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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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账务处理问:企业使用现金折扣销售,假定销售额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收货方10天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10%,则销售方实际取得金额为117×90%=105.3(万元),该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如果计算方法正确,则销售方增值税销项该如何计算,会计分录怎么做?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根据上述规定,现金折扣仅是一项债务扣除,不影响销售收入的确认,不影响增值税计算,只有销售折让或商业折扣才会对增值税有影响。

会计处理如下:1、销.发生时:借:应收账款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2、发.现金折扣:债务扣除10%:117×10%=11.7(万元)实收金额:117-11.7=105.3(万元)借:财务费用11.7银行存款105.3贷:应收账款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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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现金折扣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现金折扣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现金折扣是商业信用发展的产物。

它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期限”来表示。

例如?“2/10?1/20?N/30”表示买方在10天内付款?销货企业将按商品售价给客户(即购货企业)2%的折扣;买方在20天内付款?企业可按售价给客户1%的折扣;企业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但客户在21天至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到现金折扣。

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现金折扣又称购货折扣?对于销货企业来说?现金折扣又称为销货折扣。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额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然而这个规定并未涉及到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目前对现金折扣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法可供选择:1.以商品销售价款作为计算现金折扣的依据?纳税不涉及调整。

例: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3400元。

合同约定条件为3/10?n/30.若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应享受现金折扣600(20000×3%)元?即销货方记入财务费用金额为600元。

这种处理方法不涉及纳税调整问题。

企业赊销商品时:借:应收账款23400贷:商品销售收入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折扣期内收款时:借:银行存款22800财务费用600贷:应收账款234002.以商品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的合计数作为计算现金折扣的依据?纳税不涉及调整。

上例中若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应享受现金折扣702[(20000+3400)×3%]元。

这种处理方法仍然不涉及纳税调整问题。

企业赊销商品时:借:应收账款23400贷:商品销售收入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折扣期内收款时:借:银行存款22698财务费用702贷:应收账款234003.以商品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的合计数作为计算现金折扣的依据?同时纳税调整减少。

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一、商业折扣(税法中又称“折扣销售”)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百分比付款即可。

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如,A企业某商品的报价单价格为100元,为了促销,A企业对大客户给予10%的商业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9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直接为90元(或两行开具,一行写售价100元,另一行写折扣10元),那么会计记账为:借:应收账款等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9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 如果发票开具的金额为100元,又另开具10元的折扣发票,那么会计记账为:借:应收账款等105.3 借:营业费用1.7 贷:主营业务收入9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销售方发票如何开具,销售方又如何入账,购货方均按净额即实际应支付的款额入账。

借:存货等9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 贷:应付账款等105.3 二、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

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

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

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如,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销售额为1万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销售时作分录:借:应收账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如果对方在10日或20日之内付款,那么因享受折扣而少付的2%或1%的金额就应该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现金折扣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现金折扣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现金折扣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作者]王冬生 (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孙延玲 (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杨涛 (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张永康 (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戚小超 (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3.24编者按:顾问客户不久前提出这一问题,尽管是个老问题,但一直见仁见智。

本文试图基于对业务实质的深入分析,得出更有说服力的结论。

为了推动钻研业务的良好氛围,鼓励同事也研究此事,鞠叶笛、张杨、李享、李冀鹏、纪翠娟、刘颖心、齐威等同事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一并感谢。

现金折扣是企业业务往来中比较常见的情况。

但是,销售方与购买方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处理,还需基于税法,认真分析。

本文结合一个案例,探讨以下问题:一、常见的一个现金折扣案例二、双方的增值税与所得税问题(一)甲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二)乙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三、双方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意见(一)是否存在两项业务行为(二)乙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三)甲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四)启示与建议一、常见的一个现金折扣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货物,不含税价100元,销项税是13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价税合计11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在3月底前支付货款,需要支付价税合计113元,如果在2月底前支付货款,可以支付价税合计111元,少支付2元。

二、双方的增值税与所得税问题尽管有意见认为,上述行为就是常见的在货物买卖基础上的现金折扣行为,不产生什么额外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但如果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详细分析,双方还是有值得注意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

尽管关于收入的会计准则已经修订,但是所得税有关规定并没有调整,基于修订前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仍可作为分析的参考。

