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行政许可实施期限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七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银监会2008年第3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银监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22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银监会制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做好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银监会各级保密委员会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构,负责按照《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保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认真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有关工作属于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获取该信息的部门,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所在单位保密委员会进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保密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工作,并将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提交所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确保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若信息内容属于重大或敏感性监管政策、规定或重要监管活动、举措,应遵循“三位一体”的发布原则,即在发布重大或敏感性信息的同时,要发布新闻稿和答记者问,个别情况还需要考虑发布更详细的背景材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30•【文号】银监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监会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4]48号2004年6月30日)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依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我会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我会共有59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8项行政许可项目,保留51项行政许可项目。
(详见附件)我会将于近期发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实施规定,以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附件一、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附件一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填表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0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国有商业银行支行┃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1┃副行长任职资格备┃管理机构制定。
第22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事┃┃┃┃案┃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
《2008年第3号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08年第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明确各处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结合云南银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云南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云南银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
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和局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以及监察室的负责人组成。
行政许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机构设立、机构变更和机构终止许可;(二)业务许可;(三)董事(理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
办公室、监管处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各环节的相应工作。
办公室主任、监管处处长是行政许可各环节相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云南银监局办公室统一签收。
办公室应于当日或次日收文登记后,将电子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送转相关监管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并做好签收工作。
第七条承办部门认为批转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职权范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畴的,还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畴的,承办部门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部门自期满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补正申请材料批转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首条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明确行政许可其他事项、条件、适用滚轮流程和期限,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银行资产大韩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大韩民国行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海外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列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销售业务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决策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二节第一节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司法》和银监会新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区,包括东部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三)股权投资为一次性实缴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行使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会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董事长符合任职资格市场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政府机构、业务操作业务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与管理业务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市场条件。
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西部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保有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充分的组织管理方式;(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合法经营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规违规经营记录;(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累计盈利;(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受托人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中信集团不得超过1家;(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部分股份(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第十二条中载明;(十)除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公司负债口径);(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规定功能性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1⽉10⽇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2006年2⽉1⽇起施⾏。
⼆○○六年⼀⽉⼗⼆⽇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许可⾏为,明确⾏政许可程序,提⾼⾏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等法律、⾏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银监会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对银⾏业⾦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融机构实施⾏政许可。
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以下简称银监局)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以下简称银监分局)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政许可。
第三条银监会实施⾏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及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作⼈员在实施⾏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银监会的⾏政许可事项包括银⾏业⾦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融机构设⽴、变更和终⽌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董事和⾼级管理⼈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法律、⾏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第六条⾏政许可实施程序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三个环节。
第七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以下操作流程实施⾏政许可:(⼀)由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其中⼀个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会审查并决定;(三)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送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四)由银监会受理,与其他⾏政机关共同审查并决定。
