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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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公诉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公诉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公诉研究近年来,随着公民意识提高和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公诉也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

民事公益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事权益方面,直接向法院提起的一种公益性民事诉讼。

这种方式可以解决社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加强社会治理。

下面,介绍几个相关的案例,以了解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公诉的实践效果。

案例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公诉维护生态环境近年来,由于不合理的建设和人为破坏,我国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公诉,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如在福建省福清市,检察机关提起了一起涉及污染长江口渔场的民事公益公诉,最终赢得了胜诉。

这个案件不仅维护了当地渔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长江口生态环境的改善。

案例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公诉保护消费者权益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为某些商品的质量问题而遭受经济损失。

如果我们的投诉得不到妥善处理,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求助。

如在海南省,检察机关曾提起一起针对涉嫌生产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案件,判定该企业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民事公益公诉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公诉维护文化遗产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资源非常丰富,但是由于管理不善和人为破坏,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检察机关在其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如在云南省,检察机关提起一起涉及文物保护的民事公益公诉,判决其赔偿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损失,并且受到行政处罚。

这个案件不仅有助于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监管,也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之中。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公诉的实践效果已经得到了广泛证明。

作为一种公益性的民事诉讼方式,它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民事权益,加强社会治理,促进法治建设。

除了以上案例,检察机关还通过提起民事公益公诉,成功维护了许多其他方面的权益。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摘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在宪法层面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出了规定,指明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发展方向。

201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获表决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试点方案》,选择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检察机关正式成为一支强有力的公益诉讼主体。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试点工作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也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及2015年5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审议通过,这一系列举措,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从理论走向实际指明了方向,为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推进提供了动力。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是指当有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发生时,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公益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即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社会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仅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困境分析在现行立法和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还面临着诸多障碍,具体表现如下:(一)立法及诉讼法理论方面的障碍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条件都是以“适格说”和“利害关系说”为理论依据进行规定。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思考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公益问题日益突出,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一员,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解决公益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总结了一些心得与思考。

首先,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我们要充分调查研究,确保案件的可行性。

有些公益问题复杂性很高,例如环境污染案件涉及多个污染源、涉及多个部门,调查起来十分困难。

所以,在提起案件之前,我们要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确定侵权行为、侵权主体以及损害范围等关键因素,确保所提起的诉讼能够获得一定的胜算。

其次,我们要善于运用证据,确保案件的可证性。

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侵权事实,所以我们要善于搜集证据,并将其进行整理和分析。

同时,在法庭上,我们要善于运用证据,将证据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充分的把握,确保证据的使用符合法律要求,能够有效地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最后,我们要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

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公众是公共利益的最直接受益者。

所以,我们要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案件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案件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公众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同时,我们也要善于利用新媒体和互联网等宣传渠道,将案件的信息传播出去,引发社会广泛的讨论和反思,推动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解决公益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要充分调查研究,确保案件的可行性;善于运用证据,确保案件的可证性;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

相信只有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素养和能力的过程中,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责,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对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执法手段。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捍卫自身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具备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公民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环境卫生等多项法律效益。

本文将结合三个案例,探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

案例一:江门市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江门市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研等方式,发现当地存在大量违法填海、违法开发等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在此背景下,针对此案件,江门市检察机关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在诉讼阶段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自身特殊职能,积极参与案件的调解和化解工作,最终获得司法支持和社会认可。

随后,当地政府也加强了对该地区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为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安全做出了有益的贡献。

案例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规范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许多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采取了一些不当甚至违法的手段,导致了恶性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屡见不鲜。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自身职能,调查了解了关于该企业的有关线索和证据,最终选择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通过此案件的审理和解决,不仅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了当地消费者的利益,也给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不能采取不当的手段竞争。

案例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创造的产物,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有些企业或机构却不思进取,利用别人的智慧成果进行侵权盗用。

此时,检察机关可以选择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来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某个案件中,检察机关发现某公司侵害了某个发明者的知识产权,于是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最终赢得了案件胜诉。

