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对当前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致 ,预 算 级 次 是否 准 确 等 。三 是 与
财 税 等部 门对 账不 及 时 ,甚 至 只 是 流 于 形 式 。 国库 内 外对 账 制度 是确 保 国
业务受 人民银行 国库 直接领导和管 理 ,
但其人 员 由商业银行 自行调配 和管 理 ,
要体现在 商业银行 内部 实行减 员增 效 , 专职业务 人员匮乏 ,新 手多 ,人 员素质
存在 “ 手清”的现象 。按照国库会 计 一
金 融 业 竞争 也 日趋 激 烈 ,各 商业 银 行 制度 的有关要求 ,国库会计记账 、复核 偏低 、岗位调动频繁 ,国库专业 人员无 中 间 业 务 已经 成 为其 业 务 的重 要 组 成 应该分 人操作 ,责任 明确 ,重要业 务事 法保证 。长期 以来 ,商业银行代理 国库 部 分 ,其代 理 的 国库 业 务 也在 不 断 向
■毕晓维 , 文
^ 0 1 ,中国 人民 银行 颁布 了 《 0年 商
齐 全 ,实 际 上 并 没 有 进 行 认 真 的 核 对 ,存 在极 大的风 险隐 患。 ( )会 计核算 业务操 作不规范 二
一
库业务会给商 业银行带来一 定的经营效
厶 业 银 行 、信 用 社 代理 国 库业 务管
办 法履 行 职 责 。例 如 没 有 认真 审 核 各
类 外来 凭 证 的 真 实性 、合规 性 和 完 整 性 ,要 素是 否 齐全 、用 途是 否合 规 、 印 鉴 是否 真 实 清晰 ,各 联次 是 否 前 后
一
商业 银行代理国库 业务相关措施 ( )商 业银 行 代 理 国 库 组 织 机 及 建议 三
国库 业 务 工 作 中商 业银 行 只 是 注 重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6.01.31•【文号】•【施行日期】1986.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89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0年1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1986年1月31日)第一条经理国库业务是国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之一。
由于银行体制改革,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国库的经收业务需要专业银行办理。
为了保证国库业务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业务不论是由人民银行办理,还是专业银行办理,都按国库系统实行垂直领导。
国库总库设在人民银行总行,分库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库设在人民银行的地(市)分行,支库设在人民银行县支行。
根据(85)银发字第433号通知,关于保留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国库业务的正常进行,在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尚未分设或暂未建立前,支库业务暂由专业银行办理,经收库款业务,都由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第三条国家预算收入是国家统一支配的资金,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工作,对于国家集中财力加快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国库收纳的预算收入都应尽量采取加快措施及时处理。
各经收处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均应及时上划管辖支行集中,然后转划支库;支库应将各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及时办理库款的划分、留解,属于同级财政的收入,列入地方财政库款有关帐户;属于地区级的预算收入及分成上解收入,应上划中心支库;属于中央级、省级预算收入,应直接上划分库。
中心支库及分库除将同级财政收入列入地方财政库款有关帐户外,应将属于上级财政收入的库款上划上级国库。
支库、中心支库、分库以及总库办理同级财政库款的支拨时,凡收款单位在专业银行开户的,人民银行应通过同级的专业银行划拨,在有关的往来科目帐户核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库【发文字号】银发[2005]第89号【部分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5.04.18【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银发[2005]第8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提高人民银行系统实施“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两个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工作的质量,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同时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所在地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件:1.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2.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1: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行为,保障商业银行、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银发〔2024〕19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的通知银发〔2024〕19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业务发展需要,现就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使用会计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相关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经收处业务、代理乡镇国库、代理支库、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国债发行兑付、参与国库现金管理等业务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经收处业务,应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二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商业银行、信用社作为国库经收处收纳的、待报解国库的各项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
本科目为负债类科目,收纳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款项划缴国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下可根据核算和管理需要分设各类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三、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其核算业务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的,应当在“代理乡镇国库存款”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乡镇地方财政库款”“乡镇财政预算专项存款”“乡镇财政预算外存款”二级会计科目,在“待结算财政款项”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代理乡镇国库待结算财政款项”二级会计科目。
精选最新国库知识竞赛考试题库258题(含参考答案)
2020年国库知识竞赛题库258题[含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2.根据《关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电子更正、电子免抵调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TIPS系统与商业银行资金对账分为日间对账和日切对账。
3.代理支库办理预算资金拨付,应于接到拨付指令当日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积压;如当日确实不能办理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4.代理支库办理的拨款、退付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5.代理支库的国库主任由代理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7.国库经收处占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经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实后,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予以处罚。
8.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9.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次日报解。
10.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中心设立在中国人民银行。
11.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12.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13.储蓄国债承销机构营业网点一经发现可疑国债凭证,应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留下凭证影像证据,切实做好国债反假防伪工作。
14.根据POS机布设机构的不同,分为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布设POS机实现刷卡缴税两种模式。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16.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由税务部门生成。
17.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银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反映。
