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以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关系为视角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冲突问题探析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冲突问题探析作者:林建岳陈胜闯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4年第02期[摘要]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在特别程序一章中增订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使得《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有了程序法的保障。
申请人可以依这一非讼程序快捷、高效地取得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
这一裁定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由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某些习惯做法与这一程序存在抵触等原因,导致特别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之间出现了一些摩擦和冲突。
这些摩擦和冲突可能严重损害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危及担保物权的实际实现。
针对这一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力图释明相关冲突问题的成因,并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执行程序;冲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启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以取得执行依据,系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准备。
但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刚施行不久,尚未与执行程序充分磨合。
因此,难免会出现一些摩擦与冲突。
本文将就在司法实践中实际遇到的有关两者之间冲突的问题分别进行检讨、分析,以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法。
一、有关“首封处置权”导致的冲突问题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的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首封法院对被查封财产享有处置权的规则。
其他法院若要对财产进行处置的,必须与首封法院协商,并经其同意。
否则,一旦财产处置后,而首封法院不同意解除查封,那无异于自找麻烦。
况且,财产处置后,还是由首封法院进行分配,这种吃力不讨好、替他人做嫁衣的事情,也鲜有法院愿意为之。
民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疑难问题解答
民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疑难问题解答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决了诸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迷惘。
但一部司法解释,并不能解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讨并不断完善。
目前,重庆、浙江等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为更好的适用该程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大多数省份在适用该程序时,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甚至在实践操作中,法官在程序进行的每一步,均需向上级领导或部门请示,与便捷、高效实现债权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笔者就程序中的疑难问题,以及通说观点,进行归纳总结,与大家分享。
一、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该条确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
关于级别管辖,无论标的额大小,级别管辖均为基层法院,尽管实践中有人认为对于标的额大的案件应当相应的由中院或高院管辖,但该条款已予以明确,全部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9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之规定,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组成合议庭关于地域管辖,法律规定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
其中物权登记地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新概念,实践中出现了登记行为发生地和登记机关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形,究竟物权登记地以哪一个为准,实务观点不一。
以太原市为例,太原市房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该局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即登记机关住所地为杏花岭区。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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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极大的提高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审限30天,且一审终审),对于金融不良债权清收具有重要意义。
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部分问题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现笔者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及一些实践做法作出梳理,以供参考。
一、当事人
二、管辖
三、案件受理费
四、送达
五、审理及裁定
六、对裁定不服或有异议
七、执行
人民法院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费等与其他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研究
二、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流程
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申请:当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审查: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担保物权的合法性、债务金额及是 否到期等情况。
3、执行:如果审查通过,法院将依法对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措 施,并将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参考内容
担保物权实现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本次演示将从担保物权实 现的背景、程序流程、法律规则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担保物权实现的背景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重要意 义。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选择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解 除查封,或者向受理查封的法院提出优先受偿权申请。如果银行未能在规定时间 内提出异议或申请优先受偿权,则有可能失去对该厂房的担保物权。这个案例告 诉我们,担保物权的实现过程中需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其他权利 人的动向,防止出现损失。
4、分配:如果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则按照债 权比例分配。
三、担保物权实现的法律规则
担保物权实现所依据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物权法》、《担保法》、《民事 诉讼法》等。其中,《物权法》是调整担保物权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担保物权的 性质、种类、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问题。《担保法》则对担保物权的实现 方式、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物权的时效等作出了规定。《民事诉讼法》则规定 了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和诉讼时效等问题。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民事争议; 2、债权人拥有有效的担保物权; 3、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
三、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实施程 序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
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
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196、197条之规定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及适用——兼评新《民事诉讼法》
第196、197条之规定
李林启
【期刊名称】《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38)004
【摘要】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制度发挥效用的直接体现.新《民事诉讼法》
第196、197条对担保物权实现所做的程序规定完成了由诉讼程序向非讼程序的
重大转变,契合了担保物权人权利实现的便捷需求,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然而,由于新法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加之相关司法解释的
缺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为精准适用该程序,发挥其非讼程序的独特
优势,应有针对性的规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明确案件的形式审查标准,同时规定不收取
案件的申请费用,以确保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在司法适用中的规范性、严谨性、
一致性.
