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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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理赔调查工作总结

人身险理赔调查工作总结

人身险理赔调查工作总结
人身险理赔调查工作是保险公司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客户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声誉。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人身险理赔调查工作进行了深入总结和分析,希望能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首先,我们发现在人身险理赔调查工作中,客户的配合是至关重要的。

有些客户在事故发生后可能会情绪激动,对调查工作不够配合,甚至有些客户会提供虚假资料。

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更加注重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客户的配合度,以便更准确地了解案件的真相。

其次,我们发现在调查工作中,信息的收集和核实是非常重要的。

有些案件可能涉及多方面的信息,需要我们进行综合分析和核实。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收集和核实机制,确保我们能够获取到准确的信息,从而更加客观地判断案件的真实性。

另外,我们也发现在人身险理赔调查工作中,专业知识和技能是非常重要的。

有些案件可能涉及到法律、医学等多方面的知识,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处理。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不断学习和积累相关知识,以便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案件。

总的来说,人身险理赔调查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提高信息收集和核实的准确性,以便更好地保障客户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希望我们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进步,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摘要】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合同,对保险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过程中,有一些关键条件和要素需要满足。

人身保险合同需要符合成立条件,包括合法合规、保险标的明确等。

合同要素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

而合同生效的条件则是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一般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签署合同、支付保险费等方式实现。

加强人身保险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保险行业和消费者都有益处。

认真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过程对双方都至关重要。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成立条件、要素、形式、生效条件、生效方式、保险双方的意义、保险合同管理、重要性。

1. 引言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时提供经济赔偿和保障。

人身保险合同通常包括寿险、意外险、重疾险等各种险种,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的经济安全。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其实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具体表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约定内容的载体。

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行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共同遵循和执行的规范,是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性约定。

1.2 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还在于其可以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疾病导致无法工作时,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帮助家庭度过难关,确保家庭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其可以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通过人身保险的普及和发展,可以减轻社会对救助系统的压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对个人、家庭的保障作用,更在于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

2022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检测II卷(附答案)

2022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检测II卷(附答案)

2022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检测II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满分为130分。

2.全卷共三大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

3.作答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时,采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涂黑所选的选项。

4.作答案例分析题时,采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

姓名:_________考号: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每题1分。

选项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1、某施工企业与一仓储中心签订了仓储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后一周内交付货物,届时合同生效。

施工企业有权?……提取或…?提取货物,关于该仓储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该仓储合同签订即生效,不以交付为要件B.如施工企业逾期提货,其有权拒绝仓储中心加收仓储费C.该施工企业向仓储中心交付货物时合同生效D.如施工企业提前提货,则有权要求仓储中心减收仓储费2、某施工单位从租赁公司租赁了一批工程模板,施工完毕,施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批模板卖给其他公司。

后租赁公司同意将该批模板卖给施工单位。

此时施工单位出卖模板的合同为( )合同。

A.可变更可撤销B.效力待定C.无效D.有效3、根据《建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情开中,属于违法分包的是( )A.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施工的B.分包单位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牛的施工企业的C.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D.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实施的4、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经过平等协商确定某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限为3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使用后的第4年屋面出现渗漏,则承担该工程维修责任的是( )A.施工企业B.建设单位C.使用单位D.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确定5、某单位8月5日接到人民法院裁定书后不服裁决,上诉的期限是( )A.8月20日前B.8月15日前C.8月12日前D.11月5日前6、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除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外的其他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事故发生( )起及时补报。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精品文档.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双方法律行为,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的订立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一、人身保险合同要约之方式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要约的一般形式投保单它是由投保人填写的,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的一种正式单证,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单所限制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主观要求。

现实中,人身保险交易都由保险中介人完成,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与购买寿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并不直接联系,因此,投保单成为他们之间交易信息的承载工具。

人身保险投保单并非千篇一律,各保险人有选择的余地。

但应包括以下这些最基本的内容:①有关险种的具体事项;②有关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③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陈述的事实。

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都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为要约,作为要约,投保单的内容就不能仅仅表达投保人购买寿险的愿意,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样才能使保险人有作出承诺的可能,否则只能构成要约邀请。

但投保单作为要约的法律效力与一般要约不同,一般要约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被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反要约或拒绝,或对其置之不理,但投保单却要求作为被要约人的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对其进行处置,并及时通知投保人。

