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财税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09 浏览次数: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类别主要品种别名
根菜类萝卜葖、芦菔、莱菔。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发文日期】2012-01-20【实施时间】2012-01-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财税﹝2011﹞137号规定,可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办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免税备案手续。
(一)备案程序按《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办理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三)备案登记成功的,自受理备案登记的当月开始生效。
纳税人在进行2012年1月(税款属期)的纳税申报前,且最迟不超过2012年2月10日,前来办理蔬菜流通环节免税备案的,可从2012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目的免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税项目为无固定期限备案。
即纳税人一次备案登记成功后,在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不设定备案失效时间。
二、经营任何一项或多项减免税项目且核定销售额高于起征点的双定户纳税人,或未享受起征点免税优惠政策的双定户纳税人,如全部销售免税货物,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后,从享受减免税的当月起取消储蓄扣税方式,纳税人应自行到税务机关或国税网站办理纳税申报。
经营任何一项或多项减免税项目且核定销售额高于起征点的双定户纳税人,或未享受起征点免税优惠政策的双定户纳税人,如销售免税货物的同时,兼营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后,从享受免税的当月起,纳税人的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
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菜豆
四季豆、芸豆、芸扁豆、豆角、刀豆、敏豆、玉豆、油豆
长豇豆
长豆角、豆角、带豆、裙带豆
菜用大豆
毛豆、枝豆
豌豆
青斑豆、麻豆、青小豆、荷兰豆、淮豆、留豆、金豆、麦豆、回回豆、甜豌豆
蚕豆
胡豆、佛豆、寒豆、罗汉豆
扁豆
峨眉豆、沿篱豆、眉豆、肉豆、龙爪豆
莱豆
金甲豆、科马豆、荷豆、玉豆、雪豆、洋扁豆、白豆、状元豆、棉豆、荷包豆
碧玉笋
黄花菜幼嫩假茎
马兰
马兰头、红梗菜、紫菊、田边菊、马兰菊、鸡儿肠、竹节草
香芹菜
荷兰芹、洋芫荽、欧芹、法国香菜、旱芹菜
珍珠菜
角菜、白苞蒿、山芹菜、珍珠花菜、甜菜子、鸭脚艾、乳白艾
瓜类
黄瓜
王瓜、胡瓜
冬瓜
东瓜
节瓜
毛瓜
南瓜
中国南瓜、倭瓜、番瓜、饭瓜
笋瓜
印度南瓜、玉瓜、北瓜
西葫芦
美洲南瓜、蔓瓜、白瓜、香瓜
越瓜
白瓜、脆瓜、酥瓜、梢瓜
绿豆芽
绿豆芽幼芽
黄豆芽
黄豆幼芽
黑豆芽
黑豆幼芽
青豆芽
青豆幼芽
红豆芽
红豆幼芽
蚕豆芽
蚕豆幼芽
红小豆苗
红小豆幼芽
豌豆苗
豌豆幼芽
花生芽
花生幼芽
苜蓿芽
苜蓿幼芽或幼苗
小扁豆芽
小扁豆幼芽或幼苗
萝卜芽
萝卜芽幼苗
菘蓝芽
菘蓝幼芽或幼苗
沙芥芽
沙芥幼芽或幼苗
芥菜芽
芥菜幼芽或幼苗
芥蓝芽
芥蓝幼芽或幼苗
白菜芽
白菜幼芽或幼苗
独行菜芽
球茎甘蓝
苤蓝、菘、玉蔓菁、芥蓝头、擘蓝
财税实务:企业收购蔬菜和海鲜再销售增值税税率是不是按13%征收?
企业收购蔬菜和海鲜再销售增值税税率是不是按13%征收?
问题:
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收购蔬菜和海鲜,冷冻后再销售增值税税率是不是按13%征收?
