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指引
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
附件3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桂国资发〔2010〕11号)为加强和改进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项目后评价概念及一般要求第一条项目后评价一般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
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并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按时点划分,项目后评价又可分为项目事后评价和项目中间评价。
项目事后评价是指对已完工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项目中间评价是指从项目开工或投资行为发生到竣工验收前或投资行为的某一节点的阶段性评价。
第三条项目后评价应注重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的原则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必须要确保所依据数据的真实可靠,确保评估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二)科学规范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
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企业要通过研究制定后评价工作的制度,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为今后的决策和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和借鉴。
(四)全面、及时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不仅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而且要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企业:《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已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27日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稳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企业全面预算是在企业战略目标的引领下,在对未来环境预测的基础上,以货币或其他计量形式反映企业预算期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作等活动的具体计划安排。
经营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财务预算等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第三条全面预算管理是一种基于企业战略且涵盖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模式,由预算目标确定、预算编制、执行控制、预算调整、分析与考评等环节构成,具备计划、协调、控制、激励、评价等综合管理功能,旨在整合优化企业资源、控制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提升企业运行效率、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提质增效。
第四条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不编制预算或预算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缺乏约束或盲目经营。
(二)预算目标不合理、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发展战略难以实现。
监管企业投资方案后评价工作指引
附件3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桂国资发〔2010〕11号)为加强和改进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项目后评价概念及一般要求第一条项目后评价一般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
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并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按时点划分,项目后评价又可分为项目事后评价和项目中间评价。
项目事后评价是指对已完工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项目中间评价是指从项目开工或投资行为发生到竣工验收前或投资行为的某一节点的阶段性评价。
第三条项目后评价应注重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的原则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必须要确保所依据数据的真实可靠,确保评估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二)科学规范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
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企业要通过研究制定后评价工作的制度,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为今后的决策和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和借鉴。
(四)全面、及时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不仅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而且要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各企业,各市国资委、中马钦州产业园国资办,自治区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混改工作的指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并印发你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我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集体、非公有、外资等各类社会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本指引。
通过投资并购、出资新设等方式实施混改的,适用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参照本指引操作。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基本原则(一)战略清晰,目的明确。
认真研究制约企业改革发展的瓶颈,明确改革目标,科学选择改革路径,防止为改而改、人改我改。
(二)严格程序,依法依规操作。
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稳妥,平稳推进。
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国有产权交易主要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8〕2号)等文件。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二章“三重一大”的范围第三条企业重大决策的范围(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二)企业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规划;(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大额不良资产核销、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等;(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五)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的确定和变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等;(六)企业的合并、分立、重组、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股份制改造、对外合资合作;(七)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事项,包括年度工资总额方案、职工的工资、奖金、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全资和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及高管人员薪酬分配与考核方案等;(八)企业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划转、评估及引起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等;(九)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股权质押、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国有控股地位的事项;(十)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事项;(十一)企业生产线及设备、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大额固定资产等重要资产对外租赁;数额较大的单项资产处置和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处置、重大财产损失;(十二)企业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十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十四)企业应对重大法律纠纷、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及方案;(十五)企业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十六)其他可能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和对企业全局性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十七)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及自治区国资委规定企业应采取集体决策的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的通知桂国资发〔2010〕11号各监管企业:为做好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现将我委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为加强和改进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项目后评价概念及一般要求第一条项目后评价一般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
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并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按时点划分,项目后评价又可分为项目事后评价和项目中间评价。
项目事后评价是指对已完工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项目中间评价是指从项目开工或投资行为发生到竣工验收前或投资行为的某一节点的阶段性评价。
第三条项目后评价应注重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的原则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必须要确保所依据数据的真实可靠,确保评估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二)科学规范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国资发[2014]54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25【实施日期】2014.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14〕544号)各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我区国资国企改革,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经我委2014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出资企业通过投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或无形资产等资产和权益,获得相应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购置不动产等;(二)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全资或控股、参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各级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兼并等;(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类型投资,包括土地使用权、矿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监管文件汇编(第二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编委会主任:尹建国肖文荪副主任:段伟庆张南聂江武潘世庆翁思宁编委:王显峰韩宗桂何载福张佩云钟天录王海燕李庆生张志安李道宁梁继军巩学青吴双平赵恩平林海蔡火秀韦寿健工作人员:何载福俸荣鑫刘江克吴光刘献伟李庆林宁岚金柳华黄桂宁李志贤莫荣惠覃哲廖才伟高军涂敏陆栎曹金国唐敏杨锋郑钫方荣英建编辑说明咱们于2020年编印了自治区国资委2004-2007年度出台的要紧文件和转发国务院国资委相关文件(文件汇编第一辑)。