此举一方面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减少了侵权盗用现象,同时也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推进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分析作者:李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5期摘要公益诉讼作为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一项重大部署,是权力与法律监督体系一项重大改革,更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机制,一直受到各界密切关注。

该制度以保护多数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为目的,对检察机关而言是一项新增职能,更是摆在其面前的重要课题。

根据2015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已有十三个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大量公益诉讼。

本文在两年的探索期即将结束之际,以实际调研为基础,总结分析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遇到的瓶颈,并提出相应的破解方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律监督作者简介:李瑶,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9.04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为了更好地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出探索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模式。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北京等十三个省市检察机关作为试点提起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此为部署方针,先后于2015年7月3日和2016年1月7日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司法实践指导和规范。

截至2017年5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886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6952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934件。

从试点情况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初见成效,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试点方案》规定的两年试点期中确也存在需要进一步研究分析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些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问题梳理和思考。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和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问题层出不穷,且日益成为法学、司法实务及社会公众的热门话题。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使得公益诉讼的进程缓慢而又艰难,致使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无法获得圆满的救济与维护,仅仅依靠公民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非常不现实的。

为此,笔者认为,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且该规定中的"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隐形地将人民检察机关纳入公益诉讼原告范围,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41条1款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随着新民诉法对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确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表提起民事诉讼,有其现实依据和价值基础。

(一)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由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统一正确实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监督权的组成之一,由检察机关来行使民事公益诉讼权,体现担当,彰显公正。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者:孙丹丹刘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由于社会转型,社会思想观念、社会经济形势等发生了变化,检察机关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不容忽视。

本文指出借鉴国外立法,赋予我国检察官一定范围的民事公益起诉权和诉讼参与权,保障公民权利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社会转型作者简介:孙丹丹、刘威,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33-02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在民事、经济活动中违反民事、经济法律,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但在20世纪才引起关注,随着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兴起,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公害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被不断重视。

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往往败诉屡见不鲜,个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律师角色,受法律指定,就民事公益诉讼展开调查,代理诉讼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国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英国法律规定,检察长对于涉及皇室权益的民事案件、确认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合法身份等案件,有权提起诉讼。

《美国法典》第28卷第547条规定,检察官在涉及联邦利益等7种民事案件的诉讼中,有权参加诉讼,其中包括检察官有权对所有因违反托拉斯法而引起的争议提起诉讼等。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3编“检察院”一章也规定,在法国,检察院是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有权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13编“检察院”一章的规定,以主当事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诉讼。

日本《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对婚姻案件、收养案件和亲子案件,检察官可以提起诉讼,作为当事人,检察官可以列席诉讼,提起事实和证据。

检察公益诉讼程序选择的法经济学省思

检察公益诉讼程序选择的法经济学省思

譹訛近两年在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占据较大比重,但笔者认为这类案件虽然在线索来源、立案、诉前公告、庭审和判决等方面与纯粹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所区别,但并不属于独立的公益诉讼程序类型。

【法学与法制建设】收稿日期:2023-03-02基金项目: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内蒙古地区公益诉讼类型化发展研究”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乌兰(1978-),女,蒙古族,内蒙古通辽人,法学博士,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检察公益诉讼程序选择的法经济学省思乌兰(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70)摘要: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公益保护制度改革,衡量其改革成效的标准应该是总体社会福利提升的程度。

判断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公益保护司法制度是否良好的标准就在于其是否实现了公益保护的最大化,是否提升了总体社会福利。

面对同时具备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做出的程序类型选择将带来不同的管理成本、错误成本与行为激励。

当前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程序类型选择中存在选择失范、选择失衡、选择随意等问题。

从成本控制的角度,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完全能够替代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情况下,单独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比成本更低。

