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涉案物品管理办法【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涉案物品管理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涉案物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和《广东省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涉案物品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包括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物品和罚没物品。
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的涉案物品。
罚没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涉案物品,包括:生产或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用于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以及用于计量作弊的计量器具。
1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涉案物品应建立、健全相应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出库结算对帐和处置程序等制度。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设立涉案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涉案物品保管人员~对涉案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涉案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涉案物品,不得将涉案物品交由不具备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不得自行拍卖涉案物品。
第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管理和处置涉案物品时~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文书。
没收罚没物品时~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并由各地级市,顺德,局财务部门统一到省局计财处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第八条依法应当罚没的物品~应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罚没物品清单应当详细记载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等详细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还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创新“五审机制” 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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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验 交 流
创 -r“ 审 机 制 ” 提 高 办 质 量 t , 五 C 案
■ 郭培 高 陈新社
湖 北省 武 穴 市 工 商 局 严 把 案 件 审 须对 照评 分 表所 列要 求 和标 准 , 对评 分 根 据 案 件 立 案标 准 和相 关 资料 把 住 立
要 求 , 案件 核 审涉 及的 8个 方面 1 0 件 不 撤 、 改 , 讼 案 件 不 败 诉 的 “ 将 1 不 诉 三 的执 法骨 干 为法制 监督 员 , 住 案件 初 把
项 内容 , 按照 司法 审查 的标 准 印制 成评 不 ” 标 准 ,该 局 推行 了案件
“ 员把 审 关 : 五 四是 案件 经初 审通过 后 转送 局 法
法 , 收乱 罚现 象 的 产 生 , 保证 办 案 过 去单 纯 的 行 政 审查 提 升 为 一种 准 司 人 员依 据职 权对 案 件进 行调 查 取证 , 乱 为 由
质量提 供 了制 度保 障 。 法 审查 , 不但 提 高法 规机 构核 审 的准 确 案 件 主办人 对证 据 的真 实 性 、关联 性 、
队伍 、 处理 危机 。 建立 一支 反应 迅速 、 贿 赂 、 要 商标 违 法 、 虚假 宣 传 、 费欺 诈 等 消
( 作者 单位 : 广东省珠海市工商局 )
责任编辑 周晓萍
中商研。l 国管究&’ 工理2 。6 9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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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 告 。以市局 领导 班 子 为核心 , 立 要 抓好对 新兴的 网络经济 、 建 电子 商务 、 信 向办理侵 犯 知识 产权 、 反不正 当竞 争 、
反 应敏 锐 、 学 决策 、 度 有 序 的 组 织 息产 业、 科 调 高新技 术产 业的监 管调 研 工作 , 垄 断经 营 等 新 型 案 件 的跨 越 。 口 指挥 系统 , 时 、 效地 作 出决 策 、 动 找准监 管的突破 口。组织 编写查 处商业 及 高 调
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6·5”世界环境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类型,包括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等内容。
其中,在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谢某某等12人走私废物案中,法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促使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实现环境修复的最佳效果。
在周某某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探索行政执法、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有机衔接,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
在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依法准许被告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不仅提高了修复生态行为的可行性,亦有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广东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去年以来,广东法院与福建、江西、广西、贵州、云南、海南等6省(区)司法机关先后共建了北江、东江、韩江、西江、云开山、红树林等环境资源跨域协同保护机制,实施跨区司法协作,筑牢生态安全保护屏障。
2023年1月至今年5月,广东法院共新收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5万件,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受理数呈逐年下降趋势,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纠纷前端化解成效显著。
近五年,全省法院发出生态环境资源类司法建议200余份,积极参与生态领域社会管理创新,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01.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可予从宽处罚——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谢某某等12人走私废物案基本案情2018年以来,谢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等具有接收国际船舶产生的污油水相关资质的公司商谈,向其购买污油水、帮助骗取海关核销等事宜。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粤质监〔2016〕85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正文:----------------------------------------------------------------------------------------------------------------------------------------------------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20日以粤质监〔2016〕85号发布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质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保证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质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并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在网上公开,也可以在电子触摸屏、公共栏等公开。
第六条以下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公开:(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案件名称;(三)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五)主要违法事实;(六)行政处罚依据;(七)处罚种类;(八)处罚机关;(九)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行政处罚信息由案件承办机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粤质监[2008]166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10月24日以粤质监〔2008〕166号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设在局办公室,负责依法受理申请人向本局提出的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登陆省局政府网站(http://)主页,填写电子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相关邮箱。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个人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细则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保证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时、正确地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下简称移送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过程中经调查取证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移送案件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抓》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行政案件判定涉及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均应依照《移送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前款所称“发现”,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经过调查取证,根据移送案件的判定依据,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立案查处后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合并处理。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于需要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粤质监〔2014〕9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2月30日以粤质监〔2014〕95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省质监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省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近的同类别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排除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程序正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纠正违法行为,也要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10-08 10-09
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
10-08
公开形式
网上公开
经我局调查认定,广州联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8-9月份生产的15072支 (65g/支)和14016支(250g/支)“Unipak”密封剂产品上的公司厂名均标注 为“Unipak A/S”字样,即“优尼派克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该行为违反了
案例三
2006年8月31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生产
的KT板材包装袋上标识为“广东华剑装饰材料厂”,以该厂涉嫌生产伪造厂名的KT板立案,作出(明)质监查字
