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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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广东省司法厅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017年11月19日发布的公告,现就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公告如下:一、申请办法参加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8年7月11日9时至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应于7月23日至27日,前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交本人报名时上传的户口簿原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

(四)与本人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申请人,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另行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保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作保密规定》的通知⽂号:司办通[2008]65号颁布⽇期:2008-08-21执⾏⽇期:2008-08-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命题准备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四章试题试卷的存放与监印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六章保密监督第七章附则国家司法考试司、国家司法考试中⼼:《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作保密规定》已经2008年7⽉30⽇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作保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保密⼯作,有效杜绝泄密、窃密现象发⽣,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保密⼯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命题保密⼯作由国家司法考试⼯作机构负责,驻司法部监察局和司法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命题保密⼯作进⾏监督。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作⼈员(以下简称命题⼈员)是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命题⼯作、接触国家司法考试命题有关信息的⼈员,具体包括国家司法考试⼯作机构(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和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作⼈员、聘请的命题专家、保密⼯作⼈员和负责监督的监察部门⼯作⼈员。

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作机构确定的命题现场负责⼈是司法考试命题现场保密⼯作第⼀责任⼈,其职责如下:(⼀)确定保密⼯作⼈员;(⼆)对涉密⼈员进⾏保密教育;(三)监督检查保密措施的执⾏情况;(四)其他与命题保密⼯作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保密⼯作⼈员具体负责命题现场保密⼯作,其职责如下:(⼀)落实现场保密管理措施;(⼆)制作、复制、管理有关涉密⽂件、资料和办理登记;(三)监督使⽤和清点回收与试题有关的材料、⽤品;(四)向命题现场负责⼈报告保密⼯作情况;(五)其他与命题现场保密⼯作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属于机密级的信息和物品包括:启⽤前的试题试卷 (包括备⽤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评分标准以及存储上述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

第七条属于秘密级的信息和物品包括:命题⼯作及参与⼈员情况、试题试卷命制⼯作⽅案及存储上述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

司法部关于印发修订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的通知(2005年修订)

司法部关于印发修订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的通知(2005年修订)

司法部关于印发修订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6.21•【文号】司发通[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已被: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2008)(发布日期:2008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9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已被: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2008)(发布日期:2008年9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1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印发修订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的通知(2005年6月21日司发通[200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各方面对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司法部对2004年印发执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司发通[2004]100号)进行了部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二、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附件一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考试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对全国的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人员要求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安排本地区报名,负责准考证及相关材料的印制、发放和报名资料的复核统计;(二)划分考区,审查考点、考场设置;(三)组织本地区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四)负责本地区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五)组织、部署本地区的考试实施,按照规定的职能和权限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六)指导、监督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09.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严肃国家司法考试考风考纪和工作纪律,规范对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的处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相关法律修订制定情况,决定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四)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三)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五)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国家司法部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部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部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担任公证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通常简称为“司考”,每年举行一次。

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标准是由考试主办方在考试前确定的,并报司法部备案。

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在考试前根据当年考试难度和考生成绩分布情况确定。

一般来说,法考客观题总分为300分,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包括学历要求和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要求。

新人新办法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6.18•【文号】司法部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就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一)报名时间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时间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3年10月11日、12日。

考试分4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

具体为:试卷一:10月11日上午08:30--11:30试卷二:10月11日下午14:00--17:00试卷三:10月12日上午08:30--11:30试卷四:10月12日下午14:00--17:00二、报名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及《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

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

(4)嘉奖令的正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 分概括嘉奖对象的主要事迹及简要评价, 这也是发文的依据和目的。第二部分写 命令事项。这部分是嘉奖令的主体,写 明对有功人员嘉奖的办法,要求用语准 确,文字简洁,叙述条理清楚。第三部 分是结尾,提出希望和号召。
4.命令的签署和日期。命令可签署领导机关 名称或领导人姓名。凡签署领导人姓名者,必 须标明该领导人职务的全称。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主席 胡锦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总理 温家宝”。署名写在正文的右下方。 发布命令(令)的年、月、日,写在签署的下面; 也有的命令(令),在标题下注明发布时间。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 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 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 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 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 资源优势,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 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 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形势下,各级 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职业教育、特别是加快中 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繁荣经济、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 护稳定、建设先进文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紧迫感和使 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 展。
二、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培养数以亿计 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 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 和质量 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 的密切结合 七、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八、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九、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12.03•【文号】司发通[2003]117号•【施行日期】2003.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做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2003年12月3日司发通〔2003〕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于12月4日向社会发布公告,确定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资格授予等事项。

为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格分数线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依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240分。