【总页数】5页(P87-91)
【作者】李林启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2;DF521
【相关文献】
1.担保物权实现之非讼程序探讨 [J], 叶知年;余秋萍
2.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研究 [J], 庄诗岳
3.论动产用益物权——兼评我国《物权法》第117条之规定 [J], 沈虓天
4.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运行现状实证分析——基于全国各地459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考察 [J], 李林启
5.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研究 [J], 庄诗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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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抵押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适用问题
间签 订 的担保 合 同 以强制 执 行力 , 不 能将 其作 为执行 依据 , 因此
应 就双方权 利义 务提起 从 世界 范 围来看 , 以国家公 权力 是否 介入 为划 分标 准 , 担保 抵押 权人不 能 申请 法 院强制执行 抵押 物 ,
物 权实 现 的途 径大 致分 为私 力救 济 和公 力救 济 。私 力救济 一是 诉讼 , 得 到有 效裁 判文 书作 为强制 执行 依据 。 《 担 保法》 规定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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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新探
浅议抵押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的适用问题
杨 绿 芳
摘 要 担保物权的主要功能是担保债权 的实现, 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变价权 , 其 实现方式对于担保物权 人而言尤为重要 。在我国现行 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 抵押权人只能通过 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 讼 的方 式 实现 。通过诉 讼 的方 式 实现担 保物 权 , 程 序 复杂且 时 间较 长, 不利 于债权 人 利益 的保 障。 虽然之后 的《 物权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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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抵 押权人 与抵 押人仅 就抵押 卖 抵押 财产 。 ” 关于 “ 抵 押权 人可 以请 求人 民法 院拍 卖 、 变卖 抵押 抵押 财产 的程序就 不是 诉讼程 序 , 财 产” 的性质 , 学 术上 有 以下几 种看 法 。 1 . 强制 执行 程序 说 权 实现方 式存 在争 议 的情况 下 , 该 争 议不属 于权 利义 务的 争议 , 无须 适用 诉讼 程序 。 0 其次, 即便抵 押人 对抵 押范 围 、 数 额等 有异
正常 运行 。 担保物 权制 度设 立 的合理 与 否 , 往 往 决定着 担保 交易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探析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探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规定来看,仅对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无救济权以及救济途径为何均未明确规定。
虽然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法上规定的公示公信力,但也无法保证权利的外观和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不会出现。
一旦出现这一情况,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往往涉及不动产或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重大财产权利的损害。
因此,本着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平等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也应当给予当事人救济其权利的机会。
而救济的途径为何,笔者认为首先应从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的效力问题入手。
一、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的效力问题依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所作出的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可依此裁定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许可拍卖担保物裁定的基本效力,也是权利人启动程序的目的所在。
但是,就准许拍卖、变卖裁定中涉及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具有既判力的问题,学界存在广泛的争议。
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要依据裁定内容为标准来判别其实质确定力的有无,认为裁定如以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之存否为内容者,即有既判力,否则无既判力可言。
其理由是:既判力是指前诉诉讼标的或法律关系对后诉法院和当事人所具有的确定力,因裁定原则上是法院对程序事项所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无诉讼标的和实体法律关系可言,当然就没有既判力。
但在特殊情况下,若裁定是就实体事项作出的,因有诉讼标的和实体法律关系,就有既判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裁定确定后,就为诉讼标的之实体上权利义务关系,固不生既判力,但经该裁定判断之程序事项,应亦有其实质上的确定力。
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
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或者他人财产设定为担保债权人对债务履行的担保,并按照约定提供给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非讼实现方式是指在不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的前提下,通过协商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方式。
一、抵押权的非讼实现方式抵押权是一种以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的担保物权。
在实施抵押权的过程中,非讼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协商解除抵押: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解除抵押,主要通过书面协议实现,双方达成一致后进行抵押物的解除手续,解除后抵押物即恢复原有所有权。
2. 个人还款:债务人按照还款计划逐期偿还债务,在全部债务偿还完毕后,债权人将解除抵押,将抵押物归还债务人。
3. 公司清算:抵押人为公司的情况下,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公司清算来实现抵押权。
清算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来回收债权。
二、质权的非讼实现方式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可移动的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并提供优先受偿权利的一种担保物权。