[2006]第146号查封决定书,查封其生产的KT板材4800块,并通知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9月1日,原告钟勉(该 厂业主)到被告处接受调查,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华剑装饰材料店委托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加工KT板 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书》。9月11日,被告作出(明)质监罚告字[2006]第0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 9 月15日送达。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寄出《听证申请书》。9月19日上午10点,被告收到原告的《听证申请书》。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一: 2003年2月11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干部杨先生到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 ,称其在某购物中心购买的75节型号为3VCR123A和CR2的两款松下照相机 锂电池无中文标识,且电量不足,遂怀疑系假冒产品,要求立案查处。质量 技术监督局随即对产品进行了调查。次日,购物中心出具了产品供应商北京 某经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单据及委托书复印件。2月18日,质量技术监督 局向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询问产品真伪鉴定方法,对方告之尚无鉴定 能力。2月28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集杨先生与购物中心进行调解,杨 先生未到场。3月10日,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购物中心发出《终止调解通 知书》。杨先生随后认为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依法履行查处经营者违法 行为的职责。为此,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决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履行 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司法厅。
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对外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划入的职能1、原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增加的职能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立法工作。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和司法协助工作。
(五)管理、监督、指导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施行日期】200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稽查总队:现将省局制定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研究落实。
为稳妥、有序地推进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工作,省局决定,该《管理办法》先在各地级以上市局试行。
各地市局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稽查处、政策法规处反映。
省局将在明年初对各地实施《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保证依法行政,增加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透明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含被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下同)公开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公开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案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将案件的执法主体、当事人、违法事实、办理程序、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等要素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公开案件必须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第五条公开案件分为查处阶段案件公开和行政处罚阶段案件公开。
第六条公开案件的范围包括:(一)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及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涉案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同一当事人一年之内两次(含两次)以上从事前款违法行为而被查处的案件;第七条公开案件一般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电子触摸屏、公共栏等方式进行。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办理行政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质监系统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调查与审理决定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处罚、教育和整改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条各级质监部门的稽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和其他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前款所指工作机构在办案工作中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稽查机构负责行政案件的详细查处工作,依法实施现场处罚;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予以公开;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执行。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三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案件的审理、告知、听证和案件处罚阶段的公开工作。
(四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机构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凡案件涉及到业务工作的,应提交有关依据和资料。
(五办公室、计划财务等机构应按要求做好人力协调、后勤保障和罚没物品的治理、处置工作。
第五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监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调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监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质监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办理下级质监部门管辖的行政案件,也可以把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下级质监部门办理。
下级质监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质监部门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办理。
行政案件办理流程
行政案件办理流程行政案件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案件。
行政案件办理流程是指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和程序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案件的办理流程。
首先,行政案件的立案是整个流程的第一步。
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申请,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说明起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中载明行政机关名称、立案文书编号、受理日期、受理机关联系方式等内容。
其次,行政案件的调解是在立案后进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裁量,在行政诉讼立案后进行行政调解。
调解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由行政机关加盖印章。
调解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接下来是行政案件的审理阶段。
行政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案件的审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终结后,法院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最后是行政案件的执行阶段。
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书面提出,并说明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
在行政案件的办理流程中,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当事人在遇到行政案件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够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正文:----------------------------------------------------------------------------------------------------------------------------------------------------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0年7月1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计量,下同)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县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六条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涉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
第九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直接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报共同的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受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法规和执法机关授予的职权,在现场有权对违法行为施行处罚。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粤质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粤质监[2004]33号)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下同)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第五条行政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等知情人,应对案情保密。
第二章受理与立案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存在违法事实,需要立案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稽查机构应当及时申请立案。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3.08.08•【字号】粤质监[2003]291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粤质监〔2003〕291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于2003年7月30日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增加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透明度,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含依法被授权或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质监部门)对查处的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从轻行政处罚是指质监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罚款幅度范围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本规定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质监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罚款幅度最低限以下作出处罚;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依法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予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依法应当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质监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和集体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其的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2016)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粤安监〔2016〕18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13日以粤安监〔2016〕185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工作指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准确、量罚合理、文书规范、档案完备。
