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2011-2014年度广东省直公费医疗定点
关于2011-2012年度医保续保及停保通知
关于办理我校2011-2012年度学生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各院(系):2011-2012年度大中专学生参保工作已开始启动。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四部门下发《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43号)文件的要求。
为保障学生的权益,2011-2012年度我校将全体在校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我校财务处已根据相关文件的精神已发文代收学生医保费用。
(1)新参保学生从未在我校参加2009、2010年度居民医保的学生,各院系按照城镇居民电子增员报盘模式统一填报新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
(2)续保学生对已经参加2009、2010年度居民医保的学生,本年度续保无需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6月底医保系统自动延续为2011年度居民医保关系。
学校将统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3)家庭经济困难新参保及续保学生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大中专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缴交,个人免缴费。
困难学生需提供以下证件(简称“资助资格证件”):学生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学生生源所在地残联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注意:困难学生每一年度的新参保和续保均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待提交市医保局、市基金中心审批合格后方可以困难学生身份参保,个人免缴费。
否则其将以普通同学身份缴纳80元医疗保险费用。
(5)初、高中已参加居民医保需转入我校同学属于广州生源学生如在中学阶段已在参加过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现需要将其医保关系转入我校的。
需在原单位办理确认停保后方可申请加入我校医保,按照城镇居民电子增员报盘模式统一填报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
(6)医保费用的收缴我校将根据粤人社发[2010]243号文件的要求,从学生每一年度所缴纳的费用中统一代收学生医疗保险费用80元/人·年。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穗医管[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穗医管〔2011〕16号)各有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1号,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开展2011年度新增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及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符合《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零售药店,可申报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二)申报社会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其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配置应当符合《广州市医疗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公务员子系统项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联网与接入方案(V1.6)》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卡结算客户端的配置二、申报数量限额(一)本年度申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限额将市本级区域(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和“两区两市”区域(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作为两个区域,分别按《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限额规定执行。
即“市本级区域”和“两区两市”区域数量限额分别为:连锁经营的企业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家,连锁经营企业直营的零售药店与定点零售药店相距800米以上的,可再额外申报3家(以下统称“3+3”限额);其他企业或个人申报数量仅限1家。
广东省直医保定点医院名单)
114
H44011100001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 1838 号
115
H44011100002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 14、16 号
60
H44010300011
广州市荔湾区中医医院
广州市长寿西路 5 号
61
H44010300012
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荔湾区十八甫路 23-29 号
62
H44010300013
广州市荔湾区骨伤科医院
广州市荔湾区文昌北路 235 号
63
H44010300014
广州市荔湾区口腔医院
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土兴巷 27 号
广东省中医院芳村医院
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涌岸街 36 号
53
H44010300003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 261、263 号
54
H44010300004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州市黄沙大道 31、39、59 号
55
H44010300005
广州市中医医院
广州市珠玑路 16 号
56
H44010400034
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白云路 62 号
32
H44010400035
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解放北路迎宾路 10 号
33
H44010400036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门诊部
广州市东风中路 304 号
34
H44010400038
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朝天路 60 号、64 号
86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1]16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6.22
【实施日期】2011.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1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和今年工作任务,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巩固扩大覆盖面。
2011年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建立健全鼓励居民连续参保机制。
全力推进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工作,紧
紧抓住新学年新生入学的有利时机,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开展好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学生缴费登记等工。
(十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0—2011年)的通知
(十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10—2011年)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为扎实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给予帮助。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负责)4.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
农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5.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将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总工会负责)(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2010年,各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中央、省财政2010年补助78元,2011年增加到84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惠州、肇庆市和江门市恩平、开平、台山市,下同)达到200元以上,全省平均水平达到130元以上。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扩大试点联系地区名