从行为激励的角度,程序选择不当将会增加错误成本,也会对违法行为人构成反向激励。

从确保预期诉讼价值的角度,行政公益诉讼也更能够影响潜在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决策,减少危害公益的违法行为,从而提升总体社会福利。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程序类型选择;成本控制;反向激励;预期价值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3)05-0107-06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一项法律制度改革要获得正当性评价,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

公益诉讼这项制度改革隶属于整个公共利益保护制度结构体系,衡量这项制度改革成效的关键在于其运行能否真正实现公益保护最大化,能否有利于整体社会公益水平的提升。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背景、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背景及意义(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逐渐增多,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众多受害人,且受害人的个体损失较小,导致受害人缺乏起诉的动力。

为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开始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

(二)意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一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二是弥补个体诉讼的不足,为受害人提供司法救济;三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

检察机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实践现状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多样,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多个领域。

这些案件的审理,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起诉条件及范围界定模糊当前,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及范围,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存在一定困难。

(二)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问题复杂,案件审理难度大。

同时,由于缺乏专门审理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庭和法官,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

(三)公众认知度不高目前,公众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认知度不高,导致部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行为存在误解。

五、解决对策及建议(一)完善立法规定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范围及程序,为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行为提供法律支持。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摘要:最近几年,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试点工作已经结束,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众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得到了很好的处理,但是由于该项制度仍然处于发展时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本文根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现存的问题,对此项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贡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早在古罗马时期就产生了公益诉讼一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所有市民均可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模式。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相关公民发起,也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发起。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一)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利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如太湖蓝藻以及松花江石油污染等类似事件。

而公共资源,例如空气、土壤、水等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一旦遭受破坏,便严重损害环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

(二)制约公权力,阻止权利滥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权力监督机关,它的职责之一便是监督公权力的行使。

[1]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直接诉讼参与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发表言论,其能力与专业水平远远超过一般的社会公众,而且其身份特征注定会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与权力滥用的情形发生,使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现存问题及应对策略虽然我国已经处理众多公益诉讼案件并取得显著的成果,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对此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应对策略。

(一)现存问题1.法律授权不明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有规定,但是并没有详细地列举相关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环境保护法规定,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我国的环境保护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食品安全质量法中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食品安全类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理分析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检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的法律地位是最本源的问题,也是首先应当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学说观点大致如下:其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参与介入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是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者,是因为要履行本身的法律监督职能而参与介入到民事公益诉讼中。

其在法律监督过程中自然地拥有这种权利,或者说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来自于它自身的法律监督权,是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

①其二,作为原告介入到民事公益诉讼中。

该观点的主要思想是,从表面上观察可知,检察机关在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时,此时它和任何普通民事诉讼的原告权利义务应该是相当的,和这些原告的角色几乎是相同的,根本的不同在于其权利来自法律的特别规定。

因而在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和原告的身份是相同的,不应有什么特别的待遇。

②其三,作为公益代表人而介入到民事公益诉讼中。

该观点的说法是,当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但是又没有可以对侵害者进行制裁的恰当手段。

检察机关在这些事件中扮演着一种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高尚使命,其可以通过民事公益来纠正侵权者的行为,请求适当赔偿,以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该理论观点下,检察机关很接近于公益代表人这样的角色定位。

③其四,作为民事公诉人而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来。

认为检察机关是民事公诉人的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并没有什么自身的特别利益,其仅仅是处于维护公法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④这一学说的特别之处在于其希望寻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相同之处,人为地寻求检察机关在诉权理论中的统一协调,不致于互相矛盾。

