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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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离职管理制度

入职程序

第一条.被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司员工入职程序进行入职:

1.入职者按综合办要求的时间上岗到综合部办理入职手续;

2.填写《员工入职信息表》并交纳1张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还须提供学历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验证各种证书原件(学历证书、身份证、资质证等)

3.领取上岗所需物品,熟悉所内相关制度;

离职程序

第二条.辞职

1.凡正式员工需要辞职者,经理级以下员工(含经理级)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工作未满1个月的试用期员工提出辞职,3天内经综合办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未按要求离职的需按规定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没有申请擅自离岗者,扣发当月工资,有特殊情况没有提前申请离职的员工应附情况说明书加以说明,领导签字后可按正常离职办理离职手续后按实际出勤结算工资。

2.员工持《离职申请表》至综合办审批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员工将办理完毕的《离职申请表》交综合办备存。

4.辞职人员的工资统一到工资发放日发放。

5.审批权限:经理级以上人员填写《离职申请表》直接报所长签字批准。经理级别以下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报所在分管部门经理、综合办领导、所长签字批准。

第三条.除名、开除

因触犯法律或违反公司规定而受到除名、开除处分者,由所在综合办将其材料汇

总后要求其本人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的办理参照辞退、劝退人员离职程序(如违反公司规定造成损失的可扣发工资和奖金,严重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条.自动离职

1.员工未经批准离职称为自动离职.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法》相关规定应

支付公司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员工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一年以上不足两年按照两个月(月平均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违约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权不发工资和奖金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等情况,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补偿的权利。

2.审批程序:经理级及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和《离职交接清单》报公司综合

办后由所长签字批准。

3.由综合办将离职员工档案撤出、装订保存,备查。

以上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请各位员工须遵照执行!

工资的发放制度

为了明确本所工资发放的准确、及时、无误,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员工工资根据审核过的考勤表来进行考核

(二)所有员工工资均实行本月发上月

(三)员工工资均实行等级工资制

(四)员工未办理手续自行离职的,未发放工资不得实际发放

(五)无试用期人员在工作未满3个月离职的:

1.最后1个月工资不得发放,相关的福利待遇未办理报销手续不再予以报销

2.如果未配合作好善后交接工作的,未发放工资提成以及福利费用均不予以发放或报销

(六)试用期人员、实习人员工作未满一个月的,不发放工资

(七)辞职人员必须在辞职之前,完成所负责的项目工作,否则不予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的工资不予发放

(八)员工事假等扣工资按当月实际日历工作日折算

(九)由于事务所的特殊性,工作未完成需要周末加班的不计加班工资,只做午餐补助

(十)正式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分级别)、午餐补助(指出勤天数,外勤天数除外)、电脑补助、预发提成(助理人员)组成

(十一)试用期员工工资:由试用期工资(分级别)、午餐补助(指出勤天数,外勤天数除外)、电脑补助组成

(十二)实习期员工工资:由实习工资、午餐补助(指出勤天数,外勤天数除外)组成

(十三)项目经理提成比例为开票收入(不含税收入,项目收入如果包含差旅等费用的应为扣除差旅费的净收入)的4%(根据项目实际结算情况),项目组成员提成比例为开票收入(不含税收入,项目收入如果差旅等费用的应为扣除差旅费的净收入)的6%;正式员工的提成工资每季度的次月5日发放(报告出具、底稿归档、客户的款项到位后的季度结束后次月5日发放),如果按上述比例分配后,项目组人员收入高于项目经理,须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经理重新分配,并报经分所所长批准后,按重新分配的方案实际发放。

(十四)签字会计师及质控费提成,按每个签字会计师1%的比例提成,发放时间同项目提成日期

(十五)每月工资在20日发放,如遇周末、国家规定节假日发放日期顺延

考勤请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所工作秩序,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肥市有关规定及事务所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在职员工、实习生和临时聘用员工。

第三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员工休假应提前申请,病假应出具病假证明,事假及其他假期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四条员工休假期满应履行销假手续。

第五条国家法定节假日为: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时间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时间为准。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六条事务所业务部门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七条事务所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

第八条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如有改变另行通知)。

第九条外勤人员工作时间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十条本所实行上班签到登记制度(外勤员工例外),任何人不得代他人签到。一旦发现代签,签者和代签者各罚50元/次,三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第十一条考勤记录由办公室负责记录汇总,外勤员工考勤记录每日由办公室负责电话与项目经理沟通。考勤记录作为员工每月工资扣减依据以及员工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本所员工每年病假、工伤假、事假、年假、婚假、产假、丧假原则上不超过7天,超过7天须经分所所长批准。

第十三条考勤项目为:出勤、请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年假、婚假、产假、丧假)、迟到、早退、旷工、外勤等。

第十四条迟到、早退、旷工

1、凡上班时间开始后未到岗的,记为迟到,每次扣二十元。

2、凡下班时间未到即离岗的,记为早退,每次扣二十元。

3、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的,按事假一天处理。

4、下列情况计为旷工:

⑴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含)又未请假的;

⑵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工作的;

⑶超过请假期限未续假,或续假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到岗的;

⑷工作时间擅自离开事务所超过30分钟的。

5、旷工一次,按事假一天处理,每年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或连续旷工超过3天的,视为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请假

1.有关假期政策请参见附件《员工请假规定明细表(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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