在实施质权的过程中,非讼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协商解除质权:债务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解除质权,主要通过书面协议实现,双方达成一致后进行质物的解除手续,解除后质物即归还债务人。
2. 个人还款:债务人按照还款计划逐期偿还债务,在全部债务偿还完毕后,债权人将解除质权,将质物归还债务人。
3. 公司清算:质权人可以通过公司清算的方式来实现质权。
清算时,质权人可以以优先受偿的身份对质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回收债权。
三、留置权的非讼实现方式留置权是债权人依法不返还债务人物品直至其债务得到偿还的一种特殊担保物权。
在实施留置权的过程中,非讼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协商解除留置权: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解除留置权,双方达成一致后进行书面解除手续,留置物即归还债务人。
2. 债务人偿还: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偿还债务,债权人即解除留置权。
3. 法定期限解除: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即被自动解除。
实现担保物权异议书范本
实现担保物权异议书范本篇一:实现担保物权异议书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文/王代勇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
二、法院的审限、审级及审判组织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1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具有非诉性。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适用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同样,不动产专属管辖系诉讼案件中的管辖规定,在特别程序案件中不应适用。
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法院无需作出裁定,也不应再经过管辖异议上诉程序,如果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四、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2条确定的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对此做出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担保物权实现途径的立法比较及规则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视角
担保物权 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对 担保 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的行 为, 它直 接决 定着债权实现 的速度与
成本。各国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立法不尽相 同,从是否 以
及在何种方式上依赖于 国家公权 力的角度 , 可划分为 自力救 Leabharlann 济与公力救济两种实现模式 。I l
自力救济途径有利于降低 交易的成本 , 亦可规避纷繁复 杂 的法定程序设置 , 但其在对债务人和第三人 的保护上却容 易存在漏洞 。因此, 采行 自力救济途径实行担保物权 的国家
等 国均采行该模 式。 非讼裁判模式则是指抵押权人与债务人 或抵押人对抵押关系并未发生争执 , 抵押权人可 申请法院作
出准许拍卖的裁 定,毋庸经过判决程序 。在该种模 式中,法
在制 度设定上越来越重视为担保物权 人设定相应的义务以 保 障债务人 的权利 。比如 美 国统一商法典 》 规定 , 若债务
第3 4 卷 第1 0 期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En g i n e e r i n g
V 0 _ 1 . 3 4 No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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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法) ) 及 担保法 > ) 解释 ( 下称 “ 解释”)对担保物权实现 途径所作的规定则真正体现 了我 国公力救济 的立法理念 。 从
的规定 而作 出的 ,因此,确 定申请主体应 当以 物权法 》等 实体法 为依 据 , 即有权 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的主体 限于 物权法 规定的 “ 抵押权人”、 “ 出质人”和 “ 财产 被 留置 的债务人 ”, 合 同法> ) 第2 8 6 条规 定的建设工程承 包人 ,以及我 国 海商法 》、 民用航空器法 等法律 中规 定的船 舶抵 押权 人、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 等。【 l 也有意见认 为, 对于实现担保物权 的申请人除 了 物权法 规定 的上述 三类主体之外,还应当包括与之相对应 的主体 , 即应包括与 “ 抵押权 人”相对应 的 “ 抵押人” 、 与 “ 出质人 ”相对应 的 “ 质权 人” 以及 与 “ 财产被 留置 的债务人”相对应的 “ 留
论担保物权的实现
论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实现的重要性及路径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逐渐成为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的重要工具。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价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将探讨担保物权实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担保物权的特征与种类,并结合实践案例提出担保物权实现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建议。
一、担保物权实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担保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的实现能够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恢复债务人的信用。
此外,担保物权的实现还能够帮助债权人获取更多的资金流动性和投资机会,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1、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价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担保物权的特征(1)特定性:担保物权所涉及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具有明确的范围和指向性。
(2)附属性: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当主债权消灭或转让时,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或转让。
(3)优先受偿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3、担保物权的种类(1)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价该不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变价该动产或权利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指债权人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担保物权实现的实践案例分析以抵押权为例,某商业银行向某房地产公司发放了一笔贷款,以该房地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
当房地产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商业银行有权将土地使用权变价并优先受偿,以弥补贷款损失。