为使这项工作持续开展,咱们对自治区国资委2020-2020年度出台的文件进行挑选,将其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和转发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文件共计106份,按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发文和自治区国资委发文分类汇编成册,供自治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企业和各方面读者参考利用。
编者二〇一一年四月目录2020年自治区国资委党委转发、印发文件1.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关于开展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3号) (1)2.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增强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桂国资党发〔2020〕10号) (8)3.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区组织系统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暨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11号) (19)4.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19号) (30)5.关于标准自治区国资委党委治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42号) (39)6.关于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材料报送要求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44号) (42)2020年自治区国资委印发、转发文件7.关于进一步增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7号) (43)8.关于印发《监管企业综合绩效评判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8号) (47)9.关于印发《监管企业综合绩效评判实施细那么》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30号) (55)10.关于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32号) (71)11.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治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33号) (75)12.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分治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36号) (79)13.关于更新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46号) (84)14.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计划治理工作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52号) (87)15.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效能监察暂行方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59号) (90)1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分治理暂行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63号) (100)17.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布指南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68号) (103)18.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治理方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69号) (109)19.关于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桂国资发〔2020〕70号) (113)20.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增强监管企业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86号)……………………………………(120)21.关于转发《关于深切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平安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90号) (127)22.关于增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治理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40号) (137)23.关于转发《关于标准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51号) (140)24.关于转发《关于加速项目前期工作的假设干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65号) (145)2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73号) (149)26.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增强和改良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80号) (154)27.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00号) (162)28.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治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01号) (170)29.关于部份调整监事会办事处分工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04号) (180)2020年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印发文件30.关于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开展“党组织效劳年”活动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10号) (181)31.关于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15号) (185)32.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增强监管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意见(桂国资党发〔2020〕36号) (190)33.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37号) (196)34.关于成立自治区国资委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41号) (200)35.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成立健全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2021年工作打算〉的实施方法》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47号) (201)2020年自治区国资委印发、转发文件36.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号) (212)37.关于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采取有效方法应付当前经济形势的指导意见(桂国资发〔2020〕22号) (217)38.关于发布部份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30号) (221)3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暂行方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36号) (223)40.关于做好“效劳企业年”、“项目建设年”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39号) (236)41.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保投资促增加要紧方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45号) (237)42.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标准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56号) (241)43.关于切实做好项目建设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59号) (246)44.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平安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64号) (248)45.关于增强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网站网络文明建设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73号) (252)46.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增进广西国有企业物流业务进展及整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85号) (255)4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介机构备选库中介机构名单的公告(桂国资发〔2020〕103号) (261)48.关于进一步增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治理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08号) (269)49.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置条例〉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85号) (271)50.关于选择确信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分作为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88号) (273)51.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评比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02号) (274)52.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评比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03号) (277)53.关于印发《市级国资系统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评比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04号) (282)54.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09号) (286)55.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10号) (295)2020年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印发文件56.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15号) (300)57.关于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开展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22号) (303)58.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印发《关于在自治区直属企业和驻桂中直企业中深化“科学进展先锋行”深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27号) (311)59.关于党费治理、缴纳有关注意事项和启用党费新账户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55号) (321)60.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集中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65号) (328)61.