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异地安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XX市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备案经办规程
XX市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备案经办规程
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政策待遇。
就医地目录: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参保地待遇: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执行参保地的支付政策,包括医保基金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
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一)备案
异地就医直接结异需“先备案”,经办机构米集必要的信息。
1、“三类”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工作人员
“三类”人员需承诺备案半年内不变更异地就医地,即可通过XX省医疗保障局网站或其微信公众号办理,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2、转诊转院人员
参保人就医前可通过XX省医疗保障局网站或其微信公众号办理,也可到参保地具备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或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备案仅限当次异地就医使用,时效暂定为。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许政办[2015]35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5【实施日期】2015.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5月25日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设立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公务员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和技能培训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河南省新农合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新农合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省新农合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
【字号大中小】发布时间:2012-10-15 来源:
河南省新农合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
参合人员患病转至本统筹地区外医院住院的应当由统筹地区县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到新农合经办机构(县合管办)登记备案并办理电子转诊后方可外转,并且符合:1.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地区内定点医院不能确诊的;2.所患疾病在当地无条件治疗的;3.因务工等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
参合人员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需住院治疗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县农合办备案后,选择居住地的县级及以下定点医院就医。
确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市级及以上医院的,应由居住地县级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通过电话向县农合办登记备案。
急诊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县农合办登记备案,并由医疗机构开具急诊证明。
急诊证明必须与病程记录相吻合,否则其新农合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除急诊及精神病外,参合人员未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
市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应对未出示转诊证明的参合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首先到县级以下定点医院就医,或到县级医院开具转诊证明。
参合人员仍坚持直接住院的,应要求其在知情同意书相关栏目签字,并协助其补办电子转诊手续或转诊备案手续后收治。
自2012年6月1日起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合人员,执行本暂行规定。
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许政[2011]64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许昌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体系,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统一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均衡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业务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统筹项目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
三、统筹内容(一)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城镇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采取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的形式。
在对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
1.调剂金的筹集。
市级风险调剂金从市直及各县(市、区)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按照当年实际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各级财政补助部分)、职工生育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费的10%确定。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须知一、登记备案1、异地工作或居住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安置人员),需要在居住地就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备案表》并经居住地医保经办盖章后报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科审核备案。
2、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如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应选择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作为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异地安置人员,应在确定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慢性病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费用结算(一)住院结算需提供的材料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3、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疗机构印章);4、医保手册首页复印件;5、出院证明;6、因发生急、危重疾病就近住院(非选定的三家医院)的须提供急诊证明、急诊病历资料。
单位经办人应于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出院3个月内,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9号窗口,过期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7、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8、个人申办的交通银行账号(必须为个人申办)9、填写《省医保中心异地就医报销登记表》(见附件),贴好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并在委托人处签字。
(二)门诊重症慢性病结算需提供的材料1、有效收费单据(原件);2、门诊购药处方(需注明药品单价);3、相关检查报告单;4、医保手册。
单位经办人应于每年元月、七月将以上资料报送省医保中心慢性病管理科审核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经批准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省医保中心自接收到单位经办人员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医保中心于每年12月份划拨给单位,单位以现金形式返给个人)。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豫人社办〔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5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为扎实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先从跨省异地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下同)开始,逐步开展全省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完善省、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循序渐进。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把握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坚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居住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稳步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二)因地制宜,同步推进。
结合我省实际,在健全完善省、市级结算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同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三)统一管理,有序就医。
规范异地就医管理和服务,全省统一经办规程,统一报销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在方便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和报销的同时,建立合理的转诊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三、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一)报送备案信息。
各统筹地区按国家统一的《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格式要求采集和完善异地居住人员备案信息并报送省社会保障局。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扩面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许政办[2010]102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12
【实施日期】2010.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的通知