其五,兼顾原告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双重属性。

这种观点有调和矛盾之嫌,其指出,形式上其处于原告的地位,但实质上,检察机关是在履行着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在这里无论它是哪种身份,它并不同于一般的原告。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正当化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正当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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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机关 提起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的 法 理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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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提 起 诉 讼 的原 告 须是 与 本 案有 直接 利 益关 系 的公 民 法 人和 其他 组 织 也就 是 说 与 民事 案件 没有 直 接 利益 关系 的 主 体 无法 成 为原 告 该 规 定符 合传 统 的原 告 资格 理论 即 诉 讼 当事 人 为 与 争议 有 直接 利 害关 系 的人 因 此 依 据 该法 条 从 程序 上 排 除 了 无直 接 权 利 义务 关 系 的主 体 ( 检察 机 关 ) 起 诉 的 可 能性 那 么 对 于 这 种 情 况 是 否 存 在 解 决 之 道 呢 ? 较 为普 遍 的观 点 是 以 诉 的 利益 作为 当事 人 适 格基 础 以此 解 决 传 统 的原 告 资格 理论 和 民事 公 益 诉 讼 之 间 的矛 盾 那 么 这种 突 破 传 统 的 作为 是否 必 要 呢 ? 事 实上 由于 当事人 资 格 的 限 制和 障碍 导 致 我 国存在 着 大 量 的 公益 侵权 行 为 无法 得 到有 效 的 及 时的 司 法 救济 何 时 才 能拓 宽 民 事 公益 诉讼 的原 告 范 围 更好 的推 动 民事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 进程 是 我们 下一 阶 段 函 须 解决 的 问题 3 完善 民 事 公 益 诉讼 制 度 的 几 点建 议 3 1 参 考 其 他 国 家 的 立 法 和实 践 经 验 比 较 国外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民事 公 益 诉 讼 的制 度 规 定 值得 我 们 参 考 例 如 法 国是 民事 公 益 诉 讼 的 发源 地 检 察 官 可 以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规 定 首 次 出 现 在 1 8 0 4 年的 《 拿破 仑 法典 ) 在 18 0 6 年 出 台 的 《法 国 民事 诉讼 法 ) 中 也 规 定 了检 察 官 可 以 提起 诉讼 的 民事 案 件 类 型 在 英 国 有 关 公 共利 益 的 诉讼 是 无法 由 公 民 个 人 直 接 提 起 的 必 须首 先 向检 察 长 提 起 申请 或 者 由检 察 长 直接 起 诉 在 美 国 检 察 官 可 直接 依 据 《 民事 诉 讼法 典 》 对涉 及 到 政 府利 益 的 民事 案件 起 诉 3 2 在立 法上 应 明确 规 定 检 察 机 关 可 以 提 起 民 事 公 益 诉讼 依 据 现有 的法 律 规 定 检 察机 关 依法 行 使 法 律 监 督 权 但 并 未 规 定其 具有 提 起 民 事诉 讼 的 资格 鉴 于 立法 层面 的不 完 善 检 察机 关 的 民 事诉 讼 主 体 资 格一 直 是在 商榷 中的 问 题 因 此 我 国需 要 及 时完善 立 法 在法 律 规 定 中直 接 体 现检 察机 关 的 民事 公益 诉讼 原 告 的 资 格 3 3 法 院需 受 理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的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且 不 承 担 败 诉 责任 检 察机 关 提 起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旨在 维 护 公 共利 益 其 诉 的利 益归 于 社 会 而 非 检 察机 关 因 此 检察 机 关 依 照 职权 提起 诉讼 但 是 诉 讼成本 应 由社 会 承 担 因 此 我 国 应 借 鉴 国外 立 法 的一 些 先 进 模 式 及 时 完善 法 律 法规 赋予 检 察 机关 以 民事 公 益 诉讼 原 告 资 格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浅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作者: 黄娟
作者机构: 中南林学院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出版物刊名: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85-86页
主题词: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基层人民检察院 社会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 经济主体 司法实践法律规定 相关权利 监督职能 当事人 最大化 可行性 起诉权 代言人 阐述 国家 被告
摘要:在我国现阶段,一些经济主体不择手段地牟取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这一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尝试着提起了公益诉讼,但因缺乏法律规定而困难重重.本文阐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简单分析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与相关权利的辨析.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提起权源于对当事人起诉权的监督职能.它的身份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在公益诉讼中处于一方当事人的地位,与被告平等.。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分析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分析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分析201X年6月,我市某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发现,201X年至201X年间,有两家木业公司不具备申报资格且均利用虚假材料申报贷款贴息资金,两家公司违法套取国家林业专项贴息资金的行为已被认定,但是尚有80余万元贷款贴息资金未追回。