否则,保险人可能因此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投保人在填具投保单的同时,交付了保险费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作为要约的投保单的撤回,必须在保险人作出承诺,即签发保单以前实施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险人签发保单或在投保单上核保签章作出承诺,则投保人不能撤回,要终止合同只能按退保处理。

投保单在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要约,是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步骤,因此实践中各保险公司多在保险条款首条规定,投保单是构成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相互沟通和了解的重要途径。

人身保险实训调查报告

人身保险实训调查报告

一、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了解人身保险实训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本报告通过对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实训课程的调查,分析了实训课程的设计、实施、效果等方面,旨在为我国人身保险实训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调查对象与方法1. 调查对象:本次调查对象为某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实训课程,包括课程设计、教师、学生、企业导师等。

2. 调查方法:本调查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实地考察等方法,对人身保险实训课程进行深入了解。

三、调查内容与分析1. 课程设计(1)课程目标:人身保险实训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具备人身保险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2)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主要包括人身保险基础知识、保险营销、理赔、风险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

(3)教学方法:课程采用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2. 教师队伍(1)教师背景:教师队伍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导师和高校教师组成,能够为学生提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

(2)教学质量:教师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3. 学生情况(1)学生背景:学生来自全国各地的大学,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2)学习效果:通过实训课程,学生掌握了人身保险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提高了就业竞争力。

4. 企业导师(1)企业导师背景:企业导师来自我国知名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企业导师作用:企业导师在实训过程中,为学生提供实际操作指导,帮助学生提高业务能力。

5. 实训效果(1)学生满意度:学生对实训课程满意度较高,认为实训课程有助于提高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2)就业率:通过实训课程,学生就业率明显提高,为我国保险业输送了大量优秀人才。

四、结论与建议1. 结论本次调查表明,某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实训课程在课程设计、教师队伍、学生情况、企业导师等方面表现出色,取得了良好的实训效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36-2007,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充分认识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真遵照《规范》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设置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保密制度、归档制度、交接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查(借)阅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规范》中《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不能低于《规范》要求。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ICS 01.140.20A 14备案号:20848-2007DA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36-2007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management2007-06-06 发布2007-07-01实施国家档案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下word资料14页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下word资料14页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下)张秀全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说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合同内容的确定,非依法定或约定事由,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

那么,合同的生效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负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同时的,即如果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则随着合同的成立就产生了相应的履行效力。

但特殊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则已成立的合同将因此而无效。

当事人双方有特殊约定时,已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立即生效,而于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届至或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也是如此。

但人身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的一种,其生效时间更具有特殊性,在保险实务上更易引起纠纷。

因此,有必要对其作些深入的探讨。

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保险合同的生效主要涉及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问题。

在人身保险合同理论和实务上,常常引起争议的是保险人应何时开始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非投保人应于何时交纳首期保险费。

因此,我们这里仅探讨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中保险人应于何时开始承担其保险责任的问题。

在人身保险合同实务上,保险公司的有关保险条款对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虽无统一的规定,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①]第一种是自保险人承保后责任开始,其要件是保险人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

第二种是自保险单签发后责任开始,其要件是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第三种是自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责任开始,其要件是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

第四种是保单明确规定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为自某年某月某日0时起至某年某月某日24时止。

人身保险实验报告

人身保险实验报告

一、实验目的本次实验旨在通过具体实践操作,加深对人身保险的理解,熟悉投保过程,掌握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各类保险产品种类和责任等相关知识,提高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实验内容1. 实验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实验目的: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特点及投保流程。

(2)实验内容:① 通过查阅资料,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基本概念。

② 学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流程,包括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支付保费、领取保险合同等环节。

③ 通过模拟操作,完成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2. 实验二:寿险保险(1)实验目的:了解寿险保险的概念、特点及投保流程。

(2)实验内容:① 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寿险保险的定义、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基本概念。

② 学习寿险保险的投保流程,包括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支付保费、领取保险合同等环节。

③ 通过模拟操作,完成一份寿险保险的投保。

3. 实验三:健康保险(1)实验目的:了解健康保险的概念、特点及投保流程。

(2)实验内容:① 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健康保险的定义、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基本概念。

② 学习健康保险的投保流程,包括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支付保费、领取保险合同等环节。

③ 通过模拟操作,完成一份健康保险的投保。

三、实验步骤1. 实验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概念和投保流程。

(2)模拟操作,完成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2. 实验二:寿险保险(1)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寿险保险的基本概念和投保流程。