(许政办[201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许昌学院、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提高医疗保障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搞好宣传,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
开展居民医保工作是重大民生工程之一,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
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居民医保的基本政策规定、政策亮点、典型事例,通过舆论引导,使应参保居民续保不断保、参保不漏保,营造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良好氛围,让政策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明确任务,抓好重点人群的参保工作
(一)认真做好普通学校学生参保工作。
《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中小学生和儿童参保,给予了极大照顾,缴费标准每人每年20元,且全部划入门诊账户,政策优势明显。
市县两级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安排部署,发挥学校组织化程度高的优势,把应保学生和儿童都纳入到居民医保范围。
医院医保异地备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院医保异地就医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1. 我院医保参保人员因工作、生活等原因需在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就医的,可申请办理医保异地备案。
2. 异地就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2)异地转诊转院人员;(3)异地急诊、抢救人员;(4)其他因特殊情况需异地就医的人员。
三、备案程序1. 异地就医人员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2.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3. 备案成功后,异地就医人员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前往我院就医。
四、异地就医结算1. 异地就医人员在我院就医,需按照参保地医保政策进行结算。
2. 我院按照医保政策,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
3. 结算后,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由患者自付。
五、备案管理1. 我院设立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公室,负责异地就医备案、结算等工作。
2. 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1)接收异地就医人员备案申请,并予以审核、备案;(2)协助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就医结算;(3)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4)对异地就医人员进行跟踪服务,确保医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违规处理1. 异地就医人员在我院就医,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理:(1)虚构病情,骗取医保基金;(2)伪造医疗证明、病历等材料;(3)串通他人,骗取医保基金;(4)其他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
2. 对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我院医保异地就医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3.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市参保人员跨省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解读.doc
日前,记者采访了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同志,了解近期市民比较关心的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办理流程。
问:哪些参保人员可以办理跨省异地住院就医?答:已经在本市社保分中心办理了异地安置、长期派驻外地工作、异地长期居住登记,以及转诊转院就医登记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我市在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可办理直接结算业务。
具体说明一下,一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本市规定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本市规定的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是指本市转诊规定的人员,经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诊断,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本市经办机构同意需转异地医疗机构诊治。
二是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的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
问:在跨省异地住院就医前需要做什么?答:在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需持社会保障卡到所参保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直接结算登记。
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开发网上办理登记的功能业务,今后就可以实现自助登记了。
问:如何查询可以实现直接结算的外地医院?答:参保人员可以拨打12333人力社保咨询电话,或者登录社会保险网(网址),查询到居住地区已经开通跨省联网的医院,并选择其中的三家作为准备就医的医院。
根据就医需要,每年还可以变更二次。
问:哪些医疗费可以报销?答:在选择的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参照就医地的医保目录,报销的标准执行本市医疗保险政策。
问:跨省异地住院就医直接结算人员如何进行备案?答:(一)就医备案登记1、所需材料:因长期居住、长期工作等原因,在外地安置的本市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在进行跨省异地住院就医前,需持参保人员社保卡或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除参保人员的社保卡或身份证外,还需委托人身份证),到参保的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联网备案登记手续。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许政[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许政[2008]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医患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医患纠纷造成的危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01〕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二)应急处置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迅速反应,及时处置;依法规范,加强合作。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许昌市区内发生的重大医患纠纷,可能造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以及由此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领导机构及职责成立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维稳办主任、信访局长、卫生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卫生局、公安局、维稳办、信访局、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决定启动或终止本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指挥、协调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豫人社〔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工作,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2017年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层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四章费用筹集第五章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七章保障待遇及费用结算第八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九章统计分析第十章稽核内控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信息系统管理第十三章附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许政办[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事故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补充规定为有效处置重大医疗纠纷,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在《许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和《许昌市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许政〔2008〕39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应急处置原则在医疗机构因医患矛盾,发生患方以尸体为要挟,拒不将尸体移送规定场所;在医疗机构内挂横幅、设灵堂、焚烧冥纸、吹奏哀乐,堵塞周边交通;侮辱、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聚众占据医疗机构医疗或办公场所,出现打、砸、抢等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五种情形后,各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迅速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纠纷发生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合作、依法高效的处置原则,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尽快恢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最大限度降低重大医疗纠纷造成的各种危害和不良影响。
二、应急处置流程(一)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和结果引发争议,并有可能引发重大医疗纠纷时,医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在20分钟内到达纠纷发生现场,主动与患者家属见面,听取患方诉求,告知解决纠纷的途径及有关程序;做好患方家属的安抚工作,争取患方的理解和配合;做好职工的稳控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组织院内专家对患者诊疗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调查意见;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许昌市医保各种流程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咨询电话:)三、医保关系统筹区域内转移办理提供材料:《许昌市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内异动申报表》。