答:企业收购的如果是蔬菜,在137号文件目录范围内的话,冷冻后再销售是免征增值税的;收购的如果是水产品,冷冻后再销售应该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二)蔬菜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
财税【2011】137号
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类别主要品种别名根菜类萝卜葖、芦菔、莱菔胡萝卜红萝卜、黄萝卜、丁香萝卜、药性萝卜、番萝卜、芜菁蔓菁、圆根、盘菜芜菁甘蓝洋蔓菁、洋疙瘩、洋大头菜根菾菜红菜头、紫菜头美洲防风欧防风芹菜萝卜、蒲芹萝卜牛蒡东洋萝卜、蝙蝠刺、大力子根芹菜根洋芹菜、球根塘蒿婆罗门参西洋牛蒡、蒜叶婆罗门参山葵黑婆罗门参菊牛蒡、鸦葱薯芋类马铃薯土豆、山药蛋、洋芋、地蛋、荷兰薯、爪哇薯姜生姜、黄姜芋芋头、芋艿、毛芋魔芋磨芋、蒟蒻山药薯蓣、白苕、脚板苕、山薯、大薯、佛掌薯甘薯红薯、白薯、地瓜、番薯、红薯豆薯地瓜、凉薯、沙葛、新罗葛葛菊芋洋姜、鬼子姜菜用土圞儿香芋、美洲土圞儿蕉芋蕉藕、姜芋、食用美人蕉、食用莲蕉草石蚕螺丝菜、宝塔菜、甘露儿、地蚕葱蒜类韭草钟乳、起阳草、懒人菜、韭黄大葱木葱、汉葱洋葱葱头、圆葱大蒜胡蒜、蒜蒜薹蒜苔蒜苗蒜黄、青蒜分葱四季葱、菜葱、冬葱胡葱蒜头葱、瓣子葱、火葱、肉葱细香葱四季葱、香葱、蝦夷葱韭葱扁葱、扁叶葱、洋蒜苗楼葱龙爪葱、龙角葱蕹藠头、藠子、莱芝白菜类大白菜结球白菜、黄芽菜、包心白菜普通白菜白菜、小白菜、青菜、油菜乌塌菜榻菜、塌棵菜、榻地菘、黑菜菜薹菜心、绿菜薹、菜尖薹菜紫菜薹红菜薹芥菜类茎芥茎瘤芥、青菜头、菜头、包包菜、羊角菜、菱角菜抱子芥、儿菜、娃娃菜笋子芥、棒菜叶芥青菜、苦菜、春菜、辣菜、雪里蕻根芥辣疙瘩、冲菜、芥头、大头菜、疙瘩菜薹芥甘蓝类结球甘蓝洋白菜、卷心菜、包心菜、椰菜、莲花白、包包白、圆白菜、茴子白球茎甘蓝苤蓝、菘、玉蔓菁、芥蓝头、擘蓝花椰菜花菜、菜花青花菜木立花椰菜、意大利花椰菜、嫩茎花椰菜、绿菜花、西兰花芥蓝白花芥蓝抱子甘蓝芽甘蓝、子持甘蓝羽衣甘蓝绿叶甘蓝、菜用羽衣甘蓝、叶牡丹、花包菜叶菜类菠菜菠稜菜、赤根菜、角菜、波斯草莴苣千金菜、莴笋、生菜、青笋、莴苣笋、莴菜、油麦菜、莜麦菜芹菜芹、药芹、苦堇、堇葵、堇菜、旱芹。
关于销售免税蔬菜税收与账务处理(转自税屋)
关于销售免税蔬菜税收与账务处理(转自税屋)本帖最后由 Anhuicpa 于 2012-6-4 14:47 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后,对一部分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又陆续出台了与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
目前,增值税优惠种类主要有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
直接免征就是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直接减征一般包括: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例如销售旧货和物品规定了减半征收,还有按一定金额直接扣减,例如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
-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
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除了税收返还之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它们体现了政策导向,但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处理。
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所以,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政府补助,应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而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虽不作为政府补助,但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科目。
直接免征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解读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
解读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201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笔者结合实务,对文件进行解读如下:一、免税对象及范围1、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
注意,这里要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区分开,根据第《增值税暂行条例》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因此,只要是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销售时即可免增值税。
而本文件指的是在流通环节,不要求是农业生产者自产,但只是针对蔬菜,注意不包括水果。
纳税人也未限制在某些特定行业,任何行业均可享受优惠,如超市等。
2、关于蔬菜的范围,由文件的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进行规范。
简单加工的蔬菜也可享受免增值税优惠,简单加工指: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
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以上免税的蔬菜范围,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免税蔬菜范围一致。
二、强调分别核算免税与应税货物纳税人如兼营蔬菜和其他货物销售的,应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优惠。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其规定是一致的。
三、进项税的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2012年1月1日起,销售蔬菜为免征增值税项目,其相应的进项税也不得抵扣。
