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要把握好这5个“确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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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对此,我省《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也做了相应的解释。
二、政策执行时间
我省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三、什么叫宗地
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
四、宗地地价包括哪些内容
地价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土地契税、耕地占用税、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平费用等。
五、如何计算宗地容积率
容积率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指房地产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5项收入确定技巧2.
第二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5”项成本确定技巧及相关法律解析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框架及扣除的两大关键条件土地增值税扣除的两大关键条件:一是,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必须实际发生;二是,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必须取得合法凭证。
例如,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支出中已取得的合同及发票,截至土地增值税清算日尚未付款的部分,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予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二、拆迁补偿费用的确定(一)现金补偿费用的确定(二)拆迁安置房的成本确定(三)周转房成本的确定(一)现金补偿费用的确定1、政策性拆迁补偿支出的现金补偿费用的确定企业发生政策性拆迁补偿款支付时,其支出费用要进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必须提供拆迁补偿费支出的自制凭证入账,并收集证明拆迁补偿费发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资料,具体如下:(1)将政府拆迁文件或公告、被拆迁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被拆迁建筑所在路段及门牌号码、拆迁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迁人签章等档案资料备置于本公司备查。
(2)企业与每一位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收集每一位被拆迁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由每一位被拆迁人签字并按有手印的拆迁补偿款清单。
(3)如果被拆迁人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还必须提供盖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根据国税发[1993 ]149 号文件的规定,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按“建筑业- 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向拆迁公司支付的拆迁劳务费,应取得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发票。
房地产企业将拆迁工程(含拆迁补偿费、拆迁劳务费)整个承包给拆迁公司的,应取得全额的建筑业发票。
(5)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应从企业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支出中扣除,而且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补偿款不作为土地增值税征税收入,但是要冲减开发成本中的补偿支出,从而减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价值计房产原值问题财税2010年121号文件
如何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2011-05-24 14:15:44| 分类:新财税政策|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文章作者:中国税网:毛岚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第三条明确了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笔者认为,该文件应当这样理解:除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这种情况外,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一律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现举例说明: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建筑房屋面积12000平方米,则该宗地容积率为0.46,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4000万元(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12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24000万元)假如该工厂这宗土地其他条件不变,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该宗地容积率为1.92,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6000万元。
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企业减轻税负的利好政策,而非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用地单位的惩罚措施。
例如占地面积大而厂房少的工厂、大型堆场、仓储、物流的企业等,厂区空地较多,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税负较高,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即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允许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可以测算出这类企业计算房产税的地价将小于全部地价款,减轻了房产税负担。
企业购地建房如何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企业购地建房如何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企业购地建房如何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企业购买土地后建房,如何将地价合理地并入所建房产的原值中缴纳房产税,以避免纳税风险?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中,只有一段话:“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没有更多的细致解释。
因此,一些解读文章众说纷纭、口径不一;在大量同行的财税实战中,有些具体的问题也得不到确切的答案。
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各地税收征管部门的实际做法,结合自己的思考和认识,梳理出了以下十个相关涉税知识点,并通过实例加以示范,希冀对同行们在实战中有所启发和参考。
一、“宗地”和“容积率”的概念地产学上的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如果一宗土地有着若干个土地证,但土地是互相连接的,则仍视为一宗地。
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地土地面积之比,它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
税收实践中的宗地容积率指的是实际容积率(房屋总建筑面积/实际用地面积),而非规划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二、宗地容积率不同如何分别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1、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按宗地内的所有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而不是仅按该宗地上所有建筑房产所占用面积折算的地价部分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按宗地内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案例一(会计处理对计税原值的影响)A公司受让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均为1000平米。
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稽查重点