(一)甲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1、会计处理销售行为发生后,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应收账款 113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元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借:银行存款 111元财务费用 2元贷:应收账款113元2、甲公司的增值税问题甲公司实际收到金额低于发票金额,能否冲减销项税?如果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进项税?3、甲公司的所得税问题乙公司开具的发票?(二)乙公司的增值税和所得税1、乙公司的会计处理销售行为发生时,乙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借:存货 1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元贷:应付账款 113元支付货款后,乙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借:应付账款 113元贷:银行存款 111元财务费用 2元2、乙公司的增值税问题乙公司的增值税问题,主要是节省的财务费用2元,要不要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增值税。

现金折扣的财务核算

现金折扣的财务核算

新准则:现金折扣的财务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

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

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

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余额,同时按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额。

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例」甲公司2007年6月11日销售商品一批,共500件,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售价50 000元,增值税额8 500元。

该批产品的成本为40 000元。

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公司采用总价法核算现金折扣,6月15日收回货款。

甲公司为此项业务所做的会计分录为:
6月11日销售实现时,按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000
贷:库存商品40 000
6月15日收回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57 330
财务费用(58 500×2%)1 170
贷:应收账款58 500。

关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事宜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事宜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事宜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在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获得正常价格之外优惠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对这三种实务中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均有明确规定。

“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相区别,前者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规范处理,而“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不涉及账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和涉税处理。

一、商业折扣的处理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20%等。

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

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现金折扣是否应转出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现金折扣是否应转出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是否应转出进项税额的案例分析发布时间:2005-12-27 10:57:00阅读次数:820次编辑:彭程案情介绍:我们在对某上市公司(工业企业)纳税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有如下会计操作:借:应付账款*****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等****贷:营业外收入或主营业务成本等***摘要栏注明:债务重组附件:1、银行转账凭证或现金支出凭证等支出凭证;2、承诺书或函,式样如下:承诺书或函******公司:经我单位反复核查:截止**年**月**日,贵公司尚欠我单位往来货款余额*****元,已与贵公司核对无误。

为加速资金回笼,我单位同意给予贵公司一次性折让***元,余款*****元于本函签署一周内由贵公司一次付清。

至此,双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而产生的往来款项已全部结清。

特此承诺。

******单位(全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对于以上业务,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询问相关财务人员得知:以上营业外收入额或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是销货方为加速资金回笼,减少资金占用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同意给予该公司的部分现金折扣。

上述业务,是否应按折让金额转出进项税额,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一部分人认为:上述业务应该对折让额、按相关规定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理由有如下: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很显然该公司在购进货物时并没有支付上述折让额部分的增值税额,而该公司在购进货物时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包含这部分已折让额所负担的增值税额的。

既然没有支付或负担这部分增值税额,就不应当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上述业务表明:该公司因进货从销售方取得了一定金额的折让,应依法转出这部分折让额应负担的增值税额。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商业折扣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销售折扣的情况下,企业销售收入入账金额应按扣除销售折扣以后的实际销售金额加以确认,即以全部销售净额除税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全部销售净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以应收账款与产品销售收入二者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千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对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情况。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现金折扣准则变化

现金折扣准则变化

现金折扣准则变化
现金折扣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会计方面,旧准则规定现金折扣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给予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而新收入准则施行后,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处理,企业要根据客户的以往交易习惯、支付能力等,合理预估交易价格,若认为客户极有可能在规定时间内付款,收入确认需要扣除现金折扣的部分,以“净额法”入账,更加公允、真实反映实际收入。

从增值税角度看,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仍被视为融资性质的理财行为,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这是会税之间的差异,会计上按新的收入准则列入可变对价,而税法还沿用旧的政策,依然作为财务费用列支。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看,由于在会计上冲减了交易价格,即收入减少了,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财政部会计司编制组2018年编写的收入准则应用指南没有明确规定现金折扣的具体会计处理,会计理论界对此问题仍存在争论。

