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典型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典型侵权案例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下面是一些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在音乐领域,著名的典型案例是美国歌手麦当娜与乌干达艺术家Ssebasiyano的版权侵权案。
Ssebasiyano起诉称麦当娜在她的单曲《Frozen》(冰点)中使用了他的歌曲的一部分。
法院认定麦当娜侵犯了Ssebasiyano的版权,并判处麦当娜支付数百万美元的赔偿金。
在电影领域,有一个知名的案例是《霍比特人》导演彼得·杰克逊与美国艺术家迪米特里·瓦尔科夫的版权侵权案。
瓦尔科夫称杰克逊在电影中使用了与他的插画系列《中土世界》中的作品相似的场景和视觉元素,侵犯了他的版权。
尽管该案例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但最终法院判决杰克逊没有侵犯瓦尔科夫的版权。
在互联网领域,一个典型案例是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
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了其智能手机技术的专利权,并要求获得数十亿美元的赔偿。
这场官司从2011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18年,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案件引起了全球技术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
此外,还有许多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例如服装设计、商标和专利侵权等。
例如,Gucci公司曾起诉乌拉圭艺术家布鲁诺·梅洛使用其商标设计的侵权行为;苹果公司曾起诉中国公司小米,并指控其侵犯其专利权;日本汽车制造商日产公司起诉韩国汽车制造商现代汽车公司侵犯其电动车技术的专利权。
这些典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全球范围内的问题。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和竞争至关重要。
创新者和艺术家需要得到他们的劳动成果的合理保护,以鼓励他们继续创造。
同时,知识产权侵权不仅损害原创者的利益,还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扭曲、技术进步的阻碍以及创新的减弱。
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应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和执行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著作权法律知识。
第一则案例是《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著作权案。
《哈利·波特》系列小说是英国作家J.K.罗琳的代表作,该系列小说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2000年,一家印度出版社未经授权即在印度出版了《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印地语版,引发了一场跨国著作权侵权案。
最终,印度出版社被判侵犯了J.K.罗琳的著作权,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并停止侵权行为。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著作权在跨国范围内的保护力度,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二则案例是国内一家电商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案。
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家商家未经授权销售了某知名插画师的作品衍生品,侵犯了插画师的著作权。
插画师发现后立即向电商平台提出投诉并要求下架侵权商品,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电商平台支持了插画师的维权行动,对侵权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插画师的损失。
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电商平台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了所有创作者要时刻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
第三则案例是一起音乐著作权侵权案。
某歌手在演唱会上未经授权演唱了一首知名音乐人的歌曲,导致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知名音乐人通过律师向歌手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并最终赢得了官司。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了所有从事音乐创作和演唱的人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通过上述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保护力度。
创作者们应该加强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侵权行为都是不值得提倡和支持的。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例:《黑与白》歌曲引发的版权争议事件概述:在2010年之前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中,中国著名音乐人李白在2000年创作并发布了一首名为《黑与白》的歌曲。
该作品以其独特创作风格和音乐特点受到广大听众的喜爱,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流行起来。
然而,在2005年,另一位音乐人王光亮发表了一首不太受欢迎的歌曲,名为《白与黑》,这首歌在旋律、歌词等方面与李白的《黑与白》如出一辙。
由此引发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事件详细过程:2000年,李白首次创作并发表了他的代表作《黑与白》。
这首歌以欢快的旋律和深入人心的歌词,刻画了一种充满矛盾和张力的情感,赢得了广大听众的喜爱。
随着《黑与白》的发布,李白也迅速崭露头角,被誉为中国音乐界的新星。
2005年,王光亮发布了一首名为《白与黑》的歌曲。
该歌曲的旋律、编曲和歌词与李白的《黑与白》如出一辙,几乎可以说是翻版。
然而,由于王光亮并不是一位炙手可热的音乐人,这首歌并未引起太多关注,只在一些小范围内流传。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王光亮的《白与黑》和李白的《黑与白》之间的相似之处。
一些媒体纷纷报道此事,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有人指责王光亮抄袭了李白的作品,侵犯了李白的著作权。
面临舆论的压力,王光亮在2007年承认了他的确参考了李白的《黑与白》创作了自己的歌曲。
他解释称,创作过程中受到了李白作品的影响,但他并未有意抄袭,而是出于向李白表示敬意的想法。
法律分析和律师的点评: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等一系列权利。
在本案中,王光亮未获得李白的许可,擅自创作了与《黑与白》极为相似的歌曲,因此构成了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
然而,在法律角度上,著作权的保护需要考虑作品的创作程度、独创性和原创性。
虽然王光亮的《白与黑》与李白的《黑与白》在旋律和歌词上有明显的相似之处,但并非完全一致。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版权侵权行为的斗争
案例一:侵犯版权的文学作品事实经过:张某是一位作家,他创作了一部非常畅销的小说《XX》,并出版在市场上。
然而,不久后他发现一家出版公司发布了一本名为《YY》的小说,其内容与他的《XX》极为相似。
张某认为这本《YY》是对他版权的侵犯,于是向法院起诉。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家对其作品享有版权,并对任何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表演等行为享有法律保护。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他的《XX》与被告出版的《YY》存在相似之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考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的使用范围等因素。
