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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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大力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

滕州市大力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

滕州市大力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
崔永;满孝营;狄长旺;邱丰华
【期刊名称】《山东水利》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近几年来,滕州市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工作,先后采取结对帮包等办法,多方筹资860万元,新打机井65眼。

建水池、水塔47座,铺设各类输水管道48.9万m,安装入户水龙头1.5万套,重点解决了60个历史性缺水村5.7万人饮水难题。

据统计,全市1199个村,已有599个村的60.81万人用上了自来水,分别占村庄总数及农村人口的50%和48.7%。

但由于地理条件和水质污染问题,目前仍有600个村的64.08万人没有通上安全卫生的自来水,影响了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
【总页数】2页(P16,21)
【作者】崔永;满孝营;狄长旺;邱丰华
【作者单位】滕州市水务局;滕州市水务局;滕州市水务局;滕州市水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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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安市岱岳区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做法 [J], 罗军;李军;刘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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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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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全五篇]》

《滕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全五篇]》

《滕州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大全五篇]》滕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枣庄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

按照“城乡统筹、资源整合、规模发展、专业运营”的总体思路,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推动现有工程提质增效,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

第五条农村公共供水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农村公共供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枣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遵循村(居)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滕州市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运营初探

滕州市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运营初探

滕州市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运营初探
吕宜洋
【期刊名称】《科技信息》
【年(卷),期】2013(000)025
【摘要】从城乡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重要性入手,本文依据建设项目的整体性特点提出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和建设阶段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管理的有机结合,实现城乡供水工程“建管结合、无缝交接”,并对供水工程建管结合实施的效果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了建议对策,以便对城乡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运营提供借鉴.
【总页数】1页(P470)
【作者】吕宜洋
【作者单位】滕州市城乡供水中心,山东滕州27750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古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初探 [J], 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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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滕州市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运营模式初探 [J], 龙金周;常永民
4."企业+农户"的沼气工程建设与运营模式初探 [J], 褚文会;张亚莉;刘玉青;蔡万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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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藤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梧政函〔2021〕38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藤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梧政函〔2021〕384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藤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藤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梧政函〔2021〕384号藤县政府:你县《关于审批藤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藤政报〔2021〕4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划定藤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标准规范,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照《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要求,指导藤县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附件:藤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2021年12月29日附件藤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结合藤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10.29•【文号】水农[2003]503号•【施行日期】2003.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为了保证村镇供水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村镇居民对水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一)村镇供水工程指的是为解决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在村庄(含居民点)、乡集镇、建制镇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跨村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包括单户工程和联户工程)。

村镇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政府和广大受益群众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兴建了大批村镇供水工程,村镇居民的用水状况有了很大改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机制不活、制度不健全、水价不到位、水费计收难、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经费不足等,这些问题导致大量工程管理不善,效益不能充分发挥,有些工程甚至过早报废,给村镇居民的生活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是当前村镇供水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村镇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二、明确管理责任,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体制(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村镇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非农自备井排查整治及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非农自备井排查整治及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非农自备井排查整治及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滕政办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非农自备井排查整治及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18〕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滕州市非农自备井排查整治及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8日滕州市非农自备井排查整治及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非农自备井排查整治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加强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农自备井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8〕16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非农自备井排查整治及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镇街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非农自备井排查整治和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二)坚持全面排查原则。

此次排查整治范围既包括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农自备井,也包括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非农自备井。

非农自备井排查单位要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人名录为基础。

(三)坚持规范整治原则。

对于非农自备井排查结果要进行分类处理,具备封停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子以封停;不具备封停条件的,要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由水利和渔业局依法予以规范,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向地税部门交纳水资源税。

二、工作内容(一)加强水资源管理。

坚持建设管理并重提高供水安全水平

坚持建设管理并重提高供水安全水平

坚持建设管理并重提高供水安全水平滕州市人民政府【摘要】@@ 近年来,我们坚持把加强饮水安全管理作为建设民生水利的头等大事来抓,紧紧围绕"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这一目标,大力推进城乡供水设施配套化、供水管理科学化、供水经营企业化.有力保证了广大城乡居民吃上干净、安全、放心的自来水.全市城乡供水管网压力达标率、水质综合合格率、抢修及时率、设备完好率、工程验收合格率五项指标全部实现100%,群众用水满意率连续三年保持在98%以上.【期刊名称】《山东水利》【年(卷),期】2010(000)011【总页数】2页(P13-14)【作者】滕州市人民政府【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我们坚持把加强饮水安全管理作为建设民生水利的头等大事来抓,紧紧围绕“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这一目标,大力推进城乡供水设施配套化、供水管理科学化、供水经营企业化,有力保证了广大城乡居民吃上干净、安全、放心的自来水。