依据相关规定,区农林、财政等主管部门对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依法对企业违法套取的贴息资金予以追缴。

区检察院于8月22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要求主管部门履职追回国有财产80余万元。

201X年9月21日,农林发展局、财政局针对检察院发出的公益诉讼诉讼程序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两家木业公司少缴的80余万元林业贷款贴息资金全部追缴到位,这标志着我市首例国有财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取得良好的成效。

201X年7月1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改革方案。

201X 年初,最高检发布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在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案件中,检察机关的介入因其自身具有的调查、监督等权利的独特优势,使曾经环境污染无人管理、国有资产流失无人问津的现象大为改观。

但同时,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面临法律欠完善、干扰阻力大、案源较少等瓶颈。

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的实践观察,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勉力进行阐述。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的危险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的行政诉讼。

201X年7月1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改革方案。

检察机关在部署公益诉讼试点中明确将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工作重点占有密切关系。

之所以确定这样的工作重点,是基于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强调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公权力的监督,行政公益诉讼更加契合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

《2024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国家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度日益提高。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背景、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已逐渐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这一制度通过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从而确保了公共利益的合理分配与维护。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以探究其发展及完善的方向。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背景与理论基础(一)制度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逐渐凸显。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消费者权益、公共卫生等领域的公共利益,国家逐渐加强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因此被赋予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

(二)理论基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三是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这一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公共利益的重视和保护,同时也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参与社会治理的新途径。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应用(一)应用范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用范围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

在这些领域中,当出现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二)实践效果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效果显著。

一方面,通过诉讼活动,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利益,保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四、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虽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解决》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效果也存在不足,使得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 证据收集与认定困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到复杂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成为了一大难题。

由于环境污染往往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导致证据难以收集和保存。

同时,证据的认定也需要专业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这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3. 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大量的证据收集、鉴定、调查等工作,导致诉讼成本高昂。

同时,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诉讼周期长,给检察机关带来较大的压力。

此外,一些被告企业可能利用诉讼周期长的特点,通过拖延战术来逃避责任。

三、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效果,确保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基金制度,为检察机关提供经济支持。

2. 加强证据收集与认定能力检察机关应加强与环保、科研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证据收集与认定的能力。

同时,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通过优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等方式,降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和周期。

同时,加大对被告企业的惩戒力度,使其不敢轻易利用拖延战术来逃避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效益价值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效益价值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效益价值分析[摘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支出诉讼成本,包括起诉者成本、国家司法成本和犯错成本,同时可能获得相应的诉讼收益,包括预防性收益、补偿性收益和正义的收益。

相对于个人,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能降低诉讼成本和获得诉讼收益,从而实现民事公益诉讼的效益价值。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诉讼效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侵害了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主体的活动。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具体形式之一。

我国的立法目前尚未规定公益诉讼制度,我国是否应当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在学术界及实务界尚存在争论。

本文尝试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效益价值问题进行分析。

公益诉讼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但同时也不应忽视了诉讼效益,应当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追求效率与正义达到和谐的统一。

也就是公益诉讼应实现以较低的诉讼成本投入而获得较高的诉讼收益,以满足社会对诉讼效益的需要。

效益由成本和收益两个变量决定,成本是投入,而收益则是产出。

为效益而作出适当的投入是必需的,但产出也必须是有效和有益的,否则,投入就会变得毫无意义。

分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效益价值需要从成本和收益两方面进行。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降低了成本、是否产生收益或有哪些收益,直接决定了其是否具有效益价值。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效益价值,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的成本和收益的相互关系中综合收益应当大于综合成本,且应当追求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任何诉讼都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包括起诉者成本、国家司法成本和犯错成本。