建议:1.如果在创作过程中,作者发现其他作品与自己的作品存在相似之处,可以保留证据并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2.对于被侵权的作者来说,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取相应的经济赔偿。
3.出版公司等相关机构应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确保出版物的合法性。
对于存在版权争议的作品,应该在出版前进行版权审查,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二:网络侵权行为事实经过:王某是一位摄影师,他将自己的作品发布在一个专业摄影网站上,要求其他用户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转载或使用。
然而,不久后他发现有人在社交媒体上使用了他的照片,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了商业宣传。
王某对此感到愤怒,决定向法院起诉。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照片被视为作品,摄影师对其享有版权。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已经在专业摄影网站上发布了自己的作品,并规定了使用方式,因此他对他的照片的版权享有法律保护。
而被告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了王某的照片,并用于商业宣传,这符合对版权的侵权行为。
建议:1.作为创作者,应该在网上发布自己的作品时,明确表明其版权归属和使用方式,以便在侵权纠纷发生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如果发现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作品,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音乐侵权案例研究
音乐侵权案例研究侵权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领域,它涉及到个人权益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音乐侵权案例作为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音乐侵权案例,探讨侵权法在音乐领域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著名歌曲的剽窃在音乐创作中,剽窃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
典型案例之一是1971年的"我的甜蜜"与1967年的"The Air That I Breathe"之间的侵权纠纷。
"我的甜蜜"是一首由英国乐队The Hollies演唱的著名歌曲,而"The Air That I Breathe"是由美国音乐人Albert Hammond和Mike Hazlewood创作的歌曲。
The Hollies的成员在录制"我的甜蜜"时借鉴了"The Air That I Breathe"的旋律和部分歌词。
这一行为引发了侵权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
在这个案例中,侵权法的适用主要涉及到著作权和版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旋律和歌词等元素都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而剽窃行为则是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一种侵权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The Hollies的成员未经授权使用了"The Air That I Breathe"的旋律和部分歌词,因此构成了侵权行为。
案例二:网络音乐的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音乐的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然而,网络音乐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侵权问题。
典型案例之一是某音乐平台未经授权传播著名歌曲的事件。
某音乐平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些著名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从而引发了版权纠纷。
著作权持有人认为该平台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版权,要求其停止传播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网络音乐的版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需要著作权持有人的授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维权案例总结
案例一:侵犯音乐版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家知名的音乐制作公司,拥有多首热门歌曲的版权。
某某发现一家小型酒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中一首热门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并将该歌曲用于酒吧的宣传视频中。
某某与该酒吧的管理层进行了多次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版权使用费,但酒吧方面拒绝配合。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音乐制作公司的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公司拥有的音乐作品。
在本案中,酒吧未取得版权方的许可而使用该公司的音乐作品,构成了侵权行为。
酒吧方面拒绝配合的做法进一步加重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
建议: 1. 音乐制作公司应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酒吧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 在诉讼过程中,音乐制作公司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侵权使用的宣传视频、酒吧经营状态等。
3. 此外,音乐制作公司还可以要求法院对酒吧进行行为保全,保护其音乐版权不受继续侵害。
案例二:盗版软件侵权事实经过:某某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受欢迎的软件,并申请了版权保护。
然而,某某发现有一家采用未经授权的方式复制和分发了该软件的盗版副本。
这家公司将盗版软件销售给了大量用户,严重损害了某某软件公司的利益。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软件所有者的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分发该软件。
在本案中,该公司未经软件公司的许可,复制并分发了该软件的盗版副本,构成了侵权行为。
建议: 1. 软件公司应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 在诉讼过程中,软件公司可以提供版权证明、盗版软件的购买记录等证据,证明其软件的版权归属及侵权行为的存在。
3. 同时,软件公司可以要求法院介入并扣押该公司的盗版软件,以防止其再次复制和分发。
案例三:网络小说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年轻作家,他在多个平台上发布了自己编写的网络小说,并享有相关的版权。
然而,某某发现有一家网站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将他的网络小说全部转载到该网站,并未给予任何形式的稿费或署名,严重侵犯了他的权益。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屡见不鲜,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
侵权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盗版、抄袭、篡改等,给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网络文学、影视、音乐等行业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