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稽查重点文章来源:稽查局作者:赵德新发布日期:2012-07-30 阅读次数:65次房产税的开征可追溯到1986年10月。
当时,我国还处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为主的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取得土地以划拨为主,少量征地补偿款和整地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不单独核算。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企业的性质、经营方式、财会核算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改为有偿使用,土地流转方式采取招拍挂,财务核算采用“无形资产”后,一方面,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以下简称地价)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大部分企业将地价计入“无形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房产原值已不包含地价。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文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但是,从笔者所接触到的情况看,该文件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加强对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征管与稽查显得十分必要。
为此,本文拟结合五个实际案例来谈谈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稽查重点。
一、企业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计征房产税问题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竟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值包括土地出让价以及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在日常征管与稽查中,要重点查看企业竟得土地使用权后与国土稽查部门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确认的出让价格,并查看土地使用权过户中所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取得土地使用权初期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从而确定地价总额,依法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案例1: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在某市取得一块168910.72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出让金.00元,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印花税共.60元,合计.60元计入无形资产。
浅议土地使用权如何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浅议土地使用权如何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无论土地使用权在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价值分别在不同科目核算,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又是如何确定的呢?今天,就和大家说说这一话题。
首先,我们来看财税【2010】121文是怎样规定的。
该文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是这样表述的:“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其次,我们可以理解为: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地价,与该宗地的容积率密切相关。
若企业宗地容积率大于或等于0.5,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若宗地容积率小于0.5,可允许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举例:某企业有偿取得一宗土地用于建造厂房,该地块总面积10,000平方米,支付地价8,000万元,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800万元,完工厂房建筑面积为5,500平方米。
通过计算,该宗地容积率=5,500/10,000=0.55;因此,地价8,800万元(含土地开发成本费用),应当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若完工厂房建筑面积4,400平方米,该宗地容积率=4,400/10,000=0.44,小于0.5,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4,400平方米*2*8,800/10,000=7,744万元。
最后,要正确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还应该掌握两个专业术语,即宗地和容积率。
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一般情况下,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
同一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接的若干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
宗地是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也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
土地成本是否计入房屋原值,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土地成本是否计入房屋原值,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会
计实操]
问:我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去年土地成本计入房屋原值后形成固定资产并按建筑物的最低年限20年计提了折旧,但有的说土地成本不得计提折旧,应按无形资产摊销,那我公司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另外,因为土地是按使用年限50年来摊销的,那么按土地账面价值计提的折旧与按使用年限计算的摊销额之间的差额是否要作纳税调整?
推荐答案
1.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2.财税处理差异。
如果把土地使用权视为固定资产整体核算,会计上对土地使用权是按所建房屋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而税法上是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摊销,一般来讲,土地使用权的“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是要。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通知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通知各纳税人:依据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1〕8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现对有自有房地信息的纳税人进行房地税信息的确认,并在房产原值中增加地价做为计税依据。
一、具体说明:(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指通过出让、转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总费用,包括土地购置费和有关税费等。
(二)、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
(三)、纳税人需计算(一)(二)两项之和做为地价款,除以土地面积,计算出每平米土地地价款,再依据宗地容积率确定应计入的房产原值的地价。
其中宗地容积率依据规划、国土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确定,纳税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应根据宗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实际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确定。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宗地容积率高于或等于0.5的,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二、具体要求:1.纳税人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房产情况登记表》《土地情况登记表》于10月15日前报送给管理员:(1)公章;(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簿(适用于自建的);(3)无形资产账簿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购入的);(4)房产证、土地使用证;(5)土地出让或转让协议;(6)契税和印花税的完税凭证;(7)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相关凭证。