《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326号)、《关于报送国库监管报告的通知》 (银国库[2000]23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修改国库监管情况统计表和年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国库[2003]25号)、《关于报送国库案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国库[2004]14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建立国库业务案例等有关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国库 [2005]5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管工作指引》(银发[2006]3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85号)、《关于明确国库监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2007]42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国库知识竞赛试题汇编
国库知识竞赛试题汇编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一、单选题1.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
A.上级财政机关B.同级财政机关C.上级人大部门D.同级人大部门2.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专业银行()兼国库主任。
A.行长B.董事长C.监事长D.理事长3.国家各项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管理,并监督缴入国库。
缴库方式由()另行规定。
A.财政部B.中国人民银行总行C.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D.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4.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实行()。
地方预算支出,采用()的方式。
A.限额管理;实拨资金B.限额管理;限额管理和实拨资金C.限额管理和实拨资金;限额管理D.实拨资金;限额管理5.()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
A.各级人民政府B.各级财政部门C.各级人大部门D.各级征收机关二、判断题1.按照一级财政一级国库的原则,所有县支库均应设臵专门机构国库。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
()3.中央预算支出,采取实拨资金和限额管理两种方式。
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实行实拨资金。
()4.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如收款人有特殊需要,可以支付现金。
()5.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三、多选题1.以下属于国库基本职责的有:()A.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B.向上级国库和上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同级财政)C.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D.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2.以下属于国库主要权限的有:()A.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B.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C.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办理D.对财政部门临时追加的预算拨付,国库有权拒绝办理3.()缴纳库款的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规定。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00一年一月九日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完整word版)甘肃省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甘肃省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管理,规范全省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及其辖属市(州)、县(区)级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是指人民银行受理商业银行、信用社的申请,经依法审查,核准其参加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竞争性选择活动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代理银行的行为.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具体承办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集中业务资格认定工作,并对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业务实施有效监督.第六条人民银行根据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发展需要,以行办函形式向辖区内商业银行、信用社发出资格认定通知,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事项,有条件的可以在当地人民银行机构官方网站发布相关通知,供有关单位查阅.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七条按照国库管理体制原则,当地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人民银行负责受理商业银行、信用社的申请;当地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上一级人民银行负责受理商业银行、信用社的申请.第八条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依法核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三)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四)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较广,能够满足地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需要;(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六)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信息;(七)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八)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九)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9.12.27•【文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01年2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7日)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国家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
银行体制改革后,国家预算收入的经收工作以及部分支库业务需要专业银行办理。
为了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保证国库业务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金库总库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库设在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心支库设在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行,支库设在人民银行县级支行。
在未设人民银行区、县级机构的地方,由上级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建立相应的国库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办理支库业务。
第三条国库经收处是办理各级预算收入收纳的机构。
各专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均为国库经收处,具体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业务。
各国库经收处应配备相应的人员,保证国库资金及时收纳、报解、入库。
第四条专业银行办理的国库经收工作是整个国库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经办的国库业务实行垂直领导。
上级国库和专业银行管辖支行均应对所属国库经收处进行检查、辅导,组织贯彻、执行国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专业银行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国库的各项核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款书是国库经收处办理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银行以及缴款单位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记帐统计的主要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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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2001]第1号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 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 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 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 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 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 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 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 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 查和指导。