但在实现过程中,商业银行可能会面临以下困难:1、法律程序复杂:实现担保物权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如起诉、保全、评估、拍卖等,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作者:计雯妍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计雯妍(1988-),女,浙江余姚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1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区别情况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作出拍卖、变卖财产的裁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非讼程序;担保物权实现;权利救济理论构造上,担保物权之实现,可分债务人之自愿给付、债权人之强制实现两种方式。
债权人之强制实现,系强制执行问题,以取得执行名义为前提;执行名义可有两种,一种为可直接强制执行之文书(如民诉238),此时无须法院审理,可直接提起诉讼;另一种为取得法院胜诉判决,此种胜诉判决须为抵押之诉(对物之诉,我们所称的担保物权实现之诉,而非其所担保的债权之诉;债权之诉胜诉,但对物之诉有可能败诉,两者应予区分)。
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规定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将其定性为非讼程序,明确了理论和实践中关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应该走诉讼程序还是适用非讼程序的争论。
但在抵押之诉中被告得享有一系列的抗辩(抵押设定行为无效、抵押权不复存在等)、抗辩权(债权未届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享有撤销权、约定之先诉抗辩权),在抵押权发生让与的情形更有特殊性,可见其区别于民诉法十五章以缺乏两造对抗关系为基本构造的其他特别程序。
那么,应该怎么理解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非讼性质以及怎样在非讼程序中解决关于担保物权的争议问题呢?一、程序之争通说认为,民事案件中存在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两种基本类型的划分;基于此种划分,进而适用诉讼程序或非讼程序,是传统诉讼、非讼二元化格局下民事裁判的逻辑过程。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担保物权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促进金融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研究,深入分析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优势与不足,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为相关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二、担保物权案件概述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对担保物进行变价、拍卖等处置,以实现其债权的一种权利。
在我国,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类型。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担保物权案件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
三、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在担保物权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担保法》等。
这些法律为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具体程序上,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
(二)司法实践现状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程序主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尽管实践中形成了一定的经验做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程序繁琐、耗时长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改进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为提高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效率,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程序环节的衔接和要求。
同时,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
(二)简化程序环节针对当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繁琐的问题,应简化不必要的环节,缩短审理周期。
例如,可以优化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的流程,提高司法效率。
(三)强化司法公正与透明度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司法公正与透明度建设。
具体而言,应完善庭审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加强裁判文书的公开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与沟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如法院、银行、土地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7年2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便捷实现担保物权,切实提升审判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就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1.【诉讼引导原则】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为非讼程序。
当事人对担保物权及被担保的主债权无实质性争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物权人仅起诉担保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其选择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2.【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注重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发现涉及第三方重大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询问第三方。
3.【预防虚假诉讼原则】人民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等相关事实,防止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查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浅谈程序保障第三波的理论解析与制度安排论文
浅谈程序保障第三波的理论解析与制度安排论文“亚里士多德以降,通过一定程序实现何种结果才符合正义的问题一直都是正义理论的中心。
”换言之,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是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
直到1971 年,罗尔斯《正义论》之后,标准正义论的复权才开始引起关注。
罗尔斯认为,不管是在导出实质正义原理的过程,还是在正义原理适用于政治、经济与法等制度的过程中,程序正义的观念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作为国家机关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民事诉讼同样需要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
首先,其必须保持对于当事人以及社会一般人的正统性,所以当事人必须作为程序过程的主体参加诉讼。