(2)模拟操作,完成一份寿险保险的投保。

3. 实验三:健康保险(1)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健康保险的基本概念和投保流程。

(2)模拟操作,完成一份健康保险的投保。

四、实验结果与分析1. 实验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过本次实验,我们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掌握了投保流程,提高了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最新-赴苏州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情况调查报告 精品

最新-赴苏州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情况调查报告 精品

赴苏州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情况调查报告保险理赔管理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核心,也是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和提升公众形象的关键。

为全面了解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情况,评估理赔服务质量,有效解决理赔难问题,江苏保监局联合XX市保险行业协会,对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情况开展了专项调查。

结果显示,近年来人身保险理赔服务质量有较大好转,但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赔难问题。

保险业要在深入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研究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XX市现有18家人身保险公司,此次调查选择其中开业满4年的8家作为调查对象,包括中国人寿、太平洋、平安、新华、泰康、太平、友邦和信诚。

2019年,人身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57.3亿元,理赔给付[1]2亿元,8家公司分别占比94.5%和96.1%,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主要调查三方面内容:一是了解理赔服务的基本情况,对各公司理赔制度及相关流程进行对比分析。

二是统计分析各项理赔给付指标,包括理赔人数、调查比例、拒赔比例、平均结案时间、投诉件数、诉讼件数等,并按照随机等距抽样方法抽取各公司意外险、短期医疗险、重大疾病保险、人寿保险单各25件,共计 7份样本[2]进行抽样分析。

三是召集相关公司理赔专业人士组成“理赔争议案件研究小组”,重点对所有19份诉讼案件,及按照随机等距的抽样方式抽取的100份拒赔案件逐案研究讨论,评估诉讼案件和拒赔案件的合理性。

二、XX市人身保险理赔服务总体情况总体上看,各公司均建立并完善了相关工作流程,能较好地执行理赔管理制度,理赔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见附表)(一)件均理赔给付金额偏低,保险保障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2019年,各相关公司理赔给付案件19.6万件,理赔给付1.93亿元,件均理赔给付985元。

其中,个险件均理赔给付2589元,团险仅671元。

件均理赔给付金额偏低的主要原因是,个人短期医疗险、意外险理赔案件数量占80%以上,团险超过95%,而短期医疗险、意外伤残的给付金额一般不高,因此摊薄了件均指标整体水平。

有关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6篇

有关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6篇

有关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6篇篇1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对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然而,有关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常常容易引发纠纷。

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有保险合同的签订,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合同;二是要有保险费的支付,在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三是要有被保险人的认证。

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条件,否则合同不生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常常引发争议。

首先,在签订合同环节,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保险公司可能隐瞒重要信息或者虚构保险产品的优势,导致投保人在不清楚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其次,保险公司可能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职业等情况进行不充分的调查,导致在出险后拒绝赔付。

再次,有些投保人在未了解清楚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当出险后才发现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当出现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一是通过协商解决,与保险公司进行积极沟通,若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二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投保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为避免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引发纠纷,投保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二是要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职业等情况,避免在出险时保险公司以虚假信息为由拒绝赔付;三是选择正规、信誉好的保险公司,避免购买“黑保险”产品,保障自身权益。

总之,人身保险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若发生合同纠纷,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避免导致不必要的经济和法律损失。

希望未来在保险市场中,人身保险合同能够更加规范、透明,有效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2000字】【2044字】篇2人身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引纠纷人身保险是指通过保险公司与个人签订合同,以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情况下的生命、健康或身体安全的一种保险方式。

人身保险实验报告25则范文

人身保险实验报告25则范文

人身保险实验报告25则范文第一篇:人身保险实验报告2实验报告(一)实验项目:保险公司的工作流程和我国保险行业(寿险业)现状实验日期:2011年5月17日一、实验目的与任务:实验目的:1学会如何登陆保险智胜模拟系统软件。

2通过该软件了解保险相关业务相关流程 3具体了解几家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

4了解并分析我国保险市场基本现状。

实验任务:1根据老师提示,输入账号及密码登陆保险业务“智盛”模拟系统。

2进入模拟软件界面,查看我国保险公司相关业务内容。

3具体了解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操作业务流程。

4以客户的名义填写申请保单等相关模拟操作5以保险公司业务员身份进行保单的审核等模拟操作。

上网找寻几家我国比较大的保险公司并进入其网站。

7了解这几家保险公司的机构设置,有哪些重要业务等 8具体了解和分析我国保险市场基本现状。

二、实验步骤和内容:实验步骤:1、熟悉并学会使用“智盛”模拟系统。

2通过该系统具体了解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流程3学生分别以客户和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进行填写和审核保单的模拟操作。