案例一,小说盗版。
某小说作家在网络上连载了一部作品,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然而,不久后发现有人将他的小说全部复制到另一个网站,并且进行了篡改,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
这种盗版行为不仅使原作者的劳动成果遭受侵害,也误导了读者,给原作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音乐侵权。
一位音乐创作人在网上发布了自己的原创音乐作品,没过多久,发现有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他的音乐作品下载并用于商业用途。
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音乐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音乐产业的生态环境。
案例三,影视剧侵权。
某部热播的影视剧在网络上备受欢迎,却在播出后不久就发现有人将其盗版上传到其他网站,观看量甚至超过了正版。
这种盗版行为不仅损害了影视剧制作方的利益,也对整个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案例四,软件侵权。
一家软件公司研发了一款独特的软件产品,却发现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盗版和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软件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构成了威胁。
以上案例只是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中的冰山一角。
面对这些侵权行为,我们不能坐视不理,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提高全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
同时,著作权人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的频繁发生,给著作权人和整个产业链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也对社会文化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自身做起,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
音乐作品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
音乐作品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音乐是人类的共同语言,它能够触动人们的情感,并承载着艺术家的心声和创意。
然而,在音乐创作领域,抄袭行为时有发生,这严重侵犯了艺术家的版权。
本文将探讨音乐作品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
一、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在讨论版权侵权认定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
音乐作品的版权包括了两个方面:作曲权和演奏权。
作曲权指的是对音乐作品的创作权,而演奏权则是指对音乐作品的演奏和表演权。
这意味着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抄袭行为都构成侵权。
二、版权侵权认定的标准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侵权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1. 相似性:在判定是否存在版权侵权时,相似性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两个音乐作品如果在旋律、和声、节奏、曲调等方面表现出高度相似,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
2. 独创性:著作权法要求被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和创造性。
如果被控侵权的作品与被保护的原创作品相似度较高,且可以证明被控侵权作品并没有独立创作的过程,那么也有可能构成侵权。
3. 合理的相似性:音乐创作领域存在一些公共元素和常规旋律,这些因素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通常会进行判断,评估被控侵权作品是否只是借鉴了一些常规元素,或者是否有过度借鉴的嫌疑。
4. 意图和警示: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他们在创作时没有接触到原创作品,也没有任何借鉴的意图,那么可能不会构成侵权。
然而,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他们能够接触到原创作品,或者其他环境引起了可疑的相似性,那么可能会构成侵权。
三、相关法律规定除了以上的版权侵权认定标准,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对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支持:1. 证据保全:当侵权纠纷发生时,著作权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以保护其权益。
例如可以通过保全证据来确保侵权行为的证据不被销毁或篡改。
2. 赔偿标准:侵权行为被认定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音乐行业案例音乐版权
音乐行业案例音乐版权音乐版权是保护音乐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它确保了音乐作品的作者或制作者能够享有其创作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然而,在音乐行业中,音乐版权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通过几个音乐行业案例,探讨音乐版权的重要性和相关问题。
案例一:抄袭事件在音乐行业中,抄袭事件屡见不鲜。
其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是麦当娜(Madonna)的《Frozen》一曲被指控抄袭聪明的布鲁克斯(Algeria)的一首歌曲《穿越时间》。
这个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在经过司法程序后,法院判决麦当娜侵权,并须支付赔偿金。
这个案例凸显了音乐版权对于保护音乐创作的重要性。
音乐创作是一种知识产权,它们对于创作者而言是一种财产。
保护音乐版权不仅能够激励音乐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还能够维护整个音乐行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二:数字音乐平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字音乐平台的兴起使得音乐版权的问题更加复杂。
这些平台以提供音乐在线播放和下载为主要功能,如网易云音乐、QQ音乐等。
然而,许多音乐作品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被上传到这些平台,严重侵犯了音乐版权。
针对这个问题,中国的音乐版权机构积极采取措施,与这些平台进行合作,加强音乐版权保护。
通过签订许可协议,确保音乐作品的合法使用和权利人的合理收益。
案例三:海外音乐市场音乐版权也是国际音乐市场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随着中国音乐产业的发展和国内外音乐市场的交流,中国音乐作品在海外市场的表现越来越好。
然而,在进军海外市场时,中国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仍然存在。
中国政府和音乐版权机构应加强与海外音乐产业的合作,共同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保护中国音乐作品在国际舞台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音乐版权对于音乐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深入了解和推动音乐版权保护,可以解决抄袭问题、加强数字音乐平台的合法使用,以及推动中国音乐作品在国际市场的发展。
进一步完善音乐版权保护制度,促进音乐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十大侵权盗版典型案例
