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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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童之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童之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童之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7【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48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慧王家国陈晓彦【审理法官】于慧王家国陈晓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童之波【当事人】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童之波【当事人-个人】童之波【当事人-公司】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鸿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董建鹏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鸿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董建鹏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鸿江董建鹏【代理律所】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山东浩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童之波【本院观点】2001年7月13日山东金城集团公司将其下属的山东金城集团进出口分公司的办公楼、厂房等作为实物出资成立金城公司的事实清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1年7月13日山东金城集团公司将其下属的山东金城集团进出口分公司的办公楼、厂房等作为实物出资成立金城公司的事实清楚。

童之波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就业档案、社保缴费证明、证人证言及双方的庭审陈述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童之波自金城公司2001年7月13日成立起至2018年7月2日离职时在金城公司工作的事实。

一审法院对童之波关于要求确认自2001年7月13日至2006年9月其与金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金城公司主张童之波于2006年10月之后才与金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山东金城集团进出口分公司虽然于2002年8月6日注销,但此并不影响童之波于2001年7月13日与金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8.18
•【文号】证监公司字[2006]173号
•【施行日期】2006.08.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要约收购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173号)
锦州鑫天纸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收悉。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司法裁决而持有6565.04万股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31.0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造纸厂被强制关停,企业主诉讼却被驳回诉讼请求

造纸厂被强制关停,企业主诉讼却被驳回诉讼请求

造纸厂被强制关停,企业主诉讼却被驳回诉讼请求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温馨提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各位企业当事人面临拆迁征收时,补偿低,补偿不合理,政策强压,断水断电断路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好时机。

【导读】马某自1995年起经营的某七乡造纸厂,经营手续齐全。

2000年按照某县环境保护局的意见进行了设备改造,使年产达到10000吨以上。

但2001年8月,某县环境保护局却强行关闭了马某的造纸厂,捣毁了原告厂子的设施设备,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马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县环保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但某县环保局却辩称按照某县政府《关于印发﹤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县政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

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应由某环境保护局单独承担,马某起诉对象错误,依法应予以驳回。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十多年的专注拆迁维权经验,以本案例的案件事实给广大企业主提供法律意见。

在拆迁维权诉讼中,专业的委托代理是救济的基础。

关键词:造纸厂、关停、联合执法【案情介绍】马某于1995年开办的某七乡造纸厂是一家乡镇企业,1996年投入运营。

在开办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在其营业执照中载明“项目规模大小不受限制”。

2000年按照某县环境保护局的要求,马某购置了一台大型设备,使企业年产量达到了10000吨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某县环境保护局于1999年重对本县年产5000吨以上的造纸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共调查核实全县符合5000吨以上的造纸厂13家,不包括马某的的某七乡造纸厂。

2001年8月6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由某县环境保护局和另外四家政府职能部门联合起草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世界经济全球化推动着举债经营模式的发展,合理运用举债经营,不仅能够给企业带来财务杠杆效益,而且能够有效地提高股东权益报酬率,但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财务风险。

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是企业预测风险、保护企业利益的常用手段。

因此,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标签:短期偿债能力;财务风险一、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扩张到一定规模,需借助外来资本继续经营,举债经营就是一种重要方式,但这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

本文通过对金城股份连续五年财务数据的整理,通过计算相关财务指标对其进行横纵向分析,以此来评价金城股份的短期偿债能力。

因为偿债能力影响到企业是否能顺利及时的筹措到所需资金,即企业能否存续和发展。

因此,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短期偿债能力分析相关理论概述短期偿债能力是静态偿债能力,即企业短期资产清偿短期负债或到期长期债务的能力。

影响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重要因素是企业拥有的短期资产和承担的短期债务的数量与质量。

评价指标主要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比率等。

三、案例分析金城股份是一家民营企业,其前身为金城造纸总厂。

该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连续出现资不抵债现象,且在2014年被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交易,同年又出现重大资产重组。