【会计资格考试】最新整理-现金折扣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会计资格考试】最新整理-现金折扣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赊销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23400
贷:商品销售收入20xx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折扣期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22698
财务费用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贷:应收账款23400
4.以商品销售价款作为计算现金折扣的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现金折扣确定时再开。
第一从会计准则的角度讲?按价税合计数折扣?不符合现金折扣的定义。因为现金折扣是销货企业对于提前偿还货款的客户所给予的低于发票价格的优待?或给予价格上的折让。现金折扣本质上就是价格上的优惠。况且?将企业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以财务费用形式计入利润表?并在其收入中抵扣?这种方法也充分体现了配比原则。上例中?在增值税不折扣的方法下?记入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600元?与商品销售收入20xx0元之比为3%.如果按照价税合一作为现金折扣方法处理?财务费用702元与商品销售收入20xx0元之比为3.51%?不等于现金折扣比例?即费用没有与收入对应配比。
企业赊销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23400
贷:商品销售收入20xx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折扣期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22800
财务费用600
贷:应收账款23400
2.以商品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的合计数作为计算现金折扣的依据?纳税不涉及调整。
上例中若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应享受现金折扣702[(20xx0+3400)×3%]元。这种处理方法仍然不涉及纳税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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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是商业信用发展的产物。它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期限”来表示。例如?“2/10?1/20?N/30”表示买方在10天内付款?销货企业将按商品售价给客户(即购货企业)2%的折扣;买方在20天内付款?企业可按售价给客户1%的折扣;企业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但客户在21天至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到现金折扣。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现金折扣又称购货折扣?对于销货企业来说?现金折扣又称为销货折扣。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额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然而这个规定并未涉及到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目前对【会计资格考试】最新整理-【会计资格考试】最新整理-现金折扣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法可供选择:

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一、背景在执行以前收入准则期间,我们对于现金折扣一直都采用总价法,销售方或者采购方所产生的现金折扣都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新收入准则颁布后,出现了可变对价这一概念,因此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有了新的变化。

但是若交易后才约定现金折扣,不适用收入确认的可变对价概念,又该如何确认?那收到供应商提供的现金折扣呢,又该如何处理?首先我们看下现金折扣的定义与实质。

二、现金折扣的定义现金折扣的百度百科释义为“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价格扣除”。

现金折扣的会计百科释义为“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处理方法一般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

”我国的实务通常采用总价法,按照全额确认收入,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确认为财务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现金折扣便是属于该种情形。

向客户提供的现金折扣通俗的来理解,就是卖东西,对方是赊账的,如果对方提前还钱可以少还一点。

例如,销售100万元货物给客户,要求60天以内付款,如果10天以内付款,可以只付98万,30天内付款,可以只付99万元。

收到供应商提供的现金折扣也是这个概念。

三、会计处理的具体分析根据《收入准则实施问答》,“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的规定如下:“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购货方获得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的贷方。

销货方给出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方。

1.购货方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提前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财务费用
2.销售方的账务处理为: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款发生现金折扣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现金折扣计算公式含增值税的现金折扣二(销售收入+增值税)*折扣率。

不含增值税的现金折扣=销售收入*折扣率。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及早付款而给予的优惠条件,本质是一种理财方式。

商品卖出后,想让客户快还钱,少收款项相当于应收账款贴现的代价,记作财务费用,确认收入与开票均按折前价格操作。

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价格扣除。

例如,2/10,净30(2/10,net30),意思是:如果在10天内付款,购买者能够从发票面值中得到2%的折扣。

否则,在30天内支付发票的全部金额。

并且,它常常是被注明或让人理解为30天的信用期限后利息费用将增加。

由于现金折扣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所以,必须在会计中反映。

核算现金折扣的方法有3种: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总价法入账,不允许采用净价法。

【最新精选】现金折扣、商业折扣与销售折让的税务及其会计处理

【最新精选】现金折扣、商业折扣与销售折让的税务及其会计处理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与销售折让的税务及其会计处理现代企业的营销手段方法很多,其中提供商业折扣及现金折扣是经常用的手段。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一)税务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商业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由于现金折扣是销货企业为了鼓励购货企业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属于企业理财的一种手段,企业的理财不能以牺牲国家税款为代价,因此,税法规定,现金折扣一律不能冲减销项税额。

另外,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

(二)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目的是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商业折扣通常发生在促销和处置残次、陈旧、冷避商品中,目的是为了促进销售。