全市城乡供水管网压力达标率、水质综合合格率、抢修及时率、设备完好率、工程验收合格率五项指标全部实现100%,群众用水满意率连续三年保持在98%以上。

一、坚持供水设施配套化,夯实饮水安全基础坚持把供水设施配套化贯穿于城乡供水规划建设全过程,着力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一是推进城乡供水设施一体化发展。

我们把全市1 485平方公里作为一个整体,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起点、高标准编制完成了《滕州市城乡一体化饮水工程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化供水要求,将全市划分为1处城市管网向农村延伸供水区和6处集中供水区,逐步建立“水量保证、水质达标、用水便利、水价合理”的城乡一体化饮水安全网络体系。

二是推进城乡供水规模化发展。

在2007年实现村村通自来水后,我们抓住国家拉动内需的机遇,足额配套资金实施了5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5 497万元完成了112个村12.9万人的饮水安全工程。

XX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XX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XX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XX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为了提高农村供水用水管理水平,保障农民的用水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如下的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加强农村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农民的用水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农村供水用水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供水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市场运作原则,保障广大农民的用水需求。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农民的用水权益。

第二章供水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第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档案,收集农户的基本信息和用水需求,及时更新与维护。

第六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规定,合理配置水资源。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确保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得当。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供水计划、工程建设进度、供水水质等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抢险救灾、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农民应当依法合规使用水资源,严禁恶意浪费水资源。

第十二条农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农村供水用水费用。

第十三条农民应当爱护水资源,维护供水用水设施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四条农民对供水单位提供的服务有权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供水单位应当认真对待。

第十五条农民有依法接受救济的权利,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困难的农民解决生活用水问题。

第四章管理机制和监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监督、评估和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情况及时通报,依法予以严格惩处。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为保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期运行而筹集的用于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供水经营单位集中管理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第二章维修资金筹集第四条县政府应当加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

维修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二)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三)影响农村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正常供水的补偿资金;(四)社会捐助用于农村公共供水的资金。

第五条从水费收入中计提维修资金,按水费收入的15%计提。

第六条从水费收入中计取的维修资金,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由供水经营单位将当季度的维修资金缴纳到县维修资金账户。

每年1月底前,县财政局、水利局审定本县上年度水费计取的维修资金情况,并报市财政局、水利局审查。

第七条县财政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按照水费收入计提维修资金情况给予补助。

第三章维修资金使用第八条维修资金由县水利局负责使用管理。

第九条维修资金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施的大修和更新,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处理设施、机电设备、自动控制及信息设备、水质检测设施、村外主管网等的大修和更新,不得用于工程日常维修。

由于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供水设备损坏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十条当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确需大修或更新时,由供水经营单位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维修改造内容、工程量、投资概算等相关材料,工程完工后,由县水利、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拨付维修资金。

第四章维修资金管理第十一条维修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工程大修或更新使用维修资金,当本工程积累维修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供水经营单位自筹解决,工程积累维修资金支付后节余的,节余部分结转继续储存。

高举旗帜夯实基础全力推进滕州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

高举旗帜夯实基础全力推进滕州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

县镇 供水 ・
高举 帜 夯实基础 全力推进滕州城 乡供水一体化进程
彭友 杰
( 滕州市城 乡供水中心, 山东滕州 2 70 ) 7 50
党 的 十 七 大提 出 了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 面 建 设小 康 全 长 缓 慢 , 水 优 用 、 水 多 用 的水 循 环 系统 尚未 形 成 。 优 一
二、 广开水源 , 大力实施城市供水 工程
加快供水事业发展 , 搞好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 努力建设 比
依靠政策 。 依法管理保护城市水资源
滕州市共拥有荆泉 、 羊庄两个水源地 , 中荆泉水源地多 其
年 平 均 水 资 源量 l . 万 1 E , 年平 均可 采 量 l . 6 5 T/ t多 I 35万 m /
制、 依靠依法行政 。要认真贯 彻落实新 ( 七 法》 《 、 山东省水资源
管理条便 》炳£ D 、 市供水管理办法* 等有 关法律 、 、 法规 办法 , 坚持
依法管水用水 ,科学制定有利于城 乡供水管理的相关制度、 规 定, 健全执法体 系, 依法加强城市用水管理 , 强化对水重要性的 宣传 , 下大力气解决好水的问题 , 决依法查处和打击违章用 坚
现双水源供水的 目标 ,城 区 日供水能力由原来的 8万 m 提高 到 1 万 m 2 。投资 9 0万元 , 6 实施了城区周边环 网工程, 共铺设
经济 社 会 快 速 发 展 , 市 化进 程 的 加 快 以 及 人 民 群 众生 活 水 平 城
是全面加强水源工程 建设 , 提高城市供水保障率。在相
继投资 10 50万元实施完成荆泉水源地荆河 支流 、荆泉水库治 理、特级保护区封 闭建设和荆河上游集污管道建设工程 后, 今