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权,听证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按照规定实行全过程记录、处罚信息公开,推行执法监察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办案涉及技术秘密、业务秘密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一,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建设走质量效益型道路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在监管的力度、服务的深度、反应的速度等方面,都有比较大的差距。
第二,质量、标准、计量等业务工作的改革力度不大,干部和职工队伍素质还不高,特别是内部管理工作比较薄弱,这些问题都影响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有效性的发挥。
第三,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基础比较差,技术机构检验检测设备比较落后,对一些产品还不具备检验测试能力,检验检测机构的布局也不够合理,检验检测能力不能适应质检事业和地区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
第四,我们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质量对国家和地区发展的重要性还没有引起各界应有的关注,这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带来一定影响。
二、进一步做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重点和措施质量工作是经济工作的生命线。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我旗经济建设的总体要求,把全面提升我旗产业、企业和产品竞争力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
(一)全面推进以质取胜战略,加大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力度,促进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一是推进“质量兴旗”活动的深入开展。
通过开展“质量兴市(县)”工作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是推进名牌战略。
建立健全名牌评价工作机制,制订名牌培育和发展规划,培育壮大我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品牌和名牌企业。
三是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在实施大米、面粉等五类食品市场准入的基础上,推进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启动茶叶、糕点等第三批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争取在年内对全部28大类食品开始实施这项制度。
以实施年审制为主要手段,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和发证工作管理,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逐步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体系。
四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制定2004年全区重点监督抽查产品目录,特别是强化对涉及健康及质量问题突出产品的监督。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案例三
2006年8月31日,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生产
的KT板材包装袋上标识为“广东华剑装饰材料厂”,以该厂涉嫌生产伪造厂名的KT板立案,作出(明)质监查字
[2006]第146号查封决定书,查封其生产的KT板材4800块,并通知要求其接受进一步调查。9月1日,原告钟勉(该 厂业主)到被告处接受调查,提交了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华剑装饰材料店委托佛山市高明区图兴装饰材料厂加工KT板 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书》。9月11日,被告作出(明)质监罚告字[2006]第0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 9 月15日送达。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寄出《听证申请书》。9月19日上午10点,被告收到原告的《听证申请书》。
登记。此后,胡加定受堂弟胡加招委托来拿结婚证时,帮他们填写了结婚登记申
请书,在申请人栏和背面均签上胡加招与张明娣的名字,并按了手印。法院认为 结婚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依法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领,据此,作出了 撤销该婚姻登记的一审判决。张明娣不服判决,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这 次上诉方和被上诉方各自组成了堪称“豪华”的出庭阵容。上诉方请来我国行政 法权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担任代理人,被上诉方则请到了我国“南派” 行政法学的专家、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担任代理人,双方在法庭上就有关事实 、证据以及法律理解、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2003年1月,张明娣将一份涉及金额上亿元的分割遗 产继承诉状递交到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院受理了这
起迄今为止上海最大的一宗遗产继承纠纷案。但不久,
法院又下达裁定宣告案件中止审理,原因是郑松菊以张
明娣所持结婚证是瞒着胡加招一手包办为由,将乐清市
民政局告上法庭。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粤市监规字〔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省市场监督局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核。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行为,保证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统一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尚未能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省局网站公开。
第六条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按照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格式化内容予以公开。
在省局网站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第七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执法内容、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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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办理行政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质监系统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调查与审理决定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处罚、教育和整改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条各级质监部门的稽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和其他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前款所指工作机构在办案工作中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稽查机构负责行政案件的详细查处工作,依法实施现场处罚;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予以公开;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执行。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三)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案件的审理、告知、听证和案件处罚阶段的公开工作。
(四)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机构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凡案件涉及到业务工作的,应提交有关依据和资料。
(五)办公室、计划财务等机构应按要求做好人力协调、后勤保障和罚没物品的治理、处置工作。
第五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监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调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监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质监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办理下级质监部门管辖的行政案件,也可以把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下级质监部门办理。
下级质监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质监部门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办理。
上级质监部门转办、交办案件的办理工作,适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转办交办治理规定》。
质监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承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一)违法事实确凿。
即违法事实简朴、清晰,执法人员
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即可当场确认违法行为存在;
(二)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即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行政
处罚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
(三)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即对公民(含个体工
商户,下同)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l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涉及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条实施当场处罚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按
如下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幅度、时间、地点,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
签字或者押印,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押印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签字或者押印;
(六)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于2日内交本部门财务机构;依法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前款所指财务机构应于收到罚款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七)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并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