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5]9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1.20
【实施日期】2015.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乡家庭
医生式服务扩大试点联系地区名单的通知
(粤卫函〔2015〕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全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联系地区名单的通知》(粤卫〔2014〕133号),我省确定了36个县(市、区)为广东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联系地区。
自我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地不断试点探索,推行有效签约,扎实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取得了第一阶段的预期成效。
在36个城乡试点工作基础上,部分地市已扩大试点范围,引导基层医疗机构积极转
变服务模式。
为鼓励试点地区交流,推动家庭医生式服务工作在全省城乡区域范围内均衡协调发展,经各市申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决。
省直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省直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0一一年九月)
使用说明:
一、定点医疗机构更名的,新办的医疗证使用新的名称,盖原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的医疗证可以继续使用;
二、下载最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登陆“广东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查询系统”,,
点击“公医查询”;
三、医院类别:
1、第一类:综合性大医院,每人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大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处级(含处级)以上医疗待遇的干部可多选一所省中医院、中医药大学院附属一院、市中医院或省第二中医院。
2、第二类:区级(或作为区级) 定点医疗机构,每人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小的定点医院。
3、第三类:专科医院,对个人不指定,但限于接诊患有相应专科疾病者。
4、第四类:疗养院。
5、第五类:省直机关卫生所、门诊部等,对个人不指定,但仅限于接诊本单位或就近的省直机关病人。
广东省公医定点
省直公费医疗挂钩医院
1、第一类:综合性大医院,每人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大的定点医院,享受处级(含处级)以上医疗待遇的干部可多选一所省中医院、中医药大学院附属一院、市中医院或省第二中医院。
2、第二类:区级(或作为区级)医院,每人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小的定点医院。
3、第三类:专科医院,对个人不指定,但限于接诊患有相应专科疾病者。
4、第四类:疗养院。
5、第五类:省直机关卫生所、门诊部等,对个人不指定,但仅限于接诊本单位或就近的省直机关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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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定点医院信息 (1)
医院代码 502 503 504 501 2013 701 1040 1038 1034 1039 2012 2002 2015 2011 2030 303 2014 1021 1035 1041
医院简称 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 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 白云区妇幼保健院 白云区人民医院 东升医院 番禺区中心医院 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 广东省皮肤病医院 广东燕岭医院 广空司令部门诊部 广医第二附属医院 广医第三附属医院 广医第五附属医院 广医第一附属医院 广医附属口腔医院 广医附属荔湾医院 广医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华侨医院 广州华侨医院东圃分院 广州军区机关门诊部
医院地址 江高镇江同路24号 广州市机场路1128号 广州市广源西路72号 广州市沙河龙岗路64号 广州市人民中路375号 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福愉东路8号 黄埔大道西485号 越秀区麓景路2号 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533号 广州环市东路475号 广州市昌岗东路250号 广州市多宝路63号 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621号 广州市沿江西路151号 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39号 广州市荔湾路35号 广州市横枝岗78号 黄埔大道西613号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广氮新村 广州市越秀区达道西路7号
广州市恒福路60号 天河区金颖路21号 广州市广园西路13号 番禺区兴南大道521、523号 广州市海珠中路268号三楼 广州市江南大道南366号 广州市中山二路106号 燕岭路268号 广州市大德路111号 麓景路下塘街十三巷九号 天河东路60号 大学城内环西路 广州市二沙岛大通路261号 荔湾区花地涌岸街36号 广州市东风东路627号 广州市天河区天强路1号 广州市人民中路318号 广州市人民中路402号 广州市同福中路396号 广州市天河东路德欣街29号 广州市芳村明心路36号 广州市横枝岗路3号 广州市麓湖路横枝岗62号 广州市盘福路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
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人社函[2015]67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26
【实施日期】2015.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5〕6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委)、省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精神和省政府2015年工作安排,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确保今年内全省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坚持“享受参保。
广东省公医定点
省直公费医疗挂钩医院
1、第一类:综合性大医院,每人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大的定点医院,享受处级(含处级)以上医疗待遇的干部可多选一所省中医院、中医药大学院附属一院、市中医院或省第二中医院。
2、第二类:区级(或作为区级)医院,每人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小的定点医院。
3、第三类:专科医院,对个人不指定,但限于接诊患有相应专科疾病者。
4、第四类:疗养院。
5、第五类:省直机关卫生所、门诊部等,对个人不指定,但仅限于接诊本单位或就近的省直机关病人。
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定
一、就医管理
(三)公费医疗支付范围 药品目录范围: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诊疗目录范围: 《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 版)
《关于将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纳入XX市公费医疗门 诊支付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73号)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住院医疗待遇
(三)诊疗费 离休人员住院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天;其他人员2
元/天
(四)取暖费和空调费
离休干部住院期间需支付的取暖费和空调降温费,按本市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纳入记帐范围。
00:20:32
三、住院医疗待遇
(四)住院药费
住院期间药量药费实行按医院等级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 控制。一级医院: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三级医 院:200元。