2. 因该政策从2011年1月1日执行,故对纳税人少缴纳的房产税,应在11月份征期内补缴。
(祥见附件)管理二所2011年9月19日附件: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工作详细说明一、名词解释:1、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
对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问题的分析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之为从价计征,对于从价计征的,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由于财税[2010]121号文明确规定了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的计税价值,业内由此重新热议起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笔者本文为此专题分析相关的两大问题。
一、对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溯源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房产税计税最主要的税法依据之一是财税[2008]152号文,该文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从该段规定可以看出三层含意:一是对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企业是否已记载在其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的账户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计缴房产税的房屋原价,不一定完全依赖于企业账面固定资产账户对房产价值的核算结果,也就是说,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价值不一定来源于企业账面,如果企业有漏计、少计或错计等情况,仍应以企业构建房屋的实际原价进行计税。
二是房屋原价必须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并记载,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但值得注意的是,税法对究竟如何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并未明确。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的调整应该是以国家会计制度为依据,按照对企业所构建房屋进行正确核算后的结果进行调整(因为税法没有相关具体规定);而如果是重新评估,从我国对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取决于房产原值的规定来看,重新评估也应该是对原构建房屋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即对房屋的原始会计成本进行评估,所以,评估时应剔除在房屋构建完工后地价和房价上涨的因素,即评估当初房屋构建完工时的价值。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政策解释和相关要求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政策解释和相关要求一、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第二条规定:按照《通知》规定,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二、政策执行说明1、纳税人有多处地块的,应分别计算容积率,分别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纳税人在同一地块上分期进行开发建设,如能确定总的宗地容积率,则按完工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如不能确定总的宗地容积率,则应分期计算容积率,分别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纳税人有出租房屋的,应划分出租与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并根据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举例:某纳税人有A、B、C三处地块,A地块面积为15000平方米、土地单价为150元/平方米、土地总价为225万元;B地块面积为10000平方米、土地单价为200元/平方米、土地总价为200万元;C地块面积为8000平方米、土地单价为300元/平方米、土地总价为240万元。
①A地块已完成开发建设,完工房屋建筑面积为9000平方米,全部自用。
A地块容积率=9000/15000=0.60,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为A 地块的土地总价225万元。
②B地块已完成开发建设,完工房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其中自用1000平方米、出租3000平方米。
B地块容积率=4000/10000=0.40,因自用房屋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4,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为(2×4000平方米×200元/平方米)÷4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40万元。
地价计入房产税计税原值应注意八个要点
上下沟通,发布权威信息,统一执行口径,交流工作心得。
对政策 十分明确的问题及时答复回应,对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省局、报告领导或与基层单位沟通核实,确保各类文件、方案从总体结 构、文字表述到相关数据不出任何纰漏,在规定时间节点内,顺利 完成了市、区两级局“三定”暂行规定“两上两下”报批,确保了政 策理解不走样、操作执行不出错、规定程序不漏项、落实到位不拖 延。
各区局人事部门以张丽娜的岗位为原点,系统上下形成了一 张政策业务问题交流网络,从上班时间到下班回家,她的办公电 话、手机、微信群每天响个不停,最繁忙时平均一天要接打30多个 咨询电话,发布20多条政策解读信息。
为此,全系统人事岗位的 同志们都喜欢讲一句口头禅:“有困难,找娜娜”。
对于重点改革 事项和重要方案,她专门为各区局量身定做工作模板,供各单位 参照执行,确保了各区局“三定”工作步调协同一致、规范有序推 进、精准落实到位。
绷紧责任“一根弦”,快马加鞭不下鞍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是张丽娜鲜明的性格标签,平 时干工作是这样,改革期间更是表现得淋漓尽致。
从2018年6月12 口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机构改革动员部署会那一刻起,到10月底 各区局(所)“三定”全面落地,丨30多个紧张的日日夜夜,她放下大 多数家务事,也顾不上为读小学的儿子辅导功课和料理生活,全身 心投人到改革工作中。
期间,张丽娜被省局抽调参加专班工作40 多天,在市局“三定”制定及落实工作中扛起责任、担当主力,在统 筹指导各区局“三定”工作中悉心指导、严格把关。
她绷紧心中弦,加班连轴转,“白加黑”是常态,“五加二”没有星期天。
三次随同领导到北京赴国家税务总局现场报批市局的“三定”方案,路途乘车加上连夜报审,24个小时往返不歇脚。
她的辛勤付出得到了回报。
市、区两级局“三定”工作顺利圆满完成任务,没有出现一起干部不服从安排、信访举报、扯皮拉筋的现象.她的努力和付出,成为市局征管机构改革顺利实张丽娜近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细读
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细读一、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通知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财税[2011]3号通知规定: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若干问题解答。
1、问:从何时起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答:自2011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2、问:地价包括的内容有哪些:答: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具体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土地契税、规划设计、“七通一平”费用等。
(对于已经计入固定资产房产原值的费用不重复计算)计算内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科目核算的地价款及契税和相关费用。
3、问:什么叫容积率。
答:容积率: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4、问: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是否应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答: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应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5、问:在租入、借入土地上建房的,是否要将租入、借入土地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
答:暂按以下掌握:对租入、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权核算的,地价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三、宗地和容积率。
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