其次,在程序中所实现的实体正义必须得到当事人在内的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一般人的认可和信赖。
随着时代的开展,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内容表现得更为多元化和立体化。
自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逐渐确立以来,诉讼的实施与其说是实现以职权运营为主轴解明以精细逻辑为背景的客观真实,毋宁说是重点关注如何通过当事人之间的配合与协动自主解明真相。
以程序正义为内容的程序保障业已成为审度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一个崭新视角。
与面向过去和结果的传统诉讼理论不同,程序保障的思维方式面向程序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属于过程志向型思维。
虽说在程序保障的概念、意义和机能等方面存在诸多细微差异,但程序保障论者在理论方向上大体一致。
“某种意义上,何谓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程序正义以及程序保障等问题业已成为整个学界的课题。
”我国民事程序保障论起步较晚,直到1993 年,季卫东先生发表了《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立的另一种思考》与《程序比较论》,吹响了程序正义论的号角,随后千余篇以程序正义和程序保障为题的文章相继问世。
学界从程序的根本配置入手,提炼出程序正义,进而倡导程序保障,并试图落实民事诉讼某些详细领域中的程序建构。
① 这些研究丰富了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同时提升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地位,但对于程序保障概念以及开展经纬的理论梳理缺乏,也未能提醒其对于民事诉讼制度整体宏观架构的照顾。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应当明确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路径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收益权、不动产收费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的设立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并应当参照本法抵押权的规定和其他法律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应当明确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路径*魏沁怡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首次就总则编与各分编合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其中物权编大部分内容脱胎于现行《物权法》,采纳了学者建议的“小修小补”模式。
⑬民法学界虽然对于共同担保人是否应当有追偿权、应否设立居住权制度等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论,但从先前全国人大官网征求意见的结果来看,整体上还是存在一定共识的。
⑭与此同时,对民法典编纂起到主要建言献策的民法学者似乎忽略了一个交叉学科的问题,即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路径问题,换言之,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究竟应当通过什么程序来加以实现。
对此,笔者将通过对问题缘来法律依据的考证、司法机关裁判立场的考察,在阐明自己立场的前提下,最终提出民法典物权编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方案,从而为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同仁讨论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的内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路径的立法演变与裁判立场考察(一)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路径的立法演变就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则而言,民法典草案第410条分别作出如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其中,前述第1款规定的是担保物权协议实现的模式,对此自然无需赘述;第2款的规定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其完全延续了《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一立场,并未作出任何改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规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我院于2013年7月3日制定了《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浙高法〔2013〕152号)。
根据民法典施行后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予以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贯彻执行。
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现就审判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1.被申请人能否提起管辖异议?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不适用管辖异议制度。
立案庭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申请人释明,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立案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裁定驳回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2.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主债务人是否应列为被申请人?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包括担保人,申请人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情形下的担保物权人,以及担保财产的实际占有人。
在主债务人未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主债务人不是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的直接义务人或直接权利人,故不列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被申请人。
但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对主债务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等事实存有疑问,或认为可能存在争议的,可就有关事实询问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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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审理程序迫在眉睫。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为非讼事件 , 适用非讼程序进行审 理 , 其具体制度如何建构?鉴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殊 “ 所谓担保物权 , 是指以确保特定债权实现为目的, 由 本文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与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特定物或权利为标的而设 性以及非讼法理的特征, 诉讼程序的关系出发, 明确非讼事件与诉讼事件的界分, 定的定限物权。 ”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届期不履 梳理与诉讼程序的 行债务时, 协议折价或拍卖、 变卖担保财产就其价金优先 厘清程序中存在的法理交错适用情形, 衔接问题 , 以此为基础明确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受理 受偿, 从而满足担保物权的行为。2 0 1 3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审理方式、 审查形式、 裁定既判力以及向诉讼程序转 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以下称为《 民事诉讼 范围、 换等问题。 法》 ) 在特别程序一章中新增 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般