第六条 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 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 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 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2001年1月9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2001]第1号令(2001年1月9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号:银发[2004]6号颁布⽇期:2004-01-09执⾏⽇期:2004-0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及深圳、⼤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近年来,随着财政、⾦融体制改⾰的不断深⼊,农村信⽤社及其联社(以下统称信⽤社)代理基层国库业务逐年增多。
截⾄2002年底,全国共有13个县级⽀库和7421个乡(镇)国库业务由信⽤社代理,其中,乡(镇)国库的代理数量占⾦融机构代理总数的56%。
在代理国库业务中,⼤多数信⽤社能够认真执⾏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履⾏了代理国库职责,为地⽅经济发展和预算计划的顺利实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在近期有关代理业务检查中,也发现少数信⽤社存在着⼀些问题,主要表现:⼀是会计科⽬使⽤错误。
如有些信⽤社将代理国库业务放在“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或“活期存款”等科⽬中核算;有些信⽤社则对由县财政拨付乡(镇)政府主要⽤于发放⼯资的财政性存款,只在“财政性存款”科⽬中开⽴了“⼯资专户”进⾏核算等。
⼆是将其他业务纳⼊国库业务专⽤科⽬核算。
如有些信⽤社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中除核算应在本科⽬反映的乡(镇)财政的预算外资⾦和⾃筹资⾦外,还把其他资⾦也纳⼊此科⽬核算。
三是信⽤社代理县级⽀库业务的会计科⽬设置和使⽤不规范。
为进⼀步规范信⽤社代理国库业务,根据《商业银⾏、信⽤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1]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信⽤社代理县、乡(镇)国库业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规范信⽤社代理国库业务会计科⽬的使⽤(⼀)根据信⽤社代理县级⽀库业务的需要,增设“2016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和“111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
新增设的会计科⽬从⽂到之⽇起使⽤。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工作管理,规范其代理国库业务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内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
第三条代理支库接受其所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管辖国库的双重领导,业务处理及工作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做好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预算收入、支出情况,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二)加强国库监督工作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分析工作管理,提高国库统计分析及国库会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二章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业务岗位,并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代理支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记账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复核岗等。
由代理支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应相互制约:记账岗和复核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主管岗和事后监督岗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条从事代理支库业务岗位人员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原则上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代理支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主管至少应当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三年(含)以上的会计类业务从业经历。
第九条代理支库业务人员变更,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法规类别】国库【发文字号】银发[2005]第89号【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5.04.18【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2005年4月18日银发[2005]第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行为,保障商业银行、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审批。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
本规程所称代理行是指获准从事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审批,应当按照业务发展需要和受理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审批程序、期限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决定生效后,不得擅自改变。
但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国库部门(下称国库部门)具体承办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事宜,并对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和有效监督。
第七条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代理乡镇国库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下称初审行)受理与初步审查,未设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的,人民银行上一级行为初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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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涂改凭证的;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不写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与"人民币"字样间留有空白的;
(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八)"预算拨款凭证"第一联及信、电汇凭证的第二联未加盖拨款专用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代理支库应将检查辖区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分别在当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报上一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每年对代理支库检查过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进行抽查。
第五章 代理支库审批、设立和撤销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代理支库原则上应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未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地区,经人民银行商当地财政部门选择审定,代理支库也可设在其他商业银行。
第二十三条 代理支库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抓敢管,杜绝风险隐患。
第四章 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 代理支库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根据政府预算收入科目以及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分成和留解比例,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
第三十七条 代理支库的审批程序。凡要求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应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上一级人民银行审议后,附书面审议意见报分库。