00:20:32
项目
报销比例或标准
人工晶体 人工心脏起搏器
300元/只(含个人自负比例) 20000元/台(含个人自负比例)
人工器官(人工髋关节、人工膝关 节、人工颈椎、人工腰椎、心脏瓣
膜、人工内固定材料)
脏器移植(肾\骨髓移植)(器官及劳务 费由个人支付)、心脏瓣膜置换术、 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心 脏消融术、介入栓塞化疗术和进行 各类造影等
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 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药费记帐每处方150元内; 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帐每 处方300元以内。
00:20:32
二、门诊医疗待遇
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 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等门诊大病项目,经 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门诊诊次药费 限额。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粤卫办[2011]7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11.18【实施日期】2011.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1〕7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2011年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业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2011年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前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的原则,结合广东实际,参考其他省市工作经验,制定本方案。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药物招标目录第三章报名及材料申报第四章报价及中标规则第五章采购、配送和结算第六章监督管理附1:广东省2011年基本药物招标目录附2:广东省2011年基本药物低价药品目录附3: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经济技术标评审表附4: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捆绑大输液采购区域划分表附5: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流程图第一章总则一、定义(一)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在制定招标目录基础上,经过招标评审,产生中标品种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的广东省医药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网上采购活动,实现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直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省直公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0一一年九月)
使用说明:
一、定点医疗机构更名的,新办的医疗证使用新的名称,盖原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的医疗证可以继续使
用;
二、下载最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登陆“广东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查询系统”,,点
击“公医查询”;
三、医院类别:
1、第一类:综合性大医院,每人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大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处级(含处级)以上医疗待遇的干部可多选一所省中医院、中医药大学院附属一院、市中医院或省第二中医院。
2、第二类:区级(或作为区级) 定点医疗机构,每人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小的定点医院。
3、第三类:专科医院,对个人不指定,但限于接诊患有相应专科疾病者。
4、第四类:疗养院。
5、第五类:省直机关卫生所、门诊部等,对个人不指定,但仅限于接诊本单位或就近的省直机关病人。
2014年市公医挂钩医院名单
海珠区 海珠区 海珠区 海珠区 海珠区 海珠区 天河区 海珠区 海珠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天河区 荔湾区 荔湾区 荔湾区 荔湾区 荔湾区 荔湾区 荔湾区 荔湾区 白云区 白云区 白云区 白云区 白云区 白云区 白云区 白云区 白云区 白云区
广州市结核病防治所(第二分所) 海珠区昌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海珠区素社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东药学院附属门诊部 南方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医院 广州复大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复大肿瘤医院 海珠区赤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东升医院万寿路门诊部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 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 广州市皮肤病防治所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医院 广州市天河区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中医院天河门诊部 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圃分院 广州市中医医院五羊门诊部 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沙东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颐康老年病医院 天河区长兴街社区卫生医院先烈东门诊部 广州博爱医院 广州振华骨伤医院 广州怡健园医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怡健园医疗门诊部 广东华南口腔医院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五山门诊 员村街华颖社区卫生服务站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沙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天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医院 广州糖尿病医院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中医医院 广州市荔湾区妇幼保健院 广州钢铁企业集团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芳村医院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鹤洞分院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市胸科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 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157临床部 广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 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 广州市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 广州市社会福利院康复医院 广州市老人院医院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二、记账范围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六、选点就医规定七、门诊医疗待遇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十、住院医疗待遇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
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1。
离休人员;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六、选点就医规定(一)享受人员因以下情形在挂钩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在本人市公医证上的选定医疗机构方可记账结算:1、普通门诊;2、生育门诊;3、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4、恶性肿瘤门诊用药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5、在专科医疗机构诊治非相应专科疾病的。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一、适用人群广东省公费医疗、广州市公费医疗、越秀区公费医疗、海珠区公费医疗、开发区公费医疗、荔湾区公费医疗、天河区公费医疗、黄埔区公费医疗、白云区公费医疗、南沙区公费医疗、番禺区公费医疗、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