第2 9卷第 5期
2 0 1 3年 1 0月
延
边
党
校
学
报
v o 1 . 2 9. NO. 5
J o u r n a l o f Ya n b i a n P a r t y S c h o o l
0e t . 2 0 1 3
论 我 国实现 担保 物 权 案 件 程 序
1 问题与进路
认为我国特别程序中包含两种类型案件, 一是选民资格案 件, 二是非讼事件。韩国、 德国、 日 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 制定有专门的非讼事件法 , 规范非讼事件的审理程序。但 我国大陆地区对非讼事件并没有专门立法, 而是统一规定 于《 民事诉讼法》 中, 作为特别程序进行规定。实现担保 物权案件基于简速裁判的考虑而纳入非讼事件审理程序 , 目 前我国相关立法却极为简陋 , 仅用两个条文对实现担保 物权案件程序的管辖法院、 申 请主体 等作出了规定, 在 实践操作中, 存在许多困难。为应对实践中的操作 , 浙江 省高 级人民法院出台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诉讼程序 的衔 接 , 第一是在程序 启动上应尊重 当事人 的程序 主体地位 , 第二是在案件 不适 宜适 用非讼程序 审理 , 法院裁
定驳 回 申请 时 , 若 申请人 不反 对 , 案件则应 自动转入诉讼 程序审理。
【 关 键 词】 担 保物权 ; 非讼程序 ; 法理 交错适 用; 程序衔接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9 - - - 9 3 5 2 ( 2 0 1 3 ) 0 5 —0 0 8 2 —0 3
【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0 8 — 1 5 【 作者简介】谭闽( 1 9 9 0 一) , 女, 重庆人, 西南政法大学2 0 1 2 级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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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时, 法院 应对申 请人提供之证据进行形式审查, 进 此认识出发 , 在明确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界分的前提下, 出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适用范围应较传统认知有所扩 而作出肯定或驳回的裁定 , 申请人无必要先向法院提起确 大。且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在效率上具有显著优势, 扩 认债权存在或者确认担保物权存在范围的诉讼。 大其适用范围使当事人拥有更宽泛的程序选择权, 可实现 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 ( 以 下称为《 物权法》 ) 中 抵 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实现抵押权达成协议可以分为两种 情形 : 一是双方就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的事实没 有异议, 只是就采用何种方式来处理抵押财产的问题达不 成一致意见; 二是双方在债务是否已经履行以及抵押权本 身的问题上存有争议。立法者认为 , 对于第二种情形 , 当 事人仍应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 根据《 物权 法》 之规定, 仅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物的实现方式 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第一种情形下 , 当事人才能 向法院提 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然若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适用 条件做如此解释, 该程序在实践中则易出现利用率过低的 情形。将双方的协商一致作为申请的条件, 不仅违背了担 保物权的物权属性, 亦容易导致债务人恶意拖延债权人权 利实现时间的情形。 有学者认为未经登记 的动产抵押权 是否存在不能 确定 , 案件不能体现为非争议性, 不适宜适用非讼程序进 行审理, 法院对于该 申 请应不予受理。但是未经登记并不 意味着对抵押权存在争议 , 基于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保 障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考量,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适用 范围上应该扩大, 对于未经登记的担保物权, 当事人亦可 申请提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我国台湾地区的“ 非讼 事件法” 亦规定未经登记的担保物权人可 以向法院提出 拍卖申请。 对于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担保物权, 其是否存在或 者存在范围处于一种缺乏公示公信力保障的状态 , 在被 申 请人对此提出异议的时候, 担保物权的确定也就存在困 难; 在最高额抵押⑨的情形下, 在抵押成立之时, 未必先有 债权存在 , 故仅凭抵押合同并不能判断债权的存否, 若债 务人对被担保债权之存否存有争议之时, 法院又该如何作 出判断?有观点认为在担保物权的存在或者范围缺乏形 式外观的情况下 , 应 当由担保物权人向法院提起确认之 诉, 以确定其权利, 在其获得胜诉判决之前, 法院不得作出 许可拍卖担保物的裁定。此种将确认之诉作为实现担保 物权程序前提条件的观点与认为只有登记的担保物权才 能适用非讼程序的观点在实质上都是过窄地限定了担保 物权案件受理范围。根据台湾“ 非讼事件法” 7 3 条之规 定, 在对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之存在或者范围存在争议 时, 法院可以对没有争议的部分作出准许拍卖的裁定。同 时, 台湾实务界多数也认可在最高额抵押的情形下, 不得 依抵押合同而准许拍卖抵押物; 抵押权人提出 更多的证据 以证明抵押权的存在, 而债务人对证据又进行否认时, 法 院应对各项证据进行形式上的 审查, 进而作出 准予或驳回 的裁定。故而, 在被申 请人对担保物权的存在或者范围提
2 非讼事件与诉讼事件 的界分
非讼事件与诉讼事件是大陆法系划分民事事件的两
种基本类型。二者的区分存在着实质界限说与形式界限 说。实质界限说又分为对象说、 手段说、 目的说等不同的 学说 , 最初大多学者都致力于对二者实质界限的探寻。然 而随着非讼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 许多真正诉讼事件基于 合 目的性的需要也纳入非讼程序进行审理 , 非讼事件与诉 讼事件的界限愈加模糊, 二者区分的标准逐渐从实质性界 限转换为形式性界限, 即诉讼事件与非讼事件之间并不存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 ( 以下称为《 意见》 ) , 但该《 意 二者的界分只能委诸于立法者的考 见》 也仅有九个条文, 且缺乏普遍的指导效力, 实现担保物 在一定的必然的界限, 量, 法律规定适用非讼程序审理的事件就为非讼事件。 权案件程序仍不完备。自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谓的非讼事件并非是没有争议的事件, 对于争议属 作出 第一份准许拍卖、 变卖的 裁定以 来, 江苏、 上海等地区 基于 申 请实现担 保物权案件陆续发生。 规范实现担保物权案 于偶发的且不必然的事件亦可纳入非讼事件的范畴,
以诉讼 程 序 与 非讼 程 序 之 关 系为视 角
谭 闽
4 0 1 1 2 0 )
( 西件程序 的建构必须注意其与诉讼 程序 的关 系。一是 , 明确非讼 事件与诉讼 事件
的界 分 , 以确定 实现担保物权 案件 程序 的受理 范围; 二是 , 正确 理解程序 中存在 的法理 交错适 用情形 ; 三是 , 处理好其 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