代理申请书中必须包含本商业银行对代理支库业务的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对办理国库业务的承诺和内控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必须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更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有权拒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要求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有权拒绝办理。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预算收入汇总更正的,有权拒绝受理。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 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第十八条 京、津、沪、渝等大城市中,代理支库业务量大且又集中于一家或几家代理行的,人民银行可以要求这些代理行的市分行专门设立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对下属支行代理支库业务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代理支库的国库主任由代理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
第二十条 代理行应在现行国库法规和规章框架下,制定代理支库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并报批准其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人民银行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代理支库的商业银行,以及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违反规定为征收机关设立过渡账户的,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撤销过渡账户,并将预算收入在过渡账户中滋生的利息及罚没款项缴入当地中央国库;预算收入资金按预算级次缴入相关国库。
第十六条 纳税人缴纳小额税款,凡在商业银行开有存款账户的,应直接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缴税;未开立存款账户、用现金缴税的,各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二十七条 代理支库办理的拨款、退付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代理支库的经办人员、国库部门负责人(或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主任,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履行审核手续,及时、准确地办理拨款、退付业务。
第二十八条 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同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拒绝受理: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九)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
(十)拨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或书面说明的;
(十一)超预算的;
(十二)预算级次有误或所填科目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不符的。
第二十九条 代理支库办理预算资金拨付,应于接到拨付指令当日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积压才日当日确实不能办理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拨付的,必须向国库主任(副主任)报告,并在"柜面监督登记簿"的"其他事项"栏中注明,由国库主任(副主任)签字。
(五)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同级财政存款的开户和预算资金的支拨,有权拒绝拨付。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国库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同级财政预算资金应存入同级代理支库为财政开立的地方财政预算存款账户,所有的预算支出均通过此账户拨付。
第三十五条 代理支库的设立条件。代理支库的金融机构必须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配备专职人员,内控机制健全,资金结算渠道畅通,核算工具先进,认真履行国库职责,并能按规定设置国库工作机构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 设立代理支库的审批权限。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支库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分库审批。已经办理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各级预算收入退付的监督和管理。除按规定加强对退库申请书和预算收入退还书的要素进行审核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不予受理,并将有关凭证退还签发机关:
(一)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
(二)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
第三章 代理支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代理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国库工作机构。
代理支库年业务量在30万笔以上或年预算收入3亿元以上的代理行,必须设立国库科(股)专门办理国库业务。业务量较小、预算收入较少的代理行,经上一级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国库专柜办理国库业务,但至少应配备3名以上人员专职办理国库业务。
第十三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女日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报解。
第十四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国库经收处不得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在未上划以前,如发现错误,应将缴款书退征收机关或纳税人更正,重新办理缴纳手续。
(六)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处的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办理上级国库交办的与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代理支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有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办理国库业务的情况,以及征收机关所收预算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指定收款国库。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同级财政机关开立预算存款账户。根据同级财政机关填发的预算拨款凭证及时办理同级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凭财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开具的预算收入退还凭证,审核办理预算收入的退付。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等法规、制度,认真办理各项国库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代理支库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县(市)支库(代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市××区支库(代理)。
(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
(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拒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依据、退库申请书和原缴款凭证复印件的;
(六)超计划又无追加文件要求退库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第三十一条 代理支库除做好自身业务工作外,还应持上级人民银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业务检查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辅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执行国库制度的情况。并配合土级国库部门对辖区内在国库业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四)对各级预算收入和本级预算支出进行会计账务核算;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定期向上一级国库和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报送或提供有关报表;定期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签证,保证数字准确一致。
(五)协助同级财政、征收机关督促纳税人及时缴纳预算收入,组织预算收入及时入库。根据征收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核收滞纳金。按照国家税法协助征收机关扣收屡催不缴纳税人应缴的预算收入。
第二十一条 代理支库应设置记账、复核、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岗位,以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入库、更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等国库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代理行应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库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办理国库业务。国库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情况应报人民银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