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发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word排版)

合集下载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结合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由审计机关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共同协商决定。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决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正常财务收支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稽核)、监事会监督工作相结合。

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企业的内部审计(稽核)机构、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检查资料。

第八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或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两办规定1

两办规定1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代章)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2014年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发布时间:2011-05-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释义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2月8日向社会公布。

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定本释义。

第一章总则[条文]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从宏观层面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是制定本规定的主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

1997年胡锦涛同志的批示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很有好处。

党的十六大强调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已经成为新时期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从微观层面讲,《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为了科学总结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经验,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审计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是只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审计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仍然没有具体的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1999年 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以下称两办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等方面已不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企业经济责任的落实和监督。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企业的经济责任目标及完成情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会计记录、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审计。

二、审计的目的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检查、评价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估企业经济责任管理水平,为加强国有企业的经济管理提供依据。

三、审计的依据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四、审计的基本要求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审慎的原则,对企业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价,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报告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清晰的描述,并提出改进建议。

同时,审计报告应当密切联
系企业经济责任目标,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具体评价,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依据。

六、审计监督和检查
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审计机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
和独立性。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发布,将有力促进国有企业经济责任的落实和监督,提高企业的经济责任管理水平,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1 / 1。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概述国有企业是国家掌控的重要经济资源,在发展经济、保障国家利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决策权和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活动,旨在强化主要领导的责任意识,推动企业稳健经营。

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1.促进国有企业主要领导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2.强化主要领导的自律意识,提升企业经营水平。

3.为企业未来发展提供经验教训,促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经济责任审计内容1.收入与财务审计:审计主要领导的个人收入来源、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履行的财务状况。

2.资产与投资审计:审计主要领导的个人资产、投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影响企业利益。

3.经营决策审计:审计主要领导在企业经营决策过程中的合理性和是否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1.由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主要领导需全程配合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审计人员的询问。

3.审计结果应及时向企业管理层和监督机构报告,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案例分析以某国有企业为例,经济责任审计发现该企业主要领导存在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不当行为,严重损害了国有资产的利益。

审计报告公布后,相关主要领导被追责,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

结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审计,可以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推动企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管理层和主要领导应对经济责任审计重视起来,自觉履行好职责,为国有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两办《规定》解读——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两办《规定》解读——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变 ,从为 内部 经营管理服务 向为干部管理监督 服务转变 ,积极推动 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转型 和深 化发展 ,充分发挥 内
部 审 计 免 疫 系 统 功 能 作 用 。他 表 示 ,审 计 署将 和 中 国 内部 审 计 协 会 共 同研 究 制 定 关 于 内部 经 济 责 任 审计 的规 定 。 中央
两办 规定 解读
— —
在 中 国 内部 审 计 协会 贯彻
《 政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和 国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规定 》座 谈 会 上 的 讲 话 党
◆ 审 计署党 组成员 、总审 计师 孙宝厚
要 十 中共 中央 办 公厅 、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 政 主要 领 导 干 在 十 七 大 报 告 中提 到 , 健 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制度 。 七 届 四 国 ( 党
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 定》 简称《 ( 规定》 , )
中全 会 要 求 , 完 善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和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员 “
”事 近 日已向社会公布。两办 规定》非常重要 , 经济 责任审 经济责任审计 ,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重大投 资项 目审计。 对 实 上 , 两 办规 定 研 究 制 定 过 程 中 , 关 领导 同 志 始 终 高 度 在 有 计 的开 展 , 括 对 内部 审 计 机 构 开展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会 起 包 将
求 非 常 重 要 。 些 年 来 , 济 责 任 审计 在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的 研 究 如 何 加 强 和 完 善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和 工 作 机 制 。 对 内部 审 这 经 也 建立 类 似 制 度 , 形 ’ . 重 要 讲 话 、 央 文 件 里 , 到 了 很 高 的 位 置 , 锦 涛 总 书 记 计 来 说 , 应 积 极 争 取 党 政 领 导 的 支持 , 中 提 胡

审计署解读经济责任审计两办规定实施细则

审计署解读经济责任审计两办规定实施细则

审计署解读经济责任审计两办规定实施细则编稿时间:2014-08-042014年7月29日10时,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将做客中国政府网,解读经济责任审计两办规定实施细则。

以下是访谈实录:[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

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重要工作,近日,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今天我们为大家邀请到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作客访谈直播间和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欢迎您,张主任。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网友朋友,大家好,我是张通,非常高兴政府网今天邀请我来和网友面对面交流。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期待。

我们刚刚颁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在两办规定的基础上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审计对象、审计报告、审计评价等作了进一步细化。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非常重要,网友们也非常关注,我很愿意回答网友们提出的问题。

[主持人]我们来看一下网友们最关心的问题。

有网友提问,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注的重要工作,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状况如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哪些作用?[张通]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起步发展来看,是伴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力推进,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目前来看,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各级次、各类别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全面展开,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已常态化、制度化,形成了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逐步建立起了重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轮审制度。

[张通]我们统计了一下,2008年以来,全国共审计22多万人次,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160多人次、地厅级4600多人次、县处级5万多人次、乡科级17万多人次。

国家审计署离任审计

国家审计署离任审计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结合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由审计机关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共同协商决定。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决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正常财务收支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稽核)、监事会监督工作相结合。

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企业的内部审计(稽核)机构、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检查资料。

第八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正文:---------------------------------------------------------------------------------------------------------------------------------------------------- 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2012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市、县(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省、市、县(市、区)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那么》的解读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要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7〕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治理监督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7月27日,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党政要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那么》。

以下简称《实施细那么》,《实施细那么》共8章60条,细化和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等内容。

审计对象:《实施细那么》明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要紧领导人员。

《实施细那么》明确规定,依照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能够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要紧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内容:《实施细那么》明确规定,审计内容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紧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要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内容,将地方政府性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列入审计内容。

《实施细那么》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重点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进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地区、部门、单位科学进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和内部治理情况;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认真贯彻落实两办“规定”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认真贯彻落实两办“规定”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认真贯彻落实两办“规定”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者:胡守慰来源:《审计与理财》2011年第05期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本人对新《规定》有如下心得体会,谈谈个人的理解和思考:一、理解方面1.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努力提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办、国办《规定》的颁布施行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迫切需要。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促进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规定》精神,自觉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

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以改革创新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

2.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协调工作。

根据《规定》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第十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的要求,县(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应尽快成立联席会议制度并下设办公室,要配齐配强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和工作人员。

两办规定1

两办规定1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施。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结合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由审计机关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共同协商决定。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决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正常财务收支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稽核)、监事会监督工作相结合。

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企业的内部审计(稽核)机构、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检查资料。

第八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或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代章)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审计署发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

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