解读如何将土地价值正确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解读如何将土地价值正确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现在解读如下:一、关于并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1、应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土地价值,其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包含为取得该地所有的付出,如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不能以摊销后的土地剩余价值计税。
2、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应将全部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应将全部土地价值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宗地容积率(容积率=(厂区建筑面积+构筑物面积)÷厂区占地面积或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1、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某一宗地内,房屋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分为实际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两种。
通常所说的容积率是指规划容积率,即等于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也指即宗地内规划允许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
但在税收实践中的容积率是指实际容积率。
2、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
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
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
3、纳税人如果受让多宗地块且分别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依照上述文件规定则视为多宗地,应分别计算各地块的宗地容积率。
最新土地价值如何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土地价值如何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土地价值如何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何进行帐务处理?1、《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1】执行日期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2月21日【2】,租赁土地如何计算房产税、土地税。
【3】,会计帐目是否要调整?会计帐不做调整。
【4】,如何计入房产原值?投影面积?总面积?分摊面积?例:占地10000平,价值1000万元。
建筑占地1000平,10层,建筑面积共10000平。
建筑计税基础2000万元。
容积率为1,土地价值全部计入房产原值。
如果是1000平的平房,容积率为0.1,土地价值1000*0.2=200万计入房产原值征税。
《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要对土地进行价值核算,房屋原值中应包含地价。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将土地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特殊性。
宗地容积率0.5。
【5】、是划拨土地如何处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2、车棚、污水处理站顶蓬、煤蓬、临时简易仓库等,是否征房产税?《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 号)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售楼部、临时房屋应交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文件的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财税[2010]121号:如何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问题
解读财税[2010]121号:如何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2011-04-26 19:34:38)作者:毛岚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第三条明确了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笔者认为,该文件应当这样理解:除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这种情况外,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一律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现举例说明: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建筑房屋面积12000平方米,则该宗地容积率为0.46,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4000万元(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12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24000万元)假如该工厂这宗土地其他条件不变,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该宗地容积率为1.92,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6000万元。
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企业减轻税负的利好政策,而非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用地单位的惩罚措施。
例如占地面积大而厂房少的工厂、大型堆场、仓储、物流的企业等,厂区空地较多,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税负较高,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即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允许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可以测算出这类企业计算房产税的地价将小于全部地价款,减轻了房产税负担。
对“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分析
对“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分析作者:杨海波姜德杰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36期【摘要】面对近年来地价飞涨的现状,将地价与税收联系起来,一方面在税收政策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从房产税的来源和立法本意、房产原值计税依据以及税收公平等方面有着值得商榷的地方。
【关键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产原值地价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成为确定从价计征的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关键。
然而,房屋原值的确定却是个存在争议的话题,直到2010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0〕121号文”)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至此,房屋原值的确定已经明确,将地价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因素,在调节和推动经济发展上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规定的标准也存在着值得商榷和改进的方面:一、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待商榷的方面(一)从房产税的来源角度看从房产税的来源来看,1951年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在当时,内资企业取得土地为国家划拨,地产税多年无法征收。
后来,国务院以制订《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方式,将城市房地产税一分为二,对经营用的房产、土地分别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土地使用税不再按地价计征,而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
因此,从根源上看,是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开征税,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同时还对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使用税则让纳税人难于接受。
地价款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税