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全区人材工作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68号) (333)6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领导人员治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72号) (339)6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判方法(试行)》的通知(桂国资党发〔2020〕73号) (352)2020年自治区国资委印发、转发文件64.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7号) (359)6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增强全面风险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9号) (363)66.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治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0号) (371)67.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判工作指引》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1号) (377)68.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债券发行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2号) (384)69.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调整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6号) (387)70.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增强地址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假设干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8号) (389)71.转发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5号) (401)72.关于做好监事会派驻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6号) (406)73.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成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形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33号) (410)74.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强我区企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36号) (414)75.关于进一步标准监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49号) (422)76.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地址国资委增强所监管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58号) (424)77.关于做好当前平安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桂国资发〔2020〕59号) (429)78.关于印发区直企业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61号) (432)79.关于开展成立标准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72号) (435)80.关于做好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78号) (441)8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名单的公告(桂国资发〔2020〕83号) (446)82.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那么(试行)》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90号) (448)83.关于增强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治理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96号) (455)84.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05号) (457)85.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平安生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43号) (463)86.转发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55号) (467)87.转发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56号) (474)88.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60号) (479)89.关于发布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第二批)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66号) (486)90.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67号) (488)91.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72号) (493)9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标准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运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74号) (502)9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标准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75号) (508)9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群体性信访维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76号) (514)95.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多余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治理的通知》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190号) (523)96.关于开展投资项目后评判工作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04号) (528)97.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暂行方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12号) (530)98.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成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固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19号) (535)99.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20号) (543)100.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功效运用暂行方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22号) (546)101.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劳动用工和内部收入分派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38号) (550)102.关于印发《关于标准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43号) (555)10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重点联系人工作暂行方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49号) (559)10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51号) (564)1105.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52号) (572)106.关于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审批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资发〔2020〕254号) (577)。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二章“三重一大”的范围第三条企业重大决策的范围(一)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二)企业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规划;(三)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大额不良资产核销、清产核资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等;(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五)企业宗旨和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的确定和变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等;(六)企业的合并、分立、重组、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股份制改造、对外合资合作;(七)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事项,包括年度工资总额方案、职工的工资、奖金、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全资和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及高管人员薪酬分配与考核方案等;(八)企业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划转、评估及引起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等;(九)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股权质押、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等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国有控股地位的事项;(十)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事项;(十一)企业生产线及设备、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大额固定资产等重要资产对外租赁;数额较大的单项资产处置和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处置、重大财产损失;(十二)企业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十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十四)企业应对重大法律纠纷、安全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及方案;(十五)企业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十六)其他可能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和对企业全局性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十七)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及自治区国资委规定企业应采取集体决策的事项。
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自治区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机制(一)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挂销号机制。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要加强对审计(含内、外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跟踪监督,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挂销号制度,将“问题清单”与“整改清单”全面对接,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实行“对账销号”,保证整改落实效果。