(2)现金折扣在商品销售后发生,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不能确定相关的折扣,销售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应根据买方的付款情况来确定;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就已经发生,企业销售实现时,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商业折扣不需单独做账务处理。

(3)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

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

对现金折扣财务处理的会计分录

对现金折扣财务处理的会计分录

对现金折扣财务处理的会计分录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在有现金折扣的条件下企业发生的应收帐款,须采用总价法入帐,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单从税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可防止企业因采用净价法入帐减少销售额而逃避纳税。

但该法在实际核算中却存在运用不恰当的地方,笔者认为有加以修正的必要。

先看以下例子: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售价(不含税)1000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n/30,增值税率为17%,产品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按总价法的会计分录为:借:应收帐款11700元;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

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收到,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1466元(11700X98%),财务费用234元(11700X2%);贷:应收帐款11700元。

如果超过了现金折扣的最后期限,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1700元,贷:应收帐款11700元。

我们知道,所谓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间内早日偿还货款,对销售货款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

因此,客户在折扣期限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优待的应仅是其销售货款部分,而不应包括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部分,具体到上例就是:如果货款在10天内收到,应向客户收取价税合计为11500元(10000X98%+1700),给予客户200元(10000X2%)的现金折扣。

但现行实务中的做法,如上例会计分录所示,企业不仅给予客户货款以现金折扣,而且还给予客户增值税销项税额以现金折扣。

两相对比不难看出,企业多给客户34元(1700X2%)的折扣优待,当客户用从企业取得的1700元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去抵扣其销项税额时,相当于企业替额户缴纳了这34元的增值税,客户则实际上享受了来自于企业货款和税金的双重优惠。

这显然不符合现金折扣的内在含义,也不利于公平交易和公平税负,会损害销货方的利益。

因此,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是:企业向客户全额上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仅对销售货款实行现金折扣优待,因此,上例分录可调整为:借:银行存款11500元(10000X98%+1700),财务费用200元(10000/2%);贷:应收帐款11700元。

新收入准则下销售方现金折扣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

新收入准则下销售方现金折扣的财税处理及纳税申报

【摘要】2017年的新收入准则中,确定交易价格时要考虑可变对价等因素。

2020年财政部会计司,明确指出现金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本文认为:会计处理上,现金折扣采用最可能发生金额法来估计可变对价,在后续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变对价的金额要进行重新估计,调整收入。

增值税按照不扣除可变对价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

企业所得税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再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会计和税法的差异,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本文以期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方面对现金折扣进行全面的分析,为教学和会计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现金折扣;财税处理;纳税申报一、引言2017年,财政部对收入准则进行了重要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分批次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新收入准则引入了五步法模型对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

五步法模型中第三步是要确定交易价格,新收入准则的第十五条明确了确定交易价格时要考虑可变对价等因素。

2020年12月,财政部会计司以回答的形式,明确指出现金折扣需要按照可变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本文基于对2017年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及其指南的分析,结合实务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现金折扣处理时的具体财税处理以及纳税申报。

二、提出问题虽然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现金折扣按照可变对价处理,但并未明确可变对价如何估计以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另外税法并没有对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出台新的政策,那么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在实务中该如何处理?为此,有必要结合新收入准则及其指南中的可变对价条款进行细致分析,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便能够对销售业务中的现金折扣进行合理的估计和会计处理。

同时结合税收政策,理清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

三、现金折扣业务中可变现对价的估计及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六条规定,若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企业应当对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进行估计。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的快速流通,以前简单的买卖交易已经逐步地被取代,伴随的是各种各样的特殊销售方式。

因为市澈争越来越激烈,某些企业会采取一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以此扩大销售额,占领市场。

本文简单介绍一下现金折扣、商业折扣这两种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现金折扣(一)现金折扣的定义。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之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通常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

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日期”表示。

例如,3/10表示买方在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售价的3%的折扣;2/20表示买方在20日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这笔交易额付款期限为30日之内,若20日之后30日之内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二)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方法。

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总价法与净价法两种。

我国会计实务处理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购货方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

(三)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规则。

《我国增值税处理条例》规定,现金折扣(销售折扣)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应计入财务费用。

《所得税法》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其实通俗地说,就是税法才不管你什么时候收款,以什么样的方式收款,反正你的商品值这么多钱,你就要按这个价钱交这么多的税。