办理地点:许昌市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号窗口。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四、医保关系统筹区域外转移办理提供材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许昌市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外异动申报表》。
办理地点:许昌市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号窗口。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五、参保单位与人员基础数据变更办理提供材料:、变更数据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许昌市社会保险基础数据更正申报表》。
办理地点:许昌市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号窗口。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六、医保关系注销办理提供材料:、《许昌市社会保险注销人员申报表》;、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许昌市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号窗口。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七、医保停保办理提供材料:、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许昌市社会保险停保申报表》。
办理地点:许昌市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号窗口。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八、医保续保办理:提供材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需补缴停保期间所欠的医保金;、《许昌市社会保险续保申报表》。
办理地点:许昌市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号窗口。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九、在职转退休医保业务办理提供材料:、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复印件及个人档案;、《许昌市社会保险在职转退休申报表》。
办理地点:许昌市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号窗口。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十、医保卡挂失、解挂、加密、制(补)卡办理提供材料: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他人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许昌市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号窗口。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来即办。
医疗保险待遇报销。
许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许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许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国晖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许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患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及《许昌市重大医患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基于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防范处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统一领导、明确职责、依法规范、风险投保、及时处置的原则,做到知情告知、患方明白、医方尽职、理赔合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消除隔阂、化解矛盾。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成立许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领导小组。
市政府分管卫生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卫生的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局长、维稳办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任副组长,市维稳办、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疑难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六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六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许政办[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六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4〕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六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9月3日许昌市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六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国家、省确定的医改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和《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4〕93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同步增强;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有序推进;卫生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城乡、区域卫生发展差距明显缩小;积极推动社会办医,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初步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人才不足状况得到有效改善,医疗队伍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医风医德建设不断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明显增强;药品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药品生产流通秩序逐步规范,医药价格体系逐步理顺;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医药卫生监管不断加强。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许政办 [2017] 64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许政办[2017] 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4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机制、精准施策、强化激励、上下联动,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和公共服务管理改革的新形势,遵循“基本公共服务随人走”的原则,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增加农业转移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持有居住证人口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逐步构建起科学规范、保障有力、功能完备的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二、政策措施(一)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结合《许昌市基础教育提升三年(2017-2019年)攻坚计划》,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改扩建公办幼儿园,通过支持共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向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异地就医管理,方便医疗费用结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人员,出入我市行政区域就医的行为。
第三条异地就医按照“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结算、就医地监管”的原则,省内通过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省外通过全国跨省异地就医平台实行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四条异地就医人员应当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县(市、区)可根据本辖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工作需要,将登记备案机构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登记备案机构应积极创建条件,建立窗口备案、网上备案、电话(传真)备案、手机app 备案等多种服务渠道,确保登记备案渠道通畅。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一)长期异地居住或退休异地安置的(以下称“长期异地”);(二)因本地医疗条件制约需要转到市外就医的(以下称“转诊转院”);(三)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离开参保地或居住地,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就地急救、抢救的(以下称“临时异地”);(四)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但自愿坚持到市外就医的(以下称“自主异地”)。
第六条异地就医人员应当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登记备案机构,按下列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一)“长期异地”登记备案。
就医前凭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居住资料(提供居住证、房产证、租房合同、房主与当事人关系证明等任何一种资料),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属实可办理登记备案。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0]10号)辽人社发[2010]1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分类解决、加强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管理和监控,切实解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问题。
二、各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按以下办法办理:(一)参保人员短期国内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探亲等期间,在异地突发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以下简称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急诊单据和相关诊疗资料,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