1.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分析(1)纵向分析①从表1可看出,金城股份2010年流动比率小于1,即全部流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流动负债。

结合下图,从2011年到2014年公司流动比率在不断上升,但增长幅度渐小,结合企业资产负债表可知,在2010年到2011年中公司流动资产大幅减少,流动负债几乎不变,使得流动比率大幅下降。

在之后的几年中金城控股的流动资产不断增加,流动负债不断减少,其流动比率不断增加。

这说明其短期偿债能力在不断增加,而且在2013年末金城股份的流动比率大于1,企业所拥有的流动资产大于所承担的流动负债。

结合下图,虽然公司的流动比率在不断增加但增幅逐渐变小,即金城股份短期偿债能力增强的趋势逐渐减缓。

钱伟、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钱伟、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钱伟、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1【案件字号】(2022)津03民终1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伟闫萍李浩【审理法官】武伟闫萍李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钱伟;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钱伟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钱伟【当事人-公司】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秋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刘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尚可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秋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刘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尚可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秋月刘强尚可【代理律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钱伟【被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离职审计期间的劳动报酬问题,第一,上诉人辞职后并未到岗工作,其在离职审计期间处理的相关事务并非担任副行长时提供的正常劳动。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离职审计期间的劳动报酬问题,第一,上诉人辞职后并未到岗工作,其在离职审计期间处理的相关事务并非担任副行长时提供的正常劳动。

第二,在离职审计期间,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了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数额远高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2019年10月24日,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注明的事项中并未提出欠付案涉劳动报酬等相关事宜。