十大侵权盗版典型案例1、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2015年6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违法经营额6、3万元,违法所得2、82万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2万元,罚款人民币12、6万元。
2、广东"DJ020网"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2014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DJ020网"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调查。
经查,莫某某开设"DJ020网",向公众提供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达62286首,且会员数量众多,仅2015年两个月内,在线支付的订单总金额为6240元,等待付款的订单总金额达257547、48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等规定,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网络服务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40元,罚款人民币131、8937万元,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2015年6月,国家版权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凤凰网以及苹果智能移动客户端软件"军事秘录合集"和"凤凰开卷"传播《中越战争秘录》一书,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点击数量大,且系反复侵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张三版权的案例
案例:保护张三版权的案例案例一:盗用张三作品的网络侵权案事实经过张三是一位知名的摄影师,他的作品被广泛发布在社交媒体和摄影网站上。
某日,张三发现有人在一个电商平台上盗用了他的作品作为商品图片,未经他授权擅自使用他的作品牟利。
张三联系了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于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复制、发表、出版、发行、出租、展览、表演、表演录制、广播、电视播送、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
在这个案例中,盗用张三作品的行为构成了对其版权的侵权。
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张三可以向侵权方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且可以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
同时,张三可以向电商平台提供侵权证据,要求平台删除盗用作品,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再次侵权。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事实经过张三是一家知名运动品牌的设计师,他设计的品牌商标已经注册并受到法律保护。
某日,张三发现一家充电宝生产商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其商标相似的标志,导致消费者容易混淆。
张三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律师解读商标是企业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享有一定的独占权。
根据中国的商标法,未经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进行销售。
在这个案例中,充电宝生产商的行为构成了商标的侵权。
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张三可以向侵权方提出民事诉讼,请求侵权方停止使用与其商标相近的标志并赔偿经济损失。
除此之外,张三还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侵权行政投诉,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案例三:软件侵权案事实经过张三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软件开发者,他开发了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
某日,张三发现一家竞争对手公司在其软件中大量复制、使用了他的开发代码和界面设计。
张三决定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
律师解读软件是一种特殊的著作物,享有与其他著作物相同的版权保护。
根据中国的软件著作权法,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复制、传播、出租、展览等使用其软件。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保护版权,XX音乐公司成功维权
案例:保护版权,XX音乐公司成功维权案例1:盗版网站侵犯XX音乐公司版权事实经过XX音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非常知名的音乐制作和发行公司,拥有多位热门歌手的版权。
某日,XX音乐公司发现有一个名为"MusicShare"的网站上有大量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其中包括了他们公司旗下歌手的作品。
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该网站涉嫌侵犯了XX音乐公司的版权。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都属于侵权。
这个网站未经XX音乐公司的许可,复制、传播了他们公司的音乐作品,侵犯了XX音乐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XX音乐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获得经济赔偿。
建议1.第一时间收集证据:XX音乐公司需要收集侵权证据,包括截图、下载侵权音乐的记录、对比原歌曲与侵权音乐的相似度分析等。
2.寻求律师帮助:XX音乐公司应当与专业的著作权律师联系,律师将指导他们的维权行动并代表他们起诉侵权网站。
3.赔偿金额的确认:律师将帮助XX音乐公司评估经济损失的金额,并提供证据支持。
这一步需要注意细节并确保要求赔偿金额合理,同时可以考虑申请暂时禁止该网站继续侵权。
案例2: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XX作品事实经过XX是一位著名的摄影师,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他最新的摄影作品。
某公司在不经过XX许可的情况下,将他的作品用于公司的广告宣传中,未经合理授权和支付费用。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某公司使用XX摄影作品而未经过他的许可,构成了对他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者对侵权行为停止侵犯、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其他损害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典型的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典型的案例评析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知识产权这个词可能听起来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它无处不在,就像空气一样,虽然看不见摸不着,却又与我们息息相关。
比如说,我们看的电影、听的歌曲、读的小说,甚至是用的手机软件,背后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几个知识产权方面的典型案例,看看这些事儿到底是咋回事。
先来说说一个关于音乐版权的案例。
有这么一位歌手小李,他创作了一首超级好听的歌曲,在网络上迅速走红。
可没多久,一家知名的音乐平台在没有经过小李授权的情况下,就把这首歌放在自己的平台上供用户免费下载。
小李知道后那叫一个生气啊!他觉得自己的创作成果被别人随意使用,这简直就是对他劳动成果的不尊重。
于是,小李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找了专业的律师,收集了各种证据,比如他创作这首歌的手稿、最初发布的记录等等。