4通过上网等途径,具体了解中国几家大的保险公司。

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的机构设置,公司的重要业务,公司的主要保险产品等。

通过上网等途径,具体了解中国保险行业和保险市场的基本现状实验内容:1具体了解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流程。

2了解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内容。

3具体了解中国保险行业和保险市场的基本现状三、实验结论及思考:通过本实验熟悉了保险模拟软件的操作,并了解了我国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业务的具体内容以及我国保险业务的具体流程,在此基础上通过自己的亲自操作,即首先以保险客户的身份填制保险申请单以及交保费,然后以保险业务员的身份进行相关审核等工作,从而了解了该如何选取保险和买保险,并知道了保险业务内部的运作流程。

并通过上网了解了如我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的机构设置,保险业务内容以及有哪些保险产品等。

通过学习和了解保险相关知识,我觉得我国保险公司应该不断创新和开发出更多的保险产品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保险市场,满足客户的需要。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关于全江苏省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全江苏省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全省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编辑:王新文律师编辑时间:2007-12-16 15:43:11 浏览次数加大保险纠纷案件审理力度保障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关于全省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培育保险业发展的精神,落实江苏省法院系统服务“两个率先”的实施意见,保障和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久前,我们组织力量调阅了全省法院近两年审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并赴南京、无锡、徐州等地,对当前保险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审理情况作了专题调研。

我们在与南京保监办、各大保险公司、各地民商审判人员广泛座谈的同时,重点复查了各地自2001年以来审结的件保险纠纷案件。

调查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当前保险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1、案件数量总体而言较少,且增幅缓慢。

据南京保监办提供的资料,2002年江苏保费收入达到284.12亿元,同比增长59.28%,保费总量居全国第一;江苏保险机构的数量也位居全国第一;江苏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保险市场。

然而, 2002年,全省保险纠纷案件共件,占同期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仅为%。

1998年件,1999年件,2002年件,(引入统计数据,年均增长%。

这与其他民商事纠纷案件形成较大反差,与江苏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很不协调。

2、案件分布不平衡,案件类型不平衡。

就案件分布而言,2001至2002年,徐州地区收案数超过250件,无锡地区收案数为100件,镇江地区受理5件,泰州地区仅受理2件,其他地区一般在20件左右。

从案件类型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在徐州和无锡地区占有很大的比重,2002年仅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就有163件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其他地区机动车辆保险纠纷和人寿保险保险金求偿纠纷约各占1/3;盐城地区近几年则未受理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3、案件标的额相对较小,但影响面广。

从调查情况看,超过20万元的很少,约占%,因而包括南京、苏州、泰州在内的不少地方中级法院民二庭尚未受理过一审保险纠纷案件。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服务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简介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4号《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已经2010年1月2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二月十一日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第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承保、回访、保全、理赔、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称保全,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服务标识牌,对服务的内容、流程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意见箱或者客户意见簿。

保险公司的柜台服务人员应当佩戴或者在柜台前放置标明身份的标识卡,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基本的职业规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布服务电话号码,电话服务至少应当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将相关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号码告知投保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每日24小时电话服务,并且工作日的人工接听服务不得少于8小时。

保险公司应当对服务电话建立来电事项的记录及处理制度。

第六条保险销售人员通过面对面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出示工作证或者展业证等证件。

保险销售人员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将姓名及工号告知投保人。

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从事保险销售的下列人员:(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三)保险营销员。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建立投保提示制度。

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以便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摘要: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是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则很难谈得上保险业务的开展。

针对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的颇多争议,该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进行讨论,分析讨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涵义、要件并对与其密切相关的单据及保险费的缴付等进行说明,以解决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律上的疑问,公平合理地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利益,并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所借鉴。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责任责任承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保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身保险作为保险中一大分支,在保险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有很多的争议,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

针对以上情况,该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及与之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述1.1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怎样成立和生效,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何时得以保护,也关系到保险人保险责任之始端,因此,投保人投保后,作为利益相对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方式有截然不同之主张:前者希望人身保险合同尽快成立和生效,以便更早地得到保险保障;后者则希望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尽可能的往后推延,这样就能更大程度的确认被保人的安全。

1.2 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人身保险合同为众多合同中的一种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的特征。