综合考量上述情形,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合理适当。

综上所述,钱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信用报告_山东金成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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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山东金成纸业有限公司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5 1.5 联系方式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全国520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全国520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全国520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25•【文号】•【施行日期】2001.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全国520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为落实江泽民总书记“要在全社会营造讲求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氛围”的指示精神,应对入世后新的市场环境,倡导企业诚信守约,推动“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深入开展,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历年来各地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中,优选出520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全国520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名单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复兴商业城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糖业烟酒公司北京市信远斋饮料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石化长城润滑油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水利机械施工处北京朝阳副食批发总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曙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丽源公司北京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地铁车辆厂北京中铁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鹿牌都市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农业机械供应公司北京燕化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北京福田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汽车厂北京市潞洲源工贸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北京延庆八达岭玻璃钢厂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贝尔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海鹰机械厂上海市轻工业研究所上海制皂有限公司上海白猫有限公司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上海第一百货商店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上海市机电工业房地产公司上海华联商厦上海浦联房地产发展公司上海妇女用品商店宝钢集团企业开发总公司上海美化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凯通电讯设备厂上海长征富民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莲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上海虎啸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立新电讯器材厂上海浦江缆索有限公司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港复兴船务公司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灯塔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北方钻井公司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筑公司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宝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斯必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山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甘泉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六0九电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友谊商厦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重庆万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柴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千叶眼镜连锁有限公司重庆东方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电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重庆航天工业公司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四川维尼纶厂长寿化工总厂松藻矿务局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鹅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港务局承德中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宁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邯郸供电公司河北晶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市第一电缆厂石家庄建工集团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一公司河北丽华制帽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华富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张家口华亚达建筑公司中铁第十七工程局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泉市分公司长治清华机械厂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五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壶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铁道部永济电机厂晋城矿务局凤凰山矿山西原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离石电缆有限公司山西侯马平阳制药厂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民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二冶金建设公司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宁城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第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赤峰市巴林右旗巴林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政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酒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巴盟热力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兴一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金城造纸(集团)有限公司营口中板厂阜新发电厂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一工程公司东风朝阳柴油机公司中国石油锦西炼油化工总厂辽宁海诺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欣泰输变电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卷烟厂盼盼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水利水电工程局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长春客车厂吉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第二建筑公司长春百货大楼有限公司通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吉钢大众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白山市喜丰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都吉林华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中油吉林化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币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辽源松鹤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梨树县支公司吉林省公主岭轴承厂辽源市龙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冰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白城金鹏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邮电工程局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亿阳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路车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黑宝药业集团公司佳木斯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林源炼油厂黑龙江美城集团公司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庆东集团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充矿集团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山东阳谷电缆集团公司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山东景芝酒厂山东省济南汽车运输总公司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肥厂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大龙实业有限公司菱花集团公司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滨南采油厂蒙阴银麦啤酒有限公司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春兰(集团)公司江苏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森达集团有限公司红豆集团公司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宝胜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淮阴卷烟厂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法尔胜集团公司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香塘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公司江苏德邦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华扬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江苏丹棉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正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金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峰峰钨铝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彩(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全力集团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芜湖金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发电厂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淮南币房屋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二○工厂淮北市玻璃厂安徽天成建设公司安徽高森造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第七十二工程处安徽省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八一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卷烟厂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星星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万向集团公司温州快鹿集团公司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浙江金华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贝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钱江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光学仪器总厂江西省冶金集团公司江铃汽车集团公司南昌卷烟厂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汇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铜业公司景德镇华意电器公司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医药集团公司清华泰家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广丰月兔集团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四特酒厂福州人造板厂福建省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平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代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万友企业集团福建龙溪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紫山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开关厂石狮市华宝集团公司福建雪津啤酒集团公司福建源光亚明电器有限公司三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鼎燃具集团公司古田县药业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河南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南阳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河南神火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湖北美尔雅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湖北银河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第十一工程集团第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包云梦塑料薄膜厂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专用汽车制造厂湖北迈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田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环集团公司湖北红旗电缆厂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公司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住宅建设工程总公司湖北省十堰市五堰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万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鄂州市鄂城冶金机械厂湖北仙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株洲电力机车配件总公司湖南大乘资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筑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长岭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巴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零陵卷烟厂常德卷烟厂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卷烟厂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三江铁合金有限公司岳阳长炼兴长企业集团公司益阳币教学设备厂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药一厂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电力开发公司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广东省东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汕头市汕樟轻工机械厂广东湛江东利富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广东省中山币纱溪制药厂珠海中富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格兰仕企业(集团)公司江门金羚集团有限公司潮州电机厂汕尾市城区美顿糖果食品有限公司广东省云浮市粤云新型石材有限公司美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手扶拖拉机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铝厂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柳州两面外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奥奇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新华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制药厂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天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林漓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公司桂林乳胶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化肥厂广西来宾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都安野生山葡萄酒厂广西大华化工厂海南新印务有限公司海口市污水处理公司海口宏祥纺织品装饰配套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火炬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双马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达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内燃机车厂四川嘉陵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剑阁县星王巾被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西昌沪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南充炼油厂四川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升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卷烟厂会泽卷烟厂广东吴川七建司文山分公司红河卷烟厂丽江金庄崇仁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贵州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遵义碱厂铁道部第二工程局第一工程处中建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七治安装工程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贵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发电总厂贵州青酒厂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贵州黎阳航空发动机公司贵州省煤矿设计研究院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西藏自治区汽车贸易总公司西藏日喀则地区民族旅游产品总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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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金城 编号:2010-014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1、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受理法院名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日期:2010年3月22日向本公司送达诉状的时间:2010年5月10日2、江西六和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货款一案受理法院名称: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起诉日期:2010年3月26日向本公司送达诉状的时间:2010年5月10日3、锦州渤海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本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受理法院名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日期:2010年4月18日向本公司送达诉状的时间:2010年5月10日二、有关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1、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1)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同兴街25号法定代表人:康剑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法定代表人:陆剑斌(2)诉讼情况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8月26日及2006年5月30日,分别签署了《JPM/21.05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设计,设备供货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合同)及《JPM/21.04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APMP废水预处理项目工艺设计、设备供货与安装合同》(以下简称APMP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

2009年8月11日,双方签署《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09年年底前全部偿还拖欠的工程款14,954,695.50元及利息。