经过一番努力,最终法院判决这家音乐平台赔偿小李的损失,并向他公开道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音乐作品也是有版权的,不能随便拿来就用。
哪怕只是一首小小的歌曲,那也是创作者的心血,得尊重人家的知识产权。
再来讲一个跟商标有关的事儿。
有一家生产食品的公司,他们的产品在市场上口碑一直不错。
但是突然有一天,他们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和他们的产品包装、商标非常相似的竞品。
这可把他们给气坏了,因为消费者很容易就会混淆,误以为这是他们家的产品。
于是,这家公司果断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上,他们展示了自己多年来在品牌推广、产品质量控制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对方产品是如何故意模仿他们的商标和包装的详细证据。
最后,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对这家公司进行了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咱们能明白,商标可不是随便能被模仿的。
一个好的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得好好保护。
还有一个案例也挺有意思的。
有一位小说家小王,他写了一部非常精彩的小说。
有一家影视公司看中了这部小说,想要改编成电视剧。
双方谈好了合作条件,签了合同。
可在拍摄过程中,这家影视公司擅自对小说的情节进行了大幅修改,而且没有经过小王的同意。
侵犯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著作权经典案例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在法律上,侵犯著作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将介绍一些经典的侵犯著作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第一起案例是《哈利·波特》侵权案。
2000年,美国作家南希·斯图尔特在出版的《哈利·波特百科全书》中抄袭了J.K.罗琳的《哈利·波特》系列小说中的大量内容,包括角色设定、情节安排等。
J.K.罗琳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南希·斯图尔特侵犯了J.K.罗琳的著作权,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并停止出版该书。
第二起案例是音乐侵权案。
2015年,美国歌手玛丽亚·凯莉起诉加拿大歌手艾薇儿,称其歌曲《一直在》侵犯了自己的歌曲《Always Be My Baby》的版权。
法院最终判决艾薇儿侵犯了玛丽亚·凯莉的著作权,需要支付赔偿并停止该歌曲的传播。
第三起案例是软件侵权案。
2018年,中国某公司开发的一款手机应用程序被发现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代码和界面设计。
被侵权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侵权公司支付赔偿并停止使用该应用程序。
以上案例表明,侵犯著作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破坏市场秩序。
因此,我们应该增强著作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应该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犯著作权是一种不法行为,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引起大家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著作权的案例
著作权的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于原创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摄影等作品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律会给予相应的制裁和赔偿。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了解著作权的相关情况。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音乐著作权的侵权。
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产品广告中使用了一首知名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
这就构成了对该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因此,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文字著作权的侵权。
某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转载了一篇知名作家的小说,并在其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发布。
这就构成了对该小说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载、公开发表他人的作品。
因此,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某画廊未经授权,在其展览中展出了一幅知名画家的作品,并进行了销售。
这就构成了对该画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展览、销售他人的艺术作品。
因此,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画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以上案例表明,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保护意义。
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有权利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法律也会给予相应的制裁和赔偿。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著作权法律知识的了解,自觉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
总之,著作权的案例告诉我们,著作权是著作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们应该尊重著作权,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文化环境。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可以增强大家对著作权的认识,促进著作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和落实。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及解读案例一:张某侵犯版权案事实经过张某是一位摄影师,他的作品被非法使用在了一家广告公司的宣传海报上,而该广告公司并没有向张某购买版权使用权。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播放、广播、摄制、改编等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这些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广告公司未经张某的许可就使用了张某的作品,构成了对张某著作权的侵犯。
建议1.张某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包括证明自己原创作品的时间、作品的发布等,以及对侵权行为的证明,例如侵权作品的复制件、被使用的海报等。
然后可以通过律师发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责任。
2.张某在将作品发布前,可以考虑将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这样可以为日后维权提供更有力的证据。
事实经过李某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为自己原创的科技知识分享。
然而,不久后发现有他人将自己的文章在另一个平台上进行了转载,并且没有标明出处。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文章被他人未经许可进行了转载,且未标明出处,构成了对李某著作权的侵犯。
即使是在网络环境下,对原创作品的转载同样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标明出处。