不过也确实发生了损失,就把它记在“财务费用”中,等交所得税的时候再给你扣除了。

(四)举例说明现金折扣在会计和税务当中的处理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9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按价目表上标明的价格计算,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额为20,000元,为鼓励乙公司及早付清款项,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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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六安高级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现金折扣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
现金折扣是商业信用发展的产物。

它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期限”来表示。

例如:“2/10,1/20,N/30”表示买方在10天内付款,销货企业将按商品售价给客户(即购货企业)2%的折扣;买方在20天内付款,企业可按售价给客户1%的折扣;企业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但客户在21天至30天内付款,将不能享受到现金折扣。

对于购货企业来说,现金折扣又称购货折扣,对于销货企业来说,现金折扣又称为销货折扣。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额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然而这个规定并未涉及到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

目前对现金折扣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法可供选择:
1.以商品销售价款作为计算现金折扣的依据,纳税不涉及调整。

例:某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3400元。

合同约定条件为3/10,n/30。

若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应享受现金折扣600(20000×3%)元,即销货方记入财务费用金额为600元。

这种处理方法不涉及纳税调整问题。

企业赊销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折扣期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22800
财务费用600
贷:应收账款23400
2.以商品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的合计数作为计算现金折扣的依据,纳税不涉及调整。

上例中若客户在10天内偿付货款,应享受现金折扣702[(20000+3400)×3%]元。

这种处理方法仍然不涉及纳税调整问题。

企业赊销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折扣期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22698
财务费用702
贷:应收账款23400
3.以商品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的合计数作为计算现金折扣的依据,同时纳税调整减少。

上例中若客户在10天内付款,享受现金折扣为702元。

即销货方记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为600(20000×3%)元,同时冲减增值税额102(3400×3%)元。

企业赊销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折扣期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22698
财务费用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
贷:应收账款23400
4.以商品销售价款作为计算现金折扣的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现金折扣确定时再开。

货款金额20000元,现金折扣金额600(20000×3%)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0000-600)×17%=3298元。

开具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22698
贷:主营业务收入19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98
在以上四种现金折扣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中,笔者认为第一种处理方法更为合理。

理由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会计准则的角度讲,按价税合计数折扣,不符合现金折扣的定义。

因为现金折扣是销货企业对于提前偿还货款的客户所给予的低于发票价格的优待,或给予价格上的折让。

现金折扣本质上就是价格上的优惠。

况且,将企业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以财务费用形式计入利润表,并在其收入中抵扣,这种方法也充分体现了配比原则。

上例中,在增值税不折扣的方法下,记入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600元,与主营业务收入20000元之比为3%。

如果按照价税合一作为现金折扣方法处理,财务费用702元与主营业务收入20000元之比为3.51%,不等于现金折扣比例,即费用没有与收入对应配比。

第二从税收的角度讲,增值税是价外税,它应按价外运行模式运转,即:垫付——收回——上交。

在现金折扣条件下,这种价外运行模式也不应该被打破。

上例中,假定企业赊销的这批商品,从供货方进货时共付款21060元,其中进价18000元,进项税额3060元,从增值税价外运行模式看,该企业垫付税款3060元,应收税款3400元,应交税款340元,如增值税也给3%折扣,即102元,其销项税3400元不变,应交增值税340元也不变,而该企业实际仅向客户收取了3298(3400-102)元增值税,它必须另筹102元资金上缴给国家,这时增值税价外资金运行模式遭到破坏。

如果采用折扣时开具红色发票冲减增值税方法时,则企业提供的折扣有102元转嫁给了国家,即国家少收了102元税款。

由此可见,现金折扣下,采用税款折扣和开具红字发票都是不妥当的。

前者的错误在于企业要另筹款(102元)支付已折扣的税款;而后者的错误在于企业理财过程中的付出(指税款折扣102元)由国家承担;两者都使增值税金在企业价外进行的完整模式遭到了破坏。

现金折扣作为商业信用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在推动物流运转、活化债权人资金、节省债务人资金成本等方面有着现实的积极作用。

而做好现金折扣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仅有助于真实、客观、准确的会计信息的生成和利用,而且对维护税法的公平、公正和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深远的政治意义。

因此,它是会计人员必须履行好的一份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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