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原告起诉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工程款14,954,695.50元及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2,572,843.90元,并按每日2,397.27元标准自起诉日至实际给付日支付利息。

财务舞弊案例分析无报表但案例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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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舞弊案例分析无报表但案例很多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一、现金(一)常见的舞弊手段或陷阱1.虚假现金陷阱(1)隐瞒巨额的银行贷款;(2)高现金与高负债并存。

“双高公司”坐拥大量现金并且资本开支不大,派息极低或者根本不派,但资产负债率却居高不下。

2.受限现金陷阱(1)隐瞒定期存单质押事实;(2)隐瞒保证金等货币资金受限事实;(3)隐瞒外埠存款的真实用途。

3.现金流水陷阱(1)通过“倒贷”方式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或帮助关联方偿还贷款1)大股东平时占用资金,期末通过倒贷方式偿还(即大股东贷款偿还上市公司欠款,上市公司过账之后立即替大股东偿还贷款),这样期末报表不体现大股东占用余额;2)关联方无力偿还期末到期贷款,由上市公司通过倒贷方式垫付,之后由各关联方及时偿还,这样期末报表不体现借款余额。

(2)通过“封闭贷款”制造上市公司虚假现金流或隐瞒大股东占用资金1)通过银行提供回购业务,即由A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经过质押贷出款项在银行内部封闭运行,款项的流程为A-B,B-C,C-D,D-A,并由A将汇票贴现归还贷款,同时支付贴现利息;2)上市公司向A、B公司分别开具银行本票,A、B公司再将本票直接背书给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资金被占用的上市公司。

(3)通过制造现金流避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利润总额上市公司委托关联方A贷款,A再将款项汇给与上市公司形式上无关联关系的B,由B购买上市公司已存在减值的资产,待上市公司收妥款项后再归还关联方A。

这样上市公司既达到避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目的,虚增利润,又回避了关联交易。

4.募集资金使用陷阱将募股资金转移至账外买卖股票,为隐瞒事情真相,伪造或变造银行对账单。

(二)具体案例案例一:金花股份(600080)2005年10月14日公告,近期,公司在应上交所要求进行自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合计60,200万元。

(2020)苏07民终3427号

(2020)苏07民终3427号

(2020)苏07民终3427号【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34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季王小姣黄文波【审理法官】李季王小姣黄文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典前;江苏省烟草公司连云港市公司;连云港市烟草公司灌南分公司【当事人】成典前江苏省烟草公司连云港市公司连云港市烟草公司灌南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成典前【当事人-公司】江苏省烟草公司连云港市公司连云港市烟草公司灌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广亮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赵坚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广亮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赵坚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广亮赵坚【代理律所】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江苏致邦(连云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成典前【被告】江苏省烟草公司连云港市公司;连云港市烟草公司灌南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供的该份证据显示上诉人在昆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但不能以此证明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可行性,无法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由于被上诉人未为上诉人在灌南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事实基础并不存在,本院对上诉人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应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主张。