而且,分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主要以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为参照对象。

(一)起诉者成本尽管检察机关是体系完备和职能成熟的司法机关,但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仍然需要额外的成本支出。

试析检察机关实施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试析检察机关实施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检法实务FA ZHI ZHENG FU试析检察机关实施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戴伦乔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形态日渐复杂,生态平衡、社会事件的发生率也日渐增长。

为了维护人民的公共利益,国家授予检察机关代表人民群众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程序。

该政策对于维护人民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重大的维护民事公益的举措。

当前社会,由于经济、科技发展,导致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人民检察院在维护社会公益、促进生态平衡与发展方面做出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认可。

但伴随着社会形态的日渐复杂,人们发现,检察机关在实施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问题,使其不能充分地达到诉讼目的。

如何实现真正有效地维护公益的目的,实现真正有效地诉讼过程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反复思考和不断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因1.国有资源流失严重。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和水平。

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的矛盾产生也是巨大的。

山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导致经济的发展方向、企业管理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

这些改变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国有资源的流失。

作为一个超级人口大国,我国对于资源的需求量是巨大的。

这些资源的流逝对于整个国家来说都是巨大的损失。

受到个人能力和个人利益的限制,对流失资源的巡回工作的落实,必须是有实力有立场、有魄力的组织,且能够代表国家立场和对方进行对话。

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国家司法组织,是一个以人民利益为先的公正的组织,能够肩负起实施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国有资源的重任。

2.保持自然生态资源。

公益,顾名思义即是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可以说这种利益的涉及是广泛而具有社会性的。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自然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空气污染等无时不刻的在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

