚泊或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3.违反航行规则;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
(六)值班船员是否有足够的休息时间?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
所有参加值班的船员在24小时内必须有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
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时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小时。
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时,可以不保持上述对休息时间的要求。
规定的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七)值班安排表是否张贴在易见之处?(八)船舶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船舶安全配员的缺陷?附件5: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表附件6: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本指南提供给现场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时使用。
除本指南以外,检查员还应该参考下列文件:(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通函 MSC.1/Circ.1252;(二)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须分清船舶所配备的AIS设备属于A级还是B级,根据AIS设备的不同级别,检查要求和缺陷处理要求也将不同。
船舶根据国际公约、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要求配备的AIS设备应为A级。
B级AIS设备为加强航行安全而建议非SOLAS 或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安装配备的助航设备,在设备功能和性能指标方面相对于A级设备进行了简化和降低,设备成本较低,便于普及安装。
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1. AIS-A级船载设备检查要求1.1 安装1.1.1船舶是否按配备要求安装AIS500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所有客船(如有免除的除外)。
1.1.2 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如船舶已配备,是否有该设备的型式认可证书,其次核对该设备是否已经在船舶检验证书航行设备栏里签注,检查时注意核对设备型号。
1.1.3 AIS是否装有主、应急双套电源,且能自动切换查看电源联接情况,该设备应由主电源供电,另外还接入应急电源。
检查AIS是否装有主、应急双套电源,且能自动切换。
对于现有船舶允许由导航分配电板及应急配电板分别供电。
1.1.4 AIS天线位臵是否符合要求AIS安装电缆在露天处所的连接端头是否有适当的水密措施。
AIS的VHF天线安装是否合理(AIS的VHF天线与船舶VHF 天线不应在同一水平面上且垂直方向间隔至少2米,如在同一水平面,则间隔至少10米)AIS的GNSS天线安装是否合理,GNSS 天线应在水平360度、仰角5-90度范围内无连续障碍物,在AIS 正常工作情况下,开启驾驶台有关设备,建议开启中高频及雷达等设备,保证AIS在中高频发射时仍能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