发挥财政职能 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锦州市财政局赵凤义局长访谈录

发挥财政职能   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锦州市财政局赵凤义局长访谈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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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办法 。
问 : 锦州 市的 “振兴工 程” 包 括哪些内容 ?
答 :我市工业系统 实施的“振兴 工 程”始 于 1994 年 ,到 目前 可以 用 “初 见成效 ”这四 个字来 概括 。首先 是 投入 。这 项工 程市财 政投 入逐 年 增 加 ,四 年累 计 已达 8370 万元 。投 入 的项目 主要 有铁 合金的 钛白 粉 、 一 五五厂 的电 弧坩 埚 、宏远 化工 厂 的 T501 、华光真空开关管二期扩建 、 锦州罐 头总厂合资组建中 策啤酒有 限 公司 3 万吨啤 酒扩 产 。还 有一 些 是年内竣 工的 ,如 :锦州石 化总公司 140 万吨催化裂化装置 、金城造纸股 份 有限 公司 1 .5 万吨 胶印 刊纸 、锦 州塑料 制品厂三层共挤复 合大棚膜 等八个项 目 。除这 些已开工 、正在竣 工 的项目 以外 ,我们还 拟定 了其 它 几项有生命力的项目 。
问 : 国有企业走出 低谷的途 径 之 一是搞强强联合占领 市场 , 锦 州 有 没有出现诸如长虹 、海尔 、联 想 等比较大的集团公司 ?
答 : 强强联合是造 “大船” , 是 我们企业改革的方式 之一 。通 过 优 势企业兼并的方式形 成较大的 集 团 公司在锦州已经出现 , 如金城 造 纸 公 司 , 先后 兼 并 了 锦 州 柴 油 机 厂 、凌海造纸厂 、锦州 食品加工 厂 和 锦州印刷厂 , 最近 , 又跨地区 兼 并 了营口造纸厂 。这样 一来 , 金 城 造 纸公司的资产增多了 , 产量提 高 了 , 原材料供应基地稳 定了 , 销 售 市场扩大了 , 他们将通过股票上 市 , 筹 集 资金 进 行 合 资 及 技 术 改 造 , 届时将成为全国最 大的造纸 集
就如何振兴锦州国有工本刊记者最近走访了锦州市财政局局长赵凤义我们把支持企业改革同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分利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市的优惠政策运用财政分配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等调控能力支持全市工业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放小等改革措施加大支持企业加大改组改造改制兼并和破产和工作力度全面理解省政府关于优化资本结构的战略方针认真落实我市已出台的市直国有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13条财政财务政策解决好企业债务负担过重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条件锦州市的振兴工程包括哪些内容我市工业系统实施的振兴工程始于1994初见成效这四个字来概括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义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义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义龙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12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倩王纪陈铮【审理法官】李倩王纪陈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义龙;王金铜;白东博;沈阳永盛七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义龙王金铜白东博沈阳永盛七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义龙王金铜白东博【当事人-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永盛七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邢晓云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晓云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晓云【代理律所】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高义龙;王金铜;白东博;沈阳永盛七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该公司已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白东博的上诉主张。

【权责关键词】无效附条件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该公司已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白东博的上诉主张。

因上诉人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主张,故上诉人的此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王金铜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

因东北金城作为整体工程的承包人,已与工程发包人七星公司结算完毕,七星公司已将全部涉案工程款均已支付给东北金城,东北金城表示款项将专款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东北金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将涉案款项支付给白东博、王金铜或农民工的情况下,该公司应承担本案对高义龙的付款责任。

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东北金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案例).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案例).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分析(一)一、现金(一)常见的舞弊手段或陷阱1.虚假现金陷阱(1)隐瞒巨额的银行贷款;(2)高现金与高负债并存。

“双高公司”坐拥大量现金并且资本开支不大,派息极低或者根本不派,但资产负债率却居高不下。

2.受限现金陷阱(1)隐瞒定期存单质押事实;(2)隐瞒保证金等货币资金受限事实;(3)隐瞒外埠存款的真实用途。

3.现金流水陷阱(1)通过“倒贷”方式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或帮助关联方偿还贷款1)大股东平时占用资金,期末通过倒贷方式偿还(即大股东贷款偿还上市公司欠款,上市公司过账之后立即替大股东偿还贷款),这样期末报表不体现大股东占用余额;2)关联方无力偿还期末到期贷款,由上市公司通过倒贷方式垫付,之后由各关联方及时偿还,这样期末报表不体现借款余额。

(2)通过“封闭贷款”制造上市公司虚假现金流或隐瞒大股东占用资金1)通过银行提供回购业务,即由A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经过质押贷出款项在银行内部封闭运行,款项的流程为A-B,B-C,C-D,D-A,并由A将汇票贴现归还贷款,同时支付贴现利息;2)上市公司向A、B公司分别开具银行本票,A、B公司再将本票直接背书给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资金被占用的上市公司。