想要改变自然环境被破坏的现状,仅靠个人是很难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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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理性主体有三个标准:第一,理性主体会选择最有效的手段达 到目的。倘若有两种手段可以完成同一件事情,当用A手段完成的成 本小于B手段时,理性主体会采取A手段;第二,理性主体会选用包含 方式完成目标。倘若A手段与B手段都可以完成目标,且成本差不多, 但用A手段,除了能够完成既定目标,还自旨取得其他效果,而用B手段, 只能完成既定目标,这时,理性主体会选择用A手段;第三,理性主体会 选择或然率较高的手段完成目标。用A手段与用B手段完成同一目标 的效果差不多,所花费的代价也差不多,但是,用A手段完成目标的可 能性大于用B手段,则理性主体会采用A手段。各个理性主体选择行 为时会以他们认为最有利的方式来实现目标,使其自我利益极大化。
(一)谋求自我利益极大化的理性主体
之所以要设立制度,就是为了规范交易,从而减少交易费用,提高交易 效率。 二、经济分析法学下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经济分析法学中,最著名的就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第一律认 为:在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个人意愿是合作的前提下,无论如何选择法 律规则、配置权利,资源都会得到有效配置。这是以零交易费用假设为 前提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假设几乎不存在。起争执的当事人通 常都必须花费时间和金钱去解决冲突,比如聘请律师,缴纳诉讼费用 等。既然存在现实交易费用,权利如何分配才能产生有效益的结果呢? 科斯定理第二律对此进行了阐述: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费用,有效益的 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每种权利配置方式下发生。在交易费 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 有效的权利界定和分配能使交易费用的效应减至最低。这些效应包括 实际发生的交易费用以及为避免交易费用而做出的无效益的选择。∞ 民事公益诉讼是起诉人、应诉人双方的相互行为,体现了人与人之 间的关系,属于交易活动,会产生交易费用。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 主体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特定国家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可 归类到社会团体中,而特定国家机关则包括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下 面,我们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对四种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进行分析,比较哪类主体更为适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分析方法是:四 种主体都是谋求自我利益极大化的理性主体,他们会在使自我利益极 大化并尽量减少代价和损失的前提下,选择做或不做某件事。民事公 益诉讼的主体与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而有诉讼就必有诉讼费用, 也就必然产生交易费用。当四种主体考虑是否进行民事公益诉讼时。 首先会考虑提起诉讼、支付交易费用对他们而言换来的是“交换”还是 “冲突”,若是“交换”,他们会考虑下一步将如何诉讼,若是“冲突”或者 仅仅是可能出现“冲突”,他们就有可能停止诉讼。 (一)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997年,河南漯河居民王英的丈夫因工作关系陪客人喝酒,因饮酒 过量引发急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抢救无效死亡。后王英将酒厂诉至漯 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酒厂未贴出警示标语,未写明白酒成分是导 致其丈夫死亡的原因,同时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要求被 告赔偿其丈夫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60万元,并要求被告在商品标签上 标明酒的真实成分及致死量等内容。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 案件无直接关系,诉讼中的一些请求亦无法律依据,裁定不予审理,驳 回诉讼请求。王英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仍是败诉。 王英作为谋求自我利益极大化的理性主体,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
的商品时,效益最大。 (四)交易费用与制度
交易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交换某种东西(物品、金钱、服务等)的 活动。交易费用是指生产以外的所有费用,比如:信息费用、时问费用 等。减少交易费用的关键是市场机制的完善或补充。经济分析法学强 调,无论是市场制度还是法律制度,都是以有交易费用为存在前提的。
+作者简介:周欢。湘潭大学2006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
法制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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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9 2012
LEGAI.rrYⅥSION
法治论坛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经济学分析
李波林周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湖南祁东421600
【摘要】文章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理性,论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以较少的司法资源对公共利益进行较大
的保护。
万方数据
法制博览 法治论坛
LEGAUTY
VISH)N No.0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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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得到经济上的赔偿,同时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即希望“产出”(诉 讼结果)能大于“投入”(为诉讼所支付的费用、时间、精力等等),起诉 所换来的是“交换”(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而菲“冲突”。因此,她选择提 起诉讼。但是,事投入”而无“产出”,得到的是“冲突”(对她个 人不利的结果)而非“交换”,效益也就无从谈起。现实生活中,公民作 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情况非常少,即便有也很少胜诉。 对于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往往以“原告资格不适格”将 公民挡在大门外。而且,公民在对待诸如环境污染、垄断等案件时,面 对的往往都是实力强大的经济实体或垄断部门,双方所拥有的经济资 源、法律资源、人际资源等对比悬殊。公民个人经济、能力、精力有限, 举证、诉讼又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因此,理性的主体在面对这类 诉讼屡遭败诉、虽胜尤败或不予受理的前车之鉴时,往往选择弃诉。在 他们看来,起诉比弃诉所付出的代价更大,而且获得效益的可能性
(二)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1年,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宝镇张家营村委会湾子村的部分 群众反映有放养的山羊死亡,三宝镇核实情况后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及 环保部门报告。由此揭开了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南盘江边长期非 法堆放及处置铬渣的行为,对周边生态环境、居民人身健康造成了严重 污染和威胁。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和曲 靖市环保局作为共同原告,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依 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支持单位,以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 司、云南省贱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锄后曲 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此前,自然之友曾 两次就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向该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皆未被受理。 自然之友成功之前,社团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被受理的案 例只有两起,均是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在2009年提起。。但实际上,中华 环保联合会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境保护部主管的全国 性社团组织,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 由此可见,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是举步维艰。尽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 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 但草案规定是“可以”起诉而非“应当”起诉,起诉案件范围也仅限于环 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社会 团体这类理性主体在提起民事公诉时,同样要考虑投入与产出之间是 否会产生效益。相较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团,我国的社团仍处于起步阶 段:数量少,缺乏资金与专业人员、缺乏完善的机制,起诉至法院被驳回 的情况比比皆是,投入与产出明显不成正比。 (三)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07年9月1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政局代表无名 死者家属向肇事司机索赔的案件做出判决,判决司机赔偿受害人41万 元,并由民政局提存保管。固不过,实践中,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民事 公益诉讼的案件为数不多。 理性的主体只有在有“效益”的前提下,才会选择“交易”。行政机
以价值较大化的方式利用资源或获得满足就是效益。资源不仅限 于金钱,还包括对人们有用的一切价值,包括政治资源、法律资源、文化 资源等。效益的初级或直观衡量标准就是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在产出 恒定的情况下,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商品,此时的效益为最 大;同理,在资源消耗投入恒定的情况下,以恒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多
(二)交换
社会是由独立的、多数行为主体构成。两个行为主体之间有相互 的行为,这种相互的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相互行为是对双方 有利的行为,我们称之为交换;第二种相互行为是对双方都不利的行 为;第三种相互行为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后两种行
为称之为冲突。交换行为是自愿进行的,通过交换,社会资源被充分的 利用起来。 (三)效益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经济学分析 所谓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合理性的经济学分析,就是要用 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来分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一、经济分析法学概述及相关概念解析 经济分析法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现象的学科, 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在经济分析法学家的眼中,法律制度的效果可 以量化为经济值,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使用资源是法的宗旨, 法律程序的参加者都是有理性的使自我利益极大化者。