笔者认为为了能更深刻、透彻全面地理解人身保险合同,有必要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表述。

其一,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一方面投保人必须支付保险费,另一方面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实验报告

人身保险实验报告

人身保险实验报告人身保险实验报告引言:人身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旨在为个人提供保障和风险管理。

本实验旨在探索人身保险的基本原理、作用以及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一、人身保险的定义和分类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

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等多种类型。

寿险主要关注被保险人的生命风险,健康险则关注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意外险则强调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进行保障。

二、人身保险的作用和意义1. 个人保障:人身保险可以为个人提供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和死亡等风险的保障,减轻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

2. 资产保值增值:人身保险还可以作为一种长期投资工具,通过保单的现金价值增长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3. 社会稳定:人身保险的普及可以提高社会的稳定性,减少因个人意外事件而导致的社会负担。

三、人身保险的运作机制1. 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核心是保险合同,通过合同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 保费支付: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则承担风险并提供相应的保障。

3. 理赔和赔付: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赔付。

四、人身保险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1. 市场规模:人身保险市场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尤其是在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

2. 产品创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和保障的需求不断增加,人身保险市场也在不断创新,推出更加个性化和灵活的产品。

3. 监管政策: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在加强对人身保险市场的监管。

结论:人身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实验,我们深入了解了人身保险的定义、作用、运作机制以及市场现状。

希望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能够更好地推动人身保险的发展,为个人和社会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人身保险产品实验报告的讨论建议质疑

人身保险产品实验报告的讨论建议质疑

人身保险产品实验报告的讨论建议质疑讨论:
1.人身保险产品实验报告中提到的数据和结果是否充分证明了该保险产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2.报告中所使用的实验方法是否具备代表性?是否能够准确地反映保险产品在真实市场环境中的表现?
3.报告中提到的市场调查结果是否充分证明了消费者对该保险产品的需求和接受程度?
4.报告中是否考虑了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并对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讨论?
建议:
1.建议在未来的研究中,增加更多的样本和数据,以提高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和代表性。

2.建议采用多种实验方法和研究设计,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建议对市场调查结果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包括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态度和信任度等方面的研究。

4.建议在报告中明确提及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

质疑:
1.报告中是否存在数据或实验方法上的偏差,导致结果不够准确
或具有误导性?
2.报告中是否充分考虑了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并对其进行了恰当的分析和讨论?
3.报告中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或偏见,导致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4.报告中是否考虑了其他可能影响保险产品表现的因素,如经济环境、政策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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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调查与思考
所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具体来讲,人身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疾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意外灾害、疾病、衰老等原因导致死亡、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退休,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生存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的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要约之方式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要约的一般形式。

投保单它是由投保人填写的,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要求的一种正式单证,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单所限制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主观要求。

现实中,人身保险交易都由保险中介人完成,签发保险单的保险人与购买寿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并不直接联系,因此,投保单成为他们之间交易信息的承载工具。

人身保险投保单并非千篇一律,各保险人有选择的余地。

但应包括以下这些最基本的内容:①有关险种的具体事项;②有关被保险人的详细情况;③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陈述的事实。

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都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为要约,作为要约,投保单的内容就不能仅仅表达投保人购买寿险的愿意,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这样才能使保险人有作出承诺的可能,否则只能构成要约邀请。

但投保单作为要约的法律效力与一般要约不同,一般要约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被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反要约或拒绝,或对其置之不理,但投保单却要求作为被要约人的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对其进行处置,并及时通知投
保人。

否则,保险人可能因此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投保人在填具投保单的同时,交付了保险费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因此投保人须正确填写投保单。

特别是其中的“声明”事项,是投保标的危险程度或状态等有关事项的陈述,投保人填写时须据实告知。

因为“声明”事项,常为保险人核实情况决定承诺与否的依据。

一般要填明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以及投保人和受益人基本情况。

投保单的填写不论是出于投保人的主动或出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宣传劝说均不改变投保单的要约性质。

2、其他足以表明投保人投保意愿的行为或意思表示,均可构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要约国外推出的赠券保险,我国现行的交通运输及民航部门代保险公司销售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均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某种行为或意思表示为要约。

当然这里的意思表杀既包括书面形式,如电子单据、电报、电子邮件等,还应包括口头形式,如对话、电话等形式。

有些国家法律允许投保人以口头形式要约,该口头要约亦构成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保险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人身保险实务中也很少出现,随着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口头形式以后可能会发展为要约的一种重要形式。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的请求构成要约,保险人的核保批单构成承诺。