(3)通过制造现金流避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增利润总额上市公司委托关联方A贷款,A再将款项汇给与上市公司形式上无关联关系的B,由B购买上市公司已存在减值的资产,待上市公司收妥款项后再归还关联方A。

这样上市公司既达到避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目的,虚增利润,又回避了关联交易。

4.募集资金使用陷阱将募股资金转移至账外买卖股票,为隐瞒事情真相,伪造或变造银行对账单。

(二)具体案例案例一:金花股份(600080)2005年10月14日公告,近期,公司在应上交所要求进行自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合计60,200万元。

公告称,公司自2004年11月起,将28,500万元以存单质押的方式为金花投资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全额银行承兑保证。

金城造纸股份公司破产重整

金城造纸股份公司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000820 15
• 4.朱祖国承诺恒鑫矿业公司股权赠予公司后,恒鑫矿业公司所拥有的探 矿权在2012年11月30日前探明黄金(1077.70,3.90,0.36%)储量不低于25吨, 稀土详查报告储量不低于2万吨,如果该项承诺未能实现,则朱祖国将 于2013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补偿金人民币5,000万元; • 5.朱祖国(包括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日 起12个月内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产行业优质资 产或贵公司股东大会认可的其他优质资产,经证券监管机关许可后注 入公司,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拟注入资产 的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且至少包括朱祖国持有的恒鑫矿业公司 全部股权,并同时符合证券监管机关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条件及 要求。 • 6.自朱祖国根据重整计划受让让渡股票之日起,其合法拥有的或取得的 一切黄金矿类、稀土矿类资产,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前,不向任 何第三方转让,且公司拥有优先受让权。 • 7.朱祖国根据重整计划受让的让渡股票,自受让之日起12个月内不通过 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在该等股票之上设置质押担保 等任何权利负担。如果朱祖国未能完成前述第5项承诺,则继续延长其 受让股票的锁定期安排,直至相关资产注入完成。如果证券监管机关 16 破产重整000820 对锁定期另有要求,则依照证券监管机关要求执行。
破产重整000820 12
重整计划000820重整计划.docx
• 1、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2)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 2、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担保债权组 (2)职工债权组 (3)税款债权组 • (4)普通债权组 3、债权受偿方案 (1)担保债权组 (2)职工债权组 (3)税款债权组 (4)普通债权组. • 4.经营方案 破产重整000820

J212审计实操-【BT课件】审计实操——项目执行-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的审计

J212审计实操-【BT课件】审计实操——项目执行-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的审计

主讲人:苏健琪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关于中矿资源勘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反馈意见关于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关于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关于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二次反馈意见关于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关于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反馈意见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反馈意见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反馈意见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反馈意见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反馈意见【审计思路】【审计步骤】•取得固定资产卡片账,与账面核对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净值总额,筛选出新增、减少的固定资产取得资产卡片•分析固定资产新增或减少与企业生产经营是否匹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容易移动的资产重点盘点分析性复核•折旧测试;盘点;•对增加资产检查合同、原始单据;对减少资产检查内部审批、处置报废方式;•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检查资产权属证明执行实质性测试检查增加、减少;盘点;抽查期初;判断减值;检查权属【审计步骤】•取得在建工程台账、合同台账及付款台账、监理报告、验收报告(如由)、立项书、项目计划书、支出预算、公司相关会议决议取得资产明细•分析在建工程进度、在建工程的增加和减少是否与生产经营相符;•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在建工程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分析性复核•实地勘察(勘察时要跟施工人员了解施工进度、施工情况);•对本年增加的在建工程取得增加明细、检查合同、内部审批、资金预算、工程结算单等相关证据检查入账是否完整;•对本年减少的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增加匹配,检查是否存在少转固、晚转固情况;•复核检查利息资本化测算情况执行实质性测试资产化计算是否准确;转出是否正确。