二、就医管理1、患者凭公费医疗证、社保卡和记账单以及有效证件作为就医凭证,如家属代患者交费或取药的,结算人员核对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2、患者在我院就医(专科医院),无需办理选点,在专科医院治疗非相应专科疾病仍需办理选点(如市公医患者需要在我院取非肿瘤药品或慢性疾病药品等,需到市公医办办理选点)。
3、公医患者记帐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即“三个目录”)执行。
4、公医患者就医结算,凭公费医疗证或社保卡和记账单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人员按规定先记帐后再向公医办申报结算。
三、普通门(急)诊、留观1、患者在我院普通门诊(即非恶性肿瘤、非指定慢性病)时,同一天不得超过2个诊次,每诊次药费限额100元以内;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每诊次药费限额200元以内;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每诊次药费限额300元;省公医每次门诊药费的记账金额在300元范围内(抗肿瘤治疗及辅助治疗二级目录内用药、介入、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除外)。
2、每次门诊处方为急性疾病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超过15日量。
省公医患者门诊用药:急性病不超过3日,一般疾病为4-7日,慢性疾病、老年疾病需长期不间断服药者,门诊用药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4日量。
3、急诊(留观)患者转入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普通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并按普通住院待遇记账结算。
四、门诊指定慢性病(门慢)1、患者在门诊就医,公医证如选定我院为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可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报销待遇,每诊次只能享受1个病种待遇,3种相应专科用药,且每诊次药量不超过15日量,每月累计药量不超过当月总天数用量,每个病种每月累计不超过3个诊次。
最新广州市公费医疗政策规程
级级
医医
10
院院
63 252 一一
级级
医医
院院
56 224
四、特殊项目
(一)门诊重大疾病(门诊特定项目)
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 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慢性丙型肝炎等门 诊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及公医经办部门审批后,可 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四、特殊项目
(二)离休干部超目录用药
二、门诊医疗待遇
(三)诊疗费
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 员2元;
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 员2元;
二、门诊医疗待遇
(四)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
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三天以内,金额限额为: 住院医师20元以内;主治医师30元以内;正副主 任医师50元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 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 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 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处方金额不超过100元。
离休干部在本市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确 需抢救或临床必需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专科药品,须事前 办理申请手续,经市公医经办部门审批同意后,医疗 机构直接给予公医记帐。
广州市离休干部住院超目录用药申请范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申请范围
说明
重症脑血管疾病、神经系统感染、急性脊髓炎、老年性痴呆
1.凡符合条件住ICU/CCU
重症支气管哮喘、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重症肺炎、呼吸衰竭、肺心 病
急性心肌梗死、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危象、急性冠脉综合征、动脉 瘤、急性心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衰竭Ⅱ度以上、周围血管病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广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卫[2014]2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3.26【实施日期】2014.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4〕2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学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47号)精神,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37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2014年起,在我省高等医学院校开展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卫生人才。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2014年3月26日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关于组织2011年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关于组织学生参加2011-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我省各类学校科研院所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4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监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80号)文件精神,所有就读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院代收。
参加医保的学生享受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不参加医保的学生一切医疗费用自负。
为确保我院学生在校期间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减少家长的后顾之忧,增强学生抵御疾病风险,我院从9月2日开始办理新生参保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学生范围全院就读学生。
二、参保缴费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的缴费标准为28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80元/人•年,政府资助200元/人•年。
三、参保缴费办法学院为学生统一代办参保和缴费手续,由学院财务处代收学生医疗保险费用,统一上缴增城市社保基金中心。
四、参保需交材料(一)学生需交材料1.普通参保学生不需提交任何材料,只需核对《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电子申报表(校对版)》(见附件1)个人信息并签名确认。
(二)学部需交材料1.《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电子申报表(校对版)》(见附件1)纸质版一份(所有参保学生必须签名确认);2.《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电子申报表(正式版)》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见附件2),学部书记签名并加盖学部公章;3.《大中专院校已代收广州市居民医保费的学生名单》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见附件4);以上材料请于2011年9月23日前报送学生处朱老师。
五、医保停保1.07级已参保学生一律停保,如不办理停保他们将无法在工作单位参保。
08、09、10级学生已参保但今年不缴费续保的,作停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