释:
①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181.
②http://c1印v.o形NewsContenL且sp?id=916&leil=106&tide=% d7%ee%d0%c2%b6%幽6 cc%ac&tidecontent=NewsList.
③2009年7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苏省江阴市居民朱正茂作为 共同原告,状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获法院受理,后 以调解结案,此案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2009年9月1日,由中华环保联 合会作为原告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 案,获法院受理,由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职责,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 诉讼目的已达到,当庭撤诉,此案系行政公益诉讼案。 (D民政局代无名死者索赔成功[N].新疆都市报,2007一09一04,A02.・
极低。
关的职能更多的是体现在行政管理职能上,对其而言,因为职能部门运 作不充分、部门利益诱惑等原因很可能导致其本身就是公益诉讼的被 告(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交叉),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这种 理性的主体不可能自找“陷阱”去“交易”,换来“冲突”,毫无“效益”,因 此,让行政机关以公益代表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显然勉为其难。 (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而言,检察机关也是使自我利益极大化的 理性主体,理性的主体都是希望以较小的投入换来较大的产出,并选择 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达到目的。相较于上述三主体,检察机关具有得 天独厚的条件:一方面,其有《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 的出发点就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个人的合法利益,而该权力 也赋予了检察机关相对超然的法律地位,这是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至关 重要的一点,因为,理性的主体都是“利己”的,个人、社会团体以及行政 机关往往顾虑经济成本、诉讼成败等因素而不愿意起诉,但检察机关是 国家的“代言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就是一种“利己”行为。另一方 面,相较于其他主体,检察机关拥有成熟的组织机构、经验丰富的专业 司法人员、充足的办案经费,这可以保证其以较低的成本投入高效地追 究各类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案件。 这样看来,检察机关是最适合提起民事公诉的:第一,基于法律所 赋予它的身份,提起民事公诉对其而言是有利的。它既能使法律监督 权得到充分行使,又能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符合“谋求利益 极大化的理性主体”的要求;第二,相较于其他诉讼主体,检察机关有国 家保障作后盾,拥有其他诉讼主体无法比拟的人力、财力、物力,这种得 天独厚的优势,可以让他们以较小的司法投入获得较大的诉讼收益。符 合“效益的尽量扩大化”要求;第三,对于国家而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 公益诉讼相较于其他主体诉讼而言,投入少、胜诉多。通过立法明确赋 予其提起民事公诉能有效减少整个社会为此所支出的交易费用和消耗 的整体资源,提高保护公共利益的交易效率,是最为经济的做法。 值得一提的是,选择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并非只从 效益的角度考虑。注重效益与实现公平正义并不矛盾。检察机关提起 民事公益诉讼,并非代表自己获得任何私利,而是代表整个国家和社会 去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正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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