建议1.李某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包括自己原创作品的发布时间、转载作品的链接、其他相关证明等。
然后可以通过律师向转载方发出侵权警告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2.李某可以联系相关的网络平台,要求其删除侵权文章或者标明出处,以减少进一步的侵权行为。
事实经过王某是一位音乐爱好者,并非专业音乐人。
然而,他将一位知名音乐人的作品进行了盗版,并在一个音乐分享平台上进行了发布和传播。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音乐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一种形式,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盗版及侵权案例
盗版及侵权案例案例名称:盗版及侵权案例——音乐盗版引发的版权侵权纠纷事件概述:2009年1月,中国著名音乐家张三在全球发布了他的最新专辑《音乐的艺术》。
然而,不久之后,网络上突然出现了大量以张三专辑曲目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的音乐作品,并且以盗版的形式在各大音乐网站上流通,这引起了张三及其唱片公司的注意。
张三及其唱片公司起诉涉事网站以及一些盗版音乐制作者和传播者,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事件经过:2009年2月,张三及其唱片公司向北京市著作权局申请了对《音乐的艺术》专辑的著作权登记。
随后,他们委托专业团队进行了一系列调查,确定了主要涉事的音乐网站和制作盗版音乐的个人。
调查发现,这些制作盗版音乐的个人大都是年轻人,他们通过软件和工具对张三的原始音乐进行了修改和重制,以篡改曲目的音调、歌词和编曲等部分,从而避免被著作权法追究。
张三及其唱片公司在2009年4月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和精神损害抚慰金80万元人民币。
他们将被告名单包括了四家主要音乐网站以及名字被确认的150名盗版制作者和传播者。
在庭审过程中,张三及其唱片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了原告拥有专辑《音乐的艺术》的著作权,并证明被告利用了这些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进行了商业传播,致使张三及其唱片公司受到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
被告辩称他们制作的盗版音乐是一种对原始音乐的创作,并未对原始作品进行完全复制,同时也没有通过销售或广告牟利。
而且,他们认为盗版音乐的传播更有利于推广原始音乐的艺术价值。
法庭裁决:2010年3月,北京市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张三及其唱片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人民币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人民币。
法院指出,虽然被告的盗版音乐经过了一定的修改和重制,但这些行为并不能免除其对原始音乐著作权的侵犯。
同时,盗版音乐的传播并不能以推广原始音乐的艺术价值为由,否定了被告的辩词。
盗版侵权案例分析
盗版侵权案例分析盗版侵权案例分析:时代先驱音乐公司诉网易盗版音乐案案例背景:2001年,中国音乐市场正值蓬勃发展的时期,而盗版问题也日益严重。
时代先驱音乐公司是当时中国最大的音乐发行公司之一。
在2010年之前,该公司发现网易音乐平台上大量未经授权的盗版音乐,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随后,时代先驱音乐公司决定将网易告上法庭。
事件进展:一、起诉:时代先驱音乐公司于2006年9月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网易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并要求对网易音乐平台进行关停,赔偿损失及停止侵权行为。
二、证据确凿:时代先驱音乐公司在法庭上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网易音乐平台存在盗版行为。
首先,他们提供了音乐作品的原始版权证明以及与网易平台上的盗版音乐文件的比对。
其次,他们还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证明了网易平台上这些盗版音乐给时代先驱音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判决结果:2010年,法院作出了判决,裁定网易侵犯了时代先驱音乐公司的著作权,并要求网易音乐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此外,法院还判决网易支付时代先驱音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并公开道歉。
律师的点评:这个案例是中国盗版音乐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也是近年来国内涉及盗版侵权的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件有几个特点值得注意:首先,时代先驱音乐公司提供了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网易平台存在盗版行为。
这对于维护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因为唯有有力的证据才能打破对方的辩解,加强法庭对原告的支持。
其次,法院作出了谨慎而公正的判决。
法院不仅认定了网易的盗版行为,还要求网易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不仅对时代先驱音乐公司来说是一个胜利,也对中国整个音乐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最后,该案例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盗版问题不仅在音乐领域广泛存在,也涉及到电影、图书等诸多领域。
这起案件的判决为相关行业提供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即法律将坚决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盗版行为予以严惩。
音乐侵权案例
音乐侵权案例音乐侵权案例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受到关注,随着数字音乐的普及和网络传播的便利化,音乐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音乐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表演、传播等行为。
下面将介绍一些具体的音乐侵权案例,以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关注。
首先,2018年,某知名歌手A因为在其演唱会上表演了一首未经授权的歌曲而被起诉。
该歌曲的版权属于另一位歌手B,A未经B的同意就在公开场合演唱了这首歌曲,侵犯了B的版权。
B提起诉讼,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也提醒了歌手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演出时要注意版权问题,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2019年,一家餐厅因为在店内播放了未经授权的音乐而被起诉。
该餐厅没有购买音乐版权许可,却在店内通过音响设备播放了多首知名歌曲,侵犯了音乐版权人的权益。
版权人提起诉讼,要求餐厅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相应的版权使用费。
这一案例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提醒了商业场所在使用音乐作品时要遵守版权法律,尊重版权人的权益。
最后,2020年,一家互联网公司因为在其平台上提供了未经授权的音乐下载服务而被起诉。
该公司在其音乐播放平台上提供了大量的音乐资源,但并未获得相应的版权许可,这导致了大量音乐作品的非法传播和下载。