李恒超、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恒超、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恒超、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4【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79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二辉【审理法官】王二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恒超;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当事人】李恒超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恒超【当事人-公司】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亚亚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翁仕露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亚亚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翁仕露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亚亚张俊翁仕露【代理律所】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恒超【被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红叶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与李恒超之间的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红叶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与李恒超之间的劳动合同。

因李恒超向金红叶公司系自愿申请调任安池城市群经理岗位,本院认为其对于公司该岗位的工作职责及考核机制应是明确知晓且自愿接受的。

金红叶公司基于公司经营管理制定考核指标,李恒超在连续几月考核排名靠后的情况下,自愿签署《绩效改进计划表》,承诺完成经营目标并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

但后因业绩仍不达标,金红叶公司遂向李恒超发送《工作调动征询事宜》电子邮件。

金红叶公司的调岗行为应属于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甲方(金红叶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乙方(李恒超)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等,在合同期限内合理调整乙方的职位或工作地点,乙方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动。

陕西法院发布10件破产典型案例

陕西法院发布10件破产典型案例

陕西法院发布10件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7•【分类】其他正文破产典型案例一、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受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中航特材工业(西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特材公司)主要经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材料、炉料、刃具、电工电气产品销售、仓储及网络销售等,注册资本5.228亿元。

十家股东均为国内或行业内有影响的企业,其中六家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0021%。

中航特材公司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既在中航重机系统内部起到集合批量采购以降低综合成本的功能,又为上游供应商合理排产、批量供应、提高供货效率和增加销量、促进供需协调等方面带来积极效应。

中航特材公司主要客户进入破产程序,中航特材公司申报并被确认破产债权6.2亿元,因此导致中航特材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中航特材公司遂申请破产清算。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8年8月3日作出受理裁定。

【审理情况】经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核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确认中航特材公司无异议债权人25户,债权金额合计258,307,238.01元。

经中航特材公司测算,在破产清算情况下,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预估为28%。

考虑到中航特材公司股东均是国内或行业内有影响的企业,依托股东的强大背景和行业优势,中航特材公司有稳定的供应关系和固定的用户渠道,自身行业优势、资源优势、平台优势明显,公司具有重整价值或和解的可能性。

经过合议庭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多次沟通,充分考虑对债权人对实现债权的时间要求和清偿率要求,最终形成了可供债权人选择清偿方式的中航特材公司破产和解协议草案。

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由债权人选择是在中航特材公司恢复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法院裁定确认债权数额50%的比例一次性现金清偿,或是在之后六年内逐步全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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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金城股份 编号:2010-001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判决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3月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造纸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

3月9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高
级人民法院诉状(详见2009年3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负责人:刘永
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1号
被告: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敏
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路15号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2、诉讼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与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至2003年5月期间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共计8539
万元,借款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人为本公司,保证期限为2年。

合同签订后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依约履行了义务,而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

2005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欠中国工商银行锦州分行的借款本息及其相应的从权利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其接收债权后多次催收,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偿还。

2008年12月6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要求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诉讼判决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下达(2009)辽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2010年1月20日公司律师办收到该判决书但因律师出差于2010年1月25日转至证券处,26日至28日公司财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担保损失确认。

该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本金8539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每笔贷款余欠本金为基数,自逾期3个月之次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别分段计算)。

2、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偿还义务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锦州彩练塑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4、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其他诉讼事项
原告:辽宁岫岩青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为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法定代表人为王守昆。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案由:原告与被告从2001年起发生供需买卖关系,截止2005年10月末,被告欠原告货款1988924.34元,2007年被告给付原告价值20328.00元的粘合剂,尚欠原告货款1968596.34元。

原告诉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给付货款1968596.34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2010年1月14日,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对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出具(2009)锦凌海民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给付辽宁岫岩青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68596.34元,利息从2009年6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

2、除此次已经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因此案在2007、2008年年报已计提损失5861万元,本次公司补提损失约2700万元,利息损失约5000万元,共计补提损失7700万元。

故本次诉讼判决将增加公司2009年亏损约7700万元。

六、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2、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09)锦凌海民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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