第⼋条银⾏业⾦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融机构⾏政许可的事项、条件、具体操作流程、审查决定期限等适⽤《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融机构⾏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融机构⾏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融机构⾏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章的规定。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修订)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修改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05【实施日期】2017.07.0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7月5日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7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8施行日期2004.10.28文号银监发[2004]78号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78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现将《银监会内部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贯彻实施《内部监督办法》是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严格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加强银监会各级机构的内部监督,促进银行业监管工作依法、公开、公正进行,提高监管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效率,树立监管队伍良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内部监督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落实《内部监督办法》作为一项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来抓。
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引导全体从业人员领会其基本精神,认清意义,提高认识,熟知内容,掌握行为规范,明确监督责任和义务。
各级机构、各级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要依据《内部监督办法》,紧密结合实际,分别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相应的配套办法和自我监督的具体办法。
各级领导班子、各级监督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认真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正确行使监督的各项权利,同时要主动接受监督。
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总结贯彻实施《内部监督办法》的经验,逐步完善监督保障措施,强化内部监督,不断提高内部监督工作水平和质量。
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终止等原因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必要的,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机构
1.机构设立年度规划
1.1国家开发银行
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新设分支机构暂不执行年度规划管理。
1.2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大型银行)设立规划
基本要求:
(1)大型银行应根据本行机构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当年实际情况,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境内外新增(含新设、升格和收购)机构计划,包括新增机构数量、地点和方式等。
第三章
第十五条由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下级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决定机关。
第十六条由银监会受理的申请事项,涉及银监局属地监管职责的,银监会应当征求相关银监局的意见。
由银监局受理的申请事项,涉及银监分局属地监管职责的,银监局应当征求相关银监分局的意见。
申请人应在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未能按时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书面说明解释。
第十八条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当面作出说明解释的,可以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参加会谈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做好会谈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条银监会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银监局、银监分局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本细则所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发布部门】60322【发布日期】2018.08.17【实施日期】2018.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0题)1、银行()负责监督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
A.董事会B.监事会C.高级管理层D.银行内部的各个部门及其人员【答案】 A2、()是商业银行将其所吸收的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给客户并约期归还的业务。
A.贷款业务B.信用贷款C.担保贷款D.项目融资【答案】 A3、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项目的排列顺序是( )。
A.按资产获得的难易程度排列B.按投资人拥有该资产的永久性程度,先长后短的顺序排列C.按照资产流动性的程度由强到弱顺序排列D.按各类资产总量的大小顺序排列【答案】 C4、货币市场是指交易期限在()年以内的短期金融工具市场。
A.五B.十C.三D.一【答案】 D5、同业借款业务的最长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 )。
A.6个月B.1年C.2年D.3年【答案】 D6、绩效管理所应用的工具方法,不包括()。
A.平衡计分卡B.关键绩效指标法C.效益管理法D.经济增加值法【答案】 C7、( )能够大幅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A.合规文化B.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C.公司治理D.先进的业务信息系统【答案】 D8、连接生产者和需求者的基本纽带是()。
A.目标市场B.营销渠道C.促销策略D.营销策略【答案】 B9、高级管理层应有效管理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履行的相关职责不包括()。
A.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并根据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体员工B.审议批准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C.任命合规负责人,并确保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D.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报告任何重大违规事件【答案】 B10、按照代理理论的观点,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和各分支行是一种( )关系。
A.委托代理B.上下级C.独立D.监督管理【答案】 A11、(2018年真题)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附属卡除外)。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颁布单位:中国银监会发文字号:令第5号颁布时间:2015-06-05实施日期:2015-06-05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有效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5年6月5日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信托公司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信托公司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信托公司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八)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精选练习题二-精选练习题二(14)
银行招聘-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精选练习题二-精选练习题二(14)[单选题]1.商业银行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
A.50%B.60%C.70%D.80%(江南博哥)正确答案:A[单选题]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须在审计全面结束后()天内将《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报当地银监部门,并附数据调整清单和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详细资料。
A.15B.30C.45D.60正确答案:B[单选题]3.金融机构应制定电子银行业务()计划,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连续正常运营。
A.审计B.合规检查C.测试D.连续性正确答案:D[单选题]4.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事项是()。
A.票据金额B.出票日期C.用途D.收款人名称正确答案:C[单选题]5.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为()。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B.自到期日起10日内C.自到期日起15日内D.自出票日起15日内正确答案:B[单选题]6.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风险及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但在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不得超过10%,上浮()A.不超过50%B.不超过40%C.不超过20%D.不作限制正确答案:D[单选题]7.商业银行从事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年以上与市场风险相关的工作经验。
A.1年B.2年C.3年D.4年正确答案:C[单选题]8.银行卡透支计收单利的是()卡。
A.信用卡B.贷记卡C.准贷记卡D.银行卡正确答案:C[单选题]9.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A.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B.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C.拒绝或者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D.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或者有关资料正确答案:A[单选题]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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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变更
所有机构
3个月内
机构临时停业
所有机构
10日内
机构终止
所有机构
3个月内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所有机构
3个月内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所有机构30日内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送达
所有机构
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
颁发、换发许可证
所有机构
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
说明:
1、上述期限规定无特殊要求的,自受理机关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算;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自决定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下级机关应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材料上报决定机关。
行政许可实施期限表
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期限
机构设立
筹建
法人机构
4个月内
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
中资商业银行
4个月内
合作金融机构
2个月内
开业
法人机构
2个月内
分支机构
特殊规定
合作金融机构自助银行设立
2个月内
中资商业银行自助银行设立
3个月内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设立
筹建延期、开业延期申请20日内,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算;但中资商业银行自助银行延期开业申请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