属于《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25分。

考虑到有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职业人员迫切需求,对该地方符合条件的民族考生,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一)考试成绩的发布司法部已于本通知下发同时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本次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240分以上),考试违纪、作弊人员名单下发各司法厅(局)。

各厅(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做好以下工作:1.立即对下发的考试成绩和合格人员名单进行认真核对。

核对无误后,于12月8日起以向应试人员邮发《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的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司法部同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应试人员成绩。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本人成绩,各地可选择适当方式为应试人员提供分数查询服务。

司法部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司法部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司法部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1•【文号】司法部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号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3.11.20
【实施日期】2013.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
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

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
//)、中国普法网(http://)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就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答复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就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答复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就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答复2004年5月27日,司法部发布了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确定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于9月18日、19日在全国统一举行。

为此,记者就广大读者共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人。

记者问:昨天,司法部发布公告,正式启动了2004年的国家司法考试。

首先想请您谈谈司法部研究、制定今年考试方案的总体思路和主要考虑。

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作为保障司法人员队伍和律师队伍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社会各界寄予了很高的期望。

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自2001年建立并实施以来已顺利举行了两届考试。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是第三届考试。

通过几年的努力,国家司法考试以其“四严四最”的标准,高水平高难度的特点,公平公正的形象,较好地树立了自己的权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较好评价,社会影响也在逐渐扩大。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毕竟才建立不久,仍处于初创和探索阶段,且这一制度的健全、完善和实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们在不断实践、认真总结、充分研究论证并综合分析各方面条件和时机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国家司法考试模式设计和管理运行机制的改进和完善,并使之不断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就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而言,司法部仍本着“基本稳定、适当调整、不断完善”的原则和思路,按一次考试模式进行设计。

即在维持现行的考试模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认真总结前两次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经验,积极探索、推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使考试的设计更加科学。

同时,继续在组织实施下功夫,按照“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的要求和“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目标组织实施好今年的考试,使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和管理更加规范,规章制度更加健全,透明度进一步增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讲 知照类公文(一)

第九讲  知照类公文(一)

第九讲 知照类公文(一)
公告
发布范围的广泛性:全国或全世界。 题材的重大性:在国际国内产生一定影响 的重要事项,或依法必须向社会公布的法 定事项。 内容和传播方式的新闻性:新近发生的。 一般不用红头文件传播,而是在报刊上公 开刊登。
第九讲 知照类公文(一)
公告
(三)分类: 事务公告(发布重要事项,有关国家的政 治、军事、经济、科技、教育、人事、外 交等需告知全民的事项); 法定事项公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些重要事情和主要环节必须以公告的方 式向全民公布,如:《国务院公务员暂行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录用国家公务员要 发布招考公告)
关于广州地区电话号码启用八位制的通告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经邮电部批准,广州地 区(含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市)的电话号码定于 1996年6月8日北京时间零时起启用八位制,即由现在 的7位数升为8位数。升位方法是:原“8”字头的电话 号码首位后加“1”;原“2”至“7”字头的电话号码在首 位前加“8”。如原号码为8883088的电话,升位后的号 码为81883088;原号码为3123456的电话,升位后的 号码为83123456。 在电话号码升位过程中,凡有电话小交换机(即小 总机)和经营自动寻呼及声讯台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广 州市电信部门做好有关试验工作。 电话号码升位后,使用电话请按八位制号码拨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九讲 知照类公文(一)
通告
(四)写法: 与公告大体相同。发文字号:一般不用常 规公文的字号。政府通告用正规字号;某 一行业管理部门发布通告可用“第×号” 标示于标题下方;基层企事业单位发布通 告可以不用发文字号。
关于2005年北京·希望马拉松 义跑活动交通管制通告 经北京市政府批准,“2005北京·希望马拉松--为 癌症研究募捐义跑活动”定于10月22日(星期六)10时 在北京举行。义跑活动起点设在工人体育场西门内,终 点设在北京肿瘤医院。参跑形式为跑步、步行、轮滑和 骑自行车。 义跑路线为:由工人体育场西门出发向北,经工人 体育场西路北口向西,经工人体育场北路至东四十条立 交桥向南,经东二环路西侧辅路至建国门桥下向东,经 建国门桥下东南角逆行进入东二环路东侧辅路向南,经 东便门桥、广渠门桥、光明桥到达北京肿瘤医院西门终 点,全程8公里。 为确保义跑活动的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全国司法考试内容

全国司法考试内容

全国司法考试内容
全国司法考试,又称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命题考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由全国司法考试办公室组织的一项对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进行测评的统一考试。

全国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理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科学论等。