版权人对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引起了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对互联网音乐版权管理的讨论,促使相关企业加强版权意识和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音乐侵权案例屡屡发生,对版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也提醒了社会各界对音乐版权保护的重视和关注。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版权法律,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音乐版权保护环境。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更多人的警觉和关注,共同维护音乐版权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法案例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也是非常丰富的。
下面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说明著作权法在实际中的运用和相关问题。
案例一,网络小说侵权案。
某作家在某文学网站连载了一部畅销网络小说,但后来发现有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小说内容擅自转载到其他网站,并且进行了商业化运营。
作家对此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侵权者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了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著作权法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不仅保护了作家的合法权益,也为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案例二,音乐作品侵权案。
某音乐人创作了一首热门歌曲,并通过合法渠道发行和销售。
但后来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一款未经授权的手机铃声,其音乐内容与其创作的歌曲极为相似。
音乐人通过著作权法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法院判决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体现了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保护,保障了音乐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音乐市场的秩序。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某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知名的软件产品,并取得了相应的软件著作权。
但后来发现有其他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传播了该软件,严重侵犯了原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
原软件公司通过著作权法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侵权者被判定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展示了著作权法对软件作品的保护,保障了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也为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以上案例充分展现了著作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保护作用。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对于各类作品的保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不仅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创作和使用作品时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维护良好的文化创作环境。
希望未来在著作权法的实践中,能够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效率,为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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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侵权案例【篇一:音乐侵权案例】轻缓的音乐从餐厅飘出,可能成为让你走进餐厅用餐的原因,然而,很少有人想到,餐厅播放音乐是要付费的。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状告杭州九佰碗连锁餐饮食品公司侵权案,九佰碗成为全国首家因播放未经允许的背景音乐而走上被告席的餐饮企业。
餐厅播放背景音乐是否侵权?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如何平衡?由案件派生出的两个问题,引发了法律人士的激烈争辩。
餐厅是否需要埋单去年7月23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九佰碗播放《憨哥哥的歌》后,向杭州中院起诉,索赔3.5万元。
餐厅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只向消费者收取餐费,并没有就背景音乐向消费者单独收费,餐厅似乎并没有从背景音乐当中获得收益,需要埋单吗?质疑声随之而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海军告诉记者,餐厅播放背景音乐,尽管没有收费,但背景音乐实际上起到了改进用餐环境,吸引消费者的作用。
餐厅的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所以,它播放背景音乐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如果该音乐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之内,则经营者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作品使用费。
在起诉书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了饭店经营需要,公开表演播放歌曲《憨哥哥的歌》,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背景音乐,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
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播放背景音乐就属于这一种情况。
”金海军解释说。
音著协有无起诉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起诉书中宣称,其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依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被告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爱东则提出,原告与著作权人的合同已经期满,合同虽然约定了期满后自动续展,但前提是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还应提供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合同在有效期内,原告对本案不具有诉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为诉讼当事人,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金海军说,根据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金海军认为,音著协是我国最早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其会员的作品来颁发作品使用许可和提起侵权诉讼。
背景音乐如何公平定价本案中,原告索赔3.5万元,这一数额在毛爱东看来太高了。
他认为,扣除律师费和公证费1.2万元,这一索赔数额是权利人实际损失的3000多倍。
“这里确实有一个如何收费和如何确立收费标准的难题。
最大的困难在于,由于收取作品使用费的交易成本过高,无法做到由每一个著作权人按其每一件作品来跟所有的使用人单独协商定价。
”金海军指出。
据介绍,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一揽子许可”的方式,即经营者一旦获得许可,就可以播放该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员的全部作品。
金海军认为,音著协按经营面积向餐厅收费,即属于“一揽子许可”的模式。
