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进行全程督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移动执法系统建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和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环监字[2014]5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4.07.09【实施日期】2014.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和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吉环监字〔2014〕51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环保局:为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与使用,促进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2〕1493号)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文件要求,环保部将于7月下旬对我省相关工作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一)督查内容。
重点督查各级环保部门贯彻执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各地贯彻执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情况;2.各部门在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情况;3.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开设情况;4.信息公开专栏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要求;5.开展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困难和建议。
(二)报送材料。
1.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统计表(表1,市(州)填写);2.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自查表(表2,市(州),县、市填写);3.各地出台的一些有关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指南等(如有则提供)。
二、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与使用督查内容。
重点督查列入2012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项目,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地方配套资金情况和项目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系统建设与项目验收情况;各部门在系统建设、数据互联互通、运行维护中的职责分工情况;系统总体构架及硬件配备情况;系统使用情况,包括执法人员和执法业务“两个全覆盖”的相关情况。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省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省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吉林省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局:现将《吉林省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吉林省环境保护局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附件:吉林省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我省将2008年确定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为深入贯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要求,遏制突发环境事件多发的态势,根据环境保护部的部署,我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预防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通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各类生产企业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切实承担起保障环境安全的主体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排查治理本辖区各行业环境安全隐患,狠抓隐患整治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的措施及物资准备,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重大环境安全风险源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环境应急监管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领导,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实施,省局成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国才副组长:孙铁成员:毕建成张岩孙伟义张丽华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主任由环境监察总队毕建成总队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建设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的通知-吉环办字[2014]17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建设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建设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的通知(吉环办字〔2014〕17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37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省环保系统政府网站建设,进一步推动政务信息公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大政府网站建设力度截至2013年底,全省地级市(州)和省直管县级试点市环保部门中,白城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公主岭市还未建成或开通政府网站;县(市、区)级只有农安县、榆树市、辉南县、洮南市、大安市环保部门开通了政府网站。
同时,已建成或开通的网站也存在着信息公开不全面、更新不及时、运行不稳定等问题,全省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建设距国家和省政府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政府网站建设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窗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要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对政府网站建设的投入力度,明确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网站硬件建设和日常运维管理,不断加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培训力度,有效保障政府网站正常高效运行。
各市(州)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县(市、区)环保部门网站建设的指导和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6月底前,全省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全部完成政府网站建设任务,各地网站建设完成后要将网址报省环境信息中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吉政办明电[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重点开展九项专项整治。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要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切实做好水害防治。
二、三季度,由于季节性因素影响,瓦斯、水害等灾害比较突出,历来都是事故多发季节。
要按照继续开展瓦斯综合治理攻坚战的要求,全面落实《吉林省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试行)》各项规定,努力提高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基础工作,为控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提供保障。
积极做好整顿关闭工作,加大对省政府确定关闭的127个矿井的监管监察执法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加强对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矿井的联合执法,促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法调查处理存在污染源自动监控问题单位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法调查处理存在污染源自动
监控问题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8.06.07
•【字号】吉环监字〔2018〕65号
•【施行日期】2018.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法调查处理存在污染源自动监控问
题单位的通知
吉环监字〔2018〕65号
松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8日至9日,我厅开展了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对你市松原市排水公司(江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吉林省松原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众诚连锁)、长岭县污水处理厂等3家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中发现上述单位存在超标排放、运行维护不到位、设备故障、设备误差过大等问题,现将问题清单及监测报告反馈你局。
请你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并依法严肃处理。
调查处理结果要按照有关要求公开。
请于2018年6月底前,将相关处理情况(附处罚案卷复印件)以正式文件形
式报送我厅。
特此通知。
联系人:黄鸥樊维
电话:*************
邮箱:****************
附件:自动监控现场检查存在问题清单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7日附件。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的通知-吉环监字〔2018〕16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的通知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的通知吉环监字〔2018〕16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源监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厅决定开展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
现将《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联系人:崔泽云电话:*************(兼传真)电子邮箱:*****************附件: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行动方案吉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2月6日附件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行动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行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二、组织领导成立2018年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有利省环保厅副厅长成员:顾恩大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李文辉省环保厅大气处副处长王朝霞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魏强省环保厅宣教中心主任陈明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刘玉生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各市(州)分管局领导,大气、监察机构等部门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刘玉生兼任。
三、督查范围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方案的通知-吉政发[1993]2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方案的通知(1993年7月2日吉政发〔1993〕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省林业厅制定的《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环境保护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
应该看到,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保证了我省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环境质量未再继续恶化,局部区域并有所改善。
但是,我省在环境保护方面仍存在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现象,特别是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屡有发生,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当前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各级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征得同级人大、政协的支持和帮助,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的执法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那些严重的违法案件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公开揭露。