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

3.民法学与商法学:包括民法、商法、民诉法等。

4.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5.经济法学:包括经济法、金融法、企业法等。

6.民事诉讼法学:包括民诉法、执行法等。

7.刑事侦查学与刑事执行学:包括刑事侦查法、刑事执行法等。

8.法律职业道德与实务:包括法律常识、法律职业道德、法律
实务等。

全国司法考试设有笔试和口试两个阶段,笔试由选择题和主观题组成,包括理论知识和实务应用。

口试主要检验应试人员的法律实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人员即可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资格
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如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官、检察官等。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03]第96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03]第96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2003年9月9日司办通[2003]第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近日,在审核各地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员名单时,我部发现有曾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已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再次报名的情况;也发现少数人员以同一身份分别在几个不同地方报名和个别人员在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曾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今年再次报名的情况(各地人员名单和具体情况另行通告)。

经对上述情况进行归纳,取得证书人员再次报名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两次报名的学历条件未变,包括去年为专科学历,今年仍为专科学历;去年为本科以上学历,今年仍为本科以上学历两类。

二是两次报名的学历条件有所变化,学历层次有所提高,即去年为专科学历,今年为本科学历。

三是学历层次未变,身份证证号未变,但姓名发生变化。

曾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人员,则主要是通过异地报名,隐瞒曾经受到违纪处理情况的方式再次报名。

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引起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关注和重视,要查明情况、深入分析、认真对待,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好有关工作。

经报部领导同意,现就如何处理上述有关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请各地查明具有上述情况的报名人员所在考区,通知当地司法局核对有关报名人员去年报考档案和今年的报名信息,以及有无违纪行为记录、是否因违纪受过处理等,确保数据、情况的准确性。

同时,对有关人员报考原因进行了解、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加强考试监考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司法部司发通[2008]142号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司法部司发通[2008]142号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正文:----------------------------------------------------------------------------------------------------------------------------------------------------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司法部司发通[2008]142号2008年9月1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工作开展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接受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及评分标准,为机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尚未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及其有关方案,为秘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司法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成立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及有关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的工作;检查、监督各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司法部保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对发生的失密、泄密事件及时向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七条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一)拟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制度和措施;(二)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印卷、送卷、试卷保管、评卷和分数核查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三)确定保密工作人员;(四)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保密工作;(五)对参与命题、印卷、送卷、试卷保管和评卷等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查;(六)就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七)完成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启用司法部给予在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应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启用司法部给予在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应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启用司法部给予在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应试人员处理决定等有关文书样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考试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5]83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5.11.23
【实施日期】2005.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启用司法部给予在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应试人员处理决定等
有关文书样本的通知
(2005年11月23日司办通[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几年来,我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少数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试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保障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平、公正和良好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应试人员行政处理的行文格式、严谨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行政。

现将适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十条由司法部给予在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应试人员的处理决定(附件一)和有关送达回证文书样本(附件二)印发给你们,并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
用。

请你们协助我部做好对在国家司法考试中严重违纪行为应试人员处理的有关工作。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给予××××年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应试人员×××处理的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处。

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2.17•【文号】司发通[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的通知(司发通[2004]19号2004年2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及中编办《关于司法部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20号文),经部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司法部办公厅等七个司局的职能调整和处室设置情况通知如下:一、办公厅(一)划入的职能: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

(二)调整后的职能: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负责收集、分析、反馈司法行政重要信息;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组织新闻宣传及发布工作;指导全国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负责机关接待、保密保卫工作,承担文电审核和收发运转工作;受理群众来访和控告申诉;管理机关文书档案库。

(三)处室设置:处室设置不变,增设司法部科技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办公厅技术处承担。

二、政治部(一)划人的职能: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制定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调整后的职能: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宣传、表彰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制定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干部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司法行政系统人事编制管理办法;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警务、警衔评授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工资福利、人事档案、国家公务员管理和直属单位人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考试司法部司法考试,通常被称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我国国家司法考试的一种。

该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律类职业证书考试。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自法考改革以来,每年通过率保持在10%-15%。

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不只是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通过该考试,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室公布。

通过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司法部公告第144号――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司法部公告第144号――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司法部公告第144号――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6.05•【文号】司法部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司法部公告(第14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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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将于11月22日公布。

司法部已向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发出通知,委托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将考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应试人员。

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的成绩通知书为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委托有关媒体向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

应试人员可于11月22日中午12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

港澳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核查分数的书面申请。

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

核查后的成绩书面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应试人员的核查分数申请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香港、澳门受委托的机构汇总造册后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统一交评卷单位核查。

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

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经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依据国家对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求,确定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

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25分。

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2006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考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本人报名信息资料调转到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然后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
构递交申请及资格审核的有关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验: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考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div align=right>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div>
chl_8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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