新型农村建设供水管理方案(三篇)

新型农村建设供水管理方案(三篇)

新型农村建设供水管理方案一、当前农村供水问题的现状分析目前,农村供水问题依然是我国农村发展中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方面,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投入不足以满足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需求;另一方面,农村地区供水设施老化、管理不善、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供水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农村地区供水系统与城市供水系统相比,存在着规模小、投资难以回收、管理困难等问题,导致农村供水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新型农村供水管理方案的重点任务1. 加大投入力度为了解决农村供水问题,我们必须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能力。

首先,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增加农村供水设施建设资金,保障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其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引入市场机制,增加投资回报率,提高供水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2. 完善管理体制为提升农村供水管理,我们需要完善供水管理体制。

一方面,建立健全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监管,提高供水设施的使用寿命和运营效率。

另一方面,加强供水企业的管理能力培养,提供培训机会和培训经费,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3. 提高供水设施的技术水平为解决农村供水问题,我们需要提高供水设施的技术水平。

首先,加强对供水设备的研发和创新,提高设备的水平、可靠性和智能化水平。

其次,加强对供水管网的改造,提高供水管网的密封性和抗压能力,减少输水损耗和供水污染。

4. 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了解决农村供水问题,我们必须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一方面,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制定水资源利用政策和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另一方面,鼓励农民节约用水,倡导绿色种植、节水灌溉等水资源保护措施,实现农村供水的可持续发展。

三、新型农村供水管理方案的实施路径1. 建立供水设施联网管理系统建立供水设施联网管理系统,通过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对供水设施的远程监控和智能控制。

该系统可以实时监测供水设备的运行状况,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提前发现故障和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提高供水设施的运行效率和稳定性。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规定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滕州市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

滕州市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

滕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加压供水,是指通过储水池、水箱、水泵以及管网、阀门、电控装置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供水范围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范围内的二次加压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服务压力标准、不能满足用水户需要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二次加压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需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应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安装贸易结算总表,水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收取后集中缴纳。

第七条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实行市场准入许可制度,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按年度组织招投标,确定准入厂家。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不得使用未经市场准入许可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

凡使用未经市场准入许可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凡申请市场准入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需提供以下资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CC强制性认证、卫生检验报告、工业产品质检报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家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市政公用工程产品备案证等。

山东省农村供水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农村供水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关于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机制的意见

关于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机制的意见

关于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机制的意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供水问题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农村地域广阔、水资源分布不均、基础设施滞后等诸多原因,农村供水管理体系存在着许多问题。

为此,制定健全的农村供水管理机制势在必行。

在此,我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的农村供水管理体系1. 设立专门的农村供水管理部门,加强对农村供水管理的组织和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2. 加大对农村供水设施的投入,完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提高供水设施的覆盖率和运行效率,确保农村人民的生活用水权益。

3. 拓宽农村供水水源渠道,开展水资源调查和评估,合理规划农村供水工程,保障农村供水需求。

二、加强农村供水水质安全保障1. 建立健全的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农村供水水质安全。

2. 加强对农村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加大对供水设施技术改造和更新,提高供水设施的安全和稳定性。

3. 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地的保护,加强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规划和管理,保障农村供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三、强化农村供水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1. 制定健全的农村供水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农村供水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支持,保障农村供水的合法权益。

2. 建立健全的农村供水管理档案和信息系统,加强对农村供水管理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提高农村供水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3. 加强对农村供水管理的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的农村供水管理执法体系,加大对农村供水管理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促进农村供水管理的科技与信息化应用1. 加强农村供水管理的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的供水技术和设备,提高农村供水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水平。

2. 推动农村供水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的农村供水管理信息评台,提升农村供水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3. 加强农村供水管理的科技人才培养,加大对农村供水管理人才的培训和引进力度,提高农村供水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村供水管理办法

村供水管理办法

村供水管理办法
村供水管理办法
一、引言
村级供水是解决农村居民饮水问题的重要保障,为了更好地管理村级供水系统,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村所有供水设施的管理和运营。