(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机制。
企业内审机构应当将重要的审计结果(含内、外部审计)及时向企业党委、董事会报告。
内审机构每年应向董事会报告财务收支、重大投资以及其他专项审计结果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重点关注领域的审计情况。
被审计企业应在审计文书生效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审计机构报送整改结果报告。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纠正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情况以及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制度(试行)依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派驻企业监事会(办事处)的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派驻监事会(办事处)日常工作制度1、派驻的监事会对内称国有企业监事会办事处,办事处主任由派出监事会主席兼任。
办事处是自治区国资委的内部管理单位,办事处成员包括组成同一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工勤人员。
2、监事会(办事处)的管理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
主要是负责办事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学习和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本监事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3、监事会(办事处)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同时负责对办事处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4、监事会主席(办事处主任)负责监事会的全面工作,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一名监事暂时负责。
5、监事会(办事处)应建立工作、学习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记录和考核制度。
每年定期对办事处成员的思想政治、业务工作、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表现作出考核评价。
6、监事会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职监事的条件,提出办事处成员的调整和任免建议。
7、监事会(办事处)实行重要工作和重大情况的请示报告制度。
对办事处工作和人员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监事会主席应及时向委主管领导和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同志报告。
8、监事会主席(办事处主任)参加会议,应根据会议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向办事处成员传达,并组织贯彻实施。
9、监事会(办事处)成员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监事会主席参加非监事会工作的公务活动和会议,或因非监事会工作需单独离开工作地外出时,应事先向委主管领导请假。
活动结束后,应向委主管领导销假:办事处成员离岗三天以内的,须报经监事会主席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国资发[2015]5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02【实施日期】2015.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15]54号)各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备选库的管理,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3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选聘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是指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评估、咨询、经济鉴证和法律服务等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在自治区国资委公布的备选库中择优选聘中介机构。
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聘请备选库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可由出资企业向自治区国资委提出申请。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07•【字号】•【施行日期】201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通知各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检查企业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我委决定开展2013年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后评价长效机制。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完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和职责,实现后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建立项目后评价标准,按项目分类,结合行业标准和项目可研方案提出每个项目的评价目标;要建立后评价项目库,将所有投资项目纳入后评价管理,抓典型案例剖析,总结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要将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目标管理,建立奖惩和问责制度,完善投资决策机制,促进投资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
自治区国资委将在今年底对企业项目后评价制度建设进行督查。
二、重点做好并购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近年来,企业投资并购项目、非主业项目较多,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转型升级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项目没有实现投资预期的现象。
各企业要对并购项目、非主业项目进行梳理,建立并购项目、非主业项目库,将并购项目、非主业项目作为今年项目后评价重点,深入解剖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
三、重点检查、剖析一批投资项目。
我委将采取后评价与监事会专项审计相结合方式,聘请专业机构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检查评价(具体项目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一)请各企业认真做好今年后评价计划,填写《2013年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表》(附件1);认真做好并购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整理建库工作,并填好附件2至5,于2013年11月20日前报我委社会事业资产管理处(规划发展处),电子版发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监管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监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桂国资发[2012]2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3.07
【实施日期】2012.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监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年度
报告制度的通知
(桂国资发〔2012〕27号)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国资发〔2010〕9号)精神,我委决定从2012年起建立监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制度(以下简称风险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风险报告制度是企业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建立风险报告制度,使企业决策层和经营层能及时掌握企业所属各层级单位风险变化趋势、重大风险管控进展和成效,
促进企业对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风险事件进行有效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完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使监管部门能及时掌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2004]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子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责任主体,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还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第五条投资应遵循突出主业,控制非主业的原则。
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要求,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融资情况及下一步融资计划专题调研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融资情况及下一步融资计划专题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7•【字号】桂国资发[2013]218号•【施行日期】201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融资情况及下一步融资计划专题调研的通知(桂国资发〔2013〕218号)各有关企业: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要求,我委将于近期深入企业调研融资情况及下一步融资计划,为召开“银企合作”战略合作交流会做好准备,为企业顺利完成2013年度生产经营任务和投资计划创造良好条件。
现将有关调研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时间2013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
二、调研人员自治区国资委、金融办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调研组。
调研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三、调研内容(一)企业近年来的经营情况;企业近年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特别是2013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新建或续建项目的融资情况,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融资情况等;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二)企业计划在2013年第四季度和201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发债的项目情况,含续建或新建项目。
四、调研方式及安排此次调研将采用书面调研和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调研的具体时间安排将另行电话通知。
五、有关要求请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和发展计划,认真编制本企业近年来融资情况报告和下一步融资计划。
内容包括:近三年来特别是2013年的融资情况,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融资计划等,并填写相关表格(附件1-4)。
上述情况报告及附表请于2013年10月25日(周五)下午下班前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我委社会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人:金闯、黄许军,联系电话:2825103、5891072;电子文档发送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中国在经济领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管也成为了重中之重。
作为中国多民族地区之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着力推动国有资产的健康发展,加强监管是关键一环。
为此,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本办法的首要目标是明确监管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监管机构,有权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此外,也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监管的效力。