全省的环保执法检查,省政府委托省环委会牵头,由省环保局、省林业厅共同组织。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活动,逐步扭转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精神,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我省当前改革和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深入宣传学习环境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监督管理环境的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通知-吉环办字[2013]56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通知(吉环办字〔2013〕56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落实,确保依法、科学、廉洁从政,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全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党风廉政目标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当前突出的政治任务来抓。
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坚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切实管好系统、管好队伍、管好班子、管好个人。
各级环保部门要层层分解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层层落实廉政责任,狠抓廉政工作落实,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要转变作风,牢固树立务实为民环保新风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坚持环保惠民的基本理念,坚持为民、务实、廉洁的基本要求,忠于职守,勤政为民,切实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要坚持无情执法,对阻碍科学发展、危害环境安全、侵犯群众环境权益的环境违法行动,出重拳、用重典,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环境幸福指数。
要坚持有情服务,想基层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不断提升环保工作质量和效率,让党委、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要廉洁自律,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五权”要求,切实加强惩防体系建设,用制度和机制防范廉政风险,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环办函[2015]1935号•【施行日期】2015.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进展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5]1935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2015年10月底,北京、四川、江苏、浙江、青海、福建、内蒙古、山西等省(区、市)召开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等专题研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实施《通知》的文件,加强分类指导,采取综合手段,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一)清理“土政策”、环境保护大检查、网格化环境监管等应当于2015年完成的三项重点工作,一项完成、一项进入督查阶段、一项进展较为顺利。
1.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专项工作已顺利完成。
各地全面清理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或以准入式检查、核准式处罚、审批式收费擅自增加前置性条件等方式限制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要求予以纠正。
全国共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206件,其中,山西6件、辽宁2件、吉林4件、江苏2件、安徽2件、江西97件、河南22件、湖北8件、湖南47件、四川7件、贵州5件、云南4件,均已废除。
辽宁、北京、江苏、重庆、云南等省(市)印发相关方案,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环监字[2013]5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吉环监字〔2013〕5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总量减排、排污收费和环境执法中的作用,保证其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合理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一)2013年安装任务2013年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且具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必须于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流量(流速)等主要指标的监控设施安装。
不具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各地要将说明材料上报至省厅,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不列入我省监控工作考核范围。
(二)站房和采样点位排查整改规范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确保监控数据准确的前提条件。
各地要按照环保部相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4月30日前对辖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控站房建设的规范性进行集中排查,对监控设施采样点位选取的合理性进行登记确认,并将排查情况上报省厅。
对站房建设不规范、采样点位选取不合理的要于6月30日前完成重新设计、重新安装,并将完成情况上报省厅。
省厅将对各地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督办。
(三)严格监控设施验收程序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前,安装点位选择应征求当地环保部门意见,监控设备及站房等配套设施未安装建设或安装建设不规范的不得进行试生产。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安全隐患暗查暗访的通知-吉环监字〔2018〕19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安全隐患暗查暗访的通知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安全隐患暗查暗访的通知吉环监字〔2018〕19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环保局:按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工作的通知》(吉安委办〔2018〕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春节期间政府值班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春节”、“两会”期间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暗查暗访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从2月11日起至3月31日,覆盖春节、全国“两会”等重要时段。
二、主要内容(一)工业园区、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落实环境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2017年排查企事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治理情况。
(三)2017年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大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利用单位落实环境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五)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公路、铁路、管线的环境安全隐患情况。
三、有关要求(一)精心组织。
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暗查暗访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认真组织,抽调精干力量,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正确处理好暗查暗访和日常工作关系,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内容,增强工作针对性。
(二)立查立改。
对暗查暗访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重特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对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拒不整改的企业和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形势下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扎实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努力改善我省环境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在资源环境领域推行综合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
当前,我省环境问题还比较突出,雾霾天气频繁出现,水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农村面源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破坏时有发生。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对于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为我省充分发挥“五个优势”、推进“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环保厅日期:2010-11-01 09:49:00 来源:吉林省环保厅字体显示:大中小(1991年7月13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我省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及环境保护对策。
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
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区域控制、综合治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补偿;统一监督、各负其责、强化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保护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5.05•【字号】吉环办字〔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吉环办字〔2018〕31号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现将《2018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特此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5月5日2018年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各地环保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控,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一、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体系(一)完善县(市、区)政府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各县(市、区)应按照新颁布的《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对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并由政府印发。
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盲目照搬上级预案,要将辖区内风险源分布情况、重点河流和环境敏感区域情况作为预案的重要附件。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指导下级环保部门预案编修工作,于12月10前将辖区内区县级预案(PDF版)汇总后报送我厅。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环境风险评估和分级。
各市(州)要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等文件要求,组织风险源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现有重大、较大风险源企业进行重新评估、分级。
各地要将重大风险源单位清单于6月30日前上报我厅;对于较大级别风险源,由各市州汇总,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我厅。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环办字[2013]51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环办字〔2013〕51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环保局:现将《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6月14日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安委会下发的《关于印发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省厅决定从2013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特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找准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通过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环保部门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加大整治力度,保证整改到位,防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存在环境风险的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覆盖的检查。