三、供水设施维护
1. 定期检查供水设施的运行情况,确保供水系统稳定运行。

2. 对供水管网进行定期清理和维护,保证供水的清洁卫生。

四、供水管理
1. 设立供水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供水系统的监督和管理。

2. 制定供水调度计划,合理安排供水时间,保证村民正常用水需求。

五、水质监测
1. 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确保供水符合卫生标准。

2. 对供水水源进行保护,防止外部污染。

六、费用管理
1. 根据村民需求,合理确定供水费用标准。

2. 对供水费用缴纳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七、紧急应对措施
1. 制定供水故障紧急应对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故障。

2. 做好供水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保障村民在紧急情况下的用水需求。

八、督查和考核
1. 对供水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每年对供水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激励工作人员提高管理水平。

九、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村供水管理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村供水管理办法》的内容,请各相关部门依法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8〕34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8〕34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8〕3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滕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0日滕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提高城市用水效率,促进城市节水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措施,组织开展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住小区创建工作,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依法用水。

第四条市水利和渔业局(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是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城市用水定额的编制、公布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和行业计划用水管理工作;(三)负责节水设备和器具认证的相关工作,组织和指导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四)组织和指导节水型城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居住小区的创建工作;(五)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节水措施审查和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六)监督、检查各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城市节约用水先进经验;(七)负责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工作;(八)负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滕州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滕州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滕州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住建部、发改委、公安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城镇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

包括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居民二次供水的价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第五条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本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进行必要性技术论证,在保障水质达标和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经济合理选择二次供水方式。

第七条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严格执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0)、《滕州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见附件)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供热、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由市公共供水经营单位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禁止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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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枣庄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以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

按照“城乡统筹、资源整合、规模发展、专业运营”的总体思路,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推动现有工程提质增效,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

第五条农村公共供水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列入滕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的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卫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质检测和监督工作,定期对农村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指导农村供水进行消毒处理。

同环保、水利部门协商合理设置监测点,水质监测结果经主管部门评估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按要求向社会发布饮用水安全状况。

各镇街要成立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督查长效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国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物价、审计、公路、交通、供电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农村公共供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枣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遵循村(居)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统一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临时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优化供电方案。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市农村公共供水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四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核发产权证。

第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十七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部分补助的,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单位(个人)转让农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补助资金转为政府投资资金。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供水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拍卖、租赁或者转让等形式进行产权改革,所得收入应在水利、财政、审计、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设立专户,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统称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供水单位必须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咨询和评议,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供水工程,以村级管理贸易结算水表为界,贸易结算水表前工程(不含贸易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负责供水稽查、抄表收费、巡查维修等工作;贸易结算水表后(含贸易结算水表)工程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村级用水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及水费征缴,也可采取拍卖、承包等方式对工程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单村供水水源、管网及配套设施均由各受益村(居)村民委员会或村级用水协会负责管理维护及水费征缴,也可采取拍卖、承包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供水水源;(二)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六)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水单位应当在实施供水30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共供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由业主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供水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在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新增用水户应根据供水单位具体要求,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供水单位向用户供水前,管道等设施必须进行严格清洗、消毒,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手续齐全方可供水。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定期对各种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因供水设施维修、检修、施工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检查维修、抢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水区村内供水工程(贸易结算水表后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设施应有具体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按时收缴水费,镇(街)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督查机构要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村(居)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和水价收缴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各村居民长期吃上安全、卫生的自来水。

同时各镇(街)应将村内供水设施管理运行和水费收缴情况纳入镇(街)对村级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划定农村公共供水主管道两侧3米内,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供水专用输电线路边线及其他供水设施外围5米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

(二)排放腐蚀性或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粪便。

(五)打桩或打井作业。

(六)种植树木。

(七)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二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工程运行和维护所需费用应通过计收水费解决。

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的直接运行支出和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安全水”。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用水分类计价。

居民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非居民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原自然村)居民生活用水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辐射区域、集中连片供水区域的用户需要用水的,须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街政府、办事处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供水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并与供水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及供用水合同。

所需费用由申请用水单位承担。

其他类型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供水区和区域集中供水区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及其他用水水价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水价执行,各镇街要根据各村(居)村内供水管网实际运营情况,将村内供水管网日常维护费和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计入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水价,各镇(街)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督查组要根据各村供水工程实际运营情况,核定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控制价,杜绝乱抬高供水水价现象的发生。

其他用水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

(二)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水双方根据供水工程类型、工程实际运营状况、供水规模等情况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政府部门核定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控制价,其他用水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三)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引用地表水的,原水价格执行农业用水标准。

第二十七条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经核准的供水水价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边远贫困山区、库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价格低于成本的部分,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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