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有效的合作,才能使国有资产发挥最大的价值。
另一个重要的内容是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在企业投资中,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和市场选择权,但也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加以规范和限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任务之一就是制定具体的投资管理措施,包括投资决策、投资方向、投资比例等,以确保企业投资行为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定。
企业投资管理的另一方面是风险防控。
在投资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机制,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同时,也需要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风险程度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和指导。
只有确保风险可控,才能有效地保护国有资产。
此外,本办法还强调了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企业投资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提升监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最后,本办法还呼吁广大国有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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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指引》
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做好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现将我委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指引
为规范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行为,指导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7〕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对企业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国资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国有资产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条企业要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管理构架、职责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企业投资行为的基本准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自治区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企业发展和提高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改革调整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九)制定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具有完备的风险预警监控能力。
第四条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下列投资行为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一)投资额大于企业净资产10%的投资;
(二)非主业投资;
(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境外投资;
(四)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
(五)利用闲置资金委托理财和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从事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交易及其组合产品等在内的金融衍生业务;
(六)上市公司结构调整行为;
(七)企业并购重组项目;
(八)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
第五条自治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事前管理主要通过年度投资计划报备、投资项目备案和投资项目核准三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年度投资计划报备。
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投资计划报送自治区国资委。
(一)企业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范围是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项目;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项目;
(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属《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第三节列举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分别报自治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四)要严格执行投资计划,控制计划外投资,并加强对权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投资项目备案。
属《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三节列举的项目,企业必须在项目实施前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投资项目核准。
属《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列举的项目,企业必须在项目实施前报自治区国资委核准。
第九条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按《暂行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报送材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书(请示):项目实施背景和必要性;投资依据、目的及意义;项目概况;投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请示事项等。
请示要遵守“一文一事”的原则,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决议:决议时间;决议事项;董事会成员出席及表决情况;董事会成员签字。
对于在董事会决策时存在较大争议的投资还应附上会议纪要。
(三)投资事项基本情况说明:项目的规模、内容、产品、目标市场;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项目效益、风险情况等。
对外投资还应说明投资方基本情况。
(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主要是从技术、经济、市场、财务、资源、环保、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论证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项目实施背景和必要性;项目基本内容及合作方情况;项目实施条件、投资环境、市场技术分析;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方案;投资方式及进度安排;投资回报期限及效益分析;投资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或专业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境外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必须对投资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环境因素进行充分评估论证,防范投资风险。
特别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外、境外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咨询论证事项、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等。
专家组成员应当是相关行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以及在投资、财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项目咨询论证专家一般为5人以上,其中本企业专家不得超过项目咨询论证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项目咨询论证一般由企业自行组织,对一些影响企业发展方向或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以及区外、境外投资项目,必要时由自治区国资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咨询论证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必须按咨询意见整改或具备保障措施后才能进入决策程序。
(五)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工商登记内容(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等);法人基本情况;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管理层及职工、核心竞争力、产权股权结构、发展规划等);财务状况(总资产、净资产、赢利能力、债权债务、投资担保、未决诉讼等)等。
在对外投资中,对合作方情况不清、投资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合作方作尽职调查。
(六)相关证明文件及协议:新设立企业的投资项目,需提交拟定的公司章程;购并或合资
合作项目,提交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以及证明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有关文件;投资合作方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七)项目投资概算。
(八)投资财务顾问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投资方向与产业政策;决策程序审查;有关文件和协议的法律审查意见;投资项目法律审查结论;风险分析及风险提示等。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属国家规定须进行招投标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加强投资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如期、安全、高效地完成。
(一)落实项目责任人,实行项目负责制;
(二)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来源;
(四)建立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
(五)加强廉政建设,建立防腐体系。
第十三条经核准或备案后的项目,自核准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在到期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
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时,企业应及时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
自治区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核准、备案文件的,自治区国资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总结,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总结报送自治区国资委。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总体完成情况。
年度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产权投资)的总体完成情况及结构分析(包括主业与非主业、新开工与续建、资金来源等);
(二)追加项目的情况说明;
(三)项目投资未完成的说明;
(四)投资监管情况。
投资风险控制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
(五)投资效果分析。
主要包括投资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本企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产
品结构调整、对本企业主业发展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对本企业节能降耗,降低成本,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
(六)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