至于收费标准的确定,现有的规则都比较原则,具体的收费标准如何体现公平合理,还需要一个市场化机制,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相关行业组织之间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定价收费机制。
“关键是要由著作权人方面与使用人方面通过谈判,以达成相对公平的结果。
在使用人方面,尤其是一些行业协会,实际上也具备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
”金海军表示。
毛爱东认为,本案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判决应该充分考虑我国背景音乐播放的社会、文化背景,以及收费标准制定的单方面性,在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应适当考虑社会公众利益。
【篇二:音乐侵权案例】我国音乐著作权侵权如何认定呢?一、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包括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三条第六项)。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项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的著作权的基本内容有:一般来讲,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一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著作权法把“使用权”详细分列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涉及不同的使用权利,传播者对作者应该是分别受权、分别支付报酬。
在我国,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
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
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
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篇三:音乐侵权案例】《喜唰唰》引发侵权纠纷上海帕多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为提供《喜唰唰》下载及在线播放服务被告上法庭。
2007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由于该公司经营的网站提供了数量众多的流行歌曲供网民下载或在线播放,其中包括了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录音制作权的《喜唰唰》、《童话生死恋》等5首歌曲。
去年10月,步升大风公司发现此事后,立刻予以交涉,此后又向法院递交诉状。
步升大风公司诉称,被告帕多瓦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在网站、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新浪网遭巨额索赔2006年6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娱乐基地”告新浪的侵权纠纷案。
“娱乐基地”是一家网上数字音乐商店,之前他们发现新浪网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网站“缤纷下载俱乐部”页面上,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为客户提供“娱乐基地”签约歌手易欣演唱的《下辈子不做男人》等歌曲的铃声付费下载服务。
“娱乐基地”认为,新浪公司上述行为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新浪立即停止提供该歌曲的下载服务,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步升诉百度侵权案2005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百度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34首侵权歌曲的访问链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万元,按每首歌2000元计算。
步升公司称百度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下载服务,向公众传播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6首歌曲,严重侵犯了其权益。
百度公司称自己作为一家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仅是搜索引擎服务,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只是以链接形式为搜索用户提供动态的搜索服务,自身没有对任何被链接网站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与控制,故未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提供的服务已经超出了搜索的范围,提供的是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查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两只蝴蝶》铃声下载引发纠纷2005年12月,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鸟人公司称,该公司通过与牛朝阳签订合同,取得歌曲《两只蝴蝶》、《杯水情歌》词曲的专有使用权和歌曲《吹眼睛》词曲的著作权。
该公司通过与庞龙签订合同,制作了庞龙演唱的该3首歌曲的录音制品,是上述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人。
空中信使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将上述录音制品提供给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站彩铃供移动通讯用户有偿下载,侵犯了该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作出以下判决,原告鸟人公司对其制作的庞龙演唱歌曲《两只蝴蝶》等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再将上述录音制品提供给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站彩铃供移动通讯用户有偿下载;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费用32万元。
九天、21cn擅用音乐被指侵权2005年8月,由于九天音乐网和21cn网在未取得北京源泉公司的著作权使用许可、未向其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北京源泉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将九天音乐网和21cn两家网站告上法庭。
据悉,源泉公司先后与环球音乐版权有限公司、bmg音乐版权有限公司?亚洲?达成协议,被授权向中国大陆地区的无线增值服务商独家提供著作权使用许可。
2005年6月以来,该公司发现九天音乐网和21cn网在未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上述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此侵权行为侵害了源泉的权益。
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7月,九天音乐网共使用源泉代理的歌曲1000多首,其中源泉有充分理由认定构成盗版的超过600首;21cn 使用的源泉有充分理由可以认定成为盗版的歌曲近百首,其中周杰伦的音乐作品在铃声下载业务中被使用了40多首。
正东唱片诉世纪悦博侵权案2004年1月,正东唱片公司以世纪悦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自己拥有版权的35首歌曲的下载服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70万元。
世纪悦博认为自己提供的是链接服务而不是下载服务,用户点击链接后,是到其他网站下载涉案歌曲,该公司还认为自己并无义务审查被链接内容来源的合法性和用户使用链接目的合法性,而且在收到正东唱片的起诉书后,已经断开了与涉案歌曲的全部链接,没有故意侵权。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世纪悦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
世纪悦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