但有时,要约与承诺两者地位倒置。

如保险人所发保险单附上新的条件,或者以保险人新拟制的尚未公布献基本条款出立保险单,这时保险单的交付成为新的要约,须经投保人承诺才能生效。

二、人身保险合同承诺及其法律后果
1、人身保险合同的承诺方式
第一,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人身保险合同承诺之一般形式。

人身保险作业方式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理想的作业方式应为:客户提出投保要约、公司核保通过~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同时出具保险单。

而现实中,国内外的作业方式通常为:客户提出投保要约~代理人收费~公司核保通过~出单承保。

这种方式可避免保险公司对大量不经意投保要约在审核上花费大量管理营运费用,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但却出现了代理人收费至公司核保承诺期间,保险契约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

依美国保险法通例,在这一期间可采用暂保单的形式明确契约各方的权利义务。

暂保单性质上属口头约定的书面记录、尚非保单本身,但如果它的内容具备了保险契约的要点,并声明在一定期限内有拘束力的,则在保险单作成交付前有与保险单同等之效力,一旦保险单作成交付,暂保单的条件归并于保单。

如果未等到保险单发出即发生保险事故,仍应按所商定的某一种保险单之效力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我国人身保险实务中亦有首期保费收据之出给,但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它以等同于美国寿险通例中保险收据之暂保单效力,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人身保险实务中的一大缺陷,以致于近年来我国的保险纠纷不断。

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完成以保险单的作成交付为最后步骤,保险单一经出给,则吸收了先前议定的条件及暂·保单之约定,若无诈欺或非法情节,一切条件均以保险单之所载为凭,人身保险单不仅为契约证明,寿险付足2年以上保险费后,可凭单向保险人出质借款。

保险合同常订有以取得保单为其生效条件的,未取得保险单的合同效力不发生,保险单因交付而生效。

各国保险惯例,保险单为保险书面合同之一部分,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仍有补充合同之作用,我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条款第一条均规定了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之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依保险法例,人身保险单中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基本情况,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订约日期,受益人姓名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为必须记载的事项。

如有欠缺,则属合同内容不完整,往往可视为合同在实质上未成立。

当然,若有其他文件可供参证者,应允许当事人自行改正,故不存在效力问题。

第二,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核保签章是人身保险合同承诺的重要形式。

投保人填具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经过必要的审核,如认定没有疑问的,便会在投保单上的核保栏签上“同意承保”或相类似之字样,并加盖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即视为保险人已承诺。

审核的内容主要有: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楚;被保险人年龄和投保年期是否符合承保规定,对周岁是否计算正确;被保险人名单中的人数、份额、保险金额、保险费是否与投保单所填写的相符;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承保条件、对已有残疾的,是否注明残疾的部位、程度等。

第三,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接受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属保险人承诺的方式。

商业保险基金与一般的投资基金是不同的,投资基金一般委托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各种试券或实业,取得利息、股息等收益,然后再按各级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平均分享利益。

而商业保险基金的受托者为商业保险公司,出资者的目的在不在于取得收益,而在于通过缴纳保险费组成风险共
同基金方式将自身的风险交由整个基金成员分摊,达到转移风险之目的。

由此可以推断;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即已承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因为此时,风险单位实质上已成为保险基金成员之一,作为一善良的基金管理人的保险人,只要投保人投保时无欺诈行为,就没有理由剥夺其享受风险保障之权利。

此时保险代理人开具的保险费暂收收据,实质上就等同于一张暂保单,而正式保单的出具与否,实际上仅仅是滞后于承诺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是保险人之义务,并无太多的意义。

因为即使正式保单出具后,如保险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当时违反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为维护广大善意并诚信的荃金成员的共同利益,亦有权利不履行其承诺的风险保障内容。

由此可见,尽管人身保险合同的承诺不以交付保费为要件,但交付保费却可视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一种承诺方式,当然这里还须加上一个限制条件:除非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理由证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当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保险公司的正常核保途径,另外,考虑到实践中,道德危险或较大倾向的逆选择多集中于高额寿险要约中,故可对一定保险金额以上的投保要约,规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收取保险费以避免其发生。

2、承诺的法律后果
承诺一经作出,除在生效之前保险人将其撤回以外,一经到达要约人即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主要指保险人不得任意违反其承诺。

生效的承诺导致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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