(二)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应由当地最高级别医院专家会诊并提出转诊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并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其转诊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与转诊较集中的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订立协议,委托其对转诊人员的就医进行管理或费用审核。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长期(6个月以上)在国内跨统筹地区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工作地选择2-3所不同级别的医院,作为工作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职工在工作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符合异地安置条件或在异地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并取得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长期居住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和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在安置地或居住地选择2-3所不同级别的医院作为异地定点医院;其在安置地和居住地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许政[2008]44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7.09【实施日期】2008.07.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2008]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重点保障,重点解决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以设区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坚持统筹协调,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居民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医疗支出。
建立居民门诊帐户,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第四条在建立居民医保的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解决参保居民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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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异地安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异地安置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许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或确诊后因医疗条件所限,确需转其它医疗机构诊治的,可进行转诊转院。
转诊转院分为市内转院和市外转院。
(一)市内转院
1、参保人员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确需转上一级医院诊治时,由
经治医师提出意见,并填写《许昌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请表》,经科主任签字,诊疗机构医保办批准后方可向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转诊转院。
2、参保人员因急诊或抢救就近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待病情缓解后
需继续治疗的,三日内必须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否则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3、市内转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市内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
由单位负责持《许昌
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第一联)、出院证明信、急诊证明、住院病历(或医嘱单)复印件、费用清单、两次住院医疗机构统一有效收据和本人医疗IC卡,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一次起付段结算。
(二)市外转院
1、市外转院原则是转上不转下。
所转医院必须是省级或省级以上医疗保险
定点公立医院。
2、市外转院的条件。
参保人员因患疾病,在市内二甲或三级医疗机构治疗无效时,经过专家会诊难以确诊的疑难疾病或已明确诊断,因当地医疗条件限制不能进行诊治的。
3、市外转院程序。
(1)符合市外转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先由本市二甲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转诊理由,并填写《许昌市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审请表》(一式三联),经科主任签字,所在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批,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
(2)参保人员持转诊转院审请表,由单位负责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并开具转诊转院介绍信后方可转外诊治。
(3)外转病人因紧急情况无法办理手续,可先转诊转院。
但在三日内必须补办有关手续。
(4)市外转诊应按省级、国家级(北京或上海)医院逐级转诊。
4、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因急病在外地住院,三日内必须通知单位。
所在单位必须在5日内,由负责医疗保险的经办人员持因公出差证明信,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证明信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类别、出差地址、事由、时间、病种病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其医疗费医疗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5、参保人员经批准探亲期间因急病在外地住院,必须在3日内通知单位,由单位负责医疗保险的经办人员,在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探亲证明信,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手续。
探亲证明信须写明探亲人姓名、性别、年龄、类别、探亲时间、探亲地址、病种病情;亲属姓名、性别、单位与探亲者的关系、联系电话(住宅电话、单位电话)。
6、转诊转院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期手续。
7、参保人员在转诊转院治疗期间应执行《许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药品目录》。
8、市外转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市外转诊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垫支,愿意用个人帐户支付的,治疗终结后由单位负责人按季持相关资料、有效报销单据和本人IC卡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销个人帐户金额。
(2)住院病人出院后,凭《许昌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审批表》(第一联)、出院诊断证明、急诊证明、住院病历(或医嘱单)复印件、费用清单、医疗机构统一
有效收据和本人医疗IC卡,由单位负责每月5日前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3)因公出差和经批准的外出探亲人员除持以上资料外,还应持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因公出差或外出探亲就医登记手续。
(4)市外转诊转院期间,在所转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5)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转诊转院或不按经办机构批准的医院就医及自购药品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二、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管理
异地安置是指我市参保单位的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有固定地址、居住两年以上)和长期外派机构工作人员。
(一)异地安置人员实行定点就医
1、异地安置人员应填报《异地安置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在当地选定三家乡镇以上公立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对已开展医疗保险的地区,应选定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报单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登记。
2、异地安置人员患病必须在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3、异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许昌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划入。
(二)异地安置人员转诊转院程序
1、因病确需内转的由所治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签字,医疗机构医保办或医疗行政科批准,方可转院。
2、异地安置人员患疑难病症,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外转的人员,必须由选定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开具当地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治医疗机构医保办或医疗行政科审批后方可转上级医院,不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愿意用个人帐户支付的,按季或年由单位负责持医疗处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效收据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并核销个人帐户金额。
离伤及重症慢性病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此办法结算。
2、因病住院或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负责每月5日前持出院证明信、病历复印件、费用清单、转诊转院证明和医疗费有效收据、异地安置人员审核卡和本人医保IC卡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3、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按许昌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三、内转现金结算、外转住院、因公出差及批准探亲人员的医疗费,在统筹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比例均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
四、超过规定的报销期限(规定报销期限一个月内)未报销及失效、作废、涂改的医疗资料、收据,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