地价款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税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房产投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
在购房过程中,除了购买房屋本身的成本,还需要支付各项税费。
其中一项重要的税费是房产税,而关于房产税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地价款的处理。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详细介绍地价款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税的相关政策和应注意的事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地价款。
地价款是指购买房屋时,除了购买房屋本身的价值外,还需要支付给国家的土地使用权费用。
在购房合同中,一般会将地价款和房屋本身的价值分开列明。
而在计算房产税时,地价款的处理方式则有所不同。
按照我国现行的政策,地价款是要并入房产原值进行计算的。
也就是说,在计算房产税时,房屋本身的价值和地价款会合并计算,作为房产的原值进行纳税。
这一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充分体现房产的综合价值,避免仅仅以房屋本身价值为依据,低估了房产的真实价值。
具体地,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地价款和房屋本身的价值:在购房合同中,卖方会将房屋的具体价值和地价款明确列明。
在计算房产原值时,需要将这两个值进行合并。
为了确保计算准确,买方应仔细核实合同中的数值,并保留好相关票据和证明资料。
2. 四大限额的适用:在我国,购房者在缴纳房产税时可以享受四大限额,即200平方米以内住房的减免、唯一住房的减免、普通住房的减免和大型住房的减免。
这些限额可以帮助购房者减轻房产税的负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限额是针对房产原值计算的,即包括房屋本身价值和地价款的总和。
3. 租赁住房和自住住房的差异: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将购买的房产用于出租目的,那么计算房产原值并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将有所不同。
在一些地方,出租住房的房产税会更高。
因此,购房者需在购买之前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并且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来做出合理的决策。
4. 房产证到手后及时申报纳税:购房者在取得房产证之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的税务手续并缴纳房产税。
如果购房者无法及时申报纳税,将可能面临税务追缴和处罚。
土地价值是否并入房产原值缴税的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土地价值是否并入房产原值缴税的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
最近,不少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在征纳房产税时,对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纳税问题,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
有的认为,房产原值应包含土地价值,有的却认为土地价值应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应计入房产原值中缴纳房产税。
那么,房产原值是否应包含土地价值在内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 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根据以上规定分析,计算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土地价值,应以会计制度规定为准。
那么,会计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呢?
从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就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规定如下: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新的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企业2007年自行开发的房产或购置的房产,土地价值可以不并入房产原值计税。
企业2007年之前的土地价值核算应分为两个阶段处理,2001年以前,企。
解读如何将土地价值正确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解读如何将土地价值正确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现在解读如下:一、关于并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1、应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土地价值,其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包含为取得该地所有的付出,如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不能以摊销后的土地剩余价值计税。
2、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应将全部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应将全部土地价值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宗地容积率1、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某一宗地内,房屋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分为实际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两种。
通常所说的容积率是指规划容积率,即等于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也指即宗地内规划允许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
但在税收实践中的容积率是指实际容积率。
2、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
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
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
3、纳税人如果受让多宗地块且分别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依照上述文件规定则视为多宗地,应分别计算各地块的宗地容积率。
三、关于房产建筑面积容积率的计算需要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的数据,而地上建筑物并不专指房产,既不等于各房产的建筑面积之和,也不等于各房产的基底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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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要把握好这5个“确认”-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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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一直是税务机关征管的难点,也关系到纳税人的痛点。
长期以来,征纳双方因对法规的理解不同,导致争议不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该条还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按宗地内的所有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仅按宗地上所有建筑房产所占用面积折算的地价部分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是不完全的。
实务中,对该政策的理解需把握两个关键点:宗地容积率和地价。
宗地容积率较好理解,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
对一宗土地有着若干个土地证,如果土地是互相连接的,则仍视为一宗地;对同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接的若干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地。
容积率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地土地面积之比。
而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确认,就是房产税计税依据的重点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五点。
一是出租和自用房产地价的确认。
纳税人房产有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划分出租与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宗地容积率后,根据出租和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