重点排查以下几方面内容:1.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单位是否执行环评制度,是否设立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是否执行“三同时”制度,事故池等环境风险防控设施运行维护是否正常;是否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二、三级防范体系;环境应急预案是否制定,是否科学可行,是否组织开展实际演练;是否严格执行环境安全防护距离规定,安全距离内是否有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等。
2.尾矿库是否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等措施;有色金属、重金属、稀有金属尾矿库周边是否存在环境敏感点,是否按照国家要求建立了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三边库”和坝下是否存在环境敏感点,是否具有完备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建立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对溃坝等事故产生的次生环境危害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驻地式监察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吉环文〔2018〕12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驻地式监察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驻地式监察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吉环文〔2018〕12号环境保护部:为有效遏制我省重污染天气发生,着力解决部分断面水环境质量恶化等突出环境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吉林省环保厅在充分借鉴国家“2+26”城市环保督查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启动了为期一年(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的环境保护驻地式监察工作。
现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吉林省环境保护驻地式监察工作,目的是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切实推动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
2017年5月25日,根据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保护驻地式监察工作的通知》(吉环监字〔2016〕36号),明确了驻地式监察工作时间表和路线图,确定了工作范围、方式、内容及相关要求。
6月2日,我厅召开全省环境保护驻地式监察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厅长常晓春同志作了动员讲话。
本次驻地式监察执法工作,共抽调了省内160名精干执法人员,按行政区划分为9个目标区域,每个目标区域派驻1个检查组,每组4人,采取“压茬式”的轮换方式,开展交叉执法,每轮次现场检查2周,全年共安排22轮(1000余人次);充分调动了各地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形成了互相交流,取长补短,严格执法的监管格局,使政府履责、企业守法成为常态,有效促进了全省环境质量的改善。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共检查企业及各类污染源6328个,发现各类环境问题3797个,占检查点位的60%。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通报2018年1月《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执行情况的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通报2018年1月《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执行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吉环函〔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通报2018年1月《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执行情况的函吉环函〔2018〕6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人民政府:现将2018年1月全省环境行政处罚及《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通报如下:2018年1月,全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计98件,罚款总额280.95万元,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案件共计30件。
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2件,处罚金额5万元;查封扣押案件4件;限产停产案件7件;适用行政拘留移交公安部门17起。
截至1月底,我省通化、白山、延边地区执行配套办法案件为零,5个市(州)本级和59个县(市、区)执行配套办法案件为零(详见附件)。
请各地政府切实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执法不严、偏松偏软现象。
此函。
附件:1. 2018年1月执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零案件”地区名单2.2018年1月份环境执法情况统计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2月8日附件12018年1月执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零案件”地区名单市(州)本级:吉林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
县(市、区)级:长春市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经开区、净月区、汽开区、莲花山区、九台区、高新区、德惠市、农安县;吉林市船营区、丰满区、龙潭区、永吉县、桦甸市、磐石市、蛟河市、舒兰市、松花湖风景区;四平市梨树县、辽河农垦管理区、双辽市、伊通县;辽源市东辽县、龙山区、西安区、开发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开发区、集安市、通化县、柳河县、辉南县;白山市浑江区、江源区、靖宇县、临江市、抚松县、长白县;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县、乾安县;白城市镇赉县、洮北区;延边州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珲春边境合作开发区;公主岭市;珲春市。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环管字[2013]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4.17
【实施日期】2013.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吉环管字〔2013〕3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2013年3月14日,环保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国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3〕261号),对去年以来全国各级环保系统开展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对今后工作进行了部署。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规划环评的指导作用
以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高风险产业园区为重点,进一步严格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并强化规划环评中环境风险防范内容。
加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化工石化、
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从6月8日至9月30日,在全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活动。
省安委会专门组织制定了《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3年6月8日吉林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防范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省委省政府决定,自6月8日至9月30日,在全省集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全面检查、严格治理所有行业领域的各类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深入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努力构建“安全吉林”。
二、工作原则坚持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从法人代表至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部门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隐患大检查、大整改。
坚持综合监管原则。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综合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管理办法,健全规章制度,推进省直部门、市(州)、县(市、区、开发区)三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等。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8年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8年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吉环监字〔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8年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环监字〔2018〕68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现将《吉林省2018年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2018年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吉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7月6日附件吉林省2018年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方案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快推动水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严格环境执法为手段,以完善流域监管机制为重点,不断强化污染源环境监管,为全省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得到改善,严重污染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
所有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退城入园或依法关闭,推动工业污染源产业空间布局趋向合理。
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得到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环境监督执法机制不断完善,环境监管能力逐步提升。
三、工作措施(一)有序推动污染企业退出。
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严格依法处理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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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进
行全程督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环办字[2013]5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6.18
【实施日期】201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进行全程督查的通知
(吉环办字〔2013〕53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环境安全监管责任,保障全省环境安全,省厅决定对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进行全程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及对象
6月中旬至9月底,省厅将对全省9个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进行全程督查。
二、督查内容
各地环保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全省环境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整改实施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准备情况。
三、督查方式
省厅将采取4种形式组织开展全过程督查。
一是督查调度。
随时调度各地检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二是实地督查。
采取抽查、约谈、暗访等方法,对各地开展大检查、大整改情况实地督查,对查找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三是跟踪督查。
对环境安全大检查、大整改工作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