2012年1月1日前的蔬菜进项税留抵税额,不得抵扣2012年以后销售蔬菜的销项税额,而应将其做进项税转出。
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市场,给力菜篮子工程。
蔬菜流通环节免增值税一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是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二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三是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四是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五是强调分别核算。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税收优惠覆盖农产品产供销各环节近年来,国家对农业生产给予了多项税收优惠,137号通知发布后,税收优惠覆盖了农产品产供销各环节。
第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这是《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
第二,农业产品实行低税率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第三,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此次《通知》已作出明确规定。
(完整版)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发布人:王虎时间:2012-03-27 浏览次数:25信息来源:新华社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意见提出,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意见明确,各地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等鲜活农产品网点发展规划。
鼓励流通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
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输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意见指出,要大力推进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积极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
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区菜市场直供直销,推动在人口集中的社区有序设立周末菜市场及早、晚市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
意见明确,各城市要合理确定耐贮蔬菜的动态库存数量,保障应急供给,防止价格大起大落。
加快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意见同时提出以下七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
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二是加强金融支持,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三是保障合理用地,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农产品投机炒作,做好外资并购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审查。
五是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六是加快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建设。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财政部: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珍珠菜 角菜、白苞蒿、山芹菜、珍珠花菜、甜菜子、鸭脚艾、乳白艾 瓜类 黄瓜 王瓜、胡瓜 冬瓜 东瓜 节瓜 毛瓜 南瓜 中国南瓜、倭瓜、番瓜、饭瓜 笋瓜 印度南瓜、玉瓜、北瓜 西葫芦 美洲南瓜、蔓瓜、白瓜、香瓜 越瓜 白瓜、脆瓜、酥瓜、梢瓜 菜瓜 蛇甜瓜、老羊瓜、酱瓜 丝瓜 圆筒丝瓜、蛮瓜、水瓜、棱角丝瓜、胜瓜 苦瓜
胡麻幼芽或幼苗 蕹菜芽 蕹菜幼苗 芝麻芽 芝麻幼芽或幼苗 黄秋葵芽 黄秋葵幼苗 花椒脑 花椒嫩芽 芽球菊苣 菊苣芽球 苦苣芽 苦苣幼芽或幼苗 佛手瓜稍 佛手瓜幼稍 辣椒尖 辣椒幼稍 豌豆尖 豌豆幼稍 草芽 草芽幼嫩假茎 碧玉笋
黄花菜幼嫩假茎
婆罗门参 西洋牛蒡、蒜叶婆罗门参 山葵
黑婆罗门参 菊牛蒡、鸦葱 薯芋类 马铃薯 土豆、山药蛋、洋芋、地蛋、荷兰薯、爪哇薯 姜 生姜、黄姜 芋 芋头、芋艿、毛芋 魔芋 磨芋、蒟蒻 山药 薯蓣、白苕、脚板苕、山薯、大薯、佛掌薯 甘薯 红薯、白薯、地瓜、番薯、红薯 豆薯 地瓜、凉薯、沙葛、新罗葛 葛
菊芋 洋姜、鬼子姜 菜用土圞儿 香芋、美洲土圞儿 蕉芋 蕉藕、姜芋、食用美人蕉、食用莲蕉 草石蚕 螺丝菜、宝塔菜、甘露儿、地蚕 葱蒜类 韭 草钟乳、起阳草、懒人菜、韭黄 大葱 木葱、汉葱 洋葱 葱头、圆葱 大蒜 胡蒜、蒜 蒜薹 蒜苔 蒜苗 蒜黄、青蒜
冬寒菜 冬苋菜、冬葵、葵菜、滑肠菜 落葵 木耳菜、软浆叶、软姜子、染浆叶、胭脂豆、豆腐菜、藤菜、紫果菜 茼蒿 蒿子秆、大叶茼蒿、蓬蒿、春菊 芫荽 香菜、胡荽、香荽 茴香 小茴香、香丝菜、结球茴香、鲜茎茴香、甜茴香 菊花脑 菊花叶、黄菊籽、路边黄、黄菊仔 荠菜 护生草、菱角菜、地米草、扇子草 菜苜蓿 草头、金花菜、黄花苜蓿、刺苜蓿、南苜蓿、黄花草子 番杏 新西兰菠菜、洋菠菜、夏菠菜、白番苋、海滨莴苣、宾菜、蔓菜 苦苣 花叶生菜、花苣 紫背天葵 血皮菜、紫背菜、红凤菜、观音苋、双色三七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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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09 浏览次数: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